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风险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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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贷责任制度

商业银行信贷责任制度

黄石市商业银行信贷责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的加强和完善信贷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严加防范和控制信贷资产的风险,根据金融违纪行为处罚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度,制订本信贷管理责任制;第二条信贷管理责任制本着“谁发放、谁负责”的原则,遵循信贷资金运动的客观规律;第三条全行所有信贷管理人员和信贷管理机构都必须受信贷管理责任制的约束;第二章信贷管理职责第四条各级信贷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贷款通则、黄石市商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及有关贷款发放和审批的有关规定;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第五条客户经理要对客户总经理支行行长负责,客户总经理支行行长对市行负责;第六条信贷管理责任人分为第一责任人和经营主责任人,第一责任人为在借款借据和在呈报市行审签表上签字的管户客户经理;经营主责任人为客户总经理支行行长;一第一责任人的职责:1、负责贷款申请的调查,对借款人进行全面、详细、深入的调查;主要内容包括:借款人资格、股东结构、资产负债、生产经营情况、贷款项目及用途、不利因素等,全面真实地撰写调查报告;明确贷与不贷、贷多贷少、期限长短、贷款方式等意见;并对贷款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2、核实担保抵押物品的真实性和价值;对保证人视同借款人一样进行调查,并了解保证人真实意图,对抵押物要现场核实,审查有关文件资料与抵押物是否一致,并对实际价值进行评估,审查质押物的真伪和手续的完备;并对保证人的保证资格的调查和抵质押物的真实性负责;3、依法合规办理各项贷款手续;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办理抵押物登记,质押物冻结等相关手续,并对各项手续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负责;4、负责贷款户的贷款检查管理,监督银行贷款的合理使用,落实收贷收息的资金来源,按期收回本息;当发现危及银行贷款安全的问题,应立即报告,不得隐瞒;5、收集和整理信贷档案,妥善保管各种文件和证据,不得损毁遗失;6、认真执行贷审会决议;7、按规定要求及时发送和回收贷款催收通知单,认真核对帐务,督促借款人及时续办担保手续,确保银行债权的有效性;二经营主责任人的职责:1、按国家不同时期的金融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根据本行的资产负债情况和市行的授权范围,把握贷款的总量和结构,做好贷款的审核;2、对客户经理报送的贷款资料要进行认真审查,审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规性;审核贷款的法律手续和文书的合法性,审查材料是否完整和全面;情况不明的要责成有关人员重新调查落实或亲自调查落实,并明确签注贷款意见;3、全面加强信贷管理;检查、督促、指导第一责任人正确履行其工作职责,定期分析研究本行信贷资产状况,确保信贷资产的完整与安全和我行债权连续有效;4、及时解决客户经理反映的有关问题,对危及我行信贷资产安全情况,有权依法采取一切保全措施,并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不得隐瞒;5、以身作则,抵制各种形式的违规违法行为,不得强令信贷部门发放贷款,不搞人情贷款和以贷谋私;6、做好综合反映工作,及时总结信贷工作经验和教训,不断提高信贷管理水平,组织和带领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7、对本行信贷资产的真实性、安全性负有全面责任,对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负有连带责任;第七条各责任人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及岗位职责,自主独立办理信贷业务,不受外界影响,有权拒绝各方干扰;第三章贷款责任人界定及追究第八条依据贷款的操作程序和贷款的风险程度,从方便信贷管理责任制考核出发,在非不可抗力的影响下,把信贷管理的失职失误归纳为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贷款尚未到期,借款人出现严重的经营及财务危机,已濒临破产、倒闭、停产、半停产;二贷款尚未到期,借款人连续拖欠贷款利息三个月以上;三贷款逾期三个月以上;四贷款发放一年内,贷款项目停建或被撤销的;第九条贷款期限内,借款人已无能力支付贷款利息,并拖欠达三个月的,贷款第一责任人则下岗清收贷款本息;经营主责任人应立即向市行书面报告相关情况;第十条客户经理管理的贷款出现不良,且不良贷款金额达到其管理贷款总额的2%,或连续两个月出现不良贷款的,贷款第一责任人下岗清收贷款,经营主责任人应立即向市行书面报告相关情况,并协助第一责任人清收;第十一条下岗清收阶段,停止发放客户经理的考核收入,每月按310元发放工资;再根据其清收的具体情况,决定恢复或调离客户经理岗位;第十二条贷款逾期一年仍无法收回的,第一责任人应主动提出辞职或调离商业银行,并给予经营主责任人降职或撤职处分;第十三条违规发放贷款,经努力收回部分或大部分贷款本息仍造成部分贷款损失的,应予以处罚和赔偿;第十四条处罚种类:一批评教育:包括口头警告、书面检讨、通报批评;二经济处罚:包括扣发个人所得、罚款、赔偿经济损失;三行政纪律处分:包括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四其它处理:包括下岗待聘、限期调离;第十五条由下列情况造成贷款本息损失的要予以处罚、赔偿、责任追究;一故意隐瞒借款人或项目对贷款安全的不利因素;二对借款人或项目的调查评估与事实严重不符;三发放假名、冒名贷款;四未按规定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五未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和质押物品的核实;六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七违规徇私向家属、朋友发放贷款;八当发现危及银行贷款安全的情况不报告,又不采取积极措施;九丢失和毁损重要信贷档案致使银行贷款损失;十贷款后管理不积极,不主动导致贷款丧失诉讼时效或贷款担保失效;第十六条凡贷款发生损失,由市行市场营销部组织相应业务人员进行全面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如实上报贷审会,由贷审会根据具体原因及责任大小,提出责任处理意见及赔偿意见,提交市行行务会作出责任处理及赔偿决定;第十七条责任及赔偿分摊;造成贷款损失的责任,原则上由第一责任人承担80%,经营主责任人承担20%;第十八条赔偿金额的计算;根据市行决定的赔偿金额乘以各责任人应承担的百分比等于各责任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直接从责任人保证金中扣除;第十九条凡因违反有关规定发放贷款,而被有关监管部门处罚的一律由有关责任人承担,第一责任人与经营主责任人分担比例按第十七条规定执行;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本信贷管理责任制由市行审贷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二十一条本信贷管理责任制自签发日起开始执行;。

