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标准

合集下载

钢铁行业排放标准

钢铁行业排放标准

钢铁行业排放标准钢铁行业是重要的基础工业和能源消耗大、环境污染重的行业之一。

为了控制和减少钢铁行业的排放,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排放标准。

以下是钢铁行业排放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烟尘排放标准:钢铁行业应严格控制烟尘排放,限制烟气中悬浮颗粒物的含量。

标准一般要求烟尘排放浓度不超过每标立方米30毫克。

2.二氧化硫排放标准:二氧化硫是钢铁行业常见的排放物之一,可通过燃煤、矿石冶炼等环节产生。

钢铁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二氧化硫排放,一般标准要求排放浓度不超过每标立方米200毫克。

3.氮氧化物排放标准:钢铁生产过程中,燃煤和高温反应会导致氮氧化物排放。

钢铁企业应采取脱硝装置等技术措施,限制氮氧化物的排放。

一般标准要求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超过每标立方米50毫克。

二、废气治理标准:1.烟气脱硫:烟气中的二氧化硫是主要的污染物之一,钢铁企业应采取脱硫设备减少二氧化硫排放。

一般要求高炉烟气中二氧化硫的去除率达到90%以上。

2.烟气脱氮:对于含氮废气,钢铁企业应进行脱氮处理,减少氮氧化物排放。

标准要求氮氧化物去除率达到80%以上。

三、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废水排放:钢铁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废水,其中含有高浓度的悬浮物、油脂和重金属等污染物。

钢铁企业应采取合理的废水处理措施,符合国家废水排放标准。

2.废水回用:鼓励钢铁企业采用废水回用技术,减少对水资源的消耗。

标准要求回用水要满足相应的水质标准。

四、固体废弃物处理标准:1.炉渣处理:钢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炉渣应妥善处理,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一般要求对炉渣进行资源化利用或安全填埋。

2.废弃物处置:对于废弃物的处理,钢铁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以上是钢铁行业排放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为了减少钢铁行业对环境的影响,钢铁企业应加强排放控制,提高工艺技术,加大污染治理力度,不断推动绿色发展。

此外,还应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审批制度和监测管理体系,有效监督企业的排放行为,以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河北省)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河北省)

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13/ 2169—2015《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与DB13/ 2169-2015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和轧钢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增加了厂界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环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伟、张仲成、沈绍进、李士雷、王徐涛、贾新艳、王家强。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DB13/ 1461-2011--DB13/ 2169-2015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钢铁工业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现有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以及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2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 、NO X 、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 、NO X 、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 539 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硫酸雾的测定离子色谱法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HJ 583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604 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44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57 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685 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77 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DB13/ 2169-2015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T 2376 固定污染源废气颗粒物的测定β射线法2016年第1号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北省钢铁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_990-2013)

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_990-2013)

ICS13.040.40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990—2013代替DB37/ 990-2008,DB37/ 1996-2011 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及定义 (2)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5 污染物监测要求 (8)6 实施与监督 (11)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保护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国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史会剑、谢刚、王新国、邵东煜、郑囡、吕和武、杜善国。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37/990-2008《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止,同时代替DB37/1996-2011《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中钢铁工业部分内容。

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 7466 水质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9 水质汞的测定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2 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5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85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钾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1910 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 11911 水质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2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钾法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2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 195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341 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荧光法(试行)HJ/T 345 水质铁的测定邻菲罗啉分光光度法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 484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HJ 485 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HJ 487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HJ 488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03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 535 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6 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7 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镏-中和滴定法HJ 539 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硫酸雾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暂行)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HJ 583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597 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36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HJ 637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及定义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DB37 990—2019《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7 990—2019《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13.040.40Z60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990—2019代替DB37/990—2013部分代替DB37/2376—2013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Iron and Steel Industry2019--XX发布2019-11-01实施目次前言 (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及定义 (2)4技术内容 (3)5污染物监测要求 (6)6达标判定 (8)7实施与监督 (8)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990—2013)、部分代替《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主要技术变化如下:——调整了部分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删除了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明确了达标判定方法。

