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国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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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预付卡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预付卡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预付卡税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07.28•【文号】国税函[2011]413号•【施行日期】2011.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预付卡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11〕4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精神,加强发票管理,堵塞征管漏洞,防范腐败风险,现就进一步加强商业预付卡税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商业预付卡的发票管理(一)加强发票的日常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文件相关规定,实施“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辨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的管理模式,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的日常管理,有效遏止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行为的蔓延,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积极推广使用网络开票系统开具发票。

努力扩大网络发票试点范围,逐步实行网络发票制度,及时掌握开票单位和个人的发票领用存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把运用信息技术监控发票管理各环节,作为从制度上堵塞发票管理漏洞的发展方向,着力构建发票管理长效机制。

(三)加强对商业预付卡发票开具情况的监督,严格要求发卡人和销货方如实开具发票,一旦发现开具虚假发票的情况,要依法对开票方进行处理,确保商业预付卡发票开具的真实性。

二、严格购卡单位税前扣除凭证的审核管理(一)坚决依法查处商业预付卡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等行为,加强税前扣除凭证的审核和管理,虚假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对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管是否开具发票,均不得予以税前扣除。

(二)加强商业预付卡购卡单位所得税的纳税评估工作,通过纳税评估,审核企业税前扣除的费用是否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发现费用扣除数额异常的,要通过约谈等方式予以核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的实施意见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理适度增长,重点支持进出口贸易融资,支持自主创新、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高附加值产品出口,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农业现代化,加大对重要资源、关键设备进口及核心技术引进的信贷支持力度。

积极开展中资企业境外担保项下境内贷款试点,鼓励金融机构灵活运用信贷等贸易融资工具,大力发展境外人民币业务,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转型升级以及“走出去”发展。

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跨国经营企业利用多样化的债务融资工具拓展融资渠道,对获得“浙江出口名牌”的外贸企业给予优先信贷支持。

十三、优化海关监管。

完善监管查验工作机制,提高海关监管查验作业效能和口岸通关效率。

完善税收征管方式,降低企业通关成本。

继续推广分类通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进一步落实扩大“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适用范围的政策。

积极推进进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加强企业“升类引导”工作,推进进出口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对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方式出口并以邮寄、快递等形式送达的出口商品进行集中监管,并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办理通关手续,降低企业报关费用。

十四、大力推进检验检疫便利化。

严格落实暂免出口商品法检费用和法检目录调整等政策措施,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免收出口商品法检费用,自2013年8月15日起对原目录中1507个海关商品编码项下的一般工业制成品不再实施出口法检。

对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及其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备案或准入管理,利用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进行产品质量安全的合格评定;实行全申报制度,以检疫监管为主,一般工业制成品不再实行法检;实施集中申报、集中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手续的便利措施。

积极推动关检“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分步在全省口岸实行,争取早起步、早探索、早见效。

十五、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推行出口退税无疑点申报,提高出口退税审核效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完善大型交通运输设备和机器设备“先退税后核销”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或退税政策;开展出口退税税库银联网试点工作,探索出口退税无纸化退库,争取尽早实现退库信息在国税、国库和银行间的实时传递。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商务部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促进反腐倡廉,商务部部拟制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现就《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促进反腐倡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业企业是指从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商业企业以预收款形式发行的,在本企业(集团)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兑付商品和服务的信用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以及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本办法所称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品牌连锁企业是由品牌授权主体授权开展直营连锁经营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包括用于一次性兑付200元以下指定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包括预付卡发行、受理、服务、资金结算和管理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记名卡是指发卡企业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记名卡是指发卡企业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商业企业。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发卡企业是指:年营业收入批发和零售业在5000万元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在2000万元以上,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在500万元以上,以及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发卡企业。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集团控股企业是指年营业总收入5亿元以上、统一实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结算和管理的集团的控股企业法人。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所预收的与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发布日期】2012-09—21【实施日期】2012-11—0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部长:陈德铭2012年9月21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

