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风险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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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阳汇都村镇银行

贷款风险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强化信贷人员的风险责任意识,促进寿阳县汇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人员合法、合规地开展信贷业务,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贷款风险追究责任制度,是指为有效强化信贷人员的风险意识、管理职责、区分责任,按不同岗位承担不同的贷款风险责任,并实行风险赔偿和行政责任追究的考核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贷款为本外币贷款、押汇、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和信用证、保函等信用业务。

第四条贷款划分为管理责任贷款和新增责任贷款。

管理责任贷款是指二◦一三年十二月三^一日前已存在的且界定为正常的存量贷款,由本行岗位责任人承担管理和风险责任。如经本行审批决策发放且确因决策失误造成贷款重大损失的,本行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风险责任。

新增责任贷款是指二◦一四年一月一日起发放的新增贷款,由不同岗位责任人承担不同的风险责任。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责任人包括以下人员:

(一)本行信贷调查、审查、审批岗人员(贷款会办小

组人员);

(二)本行业务部、信贷管理部的信贷调查岗、审查岗、审批岗人员;

(三)本行贷款审批岗人员(贷款会办小组成员及贷款

审查委员会成员、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成员);

(四)其他应承担贷款风险责任的非信贷人员。

第二章贷款风险责任的划分及责任追究

第六条调查、审查、审批等各岗位人员在发放贷款的运作过程中必须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并签名。没有明确表示意见,视为“同意”

第七条贷款风险责任按各不同权限划分为:

(一)信贷人员权限内审批发放的贷款,信贷人员承担全部风险责任。

(二)支行权限内审批发放的贷款。调查岗承担85%的风险责任,审查岗承担10%的风险责任,审批岗承担15%的风险责任。

(三)超权限报本行审批的贷款。

1.支行报总行权限审批的发放的贷款。支行承担90%的风险责任,总行调查岗承担5%的风险责任,审查岗承担3%的风险责

任,审批岗承担2%的风险责任。

2.超过支行权限,由总行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国际业务部

决策发放的增量贷款。支行承担85%的责任,总行相关部门审查岗承担10%的责任,审批岗承担5%的责任。

3.超过总行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国际业务部审批权限由分管行长决策发放的增量贷款。支行承担85%的责任,总行相关部门调查岗承担7%的责任,审查岗承担5%的责任,分管行长承担3%的责任。

4.超过支行权限由总行贷款会办小组、贷审会决策发放的增量贷款。支行承担85%的责任,总行调查岗分摊7%,审查岗分摊5%的责任,总行审批岗分摊3%的责任。以上调查、审查、审批各岗位中,主办人承担70%的风险责任,经办人承担30%的风险责任。各岗位主办和经办人划分详见《寿阳汇都村镇银行信贷管理制度》。

第八条管理责任贷款风险赔偿。管理责任贷款出现不良后,贷款行要及时采取措施督促客户归还贷款,如贷款发生不良时间超过3个月没有收回,根据贷款种类、方式等实行全额和非全额赔偿。

(一)全额赔偿。以下贷款出现损失,由责任人全额赔

偿:

1.质押贷款;

2.超权限发放或变相越权逆程序发放的贷款;

3.冒名贷款;

4.与借款人合谋,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或有以贷谋私行为的贷款;

5.其他经总行认定需全额赔偿的违规违纪贷款。

(二)非全额赔偿。除上述全额赔偿贷款之外,其余贷款采用额度与比例相结合的累进风险赔偿制度:

1. 2万元(含)以内部分为10% ;

2. 2万元至25万元(含)部分为8% ;

3. 25万元至50万元(含)部分为4% ;

4. 50万元至100万元(含)部分为1% ;

5. 100万元以上部分为0.5%。

6.存量贷款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管理责任贷款非全额赔偿标准执行赔偿制度:

(1 )不良贷款确因主观失职而造成失去诉讼时效的;因管理不力致使贷款抵押资产被变卖、转让造成贷款风险损失的。

第九条新增贷款风险赔偿。自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新增的贷款,发生不良时间超过3个月没有收回,根据贷款

种类、方式等实行全额和非全额赔偿。

(一)全额赔偿。以下贷款出现风险和损失,由责任人全额赔偿:

1.质押贷款;

2.超权限发放或变相越权逆程序发放的贷款;

3.冒名贷款;

4.与借款人合谋,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或有以贷谋私行为的贷款;

5.其他经总行认定需全额赔偿的违规违纪贷款。

(二)非全额赔偿。除上述全额赔偿贷款之外,其余贷款采用额度与比例相结合的累进风险赔偿制度:

1. 2万元(含)以内部分为12% ;

2. 2万元至25万元(含)部分为10% ;

3.25万元至50万元(含)部分为5% ;

4.50万元至100万元(含)部分为2% ;

5.100万元以上部分为1%。

第十条赔偿金额根据责任人责任比例进行分摊。

第^一条自实施风险赔偿金之日起按风险贷款本息收

回(处理)金额、时间长短实行比例返回。

(一)三个月内收回的返回100% ;

(二)三个月以上至六个月(含)以内收回的返回90% ;

(三)六个月以上至九个月(含)以内收回的返回80% ;

(四)九个月以上至一年(含)以内收回的返回70% ;

(五)一年以上至一年半(含)以内收回的返回60% ;

(六)一年半以上至二年(含)以内收回的返回50% ;

(七)超过二年以上的一般不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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