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业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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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战杯奖励政策

挑战杯奖励政策

一、对学生的激励政策:1、给予素质拓展学分的认定和校内表彰(见学生手册第101页和挑战杯文件)2、创新学分认定《安徽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教育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校办〔2010〕34号第三条学科竞赛的学分认定。

学科竞赛的学分数按参赛获奖等级认定(表3)。

3、奖学金奖励《安徽工业大学学科竞赛管理暂行办法》校办〔2010〕34号1.校外竞赛奖励。

学生在参加校外各项学科竞赛活动中,有发明创造、突出事迹或成绩优异者,按以下标准奖励:学生的奖金统一纳入学校学生奖励经费中支付。

2、挑战杯国赛获奖,可作为申请上海校友会奖学金条件之一。

(见学生处相关文件)4、根据《安徽工业大学关于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暂行)》规定,在省级以上挑战杯比赛中获奖(团队取前3名)可优先推荐免试攻读我校硕士学位研究生。

二、对老师的激励政策:1、进行校内表彰(见挑战杯文件)2、工作量补贴《安徽工业大学学科竞赛管理暂行办法》校办〔2010〕34号(二)竞赛指导工作量补贴。

对于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项目的指导教师除按学校教学科研奖励办法给予奖励外,另按以下标准给予适当的工作量补贴:1.校级竞赛:15学时/队;2.省级竞赛:30学时/队;3.国家级竞赛:50学时/队(各级竞赛为同一项目时不累计)。

3、教学效果认可在教授副教授聘任和续聘中有对教学效果的要求,在要求的条件中,教学效果的认可与科研课题、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教学成果奖是并列的。

三类(省赛的二等以上)教学效果与三类以上科研课题(前3名)或二类科研奖励或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并列,二类(国赛三等以上)教学效果与主持三类科研课题或一类科研奖励或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并列。

4、教学科研奖励《安徽工业大学教学科研奖励办法》安工大〔2003〕12号三、对学院的激励政策:1、进行校内表彰,评出优秀组织奖,纳入到学生工作和共青团考评要求中。

安徽工业大学学生奖励条例

安徽工业大学学生奖励条例

安徽工业大学学生奖励条例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和建设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鼓励优秀学生,凡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全日制在籍本科学生个人和集体,均可依据本条例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为推进大学生素质教育,根据《安徽工业大学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实施办法》规定,对当学年德育学分不满8学分者,不得参加当学年各种评奖、评优;对当学年特色学分不满2学分者不得参加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宝钢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学校特等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的评选。

第四条表彰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

表彰奖励的方式为:通报表扬、颁发奖状、证书、奖品或奖金。

第五条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政府、企业、个人专项和校友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颁发证书和奖金。

具体条件和奖励标准按《安徽工业大学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为进一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年开展一次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评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标兵及其它各单项先进个人,同时在毕业生中开展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活动,具体条件和标准按《安徽工业大学学生先进个人评选办法》进行。

第七条为促进优良学风、优良班风和宿舍文化建设,每学年开展一次校、院级先进班级和文明宿舍以及校级学风优良宿舍的评比,颁发奖状、奖金或奖品。

获校级先进班级称号的,奖励班级活动费500元;获校级文明宿舍的,按宿舍每个成员10元的标准发放奖品;获校级学风优良宿舍的,按宿舍每个成员30元的标准发放奖品。

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安徽工业大学科研奖励办法2011-10-01 00:00各院(部),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经反复研讨和征求意见,特制定《安徽工业大学科研奖励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安徽工业大学科研奖励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九年五月八日安徽工业大学教学科研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鼓励教职工多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实现建设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的目标,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原则、范围、类别第二条奖励原则。

注重重要成果,注重较高水平,加大奖励力度;依据成果(项目)类别、等级,按成果(项目)的获准时间(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

第三条奖励范围。

我校在编在职教职工取得的冠有我校校名的成果(项目)。

涉及著作的,按实施奖励时著作者是否为我校在编在职教职工确定。

第四条奖励类别。

按科研项目、科研项目鉴定、科学技术奖、专利授权、论文、著作等六大类实施奖励。

第三章奖励细则第五条科研项目奖励及实施奖励的相关事项,按我校《国家级、省部级项目科研奖励暂行办法》(安工大〔2006〕75号文)执行。

第六条科研项目鉴定,按会议鉴定和通讯鉴定两类性质对项目负责人实施奖励。

奖励标准,见附表1。

第七条科学技术奖(含人文社科奖),按国家级和省部级等5个层次对项目负责人实施奖励。

若我校为该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按获奖等级全额奖励;若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按获奖等级60%的额度奖励;若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按获奖等级40%的额度奖励;若我校为第四及以后的完成单位,按获奖等级30%的额度奖励。

