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枪日常管理制度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公务用枪的合法、安全、有效使用,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用枪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鉴定、登记在案并用于履行职责的,具有公权属性的枪支。
第三条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合法、安全、严格的原则,依法授权和监督,并由专门机构负责统一管理。
第四条公务用枪使用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执行特定任务。
禁止任何非法、滥用、私用枪支。
第二章枪支管理第五条公务用枪必须经过严格审批、登记、鉴定、配发手续,确保枪支的合法来源和真实用途。
第六条公务用枪必须按照规定的类型、规格进行配置,严禁配置超过规定的数量和型号。
第七条公务用枪必须保存在专用的枪支库房或保管枪柜中,保证安全可靠,严禁私自携带、外借或转借他人。
第八条公务用枪必须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保持枪支的良好状态,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九条公务用枪必须由专门机构负责统一领用、配发和回收,不得私自买卖、赠送或者以任何形式转让。
第十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禁超越授权范围和用途使用。
第三章枪支使用第十一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和考核,确保使用人员熟悉枪支的使用方法和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必须遵守枪支使用的基本原则,确保射击安全和精确命中目标。
第十三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必须遵循警示射击和必要用力的原则,严禁乱射、故意伤人或威胁他人安全。
第十四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必须严格控制射击距离和环境条件,确保射击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必须遵守射击礼仪和纪律,维护良好的形象和工作环境。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和规章,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权力。
第十七条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建立健全的档案和信息系统,便于信息查询和统计分析。
第十八条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建立健全的考核制度,对使用人员进行日常考核和定期复核。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务用枪的管理,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规范公务用枪的使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用枪是指用于政府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维护社会安全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枪支。
第三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应遵循依法合理、安全可靠、保密严密的原则。
第二章公务用枪的配备和管理第四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公务用枪,并确保其数量和种类达到规定标准。
第五条公务用枪的配备过程应严格审核,并建立配备记录和档案,确保配备程序的透明和规范。
第六条公务用枪应由专门的机构统一管理,负责保管、维修、更新和报废。
第七条公务用枪的保管和使用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资格考核,并持有相应的证书和资格。
第三章公务用枪的使用规定第八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人权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公务用枪的使用范围和情形应限定在特定的任务和行动中,不得滥用和超出权限。
第十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使用程序执行,确保使用的安全和有效。
第十一条公务用枪的使用记录应详细记录,包括使用时间、地点、目的和情况,并保存一定时间。
第四章公务用枪的安全保障第十二条公务用枪的保管应符合相应的安全规定,建立安全措施和检查制度,确保枪支的安全。
第十三条公务用枪的维修、更新和报废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枪支的性能和品质。
第十四条公务用枪的丢失、损坏或被盗应及时上报,采取相应措施追查和处理,并补充相关记录。
第五章监督和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公务用枪的管理应建立监督和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质量评估。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人员,应依法追究责任,包括警告、记过、暂扣执法证件、行政处罚等。
第十七条对于公务用枪管理失职、玩忽职守导致事故和问题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包括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和法律追究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本机构所有。
以上是一份关于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示例,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公务用枪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管理条例》制定,旨在加强对公务用枪的管理,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使用。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单位和个人的公务用枪管理。
第三条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安全、合法、规范的原则,确保枪支安全,防止滥用。
第二章公务用枪的配备与使用第四条公务用枪的配备,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审批。
第五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严禁非法携带、使用、储存和转让。
第六条配备公务用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枪支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落实枪支安全措施。
第三章公务用枪的检查与验收第七条公务用枪的检查,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内容包括枪支的完好、弹药的数量和质量等。
第八条新购置的公务用枪,应当由专人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第四章公务用枪的储存与运输第九条公务用枪的储存,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枪支安全。
第十条公务用枪的运输,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枪支安全,防止丢失、被盗和损坏。
第五章公务用枪的报废与销毁第十一条公务用枪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废。
第十二条公务用枪报废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销毁。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构成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是对《公务用枪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概述,具体实施细则可能包含更多细节和规定,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查阅。
公务用枪日常管理制度
公务用枪日常管理制度公务用枪是指在公务活动中用于执行任务或保护安全的枪支。
