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GB95-2007《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报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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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引言灭火器是一种紧急设备,用于控制并消除小规模火灾。

它们必须安全可靠地工作,这是非常重要的。

为确保灭火器能在需要时正常工作,在灭火器的生命周期中,不仅需要定期的维护保养,还需要及时的报废处理。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是对灭火器进行维护和报废处理的准则。

本文将对该规程进行简要介绍和讲解。

维修规程1.灭火器的保养委托给拥有维修资质的公司或个人进行。

2.维修工作应该根据灭火器的类型、性能、使用条件以及生产厂商的要求来安排和执行。

3.维修工作的所有操作应在整个过程中严格按照规程进行,并记录相关信息,包括维修记录、维修结果和注意事项等。

4.维修过程中,应将所有松散或已损坏的部件替换为新的、能满足要求的部件。

如果需要,还需要进行清洗和喷涂,以确保灭火器的正常工作。

报废规程当灭火器出现以下情况时,应报废:1.灭火器已经达到寿命期限;2.灭火器已经被批准为不可修复或不能继续服务;3.灭火器内的指示或监测装置指示需更换,并且更换后不能提供充分的保证;4.灭火器已受到损坏并无可能被修复;5.灭火器的压力表显示压力不能保持到足够的水平。

对于已经报废的灭火器,应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将灭火器上的压缩气体完全释放。

2.使灭火器的各部件不能重新组装。

3.标志并从使用库存中移除。

维护和报废处理是灭火器生命周期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在正确的维护过程中,灭火器可以持续稳定地运行。

及时的报废处理可以确保灭火器不会在需要时出现故障,从而确保人员安全。

最后,严格按照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进行操作是非常重要的,以确保灭火器维护和报废处理过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灭火器维修、报废最新标准

灭火器维修、报废最新标准

灭火器维修、报废最新标准
一、术语和定义:
灭火器维修:
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检查、再充装和必要部件更换。

依据:公安部《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3.2款。

二、灭火器需维修的情况:
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第5.3.1款。

三、灭火器维修期限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灭火器配置
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第5.3.2款。

四、灭火器报废的期限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第5.4.3款。

灭火器充装年限要求

灭火器充装年限要求
1.灭火器维修期限根据《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6维修技术要求”“再充装”、
7报废规定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水基型灭火器——6年;
b)干粉灭火器——10年;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c)洁净气体灭火器——10年;
d)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2、《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 “送修”“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表的规定”
干粉灭火器——10年
手提式(储气瓶式)干粉灭火器
手提式(储气瓶式)干粉灭火器
推车式(储气瓶式)干粉灭火器
洁净气体灭火器
手提式洁净气体灭火器
洁净气体灭火器——10年
推车式洁净气体灭火器
二氧化碳灭火器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3、江苏消防网之说明
灭火器维修期限汇总表
灭火器类型
维修(含再充装)期限
報廢期限(从出厂日期算起)
水基型灭火器
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
新灭火器出厂期满3年;
首次维修(含再充装)以后每满1年
水基型灭火器——6年;
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
干粉灭火器
手提式(贮压式)干粉灭火器
新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
首次维修(含再充装)以后每满2年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 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 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 95-2007)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

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351.1-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T 4351.3-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3 部分:检验细则GB 8109-2005 推车式灭火器GB/T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GA 402 1211 灭火器报废规定术语和定义GB4351.1-2005、GB/T4351.3-2005和GB8109-2005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有资格的人员qualified person取得维修操作资格证书,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再充装和检验的人员。

3.2维修service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

3.3再充装recharge为灭火器灌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4维修条件service condition维修单位具备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检验设备、人员和对维修质量实施有效控制的条件。

维修单位需要申报资料,消防质栓单位取样合格后,发放维修维护证书。

3.5维修能力service capacity维修单位具备保证维修后灭火器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能力。

3.6GA 95-2007维修出厂检验leave factory test for service维修单位对所维修的灭火器在出厂前进行的质量检验。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标准号:GA95—2007发布日期:2007年6月8日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日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版单位:中国标准出版社【摘要】:GA95-1995《灭火器维修与报废》实施至今已有11年,近年来,灭火器维修市场监督抽查合格率较低,质量问题突出,个别地方甚至发生灭火器爆炸伤人事故,因此,该标准的修订势在必行。

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共分九章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规定、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

其中,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第9章为强制性的,其余内容为推荐性的。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

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T4351.3-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3部分:检验细则GB8109-2005推车式灭火器GB/T9251气瓶水压试验方法GA4021211灭火器报废规定3、术语和定义GB4351.1-2005、GB/T4351.3-2005和GB8109-2005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有资格的人员qualified person取得维修操作资格证书,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再充装和检验的人员。

3.2 维修service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 95—2007)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

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4351.1—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T 4351。

3-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3 部分:检验细则GB 8109—2005 推车式灭火器GB/T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GA 402 1211 灭火器报废规定术语和定义GB4351.1-2005、GB/T4351.3—2005和GB8109-2005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