银行信用风险经济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信用风险经济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模版

信用风险经济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统一全行信贷业务违规行为处理,强化内部控制,增强员工履职尽责意识,完善信用风险控制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信用风险责任范畴指本行已存在事实风险的各类信贷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经济责任追究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颁布的关于金融业务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本行制定的业务经营与内部管理的制度、规定与办法(含各个环节的未尽职行为),依照本办法进行的信用风险违规行为的经济赔偿。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本行有信用风险调查、审查、审批权的各类人员,包括公司类、零售类、负债类客户经理,营销型网点负责人,各级审查人,有权审批人等。

退休人员(含内退人员)经查实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本办法进行处理。

已与本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查实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应根据本办法酌情处理,本行保留对其责任追究情况通报所在单位、银行业协会,或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法律手段的权利。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全流程责任人指信贷业务准入时至追责程序启动前,各环节的调查、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人。

涉及信用风险的其他业务经总行有权决策会议讨论确定后,可参照本办法对该类业务涉及信用风险的调查、审查、审批和后续管理人员进行追责。

第六条本办法仅涉及信用风险违规行为的经济赔偿措施,包括责任罚款、风险赔偿。

对于同一违规行为,本办法中经济赔偿与《xx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经济处罚实施办法》中经济处罚不重复进行。