公务用枪的使用对维护社会安全和保障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非常重要,但同时也存在安全隐患,需要严格制度管理。
下面针对公务用枪的日常管理制度进行讨论。
一、枪支管理1.枪支采购:为保证公务用枪的质量和安全性,应在质量可靠、生产厂家有信誉、具有生产资质的机构进行采购。
2.枪支登记:对公务用枪应进行统一的登记,列出详细的资料,包括编号、型号、性能、钢印、购置时间、购置地点、责任单位、责任人姓名、职务等信息,并由库房管理员及相应领导(副局长以上)签字确认。
3.枪支保管:公务用枪应当统一归口管理,存放在安全可靠、防火、防盗、防潮、防腐蚀的枪库内。
枪库应有专人负责管理,严禁喝酒、吸烟、闲聊等行为,严禁将枪支带离枪库。
4.枪支领用:枪支的领用应符合工作需要,并应当经过相应的手续,领用人员应当在工作结束后及时返还枪支,通过核实后交付到库房进行存储。
5.枪支检查:对于公务用枪,可以采用不定期或按月执行一次的检查制度,检查内容包括枪支的数量、存储情况、使用情况、保养情况和消耗等,实现枪支的安全和有效管理。
二、使用管理1.使用范围:公务用枪只能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在指定的地点内使用,严禁私自更改或使用于非工作范围,严禁将枪支用于追赶、逼迫或击打有关人员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案件中。
2.使用人员:公务用枪的使用应依据职责、性质、工作需要和技能要求、审慎等要素进行选派,核实使用人员的身份信息,保证工作人员的使用安全。
3.使用程序:在使用公务用枪进行工作时,应严格遵守工作程序,按照工作步骤、要求和安全标准进行工作,追求精准、质量和效率。
4.使用监管:对于公务用枪的使用,应当建立监管机制,通过制度和技术手段对使用过程进行监督和记录,对于不符合规定和标准的行为及时进行追责。
三、安全管理1.安全教育:对于公务用枪的相关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教育,要求工作人员具备安全意识和安全响应能力,防范工作人员的非剌激、非必要使用,实行责任、官方化使用,提高使用安全性。
2023年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2023年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引言:在当今社会,公务用枪作为一种特殊的管理工具,对社会治安以及公共秩序的维护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务用枪的管理,促进公务用枪的安全使用和合理使用,我国政府于2023年出台了新的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该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公务用枪管理的基本原则1. 法律依据:公务用枪管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 安全第一:公务用枪管理必须将安全放在首位,确保使用过程中无事故发生。
3. 严格审查:对于申请公务用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核,确保其具备使用枪支的必要性和资格。
4. 防范滥用:对公务用枪的使用和管理,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制度,防范滥用职权的情况发生。
二、公务用枪的申请和审批1. 单位申请:单位需要公务用枪时,必须提供详细的申请材料,包括使用枪支的具体理由、必要性说明等,申请材料要经过主管单位签字盖章后方能上报。
2. 个人申请:个人需要公务用枪时,必须提供身份证明、个人简历、专业技能证书等相关材料,并经过公安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3. 审批程序:公务用枪的申请,将由公安部门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三、公务用枪的配备和管理1. 配备标准:公务用枪的配备数量和型号必须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同时考虑到警卫、巡逻、押运等不同任务的特点,确保数量充足、类型适当。
2. 储存管理:公务用枪必须进行专门的储存管理,配备枪械应当保持干燥、防锈、防潮、防火,确保枪支的完好性和使用安全。
3. 使用管理:公务用枪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严禁私自出警、私自执勤或私自擅离职守。
枪支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了解使用规程和基本安全知识。
四、公务用枪的监督和检查1. 内部监督:公务用枪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枪支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公务用枪的管理和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2. 外部监督:公安部门对公务用枪的使用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和处理。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一、背景公务用枪是指政府机关、军队和安全机构等部门为了履行职责和保障公共安全而配备的枪支。
为了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管理和合法使用,建立相关规定是必要的。
二、管理职责1. 配枪单位负责公务用枪的统一管理和配发,必须建立健全公务用枪登记和档案管理制度。
2. 配枪单位要定期对公务用枪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3. 配枪单位要加强对公务用枪的保管,建立完善的枪支库房和保险柜,严禁私自携带或转借枪支。
三、使用规定1. 公务用枪仅限于公务活动中使用,不得私自用于私人活动或其他非法目的。
2. 公务用枪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具备合法的持枪证件和资质。
3. 公务用枪使用人员在执行任务前,必须确认枪支的状态和功能正常,确保安全。
4. 公务用枪使用人员在执行任务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使用枪支,不得超越法定权力范围或滥用枪支。
5. 公务用枪使用人员在使用枪支时,必须注意枪支的操作安全和子弹的射击方向,确保不会对人民群众和其他人员造成伤害。
6. 公务用枪使用人员在任务结束后,必须妥善保管好枪支,清理和归还使用过的弹药,不得私自带出或丢失。
7. 公务用枪使用人员如果在执行任务中发现枪支存在故障或异常情况,必须立即上报并停止使用,等待配枪单位进行检修或更换。
四、违规处理和监督1. 对于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配枪单位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行政或法律措施予以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停职、开除等。
2. 公众和人民群众有权对公务用枪的使用行为进行监督,可以通过举报电话、互联网等渠道进行投诉和举报。
3. 配枪单位应建立投诉和监督机制,及时处理和反馈公众的举报和投诉,确保公务用枪的合法使用和安全管理。
五、宣传教育1. 配枪单位要广泛开展公务用枪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解释和培训,提高公务用枪使用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2. 配枪单位要加强与媒体和社会组织的沟通合作,共同推进公务用枪的合法使用和安全管理。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应坚持依法履职、科学管理、安全有序的原则。
第三条公务用枪是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务所必需的武器装备。
第四条公务用枪的管理使用,应遵循法定职责、规范操作、风险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公务用枪管理使用的主要任务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国家社会稳定。
第六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应当做到公正、透明,确保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七条公安机关依据工作需要,对公务用枪提出需求,应当符合法定职责和实际工作需要,并按照规定程序申请。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申请计划,按照工作任务和风险状况制定合理的数量和型号。
第九条公务用枪申请应当由单位负责人提出,经过内部审批后提交上级公安机关审批。
