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萧山区企业不服环境处罚连续状告环保局均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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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状告环保局,光说不做就是你的错

两次状告环保局,光说不做就是你的错

两次状告环保局,光说不做就是你的错作者:风铃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2014年第10期杨俊拿出全部积蓄在安徽巢湖市购买了一套两室一厅的二手房,一家人从县里搬到了市里,本以为可以过上有品质的城里人生活,没想到隔壁的纺织厂突然改建,新上的生产项目就像有十几架飞机,没日没夜地在房前屋后轰鸣,吵得人静不下心、干不成事、睡不着觉,整个小区就像是一位垂暮的老人,千疮百孔奄奄一息。

几年下来,小区里几乎每个人都不同程度地患上了耳鸣。

为了讨回“安静权”,杨俊多次向巢湖市环保局举报。

巢湖市环保局两次对小区噪声进行检测,认定恒生纺织公司造成了噪音污染,并两次下达整改令,要求新恒生公司立即整改,可恒生纺织公司根本不买“整改令”的账,依旧我行我素,环保局也没辙。

杨俊认为环保局履职不彻底,下手太软,属于行政不作为,将巢湖市环保局告上法院。

环保局很委屈,认为自己已经约谈了企业法人,下了整改令,人家不“给面子”有什么办法?官司一波三折,耗时整整一年,先后两次判决,最终,小民杨俊取得了胜利。

2014年5月18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巢湖市环保局两次执法行为没有取得实际效果,使责令流于形式,其行为同样属于没有正确履行其法定职责,判决巢湖市环境保护局未履行噪声污染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三十日之内必须履行法定职责。

杨俊以一个小市民的勇气再次证明,政府部门“光说不做”就是你的错。

律师说,杨俊的胜诉在全国同类环保案件中属首例,对全国其他的环保案件具有开创性的示范意义。

“魔音”无处不在,一家人大声说话吼出了病2005年2月8日,时年33岁的杨俊从老家安徽含山县搬到了安徽巢湖市棉纺厂宿舍楼。

离婚之后,独身一人的他拿出全部积蓄购买了这套两室一厅的二手房,并把父母从老家接来同住,而他在当地一家工厂上班。

一开始生活很平静,2011年年初,巢湖市棉纺厂改建成巢湖市新恒生纺织公司,他们的生活从此被彻底打乱。

那天,杨俊邀请几个朋友来家里吃饭,客人走后,已快11点,他和父母刚洗洗睡下,就听见“嗡嗡”的轰鸣声,就像是有架飞机在头顶上盘旋,久飞不去。

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案例

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案例

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案例行政诉讼是指市民和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提起的诉讼。

其中一种常见的行政诉讼案例是不履行法定职责。

在这类案件中,行政机关未能按照法定职责履行其职责,导致公民的权益受损。

以下将介绍一个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的案例,以更好地理解这个概念的运用。

某市的环保局被授权负责监督和管理本地区的环保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环保局应定期进行工业企业的环境检查,确保这些企业不违反环保法规,保护当地环境质量。

然而,在此案例中,环保局未能履行其职责,没有进行足够的环境检查,导致该市一家工厂的违法排放没有被及时发现和纠正。

这家工厂是一家生产化工产品的企业。

根据投诉举报,该工厂长期存在违反环保法规的问题,如未按照规定进行废气治理和废水处理。

虽然该工厂附近居民多次向环保局报告了这个问题,但环保局却没有采取行动,也没有进行检查。

由于环保局的不履行法定职责,该工厂的污染问题逐渐严重,给周边居民的健康和环境带来了严重影响。

居民们的噪音、空气和水质都受到了污染,一些居民甚至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健康问题。

他们逐渐失去了对环保局的信任,并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纠正环保局的违法行为并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法院受理此案后,根据事实和证据的审查,法院发现环保局确实没有履行其监管职责,导致工厂的违法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

法院还发现,在该市其他区域的环保工作中也存在类似的问题,环保局普遍存在工作不力的情况。

因此,法院判决环保局违法行为成立,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环保局的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行事、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公正、公平和合法。

环保局未能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导致工厂的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制止,给周边居民造成了损害。

因此,法院的判决对于维护公民权益、促使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有着重要的意义。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行政诉讼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是可以起诉并获得相应救济的。

卢某某等204人诉杭州市萧山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许可案

卢某某等204人诉杭州市萧山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许可案

卢某某等204人诉杭州市萧山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许可案文章属性•【案由】环境保护•【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规则环保机关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申请的基本前提是该报告书已正式形成,且环保机关受理后应依法履行公开该报告书并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后,才可予以审批。

