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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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区建筑方案评审办法

金华市区建筑方案评审办法

4、用地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单独出让的地下空间;5、市规划局认为需要列入的其他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第四条送审的建筑设计方案应符合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平面布局合理、总体构思新颖,充分体现地方特色与时代气息的和谐统一,并与周边公共空间环境相协调,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其设计深度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范要求。

第五条建筑设计方案申报图纸深度要求:详见附件《金华市区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申报图纸深度暂行规定》。

第六条市规划局负责组织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相应建立方案评审专家库。

每次专家评审组成员从专家库提名构成,原则上每次专家评审组成员数为3-7人。

第七条建筑方案评审程序:1、建设单位将建设方案送至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符合送审要求的即时受理,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方案的初审;2、行政审批处牵头召集相关处室和项目所在地规划分局按时间要求对报送的建筑方案进行内部讨论,认为符合规划条件及城市景观要求的方可提交专家评审,内部讨论应在初审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3、市规划局召集建筑方案评审专家召开评审会议,与会专家依据相关法律、技术规范及规划条件等对建筑方案的技术合理性、功能性、艺术性、经济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发表意见并进行讨论后,填写评审表。

建设项目有多方案比选时,应由与会专家投票表决。

重点地段的规划项目,按项目的规模等级及重要性,提交市政府不同层级会议研究确定。

评审会议应在内部讨论之后的4个工作日内完成;4、会议后4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建设单位按照会议纪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八条经专家评审会议审议的建筑设计方案,严格按评审会议纪要内容修改完善,方案未通过或方案已原则通过但总平面布局和建筑立面有重大调整等属重大问题的,修改完善后的设计方案须再次征得专家组复审通过后,方可报市规划局审定;属一般性问题的,修改完善后的设计方案报市规划局审定。

第九条经修改完善后的建筑设计方案,加盖规划技术审核专用章后,方可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8•【字号】金政办发[2011]127号•【施行日期】2011.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金政办发〔2011〕1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112号),设立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主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市建设局除城市客运管理、城市规划管理以外的职责。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城乡住房保障,加快建立健全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加快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四)加快实施新型城市化战略,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

拟订全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房源筹集,廉租住房和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土地等保障要素的落实;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指导全市房产权属登记、确权、发证工作;指导产权审核、处理、产籍管理工作。

(二)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规范工作。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13•【字号】金政发〔2005〕147号•【施行日期】2005.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05〕147号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金华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三日金华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规范村民住宅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范围内村民住宅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村庄建设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布局规划以及村镇总体规划,并与相关专业规划相协调。

已编制的村庄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一致、不衔接的,在不突破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的前提下,按法定程序对建设规划进行调整,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时与建设规划衔接。

村庄布局规划不合理的,应当适当调整。

第四条村民住宅建设必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坚持适用、经济、安全、美观的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尊重群众意愿,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区域内村民住宅建设,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做好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村庄建设规划制定第六条村庄建设规划要着眼长远,适度超前,同时合理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综合考虑道路、给排水、环境卫生、消防等基础设施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立足现状改造和整治,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和地方乡土文化特色。

金华市区建筑工程密度、容积率规定终版

金华市区建筑工程密度、容积率规定终版

金华市区建筑工程密度、容积率规定终版金华市区经营性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计算及建筑层高控制规定2013.01.22 金华市规划局文件金市规综〔2013〕6号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经营性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计算及建筑层高控制规定的通知各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金华市区经营性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计算及建筑层高控制规定》已经局长办公室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规划局2013年1月18日金华市区经营性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计算及建筑层高控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的计算及建筑层高的规划管理,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金华市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规定,结合金华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金华市区经营性用地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务、商业类建设项目。

二、建筑密度计算1、建筑密度系指在规划建设用地内,建筑基底面积的总和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2、建筑基底面积按接触地面的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计算。

