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协议一(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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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一)
甲方:重庆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甲乙双方于签定《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甲方将所属车库交由乙方管理并代收费,由于乙方与前任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接时,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车库租金 0元未移交给乙方收,导致甲乙双方在各月结算中出现差额。截止2012年4月1日,根据甲方按车位实际出租数计算,乙方应支付甲方元;根据乙方按实际收取的车位租金计算,甲方应支付乙方元;以上均扣除双方所有抵扣部分。
依据以上差额,双方就合同内容进行补充约定,补充约定如下:
1、本着公平原则,甲方代物管公司支付给乙方七万元,扣除乙方应支付甲方元,甲方实际支付给乙方元,至此,截止年4月1日前的所有差额结算完结,双方互不相欠。该费用由在五月缴纳水电费时支,乙方出具收款凭证。
2、双方今后所有结算互缴的各项费用均不得扣税,如果车主需要发票,所产生的税费由甲方承担。结算日为每月10日,以现金支付,不得拖欠。否则责任方按欠费金额每日的千分之三承担违约责任,累计计算。
3、主合同中约定的甲方自有产业的水、电实行单独挂总表,双方按表上数量结算,所产生的差额自行承担,结算价格以供水、供电部门为准。
4、乙方应加强商铺管理,对不正常的水电损耗及公摊及时清理,所产生费用由商铺承担,如果商铺不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5、本合同是主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