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

合集下载

基药管理制度

基药管理制度

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药品购销秩序和经营行为,做好我院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工作,保障医疗机构和患者基本用药需求,根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湖北省基本药物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基本药物是指国家基本药物和湖北省增补的基本药物。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镇的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村卫生室。

第四条仙桃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心负责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基本药物实行全省统一网上集中采购,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不得自行组织招标采购。

麻醉、精神药品,免疫规划用疫苗,中药饮片,免费治疗的抗结核病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计划生育药品等的采购配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市基药采购中心负责组织辖区内卫生医疗机构与中标配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合同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结算方式、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

医疗卫生机构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多不得超过60天。

第六条基药采购严格按照同一通用名称的药品品种,GMP层次的注射剂和口服剂型选择各不得超过两个产品,单独定价的原则上选择一个产品,基药采购严格实行一品两规,抗菌药物品种镇卫生院不得超过30品种,村卫生室不得超过15个品种,所有药品实行零利润销售。

过渡期药品必须在院委会、药事管理委员会、医务科等相关科室的共同商讨下严格限量零利润使用,过渡期过后不得使用。

第七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公示基本药物采购价格和销售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配送企业应建立配送服务质量信息反馈制度,及时纠正配送环节存在的问题。

对配送过程中出现的药品质量问题及投诉举报,配送企业必须做好记录、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及时上报。

第九条配送企业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如中止配送工作,应提前2个月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在未批准中止前,不得停止基本药物的配送。

第十条配送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由相关监管部门给予挂网警告;情节较重的,列入不良记录并取消配送资格;涉嫌违法的,中止合同,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视。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10.11•【字号】鄂食药监文[2009]94号•【施行日期】2009.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09〕94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基本药物质量,我局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湖北省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十月十一日附件:湖北省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基本药物质量,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监管,信息公开,便民惠民的原则,适应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的需求。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省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辖区内基本药物生产、配送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药品监督网的作用。

第五条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必须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基本药物质量负全责。

第六条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应主动开展药品标准研究和修订工作,完善和提高药品标准。

第七条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用药特点,在确保基本药物质量的前提下,采用适宜包装,方便使用。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增试点地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增试点地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增试点地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12.24•【字号】•【施行日期】2010.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增试点地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基本药物制度新增试点县(市、区)卫生局,有关开发区卫生主管部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湖北省新增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精神,省卫生厅制定了《湖北省新增试点地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湖北省新增试点地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为促进我省新增试点地区更好地推进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湖北省新增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精神,制定《湖北省新增试点地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切实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新增试点地区实施;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着力点,落实基本药物制度各项政策;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配套改革;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促进社会和谐。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公益性原则。

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降低药物价格,确保人民群众享受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基本药物。

(二)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

立足于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做到广覆盖、可持续;工作重心下移,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切实增强基层服务能力;推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配套改革,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三)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部门协调作用的原则。

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和主导作用,实行全省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多方共同参与,促进基本药物制度有序开展。

湖北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考核细则(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考核细则(征求意见稿)
查看数据
资料
一票
否决
不达标一票否决
7、辖区内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
查看资料现场检查
一票
否决
不达标一票否决
二、制度
建设
(19分)
8、制定完善本级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及相关单项工作方案,内容具体,操作性强。
查阅文件
3
无工作方案和相关规定不计分;方案不详细扣1分;操作性不强扣1分
查阅考核资料
2
未组织考核不计分;未撰写分析报告扣1分
51、坚持定期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查阅记录
2
未组织日常考核不计分;未及时解决矛盾和问题扣1分。
52、定期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明确工作重点,制度贯彻落实措施。
查阅记录
1
未及时进行总结不计分;总结不全面、措施制订不实1分
开展问卷
调查
1
未开展不计分;满意率每低1个百分点扣0.2分
八、总结
考核
(8分)
49、按照考核细则中的指标要求,加强对本部门的全面考核,总结分析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并撰写考核分析报告。
查阅文件资料
2
未组织考核不计分;未撰写分析报告扣1分
50、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的全面考核,并撰写考核报告。
查看文件
资料
2
未建立分级管理制度不计分;责任和内容不明确扣1分
12、建立实施基本药物监测评价工作制度,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
查看文件
资料
2
未建立监测评价工作制度不计分;未进行绩效评估扣1分

