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

合集下载

无车承运人的法规

无车承运人的法规

无车承运人的法规
无车承运人(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 NVOCC)是指在航运业中没有自己的船只,但是拥有货物托运业务的公司或个人。

虽然无车承运人没有直接控制货船,但他们能够为客户提供集装箱货物托运的服务,并且可以在国际贸易中发挥重要作用。

以下是无车承运人的一些法规:
1.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ederal Maritime Commission, FMC)
监管NVOCC。

根据美国《海上航运法》(Shipping Act of 1984),NVOCC需要向FMC注册,并遵守相关规定。

2. NVOCC需要与船舶公司签订合同,以确保能够为客户提供
集装箱货物托运服务,并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

3. NVOCC需要根据国际贸易规则和相关法律,为货物提供合
适的包装、标记和保险,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防止货物丢失、损坏或延误。

4. NVOCC需要向客户提供准确的运输文件,包括提单、海运
运输文件和其他必要文件。

5. NVOCC需要遵守相关财务规定,包括向客户提供透明的费
用结构和详细的账务报告。

6. NVOCC需要与其他相关机构和部门合作,如海关、港口管
理机构等,以确保货物的顺利通关和运输。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NVOCC法规和要求。

因此,在从事国际货物托运业务时,无车承运人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应的法规和规定。

同时,为了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NVOCC也需要采取适当的措施,如与正规船舶公司合作、购买适当的保险以及遵守贸易条款和合同条款等。

无船承运人制度初探

无船承运人制度初探

无船承 运人 提单 无船 承运 人 责任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90 9 (090 .5 —2 10 —522 o )20 10
我 国于 2 0 0 2年 1 1日正式实施的《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 成 运 输 , 表 明无 船 承 运 人 不 仅 不 拥 有 船 舶 , 不 经 营 船 舶 。无 船 承 这 也 条例》 以下简称《 ( 国际海运条例》, )第~次以立法 的形式提出了“ 无船 运人 的显著特征是 , 自己不进行海上货物运输, 但是却 以承运人身份 承运业务 ” 的概念和“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 的用语。为保 障《 国际海 运条例》 的顺利实施, 0 3年 1月 2 20 0日交通 部在《 国际海运条 例》的 基础上颁布 了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旌细则》( 下简称 A P 《 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 )并于 2 0 0 3年 3月 1日正式实施。 这些规 定的出台无疑为充分发挥无船承运人在我国国际海运市场的作用, 保
护海上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 了重要的保障。尽管如 上 契约承运人 。 无船承运人属于契约承运人 , 但船东或船舶经 营人 也
此, 海商法学界和航运界对 无船承运 人的法律概念 、 法律特征及法 律 可以是契约承运人 , 以, 所 无船承运人是承运人的属概念 。实 际承运 “ 地位 仍存在 不少争议 。 本文拟根据我 国的实际情况和现行 法律 、 法规 人” 的定义为“ 接受承运人委托, 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 的人 , 包 的规定, 通过考 察美 国无船承运人 的法律规定, 对无船承运 人的法律 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 的其他人”将 实际从事运输作为其特 性, ,
承担承运人责任。
《 海商法》 承运人” 中“ 定义为“ 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 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这一定义与“ , 汉堡规则” 一脉相承, 而与“ 海牙规则” 不同, 是以与托运人订立运输 合同为识别特 征, 它 突 破了船舶所 有人或承租人 的界限 , 不论其有无船舶 , 而 故应理解 为海

货代与无船承运人

货代与无船承运人

货代和无船承运人的管理办法、资质认证和客户关系管理1.1货代和无船承运人区别1、法律地位不同,原来货代可以与货主、船代签合同,但是现在提单上能出现货代的名字,而无船承运人则不可以。

2、货运代理有代理和事主两种身份,而无船承运人只有事主一种身份。

3、两者成立的条件及审批程序不同。

国际货代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承运人以及其他可能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构成不公平竞争的企业不得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4、无船承运人接受托运人的货物后,以承运人身份向托运人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类似运输单证,并对货物的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由于其有权签发提单,他与收货人之间是承运人与持有人的关系。

而货运代理人向托运人收取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是收货凭证,他无权签发提单或其他类似运输单证。

他是托运人的代理人,以托运人代理人的身份行事,他与收货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

5、无船承运人以自己名义行事,以承运人身份向托运人收取运费,然后以托运人身份与实际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向实际承运人支付运费,获得合理的运费差额。

货运代理人一般按照总运费的一定比例从承运人处收取佣金。

6、无船承运人能够接受外国公司、外国无船承运人的委托,经营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无船承运业务,并代签提单,向船公司定舱和签订运价协议,收取代理费。

货代则不能。

1.2无船承运人相关问题1.2.1无船承运人保证金制度和责任保险的方式无船承运人所牵涉的问题中,最易引起争议,最让人们普遍关注的当属无船承运人的责任承担问题;这也是无船承运人所面临的诸多问题的根源。

一方面,当无船承运人遇到货主或船东对其提出的高额索赔,有时甚至远远超出无船承运人的注册资本,令其资不抵债,苦不堪言。

另一方面,也导致了一些无船承运人利用这一点对货主等善意第三人进行欺诈。

这些无不扰乱了正常的航运管理秩序,令航运各界深恶痛绝。

因此,提高无船承运人的清偿能力,解决无船承运人的资信问题,给各方当事人以保障无疑势在必行。

论无船承运人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地位

论无船承运人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地位

论无船承运人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地位【摘要】根据相关的国际条约和我国法律的规定,无船承运人在一些情况下要承担与实际承运人相同的责任,但是对于是否能作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法律并无规定。

通过对无船承运人能否作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进行的法学、经济学和逻辑学分析,应该给出肯定的答案。

【关键词】无船承运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经济学分析无船承运人是从货运代理人发展而来的,它是为了使货量小的中小企业也能享受承运人给予货量大的企业优惠而产生的。

无船承运人在美国的法律中是指不拥有船舶也不经营船舶,只是为货主提供运输服务的人。

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则是为了促进航运业的发展,当海运过程中因重大事故而产生巨额损害时,限制相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使其不至于因害怕承担责任而不从事海运业务。

