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和监督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1号令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1号令)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车辆基本技术条件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营运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生产安全及高效节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注:发布此部令时公交运输、出租车运输、租赁车经营管理的法规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运输经营者对营运车辆的技术管理以及运输管理机构对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监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运输经营者,是指取得《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客货运输、城市公交运输、出租车运输经营者及汽车租赁、汽车驾驶培训的经营业户。
本规定所称营运车辆,是指配发《运输证》,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以及用于汽车租赁经营、驾驶员培训经营的车辆.第四条运输经营者是所属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规定落实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同时接受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监管,以及对其营运车辆市场准入的审查和车辆技术性能定期审验.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导下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各类运输经营者的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车辆技术管理第六条运输经营者应当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车辆技术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营运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七条运输经营者应当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车辆技术及车辆技术管理标准(规范);执行交通行业标准规范的营运车辆技术要求.第八条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由车辆技术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的车辆技术管理机构.所属车辆较少的,应当有专职技术管理人员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第九条车辆技术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一)做好营运车辆购置前有关车辆综合性能要求、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及客车类型等级的评估;(二)负责营运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和记录填写,保证营运车辆技术档案的完整和准确;(三)根据国家标准及车辆的结构性能、使用条件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定额标准,包括各主要营运车型的定期维护周期、作业项目及燃料消耗量定额,轮胎行驶里程定额等。
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3篇)
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保护乘客和行人的生命安全,维护交通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营运车辆行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营运车辆指在道路上运送旅客或货物并收取费用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是指在运行过程中,确保车辆安全可靠、司机安全驾驶、乘客安全出行的生产过程。
第五条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是指对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第二章营运车辆管理机构第六条营运车辆管理机构是指负责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管理的政府部门或单位。
第七条营运车辆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制定和完善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监管规章制度;(二)组织开展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三)开展对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四)对违反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惩处;(五)协调处理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的突发事件。
第三章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监测第八条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监测包括对车辆、驾驶员和乘客的监测。
第九条对车辆的监测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车辆的行驶状态和路线;(二)车辆的技术状况和维修保养情况;(三)车辆的安全设备是否符合标准;(四)车辆的车载设备是否正常运行。
第十条对驾驶员的监测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驾驶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二)驾驶员是否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三)驾驶员的驾驶技术和安全意识;(四)驾驶员的工作状态和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对乘客的监测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乘客的安全乘车意识;(二)乘客的规范行为和遵守交通规则;(三)乘客的投诉和意见反馈。
第四章营运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二条营运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车辆的选择和配置;(二)车辆的维护保养;(三)车辆的技术检测和改装;(四)车辆的装备设施;(五)车辆的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六)车辆的安全培训。
(最新1号令)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月14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1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车辆基本技术条件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汽运有限公司公交公司营运车辆维护和检验技术管理规定
