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支领用制度.doc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范本(2篇)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枪支安全,依法履行公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枪支的管理一、枪支统一归公务用枪管理部门所属单位负责管理,各单位应建立健全领用、归还、交接、库存登记等制度,并严格按照程序操作。
二、枪支存放应设专用枪柜,必须牢固、结实,防火效果良好。
枪柜应有防盗和防潮功能,并随时保持干燥通风。
三、枪支存放地点应设有门禁控制系统,非相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
存放地点应具备防火、防盗、防爆等安全设施,确保枪支安全。
四、枪支的领用、归还应经过严格登记,由专人负责核验。
领用人应出示有效证件,并签署领用单,经过批准后方可领用。
归还时,应当进行核验,并由负责人签字确认。
五、枪支的装备和配件应按规定进行安装、更换,必须保证枪支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第三章枪支的使用一、公务用枪的使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依照职责范围和权限进行,严禁滥用、超范围使用。
二、公务用枪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操作正确、安全。
三、公务用枪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意外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四、公务用枪的射击训练应按照计划进行,必要时可以请专业人员进行指导和辅助训练。
五、公务用枪的弹药必须妥善保管,严禁私自带离岗出差,发现有丢失、损坏等情况要立即报告。
第四章枪支的维护和保养一、公务用枪的维护和保养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进行清洗、润滑、检验,确保枪支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二、公务用枪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发现有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能强行使用。
三、公务用枪的保养记录应详细记载,同时保留维修维护的相关凭证和文件。
第五章枪支的报废和调拨一、公务用枪达到报废期限或者经鉴定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废,报废枪支必须进行封存和销毁,严禁私自买卖、私分、私藏。
二、公务用枪调拨必须经过合法程序,严禁私自调拨或转让。
第六章监督检查一、公务用枪管理和使用应实行层级负责制,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枪支警械管理使用管理制度
枪支警械管理使用管理制度
一、持枪、持警械人员必须严格尊守《经护队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加强警械和枪支的管理。
二、严禁用枪支和警械开玩笑,不准枪口对人,严禁将枪支和警械借与他人。
三、枪支必须随身携带,严禁将枪支、警械放在家中或办公室抽屉内。
四、枪支、警械加强维护、保养,使枪支警械随时处于良好性能。
五、警械要集中保管,非执行任务时,一律不得携带警械。
六、经护队员在执行任务中,遇有下列紧急情形之一时,可以使用武器。
(一)守护目标和保护对象受到暴力侵袭,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二)犯罪分子以暴力破坏公共秩序以及群众生命安全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三)经护队员的生命安全遭到犯罪分子暴力威胁,非开枪不能自卫时。
七、经护队员在执行任务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使用警械。
(一)处理打、砸、抢、聚众骚扰和结伙斗殴事件,警告无效时。
(二)遇害到犯罪分子的袭击,需要使用警械自卫时。
(三)经护队员在协助公安部门押解犯罪分子过程中,为了防止逃跑、行凶,可以使用警械。
枪支使用管理教学教案(中职教育).docx
第一节枪支使用管理制度第一条枪支使用管理制度一、信用社配发的枪支,是执行守库、押运任务的专用枪支,非执行任务时, 一律入库保管。
保卫部门负责掌握本单位枪支管理、使用、保养情况。
二、枪支弹药由保卫部门、信用社主任、副主任或指定专人分别保管,枪弹分存,严禁单人管枪管弹。
三、枪支弹约保管要使用专用枪柜,要有转字密码,枪柜要放在守库室内,摆放位置要隐蔽,方便取用,有人看护,无人落锁,并有报警装置。
四、枪支岀入库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五、枪支管理使用,要严格执行“九严禁”规定:1、严禁玩弄枪支;2、严禁枪口对人;3、严禁非执行任务时带枪外出;4、严禁将枪支弹药带冋家;5、严禁将枪弹交他人保管或给亲友玩耍;6、严禁携枪饮酒或酒后携带枪支弹药;7、严禁随意鸣枪示威恐吓;8、严禁使用枪支狩猎;9、严禁枪支外借、赠送。
六、在执行守库、押运任务时,遇到紧急情况必须使用枪支时,按武器使用规定执行。
七、严格对持枪人员的审杳,确保枪支掌握在可靠的保卫人员手中。
八、定期擦拭保养枪支,做到无损坏、无丢失、无锈蚀。
第二节枪支配置第二条配置标准:一、枪支配备。
设业务金库的联社(信用社),每个库点配备守库专用枪1 —2支;每辆运钞车二名专职押运人员,配置专用枪2支。
二、弹约配备。
守库用枪配了弹10发,押运用枪配了弹20发。
训练弹每年按需要逐级申报,统一到省公安厅申请购买。
第三条枪支购置。
曲配枪单位提岀申请,逐级报批,由省联社监察保卫部统一到省公安厅核准购买,严禁通过其它途径购置枪弹。
第三节枪支佩带使用第四条持枪人员在执行守卫、押运任务时,准许佩带枪支。
非持枪人员严禁佩带、使用枪支。
第五条执行任务时携枪要求一、佩枪牢靠,取用方便;二、随身携带枪证和有关证件;三、执行任务时,必须双人同出同归,严禁持枪单独行动。
四、使用枪支必须严格登记,事前检查枪支、子弹、履行登记手续。
执行任务完毕,要向管枪员交验枪、弹,并及时入库。
第六条使用武器规定在执行守库、押运任务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形之一,不使用枪支难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
公务用枪日常管理制度
公务用枪日常管理制度公务用枪是指在公务活动中用于执行任务或保护安全的枪支。
公务用枪的使用对维护社会安全和保障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非常重要,但同时也存在安全隐患,需要严格制度管理。
下面针对公务用枪的日常管理制度进行讨论。
