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证管理办法(20151229)
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和再生一胎生育证发放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夫妻双方均系初婚未生育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均未生育的;(三)夫妻婚后满五年未怀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育)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第三条受理《生育服务证》申请的机构是女方或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
受理《生育服务证》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发证情况通知另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
第四条《生育服务证》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发放。
第五条发证部门对符合《条例》规定的《生育服务证》申请,必须在收到申请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第六条《生育服务证》的申请、发放程序(一)领取表格。
申请一胎生育的夫妻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领取《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
(二)填表、核实.申请生育的夫妻应当如实填写表格中规定的全部栏目,签上姓名,贴一张女方一寸免冠照片(另需再准备一张同样照片办证用),并将申请表送双方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送其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夫妻中在本单位工作的一方或户籍在本村(居)民委员会的一方的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并在核实之后提出初步意见,由主管领导签名和加盖公章,以明确责任.(三)签发。
申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凭结婚证、身份证和经村(居)委会或单位签字盖章的《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到一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申领《生育服务证》,其中,属于“婚后五年未怀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必须同时携带办理收养的有关文件、证明和医院的妊娠诊断证明。
贵州省计划生育证管理办法
贵州省计划生育证管理办法贵州省计划生育证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作为我国人口大省之一,贵州省一直重视计划生育工作,实施计划生育政策。
为了更好地管理计划生育证,规范计划生育证的发放、使用及管理,贵州省制定了《贵州省计划生育证管理办法》。
二、法律规定《贵州省计划生育证管理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共计23条。
其中,规定了计划生育证的权限、发放条件、有效期限、使用范围、管理等方面。
通过这些规定,有效保障了计划生育证的使用安全、有效性和管理规范性。
三、发放条件贵州省计划生育证的发放,按照以下条件进行:1.已婚育龄夫妇结婚满一年的;2.夫妇未达到规定生育年龄上限的;3.已经实行一孩或二孩生育局限的;4.已经进行家庭经济、婚姻、身体健康等方面的考察论证,符合家庭规模及生育间隔等规定的。
四、使用范围贵州省计划生育证适用于以下场合:1.在医疗机构进行全面的妇科检查、育龄妇女身体状况评估及防病防孕用药指导等工作;2.按照规定申请办理生育保险、医保等事项;3.法律法规有要求的其他场合。
五、管理方式为了保证计划生育证的有效性和管理规范性,贵州省采取了以下管理方式:1.实行人头管理制度,即每个家庭每年只能领取一张计划生育证;2.计划生育证需在发放地余杭掌握档案,有特殊情况转赴其他地市,转户口泰州市场监管局应在当地掌握计划生育证档案,如需吊销需向发放地余杭市场监管局申请;3.实行计划生育证异地转移办法。
户籍所在地的监管部门,应将计划生育证原始档案发送至异地转移前原户籍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异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应与原户籍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将计划生育证异地转移情况反馈给户籍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六、结语通过《贵州省计划生育证管理办法》,能够更好地规范计划生育证的使用和管理。
同时,这也是一个有益的探索,能够为全国的计划生育证管理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
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将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生育证发放管理制度
生育证发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生育证的发放管理,保障妇女和家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发放范围生育证的发放对象为符合国家规定的生育政策的妇女和家庭。
具体包括:1. 未满育龄妇女:年龄在合法育龄范围内,未达到生育限制规定的妇女;2. 已婚未育妇女:已婚且符合育龄规定的妇女,但未生育子女;3. 有丧偶或离异情况的已婚妇女:符合生育政策的有丧偶或离异情况的已婚妇女;4. 特殊情况下的家庭:特殊情况下需要特别发放的家庭,如双女户、独生子女父母等。
三、申请条件1. 符合国家生育政策规定的妇女和家庭;2. 具有完整的个人身份证明材料;3. 各类证明文件齐全,如婚姻证、离婚证、丧偶证明等;4.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齐全,如贫困申请的家庭需提供社会救助证明等。
四、发放流程1. 申请阶段(1)申请人准备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家庭状况证明等;(2)到当地计生委或相关部门办理申请手续;(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被发放生育证。
2. 审核阶段(1)由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2)通过初步审核的申请人将被提供进一步审核的机会;(3)经过多次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获得生育证。
3. 发放阶段(1)经过层层审核的申请人将获得生育证;(2)生育证将通过快递或亲自领取的形式进行发放;(3)申请人将在发放后签署相关协议,保证不违反生育政策。
五、发放标准1. 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妇女和家庭将获得生育证,有效期为五年;2. 不符合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申请人将被拒绝发放生育证;3. 生育证一经发放,不得转让或出借他人使用。