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

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

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

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商业预付卡是一种通过提前充值资金,然后在一段时间内消费的商业行为。

它可以为消费者提供便利,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

因此,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至关重要。

下面是我对此问题的意见:首先,应加强对商业预付卡发行机构的监管。

发行机构应具备良好的信用和财务状况,确保不会给消费者带来损失。

监管部门应设立严格的准入标准,并对发行机构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对于违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其次,应完善商业预付卡的信息披露机制。

发行机构应向消费者提供清晰、准确、全面的预付卡信息,包括预付卡的有效期、使用范围、兑换方式、消费规则等。

同时,应对预付款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公开披露,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第三,建立起完善的预付卡风险防控体系。

监管部门应建立预付卡的资金隔离机制,确保预付款项与发行机构的其他资金分开存放,防止因发行机构的财务问题导致消费者的损失。

同时,监管部门还应对预付卡的资金流动进行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

第四,加强对商业预付卡的监督执法力度。

监管部门应主动加强对预付卡市场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及时查处,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应加强对预付卡合同的法律保护,明确预付卡消费者的权益和责任。

最后,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培养。

消费者应提高对商业预付卡的风险意识,了解预付卡的使用规则和注意事项,避免受到损失。

同时,监管部门还应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总之,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商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只有加强监管,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建立风险防控体系,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培养消费者保护意识,才能有效解决商业预付卡存在的问题,推动预付卡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

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

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一、背景介绍商业预付卡是一种被广泛应用于零售业、餐饮业等各个领域的支付工具。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商业预付卡的使用越来越普遍,但由于管理不善、监管不严,给消费者造成了一些困扰和损失,需要规范管理商业预付卡的使用。

二、问题分析1. 缺乏统一的管理标准:商业预付卡的管理标准在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之间存在差异,缺乏统一的标准,给监管带来了困难。

2. 安全风险存在:商业预付卡具有一定的资金储存功能,但目前并没有明确的资金保障措施,容易受到网络黑客和诈骗分子的攻击。

3. 信息不透明:部分商家在销售商业预付卡时,对卡的使用规则和权益等信息不尽充分地向消费者进行披露,给消费者带来了不便和不信任感。

三、意见提出1. 建立统一的管理标准:制定统一的商业预付卡管理标准,明确商业预付卡的发行、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的规范,加强对商家的监管力度。

2. 加强资金保障措施:建立商业预付卡资金保障机制,确保预付卡用户的资金安全。

采取措施,如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将预付卡资金账户与用户的实名银行账户绑定,确保资金在交易过程中的安全。

3. 提高信息透明度:规定商业预付卡的销售必须向消费者充分披露卡的使用规则、有效期、退卡流程等信息,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4. 建立投诉平台:建立商业预付卡使用者的投诉平台,为消费者提供投诉渠道,并对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加强监管和维权。

5. 设立行业协会:设立商业预付卡行业协会,组织商家和相关机构共同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实施措施1.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商业预付卡的管理标准和细则,细化监管措施。

2. 建立合作机制:政府部门、商业机构、第三方支付平台等相关方应建立合作机制,共同推动商业预付卡的规范管理。

3. 加强监管力度: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商业预付卡的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惩罚。

4.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商业预付卡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对商业预付卡的知晓度,增强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自有经营场所、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商城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自有经营场所内使用的单用途卡,并对其进行统一结算管理的法人企业。

在自有虚拟经营场所内自营业务收入占比低于50%的法人企业除外。

本办法所称自营业务收入是指发卡企业销售自有、联营和买断包销的货物或服务的营业收入.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在单用途卡业务中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

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商城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资产总额在100万元以上.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

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

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明确了商业预付卡的类型,以及商业预付卡在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的规定。

以下为《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全文。

近年来,商业预付卡在商贸流通和居民服务等行业使用日益广泛,对减少现钞使用、便利公众支付、扩大消费等发挥了积极作用。

同时,也存在监管不严、违反财务纪律、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和公款消费、收卡受贿等问题,扰乱了市场秩序,助长了腐败行为。