3、建筑物底层的走廊、门廊、门厅、架空层按围护结构外围或结构底板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4、有立柱或墙体落地的阳台按围护结构外围或结构底板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5、有顶盖(包括可开启式顶盖)的中庭、采光厅、采光井、内廊等设施按水平投影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6、室外楼梯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但与室外地坪高差小于1.5米且无顶盖的室外楼梯不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三、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计算容积率系指在规划建设用地内,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住宅建筑多层、高层住宅建筑层高控制在3.4米(含)以内(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大户型层高可适当增加,但不得大于3.6米),低层住宅层高控制在3.9米(含)以内。

跃层式或低层住宅允许起居室(厅)单一空间在户内通高,当起居室(厅)单一空间在户内通高部分的投影面积不超过该户该层建筑面积的20%时,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当户内通高部分投影面积超过该户该层建筑面积的20%,超出部分按1.5倍计入容积率。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06]75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06]75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06〕75号)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金华市区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金华市区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市区城乡一体化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提高市区环境卫生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区城乡范围内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环境卫生设施包括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指公共厕所(供社会公众使用的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置的公厕,以及市场、车站、商店、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馆、娱乐场所等公共建筑附设的厕所),垃圾收集房,垃圾箱,各类化粪池(沼气净化池);环境卫生工程设施指垃圾转运站,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厂),特种垃圾处理场;其他环境卫生设施指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环卫基地等。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在实施旧城改造、城乡用地开发时,都有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政府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六条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负责制定实施细则。

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受其委托,具体负责督促落实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18•【字号】金政办发〔2015〕97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金政办发〔2015〕97号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18日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金华市区行政区域内,除临时建设工程之外的建设项目,本规定正文及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城乡各类建设,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乡、村规划;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

在建设和管理中,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服从其他相关专业的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金华市区城乡用地分类和代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分为:建设用地(H)和非建设用地(E),其中城市建设用地(H11)分为: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和绿地与广场用地(G)等八大类(详见附表一)。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

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各类建设用地的兼容按照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金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金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1)第三章建筑容量 (2)第四章建筑绿地 (5)第五章建筑间距 (6)第六章建筑退让 (11)第七章建筑高度 (14)第八章建筑基地出入口、配建停车位 (15)第九章居住区规划 (19)第十章公共配套设施 (21)第十一章其他 (23)第十二章附则 (24)附表一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附表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金华市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金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临时建设工程、村(居)民建房之外的建设项目,以及与城乡规划有关的设计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金华市区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附表一)。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按附表二规定执行;在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凡未列入《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二)规定适建范围,需修改规划用地性质的,涉及城市“绿线”、“紫线”、“黄线”、“蓝线”控制范围等强制性内容修改的,应当依法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各项指标,应根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暂未覆盖又确需建设的地块,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或专项(专业)规划等上层次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应按《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一)的规定,宜采取单独编制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有关程序报批。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划定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暂行规定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划定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暂行规定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划定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7•【字号】金政发[2007]47号•【施行日期】2007.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划定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暂行规定的通知(金政发〔2007〕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金华市区划定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二00七年六月二十七日金华市区划定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发挥水工程功能和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三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章及其他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金华市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型水库、水电站、机电排灌站、河道堤防和灌区渠道等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管理范围是指由水工程管理单位直接管理的区域。

保护范围是指在管理范围以外,为保护水工程安全管理所需而划定的范围。

第二章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第四条东阳江、武义江、金华江、衢江的干河段标准堤防的管理范围,为迎水坡脚起20米至50米,以及背水坡脚以外5米至10米护堤地地带(险工地段护堤地范围适当放宽)。

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外延5米至10米的地带。

溪流集雨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的堤防的管理范围,为迎水坡脚起5米至15米,以及背水坡脚以外5米至10米的护堤地地带。

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外延5米至10米的地带。

第五条中型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库区已征用的土地和山区地带。

中型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不小于100米的水平距离地带(或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以及大坝背水坡脚以外100米至300米地带。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3•【字号】金政办发[2011]77号•【施行日期】2011.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金政办发〔2011〕77号)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金华市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八月十三日金华市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实施方案为改善人民群众购物环境,推动市区农贸市场加快改造提升步伐,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贸市场提升发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73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农贸市场是与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消费习惯相适应的流通业态,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仍然是城乡居民“菜篮子”供应的主要渠道和农产品消费的重要场所,与老百姓关系最为密切。