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销售现状调查

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销售现状调查
e fe c t o f e s s e nt i a l me d i c i n e s y s t e m.M e t ho ds :Th e s a l e s o f e s s e n t i a l me di c i n e s o f 8 3 p ima r y r he lt a h c a r e i n s t i t u t i o n s i n Hu b e i P r o v i n c e we r e s ur v e y e d .Re s u l t s :T h e Pr o po r t i o n o f s a l e s v a l u e o f e s s e nt i a l me d i c i n e s wa s 8 9. 1 4% .Th e t o p 1 0 s le a s v lu a e we r e 1 2 5 k i n ds o f me d i c i n e s ,s u c h
湖北科技学院基础医学院, 咸宁, 4 3 7 1 0 0 ;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医药卫生管理学院, 武汉, 4 3 0 0 3 0
摘 要 目的 : 了解湖北省基层医疗卫 生机构基本药物销售现状 , 监测和评 价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效果 。方法 : 湖北省 8 3 家基
层卫生服 务机构2 0 1 1 年l 一 7 月基本药物 的销售情况进行描述性 分析。结果 : 基本药物销售 金额 比例 为8 9 . 1 4 %。头孢 呋辛 、 头孢 曲 松钠 、 血塞通 、 葡萄糖注射液 、 氯化钠注射液 、 克林霉素 、 左氧氟沙星 、 血栓通等 1 2 5 种药 品居销 售前 1 O 位, 抗生素 和注射剂分别 占 前 十位药 品销售总额 的5 3 . 1 7 %和8 7 . 4 1 %。结论 : 基层 医疗机构可能存在抗生素 和注射剂 的过度使 用 , 应切 断医生收入与药 品销 售量之 间的联 系, 减少供 方诱 导需求 。应加强基层业务培训 、 用药 知识宣传教育 和用药监管 , 防止过度用药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3•【字号】鄂政办发[2011]25号•【施行日期】2011.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2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三日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规范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的生产经营企业、相关责任单位(部门)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鼓励其它医疗卫生机构参加。

第三条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下同)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

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充分发挥集中批量采购的优势,招标与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基本药物生产和供应。

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障供应的原则;坚持全国统一市场,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原则,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基层用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

第四条省卫生行政部门是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具备独立法人及采购资格的基本药物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采购机构”)开展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并对采购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采购中出现的问题。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4年)》的通知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4年)》的通知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4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1.11•【字号】鄂医保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4年)》的通知鄂医保发〔2024〕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及《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管理暂行办法》(鄂医保规〔2021〕2号)要求,经医疗机构申报、专家评审并报经国家医保局备案,省医保局制定了《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4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及时做好支付范围调整《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4年)》收载各类制剂共961种,各地要严格执行《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4年)》,及时将目录收载制剂,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制剂名称及品种。

二、规范支付类别及定点使用管理《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4年)》内的制剂按“乙类药品”管理。

医疗机构制剂销售的零售价不得超过申报时的零售价,并在醒目位置设置价格公示栏,接受社会监督。

三、制定支付标准各市(州、林区)医疗保障局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并报省医保局备案。

该文件自2024年2月1日起正式执行。

落实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附件: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4年)湖北省医疗保障局2024年1月11日。

卫生院实施基本药物工作总结

卫生院实施基本药物工作总结

卫生院实施基本药物工作总结卫生院实施基本药物工作总结1按照卫生局《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院于从5月24日起,在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进行了自查。

主要情况汇报如下:一、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截至5月31日,临溪镇共建成新农合定点结报村室2个,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已经全部按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配备补充药品的比例全部符合规定。

我院也于12月开始,对《基本药物临床使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进行了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基本能做到安全合理的使用基本药物。

二、基本药物网上采购情况我院自9月1日起,全部按规定执行基本药物网上采购且零差率销售,采购流程合理,不存在弄虚作假、擅自采购非中标药品替代中标药品的现象。

村卫生室按照乡镇一体化管理方式,与乡镇卫生院一起实施,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结算。

三、基本药物供应配送情况中标药品供应和配送基本能及时到达。

但还存在一些问题:1、某些供应商网上确认药品至今未送达2、某些供应商网上已点击无法配送,或者过期未确认的药品,过了几个月又转至配送状态,这样我院的采购计划被打乱。

