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国家标准制修订系统工作流程指南
为存在必要的标准,予以废止。由国务院
标准化行政主管理部门发布废止公告
国家标准制修订系统工作流程指南
主管TC评估项目提案过程,没有时间限制
由TC上报部门
是否上报
预阶段
立项阶段一般不超过5个月
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起草不过10个月,
征求意见不超过5个月
审批阶段审查不超过5个月,
批准不超过3个月
不超过3个月出版阶段不超过3个月
复查阶段是TC对国家标准的适用性进行
复审阶段评估的过程。复审工作应列入各TC每年
国家标准制修订程序及各阶段应考虑的主要内容
国家标准制修订程序及各阶段应考虑的主要内容国家标准制修定过程包括以下9个阶段(00,10……为阶段代码):00.预阶段(Preliminary stage)10. 立项阶段(Proposal stage)20. 起草阶段(Preparatory stage)30. 征求意见阶段(Committee stage)40. 审查阶段(V oting stage)50. 报批阶段(Approval stage)60. 出版阶段(publication stage)90. 复审阶段(Review stage)95. 废止阶段(Withdrawal stage)其中核心阶段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阶段,也是每个专业标委会(TC)和起草单位需要重点了解的。
00.预阶段(Preliminary stage)主要是提出国家标准制定项目建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提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技术委员会(TC)对提案进行可行性研究;国标委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采取常年公开征集的方式。
预阶段的成果是提出了新工作项目的建议(PWI,Preliminary Work Item)。
10. 立项阶段(Proposal stage)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对新工作项目建议进行汇总、审查和协调,确定国家标准新工作项目。
阶段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
立项阶段的成果是确立新工作项目(NP,New work Item Propoasl)。
此阶段一般是标委会组织,形成一个提案,由全体委员会表决来达成一个议程。
国标委对标准化项目全部实行网上申报,一般不处理纸质申请。
网上申报系统全年开放,随时接受申报,TC提交时应同时提交项目建议书和标准草案。
00和01两个阶段应重点考虑的内容包括:1)标准化项目的目的和用途;2)实施标准的可行性;3)制定标准的适时性;4)确立项目的优先顺序;5)与有关文件的协调性;6)接受现成文件的可能性。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和《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信息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广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标准在信息安全工作中的基础性和规范性作用,推动信息安全产业发展,提升信息安全服务质量,促进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维护国家信息安全。
第二章标准立项第三条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信安标委”)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征集国家信息安全主管部门的意见,编制《信安标委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发布。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单位可提出标准项目立项申请。
标准项目应由三家以上(含三家)单位联合申请,并明确牵头起草单位。
项目负责人承担在研的国家标准项目数量超过2项的,项目申请单位牵头起草国家标准项目未按时完成的,原则上不得申请新的国家标准项目。
第五条申请单位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向秘书处提交《信息安全国家标准项目申请书》、《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指导性技术文件项目建议书》和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草案。
如涉及专利,还需提交专利信息披露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专利证书复印件/扉页或专利公开通知书复印件/扉页或专利申请号和申请日期)。
国家信息安全保障重点工作急需的标准,申请单位在听取主管部门意见后,可及时向秘书处提出立项建议。
第六条秘书处负责对立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重点审查申请者是否具备要求的条件、申请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书填写是否符合规定等。
第七条信安标委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立项申请项目的初审。
重点审查项目是否紧密结合信息安全重点工作、是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否明确,解决问题的思路是否清晰;与已发布的和在研的信息安全国家标准项目内容是否有交叉重复等。
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
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
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是指由团体组织制定并管理的标准在制定、修订、发布和实施过程中的程序和规定。
以下是一般的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
1. 提案阶段:团体组织收到标准制定或修订的提案后,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提案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有必要制定或修订该标准。
2. 立项阶段:确定标准制定或修订的必要性后,团体组织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标准制定或修订的立项工作,明确制定或修订标准的范围、目的、内容、时间等。
3. 起草阶段:团体组织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标准的起草工作,包括确定标准的技术内容、技术要求、测试方法、检验规则等,并编写标准草案。
4. 征求意见阶段:团体组织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标准草案进行审查和修改,并向相关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如相关行业组织、企业、专家等。
5. 技术审查阶段:团体组织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标准草案进行技术审查,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和适用性。
6. 批准阶段:团体组织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标准草案进行批准,并确定标准的名称、编号、发布日期等。
7. 发布阶段:团体组织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标准的发布,并在相关网站上公布标准的详细信息,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发布日期、起草单位、批准单位等。
8. 实施阶段:团体组织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标准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9. 复审阶段:团体组织应定期对标准进行复审,以确定标准是否需要进行修订或更新,并在必要时进行标准的修订或更新。
以上是一般的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不同的团体组织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程序应根据团体组织的规定进行。
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以及要求PPT课件
目次编写中常见的问题
该设目次而没有设目次 目次中的附录表现不完整 目次中章、条的名称与正文中的一致性问题 目次的排列顺序
前言的编写
由特定部分和基础部分组成: 1 特定部分:------说明标准的结构;
------与其他标准的关系; ------与前一版本相比的技术变化; -----说明标准的附录.
