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容规第1号修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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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容规.TSGR0004-2009

固容规.TSGR0004-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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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制造 无损检测的实施时机(续-解释)

取消了99容规现场组装压力容器耐压试验后需做表面检测的 规定,仅保留低合金高强钢的要求
1)实践证明 2)现场焊接组装的压力容器一般都是大型压力容器 耐压试验后搭设脚手架
3)保留高强钢的要求 (1)现场组装焊接时预热、焊接工艺和热处理工艺等较难控制 (2)材料本身的延迟裂纹倾向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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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制造
无损检测方法的选取
4.5.3.1 无损检测方法的选择(压力容器焊接接头) (2)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对接接头应当优先采用X射线检测。 (3)焊接接头的表面裂纹应当优先采用表面无损检测。 (4)铁磁性材料制压力容器焊接接头的表面检测应当优先采用 磁粉检测。

一般按金属外表的颜色分为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两大类。 黑色金属:通常指铁,锰、铬及它们的合金(主要指钢铁) 有色金属:镍、锆、铝、钛、铜、铅等。

1、可记录的脉冲反射法超声检测 可记录所检测接头的全部超声信号并可回放;能建立探头 位置与超声信号的关联关系;检测结果可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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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制造

无损检测方法的选取(续-解释)
采用不可记录的脉冲反射法超声检测时,应当采用射线检测 或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做为附加局部检测。 (1)附加局部:碳钢、低合金钢制低温容器,≧50%; 其他容器,≧20% 应包括焊缝交叉部位及将被其他元件覆盖的焊缝部分 (2)并非方法不行 记录 质量控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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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制造 无损检测比例(续-解释)
我国为保证压力容器基本安全状况,不允许不进行
任何无损检测。 局部无损检测的部位可由制造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指 定。——因制造单位负全责 若在检测部位发现超标缺陷的处理——补充局部检 测等。

gb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1号修改单.doc

gb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1号修改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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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每个工位的表 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各工位最少检验时间 单位为秒
最少检验时间
检验工位
大(重)、中型 小(轻)、微型
汽车
汽车
摩托车
车辆外观检查及
300
1 80
底盘动态检验
90
车辆底盘检查
1 00
60 a
(下部检查)
制动(含轮重)b
60
60
十三、将附录 E 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人工检验部分)” 中的“4 3 .驾驶室固定、安全带*”更改为“4 3 .驾驶室固定、操纵辅助装 置*”。
主题词:国家标准 修改单 函 抄送: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录入:芦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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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0 年 4 月 2 日印发 校对:陈希鹏
和产品编号,确认是否与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或机动车行驶证记 录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一致。对变更车身/车架或变更发动机后的在用 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还应核对车身/车架和发动机的来历凭证。”
四、删除第 6.2.2.2 条。 五、第 8.1 .1 .1 条增加: “j) 对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汽车,检查设置的残疾人机动 车专用标志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六、第 8.1 .4.1 条增加: “g ) 对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汽车,检查加装的操纵辅助 装置部件是否齐全完整、紧固件有无松动。” 七、增加第 9.3.5 条: “9.3.5 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汽车检验的特殊要求 对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汽车,应通过操纵辅助装置检验 制动性能。检验行车制动性能时施加在制动和加速迁延手柄表面上的正 压力不应大于 300N,检验驻车制动性能时驻车制动辅助手柄的操纵力应 不大于 200N。” 八、第 1 3.1 条修改为: “1 3.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完毕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签 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并将安全技术检验的相关数据及图像传 送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 九、增加第 1 4 章: “1 4 其他规定