第十条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公务用枪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申请单位的职责和需求,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申请审批的档案,保存有关申请材料和审批决定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配备与保管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应根据安全需要和实际工作任务进行,严格按照审批决定执行。
第十三条公务用枪的配备应当满足质量和技术标准,确保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的档案,对每一支公务用枪进行登记,包括型号、数量、使用单位、使用人员、出厂编号等信息。
第十五条公务用枪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的保管制度,如枪支专用仓库、警务装备室等,保证公务用枪的安全保管。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不得违法乱纪或滥用职权。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的执法人员在公务使用枪支时,应当具备合法行使公务用枪的资格和技能,严守行业规范和道德规范。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在使用枪支时,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使用的考核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范本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管理和使用公务用枪,保障公务用枪的安全和有效使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用枪是指为执行特定任务而配发给特定人员的枪支。
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安全可靠。
第三条公务用枪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枪台账,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新,确保管理信息的准确性。
第二章公务用枪管理第四条公务用枪的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公务用枪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公务用枪的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公务用枪的管理制度,明确公务用枪配发、使用、保管和报废的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公务用枪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使用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使用人员具备使用公务用枪的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公务用枪的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检查公务用枪的状态和数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八条公务用枪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的保养维修制度,定期进行保养维修,确保公务用枪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公务用枪的使用第九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滥用职权、私自使用或泄露公务用枪。
第十条公务用枪的使用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公务用枪的使用规程行使职权,确保使用安全和有效。
第十一条公务用枪的使用人员在执行任务期间,应当严守纪律,按照指令要求使用公务用枪。
第十二条公务用枪的使用人员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查和培训,掌握使用公务用枪的技巧和方法,做到安全可靠。
第四章公务用枪的保管和报废第十三条公务用枪的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保管公务用枪。
第十四条公务用枪的保管人员应当做好公务用枪的防盗防护工作,确保公务用枪不被非法获取和使用。
第十五条公务用枪的保管人员在交接公务用枪时,应当进行认真的检查和登记,确保公务用枪的数量和状态。
第十六条公务用枪的报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确保公务用枪能够被有效的销毁,并做好相应的登记记录。
公务安全用枪制度
公务安全用枪制度公务安全用枪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
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
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枪支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安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枪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带、使用枪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和购置公务用枪计划,会同政工人事部门对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对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理论培训和实弹射击训练及考核工作;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务用枪和持枪人员进行年度审验。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装备财务部门负责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购置计划的编制、供应和勤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公务用枪的佩带、使用、保管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案件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公务用枪管理方案
公务用枪管理方案公务用枪管理方案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务用枪的管理成为了一个日益重要的问题。
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如遇到暴力犯罪、流动抓捕等场景,需要配备枪支来保障公务人员和群众的安全。
因此,对公务用枪进行规范、科学、合理的管理,是保障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公民人身安全的必要措施。
本文将针对公务用枪的管理方案进行详细阐述。
一、管理机构公务用枪的管理机构应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完善日常管理机制。
同时,必须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由专业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该机构应该是一个独立的部门,直接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工作。
同时,应保障管理人员的素质、技能和责任意识。
二、管理制度公务用枪的管理制度应具体、明确。
包括使用、保管、维护、检验等方面。
同时,为了确保公务用枪的使用与保管合法合理,还需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标准来规范公务用枪。
为了保证制度质量,应开展意见征询和公开审查。
三、管理人员资质培养为了提高公务人员的素质,必须加强管理人员的职业培训。
首先,管理人员应当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包括《枪支管理法》、《公务员法》等方面的规定。
其次,管理人员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安全防护知识和技能,以及枪支使用、射击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要通过实战训练、模拟演练等方式,确保管理人员能够胜任自己的工作职责。
四、使用范围和权限公务用枪的使用应该是在必要情况下使用,例如,处置重大刑事活动中的暴力犯罪,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大经济案件等。
