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物业法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住宅、商业、办公楼、工业、仓储、公共设施等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服务业主、规范管理、公平公正、便利实用的原则,加强居民自治,推动社区和谐发展。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歧视、压迫业主和住户,不得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采取科学、合理、高效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证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六条物业服务包括安全管理、公共设施管理、收费管理、维修管理等。
第七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进行安全防范,确保业主和住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八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负责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九条物业服务机构对业主和住户收取的费用应当合理,明确收费标准,并且提供明细账单,接受业主和住户的监督。
第十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高效地处理居民的报修事项,维护公共设施和业主的正当权益。
第三章居民自治第十一条居民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生活秩序,不得伤害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十二条居民应当积极参预社区事务,合理利用公共资源,共同维护社区的良好环境。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是居民自治的重要形式,业主大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定期召开,并且做出合理决策。
第十四条居民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制度的规定,缴纳管理费用,按期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章违法行为和处理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机构和物业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二)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三)不按照程序办事,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的规定;(四)其他违法行为。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23最新版)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保护业主和居民合法权益,发展良好的社区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办公楼、商业综合体等不动产进行维护、修缮、清洁、安全管理等综合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对业主和居民的服务责任,维护物业的正常秩序和公共秩序,提供良好的居住、工作、生活环境。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保护个人隐私,严禁侵犯他人权益和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注重社区居民的参与,建立健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加强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之间的沟通和合作。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操作规范,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安全和便利。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居民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之间的纠纷,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的设立和登记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经过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按照规定进行登记。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管理范围和服务内容。
(二)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管理能力。
(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和设备。
(四)有依法缴纳税款或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报送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报告,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物业管理制度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和服务标准。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公示物业管理规则,告知业主和居民有关物业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物业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处置和指导居民疏散。
第四章物业费用的征收和使用第十六条物业费用是指业主和居民为支付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的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业主自治、市场竞争、政府引导,推动物业管理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第四条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协调运行机制,构建小区党组织、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三方联动格局,形成社区治理合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城乡管理体系,统筹做好社区治理和物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组织形式第六条一个物业服务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大会行使职权。
第七条业主大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决定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服务内容、标准、费用等;(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五)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六)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决定物业服务区域内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并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工作;(二)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物业服务第九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和有序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指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召集人职责,协调物业管理相关事宜。
第七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八条业主大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的,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
第九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五)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方案;(六)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七)业主大会依法应当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大会行使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的组织。
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一)2024
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相结合、依法管理和自主管理相结合、市场化服务和公共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保护业主和租户的财产权益,维护公共秩序,确保小区居民的生活安宁。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管理能力,履行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业主的要求,提供规范、高效、优质的管理和服务。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当根据小区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并向业主公告。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八条物业服务应满足业主和租户的基本需求,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范、卫生清洁、绿化环境、设施维护等方面。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或擅自停止或减少服务。
