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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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
附件1:
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
集中采购药品委托配送合同
(式样)
合同编号:
甲方(生产企业):
乙方(经营企业):
为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25号)和《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1年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卫函[2011]188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在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第一条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暂定年,具体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委托配送药品:
甲方将“湖北省基本药物中标通知书”(见附件1)中的下列中标基本药物委托给乙方在指定区域内进行配送:
第三条委托配送区域:
甲方授权乙方在湖北省下列区域内拥有委托配送品种的唯一配送资格,并承担配送责任:
第四条货款结算和配送费用
(一)甲方的供货价为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价,也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价,其中包括配送费用,乙方不得提高药品供货价或收取其他费用。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的基本药物货款结算方式按《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及货款收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三)甲、乙双方之间的货款和配送费用的结算方式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且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四)供货价格遇国家或省价格主管部门药品价格政策性调整时,甲方有权按省级采购机构调整后中标价格重新确定供货价格。
第五条采购和配送方式
(一)《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下称“采购平台”)是省级采购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甲、乙双方共同使用的网上采购平台,所有采购和配送行为均须在“采购平台”中完成,交易数据具有法律效力。
(二)省级采购机构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基本药物采购计划(下称网上订单),乙方对网上订单进行响应后,向订单指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并协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共同完成验收入库和平台确认等平台操作流程。
(三)甲方须按甲乙双方的约定将委托药品发送到乙方指定的地点,保证乙方完成配送任务。
第六条配送要求
(一)乙方应在省级采购机构发出网上订单后的24小时内在“采购平台”上作出响应和确认,对确认配送的订单应在72小时内配送到订单指定的地点,并提供伴随服务;
甲方委托药品中含省级采购机构指定的应急采购药品的,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出应急采购时,乙方须在4小时内送达,并在送达后的2天内协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共同在“采购平台”上
完成采购和入库流程。
(二)乙方在交货时应提交药品的出库单(原件)、购销发票(原件)等随货同行单;
(三)乙方应接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退货,并负责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回所退药品。退货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距失效期限在4个月内的药品;
2、因剩余有效期不足有效期2/
3、药品质量问题、包装破损、与采购计划不符等原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拒绝验收入库的药品。
(四)乙方在接受退货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退货药款返还给省级采购机构专项资金账户,同时将退货数据录入“采购平台”。
第七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乙双方在“采购平台”中确认配送关系后,双方须签订本合同,并由甲方将合同送省级采购机构备案,同时乙方应向省级采购机构递交《湖北省基本药物配送承诺书》(见附件);
(二)甲方须保证在委托期限内按照本合同中约定的委托药品的品规和质量要求,向乙方提供满足“采购平台”中网上订单需求数量的药品,并发送到乙方指定的收货地点,确保乙方完成配送任务。
(三)乙方须按照省级采购机构的订单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药品送到订单指定的地点。
(四)乙方配送的药品,如遇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的,其责任由甲方承担。
(五)乙方配送的药品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发现有质量问题或其他不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规定的问题的,按照生产、运输、配送等流程,划分责任,并由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及后果,所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发出的货物发生质量问题,或发出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破损、短少等,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换货,但属于乙方保管不当的除外。无正当理由,甲方应负责换货。
(二)乙方必须按照约定的供货价配送药品,不得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任何其他费用,更不能以甲方委托的药品与其他药品生产厂家或经营企业易货,如有违背,则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委托期限不受本合同约定的委托期限的限制。甲方有权报告省级采购机构处理。
(三)甲方拖延供货或不能持续供货,导致乙方不能按时完成配送任务或配送不及时,由甲方承担相关责任,乙方可向省级采购机构提出申诉。
(四)因乙方原因出现配送不及时或配送行为不规范或不愿配送等行为时,甲方可向省级采购机构提出变更配送关系的要求,经省级采购机构确认后,甲方可变更配送关系,委托期限不受本合同约定的委托期限的限制。
(五)甲乙双方建立配送关系后,乙方必须对甲方委托的药品进行配送,不得转给其它企业配送。如有违背,甲方有权提出中止协议,并向省级采购机构提出变更配送关系的请求。
第九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事项
(一)如遇国家或省政策发生调整变化,本合同将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二)甲乙双方一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三)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包括补充协议)履行期限均不能超出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的采购周期。
(四)本合同附件(包括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五)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省级采购机构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