若违反此程序,人民法院应予撤销。

正文卢某某等204人诉杭州市萧山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许可案(一)基本案情杭州萧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原审第三人)因涉案风情大道改造及南伸项目建设需要,委托浙江省工业环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环保设计院”)对该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在涉案环评报告书编制过程中,城投公司分别在建设项目所涉区域对案涉项目的基本情况及其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点等内容进行了两次公示。

省环保设计院通过发放个人调查表和团体调查表的方式进行了公众调查。

2012年4月20日,杭州市萧山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区环保局)与城投公司、省环保设计院和邀请的专家召开了涉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审会并形成评审意见。

同年4月23日,区环保局在区办事服务中心大厅的公示栏内张贴案涉项目的《环保审批公示》。

公示期间为2012年4月23日至同年5月7日,共10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主要为:涉案项目基本情况;涉案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点;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及审批单位的联系方式,并注明征求意见的方式是电话和信件。

2012年5月29日,区环保局与城投公司、省环保设计院和邀请的专家召开案涉环评报告书(复审稿)技术复审评审会并形成复审意见。

2012年6月,省环保设计院形成环评报告书的送审稿。

同年6月28日,城投公司向区环保局报送该环评报告书及相关的申请材料,申请对该环评报告书予以批准。

区环保局于同日作出《关于风情大道改造及南伸(金城路-湘湖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以下简称《审查意见函》),同意该项目在萧山规划许可的区域内实施。

起诉环保局与鞭打快牛

起诉环保局与鞭打快牛

起诉环保局与鞭打快牛郄建荣【期刊名称】《世界环境》【年(卷),期】2016(000)001【总页数】1页(P12-12)【作者】郄建荣【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2015年12月,由检察机关针对地方环保局提起的三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

这三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分别由山东省庆云县检察院、贵州省锦屏县检察院以及福建省清流县检察院提起,起诉对象是三检察院所在县环保局,被起诉的理由是三环保局不依法履行职责。

去年从11月开始至12月中旬,我国66万平方公里范围内出现了持续的严重空气污染,个别地方PM2.5浓度超过了700微克/立方米,北京、河北省的邯郸、廊坊、邢台、辛集以及山东省德州、天津市等15个城市先后启动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

为最大限度地减少空气污染加重程度,环保部派出14个督查组赴重污染地区开展专项督查;此外,环保部每天召开两个部一级的会议,一个是部长亲自参加的当天雾霾污染形势分析会,另一个是专家论证会;为了让公众及时了解污染最新状况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环保部新闻部门更是拼了,雾霾期间,曾多次晚上10点以后还在向媒体通报污染信息。

事实上,不仅是环保部,就是污染最严重的北京市、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等地环保部门也加大了对污染企业的监管力度。

而就在此时,2015年12月16日,2015年12月18日以及2015年12月21日,山东省庆云县、贵州省锦屏县、福建省清流县三地环保局被该县检察院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至于起诉三环保局的原因,以山东省庆云县环保局一案为例,据庆云县检察院透露,庆云县检察院在审查某公司污水处理厂厂长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时,发现该公司在未通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情况下长期违法生产,排放大量污水造成环境污染。

在群众举报,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庆云县环保局仍置之不理。

从上述事实来看,庆云县环保局不依法履职问题确实得有人管管。

在当前环保部想管“手不够长”,地方想管“又不忍心”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环境公益诉讼确实值得点赞。

赔偿太高信访评理案例

赔偿太高信访评理案例

赔偿太高信访评理案例赔偿太高信访评理案例:1. 案例一:某地一名小商贩因为在公共场所乱贴广告被罚款1000元,但他认为罚款数额过高,难以承受,于是向上级政府信访。

经过评理,最终确定罚款数额减半,为500元。

2. 案例二:一位农民在建设过程中,因为临时停工导致农田被淹没,损失严重。

农民认为责任在建设单位,要求获得相应赔偿。

经过评理,建设单位同意赔偿农民损失的一半,双方达成一致。

3. 案例三:某地一家企业因为违规排污被罚款500万元,企业认为罚款数额过高,无法承受,于是向环保部门信访。

经过评理,最终确定罚款数额降低至100万元,企业接受赔偿决定。

4. 案例四:一名游客在某景区游览时被蜜蜂蛰伤,导致严重过敏,需要住院治疗,游客要求景区赔偿医疗费用。

经过评理,景区同意赔偿游客医疗费用的一半,并加强蜜蜂管理,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 案例五:某地一位消费者购买了一台新电视,但不久后发现电视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

消费者要求退货并获得全额赔偿。

经过评理,商家同意退货并赔偿消费者一定金额的补偿费用。

6. 案例六:一名司机在某停车场停车时,因为停车场没有明确的停车标志而被罚款200元。

司机认为罚款数额过高,不合理,于是向停车场管理部门信访。

经过评理,最终确定罚款数额减半,为100元。

7. 案例七:一名职工在工作中因为机器故障导致手部受伤,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职工要求公司赔偿医疗费用和误工费。