标准报批要求
专标委秘书处报送标准到标准化所时还应增加
报送下列资料:
1 标准表决年会会议纪要
3份;
2 标准送审稿表决投票单;
3 专家审查会会议纪要
3份;
4 参加表决委员代表名单
3份;
5 标准送审稿表决结论表
3份;
6 标准报批材料清单
1份。
当标准起草工作不能按正常进 度完成时,或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 撤项时,应该提交计划调整申请报 告,或申请撤项。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 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只要可能,鼓励使用注日期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对于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引用它 的标准。永远跟踪最新标准。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常见的问题
● 正文中引用的标准、文件在第二章中未列出 ● 列出的标准、文件在正文中未出现 ●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经常引用被废止或替代的标准。 ● 是否注日期引用概念混乱 ●列出的引用的文件缺少发布文号、发布日期和发文单位 ●“规范性引用文件”与“参考文献”混淆不清
不要把范围的内容放入前言;也不要把编制说 明的内容放入前言。
范围的编写
一般来说范围分为两段: 第一段是对标准自身的描述 . 第二段指标准的使用领域.
对标准自身的描述:
行业标准制修订程序
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制定行业标准,应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重点突出、科学合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体现技术进步、经济发展与对标准的需求相适应;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满足使用要求;有利于实施产业政策、行业规划,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引导行业结构调整、结构优化、产业升级,促进贸易。
一、标准立项✧行业标准的立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负责;✧任何政府机构、行业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制修订行业标准立项申请,并填写《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见附件一)、制定标准草案;✧立项建议和标准草案由相应的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受理,经分技术委员会审查论证后将加盖公章的纸质文件报送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同时分标委需在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标准流程管理系统中进行项目的申报;✧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各分技术委员会报送的标准计划项目进行审核和协调后,在标准流程管理系统中进行审批通过并将纸质文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接收的标准立项建议进行汇总后,在指定网站上公示一个月,广泛征求意见后,组织有关行业标准管理机构进行协调,经协调一致的项目,列入标准制修订计划;✧行业标准立项计划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批准下达;✧对下达的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可予以调整,需要调整的项目填写《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见附件二),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二、标准起草✧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按立项要求起草标准,鼓励组织生产、科研、营销、用户等方面人员成立工作组,共同编写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编写应符合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和GB/T 20000.2的规定;✧在编写标准草案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工作简要过程,任务来源、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名单等;——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理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主要试验验证情况和预期达到的效果;——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及相关标准的协调性;——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废止现行行业标准的建议;——重要内容的解释和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如参考资料目录等。
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为使标准化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要有利于促进产业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推动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推进与国际惯例接轨;要突出加入WTO 后急需的标准项目和有利于我国工业发展的标准项目;应结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市场对标准的需求情况,做到立项合理、重点突出。
一、标准立项✧国家标准的立项,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任何政府机构、行业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制修订国家标准立项申请,并填写《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必须使用指定的统一格式的电子模板制作,请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网站标准制定工作站栏目中的常用工具中下载《项目建议书》电子模板);✧申报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必须同时上报标准草案(电子版);✧立项建议由相应的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受理,经分技术委员会审查论证后报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各分技术委员会报送的标准计划项目进行审核和协调后,通过网站提交方式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接收的标准立项建议进行汇总后,在国家标准委网站上公示一段时间,广泛征求意见后,组织有关国家标准管理机构、行业部门进行协调,经协调一致的项目,列入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国家标准立项计划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批准下达。