违规行为须进行纪律处分的,根据《xx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分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条信用风险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统一、尽职免责、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对信贷业务存在违规行为,但未形成信用风险的,或相关经办人在信贷业务中存在违规行为,但对信用风险的形成无关联性作用的,不适用本办法,应根据《xx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经济处罚实施办法》、《xx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分管理办法》、《授信尽职调查考核管理办法》、《授信尽职审查考核管理办法》、《信贷尽职检查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罚。

信贷责任追究实施方案

信贷责任追究实施方案

信贷责任追究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信贷活动在经济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然而,信贷活动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尤其是信贷责任不清晰、追究不到位的问题。

为了规范信贷市场秩序,保护借款人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需要制定信贷责任追究实施方案。

二、目标。

本方案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信贷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各方责任,提高信贷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实施方案。

1. 建立信贷责任追究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规范信贷活动的行为准则。

2. 设立信贷责任追究的监管机构,加强对信贷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

3. 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信贷活动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4. 完善信贷合同和借款协议,明确借款人和金融机构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的行为。

5. 加强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防范信贷风险,降低不良贷款率。

6. 建立信贷责任追究的奖惩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惩处,对合规行为给予适当奖励,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

四、实施效果。

1. 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信贷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增强市场参与者的信心。

2. 降低信贷风险,减少不良贷款率,保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

3. 提高借款人的权益保护,降低借款成本,促进消费和投资的增长。

4. 加强对信贷市场的监管,减少违规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五、总结。

信贷责任追究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对于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将不断完善方案细则,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方案的有效实施,为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做出积极贡献。

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

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

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金融和信贷领域中,建立一套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信贷业务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和追究责任。

目的是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保护金融机构和借贷双方的权益,促进信用风险的有效管理。

首先,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应该明确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包括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相关监管部门。

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确定业务岗位责任和权责,明确各环节岗位责任。

从业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承担起相关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其次,在责任追究制度中,应该规定责任的范围和程序。

责任的范围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的责任。

事前的责任是指金融机构应当对业务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确保信贷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

事中的责任是指从业人员在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守操作规程,确保业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事后的责任是指金融机构应当对信贷业务的后续管理和追踪,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责任追究程序包括问题发现、调查证据、追责惩处、监督整改等环节,确保责任的追究程序公正、公平和透明。

第三,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中应该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根据其严重程度和恶劣影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

同时,也应当建立信贷业务违法违规行为的黑名单制度,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个人和企业,应当列入黑名单并进行限制和惩戒。

这样可以起到震慑作用,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最后,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应该强化监督和评估机制。

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金融机构进行评估,检查其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性和有效性,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同时,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业务规范和合法性的认知,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此外,还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和评估,增强监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总之,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是建立在金融市场秩序和信用原则基础上的重要制度安排。

银行第二中心支行信贷风险与损失责任认定与追究办法

银行第二中心支行信贷风险与损失责任认定与追究办法

银行第二中心支行信贷风险与损失责任认定与追究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我行信贷资产安全,有效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信贷业务的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提升信贷业务规章制度执行力,规范信贷风险与损失的责任认定和追究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第二中心支行成立以来年以来我行各项信贷业务中已经形成损失或预计将要损失,以及形成巨大风险的信贷资产,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及相关责任人。

第三条责任认定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监管部门及总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办法为准绳,体现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信贷资产,包括信贷科目项下和其他资产科目项下的表内、表外的本外币信贷类资产。

第五条我行信贷风险与损失责任认定委员会(下称“责任认定委员会”)为信贷风险与损失责任认定和追究组织机构。

第二章责任认定第六条责任认定指对发生和形成信贷风险和损失的全过程及其原因进行客观的调查与分析,对相关责任事实和责任人进行调查核实,并最终做出原因和相关责任的确定。