奖励标准,见附表2。

第八条专利授权。

按发明专利和其他专利两类性质对项目负责人实施奖励。

奖励标准,见附表3。

第九条论文奖励。

按《科学》(Science)、《自然》(Nature),《科学引文索引》(SCI)收录及《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收录,《工程索引》(EI)收录,《科技会议录索引》(ISTP)收录,国际学科顶尖学术期刊,国内学科顶尖学术期刊等6类期刊对论文作者实施奖励,奖金由第一作者分配。

6、挑战杯相关激励政策(教师)

6、挑战杯相关激励政策(教师)

我校关于“挑战杯”竞赛指导教师的有关激励政策
学校现行的人事制度(教学效果认可)、科研制度(教学科研奖励)和教学制度都对指导挑战杯竞赛的指导老师有相关激励政策,具体如下:
1、进行校内表彰(见挑战杯文件)
2、工作量补贴
《安徽工业大学学科竞赛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二)竞赛指导工作量补贴。

对于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项目的指导教师除按学校教学科研奖励办法给予奖励外,另按以下标准给予适当的工作量补贴:1.校级竞赛:15学时/队;2.省级竞赛:30学时/队;3.国家级竞赛:50学时/队(各级竞赛为同一项目时不累计)。

3、教学效果认可
在教授副教授聘任和续聘中有对教学效果的要求,在要求的条件中,教学效果的认可与科研课题、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教学成果奖是并列的。

三类(省赛的二等以上)教学效果与三类以上科研课题(前3名)或二类科研奖励或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并列,二类(国赛三等以上)教学效果与主持三类科研课题或一类科研奖励或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并列。

4、教学科研奖励
《安徽工业大学教学科研奖励办法》安工大〔2003〕12号。

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规定

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规定

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02.03•【字号】皖政[1986]7号•【施行日期】1986.02.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规定(1986年2月3日皖政〔1986〕7号)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属于省内首创、本行业先进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新药品和新医疗方法等新的技术成果,在应用中已获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二)在推广、应用、转让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要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四)在科技管理和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第三条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按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作用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获奖项目均授予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和证书,并按下列标准发给奖金:一等奖五千元,二等奖三千元,三等奖二千元,四等奖五百元。

奖励基金由省财政统筹安排。

第四条设立安徽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简称省评委会),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

省评委会由省科委、经委和有关部门联合组成。

第五条请奖项目,一般按照任务来源或完成项目单位的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行署、省辖市科委或省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企业单位的成果推广、采用新技术、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由行署、省辖市经委初审;高等院校的项目,由本院校学术委员会初审;国防系统的民用或军民通用项目,由省国防科工办初审;部属驻皖单位直接为安徽省服务的项目,由单位所在地的行署、省辖市科委或省归口部门初审。

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21•【字号】省政府令第136号•【施行日期】2001.11.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1年8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八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许仲林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安徽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技奖)。

省科技奖分以下类别:(一)自然科学类;(二)科学技术进步类;(三)技术合作类。

第三条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方针。

第四条省科技奖的评选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设立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学科)评审组,具体负责省科技奖的评审。

专业(学科)评审组由评审委员会聘请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六条鼓励社会力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依法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登记。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省科技奖授予的对象和条件第七条省科技奖自然科学类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人员。

第八条省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予下列人员、组织:(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人员;(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社会公益性工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组织。

安工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安工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教育部资助中心《关于做好2012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92号)和省财政厅、教育厅印发的《安徽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皖教秘[2012]480号),激励广大研究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勇于创新、全面发展,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标准博士研究生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为每生每年2万元,如有变动,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二、申请对象基本学制内的全日制注册在籍的在校研究生,含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含定向、委培、MBA、MPM等培养类型学生,在入学满一年后均可申报。