从总体上看,市区农贸市场规划布局不合理,硬件设施落后,管理不规范、不到位,卫生安全得不到保障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

因此,加快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是改善民生、提升城市品位、展示城市文明形象的迫切需要。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内容标准(一)指导思想。

以“保供给、保安全、稳物价”为要求,以“标准化、精细化、信息化”建设为抓手,通过“改造一批、规范一批、取缔一批”,全面提升市区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水平,为老百姓提供一个环境舒适、购物方便、食品安全的购物场所,造福人民群众,提高城市品位。

(二)总体目标。

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分类改造,通过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完成市区所有农贸市场改造提升。

2011年全面启动市区一环路以内农贸市场的改造提升,对二环路以内无证马路市场进行综合执法整治。

2012年在完成一环路以内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基础上,对二环路以内、中心镇农贸市场进行改造提升,同时建立食品安全电子监管信息平台。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经营性用地提高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经营性用地提高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经营性用地提高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09•【字号】金政发[2006]82号•【施行日期】2006.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经营性用地提高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金政发〔2006〕82号)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金华市区经营性用地提高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二00六年五月九日金华市区经营性用地提高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市区经营性用地提高容积率的规划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市区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以及其它出让方式取得的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单位要求提高容积率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所确定的容积率进行规划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高容积率。

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提高容积率。

第三条经营性用地提高容积率除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外,必须符合下列有关条件:(一)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提高开发强度的;(二)为城市提供公共空间和设施,并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的;(三)原有建设规划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四)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

第四条经营性用地提高容积率应按以下程序审批:(一)建设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调整依据和规划方案;(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调整的规划方案组织初审,提交市建筑方案评审委员会评审;(三)对调整的规划方案进行公示,必要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四)根据公示或听证情况,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决定;(五)建设单位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设计条件变更手续;(六)建设单位持经批准变更的规划设计条件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缴土地出让金。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加强重大项目谋划建设十条举措》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加强重大项目谋划建设十条举措》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加强重大项目谋划建设十条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3.21•【字号】金政办发〔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加强重大项目谋划建设十条举措》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金华市加强重大项目谋划建设十条举措》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3月21日金华市加强重大项目谋划建设十条举措为深入贯彻市委八届三次全体(扩大)会议、市两会精神,理顺项目谋划、前期攻坚、建设实施、考核评价全过程工作机制,实现重大项目谋划建设闭环管理,进一步扩大有效投资,优化投资结构,提升投资效益,为“打造国际枢纽城、奋进现代都市区”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以下十条举措。

一、建立项目常态谋划机制。

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和全市中心工作,由市领导提出方向性指导意见或重大项目,点题交办相关部门。

各行业主管部门常态化开展项目谋划,根据市领导要求,结合实际需要及时完成项建、可研、资金拼盘方案等编制和评审,并将谋划成果向分管市领导汇报,同时报送市发改委。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资规局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组成会商小组,定期召开联审会议。

经联审会议通过后下达重大前期项目计划,并从5000万元重大项目前期经费中安排前期工作经费。

各县(市、区)结合自身实际,每年安排一定经费保障重大项目前期。

二、完善项目动态储备机制。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梳理支持项目建设的政策清单,实时提供给县(市、区)和市属一类国有企业。

各县(市、区)、市属一类国有企业分类建立国家和省规划盘子项目、专项债券项目、争取中央资金、盘活存量资产项目等储备库,及时开展前期研究,分领域报送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向市发改委报备。

金华市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金华市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金华市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市区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金华市区范围内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临时建设工程,是指单位或个人临时使用并在有效期届满前自行拆除的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管线或其他设施。