第七条对发生和形成信贷风险和损失的原因分析,区分为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

主观原因包括导致信贷风险和损失过程中,人为产生的违法、违规等失职、渎职因素,以及人员不作为因素。

客观原因是指不可预知、干预或改变的原因,如重大政策变化、行业市场重大变化、意外突发事故等。

责任认定与追究根据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区分进行,综合考虑。

第八条主观原因的具体表现形式为以下行为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一)在贷款受理、调查、初审、上报、审批和贷后管理等信贷行为发生全过程中,进行不实及虚假记载、提供不实及虚假信息、进行误导性陈述或有重大疏漏的;(二)未对客户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全面和客观核实的;(三)在业务决策过程中超越权限、违反规定程序审批的;(四)未全面落实贷审会审查意见和未按规定发放贷款的;(五)由于监管不力,使信贷资金被挪用或未能严格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的;(六)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对授信和担保进行后续跟踪、检查的;(七)授信客户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时,未及时知晓、进行实地调查并记录在案的;(八)未根据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的;(九)对应发现和应报告的重大事项未及时发现和报告或故意隐瞒不报的;(十)未经批准擅自解除、变更抵(质)押登记或监管手续的;(十一)过诉讼时效或执行期限导致丧失法律追索权利的;(十二)授信档案资料与重要文件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遗失的;(十三)虽未形成风险或损失,但给我行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严重损害本行信誉和形象的;(十四)其他违反我行有关业务规定而导致风险和损失的行为;第九条对因主观原因造成信贷风险与损失的行为,在责任认定时区分故意行为和过失行为。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本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强化信贷人员的风险责任意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用责任追究是指在信用业务全过程中,对已出现信用风险业务或信用业务各岗位人员所实施的违法、违规或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并予以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其他处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是指对本行已存在事实风险的按照五级分类应归属于次级、可疑、损失类的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表内外信贷业务,下同),拟离职、退休(含内退)人员移交的由本行认定存在重大潜在风险的信贷业务的全流程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并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予以免责。

第四条不良贷款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逐笔认定,责任到人;(三)有责必究,尽职免责。

第五条各岗位人员在信贷业务办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但未导致不良贷款形成或对不良贷款的形成无关联性作用的情形,不适用本管理办法,应根据《**员工违纪违规行为经济处罚实施办法》进行问责,对于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责任人第六条本办法的责任追究对象为本行信贷业务各环节的调查、审查、审批人员以及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清收人员等全流程责任人,包括:(一)经办信用项目部门的主协办调查人员、审查人员及其负责人;(二)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及负责人;(三)审贷委员会成员;(四)分管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行长助理、副行长及本行行长;(五)办理信用业务下柜发放及票据查询业务的相关人员;(六)信用业务发放后的管理及清收人员;(七)违法、违纪和违规办理信用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对于退休或内退时未能被发现,但后续查实对相关不良贷款负有责任的退休或内退人员,应当参照本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信用社(银行)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

信用社(银行)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

信用社(银行)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信贷管理,增强信贷人员责任意识,确保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安全,根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及《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贷责任追究是指对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农村信用社有关规定办理信贷业务的信贷人员(包括从事信贷业务操作、经营和管理的人员)的责任认定与处罚。

第三条本制度适应于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是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第二章责任主体、责任人及责任分担第四条各县级联社(含合作银行,下同)作为基本经营机构是经营信贷业务责任主体,联社主任对所经营的信贷业务负全面责任。

基层信用社主任在受权范围内对经营的信贷业务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建立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

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核准)、经营管理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的信贷人员为经办责任人。

第六条信贷业务主责任人与经办责任人承担的责任比例为7:3。

第七条农村信用社各项信贷业务各环节都要落实明确的责任人(包括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

第八条对于工作岗位变动的,调查、审查、审批(核准)环节责任人不变。

经营管理环节实行责任移交,即在上级信贷管理部门主持监督下,与接手经营管理责任人共同对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形成书面交接材料,由原责任人、接手责任人及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

责任移交后,接手责任人对接手后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负责。

第三章责任人界定及责任承担第九条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界定:基层信用社信贷员在受权范围内办理的信贷业务,信贷员为信贷业务各环节的责任人,对所办理的信贷业务负全部责任。