固容规.tsgr00042009

固容规.tsgr00042009
u 1、可记录的脉冲反射法超声检测 可记录所检测接头的全部超声信号并可回放;能建立探头 位置与超声信号的关联关系;检测结果可重复。
2019/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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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制造 无损检测方法的选取(续-解释)
采用不可记录的脉冲反射法超声检测时,应当采用射线检测 或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做为附加局部检测。
(1)附加局部:碳钢、低合金钢制低温容器,≧50%;
(6)设计图样和本规程引用标准要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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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制造 无损检测比例(续-解释)
降低制造成本,对象相对原《容规》容器种类有所减少
对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材料应进行全部无 损检测,且大于20mm时,还应增加其他方法的局部检测 共有4种情况: (1)RT100 % + 局部TOFD/RPE/URPE 易出现裂纹,避免仅 RT漏检 (2)TOFD100% + 局部RT/RPE/URPE (3)RPE100% + 局部RT/TOFD/URPE (4)URPE100% + 局部RT/TO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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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制造 无损检测的实施时机
4.5.3.3 无损检测的实施时机 (1)压力容器的焊接接头应当经过形状、尺寸及外观检查,合格后再
进行无损检测。 (2)拼接封头应当在成形后进行无损检测,若成形前已经进行无损检
测,则成形后还应当对圆弧过渡区到直边段再进行无损检测。 (3)有延迟裂纹倾向的材料应当至少在焊接完成24小时后进行无损检
修前应当经过制造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并且将返修的次数 、部位、返修情况记入压力容器质量证明文件。 …(6)返修部位应当按原要求经过检测合格。(按原无损检测 方法,合格要求相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1号修改单【范本模板】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1号修改单【范本模板】

关于公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工作的实施情况,需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现将该规则第1号修改单予以公布。

修改内容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1号修改单。

二○○七年五月九日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1号修改单(对2004年12月3日第1版的修改)一、对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1。

“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内容对照如下表(第4、5、6页)。

2。

在“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后加注(第6页):“注: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检验分别纳入相关核准项目的监督检验。

”3. 自“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原条文序号21开始,凡未修改的条文,其序号均改为后一位数。

二、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修改1。

对附表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条件表》的修改内容对照如下表(第11-17页)。

续表续表2.在附表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条件表》核准项目代码RD7后增加以下内容(第13页):3.在附表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条件表》后(第20页)增加注(5):“(5)申请长管拖车定期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其检验责任范围内的长管拖车数量至少应当达到500辆,并且委托具有长管拖车制造资格的单位负责长管拖车气瓶及附件的拆、装和维修工作.”4.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中的“三、气瓶检验机构"的修改内容对照如下表(第21页第5行):5.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中的“四、无损检测机构”的修改内容对照如下表(第21页第21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第1号修改单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第1号修改单

关于公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工作的实施情况,需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现将该规则第1号修改单予以公布。

修改内容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第1 号修改单。

二○○七年五月九日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第1号修改单(对2004年12月3日第1版的修改)一、对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1.“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内容对照如下表(第4、5、6 页)。

修改项目序号核准项目代码核准项目备注原文内容20RD7压力容器汽车罐车(低温、长管、罐式集装箱等)定期检验注明品种修改后内容20RD7压力容器汽车罐车(低温、罐式集装箱等)定期检验注明品种增加21RD8 压力容器长管拖车定期检验含集装管束原文内容28KJ1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监督检验修改后内容29KJ1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监督检验29JJ1发电锅炉的水质定期检验参数不限原文锅炉额定工作压力小于等于内容介质定期检验30JJ22.5MPa锅炉的水质、有机热载体炉的介质30JD1发电锅炉的水质定期检验修改后锅炉额定工作压力小于等于内容水处理定期检验注明品种31JD22.45MPa锅炉的水质、有机热载体炉的介质原文内容31PD1无缝气瓶定期检验注明品种气瓶36PJ1各类气瓶监督检验注明品种修改后32PD1气瓶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修改项目序号核准项目代码核准项目备注内容37PJ1各类气瓶监督检验40QJ1监督检验桥、门式起重机41QD1定期检验42QJ2监督检验塔式起重机43QD2定期检验原文内容44QJ3起重监督检验流动式起重机45QD3机械定期检验48QJ5监督检验施工升降机49QD5定期检验52QJ7监督检验轻小型起重设备53QD7定期检验41QJ1监督检验注明品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42QD1定期检验种、是否含防爆43QJ2塔式起重机、桅杆起重监督检验44QD2定期检验机、旋臂起重机注明品种修改后内容起重45QJ3流动式起重机、铁路起重监督检验机械机46QD3定期检验注明品种49QJ5监督检验升降机50QD5定期检验注明品种53QJ7监督检验注明是否轻小型起重设备54QD7定期检验含防爆原文内容56NJ1场(厂)监督检验内机动场(厂)内机动车辆车辆57ND1定期检验修改后内容57NJ1场(厂)监督检验内机动场(厂)内机动车辆车辆58ND1定期检验注明是否含防爆2.在“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后加注(第6页):“注: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检验分别纳入相关核准项目的监督检验。