一、枪支管理1.枪支采购:为保证公务用枪的质量和安全性,应在质量可靠、生产厂家有信誉、具有生产资质的机构进行采购。
2.枪支登记:对公务用枪应进行统一的登记,列出详细的资料,包括编号、型号、性能、钢印、购置时间、购置地点、责任单位、责任人姓名、职务等信息,并由库房管理员及相应领导(副局长以上)签字确认。
3.枪支保管:公务用枪应当统一归口管理,存放在安全可靠、防火、防盗、防潮、防腐蚀的枪库内。
枪库应有专人负责管理,严禁喝酒、吸烟、闲聊等行为,严禁将枪支带离枪库。
4.枪支领用:枪支的领用应符合工作需要,并应当经过相应的手续,领用人员应当在工作结束后及时返还枪支,通过核实后交付到库房进行存储。
5.枪支检查:对于公务用枪,可以采用不定期或按月执行一次的检查制度,检查内容包括枪支的数量、存储情况、使用情况、保养情况和消耗等,实现枪支的安全和有效管理。
二、使用管理1.使用范围:公务用枪只能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在指定的地点内使用,严禁私自更改或使用于非工作范围,严禁将枪支用于追赶、逼迫或击打有关人员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案件中。
2.使用人员:公务用枪的使用应依据职责、性质、工作需要和技能要求、审慎等要素进行选派,核实使用人员的身份信息,保证工作人员的使用安全。
3.使用程序:在使用公务用枪进行工作时,应严格遵守工作程序,按照工作步骤、要求和安全标准进行工作,追求精准、质量和效率。
4.使用监管:对于公务用枪的使用,应当建立监管机制,通过制度和技术手段对使用过程进行监督和记录,对于不符合规定和标准的行为及时进行追责。
三、安全管理1.安全教育:对于公务用枪的相关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教育,要求工作人员具备安全意识和安全响应能力,防范工作人员的非剌激、非必要使用,实行责任、官方化使用,提高使用安全性。
枪支弹药管理使用制度
枪支弹药管理使用制度为了加强本院枪支、弹药的管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以下制度:一、枪支、弹药管理制度l、本院枪支、弹药管理由院统一负责并指定法警专人负责枪支、弹药的发放和管理.2、枪库必须实行双人双锁联管.3、枪、弹必须集中统一保管,枪、弹分离.4、公务用枪,必须经院长签字,方可使用,任务执行完,立即交回.5、严禁将枪支、弹药存放在家中或其它场所.6、管理人员应熟练掌握枪支性能,操作规程,射击要领.学会枪支保养及排除故障.7、每月对枪弹库及枪、弹检查一次,保养一次,防止生锈.8、枪弹保管室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二、枪支、弹药使用制度l、按最高人民法院使用枪支的有关规定,法警在执行和执行较大任务时可以配带枪支.2、执行任务前,法警队必须填写使用枪支申请并报院长批准,到枪支管理室登记领取枪、弹,执行任务的佩枪人员必须是法警队干警,合同制法警不佩枪支.3、在执行任务期间,要妥善保管好佩带的枪支,严禁将枪弹交给他人使用、玩弄和保管.4、严禁将枪支、弹药存放在家中或其它场所.5、严禁随意拆卸、摆弄枪支,更不准用枪开玩笑和枪口对人,防止发生枪支走火事故.6、严禁携带枪支到娱乐场所,更不准随意鸣枪或打猎.7、执行任务时,如遇有特殊情况,现场出现骚乱有可能危及到执行任务干警的生命安全时,持枪人员要把握好枪支使用的规定和原则,由在场的职务最高人员下达开枪命令,持枪人员先鸣枪警告,并视情况采取措施.如没有命令,严禁盲目开枪.以上规定全体干警严格遵照执行,如有违反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制度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华坪县人民法院二OO九年六月第一条佩带枪支外出时必须携带持枪证.携带公用枪支到外地区执行任务时,应同时携带持枪通行证.持枪证和持枪通行证由主管部门核发.第二条凡配置枪支的单位必须设置坚固安全,存取方便的枪支、弹药专用库、柜,指定专人负责,并做到枪支弹药与持枪通行证分开严加保管,还应安装防盗、报警装置、严禁丢失、被盗等其他事故发生.第三条实行上班和执行任务时佩带枪支,下班和执行任务后将枪放回单位集中保管的制度.遇有探亲、休假、离职学习等情况时,必须将枪支弹药交回本单位集中保管.公用枪支弹药一律集中保管,执行任务时领取,执行任务后一律立即交回.并建立严格的领取、交还制度.无论专用枪和公用枪在携带时要做到枪不离身,不准随便乱放和携带回家.第四条职员离休、退休者调动工作时,必须同时将枪支弹药及持枪证交回原配发单位.第五条因执行任务携带枪支的人员,到不准携带枪支的地区和场所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存放手续.第六条在特殊情况下,需要限制或停止使用枪支时,经监管部门决定,可以将配发的枪支弹药收回集中、统一保管.第七条各单位对配置的枪支弹药应当进行经常性的清点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每年进行一次清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上级部门.第八条枪支弹药必须经常进行维修保养,严防损坏、锈蚀,变质.专用枪由佩枪个人擦试保养,公用枪由保管人员定期擦试保养,枪支弹药应经常保持完好状态,保证随时可用.第九条所有枪支都必须送经刑事技术部门检验,建立枪弹痕迹档案.第十条保卫部门的枪支弹药、统一管理.治安和经文保部门负责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部门枪支弹药的保管、使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一、背景公务用枪是指政府机关、军队和安全机构等部门为了履行职责和保障公共安全而配备的枪支。
为了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管理和合法使用,建立相关规定是必要的。
二、管理职责1. 配枪单位负责公务用枪的统一管理和配发,必须建立健全公务用枪登记和档案管理制度。
2. 配枪单位要定期对公务用枪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3. 配枪单位要加强对公务用枪的保管,建立完善的枪支库房和保险柜,严禁私自携带或转借枪支。
三、使用规定1. 公务用枪仅限于公务活动中使用,不得私自用于私人活动或其他非法目的。
2. 公务用枪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具备合法的持枪证件和资质。
3. 公务用枪使用人员在执行任务前,必须确认枪支的状态和功能正常,确保安全。
4. 公务用枪使用人员在执行任务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使用枪支,不得超越法定权力范围或滥用枪支。
5. 公务用枪使用人员在使用枪支时,必须注意枪支的操作安全和子弹的射击方向,确保不会对人民群众和其他人员造成伤害。
6. 公务用枪使用人员在任务结束后,必须妥善保管好枪支,清理和归还使用过的弹药,不得私自带出或丢失。
7. 公务用枪使用人员如果在执行任务中发现枪支存在故障或异常情况,必须立即上报并停止使用,等待配枪单位进行检修或更换。
