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容规 维修改造
新容规TSG-21-2016与固容规TSG-R0004-009 主要变化内容对照

损检测要 求提高
制 造
பைடு நூலகம்
产品铭牌 内容变化
4.1.5
(14) 容积(换热面积);
监督检验
无
力容器的焊接接头进行表面无损 检测的要求, 这就要求干式蒸发器 壳程都要改为液压耐压试验, 而且 我们的干式蒸发器管程、 干式冷凝 器壳程和降膜壳管壳程的焊接接 头都要进行表面无损检测; 需将压力容器铭牌中的“容 4.1.6 (14) 自重和容积(换热面积); 器净重”需改为“容器自重”。 也就是说我们现在用的整体 6.1.2.1 实施制造监检的产品 式封头不再进行监检, 可降低封头 (3) 单独出厂并且具有焊缝的筒节、 价格, 节约成本并且到货期大大缩 封头及球壳板, 或者采用焊接方法连接 短。 的换热管束。
《大容规》与《固容规》主要变化内容对照
新旧对照 变化内容 《固容规》 TSG R0004-2009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大容规》
工作内容
总 则
材 料
设计总图中的设计数据表内 TSG 21-2016 全称 规范栏将 TSG R0004-2009 替换为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21-2016。 根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法》 新规范采用了国际单位制, 与 1、容积单 L m³ 我们设计总图中的容积单位保持 位变化 了一致,利于压力容器类别划分。 ①、容积≤0.03m³的压力容器; ②、内直径≤150mm 的压力容器; 以上这两类压力容器都不归 1.3 (2) 容积大于或者等于 0.03m³并 2、适用范 1.3 (2) 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 《大容规》管辖,即可不监检且不 且内直径 (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 围 等于 2.5MPa·L 需划分类别, 但其设计制造要符合 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 150mm 有关规范及标准(GB 150-2011、 GB/T 151-2014 或 NB/T47012-2010 等)的规定。 1、材料制 2.1 (3) 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的制造单位 这是采购部门需要注意的地 取消 造许可 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方 2.1.1 (4) 压力容器材料制造单位应 2.1 (5) 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 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质量证明书, 材 《大容规》 实施后采购部门可 2、材料追 提供质量证明书,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 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 以要求供货厂家印上二维码之类 溯信息化 齐全、清晰,并且盖有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 并且印刷可以追溯的信息化标识, 加盖 的标识 章; 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 3、球墨铸 2.2.3.1 (2) 球墨铸铁,牌号为 球墨铸铁材料增加到 4 种, 为 2.6 (2) 球墨铸铁,牌号为 QT400—18R 和 铁牌号增 QT350—22R、QT350—22L、 我们使用球墨铸铁材料制造有关 QT400-18L 加 QT400—18R 和 QT400-18L 受压元件指引了方向, 但有关标准
大容规TSG21-2016对压力容器安装、改造与修理的要求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压力容器安装、改造与修理的要求5.1安装改造修理单位(1)从事压力容器安装、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单位应当是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单位应刍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且有效运行,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对压力容器安装、改造、修理的质量负责;(2)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技术标准;(3)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安装、改造、修理施工方案、图样和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
(4)压力容器安装、改造与重大修理前,从事压力容器安装、改造与重大修理的单位应向使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书面告知。
★特别提示:1)承担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应按照TSG R3001-2006《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取得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格许可证;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资格分为1、2级。
1级可以从事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2级可以从事维修;已取得压力容器制造的单位,可以从事制造许可范围的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工作,不需另取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证;已取得GC1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可从事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工作,不需另取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证;已取得2级(含2级)锅炉安装资格许可资格的单位,可从事1级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工作,不需另取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证。
1)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2007.6.7实施)《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文件中之五还规定了:“已取得GB类和GC2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配备相应的数量起重工后,可以安装与其相关的D级压力容器,不需领取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证”。
“已取得GC1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资格的单位,可以从事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工作,不需另取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证”。
3)告知“压力容器在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前,从事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机关书面告知。
固容规解读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专题解读研讨纲要(本研讨讲座资料另附有《监规》正文,讲座资料章节条款编序与正文的条款号相一致)2009年《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专题研讨讲座资料目录导语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法律依据2.《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编审过程、简况3. 编制的基本原则与构想4. 规程中引入新技术成果5.规程概要6. 名字解释TSG R0004—2009的主要条款进行专题解读1. 总则2. 材料3. 设计4. 制造5. 安装、改造、维修6. 使用管理7. 定期检验8. 安全附件9. 附则附件 A 关于容器的分类、分级、品种划分(在讲义中);B 产品合格证;C 产品名牌;D 特种设备代码编号办法。
