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解除劳动合同实行备案制度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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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22年)

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22年)

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1.21•【字号】•【施行日期】2022.01.2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22修正)(2011年8月30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2011年9月29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2年1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2021年12月29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察职责与管辖第三章监察方式与实施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市、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与工会组织、企业方面组织建立情况通报和工作联系制度,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听取工会组织、企业方面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监察职责与管辖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部发[1994]360号

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部发[1994]360号

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部发[1994]3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这是劳动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制度的必然要求。

各地要积极贯彻实施,促进这一新的用人制度的建立和运行。

目前,北京、天津、山西、辽宁、吉林、上海、山东、福建、广东、海南、河南、河北、浙江等省、直辖市和长春、四平、盐城、青岛、大连、深圳、安阳、南阳、宜昌、株洲、烟台等200多个市县经政府批准,全面开展了推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作,为建立新的劳动用人制度做好了准备。

其他地区,如黑龙江、江西、江苏、安徽、湖北、湖南、广西、新疆、宁夏、内蒙古、甘肃、陕西、青海、云南、贵州、四川等省(自治区)的部分市县和一些企业也都在积极进行改革试点,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条件基本具备。

此外,国务院有关部门如电力、冶金、铁道、石油等行业开展的多种形式的劳动用人制度改革,为《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创造了条件。

鉴于上述情况,并按照《劳动法》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案”的规定,请各地劳动部门进一步做好准备工作,在政府的领导下,于今年年底前制定出切合当地实际的方案,报国务院备案。

现就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认真总结本地区近几年来进行劳动制度改革的经验,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切实可行的劳动合同制实施步骤。

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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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级别)
第八条 允许外商投资者在投资的企业中安排其在中国的符合条件的亲属和子女就业;其亲属和子女为农业户口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转为城镇户口。安排亲属和子女就业人数,根据外商投资数额确定:在市内五区投资十万美元以上不足三十万美元的不超过二人;三十万美元以上不足五十万美元的不超过四人;五十万美元以上的不超过五人。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本市其他地区每投资五万美元安排一人,但最多不超过七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侨和港、澳、台胞在本市投资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劳动部门,对所辖区域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帮助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上级有新的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青岛市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执行我国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以及女职工特殊保护等法律、法规,要有专人管理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企业职工发生伤亡、严重职业中毒、职业性伤害事故等,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并接受他们对事故的监察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定期向统计、劳动部门报送劳动工资、伤亡事故等统计报表。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住房补贴,暂按每月中方职工实得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提取,记入企业中方帐户,用于补助建造、购置中方职工住房费用。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我国规定的现行工时制度。因生产、工作需要加班加点,应以不损害职工身体健康为前提,并发给加班加点工资。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享受我国政府规定的公休日、节假日和探亲、婚丧等假期,以及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其它权益。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权责清单的公告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权责清单的公告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权责清单的公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0.08.17
•【字号】青人社发〔2020〕16号
•【施行日期】2020.08.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权责清单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权责清单,推进权责清单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根据《山东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鲁政字〔2019〕247号)、《中共青岛市委编办青岛市司法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加强权责清单规范化管理的通知》(青编办〔2020〕19号)要求,我局对《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权责清单的公告》(青人社发〔2019〕9号)进行动态调整,经逐项梳理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以及对应的责任事项,形成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现予以公布。

我局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调整和职责任务的变化等情况对权责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8月17日附件: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

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示范文本)的通知

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示范文本)的通知

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示范文本)的通知编号:劳动合同甲方:联系:乙方:联系:签订日期:年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咨询:12333签约须知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有以下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效劳期和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当的违约金。

4、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者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劳动合同空白之处应协商一致后填写,不需协商之处可以写“无〞或划掉。

6、劳动合同用钢笔、毛笔或者签字笔填写,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7、劳动合同甲乙双方应妥善保管,乙方的劳动合同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甲方应及时将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交给乙方,并由乙方签收。

甲方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甲方〔用人单位〕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 _______经济类型登记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通讯地址联系人_____联系____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非农业、农业〕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联系家庭住址实际居住地址邮政编码户籍所在地省(市) 市区(县)街道(乡镇)村职业资格证书名称及等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合同动法?等有关规定,甲乙本着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老实信用的原那么,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履行。

解聘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

解聘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
以上资料跟公司要就行
二,就业失业登记
办完就业解聘备案后,到户口所在街道办理就业失业登记,需带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户口簿
3,学历证书原件
4,一张2寸照片
5,青岛市城阳区到流亭社区中心(流亭政府西50米)办理后,再于周六参加就业失业培训,就可以拿到就业失业登记证了
(30日内新公司到社保局给办理了就业备案的,新公司办社保的时候就不需要就业失业
一,青岛市就业解聘备案
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需办理解聘备案,市内四区到延吉路22号人力
资源,其余区市到单位所在区市办理,解聘备案需准备材料:
1,《解除中止劳动合同人员登记表》
2,《解除中止劳动合同报告书》
3,《劳动合同》
4,《青岛市就业登记表》
5,职工个人档案
6,的劳动合同和解聘报告书就行)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1]220号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1]220号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1]220号2001年12月27日)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市直各企业,各有关单位:《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已于2001年10月28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前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录用手续,与劳动者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签证。

