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指导意见
湖北建设工程实施统一取费基价及其价差调整实施细则
湖北建设工程实施统一取费基价及其价差调整实施细则武汉市执行湖北省建设工程实施统一取费基价及其价差调整办法实施细则-转第159号总则第一条根据湖北省建设工程实施统一取费基价及其价差调整办法,结合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现状,特制定《武汉市执行湖北省建设工程实施统一取费基价及其价差调整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条武汉市按照统一基价原则,取消现行材料预算价格各区域性价格,实行全市统一取费价格。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武汉市辖区内建设工程。
是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竣工结(决)算以及招标、投标编制标底、标函工程造价的价格依据。
第一章统一基价及其内容第四条实行全市统一基价。
武汉市统一基价表在结构形式上不分主、辅材和主、辅机械(安装工程、按人工费取费的市政工程仍执行全国统一定额的主、辅材划分规定),编制定额子目所需的全部人工(含流动施工津贴)、材料、机械定额含量和取费价格;统一基价表作为各项费用的取费基数。
1、建筑(含土建、装饰,以下同)工程按《湖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武汉市统一基价表》计取相应费用。
2、安装工程按《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武汉市单位估价(汇总)表》计取相应费用。
3、市政工程按《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武汉统一基价表》计取相应费用。
4、仿古、园林工程按《全国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武汉市统一基价表》计取相应费用。
5、维修工程按《湖北省房屋维修工程预算定额武汉市统一基价表》计取相应费用。
第五条各类工程相应费用的计取按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材料价差的调整范围及调整方法第六条材料价差系指建设工程所需材料允许调整的部分的市场实际价格(含供应价、运杂费、采保费)与统一基价表中取费价格的差额。
第七条材料价差调整范围1、在建设工程所需材料中对市场价格变动频繁并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材料,规定允许退补价差的材料种类(材料种类附后),作为允许退补价差的材料范围。
2、允许退补材料价差的材料范围以外的材料,在统一基价表的实施期间不再测算颁发材料调整系数或退补材料价差。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建筑、安装、市政、土石方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建筑、安装、市政、土石方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9.22•【字号】鄂建文[2008]214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建筑、安装、市政、土石方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的通知(鄂建文[2008]214号)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为适应建设工程造价改革的要求,满足我省工程量清单和定额计价的需要,指导建设工程招投标及工程预、结算工作,我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湖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土石方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以下统称本定额)。
现予发布,并就实施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本定额既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时配套的消耗量定额,同时也是实行定额计价办法时的湖北省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
二、本定额的消耗量为社会平均消耗量。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是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并供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参考;采用定额计价时,是编制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预、结算的依据。
三、本定额中的人工消耗量按工程项目工作内容的需求分为普工、技工、高级技工。
四、本定额的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是全省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土石方工程计取费用的基数。
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均为定额取定价,其中人工价差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单价调整文件进行调整;定额中所有材料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实际价格高于或低于定额取定价格的,可按甲乙双方商定的价格或各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信息价格结算正负价差;机械台班根据国家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调整机械台班单价中的人工费及燃料动力费,按价差处理。
鄂价工服规[2011]23号 湖北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号:鄂价工服规[2011]23号 | 发布日期:2011-04-15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建委(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适应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发展需要,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和《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311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定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方式、计价模式及收费金额与支付方式,由委托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重要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物价局负责。
此次调整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附件)。
附件所列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具体收费额按差额定律分档累进方法计算。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管理成本,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工程咨询造价企业有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标准或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乱收费;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不按规定申请或者伪造、涂改、转借《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等情形之一,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湖北省建设工程实施统一取费基价及其价差调整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实施统一取费基价及其价差调整办法湖北省建设工程实施统一取费基价及其价差调整办法(1994.3)第一条建筑产品价格由于受全社会价格体制改革的影响,波动频繁,为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建立能够反映市场需求变化,符合价值规律的建筑产品价格体系,根据建设部关于对工程价格实行量、价分离的原则,特制定建设工程实施统一取费基价及其价差调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境内建设工程。
第一章统一取费基价办法及其内容第三条实行全省统一基价取费办法1.建筑工程按《湖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计取相应费用。
2.安装工程按《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湖北省单位估价表》计取相应费用。
3.市政工程按《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湖北省统一基价表》计取相应费用。
4.仿古、园林工程按《全国统一仿古园林工程预算定额湖北省统一基价表》计取相应费用。
5.维修工程按《湖北省维修工程预算额统一基价表》计取相应费用第四条统一基价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第五条统一基价表中所到材料以及机械费中汽油、柴油、电的(以下称主要材料)价格实行全面放开,其价格按物价部门提供的依据,由各地定额管理部门颁布预结算价格结算。
第六条各工程相应费用的计取按费用定额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对建筑产品成本构成要素实行动态管理,便其价格与市场价格水平相一致,统一基价随着价格的变化予以更新。
第二章价差及调整范围第八条价差系指建设工程所需人工、材料、机械等费用因价格变动对工程造价产生的相应变化值。