附录 A T O F D介绍B R B I简介C 压力容器缺陷安全评定原理介绍D 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保证手册模式推荐E 介质毒性程度分级规定导语我国自从五十年代开始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与质量监督工作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与研究, 特别起始于具有使用多类别、多品种压力容器的化工、石油和石化系统。
1955年国家在原劳动部设立了锅炉安全检查总局,开展对锅炉、压力容器和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当时由于大规模工业建设发展的需要和引进大型化肥、化纤、石化装置的蓬勃兴起,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颁发了一系列的规范和标准。
1982年国务院颁发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至1995年由原劳动部颁发了《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管理规则》,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和许可条件的规章。
经过了几十余年来艰辛探索,伴随着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发展历程,作为特种设备的重要分支——压力容器安全监察与管理,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创立了全过程安全监察的基本制度,创建了监察和检验的双规体制,不断规范和改善压力容器全方位、全过程安全监察有法可依的法规规章体系。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以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文颁发《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02年国家质检总局(2002)第22号令颁发了《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管理办法》(2003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1日总局又以国质检锅(2003)194号文,颁发了《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系统的规范了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检验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
《固容规》培训讲义

TSG 21-2016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声明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 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本次讲解内容不具备法律 效力,仅供大家参考!
修订说明
一、制定的基本原则 二、时间里程碑 三、结构层次
修订说明
一、制定的基本原则(详见“前言” ): 1、以原有的压力容器七个规范为基础,进行合并以及逻辑关 系上的理顺,统一并且进一步明确基本安全要求,形成关于固 定式压力压力容器的综合规范,简称《大容规》。 这七个规范是: TSG R0001-2004《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2-2005《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3-2007《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5002-2013《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 TSG R7001-201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 R7004-2013《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
整,增加或调整为不适用)。 新的1.4.1条款中的容器,在用过程中难以检验或者检
验意义不大,但介质相对复杂或者设计参数较高,所以危险 性相对较高,增加了“材料”要求和按规程进行划类; 新 的 1.4.2 条 款 中 的 容 器 , 危 险 性 相 对 较 低 , 与 原 容 规 的 1.4.1要求一致,但按规程进行划类。
关于材料的可追溯信息化标识: “新固容规”2.1.1(4)中可追溯的信息化标识包括二维码、条码等,
可追溯的材料信息包括材料制造单位名称、材料牌号、规格、炉批号、热 处理状态、材料生产日期等内容。2016年10月1日起,压力容器制造单位 应当订购在材料质量证明书上印制可追溯信息化标识的材料,压力容器制 造监检人员也应当审查该信息化标识。
《固容规》和GB150

固定式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总则1.1目的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1.2 固定式压力容器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注(1-1)。
注1-1:对于为了某一特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管理。
1.3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注1-2);(2)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注1-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注1-4)。
其中,超高压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符合《非金属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符合《简单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注1-2: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其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表压力)。
注1-3: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
一般应当扣除永久连接在压力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1-4:容器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气相空间的容积与工作压力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1.4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程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本条范围内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1.4.1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制造要求的压力容器本规程适用范围内,容积大于或者等于25L的下列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l、3、4章的规定:(1)《简单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不适用的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2)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空分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3)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螺旋板热交换器、钎焊板式热交换器;(4)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5)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6)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如电容压力容器);(7)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以及承压的橡胶模具;(8)机器设备上附属的蓄能器。