那么无船承运人能否作为还是赔偿责任的主体呢?学者们有不同观点,而本文将通过对二者概念及内容的对比,加上对此所做的经济学分析和逻辑学分析,论述无船承运人应该享受还是赔偿责任限制。

一、无船承运人作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的法学分析(一)立法目的分析一般认为有关无船承运人的规定最早产生于美国,如1961年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发布的一般命令,以及美国1984年航运法等都对此概念做了规定。

[1]而也正是从二十世纪50年代开始,集装箱运输在国际货物运输中飞速发展起来。

集装箱有着效率高、运费低的特点,但是它同时也有高投资、对协作能力要求高的劣势。

[2]正是由于这样,才使得无船承运人从货运代理人中分离出来。

高投资、高协作要求对于资金雄厚的大企业来说不是问题,但是对于小企业来说却是无法逾越的障碍。

实际承运人为了便捷,不太愿意接受零散的货物托运,因为这种货运利润低,而无船承运人的产生解决了二者间的矛盾。

它通过整合零散货物,同样利用集装箱运输,既避免了实际承运人的麻烦,也为托运人能享受集装箱运输的优惠提供了条件。

因此,无船承运人的产生对于航运业的发展来将具有重要意义。

无船承运人法律地位研究

无船承运人法律地位研究

亚塔 ) 中规定的货 运代理的含义 : 据客户指示 , 根 为客户利 益而揽取货物 的人 , 本人并非承运人 。货代人也可 以凭 其
概念 。
《 条例》 实施时间不长 , 一些货运代理人的观念还没有 转变过来 , 部分货运代理人为了逃避交纳保证金的义务而 在无资格经营, 导致市场上部分货运代理人未取得无船承 运业务经营资格 , 但仍实际从事无船承运经营业务。这也 引发 了对 未取得无船 承运经营资格 的货运代理人 签订 的
维普资讯
2 0 年第 1 06 期 总第 19期 3
黑 龙江 对 外 经 贸
HU oeg o o cReain F rinEc n mi lt s& hd o I e
No l2 0 。 -0 6
S ra . 3 ei1 No 1 9
运输合同的效力 的探讨。
《 条例》 7 :前款所称无船承运业务 , 第 条 “ 是指无船承
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 的货载 , 签发 自己
的提单 或者 其他 运输单证 , 向托运人 收取运费 , 通过 国际 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 承担承运人 责任
综上所述 ,探讨无船 承运人 的法 律地位是很 有意义
出运有关的业务 活动 的人 。
在我国 , 承运人概念的提出是和 国际货运代理人 无船 的概念密切联 系在一起的 , 无船承运业务过去是包含在货 代服务以及多式联运服务之中的, 现在立法逐渐将无船承 运人从中分离出来 , 意在解决货代服务市场混乱现状 。条 《 例》 细则》 和《 对无船 承运人管理 制度做 出规定后 , 代市 货
代理业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规定》 , )一定程度上明确了
国际货运代理人 的法律地位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联合会

无船承运人的角色定位及若干问题

无船承运人的角色定位及若干问题
维普资讯

摘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要 :从海上运输的发展来看, 承运人是在国际货运代理人从运输合 同的中介演变至运输 合同主体 的过程中产生的, 承 无船 无船 运人是货运代理业务的延伸和发展 。因此 ,无船 承运人身上也具备 了某些货代的特征 ,但其 与货运代理人仍存在着很 大的差别,文章着重分析了二者的区别 ,以及无船 承运人 管理制度 中的问题及建议。 定位 货运代理 管理制度
系。
对 无船 承运 人 的定 义 是 “ 船 承运 人 是 指 不 经 营 提 供 远 洋 运 无
输 船舶 的 公 共 承 运 人 ,其 与 远 洋 公 共 承 运 人 的关 系 是 托 运
人 。 ” 我 国 20 而 0 2年 1 1日正 式 颁 布 实施 的《 月 中华 人 民共
二 者 的 法律 地 位 不 同 。无 船 承 运 人具 有 契 约 承 运 人 的法 律 地 位 。我 国《 商法 》 承 运 人 的 定 义 为 “ 海 对 承运 人 是指 本 人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以本 人 名 义 与 托 运 人 订 立 海 上 货 物 运 输 合 同 的人 ” 《 商 法 》 强 调 了 承 运 人作 为 契 约 一 方 的 意 义 。根据 ,海 更 《 条例 》 七 条 的规 定 “ 船 承 运 业 务 经 营 者是 以承 运 人 身 份 第 无
给 托运 人 。 物 抵 达 目的 港, 货人 凭 其 所 持有 的无 船 承 运 人 货 收
签 发 的 正 本 提单 到无 船 承运 人 代 理 的营 业 所 办 理 提 货 手 续 。 而 在 此 之前 ,无 船 承运 人 的代 理 机 构 已经 从 实 际 承 运 的 船 公 司处 收 取 了 该 货 物 . 船 承 运 业 务 涉 及 到 两 套提 单 的流 转 : 无 无 船 承 运 人 自己 的提 单 和 船公 司 的提 单 。无 船 承 运人 接 受 托 运 人 的 订 舱 , 理 货 物 托 运 手 续 , 接 管货 物 , 托运 人 的 要 求 办 并 应 签 发 H U E BL提 单 关 系 人 是 托 运 人 和实 际 收货 人 。 同 时 O S /, 以 自己 的 名 义 向 船公 司 订 舱 , 过 船 公 司 的班 轮实 际 承 载 该 通 货 物 , 到船 公 司 签 发 的 MA R BL提 单 关 系 人 是 无 船 承 得 S E /, r

无船承运人能否成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

无船承运人能否成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

无船承运人能否成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摘要:我国海商法参考并援用了有关国际公约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作为一项重要制度做了专章规定。

近几年来的海事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逐渐增多。

但由于这一制度自身存在的缺陷以及相关理论研究的不足,因而在实践中造成了一定的混乱。

本文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比较有关的国际公约,对无船承运人能否能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进行评述,并从理论上加以分析,以期深化对这一法律制度的理论认识,推动这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无船承运人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所谓海事赔偿责任主体一般是指需要承担一定责任的人,但此处仅指根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可以限制自己赔偿责任的人。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04条、第206条以及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01条的有关规定,我国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限于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救助人,保险人。