同时,使用公务用枪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管理人员必须对使用公务用枪的人员进行严格的考核,保存相关记录以便核查。
五、保管管理公务用枪的保管应该实行小班制管理,一名管理人员只能管理一定数量的公务用枪,严格管控枪支的数量和种类。
同时,要对枪支的进出、流通、使用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控,实行实名制、流程制、规范制等枪支管理措施。
在实现安全保管的同时,还应定期开展防盗防保养等安全工作。
六、技术装备与管理公务用枪的技术装备是保证效果的关键。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三篇)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加强枪支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公务顺利开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使用的枪支。
第三条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应遵循合法合规、安全可靠、严格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公务用枪的管理、申领、发放、归还和保养等工作。
第五条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应逐步实现信息化,建立健全公务用枪管理系统,及时获取枪支使用情况,提高管理效能。
第六条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滥用、私自买卖、私藏、私用公用枪支。
第七条国家工作人员使用公务用枪时,应强调枪支使用规范和枪支使用的临界情况判断能力的培养。
第二章公务用枪的管理第八条国家工作人员申领公务用枪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工作需要使用枪支;(二)通过专门的培训,取得枪支使用证书;(三)获得上级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第九条国家工作人员申领公务用枪应提供真实有效身份证明和单位工作证明。
第十条国家工作人员持枪上岗前,应经过详细的身体检查和心理评估,确保其适宜从事枪支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使用公务用枪前,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枪支的基本使用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同时重点培养其判断枪支使用情况的能力。
第十二条申领公务用枪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对所使用的公务用枪负有保管责任,遵守枪支存储、使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公务用枪管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枪支使用记录和档案,定期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汇总。
第十四条公务用枪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对使用公务用枪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和操作技能考核。
第三章公务用枪的使用第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时使用公务用枪应符合以下原则:(一)使用枪支的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和工作需要;(二)使用枪支的场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三)使用枪支的对象符合法律法规和工作需要。
第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使用公务用枪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坚决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听从指挥;(二)使用枪支前要进行合理判断和慎重决策;(三)使用枪支时要确保周围环境安全,杜绝误伤他人;(四)使用枪支时要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做到装弹、瞄准、射击、放置等动作规范;(五)使用枪支后要及时做好封存、清理、维护和保养工作;(六)对于使用枪支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并协助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
公务用枪管理规定范文(4篇)
公务用枪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务用枪的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公务活动的机关、部门、单位以及公务用枪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公务用枪管理应遵循公正、科学、便捷、高效、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公务用枪管理的任务是确保公务人员的安全防卫能力,防范和处置各类安全威胁,维护社会秩序。
第五条公务用枪管理应当强调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约束,严禁非法使用、买卖、私自携带和转让公务用枪。
第二章公务用枪的管理第六条公务用枪的购买、配备和销售必须按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并按照国家安全标准进行审批和验收。
公务用枪的数量和种类应根据实际需要,并经过专业评估。
第七条公务用枪必须由专门机构进行保管,设立严格的存放、领用和归还制度。
保管人员要接受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
第八条公务用枪的定期检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对于退役、损坏或者过期的公务用枪,必须进行安全销毁,防止流入社会。
第九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公安、军队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规定执行,不得超出任务范围,不得私自留存、交换或者出售。
第十条公务用枪不得在未经许可的场合公开展示,除非为公务需要或者经过许可和监管。
第三章公务用枪的使用人员第十一条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经过严格的背景调查和安全审查,获得公务用枪的批准和许可。
第十二条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枪械使用培训,熟悉公务用枪的使用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职业操守和道德素质,严守纪律和法律,不得滥用职权和公务用枪。
第十四条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必须按照领导的指示和任务要求,合理使用公务用枪,不得私自使用或者擅自改变枪械配置和使用用途。
第四章公务用枪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五条设立专门的公务用枪管理机构,负责对公务用枪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对公务用枪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六条公务用枪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公务用枪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确保公务用枪的及时供应和储备。
公务用枪日常管理制度
公务用枪日常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公务用枪是指政府机关、军队、警察等公共机构用于履行职责的特殊武器。
由于其具有威力大、杀伤力强的特点,为了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管理和正确运用,制定一套完善的日常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管理目标公务用枪的日常管理目标是确保枪支的安全、合法、有效使用,防止枪支被盗、失窃或滥用,提高公务用枪的管理水平和运用效能,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作出积极贡献。
三、管理内容1.登记制度(1)枪支管理部门应建立全面、准确的公务用枪登记档案,包括枪支的型号、编号、使用单位、使用人员等信息。
(2)对公务用枪的采购、调拨、报废等操作都要进行登记,确保每一把枪支都有明确的去向和记录。
