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郑州商品交易所“保险+期货”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郑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郑州商品交易所“保险+期货”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5.31•【文号】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59号•【施行日期】2024.05.3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保险正文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59号关于发布《郑州商品交易所“保险期货”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郑州商品交易所“保险期货”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八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郑州商品交易所“保险期货”业务管理办法(试行)郑州商品交易所2024年5月31日附件郑州商品交易所“保险期货”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24年5月17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八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保险期货”业务管理,促进期货市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郑州商品交易所章程》《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期货”业务,是指经交易所同意,期货公司及其风险管理公司联合保险机构以期货价格作为承保和理赔依据,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的农业风险管理业务。
第三条交易所支持市场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通过“保险期货”业务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和重要农产品安全、助力乡村振兴等国家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方向和重点领域。
第四条对于交易所支持开展的“保险期货”业务涉及的期货公司及其风险管理公司、保险机构以及服务对象等相关主体,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资格要求第五条开展“保险期货”业务的期货公司或其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中国期货业协会场外衍生品业务备案且未被暂停新增业务;(二)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业务运行;(三)符合开立业务专用账户的条件;(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细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细则(2013年6月版)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细则(2008年1月7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2009年3月28日修订,自2009年4月20日施行;2013年6月14日修订,自 2013年9月16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席位管理第三条交易席位是会员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通道。
交易席位分为场内交易席位和远程交易席位。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交易所可以设置特别席位,与席位使用人约定相关权利和义务。
禁止私下将交易席位全部或者部分以发包、转包、转租、抵押、转让等形式交由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
第四条会员取得会员资格,即可取得一个场内交易席位。
经交易所批准,可以增加交易席位。
第五条会员增加交易席位仅是增加该会员的交易通道,交易所对会员的持仓限额、风险控制及其他有关方面的管理规定不变。
第六条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的,应当向交易所提交增加席位申请、近一年期货交易业务的基本情况、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说明等材料。
第七条增加场内交易席位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后,会员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入场手续。
逾期未办的,视为放弃。
第八条增加的场内交易席位每个每年使用费为2万元人民币,按年收取。
第九条会员申请终止使用增加席位,经交易所批准后,办理有关终止使用手续。
会员终止使用场内交易席位的,使用费不予返还。
第十条远程交易席位是指会员在其营业场所、通过同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联网的电子通信系统直接输入交易指令、参加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通道。
第十一条远程交易席位的权利和义务与场内交易席位等同。
第十二条会员申请远程交易席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违规违约记录;(二)拟开设远程交易的所在地的通讯、资金划拨条件能满足交易所期货交易运作要求;(三)有固定的远程交易场所及参与交易所竞价交易所需的计算机交易系统、通讯系统等软硬件设施和必要的备份措施。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2010年修订)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1.07•【字号】•【施行日期】2009.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2008年1月7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2009年3月28日修订,自2009年4月2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结算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他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交易所的期货业务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第四条交易所实行分级结算制度。
交易所对会员进行结算,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进行结算。
第五条交易所的期货结算业务按本细则进行。
交易所、会员、客户和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结算机构第六条结算机构包括交易所和会员的结算部门、存管银行。
第七条交易所结算部门负责期货交易、交割的统一结算,保证金管理,风险准备金管理以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成交的合约必须通过结算部门进行统一结算。
交易所依据有关规章制度有权检查会员的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的凭证和账册。
第八条会员须设立结算部门。
期货公司会员结算部门负责会员与交易所、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结算工作;非期货公司会员结算部门负责会员与交易所之间的结算工作。
会员结算部门应当妥善保管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凭证、账册,以备查询和核实。
第九条存管银行由交易所指定,协助交易所办理期货交易结算业务。
经交易所同意成为存管银行后,存管银行须与交易所签订相应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行为。
交易所有权对存管银行的期货结算业务进行监督。
