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其附加险条款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阅读指南本阅读指南为帮助您理解本条款而设,对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利被保险人可以享受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障利益.........................第四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特定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四、五、八条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抉择..............................第十五条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第六条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十八条目录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二条承保范围第三条保险期间第四条保险责任第五条责任免除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七条受益人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第九条保险金申请第十条诉讼时效第十一条保险金给付第十二条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第十三条地址变更第十四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十五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十六条争议处理第十七条其他第十八条释义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前述保险单或凭证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附加合同、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
在本合同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保险人,即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您和我们”统称“双方”。
第二条承保范围一、投保人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建筑施工(含拆除)企业均可作为投保人投保。
二、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之间,身体健康,且在投保人的施工工程项目中从事管理工作或作业并与施工企业有合法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以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保险对象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以团体为单位,由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障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致身故或残疾,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保险人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人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不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本款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障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给付责任:(一)保险人对一次事故中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基础上按80%的比例在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一、附加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附加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各种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第二条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并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住所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本附加险保险责任须符合如下规定:一、投保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被保险人因疾病进行住院治疗的,等待期为30天。
投保人连续投保本保险或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进行住院治疗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或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对于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三天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三、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如果已从他人处获得赔偿,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四、若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规定而有所补偿,或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包括社会医疗保险中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扣减部分)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本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五、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进行住院治疗,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六、若被保险人于中国境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各项医疗费用均参照国内医疗机构同等诊疗标准进行给付;但必须提供当地使领馆或法律上认可的机构出具的保险事故性质确认文件。
第三条责任免除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四)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或因受酒精毒品及管制药物的影响导致的意外;(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被保险人在投保前罹患的、投保时尚未治愈的疾病;(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医疗事故;(九)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恶性肿瘤、脑中风、心肌梗塞、冠心病、慢性肾功能衰竭、肝硬化、糖尿病、高血压(Ⅱ期以上)及其引起的并发症;(十)职业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法定传染病;(十一)牙科疾病,但因意外所致的不受此限;(十二)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十三)被保险人在非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十四)被保险人因预防、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十五)被保险人住所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负医疗费用;(十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七)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阳性)期间;(十八)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十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二十)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阳光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阳光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第二条凡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下同)至65周岁、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从事建筑管理或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施工企业或其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
按被保险人人数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须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项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计划书
保险计划书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一、投保人
xxx
二、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年龄为16-65周岁
主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存在雇佣关系,并在投保人的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施工人员;
附带被保险人:事先经投保人允许后到施工现场视察、监督检查工作及办理监理、工程设计事务的人员,但不包括与工程施工无直接关系的人员。
三、工程内容
工程名称:xxxxx
造价:xxxxx元,建筑面积:xxxxx元/平方米。
造价面积比xxx元/平方米。
保费均按建筑面积计算。
四、方案1
方案2
二、保险期限:施工合同上标注的实际工期
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xxxxx
2014-11-07。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附加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附加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险合同。
第二条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在建筑施工现场、因公外出期间或因公往返建筑工地途中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给付责任:(一) 保险人对一次事故中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 元免赔额基础上按80%的比例在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保险责任,住院医疗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九十日止(含第九十日),门诊医疗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十五日止(含第十五日)。
(二)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人均按约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款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拥有其他医疗费用保险有效保单的,保险人按本附加合同有效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与全部合同有效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比例承担医疗费用给付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 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二)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三) 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四) 医疗事故或任何与医疗有关的争议或纠纷;(五)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六) 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七) 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或疾病的治疗和康复;(八) 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第四条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本附加合同双方约定。