固容规2

固容规2

注1-4指主要盛装液体介质(最髙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 沸点的液体),同时有顶部气封的承压容器,应当按 其正常工作状态时的气相空间和该气相空间的工作压 力来判断其是否为压力容器。“气相空间”指容器内 介质最低液面以上的空间,而不是整个容器的容积。 气相空间的概念,只在判断容器是否为本规程管辖时 使用。如果已经断定一个容器是本规程管辖的压力容 器,则进行类别划分时,计算pV值的容积应当取该容 器(压力腔)的整个容积,不仅是考虑气相空间。同 时应考虑液体的介质特性,取气、液中危害性高的划 分介质组别。
修订过程 本次修订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第3次修订。 1981年原国家劳动总局首次颁布了《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规程》,1990年进行第1次修订颁布了《压力容器安全 技术监察规程》,1999年进行第2 次修订,本次修订为 第3次修订,于2009年8月31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第83号公告),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将《压力容 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拆分为TSG R0004--2009《固定 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TSG R0005—20**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同时纳入特种 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体系。2010年11月5日国家质检 总局以第127号公告发布《固容规》第1号修改单,批准 对《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修改,以第2 版印制, 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
TSG R0004-2009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 规程释义
徐光 包头市特种设备检验所 2011年9月1日
xug714@
条文释义

全文共九章88条,四个附件;包括总则,材料,设 计,制造,安装、改造与维修,使用管理,定期检 验,安全附件,附则。 声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由国 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本释义不属于 官方解释,也不具备法律效力,仅供读者参考。

TSG R7001-200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修改单第1号

TSG R7001-200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修改单第1号

附件:《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修改单(第1号,对2004年8月第1版的修改)序号修改条款原文内容修改后内容1第二条(第1页第6行)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验和定期检验。

其中,在用罐车(以下简称罐车)、在用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式集装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在用医用氧舱(以下简称医用氧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应当按本规则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进行。

本规则适用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其中,在用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车)的定期检验,……。

在用医用氧舱(以下简称氧舱)的定期检验应当按本规则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进行。

2第十七条第(二)项(第8页第9行)(二)使用单位建立、实施了健全的设备使用、管理与维修保养制度,并且能满足以下各项条件也可以延长3年:(1)连续2次的运行检查,所用的安全阀未发现第十六条(五)2中所列的任何问题;(2)使用单位建立了符合附件三要求的安全阀校验站,自行进行安全阀校验;(3)使用单位建有可靠的压力控制与调节装置或者报警装置。

7.使用单位建立、实施了健全的设备使用、管理与维修保养制度,并且有可靠的压力控制与调节装置或者超压报警装置;8.使用单位建立了符合附件三要求的安全阀校验站,自行进行安全阀校验。

(三)满足本条(一)款中1、3、4、5、和(二)款要求的(二)满足本条(一)项中1.、3.、4.、5.、7.、3第十七条第(三)、(四)项(第8页第15行)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如果同时满足以下各项条件,其校验周期最长可以延长至5年:(四)凡是校验周期延长的安全阀,使用单位应当将延期校验情况书面告知发证机构。

8.要求的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如果同时满足以下各项条件,其校验周期最长可以延长至5年:(三)凡是校验周期延长的安全阀,使用单位应当将延期校验情况书面告知发证机构。

关于发布《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第1号修改单

关于发布《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第1号修改单

关于发布《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2010年第141号根据《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实施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对其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

现将该规则第1号修改单予以公布,修改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根据本修改单做相应修改,重新印制。

附件:《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第1号修改单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附件:《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第1号修改单(对2008年10月第1版的修改)一、正文修改1. 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其中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每2年1次;”第二款修改为:“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时必须进行。

”第三款修改为:“检验过程中,对作业环境特殊的起重机械,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第三款最后增加:“注1:定期检验日期以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检、首检、停用后重新检验的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下次定检日期不因本周期内的复检、不合格整改或者逾期检验而变动)。