第十条物业费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用于小区的公共设施和服务,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开展设施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工作,确保小区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和租户的投诉问题。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布管理费用的收费标准,并按照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和素质。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十五条物业费的收取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不得越权或乱收费。
第十六条物业费的计算方式应当合理公正,不得损害业主和租户的利益。
第十七条物业费的收取应当有依据,要向业主提供相关的费用清单和收据。
第十八条物业费的合理使用应当经过业主大会讨论和授权,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
第四章物业维修第十九条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设备的维修责任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施设备的维修档案和维修记录,及时进行维修和保养。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1】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决策权。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第六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四)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的续订、变更或者解除;(五)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有设施设备的使用、经营和管理;(六)筹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七)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等管理制度;(八)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九)业主大会依法或者依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普通会议和特别会议。
业主大会普通会议由业主大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业主大会特别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召开。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十条业主可以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自行管理等方式实施物业管理。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全文】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广大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住宅、商业、办公等各类物业项目的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安宁和谐。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科学、规范、民主的原则,并根据实际需要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二章物业公司的职责和义务第四条物业公司是物业管理的主体,承担着物业项目的维护、管理和运营等职责。
第五条物业公司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管理能力,并接受政府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物业公司应当健全日常管理机制,保障服务质量。
公司应当设立投诉反馈渠道,并及时处理业主的合理诉求。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安全、公共场所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物业公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进行不正当收费、滥用职权、敷衍塞责等违法行为。
如有违反,应及时追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业主享有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自己的财产的权利。
第十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对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有监督、评价和投诉的权利。
第十一条业主有义务按照相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并参与物业费的使用和监督。
第十二条业主有义务遵守物业管理规约,维护社区的和谐安宁,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
第四章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第十三条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管理权,参与决策的重要途径。
物业公司应按照规定,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充分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合法程序,参会人数达到法定比例,并且不少于一定人数的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业委会是业主自行组织的代表机构,负责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并推动社区事务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业委会的成员应当是经过合法选举产生的,代表业主的意愿发表意见和建议,并积极参与社区事务。
2023年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3年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物业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物业的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商业办公楼、工业园区、仓储物流中心等。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依法管理、合理服务、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维护居民和物业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和谐关系。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区的民主自治原则,听取居民和物业所有人的意见和建议,合理安排物业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加强自身监管,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化平台,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根据社区特点和需求,合理规划物业设施,提供多样化的服务,满足居民和物业所有人的需求。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七条物业管理应提供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障设施设备运行安全,提升社区居住环境质量。
第八条物业管理应提供公共绿化和绿化带的养护和管理,保障社区的生态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第九条物业管理应提供安全管理服务,包括安全巡逻、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社区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物业管理应提供便利服务,包括垃圾清运、车辆管理、快递服务等,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便利度。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应提供社区文化活动和社区服务,促进邻里交流和社区和谐。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应提供维修服务,包括公共设施的维修和维护,以及居民住房的维修和保养。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十三条物业费用由物业所有人根据所占份额共同承担,具体由物业所有人大会或者委托的物业管理者确定。
第十四条物业费用包括公共设施维护费、绿化带养护费、安全管理费、便利服务费、文化活动费、维修服务费等。
第十五条物业费用应公开透明,物业管理者应及时向物业所有人公布费用的具体项目和金额,并接受物业所有人的监督。
第十六条物业费用应合理适度,物业管理者不得随意增加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行收取费用。
2024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4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业主应当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经营,提供专业、规范的服务。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五条业主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业主大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决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费用等;(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五)改变和利用共有部分;(六)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一)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的;(二)业主大会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的。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业主参加方可举行。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与会业主过半数同意。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九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监督管理专项维修资金;(四)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全国物业管理条例(2023最新版)