20XX年5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5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解决商业预付卡市场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通知》确立的多部门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原则,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加快建立工作机制,强化对单用途预付卡管理。

对本地区单用途预付卡发卡规模大、用卡占比高、消费者数量多的商业企业,特别是大型百货商场、大型超市和较大规模的餐饮、美容、保健、洗浴等生活服务企业,以及在同一连锁品牌下跨法人发卡的企业,要列入重点发卡企业目录进行管理,并建立工作联系机制。

二、制定实施方案和措施商务部拟出台《单用途预付卡发行管理办法》,明确管理主体、管理职责、管理方式、管理手段等。

制定《单用途预付卡发行服务规范》等行业标准,规范单用途预付卡收费、投诉、保密、赎回、清退等业务。

建立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实现对重点发卡企业的业务数据统计、预警分析的信息化管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估计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数量多、差异大等难度,本着“规范为主、兼顾发展、属地管理、分类监管”的原则,抓紧制定贯彻落实《通知》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积极推动单用途预付卡市场的健康发展。

重点是通过建立重点发卡企业业务报告、定期检查等制度,动态掌握相关业务的发展情况,规范发卡行为,防范可能发生的资金风险。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12•【字号】浙政办发[2013]133号•【施行日期】2013.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13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规范全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促进商业消费、防范金融风险、加强反腐倡廉,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工作力度。

近年来,在信息技术发展和小额支付服务创新的背景下,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市场发展迅速,已成为继信用卡之后的第二大信用支付工具。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具有提前锁定客户、促进商品销售、提高结算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客户使用便利、可享受折扣和返点等特点,成为商业企业推动销售、单位发放职工福利、居民小额支付交易的重要手段。

同时,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市场存在重大突发性事件风险、涉卡腐败、监管困难和缺乏风险防控机制等问题。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各项工作,加强风险防控,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保障和引导居民消费,防止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发生。

二、加强资金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规模发卡企业(以下简称“发卡企业”)要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确定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银行,并开设资金存管账户,同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接受存管银行对存管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

发卡企业可使用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资金。

预付卡业务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预付卡业务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预付卡业务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作者:任丽丽来源:《经济师》2013年第02期摘要:预付卡在方便社会公众结算、减少现金使用、促进社会消费、降低社会交易成本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预付卡业务管理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和风险隐患。

文章在分析当前预付卡业务概况的基础上,全面总结了当前预付卡业务监管工作实践中应关注的一些问题,并尝试性地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预付卡监管问题建议中图分类号:F83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2-217-02一、预付卡业务发展概况1.预付卡的定义。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以下简称2号令),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根据《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2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2.预付卡的分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国办发〔2011〕25号,以下简称《意见》),商业预付卡以预付和非金融主体发行为典型特征,按发卡人不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

3.预付卡业务发展优势。

预付卡作为一种新型的非现金支付工具,具有诸多优势:一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有利于减少现金使用量、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扩大内需,从而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是实现发卡机构盈利目标。

对发行预付卡的商业企业而言,不但便于企业低成本筹集资金,还可以稳定客户群体、提高销售收入、提升品牌价值;对于发行预付卡的专营发卡机构而言,预付卡的发行量达到一定规模将给企业带来可观的盈利能力。

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单位和个人购买预付卡的规定)

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单位和个人购买预付卡的规定)

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单位和个人购买预付卡的规定)新京报快讯(记者吴为)11月26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条例规定,单用途预付卡余额不足以兑付单次最低消费项目,且消费者要求退回余额的,将退回余额。

规定预收资金存管,防止恶意卷款跑路为了防止商家恶意卷款跑路,北京市拟建立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制度。

《条例》提出,实行资金存管的行业、纳入存管管理的经营者范围计算、资金存管的要求、资金支取方式等的具体办法,由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纳入存管管理的经营者应当在存管银行开立预付卡预收资金专用存管账户,将符合规定要求的预收资金存入专用存管账户并按照规定方式支取。