二.无船承运人能否成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在讨论无船承运人是否能成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之前首先要清楚无船承运人的概念。

我国2002 年1 月1 日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对无船承运也下了定义,《条例》规定:”无船承运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的经营者, 以承运人的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 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 向托运人收取运费, 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在现实案件中,无船承运人的概念易与其他概念发生混淆。

首先,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不同。

无船承运人是在国际货运代理人从运输合同的中介演变至运输合同主体的过程中产生的, 无船承运人是货运代理业务的延伸和发展。

因此, 无船承运人身上也具备了某些货代的特征, 但其与货运代理人仍存在着很大的差别: 无船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是承托关系, 与收货人是提单签发人与持有人的关系。

但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托运人之间是被委托方与委托方的关系, 而他与收货人则不存在任何关系。

《国际货运代理实务》课程标准

《国际货运代理实务》课程标准

《国际货运代理实务》课程标准一、课程性质与任务本课程是港口与航运管理专业的一门专业(技能)课程。

按照立德树人根本要求,以“三全育人”为路径,培养学生高尚道德情操和正确价值观。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具备班轮货运代理提单缮制、货运销售、货损处理等基本操作能力,使学生能够初步完成班轮货运代理基本操作。

前续课程为《国际贸易实务》、《国际航运地理》、《货物学常识与实务》、《集装箱运输业务》、《外贸单证实务》、《航运业务函电》;后续课程为《货代英语》、《市场营销》。

二、课程教学目标(一)知识目标1.掌握货代的概念、了解货代作为纯粹代理人和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2.熟悉世界各港口和航线知识,熟悉各船公司的名称和标志,熟悉各种不同集装箱的类型和缩写,熟悉不同集装箱的适货性;3.熟悉进出口货物的基本流程和各项环节;4.熟悉提单内容和提单的流转程序;5.掌握运费的计算方法。

(二)能力目标1.能区分货代作为纯粹代理人和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2.能熟练的向货主报价,解答货主关于货运程序的相关问题;3.能根据货主的托单向船公司订舱;4.能填制托运单、提单、报关单等单据;5.能计算件杂货、集装箱整箱货、集装箱拼箱货的运费。

(三)素质目标1.具备市场开发和市场分析能力;2.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作能力;3.具有细心、耐心、稳健的工作态度;4.具有吃苦耐劳的工作品质;5.具备良好的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

三、参考学时参考课时:72学时四、课程学分课程学分:4学分五、课程内容和要求六、教学建议(一)教学方法建议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更多的采用“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模式,融入移动信息化教学手段。

建议采用“教、学、做”三位一体教学模式,建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航运综合实训室采用案例教学,情境模拟、实境教学等多种教学方法,营造开放仿真的教学环境,引导学生带着问题去学习探究,使学生真正成为课堂学习的主体。

建议进行分组教学,项目教学,在教学过程中锻炼学生沟通能力、协作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及团队精神。

论无船承运人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地位

论无船承运人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地位

论无船承运人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地位随着全球贸易的发展和港口的繁荣,货物运输的需求不断增加。

在海上运输货物的过程中,船舶运输是最常见的方式,然而随之而来的也是各种问题和事故。

在实践中,无船承运人作为非航运企业的重要角色,承担了越来越多的运输任务。

在这种情况下,问题也随之产生,如何对无船承运人的海事赔偿责任进行限制,成为国际海事条约和相关法律法规日益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重点探讨无船承运人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地位,并探讨其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应用。

一、无船承运人的概念和特点无船承运人是指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无需自己拥有船只直接承揽运输服务的企业或者个人。

与传统的船运货运商相比,无船承运人以其灵活、高效和节约成本等特点,成为了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无船承运人的海事赔偿责任在海上运输货物的过程中,无船承运人通常以海运单证或者其他形式的合同来规定其提供的服务和承担的责任。

在此基础上,无船承运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海上运输货物国际公约》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无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货物的丢失或损坏2.逾期交付货物的损失3.因违约导致的其他损失此外,根据《海上运输货物国际公约》,无船承运人还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定责任,包括:1.无论是否过错,对货物丢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应为每包装单位2特别提款权(SDR)或每重量单位8SDR,其中以实物价值为准2.无论是否过错,对货物迟延交付的赔偿限额应为运费的一半3.对货物损失或迟延交付的赔偿,应在3年内提出索赔要求以上赔偿责任的限制主要是针对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进行规定的。

如果损失是无船承运人的过错所造成的,那么这些限制就会被无效化。

三、无船承运人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地位由于无船承运人不拥有船只,他们的海事赔偿责任与船东或船公司相比有所不同。

其海事赔偿责任的限制主体地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比负责任的对象根据国际惯例,船东或船公司负有船舶管理和运营的责任,因此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如果出现货物丢失或损坏等问题,船东或船公司要承担比较重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无船(车、机 )承运操作实务《国际货运代理》PPT课件

第十二章无船(车、机 )承运操作实务《国际货运代理》PPT课件

3.无船承运人拼箱操作实务
第第 十二

拼箱操作可实现“四方”受益: ①无船承运人受益。 ②托运人受益。 ③船公司受益。 ④社会受益。
第第 十二

(2)拼箱操作的缺点
①对货主而言,在集拼操作下,货物实际装 船时间及交付时间不易确定。 ②对于无船承运人而言,一是需要“硬件” 和“软件”投入,二是风险增加。 ③对船公司而言,在拼箱货业务方面,无船 承运人将成为竞争对手之一。
第第 十二

(3)拼箱操作的组织方式
①按是否中转划分:A.直拼 B.混拼 ②按装箱场所不同划分:A.拼箱 B.自拼 ③按承办人不同划分: A.船公司或其代理承办的集拼。 B.无船承运人承办的集拼。 C.货运代理承办的集拼。
第第 十二