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全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房屋、公共设施和其他附属物品的正常使用和维护,维护社区环境的清洁、安全和良好秩序,提供高品质的服务,促进业主自治。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范围和内容第三条物业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⒈房屋及公共设施的维护。
⒉环境卫生的清洁和维护。
⒊安全管理,包括出入口的安全控制、防火安全、消防设施的维护等。
⒋绿化的管理和维护。
⒌商业设施的管理和经营等。
第四条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以下服务:⒈维修和维护房屋及公共设施。
⒉清洁公共区域。
⒊安全巡查和管理。
⒋组织居民活动等。
第三章物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物业公司有以下权利:⒈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物业管理费。
⒉对违反规定的业主进行警示、调解或者报告相关部门。
⒊制定物业管理规则。
⒋签订合同。
⒌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权利。
第六条物业公司有以下义务:⒈保证服务的及时、规范执行。
⒉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⒊定期向业主报告。
⒋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⒌接受业主监督等。
第四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业主有以下权利:⒈监督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
⒉参与物业管理规则的制定。
⒊受益于物业管理服务。
⒋参与业主大会等。
第八条业主有以下义务:⒈缴纳物业管理费。
⒉遵守物业管理规则。
⒊保护和维护公共设施。
⒋配合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
⒌不得损害社区和其他业主的利益等。
第五章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第九条对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可以有以下方式进行:⒈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小区居民代表进行监督。
⒉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⒊接受有关部门的投诉。
⒋其他相关监督措施等。
第六章法律责任和附则第十条物业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相关部门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十一条本条例所称的物业管理费是指业主支付给物业公司的费用,用于物业管理服务的提供。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维护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保证小区环境的安全与卫生,根据《城市物业管理法》、《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及乡村地区的住宅、办公楼、商业综合体等物业管理单位,以及其内的业主、住户、物业服务公司等相关主体。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依法经营、市场化运作,推动物业服务业的发展。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平衡,加强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提高物业管理的智能化和便捷化水平。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业主自治,物业服务公司与业主、住户之间要建立合作共赢的关系,积极协调解决物业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问题。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合理配置物业经费,确保业主和住户使用权益的平等性和公平性。
第二章业主权益与义务第七条业主有权享受物业管理服务,并对服务质量有监督和评估的权利。
第八条业主有权了解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和明细,并对其进行合理监督。
第九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决策和规划,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条业主应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保证物业经费的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业主有义务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保护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
第十二条业主有义务自觉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区生活秩序,不得从事违法、损害社区利益的活动。
第三章物业服务公司的权益与义务第十三条物业服务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规范、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公司有义务维护小区安全,确保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公司应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物业费用使用和管理制度,接受相关部门和业主的监督。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强防火、防盗等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小区居民的安全感。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公司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公司应妥善处理业主和住户之间的纠纷,维护良好的社区秩序。
第四章小区环境与设施管理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应确保小区环境的整洁、美观和卫生,定期进行清扫、绿化等工作。
2023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3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的规范,保障居民的权益,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根据《物权法》、《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范围涵盖了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物业服务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便民、公平、高效的原则,优化服务质量,提升管理水平,推动社区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物业服务公司的建立和管理第四条任何物业服务公司在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前,必须事先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五条物业服务公司应向所管理的小区居民公开其管理机构、人员组成、资质证书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物业服务公司应制定服务清单,明确其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并在物业管理范围内张贴公示。
第三章小区内部管理第七条小区内部管理委员会由住户选举产生,负责居民的代表工作,并与物业服务公司保持沟通和协调。
第八条小区内部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召开居民代表大会,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居民公布管理情况和财务预算。
第九条物业服务公司应保证小区内部的环境卫生,定期清扫、清理垃圾,确保公共区域的整洁和安全。
第四章物业费管理第十条物业费应根据居民实际使用面积进行合理计算,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公司应将物业费用使用情况公示,并及时提供居民的查询与告知。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公司在扣除管理费用后,应将剩余资金全部用于小区的公共设施建设和维修。
第五章居民权益保护第十三条居民应遵守小区规章制度,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秩序和使用公共设施。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小区的停车位,并对停车位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公司和小区居民应加强沟通和协调,共同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问题和矛盾。
第六章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第十六条物业服务公司应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和工作流程,并进行定期演练。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公司应与相关部门建立紧密的联动机制,及时处理小区内的突发事件,确保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物业权益。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四条物业服务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小区公共区域的清洁监管;2.小区绿化带的养护和维修;3.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保养;4.安全防范设备的检修和维护;5.停车场的管理和维护;第三章经营执照第八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与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经营执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注册登记。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在获得经营执照后,应当按照像关规定向政府部门备案,并提供真实、准确的企业信息。