2.保管制度(1)公务用枪的保管应由专人负责,确保枪支的安全无误。
(2)枪支应存放在防火、防盗、防潮的专用枪械保险柜中,保险柜应有可靠的防盗报警和监控设备。
(3)保管人员应熟悉保管枪支的操作方法,定期检查枪支的完好性,并对存放环境进行清洁和消毒。
3.使用制度(1)公务用枪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严禁滥用、私用或转借。
(2)在执行任务时,使用人员应提前进行工作准备,如检查枪支的状态、装填弹药等,并保证枪支的安全使用。
(3)在发生紧急情况时,使用人员应妥善处置,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并及时上报。
4.维修保养制度(1)公务用枪应定期进行维修保养,保证枪支的功能正常。
(2)维修保养应由专业的枪支维修人员进行,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私自进行枪支的拆卸或维修。
(3)维修保养记录应详细记录枪支的问题、修复情况等,以便追溯和核实。
5.责任追究制度(1)对于违反公务用枪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枪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务用枪使用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枪支管理的重视和自律意识。
(3)定期对公务用枪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四、监督与评估1.监督机制(1)枪支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公务用枪监督机制,定期对公务用枪的使用情况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公务用枪使用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第三章配备枪支单位的职责第四章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的条件与职责第五章公务用枪的使用第六章公务用枪的保管第七章公务用枪的勤务管理第八章公务用枪的监督检查第九章罚则第十章其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枪支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安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枪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带、使用枪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和购置公务用枪计划,会同政工人事部门对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对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理论培训和实弹射击训练及考核工作;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件;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务用枪和持枪人员进行年度审验;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装备财务部门负责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购置计划的编制、供应和勤务保障工作;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公务用枪的佩带、使用、保管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案件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三章配备枪支单位的职责第十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根据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务用枪,严禁超标准配备;所配备的公务用手枪必须经刑事技术部门检验并建立枪弹痕迹档案第十一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明确领用枪支弹药的审批责任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确定专门的部门,县级以下的配备枪支单位应确定专职干部,承担公务用枪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二条配备枪支单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根据执行任务的情况,提出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由单位主管领导负责进行审查;配备枪支单位要对使用公务用枪人员进行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检查枪支携带、保管和使用情况,落实枪支管理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三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所配备的公务用枪和佩带、使用枪支人员的各类档案,所配枪支的种类、型号、数量应与登记内容一致;第十四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中保管枪支的制度,完善各种安全设施;应当设立专门的枪支保管库室,有专人二十四小时值守,双人双锁,保证随时领用枪支;枪支与弹药必须分开存放;第十五条发生违规使用枪支案件和枪支被盗、被抢、丢失或其他事故的,必须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抄报公务用枪管理的其他职能部门;第十六条对配备、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必须进行专门培训考核;培训考核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统一组织,各级公安机关具体实施;培训工作必须达到以下要求:一根据公安部确定的各警种公务用枪培训大纲,制定实施公务用枪年度培训计划;二每年度应进行一次理论考核和一次以上的实弹射击训练;实弹射击训练应达到公安部规定的年度训练用弹标准;第四章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的条件与职责第十七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政治可靠,工作负责,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心理素质好,无酗酒习惯;二经过专门培训,掌握枪支的性能和使用、保养规定,年度射击、保养技能考核合格;三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四无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受处分记录;五参加公安工作一年以上;第十八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非警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枪支;二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所携带枪支的枪型、枪号必须与持枪证上登记的内容相一致;三不得在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的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枪支途经上述区域、场所时,应将枪支寄存到当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或派出所并办理寄存手续;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或派出所要及时受理枪支寄存,不得推诿,确保寄存枪支的安全;四不得携带枪支饮酒;五非工作需要不得携带枪支进入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六非执行任务需要不得用非制式装具携带枪支;七不得使用所配枪支狩猎;八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赠送、交换所配枪支;九不准将枪支交给非人民警察携带或保管;十不得私自修理枪支或更换枪支零部件;十一枪支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所在单位报告;十二接受枪支主管部门的查验和年度审验;十三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经特别许可不得携带枪支:一乘坐民航飞机;二进入北京市区;三执行警卫任务;四其他特别规定的情形;第二十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工人事部门通知治安管理部门