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介绍
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介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是为了保护期货交易市场的安全稳定运行,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该办法是期货交易所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期货交易所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和管理制度提供了指导。
风险控制是期货交易所保障交易市场的稳定运行的重要手段和基础要求。
在期货交易所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交易品种的风险等级划分:期货交易所会对不同的交易品种进行风险评估和等级划分,衡量其风险水平以及市场敏感性。
这将有助于交易所根据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的风控措施。
2. 会员的准入标准和风险评估要求:期货交易所会制定与会员准入相关的规定,包括准入条件和准入程序等。
同时,交易所还会对准入期货公司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其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等,确保会员具备良好的风险管理和控制能力。
3. 交易规则和限制:期货交易所会制定交易规则和限制,限制投资者的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这些规则可能包括交易时间限制、交易委托量限制、价格波动限制等,以防止过度杠杆、无序交易等风险行为。
4. 风险预警系统和监控手段:期货交易所会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系统和监控手段,及时监测市场风险、会员风险和交易风险。
通过风险预警系统,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和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应对,保障市场的稳定运行。
5. 风险管理要求和风险控制指标:期货交易所会对会员进行风险管理要求和风险控制指标的设定,监督和评估会员的风险管理能力和控制水平。
交易所还会制定风险控制指标,包括风险暴露度、准备金要求等,以确保会员能够适应市场变化和风险情况。
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期货市场的透明度、稳定性和公平性。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控制措施和管理制度,期货交易所能够及时应对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布部门】郑州商品交易所【发布日期】2000【实施日期】2000.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2000年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上市品种和期货合约第三章交易大厅管理第四章经纪与自营第五章交易业务第六章风险控制第七章结算业务第八章交割业务第九章异常情况处理第十章信息管理第十一章监督管理第十二章争议处理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郑州商品交易所章程》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主要业务是: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交易。
第三条本交易规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交易规则。
第二章上市品种和期货合约第四条交易所上市品种为普通小麦、绿豆、红小豆、花生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期货品种。
第五条交易日为每周一至五,九时至十一时三十分和十三时三十分至十五时(国家法定假日除外)。
每一交易日各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六条期货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商品的标准化合约。
第七条期货合约的内容包括:合约名称、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合约交割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品级、交割地点、最低交易保证金、交易手续费、交割方式、交易代码。
期货合约的附件与期货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最小变动价位是指该期货合约的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九条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又称涨跌停板)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出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郑州商品交易所关于2024年春节期间调整部分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的通知
郑州商品交易所关于2024年春节期间调整部分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商品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02.02
•【文号】郑商函〔2024〕71号
•【施行日期】2024.02.02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期货
正文
关于2024年春节期间调整部分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
跌停板幅度的通知
郑商函〔2024〕71号各会员单位: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2024年春节期间部分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作出如下调整:
一、自2024年2月7日结算时起,白糖、棉花、棉纱、菜粕、菜油、PTA、短纤和甲醇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为10%,涨跌停板幅度为9%;尿素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为11%,涨跌停板幅度为9%。
二、2024年2月19日恢复交易后,自品种持仓量最大的合约未出现涨跌停板单边市的第一个交易日结算时起,菜粕、菜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为7%,涨跌停板幅度为6%;硅铁、锰硅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为9%,涨跌停板幅度为8%;其他品种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恢复至调整前水平。
按规则规定执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请各会员单位加强资金和持仓风险管理,提醒投资者强化风险意识,加强风险防范。
特此通知。
附件:2024年春节期间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调整情况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24年2月2日。
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2.删除了交易所可以决定并公告采取单边或
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提高保 证金和强行平仓的规定。
3.新品种上市合约涨跌停板。新品种期货合
约上市当日,涨跌停板幅度过大不利于发现 真实价格。因此,第十九条将新品种上市合 约的涨跌停板幅度由5倍改为3倍。
4.强制减仓。
原规定:持有仓单、货物到库的对应持仓和 已接受到仓单的跨期套利对应持仓,不执行 强制减仓。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合约规 定价幅2倍的套期保值持仓在强制减仓时排在 最后。这样的制度性安排,不利于控制风险, 也给具体管理工作带来不便。 本次统一规定当市场进行强制减仓时,所有 类型的持仓同等对待,不再有类型先后之分。