3、某些公司确认至配送间隔时间太长网上招标采购至今,某些药品一直处于缺货状态如:鼻炎康片、硫酸阿托品注射液(10MG)5月份以来,经常有药品处于断货状态如:复方丹参片、藿香正气水、奥美拉唑粉针四、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情况我院已全部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绝无加价销售现象五、基本药物资金使用及货款结算情况我院对基本药物货款结算和支付规范及时,绝无挪用和违规使用药款的现象__镇卫生院5月30日卫生院实施基本药物工作总结2随着医改工作的稳步、有序推进,我院基药实施工作在院领导的关心与正确指导下,基药实施取得了一定成效,我院普科及各村卫生室药品价格下降了50%,门诊工作量增加30%,医疗收入下降40%,基药购进由原来所占购药的10%增加至70%,有效减轻了农村居民就医负担,村卫生室用药趋向规范、医疗费用降低、看病负担减轻,使得常见病、多发病得到及时治疗,群众健康水平得到提高,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更加明确,从重基本医疗转为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并重,逐步回归公益性。

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基本药物采购管理办法.doc

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基本药物采购管理办法.doc

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基本药物采购管理
办法
湖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标志着湖北省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统一招标采购新机制的出台。

目前,湖北省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群众用药费用负担明显减轻,但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尚不够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招标采购价格没有统一等。

《采购办法》规定,今年湖北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将采用双信封招标模式,在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后,生产企业同时投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技术标评审通过的企业进入商务标评审,由投标价格最低的生产企业中标,获得全省供货区域内的全部市场份额,招标采购价格即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销售价格。

中标品种可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也可由生产企业委托具有配送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按照合同约定在72小时内将药品送到基层医疗机构。

同时,省采购机构将设立基本药物专用账户,设立采购周转金,并将各地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货款统一收缴,对供货企业货款实行全省统一支付,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

目前,卫生行政部门正在抓紧制定招标采购具体方案。

《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目录(2024年)》

《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目录(2024年)》
149
粉菜薜配方颗粒
150
小茴香配方颗粒
151
盐小茴香配方3
酒川牛膝配方颗粒
154
凌霄花(美洲凌霄)配方颗粒
155
竹茹(青秆竹)配方颗粒
156
酒白芍配方颗粒
157
盐沙苑子配方颗粒
158
紫苏叶配方颗粒
159
木贼配方颗粒
160
半边莲配方颗粒
161
积雪草配方颗粒
162
伸筋草配方颗粒
大麦
16
大蒜

17
傣百部
18
单面针
19
当归尾
20
地胆草
21
地桃花
22
滇紫草
23
颠茄草
24
丁茄根
25
丁香叶
26
豆豉姜
27
烦龙骨
28
返魂草
29
丰城鸡血藤
30
枫香脂
31
茯神
32
干蟾
33
狗舌草
34
光石韦
35
广东王不留行
36
广山楂
37
广西海风藤
38
海金沙藤
39
红杜仲
40
红茴香根
41
红曲
42
洪连
43
胡颓子叶
44
椿皮配方颗粒
283
肉放蓉(肉萩蓉)配方颗粒
284
益智仁配方颗粒
285
煽桃仁(山桃)配方颗粒
286
矮地茶配方颗粒
287
艾叶配方颗粒

288
白扁豆配方颗粒
289
白花蛇舌草配方颗粒
290
白及配方颗粒

湖北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办法

湖北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办法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卫规[2012]3号湖北省卫生厅门户网站 2012年07月28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局,部、省属医疗机构:为促进我省抗菌药物合理使用,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有效、经济,降低药物不良反应发生率,减缓细菌耐药性的发生,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文件精神,省卫生厅组织制定了《湖北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经厅长办公会专题研究并报卫生部备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湖北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抗菌药物分级管理,促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使用,有效遏制细菌耐药,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结合我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抗菌药物是指对细菌具有抑制或杀灭作用的药物。

主要用于细菌、真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及部分原虫等病原微生物所致的感染性疾病的药物。

第二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组织体系,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成立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指导和督查。

其他医疗机构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即:非限制使用级(一级)、限制使用级(二级)与特殊使用级(三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非限制使用(一级):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武汉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网上采购、配送管理办法(试行)

武汉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网上采购、配送管理办法(试行)

武汉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网上采购、配送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采购效率,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和配送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根据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的若干规定、以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鄂卫规[2010]7号)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辖区内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及参与基本药物的配送商。

其他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机构适用本办法第二章配送商资格第三条配送商必须具备以下资格:(一)必须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二)药品经营范围至少包括:中成药、化学药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剂(疫苗除外)、抗生素;(三)商业信誉良好,近两年在药品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四)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配送和保障供应的能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疫苗除外);(五)保证药品供应的品种和质量,并按时、按量满足需求。

(六)在2011年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中审核通过的具有配送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