(4)拼箱货通关操作
①出口通关。 A.一次报关。 B.货到报关。 C.以箱为单元进行查验。
第第 十二

(6)无船承运人提单的收回
①双正本:无船承运人凭正本H—B/L放货、船公司凭正本M— B/L放货。 ②双副本:无船承运人无单放货(凭副本H—B/L放货)、船公司 无单放货(凭副本M—B/L放货)。 ③一正一副:无船承运人凭正本H—B/L放货、船公司无单放货 (凭副本M—B/L放货)。
(6)无船承运人提单的收回
第第 十二

(2)无船承运人的责任
③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及他们的受雇人 或代理人的赔偿总额不能超出法定限额。 ④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可按他们之间的 合同约定相互追偿。 ⑤一般情况下,向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提 出的索赔或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的效力。
(3)无船承运人管理制度
第第 十二

审批机关
准 申请人要求 入条 件

无船承运人

无船承运人

无船承运人与国际货运代理人的理论区别无船承运人和国际货运代理人虽然联系紧密,但在理论上,两者存在以下区别:1、法律地位不同。

无船承运人属于承运人的范畴,其业务活动是以承运人的身份接受货载,并以托运人的身份向实际承运人委托承运,签发自己的提单,并对货物的安全负责;而国际货运代理人则是受货方委托,代货方办理货物运输的人,属代理人范畴,其业务活动是代理货主办理订舱、报关的等业务,不对货物的安全运输承担责任。

2、与托运人及收货人的关系不同。

无船承运人与托运人是承托关系,与收货人是提单签发人与持有人的关系;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托运人是被委托方与委托方的关系,而他与收货人则不存在任何关系。

3、适用法律不同。

无船承运人从事海上运输活动,适用于《海商法》,国际货运代理人从事代理业务,所依据的应该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的代理制度。

4、签发的运输单据性质不同。

在无船承运业务实践中,涉及两套提单的流转,即无船承运人的提单(house B/L)和海运承运人的提单(memo B/L)。

基于同一运输目的,无船承运人提单与海运承运人提单虽在格式、内容、条款等方面相类似,但两者有所区别。

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达成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3,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者将货物装船的证明4,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5提单还是物权凭证,即持有提单即意味着享有支配提单项下货物的权益。

国际上趋向于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承运人的权利义务与货物所有权的归属脱钩。

6有的学者主张提单作为货物运输单证在运输领域流转时,提单不具物权性,而提单作为贸易单证或者质押单证时,才具物权性。

7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第500号出版物第30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授权,银行仅接受运输行签发的在表面上具有下列注明的运输单据:注明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运输行的名称,并由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运输行的签字或其他方式证实;注明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运输行的名称,并由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具名代理人或代表的运输行签字或以其他方式证实。

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区别与联系

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区别与联系

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区别与联系1从二者于托运人及收货人的关系来看:无船承运人与托运人是承托关系,与收货人是提单签发人与持有人的关系。

而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托运人是被委托方与委托方的关系,而他与收货人则不存在任何关系2从二者的法律地位来看:无船承运人具有契约承运人的法律地位。

而国际货运代理人则是委托方代理,帮助托运人安排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提供代理服务3二者成立的条件及审批程度不同4无船承运人与国际货运代理人关于相关费用的计收方面也有不同。

案例一1、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延迟装货的仓储费能否成立,为什么?2、B公司的索赔能否成立?为什么?2、分析:1、A公司的请求可以成立因为A公司与B公司依法订立了FOB出口货物合同,合同真实有效,应予遵守。

B公司逾期未派船接运货物,违反合同,给A公司造成货物仓储费等损失,应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B公司的索赔不能成立。

因为A公司已交货完毕并取得了清洁装船提单,合同约定的装港商检报告和货样均完好,证明了卖方交付货物符合合同约定,故索赔不成立案例二3、某货主委托某货代公司储运一批货物,自上海到香港。

该货代公司代表货主向船公司订舱后取得提单,船公司要求货代公司暂扣提单,直到该货主把过去拖欠该船公司的运费付清以后再放单。

后该货主向某海事法院起诉该货代公司违反代理义务擅自扣留提单造成货主无法结汇产生巨额损失。

根据上述案例,分析该货代公司对货主的损失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分析:因为此案某货代公司是接受货主委托,其实是货主的代理人,应按货主的指示完成委托事宜,不应听从船公司的要求扣提单,从而损害货主利益,其行为违反了代理的职责,因此其应当对货主的损失承担责任。

货运代理考试辅导: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

货运代理考试辅导: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

⼀、⽆船承运⼈的法律性质与地位 ⽆船承运⼈的法律地位相⽐起货运代理⽽⾔⼗分简单明确,就是契约承运⼈性质。

⽆船承运⼈是随着运输集装箱化和多式联运的迅速发展⽽出现的联运经营⼈,⼀般由不参与实际运输的经营者担任。

在实际航运业务中,⽆船承运⼈作为契约承运⼈,与货物托运⼈订有运输合同,⽽实际上并⾮由⾃⼰完成运输,只能将货物交由拥有运输⼯具的实际承运⼈完成货物运输;另⼀⽅⾯,⽆船承运⼈作为公共承运⼈,依据与托运⼈订⽴的合同,签发⾃⼰的提单,承担货物运输的全部责任,不仅仅是从装货港到卸货港,⽽是对从起运地到最终⽬的地的全程运输负责。

⽆船承运⼈⼀般具有以下⼏⽅⾯的特征: 1.在法律地位上为承运⼈。

⽆船承运⼈有权订⽴运输合同,签发⾃⼰的运输单证,收取运费,但同时也要对货物运输承担责任。

2.在海上运输中,作为海运区段的契约承运⼈。

⽆船承运⼈本⾝并不拥有或经营远洋船舶,因⽽不可能作为实际承运⼈完成实际的海上运输业务,但在拥有内陆运输⼯具或货运站等情况下,它可以成为内陆运输实际承运⼈或场站经营⼈等。

3.⽆船承运⼈具有中间承运商⾝份。

对货物托运⼈⽽⾔,他是承运⼈,享有与承运⼈同样的权利并承担义务;对实际承运⼈⽽⾔,他是货物的托运⼈,应承担托运⼈的义务并享有相应权利。

因此⽆船承运⼈是双⾯⼈,具有双重⾝份。

⽆船承运⼈的法律性质是契约承运⼈,⽽契约承运⼈概念的提出是与⽆船承运⼈业务实践的发展密切相关的。

1924年海⽛规则第⼀条承运⼈的定义为:“承运⼈是指包括与托运⼈订⽴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和承租⼈。

