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权力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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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流程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流程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流程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流程图本旨在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流程图的详细范本,以供参考使用。

以下是对该流程的细化说明。

第一章:立案与初审1.1 提交申请材料1.1.1 申请人提交行政处罚申请书、相关证据材料等。

1.1.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核。

1.2 立案决定1.2.1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初审结果决定是否受理案件并立案。

1.2.2 如案件符合受理条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出立案决定书。

第二章:调查取证2.1 调查方案制定2.1.1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目的和范围。

2.1.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调查方案组织调查组,并指定调查人员。

2.2 取证调查2.2.1 调查人员根据调查方案进行取证调查,包括调查笔录、勘验取样等。

2.2.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法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必要协助。

2.3 取证报告编制2.3.1 调查人员根据取证调查结果编制取证报告。

2.3.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取证报告进行审查核实。

第三章:听证与决定3.1 听证会准备3.1.1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参会人员。

3.1.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当事人发出听证通知书,通知听证会的具体要求。

3.2 听证会进行3.2.1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持听证会,并邀请相关人员出席。

3.2.2 当事人在听证会上进行陈述、申辩和辩论。

3.3 决定作出3.3.1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听证会情况,结合调查取证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3.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

第四章:行政复议与诉讼4.1 行政复议申请4.1.1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4.2 行政复议处理4.2.1 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

4.2.2 复议决定通知当事人,并告知行政复议的结果。

开封市祥符区工商局行政职权流程图

开封市祥符区工商局行政职权流程图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 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 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查 受理人员现场审查
决定 企业注册窗口当场作出决定
予以名称核准、预先登记
不予以名称核准、预先登记
受理人员当场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 受理人员整理材料归档
备注:流程图所指的“日”均为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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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企业、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变更、注销
法定10日,承诺5日
申请 申请人向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 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 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 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 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 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 期的书面凭证。
允许当场更正。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 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 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 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 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 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 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 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 或 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 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发现行政相对人有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区工商局审查批准行政强制措施 (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法补办批准手续)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区工商局依法做出其他处理
2.个体工商户登记流程图
申请 申请人到经营地工商 所申请
工商所受理人员接收申请材料
受理 受理人员当场决定是否受理

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示例

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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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理
收到企业注册登记申请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申请人申请
到登记场所提出申请 邮寄申请
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返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
决 定
依法当场或在受理后15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以传真、电子邮件申请受理的,自收到原件起计算)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
形式,行政机关能够
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驳
回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作出准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发《核准通知书》
收费、颁发营业执照
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示例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图
承办机构:中国海监文登大队 服务电话:0631-3626706 监督电话:0631-3626708
—8—。

行政职权流程图

行政职权流程图

1. 行政强制措施
2. 行政强制执行
四、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行政征收)
五、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行政给付)
六、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行政检查)
七、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行政确认)
备注:依申请的行政确认参照此模版制作流程图,个别依职权作出的行政确认请另行制作流程图。

八、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行政奖励)
九、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行政裁决)
十、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其他职权)
1、行政备案
2、行政征用
3、行政服务
备注:依申请的行政服务参照此模版制作流程图,依职权作出的行政服务请另行制作流程图。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1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一、行政许可类流程图 1.食品经营许可流程图申 请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受 理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虽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但自接收材料5日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有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事项,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10日内完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股、所(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 审 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审查(10日内完成) 不申请听证 决定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决定(10日内完成)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陈述和申辩权的,告知陈述申辩权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申请听证 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 准予许可 不准予许可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结案(立卷归档)备注:流程图所指的“日”均为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二、行政处罚类流程图1.一般程序重大行政处罚 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案件来源初步确认违法事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不予立案 政策法规股登记立案移送有关部门食品药品(化妆品)稽查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监督管理分局调查取证不予处罚 有陈述申辩意见 无陈述申辩意见不申请听证申请听证 食品药品(化妆品)稽查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监督管理分局形成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 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记录陈述申辩意见政策法规股审核、合议 组织听证 制作听证笔录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集体讨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食品药品(化妆品)稽查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监督管理分局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名义在7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主管副局长批准立案报政策法规股结案(立卷归档)2.简易程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初步确认违法事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当场告知处罚依据、处罚意见和陈述申辩权,并听取陈述申辩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送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场处罚决定报行政机关备案结案(立卷归档)34三、行政强制流程图 1.行政强制措施类流程图食品药品(化妆品)稽查大队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名义依法作出其他处理食品药品(化妆品)稽查大队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批准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法补办批准手续)发现行政相对人有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当事人到场的,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听取并审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经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局负责人审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局负责人审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食品药品(化妆品)稽查大队通知当事人到场,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30日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三、权力运行流程图