录用手续作为订立劳动合同、办理劳动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手续的依据。

二、按照《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不满十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十年以上的,试用不得超过六个月。

国家对劳动者的试用期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按照《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和《青岛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其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三)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五)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用人单位被撤销或者解散,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七)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4.27•【字号】青人社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规范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劳动关系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劳动关系确认(一)企业内部退养人员、待岗人员以及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并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的,视为同时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二)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应当与被招用人员订立书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用人单位招用年满十六周岁的在校学生的,应当与被招用人员订立书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网络平台经营者与其从业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实际履行与约定不一致或双方未约定的,以实际履行情况认定。

二、劳动合同订立(五)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

中、外文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日期不一致的,以最后的签字或者盖章日期为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一方未署明签字或者盖章日期的,以另一方签字或者盖章日期为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双方均未署明签字或者盖章日期的,以劳动合同期限开始时间为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

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

青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报告书完整

青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报告书完整

青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报告书完整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
我单位职工等名同志(名单附后),已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现报去备案。

单位名称(章):
年月

注:用人单位与职工因各种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均应填写本报告书;本报告书一式四份,本单位、个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单位
所在区(市)社会劳动保险办公室各执一份。

(其中,市内四区用人单位到市就业服务中心进行解聘备案确认。

五市三区用人单位到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进行解聘备案确认。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劳务派遣单位监管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劳务派遣单位监管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劳务派遣单位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1.07•【字号】青人社发[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劳务派遣单位监管办法》的通知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税港区组织人事局:现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单位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月7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单位监管办法第一条为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劳务派遣单位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管工作,依法开展劳务派遣单位监督检查活动,促进劳务派遣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与行政审批部门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协调联动,做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无缝衔接。

及时认领审批部门推送的许可信息,建立健全监管台帐,按照“凡进必受监督”的原则,确保纳入监管范围。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新审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服务,采取主动上门核查、电话微信指导等形式,引导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制度,开展劳动用工备案、裁减人员方案备案、录用未成年工登记备案及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审查备案,建立劳务派遣用工台帐,加强经营场所安全管理,依法依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积极推广双随机工作机制,科学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对劳务派遣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4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4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编号:劳动合同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签约须知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4.用人单位应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劳动合同空白之处应协商一致后填写,不需协商之处可以写“无”或划掉。

6.劳动合同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填写,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7.劳动合同甲乙双方应妥善保管,乙方的劳动合同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甲方应及时将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交给乙方,并由乙方签收。

甲方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甲方(用人单位)全称住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乙方(劳动者)姓名出生年月户籍所在地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现住址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履行。

【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经双方约定,采取下列第种形式。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处理意见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处理意见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处理意见(2010年6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岛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转发鲁高法(2010)84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鲁高法【2010】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社会保险争议有关问题:(一)根据鲁高法【2010】84号文件第6条规定,社会保险争议不包括补缴社会保险费争议。

自2010年6月1日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再处理当事人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仲裁请求。

(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足额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视为连续或继续侵权行为。

(三)人民法院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理决定》应依法受理,不预收执行申请费。

二、关于劳动争议主体有关问题(四)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应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列为共同当事人。

劳动者只将劳务派遣单位或用人单位一方列为当事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处理,并应通知劳动者追加另一方为当事人。

劳动者不追加的,应分别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不予受理或撤销案件。

劳动者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撤销案件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五)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应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列为共同当事人。

劳动者只将个人承包经营者列为被申请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六)劳动者与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法人单位分支机构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将分支机构列为当事人;与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将该分支机构的法人单位列为当事人。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决定附:(精)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决定附:(精)

青岛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01230(颁布时间 20010101(实施时间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文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决定附:修正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第四章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第五章集体合同第六章经济补偿第七章附则现发布《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0年十二月三十日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立现代企业用人机制,依法调整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深化改革,青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青岛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原系固定职工,男年满四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周岁,或者工龄满二十年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者与所在用人单位协商签订。

” 本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青岛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附:青岛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修正)(1996年3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0年12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指导与监督检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标 签】劳动用工检查,备案【颁布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文 号】青人社字﹝2014﹞51号【发文日期】2014-10-20【实施时间】2014-11-2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劳动用工管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和市民政局联合制定的《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用工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岛市民政局 2014年10月20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用工备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以及《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部队所属单位招用非军籍人员,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用工备案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劳动用工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有关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定期进行数据分析,提供咨询服务,实行动态管理的行为。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国有企业招聘工作监督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国有企业招聘工作监督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国有企业招聘工作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3.26•【字号】青人社办字[2015]89号•【施行日期】2015.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国有企业招聘工作监督管理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5]89号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重点功能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各国有企业: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招聘行为的意见》(鲁人社发〔2014〕10号)和《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字〔2014〕46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国有企业招聘工作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招聘行为。