固容规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 总则1.1 目的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1.2 固定式压力容器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注1-1)注1-1:对于为了某一特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管理。
1.3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注1-2)(2)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注1-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
(注1-4)其中超高压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注1-2: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其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表压力)。
注1-3: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
一般应当扣除永久连接在压力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1-4:容器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气相空间的容积与工作压力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 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1.4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程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本条范围内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1.4.1 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制造要求的压力容器本规程适用范围内,容积大于或者等于25L 的下列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1、3、4 章的有关规定:(1)《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不适用的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2)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空分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3)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螺旋板热交换器、钎焊板式热交换器;(4)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5)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6)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如电容压力容器);(7)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的橡胶模具;(8)机器设备上附属的蓄能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固定式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固定式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总则⽬的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容器安全运⾏,保护⼈民⽣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固定式压⼒容器固定式压⼒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处使⽤的压⼒容器(以下简称压⼒容器,注1-1)。
注1-1:对于为了某⼀定⽤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的压⼒容器,以及移动式空⽓压缩机的储⽓罐按照固定式压⼒容器管理。
注意:1、固定式压⼒容器的定义。
2、⽣产区域内运送物料的罐车属于固定式压⼒容器。
3、移动式压⼒容器的特点:①商业⾏为②环境变化。
适⽤范围本规程适⽤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固定式压⼒容器:(1)⼯作压⼒⼤于或者等于;(注1-2)(2)⼯作压⼒与容积的乘积⼤于或者等于·L;(注1-3)(3)盛装介质为⽓体、液化⽓体以及介质最⾼⼯作温度⾼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
(注1-4)其中,超⾼压容器应当符合《超⾼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属压⼒容器应当符合《⾮⾦属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容器应当符合《简单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注1-2:⼯作压⼒指压⼒容器在正常⼯作情况下,容器顶部可能达到的最⾼压⼒(表压⼒)。
注1-3:容积是指压⼒容器的⼏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
⼀般应当扣除永久连接在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1-4:容器内介质为最⾼⼯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相空间的容积与⼯作压⼒的乘积⼤于或者等于·L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范围。
注意:1、现在⼯作压⼒其实就是原来的最⾼⼯作压⼒,且是对各压⼒腔⽽⾔的。
2、在同张图样上不能同时满⾜如:《简单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固定式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3、关于“⽓相空间”;如果已经断定⼀个容器是《固容规》管辖的压⼒容器,则进⾏类别划分时,计算其PV值的容积应当取该容器(压⼒腔)的整个容积,不是仅考虑⽓相空间。
TSG-R7004-2013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重点整理

《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TSG R7004—2013)重点整理1.“A类、B类”两种监检方式修改为“A类、B类、C类”三种方式监检项目分为A类(停止点)、B类(见证点)和C类(审查点),其要求如下:(一)A类,是对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关键项目,在压力容器制造、施工到达该项目时,监检员现场监督该项目的实施,其结果得到监检员的现场确认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二)B类,是对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有较大影响的重点项目,监检员一般在现场监督该项目的实施,如不能及时到达现场,受检单位在自检合格后可以继续进行该项目的实施,监检员随后对该项目的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确认该项目是否符合要求;(三)C类,是对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有影响的检验项目,监检员通过审查受检单位相关的自检报告、记录,确认该项目是否符合要求。
本规则监检项目设为C/B类时,监检员可以选择C类,当本规则相关条款规定需进行现场检查时,监检员此时应当选择B类。
2. 增加了“材料标记移植、组对与装配、焊接过程”等现场监督检验项目(B类)3. 修订将“设计图样的审查”修改为“设计文件的审查”,并明确设计文件审查的监检内容;4. 修改了焊接产品试件、热处理试件的监督检验要求,强调了对试件的现场检查;焊接工艺评定试件检查(A类),在制取拉伸、弯曲、冲击试样前,现场检查焊接工艺评定试件,并且标注监检标记;5. 删除了过于刚性的监检要求,如直线度测量、超声波探伤的现场6. 制造监检适用于以下产品的制造:(一)整体或者分段(片)出厂的压力容器;(二)现场组焊(粘接)或者现场制造的压力容器;(三)压力容器封头;(四)单独出厂并且采用焊接方法相连的压力容器承压部件。