四、违规处理和监督1. 对于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配枪单位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行政或法律措施予以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停职、开除等。
2. 公众和人民群众有权对公务用枪的使用行为进行监督,可以通过举报电话、互联网等渠道进行投诉和举报。
3. 配枪单位应建立投诉和监督机制,及时处理和反馈公众的举报和投诉,确保公务用枪的合法使用和安全管理。
五、宣传教育1. 配枪单位要广泛开展公务用枪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解释和培训,提高公务用枪使用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2. 配枪单位要加强与媒体和社会组织的沟通合作,共同推进公务用枪的合法使用和安全管理。
公司配备枪支管理制度
公司配备枪支管理制度
公司配备枪支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
1. 本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安全管理需求,特制定本枪支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获准配备枪支的人员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3. 公司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枪支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枪支的保管、发放、使用监督和培训等。
二、枪支保管
1. 公司应设立专用的枪支存储室,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确保存储室的安全。
2. 所有枪支必须登记造册,并实行24小时实时监控。
3. 未经授权人员,严禁进入存储室及接触枪支。
三、枪支发放与回收
1. 枪支仅在工作时间发放给经过专业培训并获得持枪资格的员工。
2. 员工领取枪支时,需填写领用登记表,并在工作结束后及时归还。
3. 任何时候,员工不得将枪支带离工作场所或用于非工作目的。
四、使用规范
1. 员工在使用枪支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2. 严禁在无紧急情况或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开枪。
3. 发生紧急情况时,应严格按照预案操作,并立即报告上级和相关执法机构。
五、培训与考核
1. 公司定期组织枪支使用和管理的培训,确保员工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和应急处理能力。
2. 对配备枪支的员工进行定期的理论和实操考核,以确保其资质符合要求。
六、违规处理
1. 对于违反枪支管理制度的员工,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职、解雇等处分。
2. 严重违规行为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三篇)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加强枪支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公务顺利开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使用的枪支。
第三条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应遵循合法合规、安全可靠、严格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公务用枪的管理、申领、发放、归还和保养等工作。
第五条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应逐步实现信息化,建立健全公务用枪管理系统,及时获取枪支使用情况,提高管理效能。
第六条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滥用、私自买卖、私藏、私用公用枪支。
第七条国家工作人员使用公务用枪时,应强调枪支使用规范和枪支使用的临界情况判断能力的培养。
第二章公务用枪的管理第八条国家工作人员申领公务用枪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工作需要使用枪支;(二)通过专门的培训,取得枪支使用证书;(三)获得上级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第九条国家工作人员申领公务用枪应提供真实有效身份证明和单位工作证明。
第十条国家工作人员持枪上岗前,应经过详细的身体检查和心理评估,确保其适宜从事枪支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使用公务用枪前,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枪支的基本使用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同时重点培养其判断枪支使用情况的能力。
第十二条申领公务用枪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对所使用的公务用枪负有保管责任,遵守枪支存储、使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公务用枪管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枪支使用记录和档案,定期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汇总。
第十四条公务用枪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对使用公务用枪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和操作技能考核。
第三章公务用枪的使用第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时使用公务用枪应符合以下原则:(一)使用枪支的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和工作需要;(二)使用枪支的场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三)使用枪支的对象符合法律法规和工作需要。
