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同名4011
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2018年度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项目奖补计划的通知
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2018年度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项目奖补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8.12.20
•【字号】江经信园区[2018]40号
•【施行日期】2018.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2018年度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项目奖补计划的通知
蓬江区、鹤山市、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省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粤工信园区函[2018]81号)要求,我局牵头组织第三方评审机构和市直有关部门审核,现随文下达2018年度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项目奖补计划(详见附件)。
此次明确的项目计划需省级财政承担的奖补资金从我局会同市财政局预下达的省产业共建资金中列支,其中2017年度奖补资金列支了16804万元,目前尚有预算9038万元,地方财政需配套的奖补资金待江门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本级与有关市(区)财政统筹安排。
请相关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向列入奖补计划的企业兑付奖补资金。
奖补资金可用于企业发展、生产经营等开支,不得用于工资福利、接待等支出。
请各地严格按照规定专款专用、转账核算,加快资金拨付,加强资金监管,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
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8年12月20日。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扶持政策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扶持政策为充分发挥技术改造在促进全市工业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实施一批技术改造重大项目,确保全市工业经济平稳运行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扶持奖励对象对各县(市、区)和功能区实行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相关标准的工业企业实施奖励。
二、主要内容(一)技改综合奖补政策1对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进行奖补。
综合评价各县(市、区)和功能区工业技术改造纳统项目个数、投资额及增幅等因素,对完成年初目标任务且增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县(市、区)、功能区进行分档奖励。
其中:第一档1名,奖励300万元;第二档2名,各奖励200万元;其余符合奖补条件的自动归为第三档,各奖励100万元。
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各县(市、区)、功能区区域内重点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二)项目建设扶持政策2.支持重点项目建设。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方向和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支持方向且生产性设备投入500万元(含)以上的技术改造重点项目,根据项目新增主体税收形成的地方财力给予奖励,其中,前两年按新增主体税收形成地方财力的100%、第三年按新增主体税收形成地方财力的60%予以奖补,年度最高奖励200万元。
对国际领先的人工智能及其他领域高端项目,最高补助500万元。
对特别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政策支持,市重点企业财源建设基金优先给予支持。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3.对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对列入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十大产业的工业企业对标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标准实施的重大技改项目,根据项目效果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PR)的10%给予贴息。
其中,同一独立法人享受财政贴息支持的项目限定为一个,市级最高贴息限额为500万元。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人行中心支行)4.实施“机器换人”技术改造奖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工业类用地升级改造开发项目的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工业类用地升级改造开发项目的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21•【字号】江府〔2015〕12号•【施行日期】2015.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工业类用地升级改造开发项目的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江府〔2015〕1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江门市市区工业类用地升级改造开发项目的工作指导意见》业经市政府十四届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三旧”办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21日关于江门市市区工业类用地升级改造开发项目的工作指导意见一、目的与依据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进一步提升集约节约用地水平和满足中小微企业发展用地需要,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注入经济发展新动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就市区工业类用地升级改造开发项目,制定本意见。
二、适用范围及基本要求(一)本意见适用于江门市市区新增以及存量工业(仓储)、科研、教育用地的升级改造开发项目。
(二)项目用地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土地权属来源合法,符合环保准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周边的环境功能及景观相协调。
三、具体措施(一)根据地块的环境状况、历史人文和物业特点,鼓励对现有项目用地实施升级改造,并可适度提高建筑容积率。
(二)项目扩建增容的开发强度技术指标需符合以下规划要求:1.工业升级改造开发(产品研发、教育、企业总部办公区域、中小微企业孵化器、企业产品展示厅等):容积率1.5至3.5,建筑密度控制区间为35%至50%,绿地率控制区间10%至20%,停车位配置标准为每100㎡建筑面积设0.5个停车位。
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申报省级技改专项资金(风险补偿专题)贷款项目的通知
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申报省级技改专项资金(风险补偿专题)贷款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1.09•【字号】•【施行日期】2019.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申报省级技改专项资金(风险补偿专题)贷款项目的通知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加大扶持力度支持新一轮技术改造新增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粤经信技改〔2016〕220号)以及省《加大扶持力度支持新一轮技术改造新增专项资金(风险补偿专题)项目工作指引》,为持续推进该项工作,我市现组织开展省级技改专项资金(风险补偿专题)贷款项目申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项目单位在江门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以上,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不低于60%;(二)项目取得工信部门出具的备案、核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环保、国土、规划选址等必备文件;(三)企业贷款用于项目建设上。
二、申请材料(一)《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风险补偿)贷款项目申请表》(原件,盖章,见附件1);(二)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或核准文件,项目建设必须的环保、国土、规划证明文件(复印件,盖章);(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四)企业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原件,盖章,见附件2);三、办理流程(一)项目入库上报。