XXXX汽运有限公司公交公司营运车辆维护和检验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司营运车辆车况性能,规范二级维护作业流程,提高维修质量,确保车辆的安全行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针对公司内部所属营运车辆,各二级修理厂(含签订维修合同)的车辆保养及检查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三条单位对所属营运车辆要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完整准确记载车辆的基本情况和主要性能;运行使用情况;主要零部件修理情况;监测和维修记录;事故特损记录等,实行一车一档(车辆技术档案样本见附件)。
第四条坚持预防为主,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对客运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适时更新报废的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单位应成立机务管理机构,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专门负责车辆的技术档案和维修检验资料的整理、登记和保存,以备查验。
第三章车辆保养维护第六条车辆日常维护应有驾驶人员负责,每天发车前、行车中、收车后,对车辆安全部位以及油、水、电路系统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修理。
第七条车辆每行驶2000—3000公里,应进行一次一级维护,严格按照规定,对车辆做到检查、清洁、润滑、紧固工作。
第八条车辆二级维护,必须在具备二级修理资质的修理厂进行。
二级维护的作业项目和质量监督标准参照省交运集团(皖交运安〔2016)17号)文件执行。
第九条车辆的二级维护间隔里程,客运车辆每行驶20000+5000公里为一个二维周期。
第十条车辆二级维护进场严格按照二级维护作业流程进行(作业流程见附表),做到全过程检验把关。
第十一条车辆二维作业应按照作业流程,具备二维车辆送修单、进厂检验单、过程检验单以及出厂检验单。
并由承修人及检验人员签字。
第十二条车辆二级维护竣工以后,必须由检验人员检验合格后签字盖章,开据二维出厂合格证。
第十三条车辆二级维护完成后,应上检验台检测,并保存监测数据,装订存档。
第十四条各修理厂对营运车辆应建立车辆维修档案,实行一车一档。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1号令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1号令)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车辆基本技术条件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对营运车辆的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以及对驾驶员的驾驶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确保营运车辆安全运行。
第三条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遵循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参与的原则,实现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监控系统建设第五条营运车辆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相应的监控平台。
第六条卫星定位装置应能实时记录车辆运行数据、驾驶员行为数据等信息,并具备远程监控、数据传输等功能。
第七条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二)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三)具备与相关部门监控平台的数据交换和共享功能。
三、企业监控管理第八条营运车辆企业应建立健全动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监控。
第九条营运车辆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对车辆运行数据、驾驶员行为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第十条营运车辆企业应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营运车辆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四、政府监管第十二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手段。
营运车辆管理制度
营运车辆管理制度营运车辆管理制度是指对营运车辆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
营运车辆是指用于运输人员和货物的车辆,如出租车、客运车辆、货运车辆等。
营运车辆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能够提高营运车辆的运营效率、安全性和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出行和货物运输的安全。
一、营运车辆准入制度营运车辆准入制度是指对申请营运车辆的准入条件和程序进行规定,并通过准入审查来审核、验收车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障车辆的质量和安全性,确保符合营运标准的车辆才能进行运营。
准入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营运车辆注册要求:对车辆的品牌、型号、座位数、载重量等进行规定,确保车辆的基本性能符合要求。
2.技术要求:明确车辆的燃油消耗、污染排放、安全装备等技术指标。
3.车辆检测:设立车辆检测机构,对营运车辆进行定期检测,确保车辆的运行安全和技术状态良好。
4.受理程序:规定车辆准入的申请流程和所需材料,确保准入审查的程序化和公正性。
5.文书管理:建立车辆准入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车辆准入信息的完整和可查性。
二、营运车辆运行管理制度营运车辆运行管理制度是指对已经准入的营运车辆进行运行行为的规范和管理。
该制度的实施能够确保车辆运行的安全和服务的质量,提高营运效率。
运行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驾驶员管理:要求车辆驾驶员具备相关职业资格和技能,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驾驶员具备良好的驾驶技巧和服务意识。
2.车辆维护保养:设立车辆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车辆定期进行保养和维修,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3.安全装备管理:规定车辆安全装备的配置要求,如灭火器、急救箱等,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4.车辆运行监控:建立车辆运行监控系统,对车辆的行驶轨迹、里程数等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5.投诉处理:建立营运车辆投诉处理机制,对投诉进行认真核查,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三、营运车辆服务管理制度营运车辆服务管理制度是指对运营中的车辆服务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以提高服务质量和乘客满意度。
规范运输道路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运输道路管理,保障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效率,维护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驾驶员、运输企业和相关单位。
第三条运输道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三)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四)企业自律、社会监督。
第二章运输车辆管理第四条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取得相应的行驶证和营运证。
第五条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六条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安全设备,如卫星定位系统、紧急制动装置等。