二、标准起草✧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按立项要求起草标准,鼓励组织生产、科研、营销、用户等方面人员成立工作组,共同编写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编写应符合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和GB/T 20000.2的规定;✧在编写标准草案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工作过程,任务来源、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名单等;——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理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主要试验验证情况和预期达到的效果;——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及相关标准的协调性;——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废止现行国家标准的建议;——重要内容的解释和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如参考资料目录等。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8.13•【文号】药监综妆〔2024〕67号•【施行日期】2024.08.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药监综妆〔2024〕67号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各分技术委员会:《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已由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2024年8月13日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化妆品标准化管理,规范化妆品(含牙膏,下同)标准制修订工作,建立公开、透明、高效的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工作机制,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准,是指由国家药监局依据职责组织制修订,按照法定程序发布,在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等活动中遵循的统一的技术要求。
化妆品标准包括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化妆品标准的制订、修订,包括立项、起草、验证、审查、批准和发布等,以及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快速立项审查程序等。
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制修订还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四条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规范、急用先行的原则。
第五条化妆品标准实行信息化管理。
中检院(标委会秘书处)负责化妆品标准制修订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第二章标准立项第六条化妆品标准立项建议包括下列来源:(一)标委会秘书处公开征集立项建议;(二)标委会秘书处通过追踪国内外化妆品标准化管理动态等,提出立项建议;(三)分技委通过追踪国内外化妆品标准化管理动态等,提出本专业领域立项建议;(四)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相关直属技术支撑机构提出立项建议;(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立项建议。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12•【文号】国认科〔2018〕15号•【施行日期】2018.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的通知国认科〔2018〕15号各相关认证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研究所、认可中心、认证认可协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和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我委组织专家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认监委2018年3月12日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认标,代号RB)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管理认证认可基础,认可活动、认证活动(不含产品标准)、检验检测活动和其他活动认证规范认可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三条认标制(修)订工作程序包括预研、立项、起草、征求意见、预审、审查、批准、发布与备案、复审等环节。
第四条认标的定位(一)中国特色认证认可体系的基础和技术支撑;(二)国家标准在认证认可领域的重要补充和延伸;(三)认证认可发挥市场引导作用和服务社会的重要手段;(四)开展认证认可活动的重要评价依据。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标的归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2003年7月10日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总则1.1本工作程序规定了标准制修订工作各个阶段的工作流程、方法。
本工作程序适用于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开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信标准参考性技术文件的制修订工作。
1.2 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送审、报批、复审、直至标准废止等阶段(注:具体流程图见附件1、标准制定工作各阶段文件名称及代码见附件2)。
1.3 制修订标准要严格遵循三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三审制度。
1.4 对等同、修改采用国际标准、修订现行标准及对现有行标转化为国标的项目,可采用快速程序。
1.5 各技术工作委员会/工作组具体组织会员单位开展通信标准的研究,负责标准制修订各阶段的技术工作。
秘书处负责对标准制修订各阶段的管理工作。
秘书处指派工作人员(秘书)对口技术工作委员会,协助主席工作。