(八)限期平仓。
(八)限期平仓、暂停平仓、强行平仓。
原第三十一条:交割仓库有下列行为的第1款“参 与期货交易的”, 在新办法中改为“违反国家规定参与期货交易的”。 原第三十三条中“《郑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第 十九条”, 在新办法中改为“《郑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第 十一条”。 原第三十七条:“会员或投资者违反期转现规定, 弄虚作假的,按照或者比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给予 处罚”, 在新办法中改为:“会员或投资者违反期转现规定, 弄虚作假的,比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给予处罚。”
交割月前一月限仓
新规定:
期货公司会员 品种 强麦 硬麦 一号棉 菜籽油 白糖 PTA 上旬 18000 27000 30000 30000 中旬 10000 18000 20000 25000 下旬 6000 9000 10000 20000 上旬 4800 15000 20000 20000 非期货公司会员 中旬 3600 7500 10000 10000 下旬 2400 3800 5000 8000 上旬 2400 6000 8000 10000
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介绍
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介绍
主要内容:
一、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 用范围、主要内容。
二、主要介绍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 法,同时介绍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 所的不同点。
三、期货市场风险监控与管理
期货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介绍
的总和(元)/客户该合约的净持仓量(重量单位) 上式中铜、铝、锌、螺纹钢、线材、天然橡胶、燃料
油的重量单位为吨,黄金的重量单位为克。 客户该合约净持仓盈亏的总和,是指在客户该合约的
历史成交库中从当日向前找出累计符合当日净持仓数 的开仓合约的实际成交价与当日结算价之差的总和。 (三)持仓盈利客户平仓范围的确定 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客户单位净持仓盈利的投机头寸 以及客户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结算
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介绍 措施一:D4交易日,交易所决定并公告在D5交易日
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 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 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 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但调整 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在交易所宣布调整保 证金水平之后,保证金不足者应当在D5交易日开市 前追加到位。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 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D6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 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均恢复正常水平;若D5交易 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与D3交易日同方向再达到 当日涨跌停板,则交易所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 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 涨跌幅度与D3交易日反方向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
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介绍
郑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管理办法》修订案的公告
郑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管理办法》修订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09.06•【文号】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3〕82号•【施行日期】2023.09.0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3〕82号关于发布《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管理办法》修订案的公告《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管理办法》修订案已经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八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管理办法》修订案2.《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管理办法》修订净稿郑州商品交易所2023年9月6日附件1《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管理办法》修订案(2023年6月13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八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9月6日起施行)对《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管理办法》进行如下修改:一、删除第五十一条:“资产作为保证金的金额仅用于交易担保。
”二、将原第六十五条修订为:“当会员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交易保证金债务和相关债务时,交易所有权处置作为保证金的资产,从所得的款项中优先受偿交易保证金债务和相关债务。
会员应当承担处置作为保证金的资产时产生的损失及费用。
”三、在原第六十五条后新增一条:“交易所处置作为保证金的有价证券时,综合考虑会员债务和资产状况等因素,可以允许会员向交易所申报所需处置的有价证券,也可以直接按照有价证券的市场流动性、有效期限、处置效率等选择需要处置的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的处置方式为拍卖、变卖和协议折价等,交易所可以根据情况确定处置方式,具体处置由交易所自行办理或者委托托管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
采用拍卖、变卖等公开处置方式的,交易所可以公布会员交存至交易所的全部有价证券,由市场参与者根据公布的有价证券提交申购意向。
”。
郑州商品交易所菜籽油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和监控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风险,确 保农产品期货市场的稳定运行。
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加强交易所的风险控制能力建设,提高风险控制水平,确保市场 的稳健运行。
提高市场参与者的风险意识
加强教育和培训
加强对市场参与者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避免盲目投资和交易。
人员培训与管理
风险管理意识培养
加强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使其能够充分认识和理解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风险管理制度培训
组织专业培训,使员工了解和掌握风险管理制度和相关法规。
06
对策建议与展望
加强政策引导和监管力度
完善相关政策法规
01
制定完善的农产品期货市场政策,加强对农产品期货市场的监
