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管理制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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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管理制度,有过去的版本和现在的版本

过去的版本:生产区动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基本原则:

生产厂区为禁火区。禁火区内各生产车间、部门、外来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本制度。、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生产装置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切割机等,生产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按动火三级管理要求申请办理动火证。

二、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特殊、一级、二级)

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5、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三、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

一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车间主任、部门负责人复查后,报公司安环部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车间、部门主管主任终审批准。

特殊动火,由公司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四、动火作业等级划分:

1、苯酐车间:主要原料邻二甲苯,闪点30℃,属易燃液体,火灾危险性分类甲B类。氧化装置处于运行状态下,其主要的物料管路、设备、贮罐等动火作业为特殊动火,其它部位的动火作业为一级动火。成品苯酐,闪点151.7℃,属可燃固体,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丙类。但是,若按其爆炸极限(苯酐的爆炸极限是1.7—10.4V%)划分,其火灾危险性分类应分为甲类。精制生产装置处于运行状态下,主要的物料管路、容器、设备的动火作业为特殊动火。其它部位及生产装置以外,区域内动火为一级动火,车间维修室内动火为二级动火。

2、顺酐车间:主要原料纯苯,闪点-11℃,属易燃液体,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产品顺酐,闪点110℃,属可燃固体,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乙类。但是,若按其爆炸极限(顺酐的爆炸极限是1.4—7.1V%)划分,其火灾危险行为甲类。生产装置处于运行状态下,主要的物料管路、容器、设备等动火作业均为特殊动火。其它部位及生产装置以外,区域内动火作业为一级动火,维修室内动火作业为二级动火。

3、增塑剂车间:主要原料正丁醇、异丁醇、辛醇,闪点在27℃—81℃之间,属易燃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产品二丁酯、二异丁酯、二辛酯属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丙类。生产装置处于运行状态下,主要的物料管路、设备、贮罐等动火作业为特殊动火。其它部位动火及生产装置以外,区域内动火作业为一级动火,维修室内动火为二级动火。

4、树脂车间:主要原料丙二醇、乙二醇、二乙二醇、环己醇、苯乙烯、液酐等闪点在34.4℃—124℃之间,属易燃、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丙类。生产装置处于运行状态下,主要的物料管路、容器、设备等动火作业为特殊动火。其它部位及生产装置以外,区域内动火为一级动火,维修室内动火为二级动火。

5、动力车间:水场内、机修工段室内动火为二级动火,机修室外门口为一级动火,仪表工段室内动用酒精灯(炉)、喷灯等用火工具时为二级动火。空分站制氮机放空处为富氧区,空分站内氢气为易燃易爆气体,区域内动火为一级动火。发电机房内动火作业为二级动火。

6、储运部:油站、罐区、仓库、储运场等部位动火作业为特殊动火。

7、公用设施:厂区内公用设施需动火作业,根据其动火部位火灾危险性大小,为一级动火或特殊动火。

8、化验室、试验室等部门使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灯)等需办理动火证,动火等级为二级动火。

9、各生产车间、部门动火作业使用气焊、气割作业时,严禁使用气体打火机作为引火工具。

五、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及措施:

1、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六天(144小时)。

2、动火证应填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部位、工作内容、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和意见。

3、在对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管道及其场所动火作业时,要进行气体分析。可燃气体在空气中的浓度不大于0.2%(体积比)时方可动火。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取样与动火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气体分析仪由安环部保管,由部门安管人员负责进行气体分析,需要做气体分析的动火作业基本上都属于特殊或一级动火,其火灾危险性较大,因此节假日,夜间原则上不允许做此项工作,若遇特殊情况需作气体分析时,应通知值班人员。

4、动火作业时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连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3)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5、5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六、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代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安全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生产岗位班长呈验动火证。

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现场岗位班组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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