2 立项本阶段为标准项目建议的提出到标准化主管部门下达制修订标准项目计划阶段。
2.1 协会各会员及观察员根据通信技术的发展及通信业务的需要,均可提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通信标准参考性技术文件制修订项目的建议。
2.2凡向协会提出项目建议的会员及观察员,均应填写“制修订通信技术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3,以下简称“标准项目建议书”),并将“标准项目建议书”送交秘书处。
2.3 秘书处收到“标准项目建议书”后,对其进行登记编号,并转送技术工作委员会,同时根据项目建议所涉及的领域提供相应的标准化信息,供技术工作委员会审议项目建议时参考。
2.4 技术工作委员会对项目建议组织审议,并在技术工作委员会全会通过。
然后将审议结果填入“标准项目建议书”,对同意的项目建议确定牵头单位和起草单位,核实主要研究内容和进度安排。
2.5 各技术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标准项目建议由秘书处负责汇总、协调,对有交叉或需要协调的项目由“专家咨询委员会”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
秘书处根据讨论的结果进行落实、形成协会意见后填入“标准项目建议书”,汇总报送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批。
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2003年7月10日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总则1.1本工作程序规定了标准制修订工作各个阶段的工作流程、方法。
本工作程序适用于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开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信标准参考性技术文件的制修订工作。
1.2 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送审、报批、复审、直至标准废止等阶段(注:具体流程图见附件1、标准制定工作各阶段文件名称及代码见附件2)。
1.3 制修订标准要严格遵循三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三审制度。
1.4 对等同、修改采用国际标准、修订现行标准及对现有行标转化为国标的项目,可采用快速程序。
1.5 各技术工作委员会/工作组具体组织会员单位开展通信标准的研究,负责标准制修订各阶段的技术工作。
秘书处负责对标准制修订各阶段的管理工作。
秘书处指派工作人员(秘书)对口技术工作委员会,协助主席工作。
2 立项本阶段为标准项目建议的提出到标准化主管部门下达制修订标准项目计划阶段。
2.1 协会各会员及观察员根据通信技术的发展及通信业务的需要,均可提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通信标准参考性技术文件制修订项目的建议。
2.2凡向协会提出项目建议的会员及观察员,均应填写“制修订通信技术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3,以下简称“标准项目建议书”),并将“标准项目建议书”送交秘书处。
2.3 秘书处收到“标准项目建议书”后,对其进行登记编号,并转送技术工作委员会,同时根据项目建议所涉及的领域提供相应的标准化信息,供技术工作委员会审议项目建议时参考。
2.4 技术工作委员会对项目建议组织审议,并在技术工作委员会全会通过。
然后将审议结果填入“标准项目建议书”,对同意的项目建议确定牵头单位和起草单位,核实主要研究内容和进度安排。
2.5 各技术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标准项目建议由秘书处负责汇总、协调,对有交叉或需要协调的项目由“专家咨询委员会”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
秘书处根据讨论的结果进行落实、形成协会意见后填入“标准项目建议书”,汇总报送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批。
温州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温州市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温州市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共分为:征集项目阶段、审批立项阶段、标准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专家审评阶段、批准发布阶段。
一、项目征集阶段(一)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提出地方标准制定计划;(二)有关单位或者公民可以根据需要,向市级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市、区)标准化行政部门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的立项建议。
立项建议材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温州市地方标准项目建议表(附件1);(二)地方标准草案,应当包括标准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等;(三)标准内容涉及专利的,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
二、审批立项阶段市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立项建议中有关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实施影响等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形成评估意见。
专家评估论证应当邀请行业管理部门、科研院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
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地方标准立项,应公开听证。
市质监局会同有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标准起草单位,并下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
三、标准起草阶段计划下达后,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地方标准制定计划和立项审定内容组织起草,落实相关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成立标准起草工作小组指定项目负责人和标准起草人,工作小组应由具有一定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标准化工作的人员组成。
标准起草工作小组应在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验证后,利用标准编写模板,并在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附件2)。
四、征求意见阶段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当征求生产、经营、使用、科研、检验、管理等相关方的意见。
