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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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生产、经营、使用、监管等活动。

第三条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生产、经营、使用活动。

第四条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保证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质量安全。

第五条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监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生产、经营、使用全程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生产活动。

第七条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制度,记录生产过程的相关信息,包括原料来源、生产工艺、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第八条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生产单位应当对其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九条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生产单位不得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条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验明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

第十二条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经营者不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

第十三条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记录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名称、规格、数量、销售日期等。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四条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使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方法等。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制度简介为了保障食品安全,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使用,保证消费者的饮食健康,我国制定了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制度,要求所有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公示和管理。

相关法规我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办法》、《调味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公示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对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使用和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其中,食品添加剂公示管理办法在公示内容和方式、公示程序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公示内容和方式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公示内容应包括通用名称、主要成分、用途、用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厂家等。

公示方式可以采用标签、说明书、宣传册或者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等形式进行。

公示程序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公示程序包括填写公示表格、送样检测、签署承诺书、制作标签或说明书、贴标签或附上说明书等。

在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生产前,必须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经过审核认可后方可生产,并在生产过程中按照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生产、销售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在销售过程中,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必须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认可的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

对于存在不合格现象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企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结论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公示管理制度是我国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加强公示和监督管理,有助于规范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使用,减少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提高消费者对食品的安全感和信心。

我们应当积极支持和参与这项工作,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工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包括: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所有食品添加剂,酱油、醋、盐、八角等各种香料。

二、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基本信息包括:品名、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编号、供货单位等。

三、公示的基本信息要与实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相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

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有变化的要及时更换公示信息。

四、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要专店采购、专账记录、专区存放、专器称量、专人负责,并按照有效期使用。

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以及标签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

五、公示栏应按照规定悬挂,便于公众了解相关信息。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制度

公示的频次与周期
频次
要求企业定期进行公示,一般不少于每年 两次,特殊情况下应随时公示。
周期
一般以一个季度或半年为一个公示周期, 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同时,对于新 上市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要求企业在 上市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
04
监督与处罚措施
监督检查的方式与方法
定期检查
对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进行定 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公示的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使用情况
对这种行为的企业进行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5
实施建议与展望
推进信息化管理
要点一
建立信息化平台
为了方便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录入和查询食品添加剂和 调味料的使用情况,应建立专门的信息化平台,实现信 息的实时更新和共享。
要点二
加强信息化安全管理
为确保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应加强信息化安全管理工作,防范信息篡改或泄露的 风险。
真实、准确。
不定期抽查
对消费者投诉或举报的企业进行 有针对性的抽查,核实其公示的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使用情况。
数据统计和分析
对监督检查的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 ,评估公示制度的实施效果和存在 的问题。
不按规定公示的处罚措施
01
警告
罚款
02
03
停业整顿
对未按照规定公示食品添加剂和 调味料使用情况的企业进行口头 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定义与范围
食品添加剂
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 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调味料
指用于食品调味用的天然或者化学物质(如盐、糖、味精等 )。
02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管理 规定

食品添加剂使用和公示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使用和公示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使用和公示管理制度建立食品添加剂管理岗位,设立专人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库存管理等工作,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同时,加强对该岗位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保障食品添加剂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七、公示管理对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品添加剂的名称、用途、用量等信息,以便消费者了解。

同时,应当定期公示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库存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八、违规处理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库存等行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直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同时,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总之,本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旨在加强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公众餐饮安全和消费知情权,促进食品安全和健康。

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切实落实食品添加剂管理工作,为公众提供安全、健康的餐饮服务。

专职人员应负责管理食品添加剂的采购、贮存、使用和登记等工作。

采购和使用人员应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相关食品添加剂安全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定期检查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台账记录、贮存和使用等情况。

为便于公众了解相关信息,食品添加剂公示栏应按规定在店面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

公示内容包括品名、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编号、供货单位、质量合格证明等。

公示的基本信息应与实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相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