入库项目实施动态申报,属地工信部门收集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填报汇总表(见附件3)加盖公章,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第一次于2019年3月1日前上报我局,以后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上报。
(二)入库审核。
我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确定入库企业名单后以书面方式提供给合作银行。
企业库名单可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三)对接贷款项目。
合作银行与通过入库企业进行贷款项目对接,达成贷款协议后按银行贷款手续办理放款及贷后管理。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江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_1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业经市政府十四届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庞国梅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保障条例》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并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决定对适用期已过,或阶段性工作任务已完成的,以及文件的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与上位法和上级政策文件相抵触,且涉及的内容已按新修订后的上位法或者政策文件执行的39份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
附件江门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政府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日期、文号失效理由1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2008年11月20日江府[2008]45号适用期已过,自然失效。
2印发江门市关于鼓励和扶持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2006年7月17日江府[2006]30号适用期已过,自然失效。
3印发江门市质量兴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006年2月24日江府办[2006]18号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
4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意见的通知2000年6月1日江府[2000]18号规定的目标和任务已完成。
5关于加快发展我市残疾人事业的意见的通知1994年10月10日江府[1994]91号已被《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江发[2010]5号)替代。
6颁布《江门市残疾人优惠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1997年10月27日江府[1997]75号已被《关于印发江门市扶助残疾人办法的通知》(江府[2010]30号)替代。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2018年版)》的通知-江府函〔2018〕94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2018年版)》的通知正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2018年版)》的通知江府函〔2018〕9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为落实省政府关于做好“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工作部署,全面规范我市公共服务事项,进一步夯实公共服务事项标准化和网上办事基础,现将《江门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2018 年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江府函〔2017〕188号)有关要求,抓好组织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7日江门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2018年版)序号部门公共服务事项名称1市发展改革局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初审转报2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初审转报3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市权限内项目4监制明码标价(收费公示)方式5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管理的价格和收费6公办学历教育(市直公办、民办中小学收费标准,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收费7行政事业性收费8转报省能源项目9转报国家、省工业项目10转报省农林水利项目11价格争议调解处理12市教育局江门市直民办教育机构年检13市直普通高中毕业生学历证明办理申请14市直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学历证明办理申请15学前教育资助16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17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18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建档立卡学生生活费补助19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普通免学费政策20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21市科技局江门市基础与理论科学研究类科技计划22江门市级科技金融扶持资金贷款贴息项目备案23江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24市公安局机动车驾驶证换证25机动车驾驶证补证26机动车驾驶人满分学习考试27机动车驾驶人审验28市公安局机动车驾驶人降低准驾车型换领驾驶证29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30补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31机动车变更登记32机动车转移登记33机动车注销登记34机动车抵押登记35车管所对机动车被盗抢情况记录3670周岁以上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37持有C5准驾车型提交身体条件证明38机动车所有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变更核发机动车合格检验标志(适合6年内免检机动车)40机动车解除抵押登记41机动车质押备案42机动车解除质押备案43市民政局换发、补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44换发、补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45换发、补发非公募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46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审批47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审批48退伍军人(含人民警察、公务员、民兵民工)残疾等级评定审核49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50市司法局公证机构变更执业区域初审51公证机构变更办公场所初审52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初审公证员跨省变更执业机构初审54公司律师执业初审55内地律师事务所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内地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增加数量审核56市司法局审查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初审57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书补证、换证初审58律师执业证书补证、换证初审59市财政局(市财政票据管理中心)财政票据领购证核发60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使用未成年工登记61促进就业创业相关补贴申领(含求职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见习补贴、临时生活补贴、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就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创业孵化补贴等就业创业补贴项目)62创业孵化基地认定63江门市领军人才评审或认定64留学归国人员创新创业项目资助申报65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资助申请66失业人员“一站式”服务(含失业登记、求职登记、“一对一”就业帮扶、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登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资格验证等项目)67劳动用工备案68就业创业证申办69职业介绍70江门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项目入驻评审71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