标准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会议和书面等形式,征求意见的范围应当覆盖全市各相关地区,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10家以上。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需要直接组织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完成后,由标准起草工作小组根据反馈的意见分析研究,采纳合理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对未采纳的意见,需要说明不采纳的理由,形成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附件3)和地方标准送审稿。
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2003年7月10日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总则1.1本工作程序规定了标准制修订工作各个阶段的工作流程、方法。
本工作程序适用于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开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信标准参考性技术文件的制修订工作。
1.2 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送审、报批、复审、直至标准废止等阶段(注:具体流程图见附件1、标准制定工作各阶段文件名称及代码见附件2)。
1.3 制修订标准要严格遵循三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三审制度。
1.4 对等同、修改采用国际标准、修订现行标准及对现有行标转化为国标的项目,可采用快速程序。
1.5 各技术工作委员会/工作组具体组织会员单位开展通信标准的研究,负责标准制修订各阶段的技术工作。
秘书处负责对标准制修订各阶段的管理工作。
秘书处指派工作人员(秘书)对口技术工作委员会,协助主席工作。
2 立项本阶段为标准项目建议的提出到标准化主管部门下达制修订标准项目计划阶段。
2.1 协会各会员及观察员根据通信技术的发展及通信业务的需要,均可提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通信标准参考性技术文件制修订项目的建议。
2.2凡向协会提出项目建议的会员及观察员,均应填写“制修订通信技术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3,以下简称“标准项目建议书”),并将“标准项目建议书”送交秘书处。
2.3 秘书处收到“标准项目建议书”后,对其进行登记编号,并转送技术工作委员会,同时根据项目建议所涉及的领域提供相应的标准化信息,供技术工作委员会审议项目建议时参考。
2.4 技术工作委员会对项目建议组织审议,并在技术工作委员会全会通过。
然后将审议结果填入“标准项目建议书”,对同意的项目建议确定牵头单位和起草单位,核实主要研究内容和进度安排。
2.5 各技术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标准项目建议由秘书处负责汇总、协调,对有交叉或需要协调的项目由“专家咨询委员会”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
秘书处根据讨论的结果进行落实、形成协会意见后填入“标准项目建议书”,汇总报送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批。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试行)
附件4: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试行)1.目的和适用范围为确保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组织会员开展制修订认证认可及其相关的国家标准的过程中遵循公开、透明、协调一致的原则,规范、有序和高效地开展相关工作,特制定本程序。
本程序适用于协会会员单位(以下简称“会员”)及从事认证认可相关工作的个人申报标准制修订的立项;组织会员开展标准制修订的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宣贯、实施效果评价、复审、修改和修订等相关工作。
2.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关于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认证认可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认证认可科技与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试行)》《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章程》《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科技与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3.定义标准:引用《认证认可科技与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第二条定义:指标准(狭义)、准则、指南、技术规范以及其它标准性技术文件等。
4.职责4.1协会是会员申报业内国家标准制修订(包括国际标准的等同转换)工作的归口组织管理部门;对标准制修订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4.2 协会技术专家组接受秘书长/培训开发与技术标准部委托,负责对标准提案申报至制修订完成的相关阶段实施评审和必要的技术支持工作。
4.3 会员根据协会的安排,有计划地编制标准制修订申报提案、标准立项建议书、委托任务书,以及标准的制修订起草工作,对标准的内容负责。
同时根据委托任务书的规定,负责配置标准制修订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源。
5.立项5.1立项流程国标委专业委员会审议主要包括:认证认可标准(如GB/T27021)、体系认证标准(如GB/T19001)、产品认证标准(如3C认证)、其他认证标准(如服务认证)图1 国家标准立项基本流程5.2 标准制修订项目征集5.2.1协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认证认可行业发展的需要、相关国际标准的制修订等情况,每年年初通过网站公告征集当年国家标准制修订的提案。
标准的修订
标准的修订标准的修订是指对已经发布的标准进行重新审查和修改的过程。
修订旨在改进标准的内容、准确性、适用性和完整性,以确保其与时俱进并满足用户需求。
修订的过程通常由一个专门的委员会或标准组织负责,他们由相关行业的专家和利益相关者组成。
修订过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1. 发起修订:修订过程通常由标准组织、行业协会或利益相关者发起。
他们可能会提出需求、建议或问题,以促使标准进行修订。
2. 组织修订委员会:标准组织会成立一个专门的修订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对标准进行修订。
委员会成员通常是相关行业的专家,他们负责审查和修改标准的内容。
3. 修订草案的起草:委员会成员根据修订的要求和目标,对标准的内容进行修改和更新。
他们会制定修订草案,其中包括久经修订的部分和添加的新内容。
4. 修订草案的审查:修订草案通常会向相关行业的专家和利益相关者发布进行审查。
他们会对修订草案提出建议、意见和修改意见。
5. 修订草案的修改:根据审查人员的建议和反馈,委员会会对修订草案进行修改和调整。
他们会谨慎评估并决定是否接受修订建议。