第七条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性能稳定。
第八条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对车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第九条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得超载、超速、疲劳驾驶。
第十条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
第三章运输驾驶员管理第十一条从事道路运输的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的驾驶证,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第十二条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
第十三条驾驶员应当定期参加体检,确保身体健康,符合驾驶要求。
第十四条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和教育,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五条驾驶员在运输过程中,应当文明驾驶,礼貌行车,不得违章停车、占用应急车道。
第十六条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
第四章运输企业管理第十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九条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驾驶员和车辆的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乘客投诉。
营运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营运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修订草稿-提供给修订工作组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生产安全及高效节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注:发布此部令时公交运输、出租车运输、租赁车经营管理的法规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运输经营者对营运车辆的技术管理以及运输管理机构对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监管.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运输经营者,是指取得《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客货运输、城市公交运输、出租车运输经营者及汽车租赁、汽车驾驶培训的经营业户。
本规定所称营运车辆,是指配发《运输证》,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以及用于汽车租赁经营、驾驶员培训经营的车辆。
第四条运输经营者是所属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规定落实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同时接受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监管,以及对其营运车辆市场准入的审查和车辆技术性能定期审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导下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各类运输经营者的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车辆技术管理第六条运输经营者应当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车辆技术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营运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七条运输经营者应当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车辆技术及车辆技术管理标准(规范);执行交通行业标准规范的营运车辆技术要求。
第八条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由车辆技术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的车辆技术管理机构。
所属车辆较少的,应当有专职技术管理人员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第九条车辆技术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一)做好营运车辆购置前有关车辆综合性能要求、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及客车类型等级的评估;(二)负责营运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和记录填写,保证营运车辆技术档案的完整和准确;(三)根据国家标准及车辆的结构性能、使用条件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定额标准,包括各主要营运车型的定期维护周期、作业项目及燃料消耗量定额,轮胎行驶里程定额等。
(2016)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车辆基本技术条件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四)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
危货运输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1号令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1号令)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车辆基本技术条件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规定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附件1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及安全隐患排查管理规定
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及安全隐患排查管理规定一、总则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及安全隐患排查管理规定旨在加强对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和安全隐患的排查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营运车辆技术状况的排查管理1、车辆技术评估营运车辆应定期进行技术评估,以确保车辆的技术状况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技术评估应由经过相关认证的机构进行,并定期进行复检。
2、保养维护营运车辆的保养维护工作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括定期更换机油、检查制动系统、轮胎磨损情况等。
保养维护记录应详实并及时更新。
3、技术状况排查定期对营运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排查,包括检查车辆的发动机、制动系统、转向系统、轮胎、灯光等,确保车辆各项技术指标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4、技术状况记录对于每一辆营运车辆,应建立详细的技术状况记录,包括车辆的保养维护记录、技术评估结果、技术状况排查结果等,以便监管部门进行查验。
三、安全隐患排查管理1、安全隐患排查责任营运车辆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车辆所属单位负责,应设立专门的安全隐患排查部门,并配备专业人员进行排查。