三、参加国家奖学金评选的研究生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术道德规范;(三)诚实守信,品行端正,讲文明,有礼貌,爱集体,学风正;(四)学习成绩优异无重修和补考记录,通过国家CET-6;(五)全面发展,综合能力突出,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工作、科技文化活动、社会实践和志愿者服务;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请资格(一)在校期间受到各类处分(含通报批评)的;(二)在校期间,在考试、论文写作和就业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三)在校期间,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的。

五、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采用计分制进行(计分标准详见附件1)。

博士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计分:A荣誉奖励表现占10%;B科学研究占70%;C学习成绩占10%;D社会活动占10%。

各项得分乘以各项系数后累计总分为最后得分(荣誉奖励加权分不大于10分,科学研究累计加分不大于70分,学习成绩加权分不大于10分,社会活动加权分不大于10分)。

计分公式为:总分T=A×10%+B(B≤70)+C×10%+D×10%硕士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计分:A荣誉奖励方面占10%;B科学研究占40%;C学习成绩占35%;D社会活动占15%。

大学科技奖励办法

大学科技奖励办法

大学科技奖励办法为进一步调动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提高学校科研水平,激励为学校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的范围和对象(一)奖励范围为我校承担或完成、知识产权全部或部分归我校所有的科研立项及成果,具体范围如下:1.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和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的科研项目;其他有重大影响力的科研项目。

2.影响因子1.0(含1.0)以上的SCI收录论文、SSCI收录论文、《新华文摘》摘录等高水平人文社科论文、《Nature》和《Science》等高水平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以及发明专利。

3.科技奖和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二)奖励对象为我校教师个人或集体。

二、奖励的认定和标准(一)科研项目的认定及奖励标准1.科研项目的认定科研项目符合上述范围,必须是我校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且在项目下达文件、项目任务书和相关协议中得到明确体现。

2.项目的奖励标准我校教师作为973计划、科技重大专项、支撑计划、863计划项目的首席科学家的,奖励个人10万元。

我校作为课题第一承担单位,且我校教师作为课题第一负责人及我校作为课题参与单位,我校教师作为子课题第一负责人的973计划、科技重大专项、支撑计划、863计划课题、公益专项项目,按照项目经费的2%给予奖励,原则上上述项目作为承担单位的课题组奖励经费不高于20万元,不低于5万元。

作为子课题的课题组奖励不高于5万元,不低于1万元。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按照项目计划经费的5%进行一次性奖励,原则上课题组奖励经费不高于20万元,不低于5万元;星火计划项目和软科学计划项目奖励课题组1万元。

自然科学重大基金项目另奖励课题组10万元,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另奖励个人10万元,优秀青年基金项目另奖励个人3万元。

(二)期刊发表的SCI索引收录论文、《新华文摘》摘录文章、高水平人文社科论文、《Nature》、《Science》等高水平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以及发明专利的认定和奖励标准1.论文和发明专利的认定相关论文和发明专利限于我校作为第一署名单位,并且我校教师作为第一作者(发明人)。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作者:暂无来源:《科学中国人》 2019年第22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高等学校教师和科技工作者围绕国家战略需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世界科技前沿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推动高等学校创新人才培养,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教育部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

第二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在开展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并在创新人才培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高等学校教师、科技工作者和相关单位。

第三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设立下列奖项:(一)自然科学奖;(二)技术发明奖;(三)科学技术进步奖;(四)青年科学奖。

第四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实行提名制,每年提名、评审一次。

第六条教育部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奖励管理、评审组织等工作。

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教育部科学技术司。

第七条奖励工作办公室根据每年提名项目的学科分布等具体情况,聘请相关学科领域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的专家组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一)对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候选项目和候选人进行评审,提出一等奖、二等奖候选项目和青年科学奖候选人建议;(二)根据一等奖候选项目成果水平,提出特等奖候选项目建议;(三)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第八条教育部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相关领域、行业及部门专家担任。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聘任制,每届20?30人,任期3年,任期届满进行换届,每次换届人数不低于总人数的1/3,原则上不得连任3届以上。

高校科研工作奖励办法-最新

高校科研工作奖励办法-最新

高校科研工作奖励办法-最新高校科研工作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国家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战略,充分调动广大教学科研人员从事原创性研究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学校科研工作的整体水平、竞争能力和服务社会的效能。