7. 改造与重大修理监检适用于以下情况:(只要是需要重新做耐压试验,都需监捡)(一)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结构或者改变使用条件(运行参数、盛装介质、用途),并且需要进行耐压试验的改造;(二)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以及壳体对接接头的补焊,并且需要重新进行焊后热处理或者耐压试验的重大修理。
《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TSG R7004—2013)

《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TSG R7004—2013)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缪春生2014年3月目录一、背景资料二、修订原则三、主要变化四、条文释义五、附件说明六、展望一、背景资料1.压力容器的高参数、大型化的发展趋势和安全监察理念的变化,对压力容器的本质安全要求提高了,项目表的形式难以体现监检内容。
——高强度材料使用对安全性能的影响;——新技术、新结构的使用。
2.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修改,对监检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安全技术规范对安全要求的提高(如安全系数降低带来的变化)——《固容规》要求对焊接工艺评定过程进行监检3.监检现状与责任追究的双重压力,取消过于刚性的要求,明确监检内容的呼声。
——监检方式的讨论,驻厂吗?人员能力要求提高——现象分析,如假的材料质量证明书的讨论落地拨高二、修订原则1.适应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安全技术规范的原则2.坚持监督检验属于法定检验的原则3.强调企业是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者原则4.基于产品质量计划(或检验计划)确定监检项目的原则5.提高监督检验有效性、可操作性原则6.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监控常态化原则7.方便企业、服务企业发展的原则8.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原则三、主要变化1.总体结构变化分为两个层次,即:正文和附件。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通用要求第三章:制造监检基本要求第四章:安装、改造和修理监检基本要求第五章:附则附件包括了非金属容器、医用氧舱、储气井、进口容器、批量制造、质量体系评价要求和表格。
(简要说明为什么列这些附件)三、主要变化2. 理念变化—引入符合性验证(评定)的理念,监检是符合性验证过程,职责讨论:交警与代驾—采用在质量计划中确定监督检验项目的方法替代项目表—“A类、B类”两种监检方式修改为“A类、B类、C类”三种方式—质量体系实施情况抽查方式的变化三、主要变化3. 适用范围及相应内容的增加—增加:压力容器安装、修理改造监督检验;—增加:地下储气井、进口压力容器、批量制造监督检验;—增加了“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监督检验要求;(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增加了“材料标记移植、组对与装配、焊接过程”等现场监督检验项目(B类)—增加了现场热处理的监检要求(第三十九条)三、主要变化4. 调整或者细化明确部分监检要求—修订将“设计图样的审查”修改为“设计文件的审查”,并明确设计文件审查的监检内容;—修改了焊接产品试件、热处理试件的监督检验要求,强调了对试件的现场检查;—修改了无损检测的监检要求—修改“安全附件”的监督检验项目修改为“安全泄放装置”—修改焊接、外观及几何尺寸、耐压试验、泄漏试验和出厂资料审查的监检要求。
公共设施改造及维护维修工作规程(3篇)

公共设施改造及维护维修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公共设施的改造、维护和维修工作,保障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各类公共设施的改造、维护和维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桥梁、公园、地下管网、电力设施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公共设施改造、维护和维修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确保工作过程和结果的安全,保障公众利益;2. 便民利民:提供便捷和高效的公共服务,满足市民的需求;3. 经济合理: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以最低的成本完成工作任务;4. 规范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工作,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设施改造工作第四条改造工作计划1. 相关部门应根据公共设施的使用状况和市政规划的需求,制定设施改造的年度工作计划;2. 工作计划应包括改造项目的具体内容、实施时间和预算等信息;3. 工作计划需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改造工作标准1. 设施改造应遵循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改造结果达到设计要求;2.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严格按照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3. 设施改造前应编制改造方案,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竣工验收1. 竣工验收应由相关部门组织进行,验收内容应包括改造质量、安全性和使用性能等;2. 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
第三章设施维护工作第七条维护计划1. 相关部门应制定设施维护的年度工作计划,包括维护项目、维护时间和维护方法等;2. 维护计划需要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定期公布给社会公众。
第八条维护保养1. 维护工作应定期进行,包括巡查、检修、清洁等;2. 维护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定期接受培训;3. 维护工作应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维护质量。
第九条突发事件处理1. 发生设施故障或突发事件时,维护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确保安全和正常使用;2. 如遇较大突发事件,应及时报告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细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查细则1.总则为认真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保证在用压力容器检查工作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合用于已经注册登记旳固定式在用压力容器(不包括超高压容器、在用医用氧舱)旳定期检查。
2.检查根据本细则根据旳原则未注年号旳,应使用压力容器制造时所根据旳版本。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TSG R0004-2023《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如下简称《固容规》);(3)TSG R7001《压力容器定期检查规则》;(4)GB150《钢制压力容器》;(5)GB151《管壳式换热器》;(6)GB12337《钢制球形储罐》;(7)GB18442《低温绝热压力容器》;(8)HG20585《钢制低温压力容器技术规定》;(9)有关旳技术原则及设计文献。
3检查前准备3.1检查时机压力容器定期检查工作包括全面检查和耐压试验。
.1全面检查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旳检查。
其检查周期为:⑴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旳,一般每6年一次;⑵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旳,一般3~6年一次;⑶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旳,其检查周期由检查机构确定;⑷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满3年时进行初次全面检查。
.2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查合格后,所进行旳超过最高工作压力旳液压试验或者气压试验。