2、安全隐患排查内容安全隐患排查应包括对车辆的制动系统、转向系统、轮胎、灯光、安全带等关键部位的检查,以及车辆的车身结构、安全设施等方面的排查。
3、安全隐患排查周期营运车辆应按照一定周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具体周期应在营运车辆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并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
4、安全隐患排查记录对于每一辆营运车辆,应建立详细的安全隐患排查记录,包括排查的时间、检查的内容、存在的问题等,以便监管部门进行查验。
四、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1、监督检查相关监管部门应定期对营运车辆的技术状况和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营运车辆的技术状况和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控制。
2、处罚措施对于存在技术状况问题或安全隐患无法整改的营运车辆,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处罚措施,包括暂扣营运资格证、查封营运车辆等。
五、宣传教育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和安全隐患排查管理规定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车辆所属单位和驾驶员的管理和安全意识,促进营运车辆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13号【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3.07【实施日期】1990.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1990年3月7日交通部令第13号发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运输业运输车辆(汽车和挂车)的技术管理,保持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安全生产,充分发挥运输车辆的效能和降低运行消耗,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汽车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车辆技术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和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对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合理改造、适时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综合性管理。
第四条车辆技术管理应依靠科技进步,采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建立车辆质量监控体系,推广检测诊断和计算机应用等先进技术,开展多种形式的职工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车辆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把管好、用好、维修好车辆,提高装备素质,确保运输车辆在使用中的良性循环,作为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责。
运输单位各自的主管部门应把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列为运输单位经理(厂长)任期责任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交通部归口管理全国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或其授权的所属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本地区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各汽车运输单位负责本单位车辆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交通部车辆技术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车辆技术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二)依法制定全国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和制度;(三)负责全国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四)组织交流和推广车辆技术管理的先进经验和现代化管理方法。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车辆技术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和制度,并组织实施;(二)依法制定本地区有关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定额和措施;(三)对本地区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进行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四)组织安全、法制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车辆技术管理人员、技工、驾驶员的素质;(五)推广现代化管理方法和先进经验,开展爱车、节油、节胎等竞赛活动和各种咨询服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GB/T 35658);(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九条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23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核查、维护修理、检验检测、年度审验、注销退出等环节进行的全过程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验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智能化、轻量化、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车辆技术条件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
(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以及依法制定的保障营运车辆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依法制定的关于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限值标准的要求。
(四)车辆(挂车除外)的技术等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的要求,达到二级以上。
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检查的规定(二篇)
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检查的规定,____字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检查是对营运车辆在运营过程中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评估的一项重要工作。
这项工作的目的是保障广大乘客和交通参与者的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率,提高道路交通的安全性。
下面将详细介绍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检查的规定。
一、检查标准和要求1. 车辆技术状况:营运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包括车辆的发动机、传动系统、转向系统、刹车系统、悬挂系统、轮胎系统、灯光系统、电气设备等各个部件的完好性和正常运行情况。