现有企业在执行本标准前的过渡期内,按照《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990—2013)的有关要求;其中,DB37/2376—2013重点控制区内转炉(一次烟气)、钢渣处理以及废酸再生的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调整为20mg/m3,重点控制区内炼铁热风炉、轧钢热处理炉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调整为150mg/m3。

本标准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苏志慧、谢刚、史会剑、李玄、李昕婧。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8年,2013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钢铁行业排放标准

钢铁行业排放标准

钢铁行业排放标准钢铁行业是全球最大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行业之一。

为了减少钢铁行业对环境的不良影响,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排放标准和监管措施。

下面是钢铁行业排放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1.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行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包括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包括总量控制和单一污染物排放限值两个方面。

- 总量控制:要求钢铁企业达到一定的总量控制指标,如总二氧化硫排放量、总氮氧化物排放量等。

- 单一污染物排放限值:对钢铁企业的每种污染物单独设置排放限值,如每年二氧化硫排放限值不得超过X吨、每年颗粒物排放限值不得超过Y吨等。

2.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行业的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水,其中含有重金属、有机物和悬浮物等水污染物。

为了减少对水环境的污染,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总量控制:要求钢铁企业达到一定的总量控制指标,如废水总排放量不得超过X吨。

- 单一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钢铁企业处理后泄水中每种污染物的浓度不得超过相应的限值,如重金属离散排放限值等。

3. 废弃物和固体废物处理:钢铁行业产生的废弃物和固体废物包括炉渣、废渣、废水处理剂等。

为了防止这些废物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相关的废弃物和固体废物处理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废物处置措施:要求钢铁企业采用安全、环保的方式处置废弃物和固体废物,如炉渣回收利用、废水处理剂的安全储存等。

- 废物处置限制:对于某些危险废物和特定废物,设定了相应的处置限制,如不得将废物随意堆放或倾倒等。

4. 能耗指标要求:钢铁行业是能源密集型行业,为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各国也纷纷设定了钢铁行业的能耗指标要求。

- 能耗控制目标:要求钢铁企业达到一定的能耗控制目标,如能源单位产值降低10%等。

- 节能措施实施:要求钢铁企业采取一系列节能措施,如采用高效设备和工艺等。

- 能源管理系统要求:要求钢铁企业建立并实施能源管理体系,对能源使用进行监控和管理。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铁合金(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中钢集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川投峨眉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七年九月 1目次1 任务来及工作过程11.1 任务来源.11.2 工作过程.12 制订本标准的必要性52.1 钢铁工业发展概况52.2 现行排放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62.3 制订本标准的必要性..83 制订本标准的法规政策依据、技术依据及编制原则..8 3.1 法规政策依据..83.2 技术依据.23.3 编制原则.34 铁合金生产工艺、产生的污染物及昀佳控制技术.5 4.1 铁合金生产工艺及产生的污染物54.2 污染物的特点与昀佳控制技术..75 国内外生产铁合金大气污染物控制水平调查..85.1 国内生产铁合金大气污染物控制水平调查..85.2 国外生产铁合金大气污染物控制水平调查116 本排放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及确定依据116.1 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116.2 排放限值的确定依据126.3 操作控制要求..146.4 环境监测要求157 实施本标准的技术、经济、管理可行性分析.157.1 技术可行性分析..157.2 经济可行性分析..157.3 管理可行性分析..1518 达标可行性分析.159 本标准与现行排放标准及国外标准的比较..169.1 与现行排放标准的比较..169.2 与国外标准的比较.1610 实施本标准的环境、社会、经济效益和实施成本分析.16 10.1 实施本标准的环境效益分析.1710.2 实施本标准的社会效益分析.1710.3 实施本标准的经济效益分析.1710.4 实施本标准的成本分析1711 本标准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及现行排放标准的关系.1711.1 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关系.1811.2 与现行排放标准的关系1812 对实施本标准的建议1812.1 管理措施建议.1812.2 技术措施建议1912.3 其他建议..192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铁合金编制说明1 任务来及工作过程1.1 任务来源为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引导钢铁行业可持续发展,规范和加强钢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管理,国家环保总局以环办函[2003]517号文《关于下达钢铁行业污染物排放系列国家标准制订任务的通知》,向中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下达了制订《钢铁行业污染物排放系列国家标准》的任务,并按钢铁联合企业的工序流程,分为采选标准、烧结标准、炼铁标准、铁合金标准、炼钢标准、轧钢标准、联合企业总排口废水排放标准等七个分项标准。