收回其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个人保管的枪支由所在单位收回:一因退休或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配备公务用枪岗位的;二丧失合法使用枪支资格或安全使用枪支行为能力的;三理论和实弹射击考核不合格的;四其他不符合配备公务用枪条件的情形;第二十一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工人事部门审查后可取消或暂时取消其配枪资格,通知治安管理部门收回其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个人保管的枪支由所在单位收回:一因刑事犯罪或违法违纪案件被立案侦查或调查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三违反枪支保管规定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的;四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的;第五章公务用枪的使用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使用公务用枪,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使用枪支:一处理一般治安案件、群众上访事件和调解民事纠纷;二在人群聚集的繁华地段、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及易燃易爆场所;三在巡逻、盘查可疑人员未遇暴力抗拒和暴力袭击时;四从事大型集会保卫工作时;五在疏导道路交通和查处交通违章时;六与他人发生个人纠纷时;七使用枪支可能引起严重后果时;第二十三条处置群体性事件时,一线民警一律不得携带枪支,二线民警依照命令可以携带枪支;第二十四条人民警察使用公务用枪后应及时将枪支使用情况、弹药消耗情况及伤亡情况书面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时抄报治安、装备管理部门;第六章公务用枪的保管第二十五条公务用枪应当集中保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由个人保管:一地处农村、城镇和城郊结合部等暂不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派出所的外勤民警,经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二县级公安机关所属的刑侦、经侦、治安、巡警、公路巡警等暂不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一线实战单位的人民警察,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三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必须携带公务用枪的任务完成前,或上级指令必须携带公务用枪备勤时,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的;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人民警察必须填写审批表,经本单位领导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人民警察个人保管公务用枪的,应配有枪套、枪柜、枪锁等安全装置;外出执行任务时必须随身携带枪支,严禁人枪分离;第二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保管的枪支必须集中保管,本单位暂不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交由上一级公安机关集中保管:一休假、病假、探亲、旅游等非警务活动期间;二脱产学习、培训期间;三外出参加会议、长期借调在外和其他无携枪必要的公务活动;四其他不宜由个人保管枪支的情形;第二十七条集中保管公务用枪的形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本着既要保证安全又要方便使用及下列原则确定:一城区派出所和省级以下含省级公安机关的政保、经侦、治安、刑侦、监所、警卫等一线实战单位可自行集中保管公务用枪,实行上班或执行任务时领用、下班或完成任务后交回的制度;二各级公安机关非一线实战单位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配备的公务用枪一律实行集中保管,实行执行任务或训练时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领用,完成任务或训练完毕后交回的制度;第二十八条中保管公务用枪的单位应由专人负责领退枪支和验证、登记工作,定期清点整理枪支弹药,检查保管设施的可靠性,及时向枪支管理负责人报告枪支弹药保管、领用和弹药消耗情况;第七章公务用枪的勤务管理第二十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含所属人民警察学校的公务用枪购置和弹药补充,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规定的购置程序执行,不得违反规定自行购置枪支弹药;第三十条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制定的装备标准装备弹药,非警务活动不得使用装备弹药;第三十一条公务用枪使用后要及时进行擦拭保养,防止锈蚀;集中保管的公务用枪要每月擦拭保养一次,个人保管的公务用枪要根据使用情况随时擦拭保养;第三十二条报废的公务用枪应当及时销毁;销毁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会同装备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报公安部备案;第八章公务用枪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所属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所属的枪支弹药储备库,由装备财务部门和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每半年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第三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所属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应一个季度检查一次,县级以下配备枪支单位对本单位公务用枪管理情况应一个月检查一次;第三十五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对所配枪支的管理、配备、使用、储存、领退情况进行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消除隐患;第三十六条各级督察部门随时对人民警察携带、使用公务用枪情况进行检查;第九章罚则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人民警察,依据有关规定采取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的措施;第三十八条不按本规定对申请持枪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的,或应取消持枪人员资格而未取消造成后果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九条违反规定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或者超范围配发枪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配备枪支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配备的公务用枪超过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的标准隐瞒不报的;二对所配备的公务用枪不及时申领持枪证件,经指出仍不改正的;三配备公务用枪应集中保管而未集中保管,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四不严格执行枪支领退制度,枪支出入库不查验不登记,帐物不符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存放、领取手续,弹药消耗不清的;五存放公务用枪的库室无人值班、看护或者无安全防范措施,造成集中保管的公务用枪丢失、被盗的;六擅自购置公务用枪和弹药的;七不上缴报废公务用枪的;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八、十九、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之规定的;二擅自使用装备弹药的;三违反规定使用枪支未造成后果的;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并按照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追究其所属公安机关直接领导者、分管领导者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一违法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二丢失、被盗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第十章其他第四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枪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务用枪日常管理制度【精选文档】