如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变化,应及时更换公示信息。

饱食终日,无所用心,难矣哉。

”——《论语•阳货》。

学校校园餐厅食堂食品添加剂调味料公示管理制度

学校校园餐厅食堂食品添加剂调味料公示管理制度

学校校园餐厅食堂食品添加剂调味料公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校园餐厅食堂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使用与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校园餐厅食堂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采购、储存、使用、公示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校园餐厅食堂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章采购与储存第四条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采购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应具备合法的生产许可、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有效证明文件。

(二)质量优先:采购时应选择信誉良好、质量稳定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三)明确标识: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应具有清晰的标识,包括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第五条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储存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分区存放:应将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与食材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二)标识清楚:储存区域应有明确的标识,便于识别和管理。

(三)温度控制:根据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特性,合理控制储存温度,确保产品质量。

(四)定期检查:定期对储存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章使用与公示第六条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使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品种、范围、剂量和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

(二)记录完整: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时,应做好使用记录,包括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使用量等信息。

(三)专人负责: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使用应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负责。

第七条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公示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设置专区:在餐厅食堂明显位置设置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专区,便于消费者查看。

(二)内容真实: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信息应真实可靠,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

(三)及时更新:公示的信息应及时更新,确保消费者了解最新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使用情况。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1.1 为了加强对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维护企业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订立本制度。

1.2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

1.3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和销售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

第二条定义2.1 食品添加剂:指对食品进行特定目的的添加,以加添色、香、味,改善质地和保持食品稳定性的物质。

2.2 调味料:指用于调整食品风味、加添香气、改善口感和提高食欲的物质。

第二章公示管理第三条公示范围3.1 全部本企业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无论是直接使用还是用于配方加工,均需进行公示。

3.2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信息:•产品名称•成分表•用途•使用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第四条公示形式4.1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公示信息将以书面形式公示于企业的内部公示区域,并与产品形成配套文件存档。

4.2 公示信息应以明确、规范的文字表达,确保易于阅读和理解。

第五条公示周期5.1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公示周期为每季度一次,公示时点为季度末。

5.2 公示后的信息将保存一个季度。

如有信息更改,应及时进行更新和重新公示。

第六条公示人负责制6.1 本企业将设立特地公示人员,负责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公示工作。

6.2 公示人员应具备肯定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基本了解,负责收集、整理、公示和管理公示信息。

6.3 公示人员需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更新相关知识,提高工作水平。

第三章管理标准和考核标准第七条管理标准7.1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选择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其安全性和合规性。

7.2 在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时,应依照使用量的规定使用,不得超出法律法规限定的最大使用量。

7.3 生产、经营和销售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许可证件及合法经营资质。

餐饮食品安全添加剂管理制度

餐饮食品安全添加剂管理制度

餐饮食品安全添加剂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添加剂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餐饮服务环节中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采购、储存、使用、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不得使用非法添加物,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添加剂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加强食品安全添加剂的采购、储存、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采购与管理第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采购经检验合格的食品添加剂,并留存供货商资质证明、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以便追溯。

第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应当核实供货商的经营资格,确保其合法合规。

第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方法等,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

第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食品制作过程中,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

第十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食品添加剂进行自查,确保其储存、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储存与保管第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为食品添加剂设立专门的储存场所,标识清晰,条件适宜,确保食品添加剂的质量。

第十二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按品种、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因素分类存放,不得混杂。

第十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食品添加剂储存场所进行清洁、消毒,防止食品添加剂污染。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品添加剂受潮、霉变、虫蛀、鼠咬等,确保其质量。

第四章使用与处理第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法添加物。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以便追溯和检查。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制度模板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制度模板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制度模板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和管理企业职能部门对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公示工作,确保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工作。

二、管理标准1.企业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公示工作,并建立相应的档案记录。

2.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公示内容真实可靠。

3.公示信息必需准确及时、完整,不能有任何虚假、误导等内容。

4.公示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产品名称、厂家名称、生产日期、有效期、使用范围、成分及含量、贮存条件等。

