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飞机维修方案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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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程序阐明了工程技术公司公务机维修工程部对东方公务航空服务公司代管飞机维修方案的相关管理规定。
1.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东航工程技术公司公务机维修工程部。
1.3程序属性
□CCAR-135 ■CCAR91 ■CCAR-145
2. 引用文件和术语
2.1 引用文件
1)EAMM《公务机管理手册》
2.2 术语
2.2.1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MRBR-Maintenance Review Board Report):
是由制造国当局制定和批准的、针对衍生型号或新型号审定航空器的初始最低维护\检查要求,该报告包含了对航空器、在翼发动机维修方案的初始最低维护\检查要求,但并未包含对独立未装机发动机的维修方案。该报告将成为航空器运营人建立自己维修方案的一个基础,其中的要求对相同型号的航空器都是适用的。
2.2.2审定维修要求(CMR-Certification Maintenance Requirements):是在
航空器设计、审定期间,作为型号合格审定运行限制而要求的定期维护\检查任务。CMR是基于一个与MRB报告(MSG-Maintenance Steering Group分析方法)完全不同的分析过程发展的维修任务。
CMR仅是一种失效发现任务,用于探测和发现潜在的、存在显著安全隐患的危险或致命的失效状况。CMR仅仅确认危险或致命的失效状况是否发生,但并不提供任何预防性维护措施,而是通过必要的修理或更换使航空器恢复到正常的适航状态。原则上不得对CMR任务规定的要求和范围进行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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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适航性限制项目(ALI-Airworthiness Limitation Instructions):是在型
号审定过程中规定的某些结构项目(包括机体、发动机、螺旋桨)的使用限制。ALI是基于MSG分析方法发展的维修任务,ALI的更改必须由初始型号审定部门做出
2.2.4 MPD或OAMP:维修计划文件(MPD-Maintenance Planning
Documentation;OAMP-On Aircraft Maintenance Planning)。是由航空器制造厂家提供的该型航空器所必须的维护信息和方案,航空器运营人可依据该方案制定适合自己机队情况的维护计划。该方案包含了所有制造厂家推荐的、满足制造国当局的持续适航要求的维修任务和计划。
3. 要求
3.1 所需的人员岗位
1) 工程管理人员;
2) 维修管理人员;
3) 质量管理人员;
4) 维修人员、整机放行;
3.2 所需的资料、工具和器材
适航性资料、相关适航规章、相关公司手册和程序、办公设备等。
3.3 职责
3.3.1 公务机维修工程部工程管理人员
1) 负责飞机维修方案的编写、校对、修订、审核和申报。
2) 负责维修方案与厂家CAMPS/CMP系统维修项目符合性和准确性。
3) 负责各机型飞机维修方案的管理和存档。
4) 负责按照相应机型维修方案编制所需计划工作的维修工作单(卡)。
3.3.2公务机维修工程部质量管理人员
1) 负责各机型飞机维修方案的分发。
2) 负责各机型飞机适航性资料的分发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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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公务机维修工程部维修管理人员
1) 负责按照机型维修方案组织制定相应维修计划并控制各类维修工
作。
2) 根据维修计划准备工作单卡,并依据《飞机维修方案》审核确认工
作包中工作项目与维修方案的符合性。
3) 负责航线维修工作单(卡)的印刷、分发和有效性控制工作;
4)负责就维修计划实施相关问题与东方公务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机务工程分部沟通。
4. 程序
4.1 维修方案的制定
4.1.1维修方案的制定原则和要求
1) 维修方案(CMP)必须依据经CAAC批准或认可的飞机维修大纲
(MRB)、制造厂提供的维修计划文件(MPD/AFMS/AMM 05章节)、适航当局颁发的适航指令及飞机或部件生产厂家颁发的各类服务通告或服务信函等技术文件、中国民航颁发的适航管理要求、该型航空器结构适航限制项目要求、以及飞机AMM等编写。
2) 航空器预计的利用率,如飞行小时、飞行循环及其比值、平均航段长度
等,在维修方案中需明确,并在选择计划检查间隔和维修任务时采用合适的控制值。
3) 航空器的使用历史,尤其是使用困难情况和结构损伤/缺陷的状况,在维
修方案中给予特殊控制说明。
4) 航空器的设计,如飞行小时时间与机身寿命的对比、预先估计的可靠性
等。
5) 维修方案中的内容必须包括所有MRB项目,MPD/AFMS及有关技术手
册中关于部件的寿命及翻修要求。
6) 维修方案应至少包括下列基本信息:
a)维修方案的使用说明和控制;
b)载重平衡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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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飞机计划检查和维修工作;
d)飞机非计划检查和维修工作;
e)发动机、螺旋桨、设备的修理或者翻修;
f)结构检查或者机体翻修;
h) 维修资料的使用
4.2维修方案的修订
4.2.1维修方案的正式修订(改版)要求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需对维修方案进行正式修订:
1) 在收到MPD或OAMP改版之后需对维修方案进行正式修订。以收
到公务机公司机务工程分部相关资料文件接收日为基准,维修方案编写人员应在2个月内完成对CMR/ALI等适航性强制项目的评估和修订工作,应在6个月之内完成维修方案的正式修订过程。对于MPD 改版比较频繁(几个月即改版一次)的机型(庞巴迪飞机),要求至少每年完成一次维修方案的正式修订。
2) 维修方案中的基本概念发生重大变化,通过临时修订已经不能保证
方案的有效实施。
3) 进行了多次临时修订之后,工程管理人员如认为继续通过临时修订
的方式已经不能保证方案内容的清晰明了,此种情况应正式修订维修方案。
4) 机队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通过临时修订已经不能保证方案的有效实
施。
4.2.2 维修方案的临时修订要求
4.2.2.1除正式修订方案的条件之外,任何需要对方案内容进行变动的工作
都必须通过临时修订页的方式来保证方案的最新有效。适用情况如下:
1) 收到MPD或OAMP的临时修订页。
2) 收到MRBR/ALI/CMR新版或临时插页。
3) 在某段时间之内,陆续有新注册飞机投入运营,此时应通过临时修
订保证维修方案能够及时体现机队的变化情况。
4) 收到影响维修方案实施的各类厂家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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