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继续做好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服务工作的通知
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继续做好两化融合管理体
系贯标服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9.02.27
•【字号】江工信办[2019]83号
•【施行日期】2019.0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继续做好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2018年以来,在市、区两级工信部门以及市企业联合会、市工业互联网联盟等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在推动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方面取得了喜人的成绩,新增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企业6家。
目前,我市共有15家企业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
(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根据《广东省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服务券奖补工作方案(试行)》(粤经信融合函[2018]47号)要求,已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且未获得省财政贯标评定奖补资金的企业,在服务券兑现时一次性奖励20万元。
请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知辖区内已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但未获得省财政贯标评定奖补资金的企业尽快开展“上云上平台”服务券申领工作,并在服务券兑现时申请20万元奖励。
相关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直接与我局电子信息与工业互联网科联系。
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2月27日。
新会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
新会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粤经信技改〔2015〕439号)和《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国家税务局江门市地方税务局江门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江经信技术〔2016〕67号)精神,为规范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管理,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新会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下称“事后奖补资金”)是指省、市、区和镇(街、区)各级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会同相关项目主管部门依据企业技术改造效果和对财政贡献情况等因素审核后统一拨付的资金。
第三条事后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应符合《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5〕34号)相关规定,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区经信商务、财政、税务、统计部门及各镇(街、区)经促局(经济办)(下称“镇级经济管理部门)、财政、税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细则的规定,共同组织和实施事后奖补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清算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经信商务局负责辖区内事后奖补政策的落实。
会同区财政、税务、统计部门审核事后奖补资金,拟定事后奖补资金安排计划,同时,将拟定资金安排情况上报市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对事后奖补项目开展监督检查,配合区财政部门完成绩效评价等工作。
镇级经济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技术改造项目的事后奖补申请受理;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核算企业事后奖补资金等工作并上报核算情况,并对事后奖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监督等。
第六条区财政局负责本级财政事后奖补资金的年度预算和省级事后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
会同区经信商务、税务、统计部门进行事后奖补资金的审核和安排;根据省、市、区、镇(街、区)四级事后奖补计划,在税收分成款中抵扣镇(街、区)级负担部分,再连同省、市、区、镇(街、区)负担资金兑付至相关企业,并联合区经济信息和商务局发文将事后奖补资金的拨付情况上报至市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各镇(街、区)财政部门会同镇级经济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技术改造项目事后奖补管理工作。
关于2018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企业技术改造用途资金支
关于2018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企业技术改造用途)资金(支持绿色循环经济发展)项目拟资助企业名单的公示
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下达2018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企业技术改造用途)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粤经信技改函〔2018〕36号)文件精神,省下达我市支持绿色循环经济发展的2018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企业技术改造用途)资金主要包含电机能效提升和粤港清洁生产企业2个子项,其中粤港清洁生产企业项目已完成申报,经局党组会讨论通过,拟对《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公布粤港清洁生产伙伴标志企业(第八批)名单的通告》(二〇一六年74号)文件公布的未获得奖励的5家粤港清洁生产伙伴标志企业安排专项资金补贴(详见附件),现予以公示。
如有异议,请在公示之日起7天内向市经信局书面反映意见。
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反映的具体事项以及确凿证明材料;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真实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反映的具体事项以及确凿证明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
凡匿名或假冒他人姓名反映问题的,或未提供可查证的线索、
或逾期提供证据材料的,将不予受理。
联系人:李强、莫文昌
电话:88306740,88316498
传真:88315601
地址:市政府大楼632室
附件:2018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企业技术改造用途)资金(支持绿色循环经济发展)项目拟资助企业
名单
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8年7月16日
附件
2018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企业技术改造用途)资金(支持绿色循环经济发展)项目拟资助企业名单。
广州市2018年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项目解读
广州市2018 年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项目解读一、政策依据(1)《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 号);(2)《关于加快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和推劢新一轮技术改造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工作方案》(穗府办〔2015〕2 号);(3)根据《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粤经信技改〔2015〕439 号)。
二、支持方向重点支持《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试行)》(粤经信技改〔2014〕355 号,以下简称《目录》)内行业领域的扩产增敁、智能化改造、设备更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绿色发展。