”此外别⽆其他承运⼈定义,由于海⽛规则中的承运⼈仅限于船舶所有⼈和承租⼈,据此很难确定⽆船承运⼈的责任及其所签发的提单的法律效⼒。

汉堡规则基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仿效航空运输公约在第⼀条中分别设置了承运⼈和实际承运⼈的定义,并界定合同成⽴⼀⽅为承运⼈,即契约承运⼈,实际运输另有他⼈负责时,汉堡规则进⼀步将此⼈界定为实际承运⼈。

关于无船承运人的若干法律问题

关于无船承运人的若干法律问题

关于无船承运人的若干法律问题一、无船承运人的概念及法律地位我国海商法没有直接规定无船承运人的概念及相关规定,但是无船承运业务在航运实践中并不少见,尤其是服务合同或拼箱货的情况。

航运实践中,无船承运人作为运输行签发自己的提单给发货人,根据自己的运价本收取运费,同时作为托运人向航运公司洽订舱位,安排货物的运输,在目的港收回签发的提单,并交付货物。

实际上,无船承运业务相当普遍,而且也并非无章可循。

国务院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规定: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海运条例给了无船承运人一个承运人的身份,但是承运人身份能否改变无船承运人的中间人性质?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如何呢?我国海商法关于承运人的定义与“汉堡规则”一脉相承: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与“海牙规则”不同的是,该承运人的法律边界突破了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的界限。

换句话说,承运人不必拘泥于船舶的所有者或经营者。

一个主体是否承运人我们只需考察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对方是托运人即可。

如果无船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合同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那么无船承运人具有承运人的法律地位。

从业务实践看,在无船承运业务中,涉及两套提单的流转,即无船承运人的提单(HOUSEB/L)和海运承运人的提单(MEMOB/L)。

无船承运人签发的HOUSEB/L与海运承运人签发的MEMOB/L的目的是相同的,即运输合同的证明,签发运输单证的公司应当据此提供运输服务。

HOUSEB/L不仅是运输合同存在的证明,而且是运输合同的条款和实体内容的证明,提单上的条款,如果没有相反的约定,就是承托双方的协议内容。

也就是说,无船承运人安排货物的海上运输,签发自己的提单与托运人,用以证明其与托运人之间就货物的海上运送达成协议。

无船承运人案例

无船承运人案例

无船承运人案例在国际贸易中,无船承运人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无船承运人是指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承担运输责任但没有实际拥有或经营运输工具的人或公司。

无船承运人通常是国际货代或者国际物流公司,他们通过与实际运输工具的拥有者签订合同,来为客户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在无船承运人的案例中,常常会出现货物损坏、延迟交货等问题。

下面我们来讲一个实际的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无船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

某公司委托无船承运人运输一批货物,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了损坏。

无船承运人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呢?首先,根据国际货物运输的惯例和法律法规,无船承运人应当对货物的损坏承担责任。

无船承运人在接受货物并签署提单后,即承担了对货物的运输责任,包括货物在运输途中的安全和完整。

其次,无船承运人应当对货物损坏进行赔偿。

无船承运人在接到货主的索赔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应当包括货物的实际价值和运输过程中的损失。

最后,无船承运人应当加强对货物的运输管理和监督。

无船承运人在运输货物时,应当加强对运输工具的选择和监督,确保货物能够安全、及时地到达目的地。

在这个案例中,无船承运人应当承担货物损坏的责任,并对货物进行赔偿。

同时,无船承运人也应当加强对货物的运输管理和监督,以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无船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

在国际贸易中,无船承运人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不仅需要提供货物运输服务,还需要对货物的安全和完整负责。

因此,无船承运人需要加强对货物运输过程的管理和监督,以确保货物能够安全、及时地到达目的地。

浅谈无船承运人与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区别

浅谈无船承运人与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区别
维普资讯
浅谈 无船 承运 人与 国 际货运 理人 的 区别 代
口刘 海
摘 要 : 船 承 运 人 多 由 国 际货 运 代 理 人 发 展 而 来 , 无 实践 中
韦颖
运输及其他报酬 ;5 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或者其他运输方 () 式经营者为所承运的货物定舱和办理托运 ;6 支付港到港运 () 费或者其他运输 费用 ;7 集装箱拆 箱 、 拼箱业务 ;8 其他 () 集 () 相关业 务。” 尽管未明确无船承运 人的法律地位 , 但从其将无 船承运业务纳入 国际海上运输业务 ,在 国际货运代理人之外 对无船承运 人单独进行调整 ,并确认 了无船承运人的主管机 关是交通部门的规定来看 ,显然是将无船承运人作为承运人
则》 在此基础 上进 一步明确无船 承运 业务活动 , 包括 :( ) “ 1 以
证 、履行运输合 同并收取运费 以及服务费 ,此项业 务已超 出
FA A规定 的业务范围。 IT 从其法律 地位上看 , 国际货运代理人 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 ,如果其 以委托人 的名义与第三方发
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订立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 ;2 以承运人身 () 份接收货物 、 交付 ;3 签发提单 或者其他 运输单证 ;4 收取 () ()
无船 承运人 ( o e V se O eai o o ar r) N n esl prt g C mm n C res简 n i 称 N O C, V C 即无船 承运业 务的经营者 。美 国( 9 8年航运改 ( 9 1 革法) O en S ipn e r c o 19 ,S A) ) ca hp i R f m A t f 9 8O R 首次将 这 ( g o 类承运人从货运代理 人中分出 ,称 之为 “ 无船公 共承运人” (o eV se O ea n o o ar r,V C ) N n esl prt g C mm n C res O C ,并将其定 i i N 义为 :不经营远洋运输 船舶业务 的公共 承运人 ,与远洋公共 “ 承运人 的关系为托运人 。”_ l