经过评理,公司同意赔偿职工医疗费用,并支付一定金额的误工费。

8. 案例八:一位学生在学校食堂就餐时食物中毒,导致住院治疗。

学生家长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

经过评理,学校同意赔偿学生医疗费用的三分之二,并向学生家长道歉。

9. 案例九:某小区的业主因为小区物业管理不善,导致小区环境脏乱差,影响生活质量。

业主要求物业公司改善管理并赔偿精神损失。

经过评理,物业公司同意改善管理,并赔偿一定金额的精神损失费。

10. 案例十:一名医生在工作中因为医疗事故导致患者严重后果,患者要求医生赔偿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

环保行政诉讼败诉整改措施

环保行政诉讼败诉整改措施

环保行政诉讼败诉整改措施环保行政诉讼败诉整改措施摘要:环保行政诉讼败诉是环境保护领域工作中不可避免的一种现象,但败诉并不代表环保工作的失败,反而提醒我们应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

本文将从环保行政诉讼败诉的原因、影响和整改措施等方面展开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期在环保行政诉讼中取得更好的效果。

关键词:环保行政诉讼败诉;原因;影响;整改措施第一章引言环境保护是国家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础,环保行政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环保手段,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与预防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由于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不健全、执行不到位、证据不充分等原因,环保行政诉讼败诉问题时有发生。

本章将介绍环保行政诉讼败诉的背景,并阐述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意义。

第二章环保行政诉讼败诉的原因环保行政诉讼败诉的原因复杂多样,涉及到环保法律法规、环保行政机关和法官等多方面因素。

本章将从法律层面、行政层面和司法层面三个方面分析环保行政诉讼败诉的原因。

2.1法律层面的原因环保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不健全是导致环保行政诉讼败诉的重要原因之一。

现行环保法律法规中存在缺失、模糊和不完善的地方,无法完全件对环保行政诉讼的实际需要。

例如,环境法律对违法行为的界定不清晰、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导致环保行政诉讼败诉率较高。

2.2行政层面的原因环保行政机关的工作不力也是环保行政诉讼败诉的重要原因之一。

环保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存在执法不公正、环保要求不严格、证据收集不充分等问题,导致环保行政诉讼的败诉率较高。

此外,环保行政机关的配合程度也影响了环保行政诉讼的结果,若环保行政机关不积极配合,往往难以获得有力的证据支持。

2.3司法层面的原因在环保行政诉讼中,法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态度等因素会影响判决结果,因此,司法层面也是环保行政诉讼败诉的重要原因。

一方面,一些法官对环保问题认识不够,难以全面准确地理解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另一方面,一些法官在执法中可能存在主观意识不强、依法执法能力不足等问题,导致对环保行政诉讼案件理解不准确、判决不公正。

环境污染案件的行政复议和诉讼程序

环境污染案件的行政复议和诉讼程序

环境污染案件的行政复议和诉讼程序环境污染是当今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对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保护环境和维护公平正义,我国设立了环境保护部门,并确立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然而,有时候行政执法可能存在问题,导致环境污染案件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诉讼程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将介绍环境污染案件的行政复议和诉讼程序。

一、行政复议程序1. 提出复议申请当事人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该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2. 复议受理与审查行政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于受理后30日内完成复议审查工作。

3. 复议决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复议审查结果作出复议决定,并在作出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当事人。

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如果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程序1. 起诉当事人对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进行行政诉讼时,应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立案人民法院收到行政诉讼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立案并向当事人发出《立案通知书》。

3. 庭前准备在庭前,法院将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功,则进入庭前准备阶段,进行证据交换、举证、质证等活动。

4. 法庭审理法庭审理是案件的核心环节,当事人在法庭上进行陈述、举证和辩论。

5. 判决法庭审理结束后,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

如果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还可以提起上诉。

三、行政复议和诉讼程序的特点和作用1. 方便快捷行政复议和诉讼程序相对便利,当事人可以自行申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节省了时间和精力。

2. 权益保障行政复议和诉讼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维权途径,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法律约束行政复议和诉讼程序基于法律法规,确保了环境污染案件的处理依据合法、透明和公正。

总之,环境污染案件的行政复议和诉讼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维权途径。

杭州萧山戴村镇周飞跃沙石场、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萧山分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二审行政判决书

杭州萧山戴村镇周飞跃沙石场、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萧山分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二审行政判决书