三、支持方式采用事后奖补方式进行扶持。
《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粤经信技改〔2015〕439 号)奖励标准:(1)从2015 年起,省、市、县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从完工下一年起连续3 年内,按企业技术改造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省级分成部分的60%、地市级分成部分的50%、县级分成部分的4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
1(2)企业技术改造后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以企业技术改造后主体税种税收额(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下同)相对于基数的增加部份为依据。
(3)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前一年主体税种税收额为基数。
(4)事后奖补资金=(企业申请奖补当年税收-基数)省级分成部分×60%+(企业申请奖补当年税收-基数)地市级分成部分×50%+ (企业申请奖补当年税收-基数)县级分成部分×40%。
(5)企业获得事后奖补资金总额丌超过企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四、申请条件1.申报企业应是在广州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劢新一轮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粤府办〔2014〕51 号)、《关于放宽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普惠性)政策扶持范围的通知》(粤经信技改函〔2017〕56 号)要求开展技术改造项目的主营业务收入1000 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江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
江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粤经信技改〔2015〕439号)和《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统计局关于放宽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普惠性)政策扶持范围的通知》(粤经信技改函〔2017〕56号)精神,为规范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江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下称“事后奖补资金”)是指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会同相关项目主管部门依据企业技术改造效果和对财政贡献情况等因素审核后统一拨付的资金。
第三条各市(区)应参照省、市做法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条事后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应符合《广东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7〕176号)相关规定,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各级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税务、统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细则的规定,共同组织和实施事后奖补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清算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市本级事后奖补政策的落实,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省规定公开遴选事后奖补政策完工评价及税收核算第三方机构。
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统计部门审核事后奖补资金,制定并下达事后奖补资金安排计划,同时,将资金安排情况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
各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事后奖补申请受理;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和统计部门核算企业事后奖补资金等工作并上报核算情况;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事后奖补资金拨付至企业,并对事后奖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监督等。
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本级财政事后奖补资金的年度预算和省级事后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结果的公告-江府告〔2018〕6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结果的公告正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结果的公告江府告〔2018〕6号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设,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要求,市人民政府对1983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涉及市场经济活动的290件以市政府和市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决定废止《关于印发<江门市防治牲畜五号病暂行规则>的通知》(江府〔1984〕126号)等81件文件(目录见附件1),拟调整《关于印发<江门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府〔2016〕28号)等3件文件(目录见附件2)。
特此公告。
附件:1.江门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2.江门市人民政府拟调整的文件目录江门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27日附件江门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一、江府1江府〔1984〕126号关于印发《江门市防治牲畜五号病暂行规则》的通知2江府〔1985〕111号关于办理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事项的通知3印发《市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用工制度的实施办法》4江府〔1988〕54号关于鼓励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优惠暂行规定5江府〔1988〕79号贯彻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暂行规定的意见6江府〔1990〕23号批转市建委关于贯彻《城市规划法》的请示的通知7江府〔1992〕66号关于征地收取城市建设资金的通知8江府〔1992〕69号颁发《江门市直属单位土地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江府〔1992〕101号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分成包干上缴的通知10江府〔1994〕67号转发省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区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11江府〔1996〕69号关于加强市区公园管理的决定12江府〔1996〕84号关于贯彻《广东省爆破工程劳动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13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工资标准的通知14江府〔2000〕42号印发《江门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通知15江府〔2005〕23号印发江门市本级政府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16江府〔2007〕4号印发江门市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17江府〔2008〕61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8江府〔2010〕13号关于印发江门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19江府〔2012〕15号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促一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江府〔2012〕23号关于促进进口工作的意见21江府〔2012〕31号印发江门市推广使用LED照明产品工作方案的通知22江府〔2013〕8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实施意见二、江府办江府办〔1987〕43号临街楼房首层用途通知24江府办〔1992〕40号关于迁入市区人口管理问题的通知25江府