5.公示信息应以易于消费者理解的方式进行表述,避开使用过于专业化或模糊的表达方式。

三、公示流程1.职能部门应在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生产、销售等相关流程中介入,确保公示工作的有效性。

2.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生产企业在原材料采购时应供应相应的证明文件,包含产品合格证、检验证书等。

3.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生产企业应将产品相关信息及时供应给职能部门,职能部门在收到信息后应及时进行公示。

4.公示信息应在企业官方网站、产品包装上进行公示,并保持及时更新。

5.公示信息应保存至少三个月的有效期,职能部门可以依据需要延长公示期限。

6.假如发现公示信息有误或发生更改,职能部门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更新,并通知消费者。

四、考核标准1.职能部门应建立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工作的考核机制。

2.考核内容包含公示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等方面。

3.考核方式可包含日常检查、定期抽查、消费者投诉反馈等方式,评定考核结果。

4.依据考核结果,职能部门应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并对整改进展进行记录。

5.考核结果将作为职能部门绩效评价的紧要依据,绩效优秀者将享受相应的嘉奖。

五、违规处理1.假如发现职能部门在公示工作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严厉处理,包含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2.对于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生产企业供应虚假信息或有意隐瞒相关信息的,职能部门将依法报告给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制度范本(2篇)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制度范本(2篇)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制度范本1. 引言本制度旨在规范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使用和公示,确保食品安全,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为此,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2. 定义2.1 食品添加剂是指加工食品时,为增加食品特性或者改善食品品质而人工添加的物质。

2.2 调味料是指用于增鲜、增香、增味或者增色的食品添加剂。

3.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种类和使用标准3.1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种类及其使用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2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使用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经过合法注册和批准。

4.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公示要求4.1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其产品进行公示。

4.2 公示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等。

4.3 公示信息应通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指定的公示平台进行公示,以确保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5.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追溯管理5.1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生产企业应建立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追溯管理制度。

5.2 追溯管理包括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库存记录等,以便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追溯到相关产品。

5.3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追溯信息应保存至少5年,并按要求提供给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6.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监督检查6.1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权对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其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6.2 监督检查应包括对产品质量、生产设施、生产流程等方面的检查。

6.3 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通知生产企业,并要求其整改。

7. 处罚措施7.1 对违反本制度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生产企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停产整顿。

7.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消费者和相关单位可以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8. 相关责任8.1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生产企业负责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生产和公示。

食品添加剂管理和使用公示制度(餐饮行业和食堂伙食团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管理和使用公示制度(餐饮行业和食堂伙食团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餐饮行业和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添加剂管理和使用公示制度1、专店购买。

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实行专店购买,并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对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索取并留存许可证、营业执照、检验合格报告(或复印件)以及购物凭证。

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应者名称、供应日期和产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

采购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2、专账记录。

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

食品添加剂入库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使用台账。

食品添加剂出库使用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用途、称量方式、时间等,使用人应当签字确认。

食品添加剂的购进、使用、库存,应当账实相符。

3、专区存放。

设立专区(或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注明“食品添加剂专区(或专柜)字样”。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4、专器称量。

配备专用天平或勺杯等称量器具,严格按照包装标识标明的用途用量或国家规定的用途用量称量后使用,杜绝滥用和超量使用。

5、专人负责。

由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

采购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和相关食品添加剂安全相关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单位主要负责人与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和餐饮加工配料的人员分别签订责任书。

食品安全管理员、厨师长定期检查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台账记录、贮存及使用等情况。

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使用台账以及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6、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包括: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所有食品添加剂,酱油、醋、盐、八角等各种香料。

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的基本信息包括:品名、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编号、供货单位等。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制度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变、增强或改善食品品质而向食品中添加的物质。

调味料是用于食品调味的物质。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实施了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公示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目录:制定和发布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目录,明确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种类和用途,禁止使用的添加剂和调味料也要明确列出。

2. 注册和审批制度:对新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需要进行注册和审批,证明其安全性和适用性。