第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使用公务用枪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坚决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听从指挥;(二)使用枪支前要进行合理判断和慎重决策;(三)使用枪支时要确保周围环境安全,杜绝误伤他人;(四)使用枪支时要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做到装弹、瞄准、射击、放置等动作规范;(五)使用枪支后要及时做好封存、清理、维护和保养工作;(六)对于使用枪支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并协助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
公安局用枪管理制度
公安局用枪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局用枪管理,加强枪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安局用枪管理应当遵循合法、科学、严格的原则,确保枪支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公安局用枪管理应当依法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四条公安局用枪管理应当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监督检查,持续改进管理水平。
第五条公安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使用枪支,应当遵循法律法规,服从指挥,严格执行操作程序,确保安全有效使用。
第二章枪支的配置和管理第六条公安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科学合理配置枪支。
第七条公安局应当建立健全枪支档案和枪支登记台账,清晰记录枪支的来源、流向和使用情况。
第八条全面排查枪支,对所有枪支进行分类登记、排查核查,确保枪支的合法、正规。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枪支定期检查制度,确保枪支的质量和性能。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枪支的保养和维护,确保枪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枪支使用和射击训练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作战需要,合理安排执法人员的射击训练计划和场地。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射击训练规章制度,强化射击技能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射击水平。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射击考核制度,定期对执法人员的射击技能进行考核评定。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执法人员进行射击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枪支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枪支使用记录和统计制度,及时了解枪支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枪支的保管和防盗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枪支保管制度,对枪支进行分级保管、密钥管理,确保枪支安全。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枪支防盗制度,加强枪支库房的防护设施,防范盗窃。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枪支库房、枪支运输车辆等重点目标的安全防范,确保枪支的安全。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枪支使用后的归还和交接制度,保障枪支的完好无损。
枪支管理工作制度
枪支管理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枪支管理,确保枪支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枪支管理原则1. 枪支管理实行严格的责任制,谁使用、谁负责,谁保管、谁负责。
2. 枪支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3. 枪支管理应当依法进行,确保枪支安全,防止枪支丢失、被盗、被抢或者滥用。
三、枪支管理机构与职责1. 公安机关是枪支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枪支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
2. 公安机关应当设立枪支管理部门,负责枪支的保管、查验、登记、统计等工作。
3. 公安机关应当设立枪支使用管理部门,负责枪支使用的审批、监督等工作。
4. 单位内部的枪支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枪支管理工作,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四、枪支的配备与领取1.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军队、人民警察等因工作需要,可以向国家枪支管理部门申请配备枪支。
2. 配备枪支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枪支管理制度,明确枪支管理责任人,定期对枪支进行安全检查。
3. 领取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身份验证和培训,具备枪支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4. 领取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签署枪支安全责任书,承诺遵守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确保枪支安全。
五、枪支的保管与使用1. 枪支应当存放在专门的枪支库房或者保险箱(柜)内,加锁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2. 枪支保管应当实行双人值班制度,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
3. 枪支保管应当建立登记制度,详细记录枪支的型号、数量、领取人、领取时间、使用情况等信息。