办〔1992〕69号关于调整市区副食品发展基金征收范围、标准、办法的通知26江府办〔1993〕57号关于市区户口移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7江府办〔1993〕65号关于房地产增值费征收问题的复函28江府办〔1994〕94号关于整顿不具备经营条件的商贩的通知29江府办〔1994〕102号关于加强市区街路巷名称和门牌管理的通知30江府办〔1995〕27号关于全面清查整顿医药市场的通知31江府办〔1995〕112号批转《关于加强市区车辆停放保管场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32江府办〔1996〕37号关于实施《广东省统计单位验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江府办〔1996〕79号印发《市区扶持特困职工充实临时特许经营的若干暂行办法》的通知34江府办〔1997〕72号关于加强规范堤西水果批发市场管理的通知35江府办〔1998〕24号关于加强对澳门地区填海工程出口填料管理的通知36江府办〔1998〕116号关于市直企业开拓市场扩大销售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37江府办〔1999〕123号印发江门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38江府办〔2002〕45号转发市农业局关于加快我市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的意见的通知39江府办〔2003〕158号印发江门市区兑现扶持私营企业奖励操作管理办法的通知40江府办〔2004〕59号转发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江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41江府办〔2006〕69号关于加强科技创业孵化体系建设支持中小科技企业创新创业的意见42江府办〔2006〕76号转发市农业局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07〕48号转发市信息产业局关于租用公用设施设置移动通信基站管理意见的通知44江府办〔2008〕10号转发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意见的通知45江府办〔2009〕82号印发江门市区购房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46江府办〔2010〕12号印发关于鼓励市区工业企业加快开工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47江府办〔2010〕66号关于印发江门市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活动规定的通知48江府办〔2010〕121号关于调整江门市(省级)园区工业投资项目“零收费”试行办法的通知49江府办〔2011〕95号印发江门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50江府办〔2012〕4号印发江门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51江府办〔2012〕14号印发江门市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52江府办〔2012〕65号印发建立市区农贸市场长效管理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2〕87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54江府办〔2012〕98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55江府办〔2012〕101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低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56江府办〔2012〕115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申报广东省山区(生态)旅游产业园区竞争性扶持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57江府办〔2013〕20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招商引资资源整合方案的通知58江府办〔2013〕33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江门市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59江府办〔2013〕38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和《江门市旅游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60江府办〔2013〕39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企业扩大出口的工作意见61江府办〔2013〕58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江门市区道路停车管理工作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5〕14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有关工作的通知63江府办〔2015〕19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若干措施的通知三、江府函64江府函〔1994〕24号关于江海区“农转非”等问题的批复65江府函〔2012〕22号关于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电网+供应链+金融模式全面推广LED照明产品意见的复函66江府函〔2012〕24号关于确定重点园区重点产业项目贷款贴息资金对口关系的复函四、江府办函67江府办函〔1992〕29号关于《江门市土地“五统一”试行办法》的批复68江府办函〔1996〕56号关于解决市区企业生产骨干子女两户关系迁移问题的复函69江府办函〔1997〕144号关于修订《江门市区电器工程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问题》的函70江府办函〔2001〕223号关于解决市区公益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71江府办函〔2001〕227号关于消化空置商品房营业税处理问题的复函72江府办函〔2002〕145号关于市区家庭居室装修税收管理问题的复函73江府办函〔2003〕94号关于免收非经营性资产过户土地出让金问题的复函74江府办函〔2012〕112号关于蓬江区全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和新农保有关问题的复函75江府办函〔2013〕138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江门市"十二五"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实施方案的复函76江府办函〔2014〕4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江门市资源性固体物料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77江府办函〔2014〕104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管局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江门市区建筑工地综合管理工作方案等城市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78江府办函〔2016〕170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江门市外贸回稳向好工作的通知79江府办函〔2016〕189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放公共建筑支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80江府办函〔2017〕124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产业园区扩容提质工作措施的通知81江府办函〔2017〕180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求《关于实行江门市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代办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及《江门市招商引资“特企特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复函——结束——。
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江门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江门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1.09•【字号】江经信中小〔 2017 〕76号•【施行日期】2018.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江门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江经信中小〔2017 〕76号各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有关单位:为提升我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运行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企业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经市法制局审查同意,现将《江门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联系。