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单位和个人购买预付卡的规定)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单位和个人购买预付卡的规定)发行单用途预付卡,超过一定规模还将备案。

经营者发行预付卡超过一定数量、金额规模,应当将名称、经营场所自有或者租赁、租期等信息准确、完整地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不得迟报、瞒报、虚报。

其中,分公司发卡规模计入总公司。

不得设置“解释权归经营者”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条例》规定,经营者制定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消费者须知等不得包含概不退款、不补办、解释权归经营者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消费者自购买预付卡之日起七日内未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经营者退卡,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卡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全额退回预收款;消费者因购买预付卡获得的赠品或者赠送的服务,应当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价款。

《条例》提出,单用途预付卡余额不足以兑付单次最低消费项目,且消费者要求退回余额的,将退回余额。

消费者要求退款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期限一次性退回预收款余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回。

由于经营者原因导致消费者退款的,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退回预收款余额。

关于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管理的建议

关于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管理的建议

关于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管理的建议
针对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管理的问题,我有以下建议:
1. 制定全面的监管政策:建立明确的监管责任体系,明确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并加强跨部门合作,确保监管工作全面、协同、高效。

2. 强化监督执法力度:加大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市场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发卡机构的全程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3. 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商业预付卡市场准入机制,严格审查发卡机构的资质和经营能力,避免无资质或无信誉的机构进入市场。

同时,加强后续监督,对发卡机构进行定期审核,确保其符合监管要求。

4. 提升透明度和信息公开:要求发卡机构及时向持卡人提供相关信息,包括卡费用、有效期、适用范围等,确保持卡人了解权益和权责。

同时,加强对商业预付卡信息披露的监管,推动发卡机构主动公开必要信息,提高市场透明度。

5. 增加法律法规的科技支持: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对商业预付卡市场的监测和监管。

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商业预付卡市场的各类数据进行分析和预测,提前发现市场风险,防范并及时应对。

6. 消费者教育和保护:开展针对商业预付卡的消费者教育,提
高消费者对商业预付卡的了解和风险意识。

建立完善的消费者维权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和纠纷,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管理需要从政策法规、监督执法、监管机制、透明度与信息公开、科技支持以及消费者教育等多个方面综合施策,以确保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

预付卡残值处理所涉及的法律要求

预付卡残值处理所涉及的法律要求

预付卡残值处理所涉及的法律要求一.基本结论预付卡因过期而剩余的资金,即所谓“残值”,不能够因为消费期届满而自动归发卡人。

根据相关规定,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并且,发卡人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这意味着,预付卡的资金永久不能被发卡人占有;即使是不记名预付卡过期之后,发卡人也应提供配套服务来保障持卡人能继续使用卡内资金,而不能因为消费期届满而自动归发卡人。

例如,有些超市的购物卡到期后,持卡人还可以去收银中心重新刷卡延期。

所以,理论上,要处理掉旧卡的“残值”,只能通过赎回预付卡来将其退还持卡人;然而实践中,很多第三方支付企业在预付卡过了有效期后,就将其“残值”通过备付金中抽取,并转到自有资金中。

二.相关法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十九条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人民银行、商务部要继续健全商业预付卡收费、投诉、保密、赎回、清退等业务管理制度,全面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

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消费维权工作力度,严厉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及时开展相关消费提示,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从发票着手加强对商业预付卡的管理