管,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市场运行的效率。
强化信息披露制度
02
建立更加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市场信息的收集、整理、
发布工作,及时向市场参与者提供准确信息。
培育健康的市场文化
03
积极推动市场参与者提高风险意识,培育健康的市场文化,推
动形成良好的市场生态。
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和体系
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农产品期货市场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流程和 责任,防范和控制市场风险。
这些制度的背景是郑商所为了应对菜籽油市场的波动性,防 范和控制市场风险,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稳定。
制度范围与对象
这些制度适用于郑商所上市的所有菜籽油合约,包括但不 限于近月合约、远月合约和跨月合约。
这些制度适用于参与菜籽油交易的所有会员单位、客户及 相关人员,以及郑商所的内部员工。
02
菜籽油风险管理的内容
风险管理原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席位管理第三章交易大厅管理第四章远程交易第五章价格第六章信息管理第七章附则附件一:郑州商品交易所即时行情(表式)附件二:郑州商品交易所每日行情(表式)附件三:郑州商品交易所每周行情(表式)附件四:郑州商品交易所每月行情(表式)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年月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第一次会议2272003通过年月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2020044第二次会议修正自年月日起施行)20046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投资者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席位管理第三条交易席位是会员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通道。
交易席位分为场内交易席位和远程交易席位。
第四条取得会员资格,即取得一个场内交易席位。
经交易所批准,可以增加交易席位。
第五条会员增加交易席位仅是增加该会员的交易通道,交易所对会员的持仓限额、风险控制及其他有关方面的管理规定不变。
第六条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营状况良好且无严重违规记录;(二)自申请之日起前三个月成交量连续排名前位,或从事50交易所期货交易的单量较多;备的其他条件。
具应(三)交易所要求.第七条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应填写《郑州商品交易所会员增加席位申请表》,并提交近一年期货交易业务的基本情况、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说明等材料。
第八条增加场内交易席位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后,会员须与交易所签订协议书,协议期限为一年。
使用费按年收取,每年为万元人民币。
2第九条协议签署后,会员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到交易所办理有关入场手续。
无故逾期的,视同放弃。
第十条如协议尚未到期,会员申请终止使用增加席位,经交易所批准后可提前解除协议。
第十一条会员丧失交易所会员资格的,则其拥有的交易席位全部终止使用。
郑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
郑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期货交易【发文字号】郑商发[2010]181号【发布部门】郑州商品交易所【发布日期】2010.10.25【实施日期】2010.11.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郑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郑商发[2010]181号)各会员单位: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郑州商品交易所根据有关业务细则规定制定了《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现发布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附件: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会员管理办法》”)、《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以下简称“《交割细则》”)、《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风控管理办法》”)、《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交易所对期货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发现出现异常情况的,有权对有关会员或客户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措施。
第三条会员应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不得纵容、诱导、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第四条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接受交易所监管及会员对其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管理,自觉规范交易行为。
第五条异常交易行为情形:(一)自成交行为,是指同一客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的行为。
属于《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2017)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17.05.19•【文号】郑商发〔2017〕147号•【施行日期】2017.05.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期货正文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郑商发〔2017〕147号各会员单位:《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修改草案)》已由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六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现将修改后的《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郑州商品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组织的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则。
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交易所为期货相关的其他业务提供交易、清算、交割等服务的,适用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履行自律监管职责。
第四条会员、客户、交割仓库、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做市商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交易所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交易业务第一节交易场所及设施第六条交易所为期货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交易场所及设施包括交易撮合系统、交易席位、应急交易场所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
第七条交易所在住所地同城设立应急交易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会员能够正常进行交易。