6. 终稿的编写和发布:修订草案经过多次修改和审查后,最终会形成终稿。
终稿会进行最终的校对和修正,以确保其准确性和一致性。
然后,终稿会由标准组织或相关机构发布,并通知用户和利益相关者。
通过标准的修订,我们可以不断提高、改进和完善标准的质量和适用性,以促进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修订后的标准具有更高的可靠性和实用性,可以为用户提供准确、合规的指导和建议,确保产品、服务和流程的质量和安全性。
标准制修订流程
标准制修订流程
标准制修订流程指的是对原有标准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标准
时所需要进行的步骤和规范。
一般来说,标准制修订流程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立项阶段:确定制修订的标准名称、编号、范围、依据等,并设立标准制修订组织机构(如主编单位、起草单位、审核单位等)。
2.起草阶段:由起草单位和主编单位组织专家起草标准草案。
草案内容应符合标准制定原则,规范、全面、可操作性强,还需要结合相关国际标准和国内法律法规。
3.审查阶段:草案完成后,由审核单位对其进行审核,包括技术审查、法律审查等。
审查结果需要进行反馈和修正。
4.征求意见阶段:修订草案通过审核后,需要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的方法可以是公示、听取意见、征求意见书等。
5.审定阶段:征求意见后,制修订组织机构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并通过审定单位的审核后,形成正式的标准文本。
6.发布阶段:标准制定完成后,需要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并颁布,同时公开发布。
标准文本需要进行归档和保管。
以上是标准制修订流程的基本步骤,不同标准的具体流程可能会有所差异。
标准制修订流程的完整性和规范性,有利于提高标准的质量和权威性,保障标准在相关领域的有效应用。
- 1 -。
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及要求
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及要求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及《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提高锅容标委归口管理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的完成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及要求,请总会、各分技术委员会和直属工作组遵照执行。
一、标准工作组1.标准计划批复后,总会秘书处根据标准项目的所属领域、重要程度和工作量,以文件形式下达标准制修订任务,明确总会、各分技术委员会和直属工作组(以下简称“负责机构”)负责组织起草和审查的标准项目;2.每个标准项目均应由标准工作组具体承担起草工作,标准工作组的组建方案应由该标准项目的负责机构提出,由总会秘书处批准并颁发证书;3.标准工作组应由自愿参加起草工作的专家和利益相关方的代表组成,组建时既要考虑专业性也要考虑代表性,并应遵循广泛参与和协商一致的原则;4.标准工作组成员一般不得少于三人,参加单位一般不得少于三个;对于产品标准项目,标准工作组中的制造商代表不得少于两个,用户代表不得少于一个;5.标准工作组获得批准后,负责机构应组织召开第一次标准工作组会议,听取主要起草单位的综合报告,讨论和确定编制大纲,明确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6.会议应由负责机构的秘书长(或组长)主持,总会负责标准工作的秘书长和联络秘书参加,相关机构的代表可列席,形成的会议纪要应上报总会并在网站上公布。
二、征求意见1.征求意见稿完成后,负责机构应发文正式征求意见,并将文件和征求意见稿的电子版提供给总会联络秘书,由联络秘书具体负责文件和征求意见稿在总会网站上公布和下载等有关事宜;2.征求意见的对象至少应包括:总会、相关分技术委员会和相关专业(家)委员会的委员、顾问和专家,也包括相关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3.征求意见的有效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一个月,反馈意见的收集和整理应由负责机构的工作人员承担,汇总后提交标准工作组成员拟定处理意见;4.处理意见拟定完成后,负责机构应组织召开标准工作组会议,总会负责标准工作的秘书长和联络秘书应参加,会议应逐条审查并确定最终处理意见,形成的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和会议纪要应上报总会并在网站上公布;5.对于意见比较集中的条款和意见比较突出的单位或个人,负责机构和标准工作组应进行深入研究和讨论并充分听取意见,必要时可邀请相关单位和个人参加会议或召开专门的讨论会、听证会进一步征求意见。
行业标准制修订程序
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制定行业标准,应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重点突出、科学合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体现技术进步、经济发展与对标准的需求相适应;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满足使用要求;有利于实施产业政策、行业规划,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引导行业结构调整、结构优化、产业升级,促进贸易。
一、标准立项✧行业标准的立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负责;✧任何政府机构、行业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制修订行业标准立项申请,并填写《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见附件一)、制定标准草案;✧立项建议和标准草案由相应的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受理,经分技术委员会审查论证后将加盖公章的纸质文件报送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同时分标委需在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标准流程管理系统中进行项目的申报;✧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各分技术委员会报送的标准计划项目进行审核和协调后,在标准流程管理系统中进行审批通过并将纸质文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接收的标准立项建议进行汇总后,在指定网站上公示一个月,广泛征求意见后,组织有关行业标准管理机构进行协调,经协调一致的项目,列入标准制修订计划;✧行业标准立项计划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批准下达;✧对下达的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可予以调整,需要调整的项目填写《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见附件二),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二、标准起草✧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按立项要求起草标准,鼓励组织生产、科研、营销、用户等方面人员成立工作组,共同编写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编写应符合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和GB/T 