从发票着手加强对商业预付卡的管理
追 根 究 底 ,其 实 最 根 本 的 因素 是 购 卡 人 愿 意 购 卡 。 购卡人 之所 以愿 意购 卡 ,最重 要是 购 卡可 以凭发票 报销 。
法 人 使 用 的多 用途 预 付卡 ;另 一 类是 商业 企 业 发行 ,只 在 本 企业 或 同 一 品牌 连锁 商业 企 业 购买 商 品 、服务 的单
收 ,以增 大无商 品交易 开具 发票 的代 价 。 3 持 卡 人 在 领 取 商 品 时 ,有 要 求 开 具 发 票 的 权 利 , . 给 持卡人 一个监 督商业 机构 的 机会 。 “ 贼 先擒 王 ” 擒 ,只要 能管 理 好发 票 开具 环 节 ,实 际 上 就控 制 住 了 资金 的来 源 ,可 以在 很 大程 度 上实 现 规范 商业 预付 卡管理 的 目的 。 ( 李培 辉 系安徽 古 井集团有限 责任 公 司财务 总监 、
体流程为 :购卡人付现给发卡机构 ,发卡机构交付卡给
购卡人 , 完成 资金 的第一 步转穰 购 卡人将 卡交 给持 卡人 ,
持 卡人 到许 可 商业 机 构 消 费 ,完 成 商 品 的转 移 ;商业 机 构 根 据账 期 向发 卡 机 构 收 款 ,完 成 资 金 的第 二 步 转 移 。 在 整个 期 间 ,发卡 机 构没 有 交付 商 品 给购 卡人 ,也就 是
近几 年 ,随 着经 济 生 活 的发展 和 人 民生 活水 平 的提
而对于预付卡的关键环节 :发票 的开具。仅有原则性 的
规定 :“ 发卡 人必须 严 格按 照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发票 管理 办法 》有关 规 定开 具 发票 。税 务 部 门要 加 强 发票 管 理 和 税 收稽 查 ,坚决 依 法查 处 发 卡 人在 售 卡环 节 出具 虚 假发 票 、购 卡单 位 在税 前 扣 除与 生 产经 营 无关 支 出等行 为 。 ” 这些规 定没有 根本性 的 、 对性 的措施 , 无法 解决 “ 有针 是 商

预付卡业务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基于央行监管视角

预付卡业务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基于央行监管视角
的协调机制 。 2 . 注册资金的管理问题。根据 2 号令要求 , 支付业务许 可证 的申请人 应当有符合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即申请人 拟在全 国范围内从 事支付业务的 ,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 亿 元人 民币 ; 拟在省 ( 自治 区、 直辖市 ) 范围内从事支 付业务 的 , 其 注册 资本最低 限额 为 3千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最低 限额为实
在 分 析 当 前 预 付 卡 业 务 概 况 的 基 础 上 .全 面总结 了当前预付 卡业务监 管 工作 实践 中应 关注 的一 些 问题 ,并 尝 试性 地提 出一 些 建议 。 关 键 词 :预 付 卡 监 管 问 题 建议 中图分类号 : F 8 3 0 . 4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4 — 4 9 1 4 ( 2 0 1 3 ) 0 2 - 2 1 7 - 0 2
缴货 币资本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在对拟 申请支付业务 许可 证的机构进行材料初审过程 中发现 ,部分发卡机构 的注册 资本 存在不 同程度 出借 、 投资等情况 , 如 果 出借 、 投 资的注册资 本发生风 险 , 势必会影响发卡机构在特殊情况下 的支 付能力 , 造 成非金融机构资本金与备付金风险管理 比例失真 。 3 . 客户备付金的管理 问题 。 一是待审批阶段发卡机 构备付金 如何 监管。《 非金融机构 支付服务管 理办法》 ( 中国人 民银行令 ( 2 0 1 0 3 第 2号 , 以下简称《 办法》 ) 未明确处于待审批阶段 的非金 融机构 客户备付 金如何 监管。山西省在初审过程 中,要求 比照 《 办法》 规定执行 , 但 由于备付金存 管银行履 行监督 职责需要投 入一定 的人 力 、 物力和财力 , 加之非金融机构是否能获得支付业 务许 可证 尚不 确定 , 以及在行政许可决 定下发前 , 非金融机构不 得新增业 务 , 客户备付金存款 只减不增 , 导致备付金存管银行监 督积极性不高 。 二是特殊情况下 客户备付金 的安全问题。 特殊 情 况包 括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冻结 、划拨及 其他措施 和不 可抗 力的发生。三是客户备付金的账务处理不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预付卡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预付卡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预付卡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09.26•【文号】银发[2012]234号•【施行日期】2012.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预付卡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2〕23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公布,以下简称2号令),维护支付服务市场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预付卡业务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合规经营意识,依法从事预付卡业务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应强化合规经营意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业务管理,严格按照核准的业务类型和业务地域范围从事预付卡业务。