会员因通信系统故障及系统升级、变更等原因导致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可以申请使用应急交易场所。
第八条交易所建立住所地同城及异地数据备份,保证交易数据的安全。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2020年8月17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9月7日〔2020〕65号公告发布,自2020年9月9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结算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他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交易所作为中央对手方,统一组织期货交易的结算。
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第四条交易所实行全员结算制度。
交易所对会员进行结算,期货公司会员对其客户、境外经纪机构进行结算,境外经纪机构对其客户进行结算。
第五条交易所的期货结算业务按本细则进行。
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境外经纪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客户和期货保证金指定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结算机构第六条结算机构包括交易所和会员的结算部门。
第七条交易所结算部门负责期货交易、交割的统一结算,保证金管理,风险准备金管理以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成交的合约必须通过结算部门进行统一结算。
第八条交易所结算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编制会员的结算账表;(二)办理资金往来汇划业务;(三)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四)处理会员交易中的账款纠纷;(五)办理交割结算业务;(六)控制结算风险;(七)按规定管理保证金;(八)按规定办理其他结算业务。
第九条交易所依据业务规则对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和客户涉及期货交易的相关资料,包括交易记录、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的凭证和账册等进行检查时,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和客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会员应当设立结算部门。
期货公司会员结算部门负责会员与交易所、会员与客户、会员与境外经纪机构之间的结算工作;非期货公司会员结算部门负责会员与交易所之间的结算工作。
郑商所限仓制度
郑商所限仓制度郑商所限仓制度是指郑州商品交易所所实行的一种管理期货市场风险的制度。
该制度通过限制投资者在期货交易中所能持有的合约数量,以达到期货市场稳定、防范风险的目的。
本文将从限仓制度的背景、实施原则和效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背景期货市场作为现代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点之一是高度杠杆化交易。
投资者仅需支付一小部分保证金即可参与大宗商品、金融衍生品等交易,从而获得收益或面临损失。
然而,大幅度的杠杆交易可能导致市场波动加剧,甚至引发金融风险。
为了防范这种风险,限仓制度应运而生。
二、实施原则郑商所限仓制度的实施遵循以下原则:1. 风险识别与分类:根据各品种合约的价格波动幅度和市场风险等级,将期货品种划为不同的风险类别。
不同风险类别的合约将设定不同的持仓限额。
2. 合理稳健的限制:根据期货品种的市场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持仓限额。
这样可以避免过度交易和集中风险的产生。
3. 动态调整:根据市场风险的变化和投资者需求的变化,周期性地对限仓制度进行调整。
这样可以让制度更具适应性和灵活性。
三、实施效果郑商所限仓制度的实施对期货市场的影响是深远的。
1. 风险防范:通过限制投资者在期货市场中的持仓量,可以控制投资者的风险暴露,降低市场风险。
这对于保证期货市场的稳定和有序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2. 投资者保护:限仓制度可以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限制了投资者所能承受的风险,从而降低投资者可能面临的损失。
这有助于提高投资者的信心和参与度。
3. 市场稳定:通过限制投资者的持仓量,可以减少市场的异常波动和价格的剧烈波动。
这有助于维护市场的稳定,减少操纵市场的可能性。
4. 监管有效性:限仓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监管工具,可以有效监控市场参与者的行为。
通过对持仓量的限制,监管部门可以更好地掌握市场风险,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干预和管理。
四、应注意的问题尽管限仓制度在管理期货市场风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注意。
1. 利益平衡:限仓制度的实施应平衡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稳定之间的关系。
郑州商品交易所菜籽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菜籽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2007年6月1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菜籽油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菜籽油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四条菜籽油期货实行保证金制度。
菜籽油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
第五条菜籽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该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以前的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阶段依次管理。
第六条一般月份菜籽油期货合约按持仓量的不同收取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比例。
具体见下表:第七条交割月前一个月份菜籽油期货合约按上旬、中旬和下旬分别采取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比例。
具体见下表:第八条自交割月前一个交易日结算时起,凡持有交割月份合约的会员,应当按合约价值的30%交纳交易保证金。
凡未能按时交纳交易保证金者,交易所有权对其持有的该交割月份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保证金可以维持现有持仓水平。
第九条交易过程中,当某一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新开仓合约按该级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
交易结束后,交易所对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
第十条当某期货合约出现涨跌停板时,则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当菜籽油某月份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格变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累计涨(跌)幅(N)达到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倍、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累计涨(跌)幅(N)达到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5倍,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部分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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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2009年3月28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交易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四条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