......第四章物业费用第十二条物业费用的收取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并且应当在居民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用于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护和改善。
......第五章业主权益第十八条业主享有以下权益:1.参预物业管理事务讨论和决策;2.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质量;3.申请住户投诉和业主索赔;......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执法监督,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和从业人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原《物业管理办法》。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法律之一,对物权的取得、设定、变更、转让、终止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2.经营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主体合法经营行为的凭证。
3.物业费用:指小区业主根据合同约定缴纳的公共设施维修、管理、改善等费用。
......本文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艰难及解决办法:1.艰难: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质量不达标。
2023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3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现实情况和经验总结,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包括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不同类型的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尊重和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加强与居民之间的沟通和合作。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全面的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洁、绿化、安全、维修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设立24小时服务热线,及时响应业主的需求和投诉,提供便捷和高效的服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制定并公示服务收费标准,收费应合理合法,并且定期公开收费情况。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八条业主对私人财产享有所有权,并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保障其安全。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不得擅自侵入业主的住宅或经营场所,不得篡改或损坏业主的财产。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小区的安防设施建设,确保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保护业主的隐私权,不得泄露、篡改或滥用相关信息。
第四章共建共治共享第十二条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共同参与小区治理和维护,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
第十三条业主应积极参与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活动,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和完善业主投诉和建议处理机制,做到公开透明、及时有效。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对小区环境的管理和维护,保持公共设施和公共区域的整洁和良好状态。
第十六条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共同遵守小区规章制度,共同保护小区的整体利益和形象。
第五章违法和处罚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可以采取警告、罚款、降低服务等处罚措施。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对其外包服务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管理,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可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责任。
2024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4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社区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各类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维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合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违反国家、地方的规定。
第二章物业管理责任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持有相应的资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证提供规范、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由住户选举产生。
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扮演沟通、协调、监督的角色。
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制定物业管理规划,明确物业管理目标和任务,并定期向业主或居民公开。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及时修缮和维护物业设施设备,确保其安全、正常运行。
第九条业主和住户有义务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共同维护小区的安全、卫生和良好秩序。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供规范、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公共事务管理,如小区绿化、道路、电力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二)安全防范和保卫工作,如小区安全设施的管理、巡逻等;(三)环境卫生和垃圾处理,如小区清洁、垃圾分类等;(四)基础设施维护和维修,如电梯、水、电、气等设备的日常保养和维修;(五)社区服务设施管理,如小区门禁、停车场、健身房等服务设施的管理。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置业主和住户的投诉和意见,保证公正、有效地解决问题。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组织业主或居民开展文明公约宣传教育活动,提升社区文明素质。
第四章物业费用管理第十三条物业费用由业主按照楼栋、房屋面积等方式缴纳,用于小区的维护、维修、管理等费用。
第十四条物业费用应由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公开清算,并向业主或居民提供详细的费用明细。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召开业主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就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向业主或居民说明,并接受监督。
新物业法全文
新物业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物业管理法治化,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住宅区、办公区、商业区、工业区、特殊区域等不同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依法规范、公正透明、接受监督、服务业主为宗旨,注重法治建设和社会化服务,遵循自愿原则,促进社区共治。
第四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当具备安全、卫生、便捷、高效等基本要求,注重维修、绿化、环保、安全等工作,提升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
第五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做好业主教育工作,提高服务意识和管理水平,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业主的正当权益。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业主收取合理物业管理费用,并及时、全额地使用于物业管理服务。
第七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发挥好政策引导和准则作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八条业主大会是业主依法行使管理物业共同事务的集体组织,具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权力:(一)制定、修改和废止物业管理规约;(二)选举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服务人员;(三)审议和决定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和使用计划;(四)审议和决定物业费的补充收费项目;(五)决定物业服务价格和收费方式;(六)审议和决定物业服务质量标准;(七)审议和批准物业改建、大修、重建方案;(八)决定物业损害赔偿事宜;(九)解决物业管理纠纷;(十)其他与业主共同关心的事项。
第十条业主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半数以上业主的同意,涉及业主权益或者物业管理费调整的决议应当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同意。