各支付机构应严格按照 25号文要求,全面落实购卡实名登记制度、非现金购卡制度和限额发行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公布)的规定开具发票,不得利用节假日,放松审查、违规突击发卡;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预付卡发行、受理、使用、充值、挂失和赎回各业务环节的合规性;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对不符合25号文和2号令规定的内部业务制度、系统设置及操作流程等,应立即全面整改。

二、加强客户备付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各支付机构应切实加强客户备付金管理,严格区分客户备付金与自有资金,按规定与商业银行签订存管协议,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客户备付金,并自觉接受商业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客户备付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不得将客户备付金用于缴存商户结算保证金,确保资金安全。

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

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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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人民银行 监察部 财政部 商务部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预防腐败局近年来,适应信息技术发展和小额支付服务市场创新的客观需要,商业预付卡市场发展迅速。

商业预付卡以预付和非金融主体发行为典型特征,按发卡人不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

总体看,商业预付卡在减少现钞使用、便利公众支付、刺激消费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

同时,商业预付卡市场也存在监管不严、违反财务纪律、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公款消费和收卡受贿等突出问题,严重扰乱了税收和财务管理秩序,助长了腐败行为。

为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反腐倡廉,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职责,加强管理强化对商业预付卡发卡人的管理,是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首要环节,必须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分类监管。

人民银行要严格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的规定,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的监督检查,完善业务管理规章,维护支付体系安全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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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1〕25号)
近年来,适应信息技术发展和小额支付服务市场创新的客观需要,商业预付卡市场发展迅速。

商业预付卡以预付和非金融主体发行为典型特征,按发卡人不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

总体看,商业预付卡在减少现钞使用、便利公众支付、刺激消费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

同时,商业预付卡市场也存在监管不严、违反财务纪律、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公款消费和收卡受贿等突出问题,严重扰乱了税收和财务管理秩序,助长了腐败行为。

为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反腐倡廉,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加强管理
强化对商业预付卡发卡人的管理,是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首要环节,必须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分类监管。

人民银行要严格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的规定,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的监督检查,完善业务管理规章,维护支付体系安全稳定运行。

未经人民
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一经发现,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

对商业企业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商务部门要强化管理,抓紧制定行业标准,适时出台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发行预付卡。

二、健全制度,规范行为
规范商业预付卡的发行和购买,是防范利用商业预付卡洗钱、套现、偷逃税款以及行贿受贿的有效途径,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大执法力度。

一是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

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

二是实施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

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三是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

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严格发票和财务管理。

发卡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税务部门要加强发票管理和税收稽查,坚决依法查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购
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

财政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严厉查处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行为。

三、坚决治理,防贿促廉
治理收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是加强反腐倡廉工作的迫切要求和重要环节,必须进一步狠抓落实,加大查处力度。

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中办发〔1993〕5号)的规定,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业预付卡。

凡收受商业预付卡又不按规定及时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

对涉嫌受贿的,依法严肃查处。

四、防范风险,维护权益
加强预付资金管理,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必须引起足够重视,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接受的、客户用于未来支付需要的预付资金,不属于发卡人的自有财产,发卡人不得挪用、挤占。

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预付资金,并
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接受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监管。

商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单用途预付卡预付资金的监管,防范资金风险。

人民银行、商务部要继续健全商业预付卡收费、投诉、保密、赎回、清退等业务管理制度,全面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

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消费维权工作力度,严厉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及时开展相关消费提示,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商业预付卡管理涉及部门众多,情况复杂,规范整顿的任务十分艰巨。

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建立对商业预付卡的联合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2011年年底前,人民银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要联合开展一次商业预付卡市场专项检查,以检查促整改,促进商业预付卡市场规范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预防腐败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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