”2. 第六条修改为:“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首检的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B)进行。

”3. 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检验程序至少包括检验前准备、现场检验、缺陷处理、检验结果汇总、结论判定和出具检验报告等。

”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本规则设定的检验项目,如果不能满足起重机械安全性能要求,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检验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检验项目。

增加的检验项目应当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后执行。

”4. 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准备起重机械上次的检验报告、维保和自检记录等使用记录,以及检验工作需要的相关资料;”第(四)项修改为:“需要登高进行检验(高于地面或者固定平面2m 以上)的部位,采取可靠安全的登高措施;”5. 第十二条修改为:“进行首检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除应当按照第十一条的第(二)至第(十一)项的规定进行准备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产品技术文件,包括设计文件[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电气原理图、液压(气动)系统原理图]、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使用维修说明等;“(二)制造许可证或者型式试验备案许可证明;“(三)产品监督检验证明(适用于实施监督检验的);“(四)施工单位的安装许可证、安装告知书(适用于在使用现场安装,并且不实施安装监检,但是需要安装许可资质的)。

GB150—998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GB150—998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GB150—998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佚名
【期刊名称】《压力容器》
【年(卷),期】2002(019)006
【摘要】无
【总页数】3页(P1-3)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关于批准发布GB/T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
2.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硬脂酸钾》(GB 31623-2014)等13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天门冬氨酸钙》(GB 29226-2012)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
3.国家标准修改通知单GB/T 6892-2006《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挤压型材》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4.GB/T27590—2011《纸杯》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
5.国家标准GB/T 18739—2008《地理标志产品宣纸》第1号修改单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固容规第1号修改单[整理版]

固容规第1号修改单[整理版]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第1号修改单(对2009年9月第1版的修改)一、2.1中(6)和(7)修改为:“(6)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当取得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复印件;“(7)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二、2.9.1中(3)的内容修改为:“材料质量证明书应当符合本规程2.1的规定;”(4)的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进厂材料与材料质量证明书进行审核,并且对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进行验证性复验,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才能投料使用;”(6)的内容修改为:“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以及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材料制造单位还应当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其材料方可允许使用。

”三、2.9.2修改为:“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钢板(带)“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境外牌号钢板(带),应当符合本规程2.9.1的各项要求。

对2.9.1(6)以外的钢板(带),还应当通过技术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材料制造单位的相关条件和钢板(带)的制造或者试制技术文件(包括供货技术条件)。

”四、2.10.2的内容修改为:“对已列入GB 150或者JB 4732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以及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如果钢材制造单位没有该钢材的制造或者压力容器应用业绩,则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该钢材方可允许使用。

”五、2.11中(2)内容修改为:“对于采购的第Ⅲ类压力容器用Ⅳ级锻件,以及不能确定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或者对性能和化学成分有怀疑的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进行复验,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方可投料使用;”六、3.1中(3)的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的设计应当符合本规程的基本安全要求,对于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进行设计的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设计文件与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申明;”七、3.2中(1)的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必须加盖特种设备(压力容器)设计许可印章(复印章无效),设计许可印章失效的设计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八、3.4.1中(1)的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包括强度计算书或者应力分析报告、设计图样、制造技术条件、风险评估报告(适用于第Ⅲ类压力容器),必要时还应当包括安装与使用维修说明;”九、3.18中(2)的内容修改为:“对需要但是无法开设检查孔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当提出具体技术措施,例如增加制造时的检测项目或者比例,并且对设备使用中定期检验的重点检验项目、方法提出要求。

TSG-21-2016《大容规》与TSG-R0004-2009《固容规》主要变化对照

TSG-21-2016《大容规》与TSG-R0004-2009《固容规》主要变化对照

《大容规》与《固容规》主要变化容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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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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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独出厂并且具有焊缝的筒节、封头与球壳板,或者采用焊接方法连接的换热管束。

进展监检,可降低封头价格,节约本钱并且到货期大大缩短。

附件C 现已修改为质量证明文件中
需将压力容器铭牌中“质量证明书〞改为“质量证明文件〞。

规程施行时间
旧规程中有关固定式压力容器的规定同
时废止。

2016年10月1日《大容规》正式实施后以上条款开场实施
注:1、以上《大容规》有关变化的正式实施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在以后下发的实施意见后视具体规定执行。