信用社在受权范围内办理的信贷业务,信贷员为调查、经营管理环节责任人,对调查、经营管理负全部责任;主管信贷的副主任为审查责任人,对审查负全部责任;主任为审批责任人,对审批负全部责任。

基层信用社报批超权限的信贷业务,基层信用社主任及县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审查人员为审查经办责任人,县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县级联社主任(或授权副主任)为审批责任人,对审批负全部责任;基层信用社管户信贷员为办理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经办责任人,主任(或授权副主任)为经营管理主责任人。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尽职免责制度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尽职免责制度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尽职免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促进信贷人员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要求,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用风险尽职免责是指在信用业务操作全过程中,对已出现信用风险业务的各岗位责任人员是否按规定履行各自岗位应尽的职责,根据其尽职的情况,给予免除全部或部分信用风险责任,包括行政处分、考核扣减分、经济处罚责任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用业务责任人是指参与信用业务的受理调查、审查、审批、放款与贷后管理等各环节的所有人员。

第四条信用风险免责范围为根据《**信用风险责任制度》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所认定的信用风险责任。

第二章信用业务尽职要求第五条调查人员尽职要求:主办调查人员尽职要求:(一)按规定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整理、补充信息资料,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真实;(二)对借款用途和收集的资料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及保证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三)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保证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偿债能力、经营效益及贷款的安全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四)将调查核实、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对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还款来源、担保条件、等提出调查结论和风险提示;(五)严格执行贷后检查制度,对贷款用途实施监督检查,检查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贷款约定;采用现场实地检查,按规定的频率和内容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经营效益等进行检查,提示对贷款偿还的负面影响程度;对利息逾期的客户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贷后检查,有需要的可于次月由征信系统通过贷后管理用途查询其负债变化情况;(六)定期、不定期的对保证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核实保证人的财务和经营情况等确认保证能力;(七)定期、不定期地检查抵(质)押物,核实抵(质)押物真实、完整,确认抵(质)押物担保足值、有效;(八)根据检查分析结果,按照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制度进行贷款风险分类初分;如发现贷款潜在风险和存在问题,及时进行风险预警;(九)将检查、分析、分类、风险预警等形成检查报告上报;(十)上报不良信用业务处置方案,并抓紧落实已批复的处置方案。

构建信贷风险责任追究新机制

构建信贷风险责任追究新机制

Exploration 探索唐阳孝构建信贷风险责任追究新机制构建信贷风险责任追究新机制是一个涉及多方面工作的系统工程。

在这个系统工程中,首先要建立信贷风险有责任必须追究的制度,其次是建立信贷风险有责任能追究的制度,再其次是建立信贷违规责任追究的监督保障制度。

这三个方面的制度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只有同时建立并认真执行这三个制度,我国银行业当前存在的不良贷款“前清后增”的问题才能根本解决。

有过者必究过去,各国有商业银行总行曾制订和下发了不少贷款管理制度,各级分支行还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订了实施细则。

虽然制度很多很细,但在日常业务环节执行中却大打折扣,即使出了信贷责任问题也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未能切实追究责任。

这是目前不少银行(信用社) 不良贷款“前清后增”的直接原因。

建立信贷风险责任必须终身追究制度,就能有效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迫使那些“有令不行”、玩忽职守者迅速改邪归正“、令行禁止”。

对于已形成的信贷风险责任认定和追究问题,第一是要实事求是认定信贷风险责任,发现问题决不姑息迁就,严肃认真地处理责任人。

对于因主观过失造成信贷资产损失的责任人,要坚决果断地进行责任认定并严肃处理。

对于因政策调整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非人为因素形成的贷款风险,不予追究责任;对于因工作失误造成贷款风险应承担过失责任,但情节较轻的,可根据责任人认识错误程度、经济损失大小及赔偿损失的比例,分别给予责任人免于处分、降职、撤职等处理,并限期清收不良贷款,使责任认定和追究达到既可保全信贷资产,又能对信贷人员长期警示、守规自律的目的;对于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友及关系人贷款等主观原因造成资产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责任人要严惩不贷,分别给予行政、经济、法律处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是要建立和实行信贷风险责任分级追究制度。