20000.2的规定;✧在编写标准草案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工作简要过程,任务来源、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名单等;——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理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主要试验验证情况和预期达到的效果;——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及相关标准的协调性;——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废止现行行业标准的建议;——重要内容的解释和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如参考资料目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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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2003年7月10日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总则1.1本工作程序规定了标准制修订工作各个阶段的工作流程、方法。
本工作程序适用于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开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信标准参考性技术文件的制修订工作。
1.2 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送审、报批、复审、直至标准废止等阶段(注:具体流程图见附件1、标准制定工作各阶段文件名称及代码见附件2)。
1.3 制修订标准要严格遵循三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三审制度。
1.4 对等同、修改采用国际标准、修订现行标准及对现有行标转化为国标的项目,可采用快速程序。
1.5 各技术工作委员会/工作组具体组织会员单位开展通信标准的研究,负责标准制修订各阶段的技术工作。
秘书处负责对标准制修订各阶段的管理工作。
秘书处指派工作人员(秘书)对口技术工作委员会,协助主席工作。
2 立项本阶段为标准项目建议的提出到标准化主管部门下达制修订标准项目计划阶段。
2.1 协会各会员及观察员根据通信技术的发展及通信业务的需要,均可提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通信标准参考性技术文件制修订项目的建议。
2.2凡向协会提出项目建议的会员及观察员,均应填写“制修订通信技术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3,以下简称“标准项目建议书”),并将“标准项目建议书”送交秘书处。
2.3 秘书处收到“标准项目建议书”后,对其进行登记编号,并转送技术工作委员会,同时根据项目建议所涉及的领域提供相应的标准化信息,供技术工作委员会审议项目建议时参考。
2.4 技术工作委员会对项目建议组织审议,并在技术工作委员会全会通过。
然后将审议结果填入“标准项目建议书”,对同意的项目建议确定牵头单位和起草单位,核实主要研究内容和进度安排。
2.5 各技术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标准项目建议由秘书处负责汇总、协调,对有交叉或需要协调的项目由“专家咨询委员会”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
秘书处根据讨论的结果进行落实、形成协会意见后填入“标准项目建议书”,汇总报送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批。
2.6 为提高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计划性,协会原则上在每年的6月和12月二次汇总项目建议。
3 起草本阶段为落实项目计划至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阶段。
3.1 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批下达制修订标准计划后,由秘书处转发到各技术工作委员会;标准项目牵头单位根据计划要求组织成立标准起草组。
标准起草组负责起草标准,并在组内充分讨论后,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3.2 标准起草组所有成员对标准征求意见稿确认同意提交后,由标准牵头单位负责送交秘书处。
3.3 秘书处自收到标准征求意见稿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标准编写上存在的问题(如符号、代号、名词、术语、标准格式等)提出修改意见,由起草组进行修改。
3.4 鼓励各单位提交文稿。
文稿由秘书处转相应技术工作委员会及起草组。
在起草阶段其文稿重要内容被采纳的会员单位可列入起草单位。
4 征求意见本阶段为标准征求意见至形成标准送审稿阶段。
4.1 征求意见可选择会审或函审形式,具体形式由技术工作委员会确定。
原则上采用会审形式,对技术比较成熟的标准征求意见稿可采用函审形式。
4.2技术工作委员会确定以函审形式征求意见的标准征求意见稿,由秘书处发函至参加相应技术工作委员会/工作组的会员单位,并明确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三十个工作日。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对标准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及该标准中是否涉及知识产权的情况一并回复至秘书处,逾期不复函,按无异议处理。
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论证。
秘书处将回函意见汇总后转给标准牵头单位,由标准起草组根据回函意见形成“意见处理汇总表”(附件4),根据采纳的意见修改标准征求意见稿。
4.3 技术工作委员会确定以会议形式征求意见的标准征求意见稿,列入技术工作委员会/工作组会议议题,并于会前七个工作日发给参加相应技术工作委员会/工作组的会员单位。
会议讨论中应注意该标准中是否涉及知识产权的情况。
技术工作委员会/工作组根据讨论结果形成意见处理汇总表(附件4)和会议纪要,在会议上通过。
会议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技术工作委员会/工作组将会议纪要发至参加该委员会/工作组的会员单位及秘书处。
4.4 经会议讨论通过的标准征求意见稿,由标准起草组按纪要要求进行修改,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送审稿。
并经标准起草组成员确认同意提交后,由标准牵头单位负责送交秘书处。
4.5 秘书处自收到标准送审稿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标准编写上存在的问题(如符号、代号、名词、术语、标准格式等)提出修改意见,由起草组进行修改。
4.6 在征求意见阶段没有通过的标准征求意见稿应返回起草阶段重新修改、起草。
