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签订补充协议的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提请签订补充协议的函
北京城建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我单位负责施工的三亚市崖城镇过境公路崖城大桥工程开工至今将近三年,还不可预见竣工日期。本工程投标时间2008年9月11日,签订合同时间2008年10月,合同价格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确定,并约定调价范围、在合同履行期间,因业主单位前期工作不完善,导致开工时间推迟。自从“建设国际旅游岛”提出后,三亚关闭了多家石场导致原材料价格上涨。崖城大桥小箱梁水泥混凝土,桥面铺装设计为C50MPa高强度混凝土,沥青路面用碎石,对原材料的要求相当高,小箱梁、沥青路面用碎石,应当采用反击破碎石,我部在周边石场进行取样试验,均不能满足技术要求,要到陵水县石场采购,运距150公里,其单价在110元/ m3左右(不包含运费),运费应按每公里每吨0.8元计算运费,计算碎石单价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合理的单价。工期延后其它主要材料物价,人工费等上涨厉害,其幅度已超出我单位当时报价合理预见并承担的范围。根据2009年5月13日起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以及适用情势变更需满足条件:第一,发生了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通常以为属于合同履行中情势变更事由包括;“(1)商品经济的本质和市场所固有的风险;(2)物价大幅度上升;(3)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和对经济的调整;(4)各种经济行政管理措施;(5)国际市场发生大的变化;(6)外国货币大幅度贬值或升值。“第二,情势变更事
由的发生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的;第三,情势变更事由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的至合同履行完毕之前这段时间内;第四,情势变理事由的发生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原合同专用条款第六条第23款”合同价款及调整“约定的结算方式不再适用。
为此,我单位提出应修正原合同中条款,并签订补充协议,具体意见是:
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合同的方式确定:
1、定额文件执行2008年《公路工程预算定额》以及相关配套文
件。
2、材料单价按照施工期《海南工程造价信息》的加权平均价执
行,价格信息缺项者按甲、乙双方以及监理共同确定市场价执行;
3、人工单价按照省建设厅颁布的有关调整文件执行。
现将主材用量差价上报(附表)。申请调整概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