3.2现场条件3.2.1使用单位检查前旳准备工作容器在检查前应当具有如下条件:(1)影响全面检查旳附属部件或者其他物体,应当按检查规定进行清理或者拆除;(2)为检查而搭设旳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必须安全牢固(对离地面3m以上旳脚手架设置安全护栏);(3)需要进行检查旳表面,尤其是腐蚀部位和也许产生裂纹性缺陷旳部位,必须彻底清理洁净,母材表面应当露出金属本体,进行磁粉、渗透检测旳表面应当露出金属光泽;(4)被检容器内部介质必须排放、清理洁净,用盲板从被检容器旳第一道法兰处隔断所有液体、气体或者蒸汽旳来源,同步设置明显旳隔离标志。
严禁用关闭阀门替代盲板隔断;(5)盛装易燃、助燃、毒性或者窒息性介质旳,使用单位必须进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取样分析,分析成果必须抵达有关规范、原则旳规定。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总则1.1目的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1.2 固定式压力容器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处使用的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注1-1)。
注1-1:对于为了某一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管理。
注意:1、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定义。
2、生产区域内运送物料的罐车属于固定式压力容器。
3、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特点:①商业行为②环境变化。
1.3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固定式压力容器:(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注1-2)(2)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注1-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
(注1-4)其中,超高压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注1-2:工作压力指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容器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表压力)。
注1-3: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
一般应当扣除永久连接在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1-4:容器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气相空间的容积与工作压力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注意:1、现在工作压力其实就是原来的最高工作压力,且是对各压力腔而言的。
2、在同张图样上不能同时满足如:《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3、关于“气相空间”;如果已经断定一个容器是《固容规》管辖的压力容器,则进行类别划分时,计算其PV值的容积应当取该容器(压力腔)的整个容积,不是仅考虑气相空间。
(完整版)固容规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 总则1.1 目的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1.2 固定式压力容器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注1-1)注1-1:对于为了某一特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管理。
1.3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注1-2)(2)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注1-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
(注1-4)其中超高压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注1-2: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其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表压力)。
注1-3: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
一般应当扣除永久连接在压力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1-4:容器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气相空间的容积与工作压力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 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1.4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程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本条范围内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1.4.1 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制造要求的压力容器本规程适用范围内,容积大于或者等于25L 的下列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1、3、4 章的有关规定:(1)《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不适用的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2)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空分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3)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螺旋板热交换器、钎焊板式热交换器;(4)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5)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6)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如电容压力容器);(7)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的橡胶模具;(8)机器设备上附属的蓄能器。
固容规 维修改造

《固容规》中关于安装、改造与维修的规定:5.1 安装改造维修单位(1)从事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许可证或者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单位;(2)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并且有效运行,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对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质量负责;(3)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4)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安装、改造、维修图样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
5.2 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压力容器在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前,从事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机关书面告知。
5.3 改造与重大维修5.3.1 改造与重大维修含义和基本要求(1)压力容器的改造是指改变受压元件的结构或者改变压力容器运行参数、盛装介质、用途等,压力容器的重大维修是之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以及对符合本规程3.14.1规定(焊制压力容器筒体的纵向接头、筒节与筒体封头连接的环向接头、封头拼接接头,以及球壳板间的焊接接头,应当采用全截面焊透的对接接头形式。
