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及假务管理制度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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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考勤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养员工爱岗敬业,克己奉公的敬业精神,维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在学校内形成纪律严明的风气;同时为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使员工保持健康的身体素质和旺盛的精力、工作张弛有度、以求得更饱满的工作热情,更有效地投入本职工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员工出勤考评是计发员工工资、各项福利补贴、加班费、奖金等薪酬分配的原始依据之一。
第三条员工考勤工作由校行政办公室负责,行政办公室设考勤专管员一人,具体负责员工考勤记录、汇总等工作。
第二章考勤管理
第四条作息时间
1、学校依照国家关于员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原则上实行每日8小时制,每周工作五天,实行双休日制。
2、上班时间8:30,午休时间11:30-13:00,下班时间17:00。
第五条考勤类别
1、上班时间已到而未到岗者,记为迟到。
2、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者,记为早退。
3、工作时间未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者,记为擅离职守。
4、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超过60分钟,或未经准假而不到岗者,均记为旷工。
第六条考勤统计与处罚
1、员工考勤统计
(1)每月1日-31(30、29、28)日为一个考勤周期。
(2)员工考勤通过员工上下班打卡登记制度完成。
(3)员工出勤打卡记录由考勤专管员于每月初5日内整理后上报。
(4)每月6日公布考勤统计结果并通报。
2、员工考勤结果的处罚
(1)迟到10分钟以内的,每次扣款10元。
(2)迟到10分钟以上20分钟以内的,每次扣款20元。
(3)迟到2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的,每次扣款30元。
(4)迟到30分钟以上60分钟以内的,每次扣款50元。
(5)迟到60分钟以上的,按旷工处理,即扣除当日工资。
(6)早退10分钟以内的,每次扣款10元。
(7)早退10分钟以上20分钟以内的,每次扣款20元。
(8)早退2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的,每次扣款30元。
(9)早退30分钟以上60分钟以内的,每次扣款50元。
(10)早退60分钟以上的,按旷工处理,即扣除当日工资。
第三章加班管理
第七条加班申请
1、学校倡导“满负荷”工作,即在正常工作时间范围内,员工全身心投入工作,做到高效率、高产能。
2、当日事、当日毕。除法定节假日和必须性加班外,其他偶尔加班提倡奉献精神。
3、员工于规定工作时间外,确需处理应急事务或保证业务时限要求的,应根据业务量大小、工时需要拟定加班人数和加班时间,填写加班申请表,由业务主管核准,报主管校长审批后由办公室备案。并要求加班人员将所做工作及完成任务情况作详实记录。
4、下列情况不作为加班:
(1)属于义务劳动的时间。
(2)未完成计划工作指标而延长的工作时间。
(3)业余安排的会议、培训、学习等活动时间。
第八条加班薪金
1、工作日、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尽量安排员工补休,实在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员工日或小时工资。
2、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工作,按国家相关规章给予工资报酬。
第四章请假与休假管理
第九条学校员工有享受法定节假日并享有申请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工伤假的权利。
第十条法定节假日
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7天(农历腊月除夕至正月初六)
3、五一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4、十一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5、清明节放假1天(4月4日)
6、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五月初五)
7、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八月十五)
第十一条请假管理细则
1、员工请假必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一般员工向所在部门负责人请假,部门负责人向主管校长请假。各类请假申请经审批后送行政办公室备案。
2、事假
(1)员工有事要请假需填写《事假申请单》,事假1天经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休假,2天-4天需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休假,4天以上需经校长批准后方可休假。
(2)如遇急事无法事先当面请假的可电话口头请假,过后补书面请假手续。
(3)1天事假,不扣日均工资;当月累计2天以上事假按天扣除日均工资;当月事假不得超过4天。遇特殊情况须报校长审批。
3、
4、病假
(1)员工请病假需提供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诊断书及本人的假条办理请假手续。如本人不能亲自请假可托别人代请或电话请假,事后出示证明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2)3天以内(含3天)病假不扣日均工资;4天以上(含4天)按天扣除日均工资。
4、婚假:员工结婚,凭结婚证可以请假7天。婚假应当一次性休完,逾期不休或少休的,假期自动取消。婚假期间遇法定假日或公休日的不予以顺延。
5、丧假: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去世,可享有3天丧假。需异地奔丧的,可另加往返路程所需天数。
6、产假:女员工分娩所申请产假,需持《准生证》等有效材料到行政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分娩顺产给假90天、难产105天;计划生育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
7、工伤假:员工因职业灾害或执行公务而受伤,在取得规定的因工证明材料后,凭指定医院医疗休息证明后,其治疗和休养的时间给予工伤病假。
第十二条销假
1、休假期内返回工作岗位的,需及时到考勤专管员处销假。如不能及时销假,在休假期内按请假处理,休假期已满的,按旷工处理。
2、休假期结束如不能按时返回工作岗位的,应及时办理续假申请,并与返回后补交续假证明,补办续假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学校行政办公室。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