涉及业主权益共用部分及公共设施设备的决议应当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使用的同意。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按照以下程序召集和进行:(一)业主大会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服务人员召集。
(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服务人员应当自收到业主提议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召开业主大会,并书面通知业主。
2024物业管理条例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 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 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物业管理 服务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七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 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 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 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 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 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 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 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2023年最新版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3年最新版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住宅小区和商业区的安全、卫生和良好秩序,保障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住宅小区和商业区的物业管理,包括公共区域的管理、维护和投诉处理等事项。
第二章: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和义务第三条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小区或商业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包括但不限于保洁、绿化、安全保卫、设备设施的维修和维护等工作。
第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设立管理办公室,及时处理住户和业主的投诉和建议。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公布重大决策和事项。
第三章:业主和租户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业主和租户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清洁、安全的居住环境。
第七条业主和租户应当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并遵守规定的居住秩序和管理规定。
第八条业主和租户发现公共设施损坏或需要维修,应及时向物业管理公司报告,并提供协助。
第四章:公共区域的管理和维护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清洁公共区域,并及时修复或更换损坏的设施。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确保公共区域的安全,加强巡逻和监控,防止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合理安排公共区域的使用,维护良好的秩序。
禁止在公共区域违规停放车辆、乱丢垃圾等行为。
第五章:投诉处理和纠纷解决第十二条业主和租户有权向物业管理公司投诉,并要求得到及时处理和回复。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各类投诉,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物业纠纷应当依法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注意:以上只是一些提供给您参考的条例内容,并非真实存在的。
如果您需要一个完整详实的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建议您联系当地的法律机构或政府相关部门,以获取最新信息和法规。
2023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3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第三章小区内部管理第四章公共设施管理第五章物业维修与保养第六章绿化与环境管理第七章安全与保卫管理第八章秩序与纪律管理第九章业主权益保护与维权第十章监督与责任追究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维护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事业单位,以及其所管理的住宅小区、商业小区等不同性质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公约的原则,为业主提供高质量、高效率、诚信守约的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方应设立自律机构,对自身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接受居民监督。
第五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物业企事业单位的监督,及时协调解决居民投诉,促进物业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第六条物业服务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一)建筑、设施维护保养;(二)环境整治和绿化管理;(三)公共设施设备管理;(四)安全及消防设备管理;(五)解决居民的收费问题;(六)收集、处理和分拣生活垃圾;(七)小区规划和建筑审批事宜。
第七条物业服务质量应符合以下标准:(一)服务态度热情、礼貌、高效;(二)服务项目齐全、无遗漏;(三)服务内容按约定时间和质量完成;(四)服务事故及时处理和善后;(五)居民投诉处理迅速、及时反馈。
第三章小区内部管理第八条物业管理方应加强对小区内部秩序、环境的管理,提供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
第九条物业管理方应设立24小时值班机构,及时处理居民的紧急需求。
第十条物业管理方应制定小区规章制度,由居民代表大会或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并公示于小区内。
第十四条居民应自觉遵守小区规章制度,不得扰乱小区内部秩序。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方应加强对小区停车位、储物间等有限资源的分配和管理,确保公平、公正。
第四章公共设施管理第二十条物业管理方应对公共设施如公园、广场、健身设施等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安全、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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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物业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房产权属登记册记载的权利人(含商品房预售登记的权利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或承租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市容、环保、园林、工商行政、物价、建工、公安、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积极推进物业管理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进程,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市场机制,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六条建设项目为相关联的项目批文、宗地、规划设计总平面图的,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若该区域内由道路、围墙或其他明显标识分割成多个自然小区,配套设施设备管理责任明确,且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划分为多个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单幢非住宅楼及商住楼,具有相对独立配套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可以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在道路等自然边界围合的区域内,有多个物业区域的,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零散建设的不封闭区域,可由居(村)民委员会结合社区管理划分物业管理范围,协助组织物业服务活动。
第七条业主要求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第六条的规定,结合当地居(村)民委员会的布局实际,在15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八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人数少于五人的,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可以由业主自主决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物业交付使用已超过一年,且交付使用物业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成熟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并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等文件资料。
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告知,业主可以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书面告知或业主的书面要求的15日内,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单位和业主推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成员。