杭州萧山戴村镇周飞跃沙石场、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萧山分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13【案件字号】(2020)浙01行终7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鲍常兰李洵刘斌【审理法官】鲍常兰李洵刘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杭州萧山戴村镇周飞跃沙石场;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萧山分局【当事人】杭州萧山戴村镇周飞跃沙石场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萧山分局【当事人-公司】杭州萧山戴村镇周飞跃沙石场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萧山分局【代理律师/律所】许燕、张寒露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许燕、张寒露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许燕、张寒露【代理律所】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杭州萧山戴村镇周飞跃沙石场【被告】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萧山分局【本院观点】二审调查中,上诉人提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违法,理由是认为系被上诉人的原因导致其未经过环评审批和环保“三同时”验收,2019年4月15日其在对生产设备进行调试过程中,由于群众举报被处以责令六个月内改正及罚款216000元的处罚。

被上诉人是否受理周飞跃沙石场关于石材加工生产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并非本案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故对此不予审查。

由于机构改革和生态环境执法垂直改革不同步,被上诉人萧山生态环境分局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证据不足行政复议回避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行政不作为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调查中,上诉人提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违法,理由是认为系被上诉人的原因导致其未经过环评审批和环保“三同时”验收,2019年4月15日其在对生产设备进行调试过程中,由于群众举报被处以责令六个月内改正及罚款216000元的处罚。

环保部门越权行政处罚败诉案例及法律分析

环保部门越权行政处罚败诉案例及法律分析

环保部门越权行政处罚败诉案例及法律分析近年来,环保类行政案件数量呈总体上升的趋势,全国法院受理的环保类行政案件数量虽有波动,但总体呈不断上升的趋势。

根据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等案例资源库检索情况,涉及环保部门行政诉讼案件在全部行政诉讼案件中的比例不是太大,且绝大多数案例均为环保部门胜诉,这也符合行政诉讼的一般规律即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胜诉率较高。

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王振宇介绍,我国行政诉讼有个特点就是原告的胜诉率即被告的败诉率低。

10年前被告败诉率占30%左右,近年来下降到10%以下,有一些省份甚至只有2%。

(2014年11月5日《大河报》报道)一、环保部门败诉典型案例1、被上诉人连城县华鑫真空空心机砖厂诉上诉人连城县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例【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岩行终字第62号】案件经过:上诉人连城县环境保护局作出连环罚字(2010)0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连城县华鑫真空空心机砖厂改变原环评审批内容的性质,由原审批生产空心砖变为生产实心砖,且逾期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根据该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的行政处罚。

败诉原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只规定可以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被告作出的是“责令停止生产”的具体行政行为,属超越职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

上诉人在本案中对被上诉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的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依据,该行政处罚依法无效。

2、王亮亮与赤壁市环保局环保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咸宁中行终字第27号】案件经过:赤壁市明亮再生资源加工厂,经营范围及方式为“收购、销售再生资源;废旧塑料破碎加工”。

咸宁市环保局将依法由其行使的对违法塑料加工场的行政处罚权授权赤壁市环保局行使,赤壁市环保局在对王亮亮经营的塑料加。

不服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

不服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

不服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实用版)目录一、案例背景1.行政处罚的定义和类型2.不服行政处罚的案例概述二、案例分析1.不服行政处罚的原因2.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3.案例结果及其启示三、不服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1.行政复议的申请和程序2.行政诉讼的申请和程序四、如何避免不服行政处罚的情况发生1.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自身行为2.了解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法律依据3.积极配合行政机关的调查和处理正文一、案例背景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主体给予的制裁。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很多,如罚款、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受到行政处罚,有时候这些处罚可能会引起争议。

本案例就是关于不服行政处罚的一个典型例子。

二、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一个企业因为违反了环保法规,被当地环保局处以罚款。

然而,该企业认为这个处罚决定有误,决定进行申诉。

首先,企业提出不服行政处罚的原因是,其在接受环保检查时,并未发现有违反法规的行为,而且罚款的数额也过高。

其次,该企业在接受环保局检查时,并未收到书面通知,只是在事后收到了罚款通知书。

因此,企业认为这个行政处罚的程序并不合法。

在案例的结果中,该企业经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最终环保局撤销了原处罚决定,改为对企业进行警告处理。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面对行政处罚时,不要轻易放弃自己的权益,要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利益。

三、不服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在我国,不服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

1.行政复议的申请和程序: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行为通知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 5 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行政诉讼的申请和程序: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不服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

不服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

不服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在社会管理中,行政处罚是一种常见的手段,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然而,由于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误判、滥用职权等问题,导致不少个案出现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情况。

以下是一些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提供了一些参考内容,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行政处罚不服的原因和相关法律依据:1. XX企业环境违规被罚款案例描述:某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导致环境污染,被行政机关依法罚款。

不服原因:企业认为环境污染是由于设备老化和供应商失职所致,而并非企业故意违规。

因此,认为罚款过于严厉。

法律依据: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企业违规的程度、性质、影响等因素,进行相应的处罚。