六、管理措施1. 加强生育证的发放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妇女和家庭能够及时获得生育证;2. 定期对生育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情况进行处理;3. 建立生育证的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证件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七、违规处理1. 对提供虚假信息或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取消其生育证,并追究其相关责任;2. 对生育证的买卖、转让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3. 对违反生育政策的行为,将依法处理。
生育证管理制度
生育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生育证管理工作,维护儿童权益,促进人口政策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生育证的定义生育证是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发给符合计划定员的夫妇或者单身女性的证明生育权利的证件。
三、生育证的发放范围生育证的发放范围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以及地方政策规定进行发放。
四、生育证的申请条件1.夫妇双方年龄均满18周岁;2.身体健康,符合正常生育条件;3.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计划生育政策。
五、生育证的申请和审核流程1.申请人需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到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生育证申请;2.申请材料齐全后,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进行审批;3.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获得生育证。
六、生育证的使用范围生育证主要用于夫妇或者单身女性生育子女时的返贫及享受国家和地方的生育保健及相关政策。
七、生育证的管理1.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负责生育证的发放和管理;2.生育证必须妥善保管,严禁私自涂改、买卖或者出租;3.生育证过期或者丢失需重新办理,重复申请需注销之前的生育证。
八、生育证的变更和注销1.生育证持有人因故变更户籍地或者其他相关情况,需要变更生育证信息的,必须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申请;2.生育证持有人丧偶、离婚,或者违反国家和地方计划生育政策,生育证将被注销。
九、违规处理1.对于伪造、变造、倒卖生育证的行为,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将依法责令改正,并进行相应的处罚;2.生育证管理不善,导致生育证发放和管理中出现失误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将进行追责。
十、附则1.生育证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执行;2.生育证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订;3.本制度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便是生育证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希望能够对生育证的管理有一个清晰的了解。
生育证的管理工作对于保障国家的生育政策,维护儿童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希望各相关部门能够严格按照制度执行,确保生育证管理工作的规范运行。
河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
河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河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生育证是国家为了规范管理人口计生政策,控制人口数量和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而实施的一种管理措施。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制定了《河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生育证管理,加强对生育政策的宣传和理解,促进健康生育,达到控制人口数量和质量的目的。
一、生育证的定义和颁发标准生育证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适龄夫妇申请生育和经过相关检查合格后,由计生部门颁发的合法凭证。
颁发生育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计生政策的夫妻;2.年龄在适婚适育年龄内的夫妻;3.双方身体健康;4.无法育子的夫妻需要提供医院证明;5.符合计生政策的地区;6.有稳定的工作和住所。
二、生育证的申请和审核流程1.申请适龄夫妇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人口计生部门申请办理生育证。
2.审核计生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需要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婚姻状况审核、家庭经济状况审核、生育政策宣传等,审核结果一般在1-2个工作日内公布。
三、生育证的管理和使用1.生育证的管理生育证应在规定时期内进行更新和续期,若夫妻不再需要生育证,应当及时申请注销。
对于持有假冒生育证的申请者,将被取消其生育证资格并进行罚款等惩罚。
2.生育证的使用持有生育证的夫妻,应当根据规定计划生育。
若不遵守计生政策,将被处以罚金和其他行政处罚。
同时,生育证也可以用于享受政府的相关优惠政策,如生育保险、婚姻医疗补助等。
四、生育证的作用和意义生育证是国家为控制人口数量和质量而实施的一项管理措施。
对于个人而言,持有生育证有以下作用和意义:1.规范生育行为,促进健康生育;2.享受政府的相关优惠政策;3.有助于个人生活规划,提高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对于国家而言,生育证的实施有以下作用和意义:1.控制人口数量和质量,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利益;2.制定和实施更加科学合理的计划生育政策;3.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总之,河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规范生育行为,促进健康生育,达到控制人口数量和质量的目的。
安徽省生殖保健服务证和生育证管理办法
安徽省生殖保健服务证和生育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依法管理生育秩序,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件效力。
生殖保健服务证和生育证是已婚育龄夫妻依法生育并享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的凭证。
生殖保健服务证和生育证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生殖保健服务证由乡镇计生办负责审批并加盖计生办及承办人印章,生育证由乡镇审核并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加盖印章方为有效。
第三条证件办理和发放。
生殖保健服务证:初次生育的夫妻,在孕期内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并由村专干协助填写《申请生殖保健服务证登记表》,经村(居)委会加盖印章后,报乡镇计生办审批并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后,直接入户向育龄夫妇免费发放,同时做好计划生育宣传。
育龄夫妇生育后45日内到村(居)委会办理生育登记。