根据《高校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研究型大学建设的若干意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奖励指对以我校为主要完成(承担)单位的科研成果、科研项目和科研组织活动等进行不同形式的奖励和表彰。

第三条奖励标准依据贡献大小确定。

为鼓励医学和人文社科科研工作,奖励工作实行分类指导,若医学类或人文社科类科研业绩与理工农类有关标准相当者,则按较高标准给予奖励。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教职工、兼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校学生以及组织单位。

第二章科研获奖奖励第五条奖励原则。

科研获奖奖励主要奖励以高校为主要完成(承担)单位获得的国家科技奖和以高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省部级科技奖。

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奖励,奖金总额的80%用于奖励个人,奖金总额的20%用于奖励组织单位(学院或重点研究基地)。

第六条国家科技奖。

以高校为完成单位(包括我校作为主持单位和参与单位)获得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三大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下同),学校给予奖励。

标准如下:1.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奖励奖金200万元。

2. 国家三大奖一等奖:奖励奖金100万元。

3. 国家三大奖二等奖:奖励奖金40万元。

奖金核算办法: 奖励金额=奖励标准×(1/我校排名序号)×(1/我校完成人最先排名序号)。

分配原则: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奖励,个人奖金由第一完成人负责分配;作为非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奖励,学校对我校所有参加人员按先后次序重新进行排序,每位参加人员的个人奖金依照下列公式进行分配:应获奖金额=学校给予的奖励总额×(我校获奖人员数+1-本人排名序号)/我校获奖人员序号总和)。

安徽工业大学奖励条例(新)

安徽工业大学奖励条例(新)

一、二、修改的主要内容安徽工业大学学生奖励条例(修改部分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设立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对获得安徽省“双优生”、校优秀毕业生的,在毕业前给予200元的奖励(修改为安徽省双优生给予500元奖励、校优秀毕业生300元奖励)。

第十一条对获得全国或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等称号的个人或集体、学校按下列标准发放奖学金: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分别奖励200元、300元、800元;(修改为分别奖励400元、500元、800元);国家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分别奖励400元、600元、1500元(修改为分别奖励800元、1000元、1500元)。

安徽工业大学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修改部分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比例和对象1、特等奖学金。

每人每学年2000元,占参评学生人数的2%,用于奖励各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即学年平均绩达到或超过90分[学年平均学分绩计算公式为:学年平均学分绩=∑(课程学期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下同),学年德育学分≥8,且英语统考达到国家四级总分85%以上,英语专业达到专业四级总分80%分以上(一年级达到国家四级英语总分60%或英语成绩85分以上)。

(修改为:删除且英语统考达到国家四级总分85%以上,英语专业达到专业四级总分80%分以上(一年级达到国家四级英语总分60%或英语成绩85分以上))。

2、一等奖学金。

每人每学年1500元,占参评学生人数的5%,用于奖励各方面较突出,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即学年平均绩达到或超过85分,学年德育学分≥8,且英语统考达到国家四级总分70%以上,英语专业达到专业四级总分70%分以上(一年级达到国家四级英语总分60%或英语成绩75分以上).(修改为:删除且英语统考达到国家四级总分70%以上,英语专业达到专业四级总分70%分以上(一年级达到国家四级英语总分60%或英语成绩75分以上))3、二等奖学金。

大学教育科研评价奖励制度

大学教育科研评价奖励制度

大学教育科研评价奖励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一种大学教育科研评价奖励制度,旨在激励教师和学生在科研方面取得良好的成绩,促进大学教育科研的发展。

2. 奖励制度2.1 目标设定制定奖励制度前需明确设定一系列科研评价目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科研项目数量:鼓励教师和学生主动参与科研项目,提高科研活动的覆盖面和深度。

- 科研成果质量:重视科研成果的原创性、创新性和影响力,鼓励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产出。