9 / 11
10 / 11
11 / 11。

TSG《大容规》与TSGR《固容规》主要变化对照

TSG《大容规》与TSGR《固容规》主要变化对照
M36以上(含M36)螺柱均为主要受压元件,不再用主螺柱的提法;同时全文统一规范螺柱、螺栓、紧固件的用法。
压力容器本体中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壳体、封头(端盖)、膨胀节、设备法兰,球罐的球壳板,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以上(含M36)的设备主螺柱以及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250mm的接管和管法兰。
压力容器本体中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筒节(含变径段)、球壳板、非圆形容器的壳板、封头、平盖、膨胀节、设备法兰,热交换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以上(含M36)螺柱以及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250mm的接管和管法兰。
(4)旋转或者往复运动的机械设备中自成整体或者作为部件的受压器室(如泵壳、压缩机外壳、涡轮机外壳、液压缸等);
(5)可拆卸垫片式板式热交换器(包括半焊式板式热交换器)、空冷式热交换器、冷却排管。
1.5本规程不适用于以下容器:
(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氧舱;
(2)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压力容器;

1.4.3只需满足总则和制造许可要求的压力容器
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 L的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和4.1.1的规定,其设计、制造按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5、不适用范围
1.5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氧舱;
(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余热锅炉;
(3)正常运行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容器(包括在进料或者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容器);
在固定式压力容器定义的注1-1中,增加“过程装置中作为工艺设备的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的余热锅炉依据本规程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删除原固容规1.5不适用范围中的“(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余热锅炉;”

新容规1号修订单

新容规1号修订单

(1)试样取样部位和方向应当符合相应钢材标 准的规定;
4
2.9.1 境外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材料 (3)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标志应当符合本 规程 2.1 的规定; (4)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进厂材料与材 料质量证明书进行审核,并且对材料的化学成分 和力学性能进行验证性复验,符合相关要求后才 能投料使用; ………… (6) 标 准 抗 拉 强 度 下 限 值 大 于 或 者 等 于 540MPa 的钢材, 以及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 -40℃的低合金钢钢材,材料制造单位还应当按 照本规程 1.9 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其材料方可 允许使用。 2.9.2 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材料 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境外牌号材料, 除应 当符合本规程 2.9.1 的各项要求外, 还应当按照本 规程 1.9 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 评审内容包括材料 制造单位的相关条件和材料的试制技术文件。 2.10.2 已列入本规程引用标准的材料 对已列入 GB 150 或者 JB 4732 的标准抗拉强 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 540MPa 的钢材,以及用于 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钢材, 如 果钢材制造单位没有该钢材的制造或者压力容器 应用业绩,则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 按照本规程 1.9 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 该钢材方可 允许使用。 2.11 材料投用和标志移植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修订单(草案) 修订单(草案)
序号 原 文
1.6.1 压力容器本体 ………… 压力容器本体中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壳体、 封头(端盖) 、膨胀节、设备法兰,球罐的球壳板, 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 以上(含 M36)的设 备主螺柱以及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 250mm 的接 管和管法兰。 2.1 通用要求 ………… (6)对于压力容器专用钢板,由材料制造单 位直接向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供货时,双方商定钢 板质量证明书的份数;由非材料制造单位供货 时,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分别为每张钢板出具质量 证明书; (7)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 压力容器用材料时, 应当取得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 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 和经办人章的复印件(压力容器专用钢板除外) ;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压力容器用材 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固容规》第1号修改单

《固容规》第1号修改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27号关于发布《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2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修改单的公告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实施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对《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锅炉化学清洗规则》(TSG G5003-2008)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

现将上述2个规范的第1号修改单予以公布。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修改内容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锅炉化学清洗规则》修改内容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第1号修改单。

2.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TSG G5003-2008)第1号修改单。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第1号修改单(对2009年9月第1版的修改)一、2.1中(6)和(7)修改为:“(6)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当取得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复印件;“(7)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二、2.9.1中(3)的内容修改为:“材料质量证明书应当符合本规程2.1的规定;”(4)的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进厂材料与材料质量证明书进行审核,并且对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进行验证性复验,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才能投料使用;”(6)的内容修改为:“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以及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材料制造单位还应当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其材料方可允许使用。