筹备组由建设单位代表和业主代表组成,其成员应为不超过15人的单数,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
推荐不成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筹备组成员。
第十条筹备组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筹备组应当事先将会议的内容和召开方式告知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派代表参加。
筹备组负责起草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交大会讨论,并负责确认业主身份及其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业主应当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相关身份证明、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筹备组对业主投票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住宅物业区域按其拥有的住宅套数计算,每套计一票;其他物业区域可以根据业主产权证书记载的物业建筑面积计算,每一平方米计一票,不足一平方米不计票。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并可推选小组代表出席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
凡需投票表决的,应当经业主本人签字,业主本人不签字的视为弃权。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首次会议应当制定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内容,应当包括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方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换届选举;委员资格、义务和任期;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召开等事项。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拟定和修改的物业服务合同条款、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处分区域内共有财产的决定需经全体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事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应当是5至15名的单数,委员的产生应当兼顾物业的不同类型和不同楼幢,其组成人员不得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实施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中兼职。
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分期开发的物业区域可以先期成立业主委员会。
先期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区域新的一期业主入住百分之五十以后,重新补选或改选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可以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若干名,召开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所作决定必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六条入选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业主义务;(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应由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织。
业主委员会怠于筹备组织的或者在任期内怠于履行职责的,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书面提议,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导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或者改选业主委员会。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成立之日起的十日内,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资料、用房和财物等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第十八条选举、换届、改选、补选业主委员会的,应自选举产生之日起的30日内,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选举结果告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业主委员会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业主大会记录和会议决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基本情况。
第十九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非市政道路或者其他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
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由业主委员会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二十一条住宅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投标人少于三人或者物业管理区域的总建筑面积低于三万平方米,或者别墅总建筑面积低于一万平方米的,经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管理项目以招投标方式确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首份房屋销售合同签订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
业主临时公约的内容应当包括: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管理、业主的权利和义务、违反业主临时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
业主临时公约的内容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房屋平面布局、结构、附属设备、详细的房屋结构图(注明房屋承重结构)和共用能耗计量部位及费用分摊办法,不得占用共用部位、共用场地,不得移装共用设备和擅自改变经营用房用途,以及其他有关安全合理使用房屋的注意事项。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载明的建设项目平面布局图,并在房屋交接书中列明物业管理区域内归全体业主所有的配套设施设备。
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共用部分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单独转让。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交付时按规定无偿提供具有产权的物业管理用房,在业主大会成立后移交产权,移交后的房屋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
设备用房不能作为物业管理用房移交。
分期建设的项目在首期交付时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应当不低于全部项目应交面积的百分之五十。
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交付使用过半的,应将物业管理用房全部交付。
物业管理用房按规划要求在末期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交付符合要求的物业管理临时用房。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建;逾期不补建的,应当按该项目销售时的平均售价的95%的标准乘以应交面积,向业主大会交纳补建价款。
该补建价款专项用于承租、购置物业管理用房。
建设单位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属于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房屋应予以明确。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保修,也可以自行组织维修。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物业管理企业应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续约事宜;业主委员会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二个月,组织全体业主对是否续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表决。
双方续约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不再续约的,业主大会应当及时选聘其他物业管理企业。
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区域、资料和财物,不得以合同纠纷等理由拒绝移交。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规范和引导,行业协会可定期公布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各类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水平。
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实行明码标价。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和业主应当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条款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当月至出售房屋交付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共用附属房屋归全体业主所有:(一)规划核准图上标注的自行车库;(二)规划核准图上标注的底层架空层;(三)规划核准图上标注的避难层(间);(四)规划核准图上标注的共用设施设备用房;(五)建设单位移交给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用房;(六)建设单位承诺归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七)层高2.2米以下的房屋;(八)其他依法归全体业主所有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