无船承运人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探讨

无船承运人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探讨

处 于契 约 承运 人 的 法律 地位 。航 运 实 践
中,无 船承 运 人 作 为承 运人 签 发 自 己的 提单 给 发 货人 ,根 据 自己 的运价 本 收 取 运费 , 同 时作 为托 运 人 向航 运公 司 洽订 舱 位 ,安 排 货物 的运 输 ,在 目的港 收 回
时 ,就 其 与托 运人 的 关 系而 言 ,则是 承
1无船承运人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无 船 承 运 人 的概 念 最 早 出现 在 美 国 。美国 (9 4年航 运法 》 ( 8 1 第一 条 (7 1) 规 定 : 无 船 承 运 人 是 指 不 经 营 用 以提 “
供远洋运输服务的船舶的公共承运人,
舶或 者 其他 运 输工 具 ,但 以本人 的 名义
■ c ei 航t rn P i0a r操皿t 海c o aa 实l
侵 权 还 是 违 约 , 责 任 人 均 须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全 部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 但 是 责 任 限 制 主 体 , 各 国 立 法 和 国 际 公 约
此 。其 虽不拥有 、经 营船舶,却经营 国际 海上运输 , 诸如从事 订立运输合 同, 接收、 交付货 物,签发提单 等活动, 当然不能 因 其不经 营船 舶就抹 杀其所 需承担的海上风 险 。对传统 的海事赔偿责任 限制主体的界 定拘泥 于对船 舶经营具 有利益的主体 ,这
船 承运 人 的显 著 特 征是 , 以承 运人 身 份 承担 承 运 人责 任 ,但 是 其不 直 接从 事 海 上 货物 运 输 。综 上所 述 ,本 文 同意 以下 观点 : 无船 承 运人 是 指 ,本 人 不拥 有船
按 照 我 国 《 商 法 》 第 四 章 第 三 节 之 海 规 定 ,承 担 严 格 责 任 。

无车承运人和货代的区别

无车承运人和货代的区别

无车承运人“无车承运人”是由美国truck broker(货车经纪人)这一词汇演变而来,是无船承运人在陆地的延伸。

“无车承运人”指的是不拥有车辆而从事货物运输的个人或单位。

“无车承运人”具有双重身份,对于真正的托运人来说,其是承运人;但是对于实际承运人而言,其又是托运人。

“无车承运人”一般不从事具体的运输业务,只从事运输组织、货物分拨、运输方式和运输线路的选择等工作,其收入来源主要是规模化的“批发”运输而产生的运费差价。

无车承运人与货代的区别(1)法律地位不同。

“无车承运人”属于承运人的范畴,其业务活动是以承运人的身份接受货载,并以托运人的身份向实际承运人委托承运,签发自己的提单,并对货物的安全负责。

在“无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失都负有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二者要承担连带责任;而货运代理人则是受货方委托,代货方办理货物运输的人,属代理人范畴,其业务活动是代理货主办理订舱、报关的等业务,不对货物的安全运输承担责任。

(2)身份不同。

二者虽然都是中介组织,但“无车承运人”是处于中介组织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一种业态形式,兼具二者的共同特性。

“无车承运人”与托运人是承托关系,与收货人是提单签发人与持有人的关系。

即对于托运人而言,他是承运人;而对于实际承运人来讲,他又是托运人。

货运代理是受他人委托办理服务事务,与托运人是被委托方与委托方的关系,与收货人则不存在任何关系,而在托运人与收货人之间承担的只是介绍人的角色。

(3)收费性质不同。

“无车承运人”是以承运人的身份向货主收取运费。

在整个运输过程中,“无车承运人”在收取货主运费后,需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并向其支付运费,赚取两者的运费差价;货运代理人收取的是服务中介费。

因此,是否赚取运费差价,是判断经营者是否承揽无车承运业务的重要依据。

(4)成立的条件及审批程序不同。

按照规定,我国对成立货运代理企业实行审批制,对注册资本规模上做出了严格的要求。

其中,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 万元人民币;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 万元人民币;经营陆路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 万人民币。

关于无船承运人、货代以及船东提单、货代提单

关于无船承运人、货代以及船东提单、货代提单

关于无船承运人、货代以及船东提单、货代提单
关于无船承运人、货代以及船东提单、货代提单!
2009-06-25 09:39
无船承运人不是船代.
无船承运人缩写是NVOCC(NON VESSEL OPERATER COMMON CARRIER):他们自已没有船,但是可以出具提单,且提单具有和一般有船承运人(也就是船公司)的提单相同的法律效力.
现在的NVOCC都被和一般的传统的货运代理公司混在一块了,一般人认为NVOCC也是货代,应为他也没有船,也是接了客人的货,然后再找船公司去运.
但是NVOCC和一般的货代是不一样, 货代给你走货,出给你的是船公司的提单, 而NVOCC走货,出给你的是他们自已的提单(国内有时也称货代提单,或HOUSE提单).
给货代走货,货出了问题,有损坏了,你只能找船公司去索赔,因为货代是只是你的代理,换句话说,是他代理你去船公司订舱,出运.出了事,你要自已去找船公司.找货代赔他是可以不用赔的.但是一般你自已去找船公司,通常是很困难的.
但是NVOCC是不一样的,你给他走货,出了问题,你就可以找他赔,他必须要按规定赔偿的.因为他是作为承运人的. 而且你不用担心,他没有赔偿的能力,因为一个正规的NVOCC在注册时,是要在银行存入40万人民币,作为保证金的,而且这个钱是不可以取出来的,这个就是为了防止发生损害时,NVOCC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发生.
但是你在给NVOCC走货时,要确定他是不是合格的正规的
NVOCC,正规的才能给他走货.不正规的是很危险的.
验证方法就是: 正规的NVOCC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注册,并取的注册号.通常情况下,NVOCC都会把这个注册号印在提单上, 你可以让他传真一张提单过来看来,看上面有没这个号码, 号码的格式是:MOC-NV*****(*代表数字)。