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18年1月9日江门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中小微企业公共技术服务体系水平,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的生产技术不断进步,参照《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经信规字〔2016〕2),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移、工业设计、检验检测、质量控制、技术评价、协同创新、信息化应用、互联网+、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等公共服务,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的服务平台,经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在本行业或本地区中小微企业公共技术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技术平台。
第三条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及服务指导工作;各县级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平台的初审推荐、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四条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示范平台认定第五条申报示范平台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江门市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或能力,已经运营一年以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关于2020年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普惠性)资金资助计划的公告
关于2020年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普惠性)资金资助计划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粤府办〔2014〕5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 号)、《关于放宽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普惠性)政策扶持范围的通知》(粤经信技改函〔2017〕56 号)、《关于印发〈东莞市实施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政策操作规程〉的通知》(东经信〔2016〕153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20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粤工信技改函〔2020〕129号)等文件规定,我局于今年2月组织开展2020年度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普惠性)资金申报工作。
经过印发通知组织申报、核查申报企业新增财政贡献、企业网上资金申请、第三方机构预核、镇街现场核对、征求部门意见、社会公示(未收到异议)等流程,市政府决定对东莞市勇飞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12个项目)立项资助6420.13万元,其中,省级奖补资金3668.73万元、市级奖补资金1528.59万元、镇街级奖补资金1222.81万元,详见附件。
附件:2020年度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普惠性)资金资助计划明细表(东莞市)
附件:2020年度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普惠性)资金资助计划明细表(东莞市).xls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5月27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流程
企业申请事后奖补
属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通过监 属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 级财政、税务、统计部门按规 定进行技术改造情况现场核查 和核算事后奖补金额,上报上 级经济和信息化、财政部门, 提出事后奖补资金安排。
下达资金安排计划
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逐级将资 金拨付至企业。
资金拨付
监督管理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财政部门 定期抽查,强化监督检查,及 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省经 信和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开 展监督检查。
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流程
企业按项目工程进度填报相关 信息。属地经济和信息化和财 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完 工评价、投资和税收核算。
项目备案
企业登录监测系统启动备案申 请,属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进 行审核,下发备案证。
项目完工评价
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财 政部门审核事后奖补资金申请 、制定奖补资金安排计划,并 在辖区内公示无异议后,下达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2018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2018年度政府
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4.08
•【字号】江府办〔2018〕4号
•【施行日期】2018.04.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2018年度政府规范性
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江府办〔2018〕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江门市2018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8日江门市2018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开平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
开平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政策解读一、政策内容广东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政策是指:从2015年起,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试行)》、在广东省内注册并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省、市、县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从完工下一年的连续三年内,按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省分成部分的60%、地市级分成部分的50%、县级分成部分的40%试行以奖代补。
《开平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是配套省政策的一个细则文件。
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统计局关于放宽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普惠性)政策扶持范围的通知》(粤经信技改函〔2017〕56号),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政策覆盖面由规上工业企业放宽到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政策并覆盖至2020年完工的项目,因此对我市细则中的相关内容作出修订,形成了《开平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
经开平市人民政府同意,开平市科工商务局会同开平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开平市分局、统计局出台了《开平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
二、政策要点一是多部门联合推进,分工落实。
按照各部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协同推进的原则,建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事后奖补不仅涉及开平市科工商务局、开平市财政局,还有税务、统计等部门,联合对项目企业申请事后奖补资金进行备案、跟踪、审核、奖补和拨付。
二是扶持标准与财政贡献紧密挂钩。
以往的技改扶持统筹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扶持方向、区域、产业等因素,通过竞争性方式进行安排,企业对财政贡献的关系不密切。