注:涉及知识产权的情况按协会有关知识产权规定(待制定)办理5. 审查本阶段为标准草案送审稿审查到完成标准草案报批稿阶段。
5.1 完成的标准草案送审稿,由相应的技术工作委员会/工作组对送审稿进行审查。
审查可采用会审或函审形式,具体形式由技术委员会确定。
原则上应采用会审形式。
对在征求意见中没有大的技术修改和争议,技术比较成熟的标准草案送审稿可采用函审形式。
5.2 技术工作委员会确定以函审形式审查的标准草案送审稿,由秘书处将函审通知和上述文件及"函审单"(附件5)发至参加相应技术工作委员会/工作组的会员单位,函审时间为三十个工作日。
参加函审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按函审单的内容要求回复意见至秘书处,如无意见,也应复函说明。
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论证。
函审意见由秘书处收集汇总后,送交技术工作委员会/工作组。
技术工作委员会/工作组根据函审意见写出"函审结论"(附件6),并发至参加函审单位。
标准起草组根据“函审结论”对标准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标准草案报批稿。
标准草案报批稿的内容应与函审结论的意见相一致。
5.3 技术工作委员会确定以会议形式审查的标准草案送审稿,列入相应技术工作委员会/工作组会议议题,并于会前七个工作日发给参加相应技术工作委员会/工作组的会员单位。
技术工作委员会/工作组根据会议审查结果起草会议纪要及标准主要修改意见,在会议上通过。
技术工作委员会/工作组在会议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纪要发至参加该委员会/工作组的会员单位及秘书处。
经工作组审查后的标准送审稿,需提交技术工作委员会全会通过。
5.4 标准起草组按纪要要求对标准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报批稿。
由标准项目牵头单位负责送交秘书处。
标准草案报批稿的内容应与标准审查时审定的内容相一致。
5.5 秘书处自收到标准草案报批稿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实标准草案报批稿的内容是否与标准审查时审定的内容相一致,并对标准在编写上存在的问题(如符号、代号、名词、术语、标准格式等)提出修改意见,由起草组进行修改。
5.6 标准起草组完成的标准草案报批稿,应反馈到相关技术工作委员会,并在网上公示,由相关技术工作委员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复核标准草案报批稿的内容是否与标准审查时审定的内容相一致。
5.7 最终完成的标准草案报批稿,经技术工作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由秘书处按照标准报批的要求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标准报批稿,由协会行文报送标准化主管部门。
6 批准、出版本阶段为标准草案报批稿报批到标准正式出版阶段。
6.1 标准化主管部门对标准草案报批稿批准发布后,秘书处负责送标准出版单位出版。
6.2 若标准化主管部门对标准报批稿提出修改意见,由协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7 实施本阶段为标准出版后标准信息的发布、标准的宣贯以及标准实施意见的反馈和收集阶段。
7.1 标准出版后,由秘书处在协会网站上发布标准出版信息,并采取各种有效的形式宣贯标准。
7.2 标准实施过程中,秘书处对于标准实施的反馈意见应及时反映给相关技术工作委员会,技术工作委员会应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提出标准的修订建议。
8 复审、废止本阶段为对现行标准定期复审,直至一项标准废止的阶段。
8.1 各技术工作委员会应对其研究范围内的现行标准定期进行复审。
一般每五年复审一次。
复审应在技术工作委员会全会上讨论确定这些标准是否应继续有效、修订还是废止。
8.2 技术工作委员会讨论确定继续有效或废止的标准,由秘书处汇总后正式行文报送标准化主管部门。
由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批后将标准复审结果公布。
8.3 对于复审中确定需要修订的标准,由技术工作委员会填写“制修订通信技术标准项目建议书”,进入标准立项阶段。
对于技术发展较快或实施中存在问题的标准,技术工作委员会可随时提出修订计划。
9 快速程序9.1快速程序适用于如下标准制修订项目:--等同采用、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制修订标准项目;--修订现行标准的项目;--将行业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的项目;--将参考性/指导性技术文件转化为行业/国家标准的项目;--将通信标准类技术报告转化为通信标准参考性技术文件或通信标准的项目。
9.2 快速程序(代号:FTP)是在正常标准制定程序的基础上省略起草阶段(程序类别代号:B)或省略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程序类别代号:C)的简化程序。
9.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可申请采用快速程序: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项目,可采用B程序;修订现行标准、将参考性/指导性技术文件变为行业/国家标准、将行业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和将通信标准类技术报告转化为通信标准参考性技术文件或通信标准的项目,可采用C程序。
9.4 在提出标准项目建议时应明确是否采用快速程序,并在“制修订通信技术标准项目建议书”中注明,最终由标准化主管部门下达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时确认。
10 项目的调整与终止10.1 在执行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过程中,技术工作委员会应及时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可对计划项目提出调整建议,调整的原则和内容是:1)特殊情况下,可对计划项目的名称、内容、牵头单位或参加单位进行调整;2)根据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具体情况,可对项目计划采用的程序(由快速程序转为正常程序,或由正常程序转为快速程序)进行调整;3)确属不宜制定标准的项目,可在某阶段中终止。
10.2 对需调整的计划项目,均应由标准起草组按要求填写“标准项目调整申请表”(见附件7),并将申请表送交技术工作委员会。
技术工作委员会对调整的项目进行协调提出处理意见,交由秘书处行文报送标准主管部门批准。
当调整标准项目申请未被批准前,仍需依照原定计划进行工作。
附件1 标准制定程序流程图附件2标准制定程序的分阶段及代码附件3制修订通信技术标准项目建议书[注1] 填写制定或修订项目中,若选择修订则必须填写被修订标准号;[注2] 选择采用国际标准,必须填写采标号及采用程度;[注3] 选择采用快速程序,必须填写快速程序代码;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名称:共页第页承担单位:承办人:电话:年月日编写函审单标准送审稿函审单标准名称:承担单位:函审表决单总数:本单编号:发出日期:年月日投票截止日期:年月日表决态度:赞成赞成,但有建议或意见不赞成,如采纳建议或意见改为赞成弃权不赞成建议或意见理由如下:审查单位(盖公章)技术负责人(签名)年月日年月日说明:①表决方式是在选定的方框内划“√”的符号,只可划一次,选划两个框以上者按废票处理(废票不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