第九条价差调整是指从概算、预算编制期至工程竣工期(结算期),因人工费、材料、机械价格等增减变化,对原批准的设计概算,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及签订的承包协议价、合同价,按照规定对允许调整的范围所作的合理调整。
第十条价差调整分两类:一类为政策性价差调整,包括人工费、辅助材料费、机械费、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一类为价格全面放开的主要材料的价差调整。
第三章价差调整方法第十一条人工费、辅助材料费、机械费调整。
湖北省建设工程第二、三部分费用计费规定汇总
湖北省建设工程第二、三部分费用计费规定汇总(供方案、可研、概算等阶段)一、第二部分费用取费规定1.工程前期咨询费取费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字〔2001〕107号)取费基数:工程估算投资额计算方法:内插法单位:万元(1)、行业调整系数(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0。
8~1。
2(工程复杂程度具体调整系数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单位根据各类工程情况协商确定)。
2.环境影响咨询费取费依据:《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 取费基数:工程估算投资额计算方法:内插法单位:万元(1)、行业调整系数(2)、环境敏感程度调整系数3.建设单位管理费取费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 取费基数:工程投资总概算计算方法:分档计算单位:万元4.工程监理费取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取费基数:工程概算投资额(建安费、设备购置费、联合试运转费之和)计算方法:分档内插单位:万元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均按1.0。
5.工程勘察费(1)、按第一部分工程费用的0.8%~1。
1%计取(《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2007版);或:(2)、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版)以路线长度、控制点数或探点等具体计算。
6.工程设计费及施工图预算编制费取费依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版)》取费基数:工程概算投资额(建安费、设备购置费、联合试运转费之和)计算方法:分档内插单位:万元(1)、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一般(I级):0。
85;较复杂(II级):1.0;复杂(III级):1.15.(城市主干道为III级,其它城市道路为II级;大型给排水、市政管网为III级,一般地下管线为I/II级)(2)、专业调整系数(3)、附加调整系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可在既有基础上增加1。
湖北省造价政策性调整文件
摘要双击打开北京等124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城区从2003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其他省(自治区)辖市从2005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1 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 M=1.2%2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内(含5000万元) 0.8%≤M∠1.2%3 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内(含10000万元) 0.4%≤M∠0.8%4 10000万元以上 M=0.4%注:不同的工程价格可采用插入法计算费用计取比例。
一、实行定额计价的工程 ,检验试验费按材料的定额消耗量乘材料单价之和(含未计价材料)的0.2%计取,计入材料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检验试验费按清单项目的材料消耗量乘材料单价之和的0.2%计取,计入综合单价的材料费。
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施工组织措施费中的各项费用项发布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附条文说明)发布2005补充定额发布2006年《全国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湖北省统一基价表》各类定额工日不分工种、类别和级别,按以下标准调整: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园林绿化、仿古建筑、房屋修缮、包工不包料和计时工等的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44元/工日;安装工程(包括市政定额中的以人工费为计费基础的部分和房屋修缮定额中的安装部分)的综合工日调整为45元/工日;建筑概算综合工日调整为44元/工日。
1 房屋建筑工程 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直接工程费 2.17%2 市政工程 按市建委《关于市政工程文明施工费暂行控制标准的通知》(武建基建字[2003]272号)执行 1.2%~0.4%在全市停止征收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建筑市政工程安全防护费2/2/2/1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1/0.65/0.85/1.35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已经大大超过发、承包人的正常风险预测范围,由此引发工程结算纠纷增多……工程施工合同价格计取了风险包干费用,但未明确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的,其材料价差调整原则:材料上涨幅度10%(含10%)以内的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过10%的部分,由发、承包双方本着相互协商、风险共担双击打开双击打开双击打开双击打开双击打开双击打开双击打开双击打开双击打开GBT50353-2005.chm双击打开2008清单发布《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湖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土石方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人工42/48/60)2008定额发布补充Ф850SMW工法搅拌桩定额补充旋挖钻孔灌注桩定额2008定额解释补充金属地板定额1、人工单价调整为:普工52元/工日;技工 60元/工日;高级技工 75元/工日。
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规定
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湖北省建设厅文件鄂建[2003]45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建设局(委),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为了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规范建设市场的计价行为,根据建设部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建设厅二OO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北省建设工程的计价行为,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需求,合理计算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湖北省境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工程的计价,均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除上述规定以外,发包人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合同中约定。
但两种计价办法不能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
第三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投标人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其综合单价是指完成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定额计价是指按照统一基价表或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及有关文件规定和取费程序,计算工程直接费、管理费、利润和规费、税金的计价办法。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指导意
见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建文[2008]190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8.09.01
【实施日期】2008.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指导意见
(鄂建文[2008]19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去年下半年以来,钢材、水泥、木材、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汽油、柴油、沥青和铜、铝、锌及其制品材料等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已经大大超过发、承包人的正常风险预测范围,由此引发工程结算纠纷增多,严重影响了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