4. 枪支的使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审批,使用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5. 枪支的使用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擅自携带、转移、出租、出借或者销毁。
6. 枪支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上交并妥善保管。
六、枪支的检验与维修1. 枪支应当定期进行检验,确保枪支的性能和安全。
2. 检验枪支应当由专业的枪支检验人员负责,并做好检验记录。
枪支安全制度会议发放文稿
枪支佩带、保管、使用制度1、佩带枪支必须栓系保险带,关闭保险锁,贴身佩带,不得将枪支放在公文包和衣裤口袋内。
2、佩带枪支时必须持《公务用枪持枪证》,遇有检查时,要主动出示证件接受查验3、不得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
4、不得私自转借、转让、赠送和私自调换枪支;不得将枪支存放在办公室、家中或交由他人保管。
5、不得佩带枪支酗酒6、不得在非执行公务时携带枪支出入公共娱乐场所。
7、不得到非指定靶场进行射击活动8、不得随意鸣枪或用所配枪支9、不得私自修理枪支或更换枪支零部件10、发生涉枪案件和事故,必须立即报告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涉枪案件、事故报告制度1、配备公务用枪的单位,凡发生涉枪案件和事故的,必须立即报告上级机关,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
2、县市区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枪案件和事故,要分别报告省公安厅的刑侦、治安、纪检、督察等部门3、凡发生涉枪案件和事故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的,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4、市、州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枪案件和事故的查处情况,要及时向省公安厅写出专门报告,同时,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到省公安厅进行检查汇报。
武器使用时机和应注意事项大队守护、押运人员使用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一、守护、押运人员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况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使用前或使用时应通过车载想大队指挥室和值班经理请示报告)(1)保卫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破坏紧迫危险的(2)持枪人员所佩带的武器受到暴力抢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是(3)执行任务中的各类人员遭到暴力凶杀、劫持、危及生命安全的依照上述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鸣枪警告,或鸣枪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二、守护、押运人员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1)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2)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在大量易燃易爆、剧毒、发射性等危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后果的除外三、守护、押运人员使用武器应注意以下事项(1)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2)使用武器前,应当沉着,冷静的判明情况,在有效中止犯罪分子实施暴力的前提下,应当尽量射击犯罪分子非要害部位,一利于公安机关查清案情(3)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值班经理和公安机关报告枪支弹药的擦拭与保养1、注意保护枪支,尽量避免磕碰摔砸;新枪在使用前应先擦拭,并涂适量枪油;应尽量避免枪支上沾上污物及酸、碱、盐类物质,如沾上应及时清理干净,并及时涂油防护。
公务用枪使用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第三章配备枪支单位的职责第四章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的条件与职责第五章公务用枪的使用第六章公务用枪的保管第七章公务用枪的勤务管理第八章公务用枪的监督检查第九章罚则第十章其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枪支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安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枪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带、使用枪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和购置公务用枪计划,会同政工人事部门对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对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理论培训和实弹射击训练及考核工作;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务用枪和持枪人员进行年度审验.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装备财务部门负责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购置计划的编制、供应和勤务保障工作。
枪支管理制度
枪支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枪支管理,防止和杜绝枪支、弹药等重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甘肃省公务用枪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制定的枪支管理“四不准”、使用“五不准”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枪支统一管理制度,严格枪支、弹药的出入库手续和子弹消耗的登记手续。