DB132169-2015河北省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讲解

DB132169-2015河北省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讲解

ICS13.040.40Z 60DB13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2169—2015代替DB13/1461-2011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standardofair pollutants forironandsteelindustry2015-02-15发布2015-03-01实施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3/2169—2015前言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草。

本标准的第4章和第5章为强制性内容。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河北省工程咨询研究院、河北省冶金行业协会、河北前进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绍进、于海、徐铁兵、李梧森、刘洪滨、王大勇、任钢、杜静、李巍、张雪斌、于欣沛、吕静、孙玉艳、龚鹏飞、杜鹏芳、耿媛媛、王婷、程飞、柳领君、马跃涛、刘永攀、惠文武、刘庆辉、田楠。

DB13/ 2169-2015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13/1461-2011。

IDB13/2169—2015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钢铁工业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热轧、冷轧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明确了采样、监测和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现有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以及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2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539 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硫酸雾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暂行)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HJ 583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1DB13/2169—2015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钢铁行业排放标准

钢铁行业排放标准

钢铁行业排放标准
钢铁行业排放标准
一、基本概念
1、排放标准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对被排放物质的浓度和量等指标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值的技术标准,也可以说是环境污染物的排放限额。

2、钢铁行业排放标准是指在钢铁产业生产活动过程中,对排放的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量。

二、钢铁行业排放标准
1、有害气体排放标准
(1)烟气排放标准
在钢铁行业中,烟气主要来源于熔炼炉、高炉、烧结炉等,烟气排放标准一般以SO2、NOX、灰尘、碳酸氢钠等做为控制对象,烟气排放标准如下:
SO2排放标准:单位为毫克/立方米,排放标准不超过50mg/m3; NOX排放标准:单位为毫克/立方米,排放标准不超过35mg/m3;
灰尘排放标准:单位为毫克/立方米,排放标准不超过50mg/m3;
碳酸氢钠排放标准:单位为毫克/立方米,排放标准不超过
10mg/m3;
(2)污水排放标准
污水排放标准以污水排放浓度、排放量两项指标作为排放标准,根据污水种类不同排放标准如下:
焦炉污水排放标准:总磷、总氮排放浓度不超过100mg/L、200mg/L;排放量不超过0.5m3/h;
碱性清洗污水排放标准:总磷、总氮排放浓度不超过100mg/L、200mg/L;排放量不超过1.2m3/h;
废水排放标准:总磷、总硫排放浓度不超过50mg/L、50mg/L;
排放量不超过0.5m3/h。

2、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钢铁行业中排放的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量。

钢铁行业中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包括:
废气中CO、CH4、VOCs、悬浮颗粒物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废水中石油类、悬浮物及pH值排放标准;
土壤污染控制标准;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核标准。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990-2021)公布时刻:[2009-12-27] 扫瞄:1877--------------------------------------------------------------------------------前言本标准附录A为标准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市环境保卫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莱芜钢铁集团、青岛钢铁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要紧起草人:王新国、马召坤、迟智香、张建国、邓丽丽。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了山东省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吨产品最高准许排放量,以及采样、监测和环境保卫治理的相关。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钢铁工业的烧结、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和钢铁联合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操纵,也适用于钢铁工业建设工程环境碍事评价,建设工程环境保卫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污染物的排放治理。