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避市场价格风险,结合我省实际,现对以上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的,按以下原则进行调整:
(一)工程施工合同价格计取了风险包干费用,明确了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的,其材料价差调整原则: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上涨或下。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05.31
•【字号】厅头〔2021〕865号
•【施行日期】2021.05.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改
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厅头〔2021〕86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的工作安排,我省被列为全国工程造价改革五个试点省市之一。
为进一步做好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实施工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决定在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鄂州市开展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
现将《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各试点市住建部门按照实施方案,选择有条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进行工程造价改革试点。
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
站联系。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5月31日。
湖北省关于调整各类定额综合工日单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各类定额综合工日单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文件
鄂建文[2006]172号
关于调整各类定额综合工日单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洲、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综合工日单价的动态管理,引导市场向健康有序方向发展,合理控制建设项目投资,保护建设各方的合法利益,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近期,我厅组织了对全省人工工日价格的调查与测算。
经研究,决定对定额综合工日单价进行调整。
现就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各类定额工日不分工种、类别和级别,按以下标准调整: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园林绿化、仿古建筑、房屋修缮、包工不包料和计时工等的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44元/工日;安装工程(包括市政定额中的以人工费为计费基础的部分和房屋修缮定额中的安装部分)的综合工日调整为45元/工日;建筑概算综合工日调整为44元/工日。
二、调整方法
综合工日的单价调整,按价差处理,只计取利润和税金,即:
人工费价差=(调整后的综合工日单价-定额的综合工日单价)×定额工日总数
三、调整范围
本调整标准与现行的各类定额同步执行。
采用定额计价的建设工程执行本调整标准。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编制标底或投标报价时,可参考本标准。
四、调整时间
本调整标准从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
已进行竣工验收的工程不执行本调整标准。
没有进行竣工验收的工程,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在本文件执行前已经完成的部分按原标准执行,未完成部分按新标准执行。
二00六年十月二十日。
湖北省 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湖北省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鄂建文[2011]80号
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各市、州、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单位: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依据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动态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去年下半年以来建设工程市场人工单价变动情况进行了广泛调研,经测算,建设工程市场人工单价涨幅已突破调整界值。
经研究决定对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价进行调整,现就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
我省现行的各专业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或估价表)、预算定额、概算定额,按本通知的规定调整定额人工单价。
二、调整的标准
1、定额人工以普工、技工、高级技工表现的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或估价表),人工单价调整为:普工52元/工日;技工 60元/工日;高级技工 75元/工日。
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的人工单价按技工标准调整。
2、定额人工以综合工日表现的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或估价表),及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的人工单价调整为:59元/工日。
三、调整的方法
不论采用定额计价模式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调整后的人工费与原人工费之间的差额,计取税金后单独列项,计入含税工程造价。
四、执行的时间
本通知从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1、2011年6月1日起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应按本通知规定的人工单价和调整方法计算招标控制价。
2、在建工程,2011年6月1日起完成的工程量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2011年6月1日前(2011年6月1日—2010年6月30日)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发包双方协商调整。
3、本通知执行之日已办理完竣工决算的工程,均不得进行调整。
湖北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编制
湖北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编制及动态管理办法(1998.9.17)一、总则第一条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是工程造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价格的编制与动态管理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正确评价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使全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动态管理规范化,适应逐步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鄂建[1997]059 号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动态管理,系指在全省统一取费基价的基础上,各地造价(定额)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建材市场的价格行情定期发布市场信息价,并据以计算主材正、负价差和测算辅材价差综合调整系数的方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包括定额取定价、辅助材料预算价、市场信息价、结算价,是实施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动态管理的基础和依据,也是编制工程预(结)算(标底)的依据,以及招标工程报价的基础。
定额取定价—是全省计取工程费用统一的材料价格。
是编制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园林等工程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的依据,是计取工程费用入结算材料价差及测算材料价差的基础。
辅助材料预算价—是指定额统一基价表中,单项消耗量不大,占工程造价比重小的材料预算价格。
市场信息价一是依据工程所在地建筑材料市场价格行情,由各地、市造价(定额)管理部门定期采集、发布,指导建设、施工双方材料价格的价差结算价。
结算价一是以单位工程为材料价差结算单位,根据合同工期内所发布的市场信息价,按加权算术平均值计算的价格,是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境内的建设工程及全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编制与动态管理。
二、工程材料价格编制第五条工程材料价格系指材料自来源地(交货地、生产厂)至施工现场(或工地仓库)的全部费用。
其费用包括:材料原价(或供应价)、供销部门手续费、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