第三章配送选择第四条由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选择配送企业,确定配送药品目录和配送范围。

第五条配送商需向基层医疗机构出具《药品配送承诺书》(附件一),配送商应与基层医疗机构签订药品购销合同,保障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合同中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区集中)与配送商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进行结算,自收到药品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四章采购要求第七条实行配送合同管理制度。

配送商与医疗机构之间应签订合同并严格履约。

配送商应满足参加配送的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配送。

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的药品使用目录,网上编制采购计划,明确采购品种和数量。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11]27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03.26
【实施日期】2011.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1〕2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要求和我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11年5月31日起,在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在前两批试点县
1 / 1。

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

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

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
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是指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必须配备的药物,以满足基本医疗和常见病、多发病、急危重病的诊疗需求,保障基层医疗服务的安全、有效、便捷性。

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确定,既要符合患者的实际需求,又要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情况,确保合理用药和资源优化配置。

一级基本药物主要是指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日常诊疗中必须用到的药物。

如头孢呋辛钠、阿莫西林、甲硝唑等常用的抗生素药物;阿司匹林、布洛芬等常用的非处方药物;酮康唑、对乙酰氨基酚等用于皮肤病和感冒发热等常见病的药物。

二级基本药物主要是指在日常诊疗中,一级基本药物不能满足需求时使用的药物。

如氨溴索、沐舒坦等用于咳嗽、支气管炎等疾病的药物;左旋那多肽、特比萘芬等用于糖尿病、皮肤真菌感染等疾病的药物。

三级基本药物主要是指在治疗急危重病、重大传染病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药物。

如华脑疫苗、肝素、多巴胺等。

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配备和使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供应充足,合理用药和药品安全。

同时,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和指导,确保药品的使用质量和效果,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水平和患者满意度。

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设置,不仅是基层医疗卫生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措施。

通过合理设置和使用基本药物,能够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质量,降低医疗费用负担,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发展和健康中国建设的全面推进。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13•【字号】鄂卫通〔2021〕57号•【施行日期】202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通知鄂卫通〔2021〕5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健康委,部省属医疗卫生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89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全省进一步落地落实,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推进“323”健康问题攻坚行动,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在基本药物配备使用、供应保障、监测评价、降低负担等方面开展工作,整体推动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取得实效。

强化医改政策的协同推进和探索创新,坚持防治结合、医防融合、资源整合,推进卫生健康工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突出国家基本药物主导地位,推动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并逐步提高配备使用比例,形成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用药模式。

(一)持续提升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各公立医疗机构根据功能定位和疾病诊疗需求,在省级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的基础上,每年至少提高5%,最终实现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公立医院、三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配备品规数量占比分别不低于90%、80%、60%目标。

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照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

三级专科医院使用金额比例可适度下调5%,二级专科医院使用金额比例可适度下调5~10%。

湖北省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对基层医疗机构财政补偿的影响分析

湖北省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对基层医疗机构财政补偿的影响分析
wa ol ce y u i i l n e tg t n n e oe i tr i ws Th e c i t e saitc la ay i su e o a s c le t d b sngfe d i v sia i s a d k y n t n e ve . o e d s rpi ttsi a n lsswa s d t n v
esnil dcnsss m( E ) a dt f dtek ypo l n op t o adrl atpl yrcm n a set iie yt N MS , n n e rbe ad t u f w r e vn o c eo me d. a me e oi h ms r e i

1 colfMei n n e l n gmet o gi dcl o ee Huzo gU i rt S i c n eh oo .Sh o o dc e dH a hMa a e n,Tnj Mei lg , ah n nv sy0 c ne d Tcn l i a t aC l ei 厂 e a —
医疗卫 生机 构的 财政投 入 , 促进 基本 药物 制度 的 可持 续 实施 。
【 关键词】 基本 药物制度 ; 财政补偿 ; 基层 医疗卫生机构
中图分 类号 : 9 1 文献 标识 码 : d i 0 3 6 /.sn 17 —9 2 2 1 .4 0 7 R5 A o:1 . 9 9 ji .6 42 8 . 0 2 0 .0 s
中 国卫生政策研究 2 1 0 2年 4月第 5卷第 4期