2 标准性引用文件以下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但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舞依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但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5562.1-1995 环境保卫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T4918 工业废水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分光光度法GB/T4919工业废水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6920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7466 水质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7468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汲取分光光度法GB/T7475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汲取分光光度法GB/T7478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T7479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GB/T7481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7483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GB/T7484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T7485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7486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吡啶-巴比妥酸光度法GB/T74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光度法GB/T7490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GB/T7494 水质阴离子外表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GB/T11889 水质苯胺类的测定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GB/T11890 水质苯系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11903 水质色度测定稀释倍数法GB/T11906 水质总锰的测定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GB/T11911 水质总锰的测定火焰原子汲取分光光度法GB/T11912 水质总镍的测定火焰原子汲取分光光度法GB/T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T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488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T16489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HJ/T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4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非色散红外汲取法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那么HJ/T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T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77 多氯代二苯并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率毛细管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标准CJ3082-1999 污水排进都市下水道水质标准DB37/599-2006 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56-2006 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64-2007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75-2007 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6-2007 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3 术语及定义以下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河南省地方标准2020版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河南省地方标准2020版
1
பைடு நூலகம்
DB41/ 1954—2020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7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87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 HJ 1007 固定污染源废气 碱雾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107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油烟和油雾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DB41/T 1327 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建设技术规范 DB41/T 1344 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 、NOx)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37186 气体分析 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差分吸收光谱分析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2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 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5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85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DB 13 2169—2015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13 2169—2015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表2 二氧化硫排放限值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生产工序或设施 现有企业 新建企业
单位:mg/m
3
特别排 放限值 160 80 80 100 单位:mg/m
3
烧结 (球团) 高炉炼铁 炼钢 轧钢
烧结机头、球团焙烧设备 热风炉 石灰窑、白云石窑焙烧 热处理炉
180 80 80 150
180 80 80 150
3
现有企业
新建企业
烧结 (球团)
氟化物(以 F 计) 烧结机头、球团焙烧设备 二噁英类(ng-TEQ/m ) 铅及其化合物 电炉 电渣冶金
c 3 3
4.0 0.5 0.9 0.5 5.0 20 10 0.07 150 6.0 30 240 9.0 0.07 8.0 40 40 80 10 30
4.0 0.5 0.7 0.5 5.0 15 10 0.07 150 6.0 30 240 9.0 0.07 5.0 25 40 50 10 20
I
DB13/ 2169—2015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钢铁工业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热轧、冷轧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 浓度限值,明确了采样、监测和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现有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 以及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 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2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 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39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钢铁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钢铁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
d)现行标准排放限值与功能区类型相对应,越发加重了污染地区的环境负担。环境空气三类功 能区环境污染本来就比较严重,目前废气执行三类排放标准较二级标准宽 50%,客观上就进一步加 剧了这类功能区的环境污染,不利于当地环境质量的改善。“低功能低保护”的排放标准思路不符 合我国目前的环境政策、更不符合我国的环境质量现状形势,不利于促进环保技术的进步和清洁生 产技术的实施,无法做到与时俱进。
为了实现钢铁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国家发改委于 2005 年 7 月新出台了《钢 铁产业发展政策》,2009 年 3 月又出台了《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对钢铁工业发展循环经济、 节约能源和资源、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提出了更高的目标和更具体的要求。通过以上政策的进一步贯 彻落实,河北省的钢铁工业将会进入一个健康的发展时期,淘汰落后和企业间兼并重组的步伐将会 进一步加快,将初步实现钢铁大省向钢铁强省的转变。在这种由“大”变“强”的发展过程中,必 将会有一大批生产装备落后、资源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且小而弱的钢铁企业被淘汰出局。 1.2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4 主要生产工艺、污染排放和最佳控制技术………………………………………………………… 5 4.1 烧结及球团工艺……………………………………………………………………………… 5 4.2 高炉炼铁……………………………………………………………………………………… 9 4.3 石灰煅烧………………………………………………………………………………………10 4.4 转炉炼钢………………………………………………………………………………………10 4.5 电炉炼钢………………………………………………………………………………………12 4.6 热轧……………………………………………………………………………………………13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钢铁工业是我国重要的基础产业之一,但同时也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

为了减少钢铁工业对大气环境的污染,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限制钢铁企业的排放行为,保护环境和人民的健康。