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主险合同中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的30%,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其附加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XX昔窥工程施工人员团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H第一条本保险合间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iff 11K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沈。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在理筑工权庭工现场从事菅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a lie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色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口立本保险合间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荷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脸金受益人力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颐序和受益愉额;未确定受益卅额的,各身故保脸金受益人按胞《]等卅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间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卞列W2一的,保险金作力被保险人的施严,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XX国继承法》的规定瞰行给付保险金的艾务:1、没有常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常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表失受益权或者笊弃受益权,汝有貝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际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目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常定被尿险人及貝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尿人可以变更身故保脸金受益人,但需书而通*||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險合间上批注。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际人间意。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昜,保險人不承担fifiSflo(二)疲疾或烧烫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歿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XX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的施工现场U事建Milg与建关的工作时因iS受覓外害导致身故、陵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尿险金,目给付各顶保险金之和不超过尿险金额。
(-)身故保除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尿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M,保际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直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人身和施工安全双保险范本
人身和施工安全双保险范本1. 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建筑业的快速发展,施工现场人身和施工安全事故频发,给工人身体健康和项目进度带来了严重影响。
为了保障工人和施工安全,提高项目的质量和效率,制定并执行适当的人身和施工安全措施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提供一份人身和施工安全双保险范本,帮助建筑企业、项目负责人和施工队伍制定和管理相关安全措施。
2. 人身安全保险范本2.1 责任人员和其职责- 项目负责人应全面负责和监督人身安全工作,确保制定和执行相应的安全措施。
- 安全主管应检查和评估施工现场的人身安全风险,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 所有施工人员应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工作。
2.2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体系- 制定和实施详细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安全责任人和具体执行措施。
- 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如可视化安全标识、警示标识等,提醒工人注意安全风险。
- 检查和维护施工设备和工具,确保其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并及时修理或更换损坏的设备。
2.3 个人防护措施- 所有施工人员必须穿戴符合安全要求和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防护鞋、护目镜、防护手套等。
- 确保易发生事故的施工区域设置临时围栏,限制非必要人员进入,并设置警示标志。
- 设置紧急疏散通道和紧急出口,并保持其畅通。
3. 施工安全保险范本3.1 项目统筹安全管理- 制定详细的施工安全管理计划,包括安全目标、控制措施、资源分配等。
- 指定专人负责监督施工安全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 定期召开安全例会,交流经验、提出改进建议,并及时更新安全操作规程。
3.2 施工现场管理和监控- 对施工现场进行周密和全面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 监控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采集和记录安全数据,并分析评估施工风险。
- 设置实时监控设备和报警系统,确保迅速应对突发事件。
3.3 培训和教育措施- 为所有施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确保其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和紧急疏散流程。
附加建筑施工人员急性病身故保险条款(2012版)-人保财险(备-健康)[2012]附28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建筑施工人员急性病身故保险条款(2012版)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条款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2012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 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获得被保资格后,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区域内从事管理和作业过程中,或者在施工期限内施工方指定的集中生活区域内,或者从施工现场到施工方指定的集中生活区域往返途中突发急性病(释义见4.1),并自发病之日起7日内因该疾病或该疾病并发症身故的,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2 责任免除2.2.1 原因除外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患病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5)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6)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7)既往病症(释义见4.2)及其并发症;(8)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9)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或精神分裂、遗传性疾病、性传播疾病;(10)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的行为;(11)化学污染。
2.2.2 期间除外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违法施工期间;(2)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3)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工程合同保险条款
工程合同保险条款一、保险目的本工程合同所涉及的保险旨在为业主、承包商以及其他相关方提供针对特定风险的财务保护,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期间的物质损失、第三方责任以及人身伤害等。
二、保险类型1. 建筑工程一切险(Construction All Risks):涵盖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意外损失或损害,包括自然灾害和人为事故。
2. 第三者责任险:保障因工程项目造成的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3. 人身伤害保险:为工地上的工作人员提供意外伤害或死亡的保障。
4. 其他特定保险:根据工程特点和风险评估,可能需要的其他保险,如机械损坏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等。
三、保险责任1. 业主责任:业主应负责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2. 承包商责任:承包商应负责为其员工投保人身伤害保险,并可根据需要自行投保其他相关保险。
四、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应从工程施工开始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缺陷责任期结束之日止。
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具体的起止日期。
五、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应根据工程的实际价值和潜在风险合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明确列出。
六、保险费用保险费用由业主和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承担。
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保险索赔1. 发生保险事故时,受影响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2. 索赔程序应遵循保险公司的规定,并由双方共同协助完成。
八、变更与终止任何对保险条款的变更或终止都应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九、争议解决关于保险条款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合同指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十、其他事项双方应在合同中补充其他必要的保险相关事项,以确保保险条款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4版)附加险(定稿)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4版)附加险条款总则第一条下列附加险是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4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并须另行缴纳附加险保险费。
当主险保险责任终止时,附加险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时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医疗保险金、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如被保险人死亡,医疗保险金、住院津贴保险金作为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和相关工作过程中以及在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或者因公往返施工现场途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事故所致伤害而经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治疗,保险人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实际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并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比例在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至出院之日或90日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当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两个保险年度时,保险人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所在年度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本附加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属于费用补偿型保险,即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包括本合同)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的总和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直接用于治疗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为限。
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可从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单获得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先向其他方请求给付或者赔偿。