三、严格控制配枪范围,严格枪支借用必须由借用人亲自填写申请报告单,经分管领导同意并签字后,由主管部门负责人(队长)批准,任务执行完毕及时交回,不得他人代替借领、代交或保管。
四、严禁利用公务之便带枪饮酒、狩猎、任意鸣枪或玩弄枪支,严禁携带枪支进入娱乐场所。
五、严禁将枪支、弹药转让、出售、私自转借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严禁用枪、弹交换其它物品。
六、持枪人员离退休或调离,必须将枪支、弹药和持枪证等交回。
七、枪库必须指定专人管理、专人看守值班,管理人员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值班人员要二十四小时值班,做到不空岗、不空时,按时接交班。
八、枪支管理人员要经常进行检查、擦拭保养,并与枪库值班人员经常检查安全设施。
九、持枪人员和管理人员由于个人原因造成枪支丢失、损坏等事故的按枪支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使用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发文单位:公安部文号:公通字[1999]74号发布日期:1999-10-9执行日期:1999-10-9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第三章配备枪支单位的职责第四章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的条件与职责第五章公务用枪的使用第六章公务用枪的保管第七章公务用枪的勤务管理第八章公务用枪的监督检查第九章罚则第十章其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
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
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枪支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安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枪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带、使用枪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和购置公务用枪计划,会同政工人事部门对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对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理论培训和实弹射击训练及考核工作;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规章制度: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和《公务用枪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用枪,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公安机关以及森林、铁路、民航、海关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管理、使用公务用枪适用本规定。
列入公安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配备的枪支,按照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本级以及下级公安机关的各项公务用枪管理工作。
警务督察、政工人事、治安、法制、装备财务、指挥中心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任务,共同承担公务用枪管理责任。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对本级以及下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工作应当进行定期检查。
配枪单位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县级公安机关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市级公安机关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省公安厅每半年检查一次。
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存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各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本级以及下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二章持枪人员的教育培训第六条人民警察佩带、使用公务用枪应当接受专门培训。
培训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治安、法制、装备财务部门予以配合。
第七条对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民警察的专门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法制教育训练。
学习公务用枪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了解掌握公务用枪保管、领取、携带和使用及其责任的相关规定;(二)基本技能训练。
学习公务用枪的基本构造原理和射击动作,练习公务用枪的分解结合和擦拭保养,熟练掌握公务用枪的性能和射击要领,提高射击的准确性;(三)实战技能训练。
枪支管理制度相关
集中保管制度1、公务用枪实行集中保管制度。
即上班和执行任务时佩带,下班和执行任务后交回单位集中保管。
2、公安机关刑警队、巡警队、派出所、收审所、拘留所等使用枪支较频繁的单位购置联锁式枪支保管柜的,可以由本单位自行集中保管。
其他配枪单位和未购置联锁式枪支保管柜的,由治安部门统一集中保管。
3、中、小城市城区公安分局,派出所相对比较集中的,也可建立集中保管库,由分局集中保管。
4、公安系统以外配枪单位所配枪支由县(区)以上单位集中保管。
5、枪支集中保管要双人专人管理,昼夜值班,存取登记。
值班员填写值班记录。
使用枪支要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用后及时送回。
6、远效区及农村派出所3人以下,确实不能集中保管的,经市公安局批准,枪支可以由民警自行保管,必须随身携带。
使枪支时刻处于有效的控制之中。
携带使用制度1、非警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枪支。
2、携带枪支要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凭批准证明,取出枪支,用后及时送回。