三、权力运行流程图

三、权力运行流程图(一)行政许可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及变更核准流程图(内外资)项目类型:行政许可项目编号:行政许可1号承办部门:企业注册科电话:096-8871832 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监督投诉电话:096-8871832 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2、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流程图(内外资)项目类型:行政许可项目编号:行政许可2号承办部门:企业注册科电话:096-8871832 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监督投诉电话:096-8871832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3、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许可项目编号:行政许可3号承办部门:企业注册科电话:096-8871832 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监督投诉电话:096-8871832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4、企业(公司)注销登记流程图(内外资)项目类型:行政许可项目编号:行政许可4 号承办单位:企业注册科电话:096-8871832 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监督投诉电话:096-8871832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5、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许可项目编号:行政许可6号承办部门:工商所电话:096-8871832 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监督投诉电话:096-8871832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6、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许可项目编号:行政许可7号承办部门:工商所电话:096-8871832 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监督投诉电话:096-8871832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7、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许可项目编号:行政许可8号承办部门:工商所电话:096-8871832 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监督投诉电话:096-8871832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8、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许可办理地点:市场监督管理局承办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服务电话:096-8871832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监督投诉电话:096-887183211、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许可项目编号:行政许可9号承办部门:工商所电话:096-8871832 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12、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许可项目编号:行政许可10号承办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096-8871832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监督投诉电话:096-8871832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13、户外广告登记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许可项目编号:行政许可11号承办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096-8871832 法定期限:7个工作日监督投诉电话:096-8871832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14、食品经营许可项目类型:行政许可承办机构:市场监督局办理地点:市场监督局服务电话:096-8871832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监督电话:096-8871832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优化期限:15个工作日15、食品经营许可项目类型: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办理地点:许可受理科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 个工作日承办部门:市场监督局服务电话:096-8871832 监督电话:096-8871832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 个工作日 优化时限:10个工作日16、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承办机构:市场监督局 办理地点:市场监督局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服务电话:096-8871832 监督电话:096-8871832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 个工作日 优化时限:15个工作日17、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承办机构:食药局 办理地点:市场监督局法定期限:4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 个工作日 优化时限:35个工作日18、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承办机构:平安市场监督局 办理地点:市场监督局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服务电话: 096-8871832 监督电话:096-8871832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 个工作日优化时限:5个工作日19、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许可项目类型:行政许可承办机构:食药局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5 个工作日服务电话: 096-8871832 监督电话:096-8871832(二)行政处罚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处罚项目编号:行政处罚1号承办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096-8871832 法定期限:90日监督投诉电话:096-8871832结案归档(90日办结,特殊情况可报批延长办理时限)(三)行政强制措施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强制项目编号:行政强制1号承办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096-8871832 法定期限:30日监督投诉电话:096-8871832(四)行政裁决1、企业名称争议裁决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裁决项目编号:行政裁决1号承办部门:企业注册科电话:096-8871832 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2、个体工商户名称争议裁决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裁决项目编号:行政裁决2号承办部门:企业注册科电话:096-8871832 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五)行政确认1、青海省著名商标认定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确认项目编号:行政确认1号承办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096-8871832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监督投诉电话:096-8871832 承诺期限:25个工作日2、动产抵押登记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确认项目编号:行政确认2号承办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096-8871832 法定期限:当场监督投诉电话:096-8871832(六)行政收费项目类型:行政收费项目编号:行政收费1号承办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096-8871832 法定期限:当场监督投诉电话:096-8871832(七)行政强制项目类型:行政强制项目编号:行政强制1号承办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096-8871832 法定期限:当场监督投诉电话:096-8871832(八)行政奖励项目类型:行政奖励项目编号:行政奖励1号承办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096-8871832 法定期限:无监督投诉电话:096-8871832(九)行政监督检查项目类型:行政监督检查项目编号:行政监督检查1号承办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096-8871832 法定期限:无监督投诉电话:096-8871832(十)其它权力1、合同争议行政调解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调解项目编号:行政调解2号承办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096-8871832 法定期限:两个月内监督投诉电话:096-8871832 承诺期限:55日内2、受理消费者投诉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调解项目编号:行政调解3号承办部门:市场监督局电话:096-8871832 法定期限:60日内监督投诉电话:096-8871832 承诺期限:55日内3、行政复议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救济项目编号:行政救济1号承办单位:法制科电话:096-8871832 法定期限:60日内监督投诉电话:096-8871832 (办公室)承诺期限:55日内4、赔偿案件审理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救济项目编号:行政救济2号承办单位:法制科电话:096-8871832 法定期限:两个月内监督投诉电话096-8871832 (办公室)承诺期限:55日内5、企业(公司)有关事项备案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备案项目编号:行政备案1号承办单位:企业注册科电话:096-8871832 法定期限:15日内监督投诉电话:096-8871832 承诺期限:10日内6、拍卖企业拍卖活动备案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备案项目编号:行政备案2号承办单位:市场监督局电话:096-8871832 法定期限:当场监督投诉电话:096-88718327、经纪执业人员情况及聘用、解聘合同备案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备案项目编号:行政备案3号承办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096-8871832 法定期限:当场监督投诉电话:096-88718328、特殊标志使用合同备案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备案项目编号:行政备案4号承办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096-8871832 法定期限:当场监督投诉电话:096-8871832上报存查意见9、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流程图项目类型:其他具体行政行为项目编号:其他具体行政行为1号承办单位:市场监督局电话:096-8871832 法定期限:当场监督投诉电话:096-887183210、实施现场检查流程图项目类型:其他具体行政行为项目编号:其他具体行政行为2号承办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096-8871832 法定期限:当场监督投诉电话:096-887183211、产品质量申诉处理项目类型:行政裁决承办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5个工作日服务电话:096-8871832 监督投诉电话:096-887183212.计量器具强制检定项目类型:行政确认承办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期限: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服务电话: 096-8871832 监督投诉电话:096-8871832备注:食品药品和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现场检查、听证程序流程图与工商行政管理程序流程图通用。