硬冬白小麦(以下简称硬麦)、优质强筋小麦(以下简称强麦)、一号棉、菜籽油和早籼稻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期货合约价值的5%。
白糖、精对苯二甲酸(以下统称PTA)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期货合约价值的6%。
第五条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该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以前的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期间依次管理。
第六条一般月份期货合约按持仓量的不同,适用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
具体见下表:N表示某一月份期货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万手。
第七条交割月前一个月份期货合约按上旬、中旬和下旬的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
具体见下表:交割月前一个月品种上旬中旬下旬强麦、硬麦、一号棉、菜籽油、白糖、PTA、早籼稻8% 15% 25% 第八条交割月份所有品种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均为30%。
第九条交易过程中,当日开仓按照该期货合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
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
第十条某交易日闭市时,某期货合约持仓量符合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要求的,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在结算时按照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第十一条某期货合约所处期间符合调整交易保证金要求的,自该期间首日的前一交易日闭市起,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第十二条某期货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格变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累计涨(跌)幅(N)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倍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累计涨(跌)幅(N)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5倍的,交易所有权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的幅度不高于期货合约当时适用的交易保证金标准的3倍。
N的计算公式如下:N=(Pt—P0)/P0×100% t=4,5P0为D1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结算价Pt为t交易日结算价,t=4,5第十三条遇法定节假日休市时间较长的,交易所可以在休市前调整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
第十四条某期货合约交易行情特殊致使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交易所可根据某期货合约市场风险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一)限制出入金;(二) 限制开、平仓;(三) 调整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四)调整该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
当某期货合约市场行情趋于平缓时,交易所可以将上述措施恢复到正常水平。
交易所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或者涨跌停板幅度的,应予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五条同时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有关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的期货合约,其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最高值收取。
第十六条会员未能按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的,交易所有权对其相关期货合约持仓执行强行平仓,直至保证金能够维持其持仓水平为止。
第三章涨跌停板制度第十七条期货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规定各上市期货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
第十八条强麦、硬麦、一号棉、早籼稻期货合约每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3%;菜籽油、白糖和PTA期货合约每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第十九条新品种期货合约上市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停板幅度的3倍;新月份期货合约上市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停板幅度的2倍。
当日如有成交,下一交易日恢复到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
当日如无成交,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涨跌停板。
第二十条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的,成交撮合原则为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
第二十一条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称为涨(跌)停板单方无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
第二十二条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D4交易日)出现单边市的,D1交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在原交易保证金标准基础上提高50%;D2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在原涨跌停板幅度基础上扩大50%。
D2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未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D3交易日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恢复到调整前水平;D2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当日结算时和D3交易日维持提高后交易保证金标准不变,D3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维持提高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变。
D3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未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D4交易日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恢复到调整前水平;D3交易日该期货合约仍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即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D4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暂停交易一天。
