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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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原则

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条文规定:“拆迁人应根据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所谓拆迁人,是指获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所谓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城市房屋的拆迁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的原则

城市规划是国家对城市近期和远期的建设、发展目标的实现所作出的总体设计。其任务是:根据国家城市发展和建设的方针、经济技术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计划,区域规划以及城市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和建设条件布置城镇体系,合理地确定城市在规划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布局,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城市的土地,综合部署城市经济、文化、公共事业等各项建设,促进城市建设有序、协调地发展。

所以,房屋的拆迁的选择和实施,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房屋拆迁行为的实施,应着眼于对城市危旧房屋多,公共设施简陋,居住环境污染严重,交通不便利的重点城市旧区的拆迁与改造,以促进《城市规划法》第27条所确定的“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并逐步改善居住和交通运输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目标的实现。

2.改善生态环境和保护文物古迹的原则

在城市房屋拆迁中,需保证改善生态环境,并保护那些具有重要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确实需要拆迁的,应通过有关部门的严格审批,按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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