公务用枪日常管理制度一、枪支管理责任制度(一)公务用枪配枪单位行政一把手为枪支管理第一责任人。
承担本单位枪支管理制度建立、检查、落实、设施完善、隐患整改的全面责任.(二)公务用枪配枪单位枪支管理专干,担负日常枪支管理工作,进行枪支领退登记作业;较大的单位要指定专门部门全面承担枪支管理工作,根据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意见开展工作。
(三)要挑选政治素质高、业务素质好的人员担任枪支管理专干,并保持这支队伍的相对稳定,单位枪支管理专干的配备或更换必须由同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
金融系统守护押运单位枪支管理专干应具备的条件:中共党员,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副科(股)级以上级别;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经省公安厅治安处培训,考试合格。
二、配枪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一)配枪人员基本条件:1、符合《公务用枪配备标准》中规定的,确有必要使用枪支且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的在编在岗人员;2、经过枪支管理培训,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使用枪支管理规定;3、经过枪支使用、保养训练,熟练配备的枪支性能。
年度射击、保养技能考核合格;4、在应配枪岗位工作一年以上;5、依法取得《公务用枪持枪证》。
(二)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配备公务用枪资格:1、离开配备公务用枪岗位的;2、因刑事犯罪或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受到查处的;3、丧失依法、安全使用枪支行为能力的;4、不再符合配备公务用枪范围、标准的;5、其他不宜配备公务用枪的情形。
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被取消配枪或离开原《公务用枪持枪证》限定单位、部门的,其公务用枪应立即予以收回,并在十五日内办理注销枪支管理证件手续。
其后,调动管理部门方能办理调动事宜。
(三)配备公务用枪的单位成建制的撤销,其公务用枪应立即予以收回,并在十五日内办理注销枪支管理证件手续。
三、枪支业务学习考核制度(一)公务用枪配枪单位要建立、执行枪支业务学习考核制度;(二)凡是上级下发的枪支管理文件、通报均要学习登记;(三)每月枪支管理学习不得少于一次;(四)每年进行实弹射击两次;(五)每年进行枪支分解结合两次:考核使用公务用枪人员对常用枪不完全分解、结合能力;被考核人要独立完成,考核成绩根据操作的熟练程度分为:不及格、一般、良好、优秀等四类;(六)考核不合格者,可以补考一次。
公务用枪管理方案
公务用枪管理方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帘的缝隙,洒在办公室的角落,我的思绪随着键盘的敲击声开始飘散。
十年的方案写作经验,让我对每一个字、每一个句都充满了敬畏。
下面,就让我以“公务用枪管理方案”为主题,展开一场意识流的写作吧。
一、背景分析枪支,作为国家执法机关的重要工具,其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公务用枪的管理,既要确保执法效率,又要防止枪支滥用和流失。
近年来,我国在公务用枪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仍有不少问题亟待解决。
二、目标设定1.提高公务用枪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2.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合规使用。
3.防止枪支滥用和流失。
三、管理措施1.建立健全公务用枪管理制度(1)制定公务用枪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枪支的采购、分配、使用、保养、维修、报废等环节的具体操作流程。
(2)建立公务用枪使用档案,详细记录每支枪支的流转情况,确保枪支去向可追溯。
2.严格公务用枪审批制度(1)明确公务用枪审批权限,确保枪支分配合理、合规。
(2)加强审批过程监督,防止审批不严、滥用职权现象发生。
3.强化公务用枪使用培训(1)定期组织公务用枪使用培训,提高执法人员枪支操作技能和法律法规意识。
(2)建立公务用枪使用考核制度,确保执法人员熟练掌握枪支使用技能。
4.完善公务用枪保养维护制度(1)设立专门的公务用枪保养维护机构,负责枪支的保养、维修工作。
(2)建立公务用枪保养维护档案,记录每次保养维护的时间、内容、责任人等信息。
5.加强公务用枪监管(1)建立健全公务用枪监管体系,实现对枪支使用情况的实时监控。
(2)定期对公务用枪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枪支使用合规、安全。
四、实施与监督1.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2.建立定期汇报制度,及时了解公务用枪管理情况。
3.加强对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的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此时,阳光已悄然升高,照亮了办公室的每一个角落。
我放下手中的笔,看着电脑屏幕上满满当当的文字,心中充满了成就感。
公务用枪管理规定模版
公务用枪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务用枪的安全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强化公民个人的安全感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用枪管理应坚持法治原则,加强各级政府和单位的领导,实行科学管理,全面提高公务用枪管理水平。
第三条公务用枪管理应遵循依法履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服务社会安全的基本原则,加强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
第四条公务用枪的组织、保管、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五条公务用枪的管理要注重全过程监管,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公务用枪管理的精确、高效和透明。
第六条建立公务用枪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和单位的职责和权限,健全激励机制和问责机制,强化公务用枪管理的责任和纪律。
第七条强化公务用枪管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务用枪管理的法制意识和执行能力。
第八条公务用枪管理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保安公司等相关单位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维护社会安全和国家利益。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九条各级政府和单位应当制定公务用枪管理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管理职责和流程。
第十条公务用枪管理应当实行统一管理、分类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公务用枪的选择、购置、配备和使用,应当按照事项、条件和要求进行合理划分和管理。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和单位应当加强公务用枪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对于公务用枪的变动、盘点、维护和报废等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台账制度和备案制度。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四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应当严格控制,确保合法、正当、必要和安全。
第十五条公务用枪的使用人员应当具备合法获得和使用枪支的条件和资格,严格执行枪支使用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不得滥用和私自使用。