1有资格的人员qualified person取得维修操作资格证书,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再充装和检验的人员。

3.2维修service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3.3再充装recharge为灭火器灌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3.4维修条件service condition维修单位具备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检验设备、人员和对维修质量实施有效控制的条件。

维修单位需要申报资料,消防质栓单位取样合格后,发放维修维护证书。

3.5维修能力service capacity维修单位具备保证维修后灭火器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能力。

3。

6GA 95-2007维修出厂检验leave factory test for service维修单位对所维修的灭火器在出厂前进行的质量检验.3。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标准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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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 95-2007灭火器维修
与报废规程
GB 50140-2005《建筑灭
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444-2008建筑火火
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 4351-1997手提式灭
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一氧化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灭火器
1、出厂期满5年,维修以后每满2年必须进行
水压试验(重新充灌),并标明试 验日期。
2、从出厂日期算起满12年必须报 废。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标准
灭火器种类
维修与报废标准
识别标志说明
引用规范标准
泡沫灭火器
1、出厂期满3年,维修以后每满1年必须进行
水压试验(重新充灌),并标明试 验日期。
2、从出厂日期算起满6年必须报废。
有消防维护部贴的“灭火器维修合格证”标 志的,满 年重新更换。无消防维护部贴 的标志的,看出厂标志上日期满二年更换, 满6年报废。
有消防维护部贴的“灭火器维修合格证”标 志的,满一年重新更换。无消防维护部贴 的标志的,看出厂标志上日期满五年更换, 满12年报废。
干粉灭火器
1、出厂期满5年,维修以后每满2年必须进行
水压试验(重新充灌),并标明试 验日期。
2、从出厂日期算起满10年必须报 废。
有消防维护部贴的“灭火器维修合格证”标 志的,满一年重新更换。无消防维护部贴 的标志的,看出厂标志上日期满五年更换, 满10年报废。

灭火器充装年限要求

灭火器充装年限要求
干粉灭火器——10年
手提式(储气瓶式)干粉灭火器
手提式(储气瓶式)干粉灭火器
推车式(储气瓶式)干粉灭火器
洁净气体灭火器
手提式洁净气体灭火器
洁净气体灭火器——10年
推车式洁净气体灭火器
二氧化碳灭火器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1.灭火器维修期限根据《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6维修技术要求”“6.6再充装”、
7报废规定
7.1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水基型灭火器——6年;
b)干粉灭火器——10年;
c)洁净气体灭火器——10年;
d)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2、《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 “5.3送修”“5.3.2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3、江苏消防网之说明
灭火器维修期限汇总表
灭火器类型
维修(含再充装)期限
報廢期限(从出厂日期算起)
水基型灭火器
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
新灭火器出厂期满3年;
首次维修(含再充装)以后每满1年
水基型灭火器——6年;
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式水基型灭火器
干粉灭火器
手提式(贮压式)干粉灭火器
新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
首次维修(含再充装)以后每满2年

超细干粉灭火装置

超细干粉灭火装置

超细干粉灭火装置使用说明一.根据《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规定:7.灭火器报废规定7.1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a)水基型灭火器-6年;b)干粉灭火器--10年c)洁净气体灭火器——10 年;d)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7.2 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a) 筒体、器头按 8.2.1、8.2.2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b)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按8.2.4 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c) 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d) 筒体严重变形的;e) 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f) 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g) 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h)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i) 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j)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k)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l)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m) 被火烧过的灭火器;n) 按GA 402的规定应予报废的1211灭火器;o) 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p) 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7.3 报废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确认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对灭火器筒体或贮气瓶进行打孔、压扁或锯切,报废情况应有记录,并通知送修单位。

二、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由于其体现了“快速响应、早期抑制、高效灭火”的消防先进技术理念,非常适合扑救各种电气火灾,除俄罗斯有类似产品和少量公布的资料外,其余发达国家尚未有同类产品和相关资料,属消防科技新产品,有广阔的应用与发展前景,值得对系统的适用性作进一步研究并大力推广应用此系统。

目前,我国还未对其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及规范,但已有部分省份制定了地方标准,如安徽省发布了地方标准《脉冲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34/T494--2005),天津(DB12T217-2005)脉冲干粉自动灭火装置配置设计及安装规范,陕西省地方标准 DB61,山西(DBJ04—227—2004)脉冲超细干粉灭火装置配置技术规程,山东(DB37T1317-2009)超细干粉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湖北(DB42 294—2004)超细干粉无管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标准,福建省《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河南(DB41340--2004)脉冲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配置设计规范等用以指导工程实践,加快了此系统的推广应用。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标准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标准
GA 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GB 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444-2008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 4351-1997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满2年必须进行
水压试验(重新充灌),并标明试验日期。
2、从出厂日期算起满12年必须报废。
有消防维护部贴的“灭火器维修合格证”标志的,满二年重新更换。无消防维护部贴的标志的,看出厂标志上日期满五年更换,满12年报废。
干粉灭火器
1、出厂期满5年,维修以后每满2年必须进行
水压试验(重新充灌),并标明试验日期。
2、从出厂日期算起满10年必须报废。
有消防维护部贴的“灭火器维修合格证”标志的,满二年重新更换。无消防维护部贴的标志的,看出厂标志上日期满五年更换,满10年报废。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标准
灭火器种类
维修与报废标准
识别标志说明
引用规范标准
泡沫灭火器
1、出厂期满3年,维修以后每满1年必须进行
水压试验(重新充灌),并标明试验日期。
2、从出厂日期算起满6年必须报废。
有消防维护部贴的“灭火器维修合格证”标志的,满一年重新更换。无消防维护部贴的标志的,看出厂标志上日期满三年更换,满6年报废。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 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 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 95-2007)围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