首先,钢铁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控制排放
浓度和总量。

企业应当安装并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确保废气排放达标。

对于超标排放的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求其立即整改,确保排放达标。

其次,钢铁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的监控和管理。

通过建立
健全的监测系统,实时监测企业的排放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同时,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污染物排放台账,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排放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此外,钢铁企业应当加强对污染物的治理和减排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通过引进
先进的治理技术和设备,提高治理效率,减少排放。

同时,企业应当加大科研投入,积极开展对污染物的减排技术研究,推动清洁生产,实现绿色发展。

最后,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钢铁企业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
和执法机制。

对于违反排放标准的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处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维护大气环境的治理和改善。

总之,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减少大气污染,改善
环境质量,保护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钢铁企业应当切实履行环保责任,加强排放治理,政府部门应当加强监管执法,共同推动钢铁工业向清洁、低碳、可持续发展的方向转型,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轧钢工业作为重要的钢铁生产环节,其大气污染物排放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保
护环境、改善空气质量,我国对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制定了一系列标准,以约束企业的排放行为,促进工业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针对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我国明确了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放标准。

例如,对于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都有相应的排放限值,企业需要严格遵守这些标准,确保排放不超过规定的限值。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保护环境、净化空气。

其次,我国还对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了监测和监管。

各地环保部门建
立了监测网络,对轧钢企业的排放进行实时监测,确保企业的排放数据真实可靠。

同时,对于排放超标的企业,将会依法进行处罚,促使企业加强治理设施建设,减少污染物排放。

除此之外,我国还在技术和设备方面对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进行了要求。

企业需要采用先进的治理设备,如除尘设备、脱硫设备、脱硝设备等,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同时,还需要加强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风险。

此外,政府也在推动轧钢工业的产业升级,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减少
污染物的产生。

通过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推动企业实现绿色发展,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综上所述,我国对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制定了一系列标准和措施,以保护
环境、改善空气质量。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加强治理设施建设和管理,推动轧钢工业实现清洁生产,为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希望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轧钢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为美丽的蓝天白云贡献力量。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

3.2存在问题
近十年来、河北省钢铁产业快速发展,为地方经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产业快速扩张带来的问题也比较突出,主要是:
1、装备水平参差不齐。
省内少数大企业装备已达到国内乃至世界先进水平,而部分中小企业仍主要采用中低档装备,1000m3及以下高炉、100t及以下转炉等装备尚未彻底淘汰。
2、产业集中度尚需提高。
2.1标准修订的必要性
2.1.1环境污染治理形式严峻,钢铁企业污染控制任重道远
钢铁工业,是资源、能源密集型产业,其特点是产业规模大、生产工艺流程长,从矿石开采到产品的最终加工,需要经过很多生产工序,其中的一些主体工序资源、能源消耗量都很大,污染物排放量也比较大。钢铁工业冶炼的过程中,释放出来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粉尘,都被认为是形成空气污染的主要物质。
项目已申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立项。
1.2工作过程
2017年11月30日,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关于征集2018年河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面向全省征集2018年度河北省地方标准修订项目要求。
依照以上文件精神,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将《河北省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修订工作委托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牵头开展。我公司在承接任务后,邀请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河北省冶金协会等单位的多名专家,成立《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编制组。编制组召开内部会议,初步确定标准内容,同时明确了研究内容、技术关键、技术路线、时间进度、考核指标和最终提交的成果形式。至此,本项目的制订工作全面开始启动。
(2)分类指导原则:对新老企业(工艺装备)分别提出不同的实施时间要求;
(3)与国家标准紧密衔接的原则:作为地方标准,本标准指标体系以国家标准为基础,指标限值或与同期国家标准相当,或严于同期国家标准。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 13.020Z 60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 1461—2011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1 - 11 - 15 发布2011 - 11 - 30 实施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DB13/ 1461—2011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促进河北省钢铁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订工作管理办法》、《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钢铁企业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热轧生产单元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河北省钢铁工业生产工艺和生产装置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钢铁工业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热轧生产工艺和生产装置排放废水、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冶金行业协会、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海波、李杰、王大勇、胡晓波、宋继宽、李伟、张雪斌、徐铁兵、尹崧、张国宁、常海平、陈俊芬、李士雷、任钢、刘庆辉。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 IDB13/ 1461—2011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钢铁工业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热轧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以及采样、监测和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对河北省钢铁工业现有和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工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对于国家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钢铁工业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也在不断增加,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因此,制定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保护环境、改善空气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标准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此外,应当建立健全的监测和检测体系,对钢铁企业的排放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不合格的排放行为。