保险人可根据有关单位或保险单承保公司出具的相关单证或给付保险金证明,在本附加险列明的保险金额限额内仅承担被保险人除前述其他赔偿额之外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总 则第一条本附加险为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而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对被保险人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一)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每次事故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比例进行补偿。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补偿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补偿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给付责任适用“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其他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二)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三)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第五条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治疗、挂床治疗等产生的费用;(二)被保险人用于矫形、洁齿、洗牙、整容、美容、器官移植、验光配镜、视力矫正手术及治疗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助听器、装配假眼、假肢等)的费用;(三)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或康复治疗产生的费用;(四)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的费用;(五)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的费用;(六)被保险人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护理费、床位费;(七)不合理的医疗费用;(八)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条款、其他保险凭证及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一、凡从事土木建筑施工、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构筑物、建筑物拆除和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为其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的员工投保本保险。
二、凡属投保单位管理,年龄在18周岁至65周岁,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员工,在登记姓名后,并经被保险人的同意,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对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因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因突发疾病造成身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或因突发疾病在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后,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残疾程度,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相应的残疾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详见附表五)。
三、被保险人因公外出期间或乘坐本单位交通车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也根据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事故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五、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终止。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方案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方案一、投保对象:建筑工程所有施工人员二、投保险种: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三、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区域内从事管理和作业过程中,或者在施工期限内施工方指定的集中生活区域内,或者从施工现场到施工方指定的集中生活区域往返途中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1、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3、医疗费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1)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意外伤害中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建筑工程行业中,人身意外伤害是一种无法预测的风险。
为了保护从业人员的权益和安全,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应运而生。
本文将介绍该保险的定义、作用、保障范围以及如何购买等相关内容。
一、定义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为建筑工程团体提供的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为该团体的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时提供经济赔偿和相关保障。
二、作用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作用是减轻从业人员因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伤害而产生的经济压力。
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受保人在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提供相应的赔偿,包括医疗费用、伤残赔偿、身故赔偿等。
三、保障范围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工伤医疗保障保险公司将负责支付受保人在工作中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
这些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住院治疗、手术费用、康复费用等。
保险公司通常会与指定的医疗机构合作,确保受伤从业人员能够及时得到治疗并享受到合理的医疗服务。
2. 伤残赔偿如果受保人在工作中发生了造成伤残的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标准给予一定比例的赔偿。
这种赔偿是基于受伤程度的评估而定的,保险公司会根据专业的评估标准进行赔付。
3. 身故赔偿建筑工程中的意外伤害往往会导致严重的后果,甚至可能导致受伤从业人员的身故。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将向受亲属赔付一定的金额,用以弥补因失去家庭经济支持而带来的困难。
四、如何购买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通常由建筑公司或工程承包商为其从业人员购买,以确保工人在工作期间得到及时的保障。
购买保险时,建筑公司或承包商需要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根据从业人员的实际情况确定保额和保费。
建筑公司或承包商还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不同的保险附加条款。
例如,他们可以选择购买附加的意外伤害医疗补充保险,以增加工人在医疗费用方面的保障。
总结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重要的保险产品,对于保护工人的权益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其附加险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其附加险条款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第三条投保人应为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团体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的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时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款约定的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烧烫伤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多处烧烫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烫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即:后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烫伤保险金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因乘坐本单位交通车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人也根据本条第至款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身故、残疾、烧烫伤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被保险人打架、斗殴及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被袭击或被谋杀;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猝死;工程中采用不合格材料;工程的设计存在明显缺陷;施工违反安全操作规范;未按勘察、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安全标准,以任何理由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或压缩约定的工期的;施工单位承接超过施工资质的工程,违法承接工程;未获有关部门施工许可擅自施工;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堕胎、安胎、分娩、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视力矫正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摔跤等对抗性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期间;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拘捕、在逃期间;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组织活动期间;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袭击或者武装叛乱期间;被保险人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或助动交通工具、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被保险人精神或行为障碍期间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八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同一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应保持一致投保人应该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期间第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并且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止施工企业因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停顿,投保人可以提出暂时中止保险合同,但须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备案保险人审核确认后,保险合同自接到备案的次日零时起即行中止,在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保险合同对保险期间的约定工程提前竣工,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工程因故延长工期的,须在保险合同终止前提前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累计延长保险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工程因故累计延长工期超过一年的,须办理延期手续并交纳延期保险费办理保险期间顺延后,不再办理退保保险人义务第十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二条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供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足额交付各期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收已经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在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的保险费总额与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当交付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第十六条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十七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第十八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十九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3、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4、建筑行政安全主管部门或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5、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6、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宣告死亡的,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7、用人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的人事证明或劳动关系证明; 