2. 安全设备和装置:营运车辆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装置,包括喇叭、灭火器、安全带、照明设备、轮胎防滑链等。
这些设备和装置必须正常有效,能够在紧急情况下发挥应有的作用。
3. 车辆外观和车身结构:营运车辆的外观必须整洁美观,车身结构必须牢固稳定,不得有明显的变形、裂纹和腐蚀等缺陷。
车辆的玻璃、车灯、车窗等部件也必须完好无损,不得有破损和严重污渍等影响行驶安全的问题。
4. 车辆载重和超载情况:营运车辆的载重不能超过车辆的承载能力标准,不得存在超载现象。
超载会影响车辆的稳定性和制动效果,增加交通事故的风险。
二、检查项目和流程1. 车辆信息核查:检查人员会核对车辆的相关信息,包括车牌号码、车辆型号、车辆厂家、车辆年限、营运证等。
这些信息是判断车辆合法性和安全性的重要依据。
2. 车辆技术状况检查:对车辆的发动机、传动系统、转向系统、刹车系统、悬挂系统、轮胎系统、灯光系统、电气设备等各个部件进行检查。
检查人员会使用专业检测设备和工具,对这些部件的性能和功能进行评估。
3. 安全设备和装置检查:对营运车辆配备的安全设备和装置进行检查,包括喇叭、灭火器、安全带、照明设备、轮胎防滑链等。
检查人员会检查这些设备和装置是否正常完好,能否正常使用。
4. 车辆外观和车身结构检查:对营运车辆的外观和车身结构进行检查,包括外观整洁程度、车身变形、裂纹和腐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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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和监督规定第3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保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生产安全及高效节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注:发布此部令时,国家对公交运输、出租车运输、租赁车辆经营管理的法规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运输经营者对营运车辆的技术管理以及运输管理机构对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监督。
本规定所称运输经营者,是指取得运输经营许可,从事运输经营的道路客货运输、城市公交运输、出租车运输经营者及汽车租赁、汽车驾驶培训经营业户。
本规定所称营运车辆,是指从事营业性客运、货运的车辆以及用于汽车租赁经营、驾驶员培训经营的车辆。
本规定所称运输管理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导下的道路运输、城市公交(出租)等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条运输经营者是所属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规定落实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的原则。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是营运车辆维修、检测的技术支持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实施车辆维护和检测工作,遵循诚信、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营运车辆维护质量和检测结论的真实性。
第五条国家鼓励运输经营者使用清洁能源车辆和节能降耗达标车型;鼓励道路货物运输使用厢式货车、多轴重型车以及采用集装箱、甩挂运输方式的货车。
第六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导下的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履行对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及营运车辆的监督管理职责。
对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管理状况和营运车辆的监督工作,应当采取信息化、网络化手段,提高行政监管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车辆技术管理第七条运输经营者应当贯彻国家有关车辆技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营运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交通行业有关车辆技术管理标准(规范)。
第八条非个体经营的运输经营者应当设置车辆技术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对所属车辆实施技术管理工作。
企业等级为三级以上(含三级,下同)的客运经营者和企业等级为四级以上(含四级,下同)的货运经营者,必须设置车辆技术管理机构,车辆技术管理专职人员应不少于5人。
其它运输企业及三级以上客运企业、四级以上货运企业所属的基层运输单位,专职车辆技术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
车辆技术管理专职人员应当具备汽车相关技术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第九条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建立的主要制度:(一)车辆购置、更新、报废管理制度;(二)车辆档案和及时完善档案的管理制度;(三)车辆燃料消耗量定期记录与考核奖惩管理制度;(四)车辆日常维护、定期维护及视情修理管理制度;(五)车辆行驶记录仪与车载卫星定位、跟踪设置监控管理制度。
第十条营运车辆技术管理的主要职责:(一)做好营运车辆购置前有关车辆综合性能、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及客车类型等级的评估,选购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技术条件的运输车辆;(二)建立营运车辆单车档案。
车辆注册登记证书、出厂合格证等原始资料,车辆维修、主要总成部件更换、燃油消耗记录、汽车行驶记录仪记录及车辆技术评定、核查、审验证明等,均应归档妥善保存;(三)根据国家标准及车辆的结构性能、使用条件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定额标准,包括各主要营运车型的定期维护周期、作业项目及燃料消耗量定额、轮胎行驶里程定额等;(四)制定营运车辆定期维护计划并负责计划的落实;(五)组织驾驶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车辆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车辆日常维护知识的学习,指导驾驶人员、相关人员做好车辆日常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业务;(六)开展营运车辆安全行驶、节能降耗等驾驶人员业务培训和技术竞赛活动;(七)落实营运车辆行驶记录仪(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和跟踪监控设置视同行驶记录仪)的应用与监管工作;(八)向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定期维护计划及计划执行率等车辆技术管理的备案、统计资料。
第十一条运输经营者应当正确处理运输生产和车辆技术管理的关系,在保障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基础上,实现安全和节能降耗的运输生产。
(一)车辆行驶记录仪应当正常使用,通过定期审查发现并解决车辆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接受运输管理机构对车辆行驶记录的抽查。
(二)车辆燃油消耗量应当定期登记,进行统计和分析并实行车辆燃料消耗奖惩管理。
(三)在接受应急任务和重大运输业务前,应当对营运车辆进行整车装备和安全性能的全面检查,确保车辆良好技术状况。
(四)长期从事异地运输的所属车辆,必须纳入营运车辆定期维护计划并加强管理。
第三章车辆营运条件第十二条营运车辆应当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18565)要求,并按照《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T198)进行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一)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二级车况的车辆,禁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二)车辆在营运市场准入前(含已经配发过营运证件的转籍过户车辆)和车辆定期审验中,均应当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并评定车辆技术等级。