- 科研团队合作:鼓励教师和学生之间、学科之间、学校之间的跨专业、跨领域合作,促进科研成果的交流与融合。

2.2 奖励类别根据科研评价目标,可设立以下奖励类别:- 项目奖励:对参与科研项目的教师和学生进行奖励,包括项目经费的支持和个人荣誉的认可。

- 论文奖励:对发表高水平论文的教师和学生进行奖励,包括奖金、学术荣誉和评聘晋升等。

- 团队奖励:对团队间的合作创新进行奖励,强调集体协作和团队精神的重要性。

2.3 评价标准制定科研评价奖励制度时,需要建立明确的评价标准,以确保公正性和客观性。

评价标准可包括以下内容:- 学术影响力:考察科研成果在学术界的影响力和引用次数。

- 完整性和原创性:评估科研成果的研究方法、数据分析和理论贡献。

- 学术声誉:参考学术界对教师和学生的评价和认可。

- 团队合作:评估科研团队的合作效果和成果。

3. 实施方法3.1 宣传与培训为确保奖励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进行相应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包括向教师和学生宣传奖励制度的目标、要求和好处,提供科研方法和技能的培训,帮助教师和学生提升科研水平。

3.2 奖励申请和评审建立奖励申请和评审机制,确保奖励申请的公开、透明和公正。

设立专门的奖励评审委员会,由学术权威和专业人士组成,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作出评定。

3.3 奖励授予与激励根据评审结果,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教师和学生进行奖励授予,并及时公示。

奖励形式可以包括证书、奖金、荣誉称号等,以及给予晋升、评聘等激励措施。

高校科研工作奖励办法

高校科研工作奖励办法

高校科研工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校“双一流”建设步伐,充分调动广大教学科研人员从事科技前沿研究和服务国家需求的积极性,有效激励学校核心竞争力指标的产出,不断提升学校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高校名义获得的科研成果奖励、发表的重要学术论文、争取的重大科研项目、获得的高水平研究基地和创新团队。

第二章科研获奖奖励第三条科研获奖奖励主要奖励以高校为主要完成单位获得的国家级奖励和以高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省部级奖励。

第四条以高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下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国家五个一工程”奖,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200万元。

2.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150万元。

3.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00万元。

4.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50万元。

5.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30万元。

6.国家“五个一工程”奖50万元。

第五条以高校为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完成单位获得以上科研成果奖励,分别按照上述奖金标准的1/4、1/8、1/16、1/32进行奖励。

项目完成人与项目完成单位的排序不一致的,以项目完成单位的排序为准。

第六条以高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包括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类,下同)一、二等奖,国防科学技术奖(包括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下同)特等奖和一等奖,省科学技术奖(包括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下同)一、二等奖,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二等奖,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1.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12万元,二等奖6 万元。

2.国防科学技术奖特等奖配齐至12万元,一等奖配齐至6万元。

3.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配齐至10万元,二等奖配齐至5万元。

4.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配齐至10万元,二等奖配齐至6万元。

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1(000)023
【摘要】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1年8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八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许仲林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总页数】3页(P11-1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J], ;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J], ;
3.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审计厅安徽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监督办法》的通知 [J], ;;;;
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J], ;
5.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皖科智[2021]12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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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

2021年度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

2021年度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工作手册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2021年4月目录安徽省重大科技成就奖提名书 (1)安徽省自然科学奖提名书 (17)安徽省技术发明奖提名书 (41)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提名书 (67)关于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普项目提名评审补充说明 (93)安徽省科学技术合作奖提名书 (95)关于外国人作为安徽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被提名人的补充说明 (107)安徽省科学技术奖提名项目公示内容 (108)安徽省科学技术奖提名材料形式审查不合格内容 (109)安徽省重大科技成就奖提名书( 年度)一、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制(适用于提名机构和部门)三、候选人工作简历四、候选人在国际及国家学术组织任职(含兼职)情况五、候选人的主要科学技术成就和贡献(请如实客观地填写候选人为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所做的创造性工作;简明扼要表述以候选人为主完成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技术创新要点,在学科发展、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的突出贡献;对近5年的主要工作和贡献单列成段表述;总字数不超过5000字。

注:请以附表形式列出不超过10个代表性课题或成果)六、候选人论文或专著发表情况(请注明第几作者,建议1000字以内)七、候选人论文或专著被引用情况(请按照引文的学术影响程度,顺序填写,建议1000字以内)八、候选人曾获奖励情况九、主要知识产权目录十、候选人工作单位意见十一、附件1.公开发表的代表性论文、专著2.他人引用的代表性论文、专著3.知识产权证明4.重要获奖证书5.候选人近期标准照片及工作照片各1张6.其他《安徽省重大科技成就奖提名书》填写要求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安徽省重大科技成就奖提名书》是评审的基础文件和主要依据,原则上应由提名者提供,以第三人称表述。