其次,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根据不同地区的环境承载能力和产业结构特点进行分类制定。

对于环境容量较小的地区,应当严格控制钢铁企业的排放标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而对于环境容量较大的地区,可以适当放宽排放标准,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排放标准达标率。

另外,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还应当注重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制定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到钢铁生产工艺的特点,合理确定各项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并确保企业在技术和成本上能够达到标准要求,避免因标准过于苛刻而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最后,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执法检查机制,对钢铁企业的排放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对违反排放标准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形成强有力的震慑效应,推动企业自觉遵守排放标准。

综上所述,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环境、改善空气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严格的标准要求、科学的分类制定、合理的技术可行性和强有力的监督管理,才能有效控制钢铁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加大力度推动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自己的力量。

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990-2013)

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990-2013)

.ICS13.040.40Z 60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990—2013代替DB37/ 990-2008,DB37/ 1996-2011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3 - 05 - 24发布2013 - 09 - 01实施目次前言............................................................................................................................................................................ I 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及定义 (2)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5 污染物监测要求 (8)6 实施与监督 (11)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保护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国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史会剑、谢刚、王新国、邵东煜、郑囡、吕和武、杜善国。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37/990-2008《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止,同时代替DB37/1996-2011《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中钢铁工业部分内容。

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ICS 13.020
Z 60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13/ 1461—2011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1 - 11 - 15 发布2011 - 11 - 30 实施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发布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13/ 1461—2011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促进河北省钢铁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订工作管理办法》、《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钢铁企业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热轧生产单元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河北省钢铁工业生产工艺和生产装置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钢铁
工业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热轧生产工艺和生产装置排放废水、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
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冶金行业协会、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
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海波、李杰、王大勇、胡晓波、宋继宽、李伟、张雪斌、徐铁兵、尹崧、张国宁、常海平、陈俊芬、李士雷、任钢、刘庆辉。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 ` I
DB13/ 1461—
2011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钢铁工业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热轧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以及采样、监测和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对河北省钢铁工业现有和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物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物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钢铁工业
本标准所指钢铁工业包括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及热轧生产工序,不包括冷轧、耐火材料、炭素制品、焦化及铁合金生产。

3.2
现有企业
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生产企业或设施。

3.3
新建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生产企业或设施。

3.4
标准状态
指温度 273 K、压力 101325 Pa 时的状态。

1
DB13/ 1461—2011
3.5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指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在任何 1 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6
无组织排放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物料堆放、开放式物料输送产生
的扬尘,管道和设备的含尘气体泄漏等。

3.7
企业边界
指钢铁企业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

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
的实际边界确定。

3.8
排气筒高度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

3.9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
指对固定污染源排放的烟气进行连续地、实时地跟踪监测,又称为烟气排放在线监测。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基本规定
4.1.1年限划分
本标准将污染源划分为“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两类,分别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

现有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 2 年内执行现有企业排放限值,2013 年 11 月 30 日起执行新建企
业排放限值;
新建企业于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新建企业排放限值。

4.1.2河北省境内钢铁企业除执行本标准外,污染物排放总量还应满足当地总量控制要求。

4.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有组织排放源和无组织排放源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4.2.1有组织排放源污染物浓度限值按表 1~表 3 规定执行。

^ ` 2
^`
DB13/ 1461—2011 表
1 颗粒物排放限值
表2 二氧化硫排放限值
表3 氮氧化物(以 NO2计)排放限值
^ ` 3。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