论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的身份辨析

论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的身份辨析
载 、 体业务类型和运作方 式、 入取得方 式、 易习惯等方面进行判断。 具 收 交
[ 关键 词] 无船承运人 ; 货运代理人 ; 法律地位 [ 中图分类号] 93 6 D 2 .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05— 4 2 2 1 )5— 13— 3 [ 10 3 9 (0 0 0 0 2 0 收稿 日期 ] 2 1 0 0 0 0— 2— 9
[ 要】 无船承运人是从 货运代理人 中分化 出来的一类航运主体 , 摘 二者“ 中有我 , 中有你” 不仅 经营 范围大致相 似 , 你 我 , 而且业务流程也基 本一致 , 由于法律 规 定的模 糊 性 , 更 导致 了司法 实务 中二者极 难辨 析 。为此 , 我们 应从 合 同性质 、 单记 提
单独注册成立无船承运企 代理人大约起源于 l 世纪的欧洲, 0 主要是为货方办理租船 、 基本相似。在目前的航运市场上 , 单一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情况还几乎不存在, _ 形成了 3 订舱 、 报关、 报验、 保险等与货物运输有关的各项业务。此时 业 、 处于纯粹代理人的地位, 其收入主要来源于向委托人收取的 “ 你中有我, 我中有你” 的市场环境。因此, 货运代理人业务 难以区分的主要原因之一。 代理费。但自2 世纪 6 年代以来, O 0 随着集装箱运输和信息 上的双重性以及与无船承运人业务上的相似性也是实践中
还能以独立当事人的身份赚取利润。 承运人是从货运代理人中分化出来的一类新的航运主体, 其 运人处获得运价佣金,
与货运代理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但不管是在理论上还是 可以说, 货运代理人在国际货运中的身份是如此令人眼花缭
在运输实践中, 二者都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正因如此, 如何 乱, 琢磨不定 , 即使是在同一次货运中, 其既可能是代理人也 将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区分, 往往就成为确定无船承运 人身份的重中之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与法律责任在无船承运人参与的海上运输过程中,由于存在两个相互独立的海上运输合同,通常称为“背靠背合同”,所以会出现两套提单:无船承运人一方面作为承运人接受货物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通常称子提单(HouseB/L)。

然后又作为托运人向船公司订舱并签订运输合同,接受船公司签发的提单通常称主提单、海运提单或母提单(MasterB/L或OCEANB/L)。

在两套提单运作时,卖方是借助无船承运人提单来完成交货义务,并凭此提单向买方收取货款。

这两套提单的通常流程是:(1)无船承运人收到托运人的货载后经托运人要求签发自己的提单(子提单)给货托运人;(2)无船承运人作为货物的托运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货物交给实际承运人,实际承人签发自己的提单(母提单)给无船承运人;(3)托运人凭无船承运人的提单到银行结汇;(4)出口国银行将提单转入进口国银行;(5)收货人到银行付款并取出无船承运人的提单;(6)无船承运人将实际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寄给自己在目的港的代理人;(7)无船承运人目的港的代理人凭实际承运人的提单到实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处取提货单;(8)收货人到无船承运人代理处用无船承运人的提单换取提货单;(9)收货人凭提货单提取货物。

目前,对承运人所下的定义,一般是“与发货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或者实际完成运输的人”。

国际货运代理人进入运输领域,开展单一方式运输或多式联运业务时,由于与委托人订立运输合同,并签发运输单证(FCT、FBL等),对运输负有责任,因而已经成为承运人。

但是,由于他们一般并不拥有或掌握运输工具,只能通过与拥有运输工具的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由他人实际完成运输,这种承运人一般称为无船承运人。

无船承运人在实际业务中只是契约承运人,而实际完成运输的承运人是实际承运人。

无船承运人的业务范围由于经济、技术实务不同,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无船承运人经营业务的范围有较大区别,有的无船承运人兼办货物报关、货物交接、短程拖运,货物转运和分拨、订舱及各种不同运输方式代理业务,有的只办理其中的一项或几项业务。

但一般来讲,无船承运人的主要业务是:1.作为承运人与货物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签发货运单据(提单、运单),并对从接受货物地点到目的地交付货物地点的运输负责。

2.作为总承运人组织货物全程运输,制定全程运输计划,并组织各项活动的实施。

3.根据托运人要求及货物的具体情况,与实际承运人洽定运输工具(订舱)。

4.从托运人手中接受货物,组织安排或代办到出口港的运输,订立运输合同(以本人的名义),并把货物交给已订舱的海运承运人。

在上述交接过程中,代货主办理报关、检验、理货等手续。

5.如有必要,办理货物储存和出库业务。

6.在目的港从海运承运人手中接受货物后,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对于货主来讲,将货物交给无船承运人运输,比交给传统意义上的承运人运输在手续上要简便得多,而且可省去委托货运代理人这一环节。

无船承运人的分类根据经营业务范围及性质的不同,无船承运人可分为以下3类:1.承运人型。

这类无船承运人是在自己确定的运输路线上开展运输活动,接受托运人的货物并签发提单,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灭失、损害承担责任。

在实际业务中,他是契约承运人,并非由自己完成运输,只能将货物交给实际承运人运输,并在目的地接受货物后,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2.转运人型。

这类无船承运人专门从事转运,他们在主要的货物中转地和目的地,设有自己的分支机构(办事处)或代理,从托运人或陆上运输承运人手中接受货物,签发提单,然后办理接续运输、中转、发货,将货物交给海上承运人,由海上承运人完成海上运输,在目的港接受货物后,再向收货人交付。

该类型与承运人型的主要区别,是它并不限定运输路线,不仅可选择合适的承运人,也可选择最合适的运输路线。

目前,许多船公司在揽货方面,对转运无船承运人有较大的依赖性,因此,转运人在为自己揽货,经营转运业务的同时,积极地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代表承运人办理接受、交付货物,装、拆箱,托办、代收运费等业务,并从中获得收益及运费差额。

3.经纪人型。

该类无船承运人在揽取不同货主货物后,原则上不直接对货主提供运输服务,而是采用“批发”的方法,按运输方式和流向,成批交给转运人型或承运人型的无船承运人,并由他们签发提单。