生育证: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须在前一个子女满3周岁或者女方满26周岁后,在村专干协助下填写再生育申请表(附男女双方所在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并由村专干报乡镇计生办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之日起10日内(需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不予批准生育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对不予批准生育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上述办证运转,自收到《再生育申请表》之日起,必须在40日内由村专干直接入户将生育证或通知书送达申请者。
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乡(镇)、街道的,为其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的一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向另一方通报办证情况。
第四条证件补办。
初次生育的夫妻没有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的,应当为其补办生殖保健服务证,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在补办生殖保健服务证之前,必须按《条例》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贵州省计划生育证管理办法
贵州省计划生育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贵州省计划生育证的发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证的申请、发放、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计划生育证是证明公民生育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计划生育证。
第二章申请与发放第四条符合生育政策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第五条申请计划生育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夫妻双方的身份证;(二)户口簿;(三)结婚证;(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放计划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第七条计划生育证持有者应当妥善保管计划生育证,不得涂改、转让。
第八条计划生育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补办。
第九条计划生育证持有者在生育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发证机关办理生育登记。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证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贵州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发放的计划生育证继续有效,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虚构的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
福建省生育证管理办法
福建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第一篇:福建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福建省生育证管理办法为保障公民依法行使生育权,加强生育证的领取、发放和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促进计划生育法制建设,根据《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生育证的申请(一)户籍在本省或婚嫁并常住在本省、符合《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可以申请领取生育证。
(二)实行生育第一孩登记领证,再生育审批发证制度。
(三)城区符合生育第一孩条件的夫妻,在怀孕后,向镇、街道的计划生育部门领取第一孩生育证。
农村符合生育第一孩生育条件的夫妻,在怀孕前,向乡(镇、街道)的计划生育部门领取第一孩生育证。
个别因特殊情况未能在怀孕前领证的,经夫妻双方书面说明且理由充分的情况下,可以在怀孕后补证。
(四)申领再生育证的,必须符合《条例》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在怀孕前向乡(镇)、街道的计划生育部门申领《再生育审批表》,并经县(市、区)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申领生育证。
《五)领取第一孩生育证,必须提交下列材料:1、双方户口簿;2、结婚证;3、双方身份证;4、合影相片4张。
六)申请再生育的,除上列材料外,还须提交:1、第一孩生育的有效证件;2、《福建省办理再生育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规定》所要求的材料;3、目前未怀孕的证明材料。
二、生育证的发放(一)生育证由已婚育妇嫁人事实常住地负责发放,其户籍所在地必须提供有效证明;对常住地不明确或多处事实常住地的,由已婚育妇的户籍地负责发放。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第一孩生育证的登记、发放部门,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为再生育生育证的审批、发放部门。
(三)乡(镇)、街道的计划生育部门在接到要求生育第一孩申请人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材料证明齐全、有效的,应当场发证并登记造册,特殊原因不能当场发证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送证上门,或委托村(居)委会送证上门。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在接到要求再生育申请人提交的《再生育审批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后,须在夫妻双方所在村(居)委员会张榜公布十五天,群众无异议的,在十五天内签署意见并上报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
省
、
市
、
县
一
(
市区
)
卫生 计生
注
行政部 门 要加 强 对
备 生 育 登记 工 作 的 督
本文 附 件 详见 山 东 省人 民 政 府两 站
—
—
山 东 省 卫 生 和 计划 生 育 委 员 会
关于 印 发
《
山 东 省生 育 证 管 理
号
进
,
办法 》 的 通知
鲁 卫 指 导发
各 市卫 生 计生委
为 贯彻 落 实
,
具体规定 如 下
:
巳 收 养子女 的
《
民 政部
》
在 女 方 户 籍 地 纳 人 计划 生 育 管 理
的
,
门 出 具 的 收 养证 明 和 具 有 省
条例
规定
。
由 女 方 户 籍 所在 地 的 县 级 卫 生 计生 行
。
的 特 殊情 形 之
一
的证 明
《
(
详 见 附件
》
政部 门 审 批
第六 条
符合
。
条例
省 政府 部 门 文 件
、
登记机 关
、
经 办 人 应坚 持 以 人 为 本
、
导
。
对 在 登记工作 中 推诿 扯皮
,
故 意拖 延
便 民 服务
定
,
,
严格 执 行 免 费 登 记 的 有 关 规
。
不作为
或 隐 瞒 实 际生 育 情 况
,
,
造成 不 良
,
认真落实 首 接 负 责 制
对登记 工 作 中
,
湖南省生育服务登记和生育证管理办法