第二十三条根据市场情况,D4交易日交易所决定在D4交易日或D5交易日对该期货合约选择采取相应措施。
在D4交易日强制减仓。
在D5交易日分别采取下列措施:(一)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二)调整涨跌停板幅度;(三)暂停开、平仓;(四)限制出金;(五)限期平仓;(六)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强制减仓是指D4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将D3交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且该客户(包括非期货公司会员,下同)该期货合约单位持仓亏损大于或者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一定比例(该期货合约规定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的所有持仓,以D3交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期货合约盈利持仓按规定方式和方法自动撮合成交。
强制减仓前,同一客户在该期货合约的双向持仓首先自动对冲。
强制减仓后,下一交易日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按照调整前水平执行。
强制减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及其客户承担。
第二十五条强制减仓的方法和程序:(一)申报数量的确定D3交易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但没有成交的,且该客户该期货合约的单位持仓亏损大于或者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一定比例(该期货合约规定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的所有申报平仓数量的总和。
因自动对冲客户双向持仓造成客户持仓少于平仓单所报数量时,系统自动将平仓数量进行调整。
客户不愿按上述方法平仓的,可在收市前撤单,不作为申报的平仓报单。
客户单位持仓盈亏的计算方法客户该期货合约持仓盈亏的总和(元) 客户该期货合约单位持仓盈亏 = ─────────────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量(手)客户该期货合约持仓盈亏总和,是指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按其实际成交价与当日结算价之差计算的盈亏总和。
(二)持仓盈利客户平仓范围的确定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客户单位持仓盈利的所有持仓(包括套期保值持仓与跨期套利持仓)。
(三)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及方法1.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1)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的大小分成三级,逐级进行分配。
首先分配给属平仓范围内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期货合约规定价幅(以D3交易日结算价计算,下同)2倍的持仓(以下简称盈利2倍的持仓)。
其次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期货合约规定价幅1倍的持仓(以下简称盈利1倍的持仓)。
再次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期货合约价幅1倍以下的持仓(以下简称盈利1倍以下的持仓)。
(2)以上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申报平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持仓数量之比进行分配。
2.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若盈利2倍的持仓数量大于或者等于申报平仓数量,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2倍的持仓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2倍的客户等比例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盈利2倍的持仓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盈利2倍的持仓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2倍持仓数量向申报平仓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1倍的持仓分配;还有剩余的,再向盈利1倍以下的持仓分配;仍有剩余的,不再分配。
具体方法与步骤见本办法附件一。
分配平仓数量以“手”为单位,不足一手的按如下方法计算。
首先对每个交易编码所分配到的平仓数量的整数部分进行分配,然后按小数部分由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取整”进行分配。
第二十六条 采取上述措施后该期货合约风险仍未释放的,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 新挂盘期货合约成交首日期货合约出现单边市的,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标准不受本章以上条款限制。
进入交割月前一个月中旬起期货合约出现单边市的,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不受本章以上条款限制。
某期货合约在交割月的最后交易日出现第三个连续同方向单边市的,则当日闭市后,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对该期货合约先执行强制减仓之后配对交割或者直接配对交割。
第四章 限仓制度第二十八条 期货交易实行限仓制度。
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者客户按单边计算的、可以持有某一期货合约投机持仓的最大数量。
第二十九条 期货合约的限仓数量按照该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期间的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限仓标准。
第三十条 一般月份各品种期货合约分别对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实行持仓限制(含跨期套利持仓)。
具体见下表(单位:手):一般月份最大单边持仓 占市场单边持仓比例或绝对限仓量 品种 期货合约月份单边持仓量(N )期货公司会员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 N ≥20万15% 10% 5% 强麦 早籼稻N<20万 30000 20000 10000 N ≥30万 15% 10% 5% 硬麦、一号棉、菜籽油、白糖、PTA N<30万 45000 30000 15000第三十一条 交割月前一个月各品种期货合约分别对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按照上旬、中旬和下旬实行最大单边持仓的绝对量限仓(含跨期套利持仓)。
具体见下表(单位:手):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 品种 上旬 中旬 下旬上旬 中旬 下旬 上旬 中旬 下旬 强麦、早籼稻 18000 10000 6000 4800 3600 2400 24001800 1000 硬麦、一号棉、菜籽油、 27000 18000 9000 15000 75003800 6000 4500 2000白糖30000 20000 10000 20000 10000 5000 8000 6000 3000 PTA 30000 25000 20000 20000 10000 8000 10000 8000 3000第三十二条交割月份各品种期货合约分别对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实行最大单边持仓的绝对量限制(不含跨期套利持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