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案例 完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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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说明]
本案以现实中发生的实际案例改写而成。法庭审判模拟真实庭审过程,具体程序根据需要有所简化。
[法庭场景和演员]
审判庭(中间高悬国徽,肃穆)
审判席(3人)
书记员席(1人)
公诉人席(2人)
辩护人席(3人)
法定代理人席(3人,设置在辩护台靠近旁听区一侧,本案中虚设,不发表意见)
被告人席(上述相关席位上摆放好身份标志牌:审判长、人民陪审员2个、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证人)
法警席(3人)
[法庭审理程序开始]
书记员(起立)宣布:“肃静!请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庭。”
(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依次入庭就座)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及合议庭人员入庭。”
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旁听人员起立,审判长及合议庭人员入庭,就座。
书记员:“请坐下。报告审判长,法庭审判准备就绪。”
审判长:“现在开庭!”(使用法棰)
审判长:“传被告人白宁、李刚、赵楠到庭!”
三名法警将被告人白宁、李刚、赵楠押解到被告席。法警分别回到自己的位置立正站好,对面而立。
[法庭调查——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起立,宣读起诉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京海检刑诉[2003]997、1013号
被告人白宁,男,15岁,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高中二年级文化程度,北京市胜利中学学生,户籍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幸福小区1号楼1门7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3年3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现押于海淀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刚,男,16岁,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高中一年级文化程度,北京市胜利中学学生,户籍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新华路甲4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3年3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押于海淀区看守所。
被告人赵楠,男,15岁,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
高中一年级文化程度,北京市胜利中学学生,户籍地为北京市海淀区金光路17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3年3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现押于海淀区看守所。
被告人白宁、李刚、赵楠涉嫌抢劫一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2003年2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白宁伙同李刚、赵楠在本市海淀区北京市前进中学门口将该校学生王贺(男,17岁)强行带至学校东侧居民区内,对王进行殴打,致其鼻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并劫取王贺人民币61元、摩托罗拉P7689手机一部及索尼随身听一台,经鉴定所抢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03元,所抢物品已被被告人销售,赃款已被挥霍。三名被告人于2003年3月3日被民警抓获。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宁、李刚、赵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白宁、李刚、赵楠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书记员:×××
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起诉书宣读完毕)
[法庭调查——讯问阶段]
审判长:被告人白宁,你对检察院起诉书上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什么意见吗?
被告人:没异议。
审判长:被告人李刚,你对检察院起诉书上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什么意见吗?
被告人:开始我没想去,是白宁叫我去,我才跟他去的。
审判长:被告人赵楠,你对检察院起诉书上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什么意见吗?
被告人:我没有打人,我就在边上呆着,什么也没有干。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审判长,我想问被告人赵楠几个问题。
审判长:请法警先把被告人白宁、李刚带出法庭。
(法警将白宁、李刚带出法庭,赵楠留在法庭。)
公诉人:被告人赵楠,公诉人讯问你几个问题,希望你能如实向合议庭陈述。谁叫你去抢钱?
被告人赵楠:当时我同班同学李刚和我说:下午咱们去帮白宁办点事,我问他办什么事,他说帮白宁劫点钱,我有点害怕,一开始不想去。后来李刚说没事,咱就在边上站着,我就同意了。才和他们一起去的。
公诉人:你动手打人了吗?
被告人赵楠:我没动手打人,他们打的时候,我一直站在边上看着,对被我们劫的那个人说,你老实点,只要你别跟我们耍硬,把东西都给我们,我们就不打你。
公诉人:你们都抢了什么东西,怎么分的?
被告人赵楠:抢了一部手机,一部随身听和61块钱。被抢的东西我没有看清,东西都让白宁拿走了。后来我听李刚说东西都让白宁卖了,我什么也没有分到。后来白宁要请我吃饭,我没有吃。
[法庭调查——示证、质证]
审判长:请法警把被告人白宁、李刚带进法庭。
(法警将被告人白宁、李刚带进法庭)
审判长:下面请公诉人出示证据。
公诉人:首先向法庭出示的是被告人白宁的供述。具体如下:
2003年2月27日上午,李刚对我说:“122中的学生,用摩托罗拉V70的人特多,他们有钱,你还不切点去。”切就是抢点钱。他和我说完后,我当时就想去抢点钱花,因为我自己也没有钱了。于是我又给赵楠打了电话,和他说了抢钱的事,他也答应和我们一起去。当天下午4点半,我们在前进中学门口碰了头,三个人在学校旁边等学生放学。过了一会,我们看到一个带耳机的男学生,我走过去对他说:“我有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