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汇总
2014年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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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7月1、全国法院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并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
2、单独二孩政策将启动3、国务院下发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除夕不再是法定假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假日总量与之前没有变化,均为11天。
4、《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
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5、《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一类会议费提至每天660元一类会议会期和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不得超过1天;二类会议人员不得超过300人,三类会议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四类会议一般不得超过50人。
新办法规定,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等方面。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6、新《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乘动车抽烟最高可罚2000元与2005年颁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相比,《条例》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调整了铁路安全管理体制;二是按照政企分开和精简行政审批的要求减少了行政许可事项;三是增加了保障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的规定;四是充实了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规定;五是完善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规定。
此外,《条例》还对违反《条例》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修改完善。
《条例》中,特别加入了对动车组内禁烟的限定。
2014年1月1日起,动车上将出现“天价烟”:抽一支烟将面临最高2000元罚款。
另外,对于违反新条例中规定的16项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如非法拦截列车,在铁路线上行走、放置障碍物,拆盗、损毁铁路相关设施、安全标志,钻车、扒车、跳车,从列车上抛扔杂物,强行乘坐或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等,将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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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月30日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目录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第二审程序十七、特别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三、附则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新工伤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规定》2014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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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伤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如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
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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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月30日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目录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第二审程序十七、特别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三、附则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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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 年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 年12 月18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 年2 月4 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 年1 月30 日法释〔2015〕5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 年12 月18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 次会议通过)目录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2012 年 8 月 31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06548d3d3968011ca3009170.png)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1次会议通过,2014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4年1月24日起施行)法释〔2014〕1号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通过,2014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4〕2号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2014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14〕3号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14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6次会议通过,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4〕4号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2014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1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4〕5号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14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4次会议通过,2014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4年6月6日起施行)法释〔2014〕6号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纠正原生效的赔偿委员会决定应如何适用人身自由赔偿标准问题的批复》(2014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1次会议通过,2014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4〕7号。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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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于2012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管辖第二章回避第三章辩护与代理第四章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第八节非法证据排除第九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第五章强制措施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第八章审判组织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第三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第四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第十二章简易程序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十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八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第十九章执行程序第一节死刑的执行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第四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开庭准备第三节审判第四节执行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十四章附则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近5年重要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近5年重要司法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d12ca27b69eae009581bec58.png)
最高人民法院近5年重要司法解释一览表(2012年—2016年4月)(说明:页码代号:“综”表示“综合卷”,“刑”表示“刑事卷”,“民”表示“民事卷”,“民诉”表示“民事诉讼卷”,“商”表示“商事卷”,“知”表示“知识产权卷”,“行”表示“行政·国家赔偿卷”)2012年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页码法释〔201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2012年1月13日行·487法释〔201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月17日刑·55法释〔201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2月27日商·742法释〔201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3月26日行·435法释〔201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5月3日知·411法释〔2012〕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29日刑·389法释〔201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2012年5月15日刑·35法释〔201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5月10日民·568法释〔2012〕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12年6月26日商·301法释〔2012〕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2012年7月17日民诉·270法释〔2012〕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8月28日民诉·276法释〔2012〕1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2年8月21日综·464法释〔2012〕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2012年8月21日综·402法释〔2012〕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12年9月4日民·716法释〔2012〕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1月2日刑·828法释〔2012〕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2012年12月11日商·307法释〔2012〕1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12日刑·757法释〔2012〕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2年12月7日刑·1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1月27日民·325法释〔2012〕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2月17日知·138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刑·1043法释〔2012〕2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16日刑·976法释〔2012〕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2月28日民诉·209法释〔2012〕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2年12月28日民·502013年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页码法释〔2013〕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1月4日综·467法释〔2013〕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2013年1月14日综·413法释〔2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月16日刑·6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年1月18日民·855法释〔201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2013年3月27日行·449法释〔2013