”三、2.9.2修改为:“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钢板(带)“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境外牌号钢板(带),应当符合本规程2.9.1的各项要求。

《固容规》第二版

《固容规》第二版

二十七、A1.1 开始部分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的介质分为以下两组:” 二十八、A3 中(4)的内容修改为:“储存压力容器(代号 C,其中球罐代号 B), 主要是用于储存或者盛装气体、液体、液化气体等介质的压力容器,例如各种型 式的储罐。” 此外,对个别文字作适当的修改。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根据本修改单做相应 修改,重新印制。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将《容规》转化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确立其在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中的位置;充分吸收事故教训;充分体现法规是安 全基本要求的思想;解决《容规》中存在的对行业影响较大的突出问题,重要内容 变化要有论证、调研、数据的支撑;强化使用管理和应急救援预案;体现节能原则; 促进生产,方便企业;吸纳成熟的科技成果,有利于技术进步、科学发展;兼顾国 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安全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协调一致。
在实际制(修)订工作中,考虑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所规定的各项制度、有关要求、名词术语等统一,变更安全监察主体为国家质量监 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基本保留原规程的结构框架和主体内 容。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 检验检测等方面提出基本安全要求,并且不涉及与产品有关的技术细节。与当前节 能减排降耗的基本国策相结合,提出有关的基本要求,如安全系数调整、换热器热 效率、保温保冷要求、定期检验的耐压试验等问题。力争解决压力容器分类问题, 引入危险性、失效模式的概念,从单一理念上对压力容器进行分类监管,突出本质
“注 4-1:搪玻璃设备上、下接环与夹套组装焊接接头,以及公称直径小于 250mm 的接 管焊接接头的无损检测要求,按照搪玻璃设备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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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
第1号修改单
(对2009年9月第1版的修改)
一、2.1中(6)和(7)修改为:“(6)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当取得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复印件;
“(7)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二、2.9.1中(3)的内容修改为:“材料质量证明书应当符合本规程2.1的规定;”
(4)的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进厂材料与材料质量证明书进行审核,并且对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进行验证性复验,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才能投料使用;”
(6)的内容修改为:“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以及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材料制造单位还应当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其材料方可允许使用。


三、2.9.2修改为:“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钢板(带)
“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境外牌号钢板(带),应当符合本规程2.9.1的各项要求。

对2.9.1(6)以外的钢板(带),还应当通过技术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材料制造单位的相关条件和钢板(带)的制造或者试制技术文件(包括供货技术条件)。


四、2.10.2的内容修改为:“对已列入GB 150或者JB 4732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以及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如果钢材制造单位没有该钢材的制造或者压力容器应用业绩,则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该钢材方可允许使用。


五、2.11中(2)内容修改为:“对于采购的第Ⅲ类压力容器用Ⅳ级锻件,以及不能确定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或者对性能和化学成分有怀疑的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进行复验,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方可投料使用;”
六、3.1中(3)的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的设计应当符合本规程的基本安全要求,对于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进行设计的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设计文件与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申明;”
七、3.2中(1)的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必须加盖特种设备(压力容器)设计许可印章(复印章无效),设计许可印章失效的设计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
八、3.4.1中(1)的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包括强度计算书或者应力
分析报告、设计图样、制造技术条件、风险评估报告(适用于第Ⅲ类压力容器),必要时还应当包括安装与使用维修说明;”
九、3.18中(2)的内容修改为:“对需要但是无法开设检查孔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当提出具体技术措施,例如增加制造时的检测项目或者比例,并且对设备使用中定期检验的重点检验项目、方法提出要求。


十、3.22的内容修改为:“对有特殊耐腐蚀要求的压力容器或者受压元件,例如存在晶间腐蚀、应力腐蚀、点腐蚀、缝隙腐蚀等腐蚀介质环境时,应当在设计图样上提出相应的耐腐蚀试验方法以及其他技术要求。


十一、4.1.4.1中(4)的内容修改为:“设计单位提供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