8、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身份证件;9、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10、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11、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必要的证明和资料;12、若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3、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4、建筑行政安全主管部门或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5、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或烧烫伤程度鉴定书残疾程度的鉴定以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的“等级、项目、残疾程度”为标准;烧烫伤程度的鉴定以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的“部位、烧烫伤面积占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比”为标准;6、用人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的人事证明或劳动关系证明;7、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8、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必要的证明和资料;9、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第二十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二十一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二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保险费交付凭证;投保人身份证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释义1、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境内:是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3、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4、烧烫伤: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烫伤,烧烫伤程度达到Ⅲ度,Ⅲ度烧烫伤的标准为皮肤全层的损伤,涉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烫伤的程度及烧烫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保险人认可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5、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6、部位:指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约定的人体部位,即人体的两个部位:头部、躯干及四肢部7、本单位交通车:指车辆所有人及行驶证上的车主均为投保人且仅用于接送单位员工上下班的机动车辆8、猝死:指非事故或非外伤引起的无法预料的突然发病,并且在6小时之内死亡 9、药物过敏:指药物通过各种途径进入人体后,引起器官和组织的反应10、食物中毒:根据XX年卫生部颁发的《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B-94),食物中毒是指摄入了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或者把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品摄入后出现的非传染性(不属于传染病)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11、高原反应:是指人到达一定海拔高度后,身体为适应因海拔高度而造成的气压差、含氧量少、空气干燥等的变化,而产生的自然生理反应12、中暑:是指在高温环境下人体体温调节功能紊乱而引起的中枢神经系统和循环系统障碍为主要表现的急性疾病13、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14、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15、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者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峡谷、沙漠或者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16、对抗性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17、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18、艾滋病: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简称19、艾滋病病毒: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的简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役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20、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21、无有效驾驶证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持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22、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23、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4、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25、法定身份证明:指依照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26、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类鉴定活动的实验室或者检查机构27、未满期保费未满期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28、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附表1: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保监发号等级项目一二三第一级四五六七八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第二级九十十一第三级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第四级十八十九二十二一二二二三二四第五级二五二六二七二八二九第六级第七级三十三一三二三三三四两上肢、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十手指缺失的(注6)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足趾缺失的(注9)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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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XX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团体。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XX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XX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的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时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三)款约定的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三)烧烫伤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多处烧烫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烫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即:后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烫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四)被保险人因乘坐本单位交通车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人也根据本条第(一)至(三)款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五)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身故、残疾、烧烫伤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打架、斗殴及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被袭击或被谋杀;(三)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猝死;(五)工程中采用不合格材料;(六)工程的设计存在明显缺陷;(七)施工违反安全操作规X;(八)未按勘察、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九)建设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安全标准,以任何理由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或压缩约定的工期的;(十)施工单位承接超过施工资质的工程,XX承接工程;(十一)未获有关部门施工许可擅自施工;(十二)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十三)被保险人怀孕(包括宫外孕)、流产、堕胎、安胎、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十四)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十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视力矫正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十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十七)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摔跤等对抗性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以购买机票的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航班的除外);(十八)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二)被保险人从事XX、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拘捕、在逃期间;(三)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期间;(四)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袭击或者武装叛乱期间;(五)被保险人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或助动交通工具、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七)被保险人精神或行为障碍期间。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八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同一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应保持一致。
投保人应该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第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并且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止。
施工企业因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停顿,投保人可以提出暂时中止保险合同,但须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备案。
保险人审核确认后,保险合同自接到备案的次日零时起即行中止,在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保险合同对保险期间的约定。
工程提前竣工,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工程因故延长工期的,须在保险合同终止前提前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累计延长保险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工程因故累计延长工期超过一年的,须办理延期手续并交纳延期保险费。
办理保险期间顺延后,不再办理退保。
保险人义务第十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足额交付各期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收已经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在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的保险费总额与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当交付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六条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