第十七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应当遵守枪支使用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使用和保养维护,保证枪支的功能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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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枪日常管理制度
一、枪支管理责任制度
(一)公务用枪配枪单位行政一把手为枪支管理第一责任人。
承担本单位枪支管理制度建立、检查、落实、设施完善、隐患整改的全面责任。
(二)公务用枪配枪单位枪支管理专干,担负日常枪支管理工作,进行枪支领退登记作业;较大的单位要指定专门部门全面承担枪支管理工作,根据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意见开展工作。
(三)要挑选政治素质高、业务素质好的人员担任枪支管理专干,并保持这支队伍的相对稳定,单位枪支管理专干的配备或更换必须由同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
金融系统守护押运单位枪支管理专干应具备的条件:中共党员,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副科(股)级以上级别;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经省公安厅治安处培训,考试合格。
二、配枪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一)配枪人员基本条件:
1、符合《公务用枪配备标准》中规定的,确有必要使用枪支
且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的在编在岗人员;
2、经过枪支管理培训,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使用枪支管理规定;
3、经过枪支使用、保养训练,熟练配备的枪支性能。
年度射
击、保养技能考核合格;
4、在应配枪岗位工作一年以上;
5、依法取得《公务用枪持枪证》。
(二)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配备公务用枪资格:
1、离开配备公务用枪岗位的;
2、因刑事犯罪或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受到查处的;
3、丧失依法、安全使用枪支行为能力的;
4、不再符合配备公务用枪范围、标准的;
5、其他不宜配备公务用枪的情形。
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被取消配枪或离开原《公务用枪持枪证》限定单位、部门的,其公务用枪应立即予以收回,并在十五日内办理注销枪支管理证件手续。
其后,调动管理部门方能办理调动事宜。
(三)配备公务用枪的单位成建制的撤销,其公务用枪应立即予以收回,并在十五日内办理注销枪支管理证件手续。
三、枪支业务学习考核制度
(一)公务用枪配枪单位要建立、执行枪支业务学习考核制度;
(二)凡是上级下发的枪支管理文件、通报均要学习登记;(三)每月枪支管理学习不得少于一次;
(四)每年进行实弹射击两次;
(五)每年进行枪支分解结合两次:考核使用公务用枪人员对常用枪不完全分解、结合能力;被考核人要独立完成,
考核成绩根据操作的熟练程度分为:不及格、一般、良好、优秀等四类;
(六)考核不合格者,可以补考一次。
四、枪支携带制度
(一)枪支一经领取,必须检验确认枪支与《公务用枪枪证》是否一致,确认枪支安全状态,确认装具牢固可靠。
(二)执行警卫和特殊侦察任务时,在确保枪支安全的情况下,可贴身灵活佩带。
(三)根据所在环境条件,采取必要的防范枪支弹药丢失、被盗、被抢的措施。
非执勤性质需要,佩带枪支在可以不
暴露时,不得暴露。
(四)非因任务需要,不得携带枪支进入购物、娱乐、游览场所。
禁止携带枪支弹药探亲访友、参加宴会、饮酒、严
禁随意鸣枪,或利用枪支进行打猎等非警务活动。
(五)持枪人需携带枪支的情形结束后,或者携带枪支的任务过程中有不需、不得携带枪支的情形期间,持枪人应将枪支弹药交枪支保管处集中保管,严禁将枪支弹药交给无关人员、放在家中、放在办公室文件柜、办公桌内。
外出期间,根据任务许可,请当地公安机关、武装警察部队、军事单位或者其他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单位临时代管。
(六)当携带的枪支将要失控时,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恢复控制状态。
(七)丢失、被盗、被抢等枪支失控情况发生时,应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和本人所在单位。
(八)禁止携枪乘坐民航飞机、禁止携枪进入北京市。
五、使用枪支报告制度
公务用枪配枪单位要建立、执行《使用枪支报告制度》并建立《使用枪支、警械情况登记簿》,详细写明枪支使用过程中丢失、损坏、鸣枪、违反规定使用等情况。
并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定性,以及时总结经验教训,规范枪支的使用,也作为补充子弹的依据。
六、枪支保管制度
根据《枪支管理法》,公务用枪配枪单位枪支保管制度有三条原则:一是集中保管,专人负责;二是领退登记,用毕清退;三
是保管设施可靠,即保管室要牢固保险,24小时有人值班,要安装铁门、铁护窗(不小于18#罗纹钢)、铁柜(省公安厅监制的专用枪柜)及入侵探测报警器,金融系统还必须安装监控系统。
(一)金融系统守护押运枪支保管制度
1、枪支弹药管理要做到安全保密,守库枪支白天要入保险
柜,加锁存放,夜间守库使用,做到枪不离人。
2、押运枪支平时入库保管,押运人员执行任务时,办理领用
手续,任务完毕连带《公务用枪持枪证》及时交回入库,不准个人另行存放。
除执行押运任务外,严禁以任何理由将枪支携带出外。
3、押运人员只准在执行押运任务时携带枪支,并随身携带
《公务用枪持枪证》。
军警检验时先出示持枪证,检查枪支时要卸下弹匣。
4、在执行任务时,如遇危及守护目标和守库、押运人员安全
的紧急情况时,可鸣枪警告或正当防卫外,其余不得随意鸣枪。
5、枪支领退、出入库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枪支警械领用登
记台账》。
七、枪支管理检查制度
(一)枪支管理检查包括对公安机关履行枪支管理职责的检查(执法检查)、公安机关对涉及枪支的单位和个人的枪支
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以及对枪支实行年度查验(治安检查)、涉及枪支的单位对内部枪支管理情况进行的检查(内部工作检查)。
枪支年度查验三个基本要求:
1、由省公安厅统一布置,全面开展,一次完成。
2、要与枪支管理档案联动,实行枪支管理档案年度更替,保
证枪支管理档案准确、有效。
3、年度查验后,及时开展对收缴、淘汰报废枪支的统一销毁
处置,消除枪支保管方面的隐患。
(二)公务用枪配枪单位要建立、执行枪支管理检查制度。
要有专用检查登记簿登记检查情况和检查意见。
定期报告检查情况,及时纠正违章情况。
(三)配备枪支的基层单位,每日对携带枪支人员的枪支随身携带情况进行检查,携带枪支外出执行任务时,每次转移场地时要检查枪支随身携带情况。
(四)有枪支集中保管处的单位,每月不少于两次检查、清点枪支弹药和保管设施可靠情况。
(五)配枪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枪支勤务管理检查。
八、枪支保养制度
(一)公务用枪配枪单位要建立、执行枪支保养制度。
并按要求建立管理台账。
(二)每周五对枪支进行一次小擦。
(三)每月或实弹射击后必须对枪支进行一次全面保养、检查。
(四)被保养、检查的枪支要登记枪支型号、数量、存在问题。
漏检的枪支要登记枪号。
(五)保养检查的基本程序:1、安全检查。
2、检查外部:污垢、锈痕、碰伤、裂缝、变形、折断等,机件号码的一
致性,准星、照门坚固性。
3、检查枪膛:锈蚀、油污、灰
尘、损伤等。
4、检查机能:用数发教练弹装填弹匣,送入
枪支,拉套筒数次,检查输弹、送弹闭锁、击发、开锁、
退壳及保险机能是否正常。
九、维修制度
(一)自行处理:故障处理方式不会影响射击精度、加快射击损耗、影响射击和保险机构可靠性的,易于修复的故障,可自行处理。
(二)不宜自行处理的,逐级送省公安厅枪械修理所修理。
费用自理。
(三)不得擅自将枪支送外单位修理;不得在修理时擅自拼装零件;不得擅自更换击针。
(四)枪支维修情况要报告枪支管理部门登记,并到枪弹痕迹管理部门重新建档。
十、淘汰报废制度
(一)淘汰枪支是指行政指令统一停止装备、使用的枪支,一般是由新(式)枪支换装下来的旧(式)枪支。
(二)报废枪支是指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不能使用、不能有效或安全使用的枪支,如非制式枪支和严重损坏的枪支,以及超过使用寿命不能达到射击精度要求的枪支等等。
(三)枪支淘汰报废应当与枪支的配置、配备工作密切结合,原则上先行淘汰报废,上交销毁,然后增配枪支,以保证数量的控制,特别是对以淘汰报废枪支为理由要求新增配枪,必须防止出现超量配置情况。
(四)淘汰报废枪支,特别是淘汰枪支;在销毁之前仍按在用枪支进行管理,不得自行处理,必须由公安机关处置,未及时上交的,由公安机关收缴,公安机关收缴、收交枪支必须同时收缴《公务用枪枪证》,注销枪支登记。
(五)淘汰报废枪支的销毁工作具体程序:公安机关(含由当地公安机关拨给的单位)编报《销毁枪支移交清单》和待销毁枪支一并逐级交地市公安机关,由地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集中造册,上交省公安厅统一组织销毁,并报公安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