而现在的事后奖补扶持侧重于事后,是以企业对财政新增贡献为奖补依据,而且省、市、县联动,连奖3年。
三是具有普惠性。
只要按照粤府办(2014)51号文要求开展的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订)》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知道目录》,实施地在开平市内,取得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已进行完工评价且取得新增财政贡献的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都可以申请事后奖补扶持。
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附件1广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根据《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粤经信技改〔2015〕439号)、《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工作指引》(粤经信技改〔2015〕490号)的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如下:一、项目备案企业登录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监测系统(网址:http://210.76.70.91/Portal/),填写项目备案信息。
涉及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的技改项目、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项目、其他需全省综合平衡的项目提交省工信厅审核,其他均提交各区工信部门审核。
二、项目实施跟踪企业完成项目备案后,需登录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监测系统,进入项目跟踪模块,填报当年6月底和12月底的项目进展情况,填报时间分别为上半年7月和下一年1月。
三、组织程序(一)项目申请。
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按照省工信厅、省财政厅要求,下发年度事后奖补资金申报通知。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准备申请材料,登录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监测系统进行网上填报,一并提交各区工信部门审核。
(二)项目预审。
各区工信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会同区财政、统计、税务部门对项目进行预审,核实项目是否符合《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项目是否备案且完工、申报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是否在1000万元以上、税收(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增值情况等,若符合要求,则按流程组织开展完工评价工作。
区统计部门负责核实企业是否为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国税和地税部门负责核实企业当年税收入库数额及税收新增情况、财政部门负责核实各级税收留成情况。
(三)完工评价。
市工信局、市财政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遴选若干家第三方中介机构,并统一列支工作经费。
各区工信部门、财政部门委托市指定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完工评价。
第三方中介机构通知并指导企业做好完工评价各项资料准备,组织并主持召开完工评价会,邀请3-5位专家(单数,必须至少1-2位财务类专家)参与,现场核实情况,形成预核算报告,连同项目审查承诺,加盖公章后一并报送到所属区工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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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粤经信技改〔2015〕439号)和《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统计局关于放宽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普惠性)政策扶持范围的通知》(粤经信技改函〔2017〕56号)精神,为规范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江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下称“事后奖补资金”)是指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会同相关项目主管部门依据企业技术改造效果和对财政贡献情况等因素审核后统一拨付的资金。
第三条各市(区)应参照省、市做法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条事后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应符合《广东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7〕176号)相关规定,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各级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税务、统计部门按第五条.照职责分工和本细则的规定,共同组织和实施事后奖补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清算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市本级事后奖补政策的第六条落实,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省规定公开遴选事后奖补政策完工评价及税收核算第三方机构。
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统计部门审核事后奖补资金,制定并下达事后奖补资金安排计划,将资金安排情况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
同时,各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事后奖补申请受理;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和统计部门核算企业事后奖补资金等工作并上报核算情况;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事后奖补资金拨付至企业,并对事后奖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监督等。
市财政局负责本级财政事后奖补资金的年度预第七条算和省级事后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
会同同级经济和信息化、税务、统计部门进行事后奖补资金的审核和安排;根据省、市两级事后奖补计划将省、市两级事后奖补资金拨付至所属地区,并将事后奖补资金的拨付情况上报至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负责事后奖补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各市(区)财政局会同同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技术改造项目事后奖补工作的管理。
会同同级经济和信息化、税务、统计部门按企业技术改造效果和对财政贡献情况核算事后奖补资金并上报核定情况;将事后奖补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八条各级税务部门根据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供的企业名单审核和确认企业的纳税额。
各级统计部门负责核实企业基本信息和确认第九条是否为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
第三方机构第三章本细则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由市经济和信息第十条化局、市财政局公开遴选的法人机构或其他中介组织,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以及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五)具有履行合同协议所必需的设备和人力资源,以及开展业务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六)最近三年承接企业投资、财务等方面评价项目不项。
少于10(七)最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执业行为合法合规,未受到行政处罚和未有不良记录。
(八)履行职责所必需具备的其他资质和能力。
受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委托,第十一条第三方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技术改造投资情况核定、财政贡献增量额度核算和事后奖补资金预核。
.(二)现场核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真实情况和检查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真实性。
(三)提交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情况和事后奖补资金预核报告等。
(四)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委托的审核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其他工作。