企业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违规原因,并要求行政机关重新评估罚款金额。

2. XX市场交通违法罚款案例描述:某个人在市场交通中违反了交通法规,被执勤交警依法处以罚款。

不服原因:个人认为自己被罚款的事实并不属实,交警认定错误,或者在证据采集过程中存在问题。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交通管理机关在执勤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集证据,并认真履行相关执法程序。

如果个人认为交警作出的裁决有问题,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并请求交通管理机关重新审查罚款决定。

3. XX学生因学术不端受到处罚案例描述:某学生在学术研究中存在抄袭或其他学术不端行为,被学校依照学校规章制度进行纪律处分。

不服原因:学生认为自己没有抄袭或者存在其他学术不端行为,认为学校的处分违反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五条,学校应当依法制定学校规章制度,并依据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

如果学生认为学校的处罚存在问题,可以向学校提出复议申请,并要求学校重新审查并给出合理的处理意见。

上述案例提供了一些关于行政处罚不服的参考内容,当事人在遭受行政处罚后可以通过提供相关证据、请求重新评估、申请复议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浙江:萧山化肥企业对管理部门的做法提出异议

浙江:萧山化肥企业对管理部门的做法提出异议

浙江:萧山化肥企业对管理部门的做法提出异议2021年8月,浙江省萧山一家化肥企业对当地管理部门的某些做法提出了异议。

这一事件在当地引起了不小的关注,同时也引发了舆论的热议。

本文将从事件的起因、双方的互动、影响和启示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并对此提出个人的看法。

事件的起因据报道,这家化肥企业提出异议的原因是其被当地区域环保管理部门在环保事项上进行了不合理打击。

根据企业负责人的说法,他们一直积极配合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污染治理,并建设了多个环保设施,并在2019年顺利拿到了全过程自我监测报告。

但是自2020年起,该企业开始遭到当地环保部门的“暴力执法”,上门抽检、罚款、强制停产等等,甚至出动了特警进行强制执行。

对于这种种行为,该企业感到非常震惊和不满,认为自己是企业、市场、政府三者共赢的理念下经营的,对环保事项投资了大量资金,遵守了相关法律和法规,却遭遇如此不合理虐待。

因此,他们决定向公众陈述自己的情况,希望能得到公正的评判。

双方的互动在企业提出异议之后,该事件得到了舆论的广泛关注。

同时也吸引了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关注。

当地环保部门的官员第一时间进行了回应,表示这是出于对环境的保护,严格贯彻落实环保法规。

并且表态会继续对企业进行严格监管,保障周边居民的环境权益。

企业方面则表示,他们不是反对环保,而是希望管理部门可以给他们一个公正的评价,如果其确实存在环保问题,他们一定会积极配合整改。

在此之后,双方陆续进行了多次沟通和协商,但是如今仍未达成实质性的进展。

环保部门仍坚持其对企业的严厉措施,认为这是为了环境的保护,企业则无法接受这样的管理方式,认为这是对其合法权益的侵犯。

在这种情况下,事件的争议也随之加剧。

影响和启示此事件的影响一直存在,首先,因为此事件双方的态度是各自坚定的,很难达成一致,所以影响了企业生产经营和当地民众的环境安全,此事件的不确定性导致的不可预测性也会潜在的增加。

其次,在此事件中,管理部门与企业因理念不同,产生了问题,一方面,管理部门有监管的职责,这点不可否认,但根据企业主张的问题,管理部门仍可以更加与企业沟通,协助企业整改,依法依规出严格质量检测策略,同时也可以享受政府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和优待,还需提高管理水平,提高公众参与度,一起推动环保不断前进。

杭州华达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环保处罚纠纷上诉案

杭州华达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环保处罚纠纷上诉案

杭州华达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环保处罚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环境保护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5【案件字号】(2020)浙01行终2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宇龙刘斌廖珍珠【审理法官】吴宇龙刘斌廖珍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杭州华达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当事人】杭州华达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当事人-公司】杭州华达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代理律师/律所】金涛、方剑锋浙江金宏律师事务所;张晨可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金涛、方剑锋浙江金宏律师事务所张晨可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金涛、方剑锋张晨可【代理律所】浙江金宏律师事务所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杭州华达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被告】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命令合法违法罚款基本原则合法性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8-15 21:50:29杭州华达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环保处罚纠纷上诉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浙01行终2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华达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永乐村。

法定代表人胡锦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涛、方剑锋,浙江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临平星火南路某某。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杭萧综执罚决字〔2021〕第03-0537号)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杭萧综执罚决字〔2021〕第03-0537号)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杭萧综执罚决字〔2021〕第03-0537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杭萧综执罚决字〔2021〕第03-0537号【处罚日期】2022.01.07【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萧山区【处罚对象】周涛【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12:16处罚名称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萧综执罚决字〔2021〕第03-0537号被处罚对象周涛处罚结果当事人周涛为萧山区北干街道金惠路773号“万亩粮田生鲜超市”店的工作人员。