湖南省生育服务登记和生育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人口出生管理,维护育龄夫妻合法生育权益,加强计划生育综合服务,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1.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2.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本省,但双方或一方系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正式工作人员;3.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本省,流入本省1个月以上且已怀孕的流动人口(仅限于办理第一、二个子女的生育登记)。
本省居民涉外生育(含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条例》未作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夫妻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发放生育服务证。
夫妻生育3个及以上子女(以下简称再生育)的,实行审批制度,符合条件的,发放生育证。
第四条生育(服务)证的发放和管理应依法进行,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做到便民、及时、免费发放。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为持有生- 1 -育(服务)证的育龄夫妻及其子女免费提供相关公共卫生计生服务。
在其户籍地依法取得生育(服务)证的跨省流入人口,在本省范围内享受均等化服务。
第二章生育服务登记第五条拟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夫妻,可在生育前选择在夫妻双方任意一方的户籍地、现居住地或从业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服务登记,受理单位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发放生育服务证。
办理生育服务证需提交以下资料:(一)结婚证;(二)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2寸免冠近照2张。
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子女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第六条生育服务登记程序:(一)村级登记。
办理登记的夫妻在村(居)民委员会填写生育服务登记表,即完成生育服务登记。
村(居)计生专干(以下简称村专干)负责将登记情况上报所在乡镇(街道)。
特殊情况下,夫妻也可以直接去乡镇(街道)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12.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河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
河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河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该办法是为了规范河南省内生育证的申领、使用等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人口结构调整,推进人口发展的均衡和协调。
第二章申领条件第一条在河南省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夫妇可申领生育证:夫妇双方已婚,且持有合法结婚证;夫妻双方未满45周岁;已在河南省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
第二条夫妇需要提供以下材料进行申领:1.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 申请人和配偶的联系明原件及复印件;3. 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申领流程第一条夫妇可选择以下方式进行生育证的申领:1. 直接到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事大厅办理;2. 在指定的社区计划生育办事处办理;第二条申领流程如下:1. 提供申请材料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2. 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并核实信息的真实性;3. 进行面谈,了解夫妇的生育意愿以及计划生育知识;4. 审批通过后,办理生育证,并告知夫妇有关生育服务等相关政策。
第四章证件使用和维护第一条生育证有效期为10年,到期后需重新办理。
第二条持证人在使用生育证时,应妥善保管证件,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第三条生育证丢失或损坏时,应及时向发证机关办理补发或换证手续。
第五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一条以下行为将被视为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理:1. 虚假申报或提供伪造材料;2. 转借他人使用生育证;3. 生育证信息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4. 故意损坏他人生育证。
第二条对于上述违规行为,处以罚款、暂停使用或吊销生育证等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有。
以上是《河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的内容,供参考使用。
山东省生育证管理办法
山东省生育证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山东省生育证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对于生育行为的管理,保障人口资源合理利用以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而制定的。
本文档将详细说明该办法中各个章节所涉及到的具体内容。
二.申请条件1. 年龄要求:适婚年龄以上;2. 健康状况:无严重遗传性疾病或其他不宜生育情形;3. 经济能力:有稳定收入来源,并符合当地最低养老金标准等相关财务要求;三.申请流程1. 提交材料:a) 联系明文件(联系/户口薄)复印件;b) 结婚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c) 医学检查报告,包括基因检测结果等相关资料。
2. 审核程序:a) 生殖健康专家组审核是否满足健康条件;b) 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批并公示7天,接受异议意见反馈;c)县级计划生育部门进行最后审批。
四.权益与义务1.享受权益:a) 优先购买商品住房;b) 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享有政策倾斜。
2.履行义务:a)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得超生;b)接受相关卫生健康部门的孕前检查和妇幼保健服务。
五.管理措施1. 生殖健康教育:开展普及性别平等知识以及科学合理用药方法的培训活动;2. 宣传推广:通过各种渠道向公众宣传该办法,并提供申请指南和常见问题解答;3. 监督与处罚: 加强对违反本办法者进行监管并依照相关条例给予相应处罚;六.附件本文档涉及以下附件:1. 居民联系复印件(范例)2. 结婚登记证书原件扫描件七. 法律名词注释1.适婚年龄以上:指男性满22周岁,女性满20周岁即可结婚。
2.最低养老金标准:根据当地社会保障局发布的最新文件确定。
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7页word