材料预算价格、市场信息价格计算公式:材料预算价格、市场信息价格=(材料原价+供销部门手续费+运杂费)×(1+采购保管费率)第六条编制、印发材料预算价格、市场信息价格,应将材料原价与运杂费、采保费分项列出,并在一定时期内固定运杂费及采购保管费的水平。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材料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材料价格调
整的指导性意见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建文[2011]145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1.08.29
【实施日期】2011.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材料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
(鄂建文[2011]14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规避建设工程在招投标至竣工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保证竣工结算的公平合理及真实性,经市场调查研究,现对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材料价格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凡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材料价格等风险的承担范围、幅度及调整办法的,按合同规定
1 / 1。
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规定
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规定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湖北省建设厅文件鄂建[2003]45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建设局(委),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为了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规范建设市场的计价行为,根据建设部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建设厅二OO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北省建设工程的计价行为,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需求,合理计算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湖北省境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工程的计价,均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除上述规定以外,发包人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合同中约定。
但两种计价办法不能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
第三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投标人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其综合单价是指完成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湖北省建设工程第二、三部分费用计费规定汇总
湖北省建设工程第二、三部分费用计费规定汇总(供方案、可研、概算等阶段)一、第二部分费用取费规定1.工程前期咨询费取费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字〔2001〕107号)取费基数:工程估算投资额计算方法:内插法单位:万元(1)、行业调整系数(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0.8~1.2(工程复杂程度具体调整系数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单位根据各类工程情况协商确定)。
2.环境影响咨询费取费依据:《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 取费基数:工程估算投资额计算方法:内插法单位:万元(1)、行业调整系数(2)、环境敏感程度调整系数3.建设单位管理费取费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 取费基数:工程投资总概算计算方法:分档计算单位:万元4.工程监理费取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取费基数:工程概算投资额(建安费、设备购置费、联合试运转费之和)计算方法:分档内插单位:万元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均按1.0。
5.工程勘察费(1)、按第一部分工程费用的0.8%~1.1%计取(《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2007版);或:(2)、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版)以路线长度、控制点数或探点等具体计算。
6.工程设计费及施工图预算编制费取费依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版)》取费基数:工程概算投资额(建安费、设备购置费、联合试运转费之和) 计算方法:分档内插单位:万元(1)、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一般(I级):0.85;较复杂(II级):1.0;复杂(III级):1.15。
鄂价工服规[2011]23号_湖北省物价局、住建1242厅关于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工服规[2011]23号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建委(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适应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发展需要,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 号令)和《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311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定等提供专企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 1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方式、计价模式及收费金额与支付方式,由委托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重要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物价局负责。
此次调整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附件)。
附件所列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具体收费额按差额定律分档累进方法计算。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报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管理成本,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标准或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乱收费;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不按规定申请或者伪造、涂改、转借《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等情形之一,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鄂建文2011[80]
鄂建文[2011]80号
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各市、州、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单位: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依据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动态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去年下半年以来建设工程市场人工单价变动情况进行了广泛调研,经测算,建设工程市场人工单价涨幅已突破调整界值。
经研究决定对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价进行调整,现就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
我省现行的各专业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或估价表)、预算定额、概算定额,按本通知的规定调整定额人工单价。
二、调整的标准
1、定额人工以普工、技工、高级技工表现的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或估价表),人工单价调整为:普工52元/工日;技工60元/工日;高级技工75元/工日。
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的人工单价按技工标准调整。
2、定额人工以综合工日表现的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或估价表),及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的人工单价调整为:59元/工日。
三、调整的方法