2021年12月22日下午,当事人将桂圆、猕猴桃、桔子等易腐垃圾,扔进了灰色的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未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

该行为于2021年12月22日15时42分被执法人员查获,要求其改正并开具了《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21年12月26日9时55分,执法队员至该店复查时,发现当事人再次将藕、洋葱、土豆等易腐垃圾扔在了灰色的其他垃圾桶,未投放至绿色的易腐垃圾桶,被执法队员再次查获。

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

”之规定,当事人该行为系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200元处罚决2022-01-07定日期处罚机【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个人对环保处罚不服的判例

个人对环保处罚不服的判例

个人对环保处罚不服的判例近年来,随着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加大力度的打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者的处罚力度。

然而,有时候个人可能会对环保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因为认为处罚不公、不合理。

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近的一起个人对环保处罚不服的判例是关于一名企业主的案例。

该企业主在经营过程中因涉嫌环境污染问题而遭到了环保部门的处罚。

然而,该企业主对环保部门所做的处罚决定表示不服,因此决定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合法权益的保护。

首先,该企业主认为环保部门对其处罚的事实依据不充分。

据该企业主提供的证据显示,他的企业在污染排放方面存在合规情况。

因此,他认为环保部门的处罚决定是基于不准确的事实依据,存在明显的错误。

其次,该企业主认为环保部门对处罚的力度过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性原则。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环保部门对于违法企业的处罚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企业的经济实力等因素。

然而,在该案中,企业主认为自己企业的违法行为并没有造成严重的环境后果,而且企业的经济实力有限,无法承担过大的处罚。

因此,他认为环保部门对其处罚的决定过于严厉,不符合法律的原则。

最后,该企业主提出了环境审判监督的要求。

他认为,环保部门在对自己进行处罚时存在行政主观判断的成分,存在不公平的可能性。

因此,他认为有必要通过司法机构对环保部门的行政决定进行监督,以确保公正。

在这起案件中,法院最终支持了企业主的诉求,决定撤销了环保部门对该企业的处罚决定。

法院认为,环保部门在对该企业进行处罚时确实存在事实依据不充分、处罚过重的问题,因此决定予以撤销。

法院还建议环保部门在今后针对类似案件时应更加严谨和客观公正。

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表明,个人对环保处罚不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个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环保部门的决定存在错误或不合理的地方,并通过法院进行申诉,以获得公正的判决。

个人对环保处罚不服的判例

个人对环保处罚不服的判例

个人对环保处罚不服的判例
如果个人对环保处罚不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以下是一个个人对环保处罚不服的判例:
申请人钟某因对被申请人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金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钟某的亲戚罗某于2018年5月向第三人承租了该公司厂房第三楼用于喷漆加工项目,并花费约7万元购置了用于喷漆加工的机器设备。

2019年3月,罗某以8万元价格将该喷漆加工项目转让给钟某,由钟某继续从事该喷漆加工项目,罗某从旁协助钟某熟悉业务。

2019年5月7日,被申请人对位于永康市石柱镇泉湖工业区310号三楼钟某正在喷漆加工的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喷漆加工项目涉嫌环境违法行为。

当天,第三人与罗某补签了一份《喷漆承包协议书》,该协议书包含了2018年5月承包时间、喷漆场地无租金费、喷漆价格优惠等内容。

罗某以钟某名义在协议书落款处签字,第三人将该协议书复印件提供给了被申请人。

5月13日,钟某出具一份《证明》,载明喷漆加工项目投资总额为15万元,其中机器设备购买资金6万元、流动资金3万元、厂房租金6万元。

5月22日,被申请人对钟某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其中《喷漆承包协议书》被罗列为证据之一。

6月1日,被申请人将该听证告知书邮寄送达给钟某。

钟某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

被申请人认为钟某的喷漆加工项目未经环保审批,擅自于2018年5月租得厂房开始建设,并建成投入生产。

6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金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钟某罚款人民币。

王伟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杭环余罚[2021]第2000321号)

王伟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杭环余罚[2021]第2000321号)

王伟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杭环余罚[2021]第2000321号)【主题分类】环保【发文案号】杭环余罚[2021]第2000321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处罚日期】2022.02.21【处罚机关类型】生态环境部/厅/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杭州市【处罚对象】王伟【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25:10处罚王伟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名称行政处罚杭环余罚[2021]第2000321号决定书文号被处罚对象王伟处罚结果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余罚[2021]第2000321号当事人:王伟身份证号:3305211989******34住址:******舞阳*********脚下27号经营地址:*********仓前*********工地西南角2021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仓前*********工地西南角的加工点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该加工点现场未在生产,主要设备有轧石机1台、整形机2台、清洗机2台、震动筛4台、输送带3条、水处理设施1套,未能提供相关生***部门出具的审批手续。