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人口计划管理,维护育龄夫妻合法生育权益,加强计划生育综合服务,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湖南省生育证是本省育龄夫妻合法生育的凭证,在本省及外省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中有效。
第二条生育证的发放和管理应依法进行,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做到便民、及时、免费发放。
第三条生育证实行分级发放管理。
一孩生育登记及发证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再生育子女的生育证审批及发放机关是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局)。
具体发证机关按下列规定确定:(一)女方系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在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二)女方系城镇纯居民的,在女方户口所在地;(三)女方系农村居民的,在婚入地。
第四条合法结婚且无子女(含亲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夫妻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发证机关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生育证:(一)夫妻生育之前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专干表达生育意愿后,由专干向其宣传《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并发给生育证发放登记表。
(二)夫妻按要求在登记表内填写基本情况,并请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将下列材料交女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专干:1.生育证发放登记表;2.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3.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免冠近照各2张;4.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
(三)计划生育专干携带前项所列材料到发证机关代领生育证。
(四)发证机关应在核定计划生育专干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后,及时签发生育证。
对难以确定真实性的材料,应进行调查核实,并在10日内决定是否签发生育证。
未签发生育证的,应出具说明理由的书面文书。
(五)计划生育专干将生育证及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未签发生育证的理由告知文书送交夫妻本人。
第五条合法结婚且符合《条例》有关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发证机关应按下列程序审批生育证:(一)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在怀孕之前向女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专干领取再生育审批表,计划生育专干应向其宣传《条例》有关规定。
生育证管理办法(新)
生育证管理办法(新)**维吾尔自治区《生育服务证》发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规范《生育服务证》发放与管理,依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户籍为**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的夫妻。
第三条在**行政区域内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跨省育龄流动人口夫妻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生育服务证》是已婚育龄夫妻按《条例》规定政策生育子女的有效凭证。
第二章《生育服务证》申领第五条户籍地及现居住地均为同一县(市、区)的夫妻生育子女,可在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单位申领《生育服务证》。
第六条一方为现居住地户籍,另一方为我区其他县(市、区)户籍,因婚姻、就业等在现居住地居住的夫妻生育子女,可在现居住地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申领《生育服务证》。
第七条户籍均为我区其他县(区、市),在现居住地办理。
第八条有固定住所的区内流动人口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可在现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申领《生育服务证》。
第九条生育第二个以上(含第二个)子女的,在女方户籍地的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申领《生育服务证》。
由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为其出具生育情况证明。
第十条居住在其他省(市、区)的我区户籍流动人口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可在现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申领《生育服务证》;愿意回户籍地领取《生育服务证》的,由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为其出具生育情况证明。
第十一条一方为我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市、区)户籍的夫妻,若按我区《条例》规定的生育政策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时,外省(市、区)一方应提供户籍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同意其按我区《条例》规定政策生育子女的证明,经我区一方户籍地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备案,可在我区一方户籍地的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申领《生育服务证》。
第十二条双方户籍均为其他省(区、市)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在我区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一年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可在现居住地村(居)委会或单位申领《生育服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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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育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生育管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
1.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我省的夫妻。
2.对本省居民涉外生育,以及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生育证是育龄夫妻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法律资格的凭证,是享受卫生计生生育健康优先优惠服务的依据。