提名重大科技成就奖的候选人,应是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的第一完成人。

提名者应根据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当年提名通知,按照本文要求认真填写提名书,并按照后文《安徽省科学技术奖提名材料形式审查不合格内容》对照检查。

安徽工业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安徽工业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安徽⼯业⼤学科研奖励办法安徽⼯业⼤学科研奖励办法2011-10-01 00:00各院(部),⾏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经反复研讨和征求意见,特制定《安徽⼯业⼤学科研奖励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安徽⼯业⼤学科研奖励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

特此通知⼆○○九年五⽉⼋⽇安徽⼯业⼤学教学科研奖励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励教职⼯多出⾼⽔平的科研成果,实现建设⾼⽔平教学研究型⼤学的⽬标,特修订本办法。

第⼆章奖励原则、范围、类别第⼆条奖励原则。

注重重要成果,注重较⾼⽔平,加⼤奖励⼒度;依据成果(项⽬)类别、等级,按成果(项⽬)的获准时间(当年1⽉1⽇⾄当年12⽉31⽇)给予⼀次性现⾦奖励。

第三条奖励范围。

我校在编在职教职⼯取得的冠有我校校名的成果(项⽬)。

涉及著作的,按实施奖励时著作者是否为我校在编在职教职⼯确定。

第四条奖励类别。

按科研项⽬、科研项⽬鉴定、科学技术奖、专利授权、论⽂、著作等六⼤类实施奖励。

第三章奖励细则第五条科研项⽬奖励及实施奖励的相关事项,按我校《国家级、省部级项⽬科研奖励暂⾏办法》(安⼯⼤〔2006〕75号⽂)执⾏。

第六条科研项⽬鉴定,按会议鉴定和通讯鉴定两类性质对项⽬负责⼈实施奖励。

奖励标准,见附表1。

第七条科学技术奖(含⼈⽂社科奖),按国家级和省部级等5个层次对项⽬负责⼈实施奖励。

若我校为该项⽬的第⼀完成单位,按获奖等级全额奖励;若我校为第⼆完成单位,按获奖等级60%的额度奖励;若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按获奖等级40%的额度奖励;若我校为第四及以后的完成单位,按获奖等级30%的额度奖励。

奖励标准,见附表2。

第⼋条专利授权。

按发明专利和其他专利两类性质对项⽬负责⼈实施奖励。

奖励标准,见附表3。

第九条论⽂奖励。

按《科学》(Science)、《⾃然》(Nature),《科学引⽂索引》(SCI)收录及《社会科学引⽂索引》(SSCI)收录,《⼯程索引》(EI)收录,《科技会议录索引》(ISTP)收录,国际学科顶尖学术期刊,国内学科顶尖学术期刊等6类期刊对论⽂作者实施奖励,奖⾦由第⼀作者分配。

安徽大学科学研究工作奖励办法

安徽大学科学研究工作奖励办法

安徽大学科学研究工作奖励办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调动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积极性,强化科学研究意识,实现学校科学研究事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学校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推动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奖励范围第一条科研项目立项(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5万元/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4万元/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2万元/项。

以上项目须以“安徽大学”作为第一申报单位,其他情况按照本条第三款所列标准奖励。

(二)科研项目立项奖奖金按照分级分段原则发放。

项目立项当年兑现前款所列标准的40%;项目研究按时结题通过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兑现前款所列标准的60%,不合格的不再兑现,达到优秀的再奖励本条第一款所述相应标准的10%。

(三)除本条第一款所列以外的省部级及其以上纵向科研项目按照当年实到经费总额5%奖励,奖金一次性发放。

(四)横向科研项目按照当年实到经费总额的4%奖励,奖金一次性发放。

第二条科研成果(一)论文《Nature》、《Science》上发表的学术论文10万元/篇;《中国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2万元/篇;SSCI和A&HCI收录的学术论文1万元/篇;SCIE收录论文按当年JCR分区计,其中1区2万元/篇,2区0.5万元/篇,3区0.3万元/篇,四区SCIE、EI收录0.2万元/篇。

在《安徽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导向性奖励学术刊物目录》范围内学术刊物发表的论文按照下列标准奖励:A类刊物上发表的论文5万元/篇;B类刊物上发表的论文1万元/篇;C类刊物上发表的论文0.3万元/篇;D类刊物上发表的论文0.1万元/篇。