第四条各规划分局负责所在管辖区域范围内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作。

情况较为复杂的临时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分局审核后报市局研究决定。

第五条各规划分局必须严格控制临时建筑的规划审批,除以下几类外,不宜审批其它临时建筑:1.售楼处;2.过渡安置房;3.因公共利益和特殊功能需要建造的临时设施、市政基础设施。

建设工程因施工需要的临时用房,以及临时性抢险救灾建筑不属于本规定指称的临时建筑范畴。

城乡规划已将用地性质明确为公共绿地的,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临时建筑。

第六条需要建设临时建设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应向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提出申请。

规划部门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按《金华市区城乡规划公示办法》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且放、验线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部门按要求将项目审批情况进行批后公布,并及时抄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载明使用性质、位置、建设规模、高度、结构形式、使用期限等。

第七条临时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临时建筑一般采用简易结构且层次不得超过两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八米,因公共利益或特殊生产工艺确需超过八米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二)建筑规模须控制在1000平方米以内,建设规模应严格与申报用途和使用功能需求对应一致,不得虚报面积,禁止通过拆分报建的形式突破建筑规模限制。

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应急场所或设施建筑面积可根据实际情况按需求进行申报。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处理好毗邻关系,不得影响他人的通行、通风、采光等条件要求;(四)沿街建造临时建筑,其沿街立面的造型、色彩、风格等须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城市景观要求;(五)布置在城市道路交叉口的临时建筑应满足交叉口行车视距要求;(六)临时管线工程应满足最小覆土深度要求,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和最小垂直净距要求,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的要求;保障自身结构和使用安全,不得妨碍其它相邻管线的正常使用。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金政办发〔2015〕34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金政办发〔2015〕34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金政办发〔2015〕34号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金华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20日金华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管线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金华市区管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9号)等精神,结合金华市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市区范围内进行地下管线规划、建设、测绘与信息管理等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油)、热力、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治安监控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封闭小区管线除外。

第四条地下管线管理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

结合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道路新(改、扩)建,在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域推进地下综合管廊(沟)建设,并统筹推进其他区域地下管网建设。

第二章规划制定第五条供水、排水、燃气(油)、热力、电力、通信等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管线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18•【字号】金政办发〔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金政办发〔2022〕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有关单位:《金华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18日金华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意见为规范金华市区(婺城区、金东区行政区域范围)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过程中对地上房屋的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则(一)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过程中对地上房屋补偿(以下简称“土地征收房屋补偿”)是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组成部分。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应当遵循“程序合法、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婺城区人民政府、金东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工作(以下简称“征收主体”)。

重大或跨区域的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或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建设活动涉及的区人民政府负责。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主管土地征收房屋补偿监督和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审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确保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四)被征收范围内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房屋补偿的具体工作(以下简称“工作主体”)。

金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金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一)属文物古迹、历史风貌的建筑应符合有关保护规定;
(二)确因特殊条件限制或有利于优化城市空间、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的,在征得四邻同意的条件下修建时允许对基底面积、高度、层数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条《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一)中规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为上限(非低层的居住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原则上大于等于1.0),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宜将建筑基地按用地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综合控制指标。
第八条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宜单独规划建设:
(一)低层住宅建筑用地面积为500平方米;
(二)多层住宅建筑、多层公共建筑用地面积为1000平方米;
(三)高层住宅建筑用地面积为20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用地面积为3000平方米;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最小面积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单独规划建设:
多层
55
2.8
50
2.5
高层
40
6.0
35
5.0
地块内单栋商
住、商务综合楼
多层
45
2.8
40
2.5
高层
35
5.0
30
5.0
工业建筑、仓库
按金华市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适建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对未列入《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一)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范或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表二建筑基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项目类别

义乌市城乡规则管理技术规定

义乌市城乡规则管理技术规定

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二节建设用地第三节建筑容量第四节绿地第三章建筑管理第一节建筑间距第二节建筑退让第三节建筑高度第四节建筑基地出入口及停车第五节城市景观与环境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第一节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第二节管线综合第五章附则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镇规划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义乌市市域总体规划》、《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在规划编制、管理中,涉及消防、人防、环保、交通等其他专业的,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其他专业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结合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本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宜符合表一的规定。