〕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3月1日综·472法释〔2013〕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2013年2月26日综·449法释〔2013〕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日刑·570法释〔2013〕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3年4月1日未收法释〔2013〕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3日刑·624法释〔2013〕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2013年4月7日民诉·976法释〔2013〕1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5月2日刑·307法释〔2013〕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2013年5月2日商·54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3年5月31日商·508法释〔2013〕1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6月17日刑·800法释〔2013〕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2013年6月19日商·868法释〔2013〕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6日民诉·667法释〔2013〕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7月15日刑·677法释〔2013〕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2013年7月26日行·496法释〔2013〕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2013年8月29日民诉·680法释〔2013〕2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6日刑·528法释〔2013〕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9月5日商·216法释〔2013〕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2013年9月12日民·896法释〔2013〕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18日刑·673法释〔2013〕2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0月22日刑·559法释〔2013〕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3年11月21日综·69法释〔2013〕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2013年12月19日行·523法释〔2013〕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12月23日民·3672014年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页码法释〔2014〕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月9日民诉·1060法释〔2014〕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14年2月20日商·3法释〔201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4年2月24日商·373法释〔2014〕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14年3月25日知·238法释〔2014〕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2014年4月23日刑·1154法释〔2014〕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14年5月16日民·385法释〔2014〕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纠正原生效的赔偿委员会决定应如何适用人身自由赔偿标准问题的批复2014年6月30日行·537法释〔2014〕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7月7日民诉·686法释〔2014〕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6月18日行·338法释〔2014〕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8月12日行·322法释〔2014〕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8月21日民·398法释〔2014〕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4年10月31日知·3法释〔2014〕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4年10月30日刑·1293法释〔2014〕1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1月3日刑·296法释〔2014〕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2014年12月25日刑·7582015年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页码法释〔2015〕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月6日民·919法释〔2015〕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2015年1月12日综·457法释〔2015〕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1月28日综·195法释〔2015〕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5年1月29日知·282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1月30日民诉·3法释〔201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2月28日商·821法释〔20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2月16日民诉·517法释〔2015〕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4月15日综·136法释〔201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2日行·52法释〔2015〕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5月5日民诉·702法释〔2015〕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5月29日刑·728法释〔2015〕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6月1日民·911法释〔2015〕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15年6月29日民诉·849法释〔2015〕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2015年6月29日民诉·861法释〔2015〕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就涉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原分会等仲裁机构所作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请示问题的批复2015年7月15日民诉·1072法释〔2015〕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7月20日刑·744法释〔2015〕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5年7月20日民诉·729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8月6日民·720法释〔2015〕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5年10月29日刑·27法释〔2015〕2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2015年10月30日刑·183法释〔2015〕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5年11月26日商·519法释〔2015〕2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14日刑·259法释〔2015〕2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30日刑·767法释〔2015〕2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28日行·5442016年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页码法释〔2016〕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6年3月21日知·318法释〔2016〕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2016年2月24日商·808法释〔2016〕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2016年2月14日民诉·743法释〔2016〕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2016年2月24日商·812法释〔2016〕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年2月22日民·427法释〔2016〕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2016年4月12日民诉·744法释〔2016〕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2016年4月13日综·291法释〔2016〕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6日刑·851法释〔2016〕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刑·940法释〔2016〕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24日民诉·47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的司法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64992d2ef242336c1fb95e0b.png)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14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14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4次会议通过)法释〔2014〕6号为正确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依照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民事赔偿的,应当以公证机构为被告,人民法院应作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第三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所公证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的,可以依照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但是,公证债权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除外。
第四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提供证据证明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证机构有过错:(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二)毁损、篡改公证书或者公证档案的;(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四)违反公证程序、办证规则以及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行业规范出具公证书的;(五)公证机构在公证过程中未尽到充分的审查、核实义务,致使公证书错误或者不真实的;(六)对存在错误的公证书,经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仍不予纠正或者补正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工伤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规定》通过
![工伤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规定》通过](https://img.taocdn.com/s3/m/17e9f08fa6c30c2258019e81.png)
最新工伤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如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
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20140426152912)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20140426152912)](https://img.taocdn.com/s3/m/26b5d7a4d1f34693daef3e6c.png)
第八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
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
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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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司法解释全集
根据多年的实践研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审判需要对《合同法》做出了一些实
际的补充一共有三个有关合同法执行的司法解释。先将所有司机解释汇集方便大家的查
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第
二十五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
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
行为自始无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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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