球形储罐球壳板不得拼接)的对接接头焊缝的补焊。
(2)压力容器的改造或者重大维修方案应当经过原设计单位或者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3)压力容器经过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后,应当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4)压力容器改造、重大维修的施工过程,必须经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结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得投入使用。
5.3.2 改造或者维修前的准备工作压力容器改造或者维修人员在进入压力容器内部进行工作前,使用单位应当参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要求,做好准备和清理工作。
达不到要求时,严禁人员进入。
5.3.3 改造或者维修的焊接要求(1)压力容器的挖补、更换筒节以及焊后热处理,应当参照相应的设计制造标准制订施工方案,经技术负责人批准,焊接工艺评定按照本规程4.2.1的规定;(2)经无损检测确认缺陷完全清除后,方可进行焊接,焊接完成后应当再次进行无损检测;(3)母材补焊后,应当打磨至与母材齐平;(4)有焊后消除应力热处理要求时,应当根据补焊深度确定是否需要进行消除应力处理。
TSG《大容规》与TSGR《固容规》主要变化对照

压力容器本体中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壳体、封头(端盖)、膨胀节、设备法兰,球罐的球壳板,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以上(含M36)的设备主螺柱以及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250mm的接管和管法兰。
压力容器本体中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筒节(含变径段)、球壳板、非圆形容器的壳板、封头、平盖、膨胀节、设备法兰,热交换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以上(含M36)螺柱以及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250mm的接管和管法兰。
(4)旋转或者往复运动的机械设备中自成整体或者作为部件的受压器室(如泵壳、压缩机外壳、涡轮机外壳、液压缸等);
(5)可拆卸垫片式板式热交换器(包括半焊式板式热交换器)、空冷式热交换器、冷却排管。
1.5本规程不适用于以下容器:
(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氧舱;
(2)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压力容器;
无
1.4.3只需满足总则和制造许可要求的压力容器
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 L的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和4.1.1的规定,其设计、制造按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无
5、不适用范围
1.5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氧舱;
(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余热锅炉;
(3)正常运行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容器(包括在进料或者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容器);
在固定式压力容器定义的注1-1中,增加“过程装置中作为工艺设备的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的余热锅炉依据本规程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删除原固容规1.5不适用范围中的“(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余热锅炉;”
《固容规》第1号修改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27号关于发布《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2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修改单的公告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实施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对《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锅炉化学清洗规则》(TSG G5003-2008)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
现将上述2个规范的第1号修改单予以公布。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修改内容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锅炉化学清洗规则》修改内容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第1号修改单。
2.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TSG G5003-2008)第1号修改单。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第1号修改单(对2009年9月第1版的修改)一、2.1中(6)和(7)修改为:“(6)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当取得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复印件;“(7)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二、2.9.1中(3)的内容修改为:“材料质量证明书应当符合本规程2.1的规定;”(4)的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进厂材料与材料质量证明书进行审核,并且对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进行验证性复验,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才能投料使用;”(6)的内容修改为:“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以及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材料制造单位还应当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其材料方可允许使用。
”三、2.9.2修改为:“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钢板(带)“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境外牌号钢板(带),应当符合本规程2.9.1的各项要求。
公用设施改造及维护维修规定(4篇)

公用设施改造及维护维修规定为了保障公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确保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制定公用设施改造及维护维修规定。
下面是一份常见的规定,供参考:一、改造规定:1. 改造范围:对于老化、损坏或不符合安全规范的公用设施,需要进行改造。
改造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电力设施、自来水设施、天然气设施、道路设施、桥梁设施、公园设施等。
2. 改造标准:改造工程需按照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改造后的公用设施符合安全、环保、节能等要求。
3. 改造计划:政府或相关部门应根据公用设施的状况制定改造计划,并公布给社会公众。
4. 改造资金:改造资金可通过政府预算、相关企业的资助、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确保改造工程的顺利进行。
二、维护维修规定:1. 维护责任:政府、相关企业或物业管理单位应负责对公用设施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2. 维护范围:维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清洁、保养、维修、检查、更换配件等,确保设施的良好状态。