由于这种做法具有明显的经纪人特点,所以称为经纪人型。

无船承运人充当经纪人是近些年来出现的一种运输服务形式,这种类型的无船承运人一般不从事具体经营活动以及实际服务业务,只从事运输的组织、货物的分拨、运输方式和运输路线的选择及服务的改善,而其收入主要是中介费和由于“批发”而产生的运费差额。

无船承运人的责任无船承运人是承运人,对于无船承运人责任的认定,一般是参照我国海商法第四章第二节规定的承运人的责任加以确定。

我国海商法中承运人的责任制采用的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如此一来远洋公共承运人享受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无船承运人也可以享受,此外还有若干的免责事由可以使无船承运人免于对货物的灭失、损害承担责任。

不仅如此,无船承运人还享有承运人的收取运费、留置货物等权利。

但是,承运人的法定义务方面,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合理速遣、不进行不合理绕航、妥善谨慎地管理货物等规定,是针对经营船舶的远洋公共承运人而言的,与无船承运人无关。

此外,在免责条款中,航行过失、管船过夫、船上火灾、海上救助等条款,也是针对远洋公共承运人的,无船承运人由于不实际拥有或经营船舶,就不可能进行上述活动。

实际上,在运输契约的权利义务条款方面,无船承运人起的只是“二传手”的作用。

因此,无船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是以远洋公共承运人的行为为基础的,即远洋公共承运人对合同义务的履行和行为是否免责,决定无船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运输责任或免责。

综上所述,当无船承运人介入运输,承担承运人职责的时候,无船承运人承担的责任就是不完全过失责任,但是此时的不完全过失责任是以实际承运人的行为作为基础的。

在航运实务中,无船承运人往往与货运代理人密切相关,提供的运输服务通常超出承运人的范围,因为它首先是运输的组织者。

在其安排的货物运输中,除海运过程中实际承运人的行为造成货物灭失、损坏、延迟交付它可享受不完全过失责任,其余的运输方式,无船运人均应承担严格责任。

就无船承运人自身的行为而言,并不存在不完全过失责任一说,因为可以免责的过失皆与经营船舶有关,如航行过失、管船过失、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等,无船承运人本身不经营船舶,自身行为完全与上述过失无关。

因此,无船承运人如果在运输过程中,自身行为有过失而造成货物灭失、损坏,就应完全承担责任。

例如,无船承运人与托运人串通倒签House提单,造成收货人损失,就应完全承担赔偿责任。

无船承运人作为托运人的责任应按照我国海商法第四章第三节之规定,承担严格责任,即对于远洋公共承运人,无船承运人在托运货物时,应当妥善包装,并向承运人保证,货物装船时所提供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装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的正确性。

无船承运人责任承担的保障无船承运人所牵涉的问题中,最易引起争议,最让人们普遍关注的当属无船承运人的责任承担问题;这也是无船承运人所面临的诸多问题的根源。

一方面,当无船承运人遇到货主或船东对其提出的高额索赔,有时甚至远远超出无船承运人的注册资本,令其资不抵债,苦不堪言。

另一方面,也导致了一些无船承运人利用这一点对货主等善意第三人进行欺诈。

这些无不扰乱了正常的航运管理秩序,令航运各界深恶痛绝。

因此,提高无船承运人的清偿能力,解决无船承运人的资信问题,给各方当事人以保障无疑势在必行。

笔者认为,无船承运人责任承担的保障可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保证金制度和责任保险的方式。

我国的法律没有对无船承运人的地位做出明确的界定,在实际业务中,无船承运人的业务涉及的两份运输合同,一个是和托运人的运输合同,一个是和实际海运承运人的运输合同,同时也涉及到两份提单的流转。

一份是无船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HOUSE B/L,还有一份是实际海运承运人签发的OCEAN B/L.。

在这两份不同的提单中,无船承运人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与责任。

一、无船承运人在OCEAN B/L中的地位1、无船承运人的托运人地位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无船承运人在接受了货物以后,自己不进行实际的运输,而是把货物交给海上承运人进行运输,这时候,无船承运人并不把实际托运人告知海上承运人,而是与实际承运人订立了一个新的合同,在实际承运人的签发的OCEAN B/L中,托运人一栏写的是无船承运人的名字,在这种情形下,无船承运人是托运人。

2、无船承运人作为托运人时的义务无船承运人相对于实际承运人来说,就是一个托运人的身份,两者之间是托人与实际承运人的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无船承运人要承担托运人义务,如妥善包装和正确申报货物,及时办理货物的运输手续,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等基本务。

1)妥善包装货物并正确申报是托运人的基本义务良好的包装应该是正常的习惯的包装,在通常的照管和运输条件下,能够避免货物几乎绝大多数轻微的损害,如果因为包装不良而造成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如果包装不良造成其他费用的产生,托运人要承担责任。

如在一案件中,货主运的是机械设备,该货物被装在集装箱中,到美国要转到火车上进行联运的时候,发现货物在集装体内位移,不适合铁路运输,承运人只能拆箱重新将货物积载在集装箱中间,由此产生了一千多美元的费用。

这种由于包装不当引起的额外的费用,无船承运人虽未实际对货物进行包装,但承运人仍要求充当托运人角色的无船承运人承担。

所以尽管在无船承运业务中,货物的具体包装和申报一般是由实际的货主负责的,但在OCEAN B/L下,无船承运人作为托运人,仍负有此义务,并承担责任。

不过无船承运人在承担了此责任后,可以向相关的责任人追偿。

2)办理货物的运输手续《海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托运人应及时向港口、海关、检疫、检验和其他主管机关办理货物运输所需要的各种手续,并将已办理的各项手续的单证交承运人处。

因办理各项手续的有关单证递交不及时、不完备或者不正确,使承运人的利益受损害的,托运人应付赔偿责任。

无船承运人也应承担的此项义务。

3)托运危险品的责任我国的《海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时的基本义务: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的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的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通知承运人。

根据此款规定:无论实际的货主是否把将此危险品的性质及预防措施通知到无船承运人,或无船承运人实际知道与否,作为提单上注明的托运人的无船承运人都负此项义务。

4)支付运费支付运费是托运人最基本的义务。

运费的支付一般分两种:预付或到付。

预付一般是在签发提单之前或随后支付,到付一般是在目的港交货时支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