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正式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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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

目录

1适用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总则 (2)

4.1 规划目的 (2)

4.2 编制原则 (2)

4.3 规划目标 (2)

4.4 编制依据 (4)

4.5 规划期限和范围 (4)

5规划编制程序 (4)

5.1 确定任务 (4)

5.2 编制实施方案 (4)

5.3 资料收集 (5)

5.4 规划编制 (6)

5.5 规划评审 (6)

6规划主要内容 (6)

6.1 海岛分类保护 (6)

6.2 海岛分区保护 (8)

6.3 重点工程布局 (9)

7成果编制要求 (10)

7.1 规划文本 (10)

7.2 图件 (11)

7.3 规划研究报告 (12)

7.4 编制说明 (12)

附录1: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导则附表 (13)

附录2:省级海岛保护规划文本编写大纲 (14)

附录3: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说明编写大纲 (16)

附录4:省级海岛保护规划图例 (17)

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1 适用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的编制原则、编制程序、主要内容、成果编制要求,确立了省级海岛分类保护体系。

本导则适用于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T 17504-1998 海洋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

GB 18421-2001 海洋生物质量

GB 18668-2002 海洋沉积物质量

GB 12763 海洋调查规范

GB 17378 海洋监测规范

GB/T 17108-2006 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

《海岛调查技术规程》(2005年)

《海洋档案管理规定》(1999年10月29日)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3.1 海岛

是指四面环海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包括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

3.2 有居民海岛

是指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

3.3 无居民海岛

是指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

3.4 偏远海岛

一般是指交通不便、经济社会基础薄弱的海岛。

3.5 海岛主导功能

是指海岛自然或社会事物对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所具有的主要价值与作用。主导功能的确定应体现海岛及周边海域生态环境的价值和海岛使用效益的最大化。3.6 海岛保护规划

是指根据海岛的区位、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和开发利用现状,着重考虑海岛的自然属性,并兼顾社会需求,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保护和开发利用提出阶段性的与方向。

4 总则

4.1 规划目的

通过对本区海岛进行分类登记,合理划分省级管辖区域内海岛的功能分区,科学设置重点工程,更好地为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活动及海岛管理工作提供科学指导,起到约束规范作用。

4.2 编制原则

4.2.1尊重自然属性原则

按照海岛的区位、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特殊性,科学确定海岛的功能定位。对维持海岛存在的生物群落和非生物环境实行科学规划和严格保护。根据海岛的区位、资源与环境、保护和利用现状、基础设施条件等特征,兼顾保护与发展的实际,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资源,促进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可持续利用。

4.2.2 统筹兼顾原则

根据国家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需求,科学划定海岛的功能定位。突出海岛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保障公共利益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岛。

4.2.3 保障权益与国防安全原则

以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为核心,加强特殊用途海岛的监管和保护;严格保护海岛上的军事设施和科学观测、助航导航、测绘等公益性设施,保障海上通道和交通安全;做好军事设施保护与地方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确保国家安全。

4.2.4统一协调原则

坚持“国家指导、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加强部门间统一协调,集中解决规划编制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各省(区、市)应根据上述基本原则,结合当地海岛保护与管理工作的特点,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海岛保护规划原则。

4.3 规划目标

根据国家和各省对海洋经济的发展要求,准确把握海岛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定位,完善各行业、各级规划中对海岛需求分析,确定主要目标和措施。

4.3.1 规划期目标

按照国家海岛保护与利用的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拟定在规划期内海岛生态保护与开发利用等方面预期达到的具体目标,主要是确定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的量化指标、各类工程的设置数量。

4.3.2 远期目标

规划期内本地区在海岛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海岛开发利用等方面预期达到的展望目标,为非量化指标。

4.4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10年3月1日)

(2)《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管理办法》(国海发〔2010〕25号)

(3)《全国海岛保护规划》

(4)省级海洋功能区划

(5)省级海洋经济发展规划

(6)省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

(7)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省(市、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8)地方港口规划

(9)地方旅游规划

(10)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4.5 规划期限和范围

原则上以规划编制的前一年作为规划基准年,规划期、远期分别按10年和20年考虑。省级海岛保护规划期限应当与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省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不应少于五年。

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的范围为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管辖海域内的所有海岛。

5 规划编制程序

5.1 确定任务

由省级海洋主管部门从海岛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单位推荐名录中选择规划编制工作承担单位。承担单位的规划编制主要人员应参加国家组织的海岛保护规划编制专业培训。

5.2 编制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包括资料收集、现场调查、技术路线、成果内容要求、质量保障管理和绩效目标设定等内容,并明确规划编制的领导组、专家组和编制组人员,合理确定时间安排和任务流程,确保规划编制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应当报请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审核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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