第四条生育证的申请受理单位和审批单位。
生育证的申请受理单位是男女一方户籍地或居住证办理地(以下简称“居住地”),育龄夫妇可到男女任意一方户籍地或居住地申请办理生育证。
生育证的审批单位是计生管理地,具体规定如下:1.在男女一方户籍地纳入计划生育管理的,由计生管理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女方户籍地在外省,且不实行委托的,男方户籍地可直接受理。
2.户籍在我省的夫妻,双方均离开户籍地县级区域以外,在居住地申请办理生育证的,居住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按省《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受理,并通过WIS系统将该申请通报给该夫妇计划生育管理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居住地不纳入本地计划生育户籍人员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范围。
该夫妇计划生育管理单位需对生育证发放情况进行审核和确认、提报信息,同时将最终审核结果通过WIS向居住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
3.男女一方户籍地在外省,另一方户籍地在本省且已纳入外省计划生育管理的,如要求在我省办理生育证,户籍在本省一方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按省《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受理审批,并及时将办理结果通报给另一方方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此类情况可不纳入我省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范围。
第五条办理生育证所需要的证明材料。
夫妻双方户口簿(户籍证明、属流动人口的需出具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家庭近期合影照、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证明(《生育服务手册》),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和具有省《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附件1 )。
对婚育情况难以核实的,可凭申请人承诺办理。
第六条符合《条例》规定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程序。
1.申请。
按照《条例》规定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夫妻,填写《山东省生育证办理申请表》(附件2)。
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之一进行申请或预约:(1)向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交《山东省生育证办理申请表》,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2)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直接申请并审核;(3)通过“生育证网上预约系统”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预约办理,并按系统答复进行办理。
申请材料不符合省《条例》规定再生育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场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时应出具书面凭证(附件3)。
2.初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婚育情况和出具证明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审核无异议、符合再生育政策的意见送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3.批准。
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上报材料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
4.发证。
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符合生育第三个子女条件的当事人批准生育后,向申请人发放生育证。
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填发《再生育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附件4),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在《再生育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当事人持有生育证后,可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帮助下终止避孕措施,并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优生指导与孕情监测服务。
第七条按照《条例》规定审核各种生育条件时,遇到的特殊情况,难以裁定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上级部门请示报告。
第八条退证。
对已领取生育证后决定不再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可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退证手续,并向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补证。
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的育龄夫妻应当在生育前办理生育证。
1.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受理当事人再生育申请时,应安排其参加免费孕情检查。
对妊娠前未申请办理生育证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须及时发放《责令补办生育证告知书》(附件5)责令其补办;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不再补办,按违法生育上报,并根据省《条例》规定处以罚款。
生育证申请过程中生育的,予以补办生育证。
2.生育证遗失的。
遗失时未生育的,当事人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备案后为其补发生育证,并根据原生育证登记填写相关内容,发证时间不变,但要在发证单位盖章处注明“补发”字样。
遗失时已生育的,不再补发生育证,需要时,发证机关应开具相关证明。
3.再婚家庭符合再生育条件,在领取结婚证前怀孕的,领取结婚证后,生育之前可以补办生育证。
在原婚姻存续期间已经怀孕的除外。
第十条怀孕后确因医学需要或其他省规定的情形终止妊娠者,要提供本人身份证、经批准的医疗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意见及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并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施术机构实施手术。
未办理生育证的可继续申请,已办理生育证的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经群众举报并调查核实,当事人有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非法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不再补办生育证,已办理生育证的,原生育证收回或作废,不再安排生育。