枞阳县工商局公共权力运行流程图

枞阳县工商局公共权力运行流程图

枞阳县工商局公共权力运行流程图(共十四类43项)一、办公室工作流程图:1、文件处理岗位风险点防范流程图;2、印章管理岗位风险防范流程图;3、新闻宣传岗位工作流程图。

二、人事教育工作流程图:1、干部选拔配备工作风险防范流程图;2、干部年度考核风险防范流程图;3、工资福利管理工作流程图;4、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流程图。

三、财务装备工作流程图:1、财务报销审核流程图;2、大额资金使用流程图;3、资产报废处置流程图。

四、政策法规工作流程图:l、行政处罚案件核审流程图;2、行政复议案件流程图;3、行政处罚听证流程图;4、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流程图。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流程图:1、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岗流程图;2、消费者申诉举报工作流程图;3、12315热线电话受理流程图。

六、食品流通监管工作工作流程图:l、《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流程图;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处置流程图。

七、合同监管工作流程图:l、认定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流程图;2、动产抵押物登记流程图。

八、企业(个私)监管工作流程图:1、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流程图;2、企业年检工作流程图;3、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流程图。

九、广告监管工作流程图:1、广告经营资格许可流程图;2、户外广告登记流程图。

十、商标监管工作流程图:1、市知名商标推荐工作流程图;2、驰名、著名商标推荐工作流程图。

十一、监察工作流程图:1、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件办理流程图2、纪检监察案件检查流程图3、开展效能督查工作流程图十二、企业注册工作流程图:1、企业登记材料受理流程图;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流程图;3、企业(公司类)设立登记流程图;4、非公司企业设立登记流程图;5、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流程图;6、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流程图。

十三、市场规范管理工作流程图:l、商品展销会登记工作流程图;2、市场监管工作流程图;3、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测流程图。

十四、经济检查执法工作流程图:1、通常程序案件办理流程图;2、行政简易程序案件办理流程图;3、采取强制措施流程图。

行政权利运行流程图行政审批类

行政权利运行流程图行政审批类

行政权利运行流程图(行政审批类)
1、社会团体成立行政审批流程图
2、社会团体变更行政审批流程图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并作出处理申请材料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不属于本局
职权范围的
申请人提出申请
3、社会团体注销行政审批流程图
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核
承办人提出受理意见
负责人审核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当场决定受理
民间组织管理局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依法收缴相关证件、印章和财务凭证等
民政局分管领导审批。

绥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图

绥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图

绥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图
1、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2、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
3、行政简易程序案件
4、户外广告登记
5、企业动产抵押登记
6、商品展销会登记
7、广告经营资格审批登记
8、工商企业年检
9、个体工商户验照
一、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流程图
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工作流程图
三、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案件流程图
四、户外广告登记程序流程图
五、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流程图
注:1、办理依据:《企业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2、职责要求:核定准确、程序合法、及时生效。

3、工作时限:自登记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4、登记范围:企业动产抵押登记适用于企业的设备、企业的原辅材料、企业的产品或商品、
企业其他可以依法抵押的动产。