只有经过注册和审批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才能在食品中使用。

3. 标注要求:对使用了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食品,需要在产品标签中明确标注添加剂和调味料的名称和用途,使消费者能够清楚了解食品中所含的添加剂和调味料。

4. 安全评估:对已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要定期进行安全评估,确保其使用仍然安全。

5. 监督和检测:建立监管机构,负责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监督和检测工作,对市场上的食品进行抽样检测,查验其添加剂和调味料的合规情况。

6.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规定的企业,要进行严厉的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这些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确保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使用合理、安全、透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同时,也促进了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制度(5篇)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制度(5篇)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制度一、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包括: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所有食品添加剂,酱油、醋、盐、八角等各种调味料。

二、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基本信息包括:品名、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编号、供货单位等。

三、公示的基本信息要与实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相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

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有变化的要及时更换公示信息。

四、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要专店采购、专账记录、专区存放、专器称量、专人负责,并按照有效期使用。

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以及标签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

五、公示栏应按照规定悬挂,便于公众了解相关信息。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制度(2)是一种对食品行业中的添加剂和调味料进行监管的制度。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确保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根据该制度,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交相关的商品质量安全信息。

只有经过登记批准并在清单中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才可以在食品生产中使用。

此外,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包装标识也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包括明确标示添加剂或调味料的名称、用途、用量、成分等信息,以方便消费者了解和选择。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管理水平,保障食品安全,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消费者也可以通过公示制度了解到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质量安全信息,增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制度(3)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是指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为了改善其质量、保存性能、增加其风味等目的而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

然而,由于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使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科学严谨的制度来管理和监控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使用。

一、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制度的必要性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作为食品生产中的重要原料,对食品的品质和口感有着重要的影响。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使用和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提高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包括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食品销售等。

第三条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使用应当遵循安全、合法、合理的原则,不得滥用、超量使用。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采购、储存、使用、废弃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采购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

第六条采购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时,应当查验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等资质证明文件,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第七条采购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时,应当索取并留存购货凭证,购货凭证应当包括商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供应商名称等内容。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其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三章储存管理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设立专库或专柜储存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并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条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储存,保持干燥、通风、避光、防潮、防虫、防鼠、防污染。

第十一条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储存期限不得超过保质期。

过期或者变质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储存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进行检查,及时清理不符合储存条件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使用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商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使用日期、使用对象、使用人员等。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使用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不得超量、超范围使用。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食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其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制度范文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制度范文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所有生产、流通、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食品添加剂是指为了增加食品质量、改进加工工艺以及增加食品特性所使用的物质,分为增加剂、保鲜剂、香精、色素等几大类。

第四条调味料是指为调整食品的风味、香气、颜色、口感等特点而使用的物质,包括酱油、食醋、料酒、食盐、食糖等多种类型。

第五条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公示管理是指对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生产企业、产品名称、使用范围等信息进行公示,以及对其质量标准和使用规定进行监督管理的制度。

第六条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公示管理以保障食品安全为基本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监管为辅的原则,加强科学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

第七条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公示管理应当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科学有效、整体协调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权益,不得扰乱市场秩序。

第二章食品添加剂的公示管理第八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件,符合生产条件和质量标准,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在生产之前,应当将其产品的名称、使用范围、用量限制等信息报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核合格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十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一经合格,应当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产品的名称、使用范围、用量限制、生产企业名称、许可证号码等信息。

第十一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应当定期检测产品的质量,并将检测结果报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产品的使用范围和用量限制进行使用,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如有必要,供相关部门检查。

食品添加剂使用和公示制度范文(八篇)

食品添加剂使用和公示制度范文(八篇)

食品添加剂使用和公示制度范文为规范食品添加剂公示管理工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现场制作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由专人采购、专人进货查验、专人保管、专柜贮存、专人使用、专人记录。

并按照有效期使用。

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

采用精确的计量工具称量,并有详细记录,主要记录食品添加剂名称、使用量、使用的食品、使用的时间(含年、月、日、时)、使用人等或其他具有同等作用的信息。

3、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以及标签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