上述论文须以“安徽大学”作为第一单位且我校人员为第一作者。

(二)著作经所在院系教授委员会推荐、由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评定的高水平学术专著按照0.05万元/万字标准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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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业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2011-10-01 00:00
各院(部),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经反复研讨和征求意见,特制定《安徽工业大学科研奖励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安徽工业大学科研奖励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五月八日
安徽工业大学教学科研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鼓励教职工多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实现建设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的目标,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原则、范围、类别
第二条奖励原则。

注重重要成果,注重较高水平,加大奖励力度;依据成果(项目)类别、等级,按成果(项目)的获准时间(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

第三条奖励范围。

我校在编在职教职工取得的冠有我校校名的成果(项目)。

涉及著作的,按实施奖励时著作者是否为我校在编在职教职工确定。

第四条奖励类别。

按科研项目、科研项目鉴定、科学技术奖、专利授权、论文、著作等六大类实施奖励。

第三章奖励细则
第五条科研项目奖励及实施奖励的相关事项,按我校《国家级、省部级项目科研奖励暂行办法》(安工大〔2006〕75号文)执行。

第六条科研项目鉴定,按会议鉴定和通讯鉴定两类性质对项目负责人实施奖励。

奖励标准,见附表1。

第七条科学技术奖(含人文社科奖),按国家级和省部级等5个层次对项目负责人实施奖励。

若我校为该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按获奖等级全额奖励;若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按获奖等级60%的额度奖励;若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按获奖等级40%的额度奖励;若我校为第四及以后的完成单位,按获奖等级30%的额度奖励。

奖励标准,见附表2。

第八条专利授权。

按发明专利和其他专利两类性质对项目负责人实施奖励。

奖励标准,见附表3。

第九条论文奖励。

按《科学》(Science)、《自然》(Nature),《科学引文索引》(SCI)收录及《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收录,《工程索引》(EI)收录,《科技会议录索引》(ISTP)收录,国际学科顶尖学术期刊,国内学科顶尖学术期刊等6类期刊对论文作者实施奖励,奖金由第一作者分配。

奖励标准,见附表4。

第十条著作奖励。

按学术专著和其他著作(非教材类)等两类性质对著作者实施奖励。

对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的独著者以及著作者均为我校教职工的,按奖励标准全额奖励;若我校著作者与非我校外人员合著,按实际撰写的比例给予奖励。

对公开出版的其他著作的著作者,按每部2000元的标准实施奖励,奖金由著作人分配;若第一著作者为非我校教职工,按实际撰写的比例给予奖励,但奖励额度不超过2000元。

奖励标准,见附表5。

第四章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提供材料。

申请人根据科研处的工作通知,并根据奖励事项提供相应的项目鉴定材料、颁奖文件、获奖证书、专利证书、论文(期刊封面、期刊目录、论文正文)、著作(封面、目录、版权页)等详细的完整材料;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审核。

申请材料由科研处负责审核、汇总。

第十三条会议审查。

由科研处组织专家、职能部门负责人组织会议审查;审查结果报校教学科研奖励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公示。

通过适当方式,对拟受奖成果(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公布、兑奖。

科研处以学校正式文件方式公布受奖信息,人事处在实施奖励的次年3月前下达通知至财务处兑现奖励。

第十六条材料归档及统计。

受奖的原始材料,由科研处负责归档。

涉及统计的相关事项,由科研处长负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三章第九条涉及的“国际学科顶尖学术期刊”、“国内学科顶尖学术期刊”两类期刊的目录,另行公布。

第十八条奖励所得涉及扣税的相关事项,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实施奖励时涉及的特别或特殊的问题且难以定论的,由会议研究确定。

第二十条多次获奖的同一成果(项目),以最高标准给予奖励(不含上级给予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涉及但拟受奖人认为应予奖励的,应提供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认定后,报学校会议研究确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教学部分的奖励细则等,另文制定。

第二十三条各学院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本单位《内部分配办法》中制订相关的奖励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安徽工业大学教学科研奖励办法》(安工大〔2003〕12号)同时废止。

此前发生的成果(项目)不予追溯。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教学科研奖励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表1:科研项目鉴定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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