对历年累积的不良贷款逐个追究责任困难较大,但必须对各国有商业银行1997年以来新增的大额“双呆”贷款实行逐级追究责任制度。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问责制度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问责制度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贷款行为,强化贷款责任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增强责任制约,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信贷风险问责制度的核心是加强信贷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建立以总行行长负责为中心,分管行长及信贷条线各部门分工负责为主体,岗位责任制为基础,人事、监察审计、纪检、会计相关部门连带负责为保障的信贷管理责任制,严密制度、严格管理、严厉监督、严明奖惩、严肃查处,真正建立起责、权、利相结合的贷款管理的内控机制。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贷人员,是指从事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包括总行行长、分管行长、贷审会成员、审贷中心成员、公司部、个人部、国际业务部、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及相关信贷岗位成员、支行行长、A类客户经理、会办小组成员。

第四条本制度业务范围指本行本外币表内外信贷业务,具体包括本外币贷款、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贷款承诺、保函、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等。

第二章信贷岗位设置及职责第五条信贷岗位设置必须坚持调查、审查、审批、发放、检查、监管、收回的运作程序,并以此确定各环节的岗位职责。

第六条总行行长是全行本外币信贷业务决策的总负责人,对全行信贷资产质量和效益负领导责任。

其管理职责见附件。

第七条总行贷款审查委员由行长、分管行长、风险管理部、公司部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是全行信贷资产经营管理的审查、决策机构,对本行董事会负责,各成员对其行为负相应责任。

审贷中心为贷审会常设机构。

其职责见附件。

第八条总行的分管信贷行长是信贷运作的组织、协调、推行的负责人,在权限内对行长和董事会负责。

第九条信贷部门分为二个层次,一是前台,主要指基层支行(营业部)、公司部、个人部、国际业务部。

二是后台,主要指风险管理部、审贷中心、贷审会。

银行信贷风险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办法

银行信贷风险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办法

XX银行信贷风险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信贷资产安全,促进信贷业务健康、稳定、持续、高效发展,根据《贷款通则》、《XX银行合同聘用制度》等,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风险资产”是指各类逾期或欠息三个月以上的贷款,以及各类三个月以上的垫款。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损失” 是指呆帐贷款和坏帐损失。

第三条本办法中责任认定及追究的对象指各级信贷调查人员、审查人员、审批人员,以及各级行的信贷分管行长、行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信贷调查人员是指对信贷调查和贷后检查负责的各级人员(信贷营销人员)。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信贷审查人员是指对信贷审查负责的各级人员(信贷审查人员)。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信贷审批人员是指该笔信贷业务的终审人员(授权审批人)。

第七条本办法责任认定与追究的依据是各级信贷调查、审查、审批人的意见。

各级信贷调查、审查、审批人在处理信贷业务时,应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对每笔业务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明确的书面意见。

信贷审查人员可在充分分析风险并提请审批人注意的情况下,提出保留意见。

没有明确意见的,视作本人同意。

第八条本办法的责任追究分为对由于主观原因造成风险资产的主要责任人的追究,以及对在其任职期间风险资产占比上升较快的各级行的行长(分管行长)的追究。

第九条本办法的处分包括依据我行合同聘用制度进行的处罚以及行政处分,包括:扣发奖金、扣发部分工资、调离信贷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除名等。

第二章信贷责任认定及追究委员会及其职责第十条总行及各分行、直属支行设立信贷责任认定及追究委员会,作为信贷责任认定及追究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