第十二条生育证全省范围内有效。
5年内未怀孕的,应到计划生育管理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延长5年有效期手续,并在生育证变更登记表中注明。
办理生育证未怀孕而跨省迁移的,应遵守迁入地生育政策的相关规定,重新办理。
第十三条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
各级医疗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孕产期保健和接生服务时,应当查验孕妇的生育证,发现无生育证的,应当在5日内告知该机构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协调、沟通、获取公安部门的出生落户信息,并及时反馈出生落户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第十四条在办理生育证时,应由发证单位在生育证上填写相关内容,并加盖发证机关单位印章,同时填写办理登记表。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于每年6月5日前将汇总年度(上年4月至当年3月)发放生育证的总数上报市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汇总后于6月10日前上报省卫生计生委。
第十五条发证机构、经办人及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发证机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持证人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赔偿责任。
1.刁难当事人,在办证前设臵迁移户籍、买房、辞职、退保险、找担保、签合同等前提条件,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登记或审核发证的;2.违反《条例》规定办理生育证造成违法生育等严重后果的;3.扣押、损坏、遗失当事人生育证、身份证件等办证材料,造成不良影响的;4.乱收费,经教育仍不改正的;5.拒不执行复议决定的;6.擅自增加本办法规定之外的证明材料或程序的。
第十六条对故意隐瞒婚育事实进行生育登记或通过虚假承诺获得再生育资格的当事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失信记录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共享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七条生育证由省卫生计生委统一编号、统一格式、统一印制,并加印防伪标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否则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实施中的问题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月日。
2014年5月30日省卫生计生委印发的《山东省生育证管理办法》(鲁卫指导发…2014‟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再生育审批所需的证明材料2.山东省生育证办理申请表(承诺书)3.生育证受理证明4.再生育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5.责令补办生育证告知书附件1再生育审批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为规范我省再生育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例》再生育政策要求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夫妻,依据申请条款,应提交的证明材料规定如下:一、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其中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鉴定结果通知书》。
(二)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又怀孕的:1.民政部门出具的被收养子女的《收养子女证》;2.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后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不孕不育证明和怀孕证明。
(三)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1.再婚方离异的,提供离婚判决书(协议书),协议离婚的还须提供离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证明;2.未生育方,提供其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未生育子女证明。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1.双方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需提供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以及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2.双方单位或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证明;3.收养子女的须提供民政部门《收养子女证》;4.婚前子女18周岁以上的,无须约定抚养权。
(五)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1.双方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需提供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以及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再婚方丧偶的,提供子女跟随生活情况的公证书;2.双方单位或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证明;3.收养子女的须提供民政部门《收养子女证》;4.再婚后计划生育管理单位出具的婚后生育子女情况证明;5.婚前子女18周岁以上的,无须约定抚养权。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两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1.双方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需提供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以及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再婚方丧偶的,提供子女跟随生活情况的公证书;2.双方单位或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证明;3.收养子女的须提供民政部门《收养子女证》;4.婚前子女18周岁以上的,无须约定抚养权。
(七)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家庭只有该子女的:1.再婚方离异的,提供离婚判决书(协议书),协议离婚的还须提供离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证明;再婚方丧偶的,提供子女跟随生活情况的公证书;2.未生育方,提供其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未生育子女证明;3.再婚后计划生育管理单位出具的婚后生育子女情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