- 3 -- 5 -- 7 -- 9 -件:(一)保证城市用地结构平衡;(二)满足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要求;(三)不对城市环境产生负面效应;(四)不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五)不影响公共安全;(六)不影响周边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义乌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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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完整(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优质资料,欢迎下载)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二节建设用地第三节建筑容量第四节绿地第三章建筑管理第一节建筑间距第二节建筑退让第三节建筑高度第四节建筑基地出入口及停车第五节城市景观与环境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第一节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第二节管线综合第五章附则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镇规划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义乌市市域总体规划》、《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在规划编制、管理中,涉及消防、人防、环保、交通等其他专业的,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其他专业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结合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本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宜符合表一的规定。

表一件:(一)保证城市用地结构平衡;(二)满足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要求;(三)不对城市环境产生负面效应;(四)不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五)不影响公共安全;(六)不影响周边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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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二) 新建住宅项目必须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该 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2‰,并不得少于20平方米。
发布日期:2015-09-06 浏览次数:22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的通知
婺已经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8日
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注:1.大型集散广场等确需有其它功能的广场,绿地率可酌情降低。 2.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市政设施及市中心商业、商务建筑等建设项目,绿地率可根据有关专业规定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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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性详细规划执行。 3.旧城改造区块难以达到上表规定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其绿地率可按上表规定值酌情降低。
第十六条 成片开发或建设地区可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总绿地率和各地块用地的绿地率,经 批准后实施。在符合总绿地率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或建设地区内各块建筑基地的绿地率可 参照上表规定适当调整。
第三节 开发强度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开发应兼顾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与用地性质、功能相适应,满足交 通、安全、消防、人防、环卫及其他相关配套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各项指标,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 划执行。 第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规划控制指标的中小学用地(A33)、体育用地(A4)、医 疗卫生用地(A5)、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等公益性设施用地,在符合专项规 划和相关专业设计规范的前提下,其相关规划指标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确定。
(三) 场地结合园林设计进行景观堆坡的,可以根据需要适当进行地形改变。 (四) 特殊地形,可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论证,以专家论证结果作为规划审查的参考依据。 (五) 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建筑物与场地之间、建筑物与道路广场之间应有合理的衔接。必 须设置非机动车道、无障碍设施的,尺度、坡度等应满足国家规范要求。 第二十四条 建筑±0.00标高的规定: (一) 建筑室内地坪±0.00标高应为建筑地上首层的室内地坪位置。 (二) 建筑±0.00标高与室外的标高差,无地下、半地下室的宜控制在0.6米以内;有地下、半 地下室的宜控制在1.5米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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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新建居住区项目应按照《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设置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并 可根据需要设置在室内或室外。
(四) 新建的住宅小区、商务楼,按照1000户(间)以下(含)预留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平方 米,1000户(间)以上预留建筑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快递智能配送点配套用房,并宜设置在小区 出入口,方便使用。
第四节 绿地 第十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内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建设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用地类别
绿地率
居住
不应低于30%
行政办公
不应低于30%
商业商务、康体娱乐
不应低于10%
医疗卫生、教育科研
不应低于35%
工业、仓储
10%~15%
休闲、景观为主的绿地与广 场
公用设施