第^一条信贷责任认定及追究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行长担任),副主任一至二名(由副行长担任),其他委员由信贷管理部、稽核部、人事部、公司金融部、金融机构部(国际业务部)、个人金融部、资金财务部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责任认定时,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实行回避制。

信贷风险预警制度

信贷风险预警制度

为了加强我司信贷风险防范能力,提高信贷风险管理水平,建立“各司其责、快速反应”的信贷风险预警体系,特制订本制度。

风险预警是指运用多种信息渠道和信贷五级分类,对授信客户的预警信号进行识别,分析、衡量其风险状况,并及时采取适当措施,以化解风险的主动性、动态管理过程。

风险预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预警原则。

风险预警工作涉及客户经理、业务部主任、风险管理部门、常务副总。

(二)及时报告原则。

相关人员须及时发现各种预警信号,并尽快报告。

(三)快速反应原则。

对于生效预警信号必须采取应对行动,在紧急情况下,相关人员可以本着有利于保全信贷资产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快速反应。

本办法所列行动方案如果触发资产保全、授信审批、政策修改等流程,应按照像应规定和权限办理。

客户经理是发现管辖客户预警信号的主要责任人,其职责为:(一)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发现风险预警信号;(二)对预警信号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和行动方案;(三)具体执行风险预警行动方案,并及时报告处理效果和最新情况。

业务部也是发现客户预警信号的主要责任人,其职责为:(一)催促客户经理完成日常授信后管理和风险预警工作;(二)对客户经理授信后管理和风险预警工作进行指导;(三)直接参预重点关注客户的授信后管理和风险预警工作;(四)对客户经理提出的风险预警评估和应对预案进行审核,批准实施“紧急行动方案”,并组织和跟进预警行动方案的落实。

风险管理部职责:(一)协助发现的重大预警信号,定期给公司领导汇报;(二)负责发布公司识别评估的预警信号;(三)监督信贷员对预警信号的发现和应对方案的执行情况;(四)负责公司预警体系的维护和管理。

预警信号的发现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渠道:1、授信后管理----按照规定的频率和要求对客户进行跟踪检查,掌握第一手资料,通过五级分类及时识别客户层面的各类预警信号。

2、日常监控----通过审查审批、日常信贷管理、现场和非现场监控过程,识别各类预警信号。

3、研究分析----通过对外部宏观环境进行分析,发现关于行业、地区等系统性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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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阳汇都村镇银行
贷款风险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强化信贷人员的风险责任意识,促进寿阳县汇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人员合法、合规地开展信贷业务,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贷款风险追究责任制度,是指为有效强化信贷人员的风险意识、管理职责、区分责任,按不同岗位承担不同的贷款风险责任,并实行风险赔偿和行政责任追究的考核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贷款为本外币贷款、押汇、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和信用证、保函等信用业务。

第四条贷款划分为管理责任贷款和新增责任贷款。

管理责任贷款是指二◦一三年十二月三^一日前已存在的且界定为正常的存量贷款,由本行岗位责任人承担管理和风险责任。

如经本行审批决策发放且确因决策失误造成贷款重大损失的,本行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风险责任。

新增责任贷款是指二◦一四年一月一日起发放的新增贷款,由不同岗位责任人承担不同的风险责任。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责任人包括以下人员:
(一)本行信贷调查、审查、审批岗人员(贷款会办小
组人员);
(二)本行业务部、信贷管理部的信贷调查岗、审查岗、审批岗人员;
(三)本行贷款审批岗人员(贷款会办小组成员及贷款
审查委员会成员、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成员);
(四)其他应承担贷款风险责任的非信贷人员。

第二章贷款风险责任的划分及责任追究
第六条调查、审查、审批等各岗位人员在发放贷款的运作过程中必须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并签名。