不论采用定额计价模式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调整后的人工费与原人工费之间的差额,计取税金后单独列项,计入含税工程造价。
四、执行的时间
本通知从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1、2011年6月1日起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应按本通知规定的人工单价和调整方法计算招标控制价。
2、在建工程,2011年6月1日起完成的工程量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2011年6月1日前(2011年6月1日—2010年6月30日)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发包双方协商调整。
3、本通知执行之日已办理完竣工决算的工程,均不得进行调整。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9.01•【字号】鄂建文[2008]190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指导意见(鄂建文[2008]19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去年下半年以来,钢材、水泥、木材、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汽油、柴油、沥青和铜、铝、锌及其制品材料等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已经大大超过发、承包人的正常风险预测范围,由此引发工程结算纠纷增多,严重影响了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
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避市场价格风险,结合我省实际,现对以上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的,按以下原则进行调整:(一)工程施工合同价格计取了风险包干费用,明确了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的,其材料价差调整原则: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风险包干幅度以内的部分,其价差不予调整;超过风险包干幅度以外的部分,本着相互协商、风险共担的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调整。
(二)工程施工合同价格计取了风险包干费用,但未明确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的,其材料价差调整原则:材料上涨幅度10%(含10%)以内的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过10%的部分,由发、承包双方本着相互协商、风险共担的原则,双方协商调整。
(三)工程施工合同未明确计取风险费用,不予调整材料价差的,发、承包双方应参照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或双方认定的材料价格,参照上述第(二)条价差调整原则,实事求是地协商调整价差。
以上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调整,发、承包双方必须签订补充协议,报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二、施工合同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了主要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合同价款调整意见的,按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价差;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没有约定主要建设材料价格调整办法的,可参照固定价格合同调整原则进行调整。
湖北省建设工程第二、三部分费用计费规定汇总
湖北省建设工程第二、三部分费用计费规定汇总(供方案、可研、概算等阶段)一、第二部分费用取费规定1.工程前期咨询费取费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字〔2001〕107号)取费基数:工程估算投资额计算方法:内插法单位:万元(1)、行业调整系数(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0.8~1.2(工程复杂程度具体调整系数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单位根据各类工程情况协商确定)。
2.环境影响咨询费取费依据:《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 取费基数:工程估算投资额计算方法:内插法单位:万元(1)、行业调整系数(2)、环境敏感程度调整系数3.建设单位管理费取费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 取费基数:工程投资总概算计算方法:分档计算单位:万元4.工程监理费取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取费基数:工程概算投资额(建安费、设备购置费、联合试运转费之和)计算方法:分档内插单位:万元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均按1.0。
5.工程勘察费(1)、按第一部分工程费用的0.8%~1.1%计取(《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2007版);或:(2)、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版)以路线长度、控制点数或探点等具体计算。
6.工程设计费及施工图预算编制费取费依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版)》取费基数:工程概算投资额(建安费、设备购置费、联合试运转费之和)计算方法:分档内插单位:万元(1)、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一般(I级):0.85;较复杂(II级):1.0;复杂(III级):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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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指导意见
(鄂建文[2008]19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去年下半年以来,钢材、水泥、木材、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汽油、柴油、沥青和铜、铝、锌及其制品材料等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已经大大超过发、承包人的正常风险预测范围,由此引发工程结算纠纷增多,严重影响了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
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避市场价格风险,结合我省实际,现对以上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的,按以下原则进行调整:
(一)工程施工合同价格计取了风险包干费用,明确了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的,其材料价差调整原则: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风险包干幅度以内的部分,其价差不予调整;超过风险包干幅度以外的部分,本着相互协商、风险共担的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调整。
(二)工程施工合同价格计取了风险包干费用,但未明确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的,其材料价差调整原则:材料上涨幅度10%(含10%)以内的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过10%的部分,由发、承包双方本着相互协商、风险共担的原则,双方协商调整。
(三)工程施工合同未明确计取风险费用,不予调整材料价差的,发、承包双方应参照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或双方认定的材料价格,参照上述第(二)条价差调整原则,实事求是地协商调整价差。
以上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调整,发、承包双方必须签订补充协议,报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二、施工合同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了主要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合同价款调整意见的,按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价差;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没有约定主要建设材料价格调整办法的,可参照固定价格合同调整原则进行调整。
三、以上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差的计算,以合同约定的价格与施工期发、承包双方认定的价格或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同期材料信息价格,计算价差。
四、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五、调整后的材料差价,按规定计取相关费用,按月结算。
六、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与本指导意见规定不符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
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进行调整。
二00八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