六、商品展销会登记流程图
七、广告经营资格审批登记流程图
八、工商企业年检
九、个体工商户验照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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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权力运行流程图(二)(行政处罚)说明:1、本流程图制作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依法工商所等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参照本流程图操作;3、本流程图不含简易程序内容;4、虚线部分表示:没收扣押、封存等财物体现在行政处罚决定中;领导审批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限于经复核听证,不改变原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案件。

1、案件来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承办机构应当指派人员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

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

2、核查申报:承办人员核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申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上报办案机构负责人。

3、决定立案: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报局长审批,决定立案的,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2人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

不予立案: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报局长审批,决定不予立案。

告知: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局长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由承办人员做好《行政处理告知记录》,必要时予以书面告知。

书面告知应当制作《送达回证》。

4、调查取证: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调查取证的要求:(1)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2)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3)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

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

(4)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制作询问(调查)笔录、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制作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1)审批: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

由办案人员填写《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提出采取或者解除该措施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报局长审批。

(2)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超过7日自行解除;在7日内解除的,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根据清单予以发还;转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处理。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和解除:(1)审批: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

由办案人员填写《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提出采取或者解除该措施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报局长审批。

依法可以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办案人员可以不经审批先行采取,但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查封、扣押审批手续。

(2)实施: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财物通知书。

(3)解除:查封、扣押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措施,送达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并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财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5、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调查终结,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办案人员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填写《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同意,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

按照杭州市工商局规定,对于拟处罚没财物5万元以上或者办案机构负责人认为有必要集体讨论的疑难复杂案件,办案机构负责人应当召集有关人员进行集体讨论。

进行集体讨论的,应当制作《案件讨论记录》,参加讨论的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字。

注:立案调查没有确切的期限规定。

但根据“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的规定,办案机构立案调查的期限一般为80日,超过80日的原则上要申报延期。

80日期限不包括公告和鉴定等时间。

提出其他处理意见: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由办案人员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填写《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6、案件核审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核审的期限为自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核审由核审机构承办人员负责初审,提出书面核审意见和建议,报核审机构负责人审查。

经核审机构负责人同意,以核审机构的名义提出核审意见和建议。

(1)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办案机构意见,建议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告知当事人;(2)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修改;(3)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补正;(4)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纠正;(5)对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已超过追责期限的案件,建议销案;(6)对违法事实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案件,建议不予行政处罚;(7)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按有关规定移送;(8)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

7、局长审批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局长审查决定。

(1)局长同意办案机构行政处罚建议,或者局长否决核审机构修改、补正等建议,并批准办案机构行政处罚建议的,由办案机构按程序予以告知;(2)局长同意核审机构修改、补正建议的,办案机构应当按照要求修改、补正,并重新送交核审机构核审;(3)局长同意核审机构其他建议的,由办案机构按照相应程序办理。

8、行政处罚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口头告知:采取口头形式告知的,办案机构或者受委托的机关承办人员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书面告知:由办案人员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制作送达回证。

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9、复核听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后,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采纳。

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应当由办案机构负责办理。

办案机构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及时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

经核审机构核审的案件,应当送交核审机构重新核审。

核审机构再次提出核审意见。

报局长审查决定决定或者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符合听证要求,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由核审机构组织听证。

听证程序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执行。

听证结束后,由听证主持人写出听证报告,报送局长审查决定或者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10、行政处罚决定局长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市局本级机关对罚没财物价值20万元以上等重大、复杂案件,由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办案机构拟制行政处罚决定书,核审机构负责核稿,报局长签发。

决定改变原告知内容的,办案机构应当以办案机关的名义重新告知当事人。

重新告知不影响当事人再次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作出销案等其他决定的,办案机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处理。

对投诉、举报、申诉所涉及的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将处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承办人员应当做好《行政处理告知记录》,必要时予以书面告知。

书面告知应当制作《送达回证》。

11、送达执行(1)送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下条的规定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由办案人员负责。

先直接送达;直接送达不能,予以委托、邮寄送达;仍然不能,公告送达。

除公告送达外,其他方式送达均需制作送达回证。

(2)执行。

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办案人员应当负责罚没款的收缴入库。

依法当场收缴的,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除当场收缴外,应当送达当事人书面通知,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罚没的非货币财物,应当按规定收缴处理。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的期限。

12、立卷归档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办案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案卷归档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案卷材料。

案卷保管及查阅,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13、监督重审监督重审的对象,包括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和已经作出不予处罚、销案等决定的案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有权决定对本机关依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重新进行审查。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决定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重新进行审查。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审查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理决定时,可以直接纠正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错误的行政处理决定,也可以责成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行纠正其错误的行政处理决定。

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新审查行政处理决定的,原办理此案的办案人员应当回避。

对原行政处理决定重新审查的,审查结论一般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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