3. 维护计划:政府或相关部门应根据设施的使用情况和维护需求,制定维护计划,并及时公布给社会公众。
4. 维护措施:维护工作需采用合适的技术和方法,确保维护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5. 维护资金:维护资金可通过政府预算、相关企业的资助、维护费用收取等方式筹集,确保维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监督与检查:1. 监督部门:政府或相关部门需指定专门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用设施的改造、维护、维修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2. 监督措施:监督部门可采取定期巡查、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确保公用设施改造及维护维修工作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以上是一份公用设施改造及维护维修的常见规定,实际执行时需结合当地政策和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执行。
公用设施改造及维护维修规定(2)1.目的为确保及时更新、改选、维护维修公用设施,保证其适时适量增容和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适用于物业区域内的公用设施的改造及维护维修3.定义____公用设施的抢修:是指损坏的公用设施,已经严重影响到业主、用记挂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或其正常生活,必须对其及时进行维修。
《固容规》第二版

二十七、A1.1 开始部分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的介质分为以下两组:” 二十八、A3 中(4)的内容修改为:“储存压力容器(代号 C,其中球罐代号 B), 主要是用于储存或者盛装气体、液体、液化气体等介质的压力容器,例如各种型 式的储罐。” 此外,对个别文字作适当的修改。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根据本修改单做相应 修改,重新印制。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将《容规》转化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确立其在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中的位置;充分吸收事故教训;充分体现法规是安 全基本要求的思想;解决《容规》中存在的对行业影响较大的突出问题,重要内容 变化要有论证、调研、数据的支撑;强化使用管理和应急救援预案;体现节能原则; 促进生产,方便企业;吸纳成熟的科技成果,有利于技术进步、科学发展;兼顾国 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安全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协调一致。
在实际制(修)订工作中,考虑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所规定的各项制度、有关要求、名词术语等统一,变更安全监察主体为国家质量监 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基本保留原规程的结构框架和主体内 容。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 检验检测等方面提出基本安全要求,并且不涉及与产品有关的技术细节。与当前节 能减排降耗的基本国策相结合,提出有关的基本要求,如安全系数调整、换热器热 效率、保温保冷要求、定期检验的耐压试验等问题。力争解决压力容器分类问题, 引入危险性、失效模式的概念,从单一理念上对压力容器进行分类监管,突出本质
“注 4-1:搪玻璃设备上、下接环与夹套组装焊接接头,以及公称直径小于 250mm 的接 管焊接接头的无损检测要求,按照搪玻璃设备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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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容规》中关于安装、改造与维修的规定:
5.1 安装改造维修单位
(1)从事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许可证或者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单位;
(2)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并且有效运行,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对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质量负责;
(3)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
(4)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安装、改造、维修图样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
5.2 安装改造维修告知
压力容器在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前,从事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机关书面告知。
5.3 改造与重大维修
5.3.1 改造与重大维修含义和基本要求
(1)压力容器的改造是指改变受压元件的结构或者改变压力容器运行参数、盛装介质、用途等,压力容器的重大维修是之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以及对符合本规程3.14.1规定(焊制压力容器筒体的纵向接头、筒节与筒体封头连接的环向接头、封头拼接接头,以及球壳板间的焊接接头,应当采用全截面焊透的对接接头形式。
球形储罐球壳板不得拼接)的对接接头焊缝的补焊。
(2)压力容器的改造或者重大维修方案应当经过原设计单位或者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
(3)压力容器经过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后,应当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4)压力容器改造、重大维修的施工过程,必须经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结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得投入使用。
5.3.2 改造或者维修前的准备工作
压力容器改造或者维修人员在进入压力容器内部进行工作前,使用单位应当参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要求,做好准备和清理工作。
达不到要求时,严禁人员进入。
5.3.3 改造或者维修的焊接要求
(1)压力容器的挖补、更换筒节以及焊后热处理,应当参照相应的设
计制造标准制订施工方案,经技术负责人批准,焊接工艺评定按照本规程4.2.1的规定;
(2)经无损检测确认缺陷完全清除后,方可进行焊接,焊接完成后应当再次进行无损检测;
(3)母材补焊后,应当打磨至与母材齐平;
(4)有焊后消除应力热处理要求时,应当根据补焊深度确定是否需要进行消除应力处理。
5.3.4 改造与重大维修的耐压试验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在改造与重大维修施工过程中应当进行耐压试验:
(1)用焊接方法更换主要受压元件的;
(2)主要受压元件补焊深度大于二分之一厚度的;
(3)改变使用条件,超过原设计参数并且经过强度校核合格的;(4)需要更换衬里的(耐压试验在更换衬里前进行)
5.4 维修及带压密封安全要求
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维修。
对于特殊的生产工艺过程,需要带温带压紧固螺栓时,或者出现紧急泄露需进行带压密封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原设计规定提出有效的操作和防护措施,并且经过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带压密封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并且持证上岗。
在实际操作时,使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派人进行现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