第三方机构向委托方提供的技改项目完工第十二条评价、技术改造投资情况、事后奖补资金预核算报告等材料的主要内容:(一)项目完工评价报告包括:项目类别、建设规模、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评定、经济效益分析评价、现场核查情况等。
技术改造投资情况和事后奖补资金预核报告包括:(二)项目投资额、固定资产投资额、税收增量的核实情况、事后奖补资金额度建议等。
第三方机构承接评价工作必须做到合法合第十三条规,一经发现违法违规现象,取消其作为事后奖补工作的第三方机构资格,并向社会公开通报违规违法情况。
家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遴选10第十四条三方机构,并将遴选的第三方机构情况一并报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奖励标准和核算方法奖补对象:在江门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第十五条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粤府办〔2014〕5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要求开展技术改造且取得新增财政贡献的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
已获得过各级技改政策扶持的企业均可申报事后奖补资金。
奖励条件:第十六条年(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以(试行)》修订)》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实施地在江门市内,取得广东省技术改造下统称《目录》)投资项目备案证。
(二)项目单位须登录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监测系)进行项目备案和事后奖补申请等,并“监测系统”统(下称通过属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组织的完工评价。
完成技术改造时间的认定,项目已进行完工评价。
(三)以项目完工评价合格的时间为准。
(四)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取得新增财政贡献。
奖励标准:第十七条年起,省、市、县财政通过预算安排,2015(一)从年内,按企业技术改造对财政贡献增从完工下一年起连续3、县、地市级分成部分的60%50%量额度中省级分成部分的级分成部分的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
40%(二)企业技术改造后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以企业技术改造后主体税种税收额(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下同)相对于基数的增加部份为依据。
(三)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前一年主体税种税收额为基数。
基数)=(企业申请奖补当年税收-(四)事后奖补资金地市级(企业申请奖补当年税收-基数)省级分成部分×60%+县级分成部-基数)(企业申请奖补当年税收分成部分×50%+。
分×40%(五)企业获得事后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技术改造67〕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其中,对由于受江经信技术〔2016(五)企业获得事后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企号文第十七条“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企业连续三年所获得的市级”规定限制而少获得补事后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助的企业进行追补。
年,项目完工年至2020 第十八条奖励年限:从2015年,企业每年均可申请事后奖补资金的下一年度开始连续3,年12月31日完工的项目)201410(包括2014年月1日至万元的企业申请事后奖补资主营业务收入20001000万元至年的事后奖补资年完工的项目开始,不追补2016金从2016金。
第五章办理程序按照现行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有关属地第十九条管理的原则,企业必须将项目相关信息(含备案、事后奖补申请等)录入监测系统统一管理。
.项目备案:第二十条(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企业在项目开工前,登录监测系统启动备案申请,各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备案信息进行审核,下发备案证。
(二)按照现行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在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项目,完成备案后,完工评价、事后奖补等工作转由各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
完工评价:项目完工后,企业可自行决定第二十一条是否申请完工评价,如申请完工评价,各市(区)经济和信,同级统计部门核息化主管部门核对项目是否符合《目录》万元以上工业企业。
若以实企业是否为主营业务收入1000上两个条件均符合,各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完工评价并进行技术改造投资和税收核算;若不符合,无需进行后续程序。
第二十二条奖补申请:(一)每年第一季度,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日前下发年度市财政事后奖补资金相关通知。
每年110月两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本级次年事后奖补资金预算。
日前企业登录监测系统向属地经济和(二)每年4月1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事后奖补资金,按要求上传申请材料,并向属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纸质申请材料:(原 1.《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申报表》。
件,盖章).2.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需核实原。
件,盖章)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3.章)。
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完工投产评价、技改投资情况和事4.。
后奖补资金预核报告(原件,盖章)联网直报法人单位非金融资产投资情况表(原件,盖5.章)。
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6.章)。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7.(原件,企业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8.盖章)。
9.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万元的工业企业在2000(三)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至向属地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完工评价前,须向属地统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确认是否符合主营业务收入要求: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复印件,须核实原件,盖1.章)。
(原件,盖章)。
《财务状况表》2. (原件,盖章)3.《非金融资产投资情况表》。
(四)逾期提出奖补资金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资金安排:第二十三条(一)各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编制省、市、区三级事后奖补资金扶持计划,并于每年6月1日前将省、市、区三级事后奖补扶持计划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提交以下资料:事后奖补资金安排计划情况。
1. 事后奖补资金安排计划项目汇总表。
2. 事后奖补资金审核责任承诺书。
3. 4.其他材料。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统计部7门审核各市(区)上报的事后奖补资金扶持计划,于每年日前下达事后奖补资金安排计划,同时将事后奖补资金月1安排情况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
资金拨付:第二十四条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按规定逐级将事后奖补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六章监督检查各级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税务、统计部第二十五条门做好企业事后奖补资金申报资料存档和信息统计工作,负责本辖区内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等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准确发放。
各市(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第二十六条定期对获得事后奖补资金的企业进行检查,防止虚报骗取事后奖补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