当事人涉嫌违反建设项目***响评价制度。

我局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调查,并于2021年11月30日对当事人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余违改[2021]第2000321号)。

经查明,当事人未经生***部门审批,擅自于2021年6月在***仓前*********工地西南角建设盾构料清洗项目,并于2021年9月建设完成。

企业被环保处罚后应对措施

企业被环保处罚后应对措施

企业被环保处罚后应对措施作为一家企业,被环保部门惩罚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

它不仅会损害企业的信誉度,而且会对企业的发展带来很大影响。

因此,在企业被环保部门处罚后,企业需要采取一些应对措施,以重建信誉,保护企业的品牌形象。

尽快整改问题企业被环保部门惩罚的最重要原因是存在环保问题。

因此,企业应尽快整改问题,避免再次被环保部门惩罚。

企业应负责消除造成环境污染的根源、修复环境破坏,确保以后不再出现类似的问题。

企业应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包括具体措施、任务分工、整改周期等。

规范内部管理企业被环保部门惩罚后,需要重新审视内部管理,进一步强化环保意识。

企业应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增强员工和管理者对环保的重视。

企业应规范内部管理流程,建立环保管理制度,按规定运行,确保环保措施得到落实。

企业应定期组织环境保护培训,提高员工和管理者对环保事宜的认识和意识。

提高对社会的责任感企业被环保部门惩罚后,除了了解其自身责任外,还应提高对社会的责任感。

企业的经营活动不只是自身的生产和发展,更应提供有益于社会和环境的社会贡献。

企业应该制定环保关键指标,实现企业社会责任,在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道路上推动经济发展。

合法合规经营企业被环保部门惩罚后,应保证自身的经营符合国家法规和相关环保要求。

企业应深入了解和贯彻环保法律法规,依法经营,防止和消除环保违法行为。

企业应设立环保专责岗位,加强环保数据和信息的收集和保留。

企业应注重环保风险管理,加强与环保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争取落实环保有关政策。

加强与社会的沟通企业被环保部门惩罚后,需要与社会加强沟通,更好地处理环保问题。

企业应主动与有关环保组织和公众进行沟通,公布自己的环保情况,接受公众的监督,增强公众的信任和好感。

企业应加强与环保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及时了解政策法规和环保标准的变化,参与环保领域的交流和合作。

结语总之,企业被环保部门惩罚后,需要重新审视自身的经营和管理,整改问题,树立环保意识,提高对社会的责任感。

杭州某汽车检测公司诉浙江省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

杭州某汽车检测公司诉浙江省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

杭州某汽车检测公司诉浙江省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
处罚案
文章属性
•【案由】行政处罚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正文
杭州某汽车检测公司诉浙江省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浙江省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认定杭州某汽车检测公司在对机动车进行检测时,未按照国家标准《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规定的档位、车速进行检测,并违法出具检测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该公司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七百元、罚款人民币三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杭州某汽车检测公司认为上述行政处罚认定事实错误、依据不足,遂提起行政复议,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经复议予以维持。

该公司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杭州某汽车检测公司在检测时未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使检测车辆达到最大功率,最终出具了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结果合格的报告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等规定,虽然相关车辆召回复检结果均为合格,但并不能因此赋予报告单以合法性,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判决驳
回杭州某汽车检测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法规类别】司法案例发布【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4.12.19【实施日期】2014.12.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2014年12月19日)目录1.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环保行政处罚案2.动感酒吧诉武威市凉州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命令案3.海丽国际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诉国家海洋局环保行政处罚案4.卢红等204人诉杭州市萧山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许可案5.君宁机械厂诉六安市金安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6.苏耀华诉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政府划定禁养区范围通告案7.泉州弘盛石业有限公司诉晋江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管理案8.梦达驰汽车系统(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诉苏州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9.夏春官等4人诉东台市环境保护局环评行政许可案10.正文花园业委会、乾阳佳园业委会诉上海市环保局不服环评报告审批决定案一、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环保行政处罚案(一)基本案情2011年12月2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环运局)以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英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气的臭气浓度超标为由,对该公司作出《限期治理决定书》,要求2012年1月31日前完成排放臭气浓度治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并经环运局验收合格;逾期未申请验收或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将按规定责令停业、关闭;要求该公司分析臭气浓度超标排放原因,制定限期治理达标计划以及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012年2月9日,三英公司向区环运局申请治理验收。

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受区环运局委托,于同年4月26日、6月28日对该公司进行臭气排放监测,两次监测报告均显示臭气浓度未达标。

区环运局遂于2012年8月29日组织验收组现场检查并对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询问,告知该公司验收结果:即存在未提交限期治理方案、废气处理技术不能确保无组织废气达标排放、排放废气的臭气浓度超标、使用的燃油不符合环保要求等四个方面的问题,未通过限期治理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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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萧山区企业不服环境处罚连续状告环保局均败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是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萧山区杭盛自行车有限公司诉萧山区环保局重复处罚、程序违法一案做出的终审判决。

