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经济学角度浅论腐败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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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腐败是社会的一大现象,以腐败中贿赂为例,从贿赂产生的四个基本条件出发,用简易的数学论证方式来浅究行贿者与受贿者行为的经济学成因,并依据数学分析提出治理行政官场贿赂腐败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腐败贿赂权力寻租

一、引言

水不平则溢,人不平则鸣,腐败是社会不公正现象并导致社会动荡的最大根源。历史规律已深刻证实了当社会腐败成为一种社会风潮并且人们已对腐败熟视无睹时候,这个社会就会出现剧烈的阶层分化和对立,如果对这种阶层分化和对立不能进行有效地制止和纠正,社会就会累积巨大动荡风险。这种累积的风险就像高高在上的堰塞湖一样,当我们构筑的社会体系不能有效地疏导和降低这种风险时,它最终会冲破这种社会体系构架,实现摧枯拉朽之势的社会变革。当腐败问题成了一种社会生态,反腐则是任重道远。

本文所探讨的腐败问题并不是全民性质上的腐败,譬如生活中排队的总想插队,办证的总想快点,家长们总是想着给孩子的老师送礼、给自己的上司送礼。而是限于政治官场上的腐败(运用公共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这种腐败广义上泛指行为主体为其特殊利益而滥用职权,从狭义上泛指国家公职人员为其特殊利益而滥用权力的蜕变现象。譬如结党营私、徇私枉法、颠倒黑白等各种犯罪;利用出身背景,政治地位、经济权利、熟人关系进行贪污枉法,吃喝享乐等。在这一系列行为中,选取最具代表性的政治贿赂为例,从简单的数学角度来阐述腐败的经济学上的成因。

二、贿赂产生的条件

贿赂这一过程的产生,必须要有四个基本的条件,即受贿者必须要有权力寻租的条件以及进行权力寻租活动的意愿,行贿者要有行贿的动机以及行贿的能力。在探究腐败的经济学成因时,必须要从腐败存在的这四个原因入手。

(一)权力寻租的条件

权力寻租是指握有公权者以权力为筹码谋求获取自身经济利益的一种非生产性活动。权力寻租是把权力商品化,或者说是以权力为资本,去参与商品交换和市场竞争,谋取金钱和物质利益。即通常所说的权物交易、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权色交易。在这一环节,权力被物化转化为商品货币,进入消费和财富增值环节。权力寻租所带来的利益,成为权力腐败的原动力或污染源。在实践生活中,行政权力表现为大量性,经常性扩张,即行政权力腐败。行政官员作为行政主体的代理人,而社会大多数人处于服从行政主体及其代理人行政官员的受制地位,[1]加之我国大陆政府对市场经济干预程度仍然处于一个比较高的状态,行政官员仍有很大的权力干预市场行为,事实上造成行政官员有很大的权力寻租空间。

(二)权力寻租的意愿

在行政官员产生腐败倾向时,他们必定会考虑自我心理需要和外在物质需要。这种需要是行政官员对自身畸形心理需要的必要感被体验,是推动着行政官员以一定方式向着一定方向进行活动的直接始动力量。

以外在物质需要中最重要的经济需要为前提。假定大部分行政官员是理性人,那么他们会考虑自身的成本与收益来做出选择。系统性腐败存在的原因必然是受贿带来的机会收益大于行政官员获得合法收入的机会成本。这里可以用一个简单的数学公式证明在当前的国情下,腐败对官员来讲,在某种程度是理性的选择。

若官员不存在腐败行为,则不会存在额外的成本和代价,那么其收益为r2。

由于在政府推行全面反腐以前,受贿行为被发现的概率p非常低,那么虽然被发现的后果r1+q的量化值处于高水平位置,受贿后果的期望p( r1+q)仍然很低,而且受贿可以带来巨大的收益r,因此官员受贿的利润非常高。而当前中国行政官员的收入普遍不高,那么

行政官员不存在腐败的利润r2 就相对来说比较低,相较于高额的腐败的期望利润,那么行政官员就有足够的动机去出租权力。

(三)行贿的动机

经商者行贿的成本就是r(即行政官员的受贿收入),虽然r往往比较高,但是由于贿赂带来的如排他性生产特权,稀缺经营许可证等带来的实际利润远高于r,并且在当下中国大陆的法律体系中,虽对行贿行政官员虽有相关法律约束,但由于行贿手段的多样化,行贿方式的隐蔽化,往往在实际现实中很难发现经商者的实际行贿行为。因此经商者额外的行贿实际成本处于低值状态中。这就导致经商者行贿有很高的利润,所以经商者也有足够的动机去行贿行政官员。

(四)行贿的能力

在改革开放后,尤其是市场经济确立之后,经商者的经济实力急剧上升,这一变化也为系统性腐败提供了条件。

三、结论与政策建议

根据以上对腐败成因的分析以及假设的宽泛的公式,可以总结出反腐要从行政官员和受贿者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在行政官员角度,由公式(1)可知官员贪腐的总利润为r-p(r1+q)在这个式子中r1在短期内,政府对市场的干预程度没有明显下降的情况下是不会有大的波动即除政府以外的主体是没有办法来控制r1的,于是针对官员的措施无非就是改变官员总利润的各个参数。当增大对贪污受贿官员的惩处力度的时,q(也就是被法律惩处的痛苦,对家庭的影响,名誉的损失)会增加,但是由于刑事责任也存在着经济上边际递减效应,只要不是对之处以判处死刑,q的变化不会太大,大量判处死刑又不符合当下我们国家总的法律精神,因此我们在短期内对p(受贿被发现概率)入手。由于r1+q的量化值很高,因此我们增加p会使总利润降低的非常明显从而使贪污受贿员官获得利润大大降低,从而减小受贿的概率,对于增加p的方式,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办法:

第一,增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的权利,并且尽早实现监察权和行政权在体制上的分离。

第二,增加审计部门审计的频率和力度,审计部门不能够只走形式,要多查,要细查,才能够提前看出问题的所在,才能使机构或者个人短时间保持清廉。

第三,增加各级政府的透明度,公开政府的各项操作可以使公民对其进行监督,从而减少贪腐的概率。

考虑行政官员不腐败的收入r2,r2基本上是工资和福利的加总,由于中国大陆地区官员平均工资水平较低,贪腐的利润空间太大才会产生这种行为,因此可以通过提高官员的工资r2从而来压缩贪腐的利润空间来减少贪腐概率。

但国际情况是否提高行政官员工薪水平就能显著影响腐败行为呢?以上两幅图,图1是全球人均gdp的分布,颜色越深的表示人均gdp越高,图2是全球贪腐情况的分布,颜色越深代表的是贪腐程度越严重,通过大致的对比我们可以发现,工资越低的地方其贪腐程度越高,一定程度上是成比例的,因此我们认为,可以适当地给官员适当的增加工资,从而减少贪腐。

对于行贿者来说,行贿者的收益在短期内是很难调整的,因此我们应当主要改变行贿者的成本,就中国当前情况来看,行贿者的成本基本上就是行贿的金额,即使官员贪腐被检查出,行贿者也不会受到其他过多的惩处,大多数情况下是没收行贿资金,若行贿者与受贿者有连带责任,那么行贿的成本就会大大增加,行贿者就会考虑自己行贿的成本从而行贿动机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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