(三)车辆定期审验中,经综合性能检测,原评定的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已不符合评定要求的,车辆技术等级应当据实调整。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车辆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 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 719)的规定。
(一)新购置拟投入营运的车辆(包括转籍过户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前进行燃料消耗量达标核查,不符合达标车型核查项目具体规定的,禁止进入营运市场。
(二)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应当选购交通运输部发布在《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中的节能达标车型,并符合具体车型要求的技术参数和配置。
(三)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旅客运输车辆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T325)、《公共汽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定的技术参数及配置。
(一)车辆配发营运证件前,应当进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
车辆定期审验时应进行客车类型等级复核,经复核,原评定的客车类型等级已不符合要求的,其类型等级应当据实调整。
(二)道路班线客运车辆和旅游客车,应当是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中的等级车型,并应符合相应等级核定的技术参数和配置。
(三)出租车及租赁性质的商用车型,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T325)具体规定的高级或中级商务车的技术参数及配置条件。
(四)乡村道路营运客车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T325)有关规定,达到普通级以上(含普通级)类型等级车型的技术参数及配置。
(五)城市公交汽车应当符合《公共汽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有关技术参数及配置规定并评定类型等级。
第十五条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及车辆设备,应当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 617-2004)具体要求的各项规定。
第十六条其它应当执行的营运车辆技术条件(一)营运客车通道内不得设置供乘客使用的折叠式座椅。
(二)道路运输卧铺客车和双层座位客车,必须选购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高级营运客车。
(三)班线、旅游客车、重型货车、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和使用卫星定位、跟踪动态监控系统。
第十七条大吨位柴油厢式货车、多轴重型车以及采用集装箱、甩挂运输方式的货车,鼓励选择交通运输部发布在《道路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表》中的车型。
《道路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表》中的车型,实行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
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由交通运输部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发布,全国统一执行。
第十八条车辆取得营运证件后,禁止擅自改变车辆类型或用途、更换车辆主要总成部件、增大车辆外廓尺寸和货厢栏板内尺寸或者增加承载限值以及擅自加装燃油箱。
(一)改变车辆类型或用途,是指将客车改为货车、货车改为客车、普通货车改为专用货丰、专用货车改为普通货车、卧铺客车改为座位客车、座位客车改为卧铺客车。
(二)更换车辆主要总成部件,是指更换与原车型不—致的发动机、变速箱、前桥、后桥或者车架;更换车辆车身或者罐车罐体;改变车辆悬架形式(空气悬架、复合悬架、钢板弹簧式悬架等悬架形式之间的改变)。
(三)增大车辆外廓尺寸(包括货厢栏板内尺寸),是指增大车辆外廓尺寸(车高、车宽或车长),拆除货厢拦板或者加装活动式栏板,改变车辆注册登记的相关尺寸;(四)增加承载限值,是指增加轮胎数量;增加车轴数量;增加客车座位或者卧铺铺位。
第十九条营运车辆发动机由燃油改燃气时,须报经当地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监管部门审批,由取得经营资格的单位进行改装。
第二十条车辆生产者发出召回公告,运输经营者应当及时进行召回维修;当车辆生产者召回公告告知用户停止使用或者国家车辆主管部门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时,运输经营者应当停止存在缺陷车辆的营运并及时进行召回维修。
负责召回维修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优先为被召回的营运车辆进行有关检修调整或更换零部件的召回维修作业。
第二十一条在用营运车辆经定期审验,车辆技术状况符合以下具体条件时,应当退出营运市场:(一)车辆技术状况下降,技术等级达不到二级以上(含二级)的。
(二)车辆实际燃料消耗量超过交通行业标准对在用营运车辆燃油消耗量限值规定的。
(三)车辆非法擅自改装,擅自改装状况属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
第四章营运车辆档案第二十二条营运车辆应当建立《营运车辆档案》。
《营运车辆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登记、车辆参数与配置登记、车辆变更记录、修理和定期维护记录、车辆行驶里程与燃油消耗记录、车辆定期审验及技术等级与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记录等。
第二十三条《营运车辆档案》采用电子化网络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运输经营者、承担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作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承担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及定期维护竣工检测作业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均需配置《营运车辆档案》计算机端口设备。
《营运车辆档案》计算机端口应用软件,由交通运输部监制并发至各使用单位。
第二十四条《营运车辆档案》主要内容由相关的运输管理机构、运输经营者、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营运车辆维护和竣工检测单位分别负责录入。
车辆档案记载数据经运管机构审核输入网络程序后,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五条营运车辆档案电子卡随车携带,取代车辆纸质营运证件,是证明车辆营运资格的证件。
车辆技术等级检测、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燃料消耗量达标核查、车辆定期维护作业及其竣工检测以及定期审验等情况,均需在相关端口输入信息。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运输管理机构配发营运车辆档案电子卡读卡器,车辆年度审验及车辆营运期间,运输经营者及其车辆驾驶人员应当接受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对其营运车辆档案电子卡的核查。
第二十七条《营运车辆档案》电子化网络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时间,由交通运输部另行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