至此,萧山区一场由区人民法院到中级人民法院的环保官司,终于画上了句号。

——案情回放——
2011年5月,萧山区环保局环境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杭盛自行车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并发现这家公司的自行车前处理去油和喷漆生产线未经环保审批,未配套环保处理设施擅自投入生产。

因为企业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萧山区环保局于次日便进行了立案调查。

这一查,就查出了问题,原来这家企业并非“初犯”。

经过调查核实,2010年9月,萧山区环保局曾对这家企业进行过处罚,原因是其未经环保审批,未配套环保处理设施擅自建成去油酸洗和喷涂生产线并投入生产,由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行政复议和诉讼,又不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内容,萧山区环保局于2010年12月30日申请萧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后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停止了非法生产线的生产并缴纳了罚款。

但是,从2011年4月起,当事人在未履行环境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情况下,重新启用了该生产线。

2011年5月,接到群众举报后,萧山区环保局再次对这家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

2011年7月,萧山区环保局通过邮政快递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进行陈述申辩。

于是,萧山区环保局于2011年8月5日对这家企业做出了责令停止生产和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并于2011年8月11日,通过邮政快递向当事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不服,于2011年8月25日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分析——
●企业诉环保局什么?
了解了基本案情后,我们来看看这家企业为什么要打“官司”,他们认为萧山区环保局在行政处罚中,哪些方面存在违法行为呢?
作为原告的这家企业认为:一是萧山区环保局于2010年9月8日已经对其做出过同样的处罚决定,原告也缴纳了罚款并停止生产,而2011年8月萧山区环保局又以此对其进行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重复处罚;二是萧山区环保局在做出处罚决定时未告知其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相关依据,未保障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属于程序违法。

基于上述理由,原告要求法院撤销萧山区环保局对其做出的处罚决定。

●存在哪些交锋?
企业提出重复处罚、程序违法的诉讼后,萧山区人民法院进行立案受理,并向萧山区环保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

收到通知后,萧山区环保局积极应诉,在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材料,并递交了答辩状。

答辩一:有没有重复处罚?
庭审中,萧山区环保局针对原告提出的重复处罚进行如下答辩:萧山区环保局2010年9月8日处罚内容为当事人2010年7月的违法行为,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已缴纳罚款,并停止生产,该违法行为已终结。

萧山区环保局于2011年5月查处的当事人未经环保审批和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属于当事人新的违法行为。

另外,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责令改正与连续违法认定】第二款“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

因此,萧山区环保局做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针对的是新的违法行为。

两个处罚决定针对的是同一类两个不同的违法行为,不适用当事人诉讼提出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的规定。

答辩二:有没有程序违法?
针对原告提出的程序违法,萧山区环保局进行了如下答辩:萧山区环保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11年5月19日查实当事人新的违法行为后,在制作调查笔录文书时明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2011年7月27日萧山区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通过邮政快递送达当事人,明确告诉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萧山区环保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到萧山区环保局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2011年8月5日,萧山区环保局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当事人已经不是初犯,故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过邮政快递于2011年8月11日送达当事人,符合法定程序。

综合上述理由,萧山区环保局请求萧山区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萧山区环保局2010年9月责令停止生产后,擅自于2011年4月重新开始生产,生产车间废气直排外部环境,其行为违反了有关法规规定。

萧山区环保局据此做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基本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考虑到原告再次违法生产,对其进行从重处罚,量罚适当。

萧山区环保局在做出处罚决定时,履行了立案、调查、告知、决定等法定程序,程序合法。

2011年11月18日,萧山区人民法院做出了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行政判决。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日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萧山区环保局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2012年2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案件启示——
案件历经近9个月,从区人民法院到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以萧山区环保局的胜诉告终。

那么,制胜的武器是什么呢?靠的是环保局处处依法办事。

就案件本身而言,正是由于执法人员在整个执法过程中处处能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法制部门严格依法审核,并严格按程序做出处罚决
定,环保的行政行为才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再告也告不倒。

这既维护了环境法律的严肃性,又树立了环境执法的权威性,更增强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威慑力。

通过这次行政被诉事件,也更加要求环保部门在今后的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查处违法行为的能力,以规避败诉风险。

在查处违法行为时,要在依法收集到所有的处罚法定要件时才能实施处罚。

同时在执法过程中要加强宣教工作,既要有查的细心,更要有向企业讲解违法行为的耐心。

尤其是对那些不知法而违法的企业,“说理”是取得理解、赢得配合的最好方法。

今年萧山区环保局将继续增强处罚文书的说理性,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处罚决定书中加强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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