国有企业要按照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人员公开招聘管理机制,完善招聘信息公开发XXX招聘结果备案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企业招聘方案统一发XXX招聘结果备案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执法的内容。

二、认真落实就业政策。

国有企业确定录用人员后,要于30日内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依法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要依法落实好录用人员的劳动报酬,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每季度对国有企业招聘方案公开发XXX招聘结果备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对企业新招用人员就业登记信息与企业招聘结果备案信息进行复核。

如发现企业新招用人员就业登记信息与招聘结果备案信息不符的,将按照相关规定对企业违规情况进行查处,并向社会公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3月26日。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劳动合同管理指引》的通知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劳动合同管理指引》的通知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劳动合同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5.20•【字号】青劳社[2009]68号•【施行日期】2009.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劳动合同管理指引》的通知(青劳社〔2009〕68号)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市直企业,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提升我市劳动合同管理与服务水平,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我们制定了《劳动合同管理指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广泛开展正面宣传工作。

各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仍然存在的误解误读,结合热点难点问题,通过媒体宣传、组织讲座培训等形式,帮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准确理解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

要做好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形势下的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对企业经营困难能够起到指导作用的相关政策法规。

要对团结职工共渡难关的企业,以及规范减员程序、依法支付职工待遇、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正面宣传报导,引导其他企业学习、借鉴。

二、加大指导力度。

各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提供政策咨询服务,指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管理,避免因不懂法而违法。

要重点做好当前新形势下对困难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政策引导,指导企业根据客观情况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工作岗位、工资报酬等内容。

三是要对符合《劳动合同法》法定情形且确需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指导其依法计发经济补偿。

对确需裁员的企业,引导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有关问题的意见》(青劳社[2008]115号)规定,依法、合理裁员。

三、夯实劳动合同管理基础。

各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继续做好劳动合同网上备案工作,做到应备尽备。

青岛市劳动用工网上登记办法

青岛市劳动用工网上登记办法

青人社办发〔2010〕26号关于印发青岛市劳动用工网上登记办法的通知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各用人单位:现将《青岛市劳动用工网上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整合就业登记、解聘备案与劳动合同网上备案三项业务。

要强化劳动用工管理,督促和指导用人单位积极开展劳动用工网上登记。

要动态掌握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及时督促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指导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

要认真做好劳动用工网上登记用户的开通、信息核对与确认等工作,确保网上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

要加强宣传,使用人单位了解和掌握劳动用工网上登记操作规程。

二、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每季度10日前对劳动用工网上登记信息进行统计分析,书面报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青岛市劳动用工网上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就业与劳动合同管理,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含外籍人员及台港澳人员)订立、续订、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办法。

暂不具备劳动用工网上登记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到市、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办理相关就业登记、解聘备案等劳动用工登记业务。

第三条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登记,应提供以下信息:㈠用人单位基本信息。

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执照或其他有效资质证明号码、工商注册地及实际经营地、产业类型、行业类型、经济类型、隶属关系、联系方式等。

㈡劳动者基本信息。

包括劳动者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民族、居民户口、户籍所在地、现住址、文化程度、技术等级、联系方式等。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10.25•【字号】青人社规〔2019〕17 号•【施行日期】2019.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劳动用工管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行政审批局联合制定的《青岛市劳动用工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行政审批局2019 年10 月25 日青岛市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 号)以及《关于实行“三口合一”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9〕47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以下权限管理我市劳动用工备案工作:(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属用人单位,中央、省驻青用人单位;(二)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城阳区、崂山区、西海岸新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以及高新区、保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除上述用人单位的其他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实际经营地与登记注册地不一致,以登记注册地为准。

青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完整

青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完整
备注
单位名称(章)
年 月曰
注:用人单位与职工因各种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均应填写本报告书;本报告书一式四份,本单位、个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单位所在区(市)社会劳动保险办公室 各执一份。(其中,市内四区用人单位到市就业服务中心进行解聘备案确认。五市三区用人单位到所在区市就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解除
我单位职工等名同志(名单附后),已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现报去备案。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何年何月
被录用
解除/终止合 同前工种
解除/终止 合同பைடு நூலகம்期
解除/终止合同 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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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解除劳动合同实行备案制度通知Notice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filing system for termination of labor contract in Qingdao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青岛解除劳动合同实行备案制度通知
前言: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本文档根据劳动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各市、区劳动局,各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市直企业、中央、省、部队驻青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行为,预防和减少
劳动争议,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现就实行解除劳动合同备案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凡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二)、(
三)、(
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以及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对职工作出开除、除名处分或辞退职工而解除劳
动合同的,均属于备案范围。

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职工辞职不属于备案范围。

二、备案程序
1.用人单位对职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前,可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仲裁部门咨询。

劳动仲裁部门应于收到之日起三日内,对是否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告知用人单位,并予以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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