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
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
2014年高院关于民间借贷逾期利息计算最新解释
![2014年高院关于民间借贷逾期利息计算最新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2f5920017cd184254b353558.png)
2014年高院关于民间借贷逾期利息计算最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6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14 年7月7日法释〔2014〕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四条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司法解释三
![司法解释三](https://img.taocdn.com/s3/m/03c90a4ff5335a8103d2200a.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修正)(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2014年2月20日发布法释[2014]2号)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第五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法司法解释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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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司法解释四时间:2014年05月09日来源:互联网作者:法斗士网整理标签:违约金违约责任合同诈骗合同效力合同解除担保责任【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释[2014]3号【颁布时间】201402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1 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2月24日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第三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四条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
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
二、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第五条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绝受领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二)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
2014年刑法新增司法解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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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大纲刑法新增司法解释解读【司法解释名录】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点知识】一、危险驾驶罪(一)名词定义1. 醉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2.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二)罪数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破坏饮酒证据的处理1.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2.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危险犯的成立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不达标或者超限量1.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2.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3.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4.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5.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6.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7.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办走私刑事案的解释(2014)
![办走私刑事案的解释(2014)](https://img.taocdn.com/s3/m/85832c2fbcd126fff7050b1c.png)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8次会议2014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法释〔2014〕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8次会议、2014年6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4年8月12日为依法惩治走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一)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二支以上不满五支的;(二)走私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不满二千五百发,或者其他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三)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四)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不满五枚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走私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五支以上不满十支的;(二)走私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三)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枚以上不满十枚,或者各种口径超过六十毫米以上常规炮弹合计不满五枚的;(四)达到第一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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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汇总(全)
司法解释名称公布、施行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回复“食品司法解释”可查阅
已于2013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9次会议通过,于2013年12月23日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已于2013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1次会议通过,于2014年1月9日公布,自2014年1月2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回复“公司法解释1”、“公司法解释2”、“公司法解释3”可查阅
已于2014年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通过,于2014年2月20日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回复“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可查阅
已于2013年1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于2014年2014年2月24日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已于2014年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6次会议通过,于2014年3月25日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回复“公证司法解释”可查阅
已于2014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4次会议通过,于2014年5月16日公布,自2014年6月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已于2014年6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于2014年7月7日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回复“工伤保险司法解释”可查阅
已于2014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于2014年6月18日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已于2014年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8次会议、2014年6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于2014年8月12日公布,自2014年9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回复“网络侵权司法解释”可查阅
已于2014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1次会议通过,于2014年8月21日公布,自2014年10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已于2014年4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1次会议通过,于2014年4月23日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纠正原生效的赔偿委员会决定应如何适用人身自由赔偿标准问题的批复》
已于2014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1次会议通过,于2014年6月30日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已于2014年9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5次会议通过,于2014年10月30日公布,自2014年11月6日起施行。
2014年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汇总(全)
司法解释名称公布、施行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回复“食品司法解释”可查阅
已于2013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9次会议通过,于2013年12月23日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已于2013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1次会议通过,于2014年1月9日公布,自2014年1月2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回复“公司法解释1”、“公司法解释2”、“公司法解释3”可查阅
已于2014年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通过,于2014年2月20日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回复“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可查阅
已于2013年1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于2014年2014年2月24日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已于2014年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6次会议通过,于2014年3月25日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回复“公证司法解释”可查阅
已于2014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4次会议通过,于2014年5月16日公布,自2014年6月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已于2014年6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于2014年7月7日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回复“工伤保险司法解释”可查阅
已于2014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于2014年6月18日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已于2014年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8次会议、2014年6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于2014年8月12日公布,自2014年9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回复“网络侵权司法解释”可查阅
已于2014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1次会议通过,于2014年8月21日公布,自2014年10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已于2014年4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1次会议通过,于2014年4月23日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纠正原生效的赔偿委员会决定应如何适用人身自由赔偿标准问题的批复》
已于2014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1次会议通过,于2014年6月30日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已于2014年9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5次会议通过,于2014年10月30日公布,自2014年11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