药 物 政 策

湖北 省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实 施 对 基 层 医疗 机 构 财 政 补偿 的 影 响 分 析
杨 春艳 黄 金 星 刘 云云 向小曦 王 洪涛 唐 玉清 陈 宇。 张新 平 1 .华 中科 技大 学 同济 医学 院 医药卫 生管理 学 院 湖 北武 汉 4 03 300 2 .湖 北科 技 学院基 础 医学 院 湖 北成 宁 4 70 3 10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
附件1:
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
集中采购药品委托配送合同
(式样)
合同编号:
甲方(生产企业):
乙方(经营企业):
为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25号)和《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1年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卫函[2011]188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在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第一条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暂定年,具体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委托配送药品:
甲方将“湖北省基本药物中标通知书”(见附件1)中的下列中标基本药物委托给乙方在指定区域内进行配送:
第三条委托配送区域:
甲方授权乙方在湖北省下列区域内拥有委托配送品种的唯一配送资格,并承担配送责任:
第四条货款结算和配送费用
(一)甲方的供货价为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价,也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价,其中包括配送费用,乙方不得提高药品供货价或收取其他费用。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的基本药物货款结算方式按《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及货款收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三)甲、乙双方之间的货款和配送费用的结算方式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且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四)供货价格遇国家或省价格主管部门药品价格政策性调整时,甲方有权按省级采购机构调整后中标价格重新确定供货价格。

第五条采购和配送方式
(一)《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下称“采购平台”)是省级采购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甲、乙双方共同使用的网上采购平台,所有采购和配送行为均须在“采购平台”中完成,交易数据具有法律效力。

(二)省级采购机构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基本药物采购计划(下称网上订单),乙方对网上订单进行响应后,向订单指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并协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共同完成验收入库和平台确认等平台操作流程。

(三)甲方须按甲乙双方的约定将委托药品发送到乙方指定的地点,保证乙方完成配送任务。

第六条配送要求
(一)乙方应在省级采购机构发出网上订单后的24小时内在“采购平台”上作出响应和确认,对确认配送的订单应在72小时内配送到订单指定的地点,并提供伴随服务;
甲方委托药品中含省级采购机构指定的应急采购药品的,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出应急采购时,乙方须在4小时内送达,并在送达后的2天内协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共同在“采购平台”上
完成采购和入库流程。

(二)乙方在交货时应提交药品的出库单(原件)、购销发票(原件)等随货同行单;
(三)乙方应接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退货,并负责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回所退药品。

退货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距失效期限在4个月内的药品;
2、因剩余有效期不足有效期2/
3、药品质量问题、包装破损、与采购计划不符等原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拒绝验收入库的药品。

(四)乙方在接受退货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退货药款返还给省级采购机构专项资金账户,同时将退货数据录入“采购平台”。

第七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乙双方在“采购平台”中确认配送关系后,双方须签订本合同,并由甲方将合同送省级采购机构备案,同时乙方应向省级采购机构递交《湖北省基本药物配送承诺书》(见附件);
(二)甲方须保证在委托期限内按照本合同中约定的委托药品的品规和质量要求,向乙方提供满足“采购平台”中网上订单需求数量的药品,并发送到乙方指定的收货地点,确保乙方完成配送任务。

(三)乙方须按照省级采购机构的订单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药品送到订单指定的地点。

(四)乙方配送的药品,如遇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的,其责任由甲方承担。

(五)乙方配送的药品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发现有质量问题或其他不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规定的问题的,按照生产、运输、配送等流程,划分责任,并由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及后果,所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发出的货物发生质量问题,或发出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破损、短少等,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换货,但属于乙方保管不当的除外。

无正当理由,甲方应负责换货。

(二)乙方必须按照约定的供货价配送药品,不得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任何其他费用,更不能以甲方委托的药品与其他药品生产厂家或经营企业易货,如有违背,则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委托期限不受本合同约定的委托期限的限制。

甲方有权报告省级采购机构处理。

(三)甲方拖延供货或不能持续供货,导致乙方不能按时完成配送任务或配送不及时,由甲方承担相关责任,乙方可向省级采购机构提出申诉。

(四)因乙方原因出现配送不及时或配送行为不规范或不愿配送等行为时,甲方可向省级采购机构提出变更配送关系的要求,经省级采购机构确认后,甲方可变更配送关系,委托期限不受本合同约定的委托期限的限制。

(五)甲乙双方建立配送关系后,乙方必须对甲方委托的药品进行配送,不得转给其它企业配送。

如有违背,甲方有权提出中止协议,并向省级采购机构提出变更配送关系的请求。

第九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事项
(一)如遇国家或省政策发生调整变化,本合同将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二)甲乙双方一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三)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包括补充协议)履行期限均不能超出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的采购周期。

(四)本合同附件(包括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五)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省级采购机构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