3、携带枪支要随身携带,带枪套、系枪纲,不准放入手提包中、文件柜、办公桌内,不准带枪回家,不准带枪喝酒、探亲访友,非执行公务不准带枪进入饭店、浴池、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不得携枪执行不应携枪的任务,不准带枪进入不许带枪的地区和场所。
4、携带枪支到外地执行公务,要到当地公安机关备案,住宾馆、旅店和非执行公务时,要将枪支交当地公安机关集中保管。
5、携带枪支要同时携带本人持枪证和该枪的枪证,不携带持枪证件或证件不全的,由枪支管理部门没收枪支。
6、携带枪支不准出租、出借、转让、赠送他人;不得自行调换、修理枪支和零部件,工作调动,不得将枪支带走。
7、使用枪支要遵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对正在实施暴力犯罪不开枪不能制止的,可以开枪射击,开枪前要予以警告,警告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后果的,可以直接射击。
人员密集的闹市区和开枪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后果的,不得开枪。
8、枪支丢失、被盗、被抢或发生其他事故要立即报告。
监督检查制度1、各配枪单位(部门)设枪支专管人员,负责本单位枪支管理工作,并对本单位持枪人员执行枪支管理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枪支管理制度范文
枪支管理制度范文枪支管理制度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枪支管理,维护社会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枪支管理。
第三条枪支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安全使用、机关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枪支管理机构,负责枪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枪支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枪支管理规程,明确各项管理事项。
第六条枪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枪支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与管理能力。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枪支时都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枪支的安全使用。
第二章枪支的管理第八条枪支的购买、持有、使用、运输和销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枪支。
第九条枪支的购买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审批程序,需要提供购买需要和购买理由。
第十条购买枪支的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年满18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具备相关专业训练。
第十一条购买枪支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合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需要枪支用于公共安全工作,具备相关专业训练。
第十二条持有枪支的个人和单位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转让或借给他人使用。
第十三条枪支的使用必须在许可范围内进行,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枪支。
枪支的使用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获得使用资格证。
第十四条枪支的运输必须经过审批,需要提供详细的运输计划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枪支的销售必须经过授权的销售机构进行,销售的枪支必须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第三章枪支的安全管理第十六条枪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枪支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枪支的存放、保养、检查等。
第十七条枪支的存放必须由专人负责,存放地点必须设有专门的枪支库房。
第十八条枪支的保养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括定期清洗、润滑、检查等。
发现故障或者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并修理。
第十九条枪支的检查应当定期进行,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整改。
第二十条枪支必须配备相关的安全装置,包括防盗、防误伤、防丢失等。
第二十一条枪支在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循安全操作规程,不得随意开枪或者威胁他人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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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领用制度
枪支领用登记制度
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派出所全体公安民警。
一、枪支的领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政治可靠,工作负责,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心理素质好,无酗酒习惯;经过专门培训,掌握枪支的性能和使用、保养规定,年度射击、保养技能考核合格;
二、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无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受处分记录;
四、参加公安工作一年以上;
五、必须按照派出所枪支领用审批表要填内容逐一真实填写;
六、不能出现冒领、代签、代领;
七、必须在领用民警、审批领导、枪支管理民警全部在场情况下三方确认后方可出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