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351.1-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T 4351.3-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3 部分:检验细则GB 8109-2005 推车式灭火器GB/T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GA 402 1211 灭火器报废规定术语和定义GB4351.1-2005、GB/T4351.3-2005和GB8109-2005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有资格的人员 qualified person取得维修操作书,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再充装和检验的人员。

3.2维修 service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

3.3再充装 recharge为灭火器灌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4维修条件 service condition维修单位具备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检验设备、人员和对维修质量实施有效控制的条件。

维修单位需要申报资料,消防质栓单位取样合格后,发放维修维护证书。

3.5维修能力 service capacity维修单位具备保证维修后灭火器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能力。

3.6GA 95-2007维修出厂检验 leave factory test for service维修单位对所维修的灭火器在出厂前进行的质量检验。

灭火器维护与报废准则GA95-2007

灭火器维护与报废准则GA95-2007

灭火器维护与报废准则GA95-2007
概述
本文档旨在规范灭火器的维护与报废准则,以确保灭火器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按照此准则进行灭火器的维护与报废可以提高防火安全水平。

灭火器维护
1. 定期检查:定期检查灭火器的外观是否完好,是否存在损坏或泄漏的情况。

2. 灭火剂压力检查:定期检查灭火器中灭火剂的压力,确保灭火剂压力在正常范围内。

3. 密封检查:定期检查灭火器的密封件,如O型圈等,确保密封性良好。

4. 使用说明检查:定期检查灭火器上的使用说明,保证清晰易懂。

灭火器报废
1. 使用寿命:灭火器通常有一定的使用寿命,一旦超过此寿命应立即报废。

2. 外观损坏:灭火器外观严重损坏,如破裂或变形,应予以报废。

3. 内部损坏:灭火器内部零部件如阀门、压力表等严重损坏,无法正常工作时应报废。

4. 泄漏:灭火器发生泄漏,无法保持正常压力时应报废。

5. 无法维修:经过专业评估,灭火器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过高时应报废。

请注意,本文档提供的准则仅供参考,具体的灭火器维护与报废操作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进行。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目次前言1 范围 (1)2 标准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要求 (2)5 维修条件 (2)6 维修技术要求 (5)7 报废规定 (7)8 试验方法 (8)9 检验规则 (9)前言本标准是参考ISO11602-2:2000(E)《消防—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第2部分:检查和维修》,为标准灭火器的维修,加强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经维修的灭火器完好有效而制定的。

本标准代替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本标准与GA 95-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改为《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增加了第4章总要求;——增加了第5章维修条件;——第6章维修技术要求根据灭火器维修的一般程序,增加了一般规定、拆卸、水压试验、筒体清洗和干燥、再充装的要求,修改了零部件更换和维修标识的要求;——取消了灭火器检查的内容;——增加了第8章试验方法;——增加了第9章检验规则。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废止。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5〕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 95-1995。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

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标准性引用文件以下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但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GA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GA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标准号:GA95—2007发布日期:2007年6月8日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日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版单位:中国标准出版社【摘要】:GA95-1995《灭火器维修与报废》实施至今已有11年,近年来,灭火器维修市场监督抽查合格率较低,质量问题突出,个别地方甚至发生灭火器爆炸伤人事故,因此,该标准的修订势在必行。

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共分九章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规定、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

其中,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第9章为强制性的,其余内容为推荐性的。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

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T4351.3-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3部分:检验细则GB8109-2005推车式灭火器GB/T9251气瓶水压试验方法GA4021211灭火器报废规定3、术语和定义GB4351.1-2005、GB/T4351.3-2005和GB8109-2005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有资格的人员qualified person取得维修操作资格证书,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再充装和检验的人员。

3.2 维修service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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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GB95-2007《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报废规定
7.1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 水基型灭火器——6 年;
b) 干粉灭火器——10 年;
c) 洁净气体灭火器——10 年;
d) 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7.2 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a) 筒体、器头按8.2.1、8.2.2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b)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按8.2.4 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
c) 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d) 筒体严重变形的;
e) 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f) 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
g) 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
h)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
i) 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
j)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k)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
l)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m) 被火烧过的灭火器;
n) 按GA 402的规定应予报废的1211灭火器;
o) 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
p) 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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