十二、4.5.3.1中(3)的内容修改为:“焊接接头的表面裂纹应当优先采用表面无损检测;”
十三、4.5.3.2.2中(4)的内容修改为:“焊接接头系数取1.0的压力容器或者使用后需要但是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压力容器;”
十四、4.5.3.2.3中(1)的内容修改为:“局部无损检测的部位由制造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但是应当包括A、B类焊缝交叉部位以及将被其他元件覆盖的焊缝部分(注4-1);
“注4-1:搪玻璃设备上、下接环与夹套组装焊接接头,以及公称直径小于250mm的接管焊接接头的无损检测要求,按照搪玻璃设备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


十五、在4.5.3.2.3后增加:“4.5.3.2.4表面无损检测“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焊接接头,需按图样规定的方法,对其表面进行磁粉或渗透检测:“(1)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制低温压力容器上的焊接接头;
“(2)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低合金钢、铁素体型不锈钢、奥氏体—铁素体型不锈钢制压力容器上的焊接接头;
“(3)焊接接头厚度大于20 mm的奥氏体型不锈钢制压力容器上的焊接接头;
“(4)焊接接头厚度大于16 mm的Cr-Mo低合金钢制压力容器上的除A、B类之外的焊接接头;
“(5)堆焊表面、复合钢板的覆层焊接接头、异种钢焊接接头、具有再热裂纹倾向或者延迟裂纹倾向的焊接接头;
“(6)要求局部射线或者超声检测的容器中先拼板后成形凸形封头上的所有拼接接头;
“(7)设计图样和本规程引用标准要求时。


十六、4.5.3.4.1中(2)的内容修改为:“要求进行局部无损检测的对接接头,射线检测技术等级不低于AB级,合格级别不低于Ⅲ级;”
十七、4.7.2中的式中P说明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或者压力容器
铭牌上规定的最高允许工作压力(对在用压力容器为定期检验确定的允许/监控使用压力),MPa;”
十八、5.2的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在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前,从事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机关书面告知。


十九、删除5.3.3(5)。

二十、在5.3.3后增加:“5.3.4 改造与重大维修的耐压试验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在改造与重大维修施工过程中应当进行耐压试验:
“(1)用焊接方法更换主要受压元件的;
“(2)主要受压元件补焊深度大于二分之一厚度的;
“(3)改变使用条件,超过原设计参数并且经过强度校核合格的;
“(4)需要更换衬里的(耐压试验在更换衬里前进行)。


二十一、在6.11中增加第二款:“停止使用2年后重新复用的压力容器以及从外单位移装或者本单位移装的压力容器,使用前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并且进行耐压试验。


二十二、6.13中(4)的内容修改为:“充装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对装卸软管必须每半年进行1次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1.5倍的公称压力,试验结果要有记录和试验人员的签字。


二十三、7.4的内容修改为:“检验机构应当根据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失效模式制定检验方案。

定期检验的方法以宏观检查、壁厚测定、表面无损检测为主,必要时可以采用超声检测、射线检测、硬度测定、金相检验、材质分析、涡流检测、强度校核或者应力测定、耐压试验、声发射检测、泄漏试验等。


二十四、7.5的内容修改为:“定期检验过程中,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机构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有怀疑时,应当进行耐压试验。


二十五、8.4.1中(3)的内容修改为:“压力表盘刻度极限值应当为工作压力的1.5倍~3.0倍。


二十六、8.5.1中(1)的内容修改为“根据压力容器的介质、最高允许工作压力(或者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选用;”
(2)的内容修改为“在安装使用前,设计压力小于10MPa的压力容器用液位计,以1.5倍的液位计公称压力进行液压试验,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MPa的压力容器用液位计,以1.25倍的液位计公称压力进行液压试验;”
(5)的内容修改为:“用于易爆、毒性程度为极度或者高度危害介质、液化气体压力容器上的液位计,有防止泄漏的保护装置;”
二十七、A1.1开始部分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的介质分为以下两组:”
二十八、A3中(4)的内容修改为:“储存压力容器(代号C,其中球罐代号B),主要是用于储存或者盛装气体、液体、液化气体等介质的压力容器,例如各种型式的储罐。


此外,对个别文字作适当的修改。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根据本修改单做相应修改,重新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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