不宜低于65% 不宜低于20%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一节 建筑间距 第二十五条 居住建筑的间距除符合消防、卫生、环保、日照、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 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平行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规定如下: (一) 朝向为南北向的多层居住建筑,即正南北和南偏东(西)45º以内(含45º)(下同), 其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16米。 (二) 朝向为东西向的多层居住建筑,即正东西和东(西)偏南45º以内(不含45º)(下 同),其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遮挡建筑高度的1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16米。 第二十七条 垂直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规定如下: (一) 南北向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16米。 (二) 东西向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北朝向建筑高度的0.8倍,同时不小于另一建筑高度 的0.6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16米。 (三) 本条(一)及(二)款建筑山墙间宽度应小于、等于16米,对建筑山墙间宽度大 于16米的,其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控制。 第二十八条 非垂直也非平行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规定如下: (一) 当两幢建筑物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º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 制。 (二) 当两幢建筑物的夹角大于45º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 朝向的确定以被遮挡建筑为准。 第二十九条 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建筑间距,除保证被遮挡居住建筑满足日照相关规定外,应同 时满足以下规定:
第十条 工业、仓储用地内禁止建设成套住宅、宾馆、专家楼、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 配套设施。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内企业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合计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 用地面积的7%,其它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老年公寓、医疗卫生机构、文化及其他重要社会公益性建设项 目的配建标准,应符合国家、浙江省工程建设相关标准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金华市区行政区域内,除临时建设工程之外的建设项目,本规定正文及附 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 城乡各类建设,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乡、村规划;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 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
/art/2015/9/6/art_8199_602920.html[2016-11-8 12:43:11]
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高0.6米。 (二) 现状地形标高超过相邻地块或规划道路中心标高0.6米以上的,设计时不宜整体抬高现
状标高,场地周边与相邻地块临界处的设计标高应综合考虑排水、采光等因素,兼顾相邻关系;场 地周边有多个道路中心标高或道路有一定坡度的,可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第五节 地下空间 第十八条 市(区)级公共活动中心、交通枢纽、轨道站点周边地区、市(区)级商业及商务 中心的地下空间鼓励统一规划、整体连通,统筹布局功能和组织交通。 鼓励通过“规划统筹、联建统筹、协议统筹”等方式,统一规划、集中联建、互连互通城市连片 开发区域的地下空间。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先建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要求预留地下连通工程的 接口,后建单位应当负责履行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互连互通地下公共通道可按1:1折抵民用建 筑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 第十九条 单建地下空间工程的规划条件中应明确有关要求:开发利用功能、用地范围、允许 使用的最大范围、水平投影座标、竖向利用深度区间、公共通道、出入口位置、人防要求、配套要 求及连通义务等。如有必要,宜明确地下开发利用必须达到的建筑面积。 特殊地段结建地下空间工程规划条件可参照单建地下空间要求。 第二十条 地下空间开发用于商业、办公、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中 载明。用地规划条件未明确地下空间可用于经营性用途的不得设置经营性功能。已建成的地下空间 未经规划许可不得改变规划功能,严禁停车用途的地下空间变更为经营性用途。 第二十一条 地下人行通道宜连接附近主要交通站点,纳入整体交通系统。地下人行公共通道 的宽度不宜小于6米,并采用简明的形式,方便通行。
社区配套用房项目及垃圾收集中转、变配电房、泵站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因用地狭窄或者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不具备单独开发建设条件的用地,按照零星用地管
理。
第九条 物业管理用房、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快递智能配送点等配套用房宜统筹考虑,相对集 中布置,方便居民使用。
(一) 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位置应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载明。建设单位应按照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7‰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但物业均为非住宅的,物 业管理用房配置比例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3‰。物业管理用房宜相对集中 设置,便于服务管理,且不得设置在地下。
第六节 竖向设计原则及要求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场地设计中,场地设计标高与建筑±0.00标高应结合现状地形及周边城镇道 路、相邻地块场地的标高、城乡规划以及周边排水情况综合确定。 第二十三条 场地设计标高的确定(内部主要道路及铺装广场标高)要求: (一) 现状场地相对平整,地形标高低于相邻地块或规划道路中心标高的,或现状地形标高高 于相邻地块或道路中心标高在0.6米以内的,场地设计标高不宜超过相邻地块、道路中心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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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8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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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设用地
第六条 同宗建设用地内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计算应以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
用地面积作为计算基数。
第七条 居住用地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功能混合布局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条件一般
要约定混合布局的各类使用功能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比例。
第八条 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表规定的下限值的,视为零星用地,应与周边用地整合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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