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付款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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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投信用卡的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为大家介绍民生信用卡账单分期付款的细则。
第一条声明事项
1. 账单分期付款是本行信用卡中心为符合条件的持卡人,对其已出账单提供的分期付款服务。持卡人可在账单日次日至最后还款日前两天之间对其已出账单的部分金额按照持卡人申请的期数分期进行偿还。成功申请账单分期须支付一定的手续费。
2. 本业务仅限本行信用卡个人卡(白金理财卡、汽车分期信用卡除外)主卡持卡人申请,仅持有商务卡、公务卡或附属卡的持卡人暂时无法申请。
3. 持卡人登录本行信用卡网上银行或致电本行信用卡客服热线(400-66-95568)申请账单分期业务,则视同于持卡人接受该业务的所有条款。
第二条申请
1. 持卡人在当期账单日的次日至最后还款日前两日之间(截止日17:00之前)可申请账单分期业务。
2. 申请账单分期的金额最低为600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最高为截止申请日前一天未还的已出账单消费余额(即网银账单分期申请画面中的“截止昨日未还消费余额”),同时不能超过截止申请日前一天未还的已出账单账单余额(即网银账单分期申请画面中的“截止昨日未还账单余额”)的90%。网银账单分期系统会自动计算并显示客户可申请账单分期的最高金额,即账单分期申请画面中的“参考申请金额”。
3. 持卡人对申请成功的账单分期只能当日撤销(注:“当日”以当地民生银行柜台结业时间为准),不能隔日撤销。申请成功后不能对期数、金额进行更改,同时,持卡人不能对未偿还的分期余额再次申请分期付款。
4. 账单分期的申请是否通过,以本行信用卡中心综合评定结果为准。
5. 再次申请账单分期,须待到出下期账单后才能申请。
第三条使用、还款
1. 持卡人可申请账单分期的期数为3、6、9、12、18、24期、手续费分期收取,每期手续费=分期总金额×每期手续费费率,每期应还本金=分期总金额÷分期期数,每期应还的本金和手续费自账单分期申请成功后的第一个账单日起逐月计入每期账单。
2. 持卡人在申请账单分期成功后,当期只需在最后还款日前偿还扣除账单分期金额后的剩余账单金额。如申请成功后持卡人未按时全部偿还当期剩余账单金额,将视为未全额还款,则当期账单不享受消费交易的免息还款期待遇。
3. 持卡人申请账单分期成功后,不会立即恢复信用额度,对应交易所占用的额度会随着每期还款而逐期恢复,直至最后一期或提前清偿所有分期余额。
4. 已成功办理账单分期业务的持卡人,若按期偿还信用卡当期应还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该款项不会提前清偿下期账单分期应还本金。
5. 账单分期业务的每期应还本金和分期手续费均不计算积分。
6. 如持卡人在还款期内欲注销卡片必须提前还款,然后把提前还款分摊的本金和手续费一次性清偿才能注销卡片。
7. 若持卡人要对已成功办理的账单分期提前清偿未偿还的分期款项,须致电本行信用卡中心客服热线或登录信用卡网上银行进行申请,申请通过后须一次性还清未偿还的分期本金和手续费,收取的手续费不退还。
8. 持卡人对已出账单中的消费交易进行退货处理时,已办理成功的账单分期业务不受影响,将继续正常使用。
9. 持卡人的信用卡已至有效期并获得卡片续期,账单分期计划不因此而终止。
第四条违约责任
1. 本行信用卡中心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在分期还款期间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信用卡由于被取消、管制、终止、已经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缴款延滞;持卡人已经破产或身故;持卡人违反了本行信用卡的领用合约、信用卡章程、本条款及细则中的任何规定或本行信用卡中心的相关规定等)确定持卡人的账户不再适合进行账单分期业务时,持卡人的未付剩余分期金额及其他相应费用全部视为到期,本行信用卡中心有权在无需通知持卡人的情况下,要求持卡人一次性偿还剩余未还的分期金额、分期手续费及其他相应费用。
2. 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保留在任何时间或在其认为适当情况下修改本条款及细则的权利,并通过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将此等修改通知持卡人。如因为诠释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对本条款及细则的争议,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的解释具有约束力并成为最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