没有明确表示意见,视为“同意”
第七条贷款风险责任按各不同权限划分为:
(一)信贷人员权限内审批发放的贷款,信贷人员承担全部风险责任。

(二)支行权限内审批发放的贷款。

调查岗承担85%的风险责任,审查岗承担10%的风险责任,审批岗承担15%的风险责任。

(三)超权限报本行审批的贷款。

1.支行报总行权限审批的发放的贷款。

支行承担90%的风险责任,总行调查岗承担5%的风险责任,审查岗承担3%的风险责
任,审批岗承担2%的风险责任。

2.超过支行权限,由总行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国际业务部
决策发放的增量贷款。

支行承担85%的责任,总行相关部门审查岗承担10%的责任,审批岗承担5%的责任。

3.超过总行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国际业务部审批权限由分管行长决策发放的增量贷款。

支行承担85%的责任,总行相关部门调查岗承担7%的责任,审查岗承担5%的责任,分管行长承担3%的责任。

4.超过支行权限由总行贷款会办小组、贷审会决策发放的增量贷款。

支行承担85%的责任,总行调查岗分摊7%,审查岗分摊5%的责任,总行审批岗分摊3%的责任。

以上调查、审查、审批各岗位中,主办人承担70%的风险责任,经办人承担30%的风险责任。

各岗位主办和经办人划分详见《寿阳汇都村镇银行信贷管理制度》。

第八条管理责任贷款风险赔偿。

管理责任贷款出现不良后,贷款行要及时采取措施督促客户归还贷款,如贷款发生不良时间超过3个月没有收回,根据贷款种类、方式等实行全额和非全额赔偿。

(一)全额赔偿。

以下贷款出现损失,由责任人全额赔
偿:
1.质押贷款;
2.超权限发放或变相越权逆程序发放的贷款;
3.冒名贷款;
4.与借款人合谋,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或有以贷谋私行为的贷款;
5.其他经总行认定需全额赔偿的违规违纪贷款。

(二)非全额赔偿。

除上述全额赔偿贷款之外,其余贷款采用额度与比例相结合的累进风险赔偿制度:
1. 2万元(含)以内部分为10% ;
2. 2万元至25万元(含)部分为8% ;
3. 25万元至50万元(含)部分为4% ;
4. 50万元至100万元(含)部分为1% ;
5. 100万元以上部分为0.5%。

6.存量贷款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管理责任贷款非全额赔偿标准执行赔偿制度:
(1 )不良贷款确因主观失职而造成失去诉讼时效的;因管理不力致使贷款抵押资产被变卖、转让造成贷款风险损失的。

第九条新增贷款风险赔偿。

自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新增的贷款,发生不良时间超过3个月没有收回,根据贷款
种类、方式等实行全额和非全额赔偿。

(一)全额赔偿。

以下贷款出现风险和损失,由责任人全额赔偿:
1.质押贷款;
2.超权限发放或变相越权逆程序发放的贷款;
3.冒名贷款;
4.与借款人合谋,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或有以贷谋私行为的贷款;
5.其他经总行认定需全额赔偿的违规违纪贷款。

(二)非全额赔偿。

除上述全额赔偿贷款之外,其余贷款采用额度与比例相结合的累进风险赔偿制度:
1. 2万元(含)以内部分为12% ;
2. 2万元至25万元(含)部分为10% ;
3.25万元至50万元(含)部分为5% ;
4.50万元至100万元(含)部分为2% ;
5.100万元以上部分为1%。

第十条赔偿金额根据责任人责任比例进行分摊。

第^一条自实施风险赔偿金之日起按风险贷款本息收
回(处理)金额、时间长短实行比例返回。

(一)三个月内收回的返回100% ;
(二)三个月以上至六个月(含)以内收回的返回90% ;
(三)六个月以上至九个月(含)以内收回的返回80% ;
(四)九个月以上至一年(含)以内收回的返回70% ;
(五)一年以上至一年半(含)以内收回的返回60% ;
(六)一年半以上至二年(含)以内收回的返回50% ;
(七)超过二年以上的一般不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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