4、.实施进货查验和出入库记录,主要记录食品添加剂名称、批号、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本单位使用的食品、采购日期、数量、保质期、出库数量、出库日期、经手人等信息或其他具有同等追溯作用的信息。

5、食品添加剂贮存专柜,柜体上标识醒目的“食品添加剂”字样。

6、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包括。

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所有食品添加剂和各种香料。

7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基本信息包括。

品名、生产厂家、添加到何种食品等。

8、公示的基本信息要与实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

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有变化的要及时更换公示信息。

9、公示栏应按照规定悬挂,便于公众了解相关信息。

食品添加剂使用和公示制度范文(二)1、购买必须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经公司食品安全卫生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方可购买、使用。

2、采购食品添加剂只能向具备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定资质,且证件齐全的经营者购买,并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化验单和使用说明书。

并执行严格的验收、登记制度,及时建立台帐。

没有卫生许可证编号、厂名、厂址、使用范围、使用数量等说明内容的添加剂不能购买。

3、严格加强食品添加剂的保管。

食品添加剂应由专人保管,做好入库与出库记录。

不得贮存亚硝酸盐。

4、使用添加剂必须保持和改进食品营养质量,不得破坏和降低食品的营养价值及卫生安全要求。

餐饮门店端食品安全管理流程-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餐饮门店端食品安全管理流程-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和范围为了防止乱用、误用食品添加剂,保证顾客身体健康,规范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特制定本制度,适用于门店。

第二条采购要求1 、食品添加剂必须由专人采购;采购负责人应自觉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不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不得采购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

2 、只有列入国家标准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物质方可作为食品添加剂采购,并按照GB2760 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量添加。

3 、所购的添加剂严格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索要相关证件。

4 、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严禁滥用食品添加剂、严禁在餐饮业采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食品添加剂如亚硝酸盐。

5 、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包装完整、标签信息全面,标准“食品添加剂”字样,以及可以使用的食品种类和最大允许使用量。

不采购和使用标识不规范食品添加剂。

第三条添加剂的贮存要求1 、指派专人保管添加剂2、食品添加剂放在专用柜子中上锁管理,柜子上张贴明显“食品添加剂”标识。

3、食品添加剂的贮存场所应清洁卫生,不得与其它洗涤剂、消毒剂、化学试剂等有毒有害物质一起存放。

4 、食品添加剂贮存过程中保留原有包装标识,包装破损后应进行废弃。

5 、食品添加剂严禁与食品混放,避免误用第四条食品添加剂使用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执行五专管理: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

2 、领用食品添加剂时,应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保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做到先陈后新,防止出现过期食品添加剂的现象。

3 、门店各操作间不得存放食品添加剂,执行当天使用量领用原则,不得多领。

如存在未使用完的食品添加剂,应及时退回库房进行统一保管。

4 、使用时如有分装,盛装容器上必须标明食品添加剂的名称。

5 、领用和使用时进行登记,必须使用专用的添加剂秤进行称量,食品添加剂秤每年计量年检一次。

6 、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入库台帐,对食品添加剂的入库、领用情况、结存进行记录,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2 年。

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工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包括: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所有食品添加剂,酱油、醋、盐、八角等各种香料。

二、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基本信息包括:品名、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编号、供货单位等。

三、公示的基本信息要与实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相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

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有变化的要及时更换公示信息。

四、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要专店采购、专账记录、专区存放、专器称量、专人负责,并按照有效期使用。

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以及标签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

五、公示栏应按照规定悬挂,便于公众了解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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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工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包括: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所有食品添加剂,酱油、醋、盐、八角等各种香料。

二、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基本信息包括:品名、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编号、供货单位等。

三、公示的基本信息要与实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相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

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有变化的要及时更换公示信息。

四、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要专店采购、专账记录、专区存放、专器称量、专人负责,并按照有效期使用。

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以及标签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

五、公示栏应按照规定悬挂,便于公众了解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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