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原则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程序,加强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程序,加强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程序是:拆迁计划管理、拆迁许可审批、拆迁补偿安置;必要时还应当依法进行行政裁决或者强制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当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前一程序未进行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进入后一程序。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年度计划审批备案制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下达。
第五条需要拆迁的项目,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对于面积较大或者户数较多的拆迁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就拆迁许可有关事项召开听证会,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
需听证项目的面积或者户数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拆迁许可听证应当对拆迁许可条件,特别是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听证。
听证意见作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拆迁许可证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条对于符合拆迁许可证核发条件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核发拆迁许可证,同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保障拆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发展和改善居民生活条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坚持保护、转化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注重社会公众参与,营造和谐稳定的拆迁环境。
第三条规定本条例适用的拆迁范围为城市内的房屋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二章拆迁程序第四条拆迁的程序应当经过规划、立项、审批、公示、协商、补偿、安置等环节,确保拆迁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拆迁方案应当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并在公示期限内向社会公众公示。
第六条拆迁补偿金额的确定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实际损失和合理利润进行评估和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七条拆迁补偿应当及时支付到拆迁户的指定账户,不能拖延或拒绝支付。
第八条拆迁房屋的安置应当根据拆迁户的实际需求和合理选择,提供相应的住房安置设施。
第三章拆迁参与方的权益第九条城市房屋拆迁涉及的参与方包括拆迁户、开发商、政府部门等各方,在拆迁过程中应平等对待,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拆迁户有权参与拆迁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并及时了解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的具体内容。
第十一条拆迁户有权要求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评估,确保自身利益最大化。
第十二条拆迁户有权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如不满意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三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拆迁活动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四条社会公众对城市房屋拆迁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并举报相关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并处理涉嫌违反拆迁管理规定的行为,保证拆迁活动的合法性。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工、追究责任等。
第十七条如果拆迁活动导致严重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相关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拆迁参与方应当尊重拆迁过程中的相互合理诉求,协商解决拆迁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城市房屋拆迁与征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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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做出拆迁审批决定需要考虑的因素 (1)与拆迁相关的批准文件是否齐全; (2)申请的拆迁范围与批准范围是否一致; (3)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否到位; (4)拆迁安置方案与现行政策是否一致,内容是否完善; (5)异地安置房源是否落实; (6)回迁安置图纸是否经有关部门审批; (7)拆迁范围内房屋产权、产籍是否明确; (8)拆迁条件是否成熟。
➢2007年制定的《物权法》和修改的《城市房地产法》初步 确立了我国征收补偿的新原则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征收制度
2004年《规划和强制购买法》和相关判例 宪法和相关判例,以及各州相关法案 《土地征用法》和相关建设法令 《收回土地条例》和相关建设法律
《土地法》《平均地权条例》《都市更新条例》 台湾地区 《区域计划法》《土地征收条例》
(3)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 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④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是反映拆迁人打算如何对被 拆迁人实施拆迁补偿安置以及计划在多长时间内完成 拆迁。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包括确切的拆迁范围, 拆迁范围内房屋的基本情况,拆迁的实施步骤,拆迁 的各项补偿费、补助费计算,拆迁资金落实情况,安 置用房和周转用房的准备情况,拟自行拆迁还是委托 拆迁,拟委托拆迁及委托拆除房屋的企业资格、资质 条件,规划批准拟保留的绿地、建筑的保护措施,以 及拆迁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等。
(二)拆迁审批
•拆迁审批的五大要件: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办理存款业务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安置资金证 明。
•具体说明
•①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指政府城市建设的相关部 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范围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全面搬迁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充分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并及时向其公示相关信息。
第六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优先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确保其能够顺利过渡。
第七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注重环境保护,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污染。
第八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依法保护历史文化建筑和文物古迹。
第二章拆迁范围和方式第九条城市房屋拆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更新改造、灾后重建等。
第十条城市房屋拆迁方式包括政府自行拆迁、委托拆迁、协议拆迁等。
第三章征收程序第十一条城市房屋拆迁征收程序分为调查评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三个阶段。
第十二条调查评估阶段,征收方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土地估价和影响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补偿安置阶段,征收方应当根据评估报告确定补偿方案,并向被征收人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协议签订阶段,征收方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签订拆迁协议。
第十五条征收方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款,依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第四章补偿标准第十六条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被征收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
第十八条被征收人享有重建补助、过渡费、搬迁补助、安置补助等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被征收人在补偿过程中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五章投诉和处理第二十条被征收人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执行有异议的,可以向征收方进行投诉。
第二十一条征收方应当及时受理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损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对城市中被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进行拆除并进行相应的管理和利益分配。
为了保障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制定一份详细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非常必要。
下面就是一份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条例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推动城市建设与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是指在城市建设过程中,经法定程序依法对拆迁范围内房屋进行拆除,并对拆迁户进行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第三条房屋拆迁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拆迁范围确定第四条拆迁范围应根据城市规划、改造计划和相关政策进行确定。
拆迁范围的确定应公开透明,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第五条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人应当依法得到相应的通知,并给予补偿和安置安排。
第三章补偿和安置第六条拆迁户因房屋拆迁造成的损失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理补偿。
补偿标准应公平合理,并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面积、使用年限和市场价值等因素进行确定。
第七条拆迁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进行补偿和安置。
第八条拆迁户应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房屋安置,安置方式可选择货币补偿、房屋安置或者其他合理的安置方式。
被拆迁户对房屋安置安排有异议时,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拆迁工作的监督,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十条拆迁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拆迁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并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
第十一条拆迁户可以自愿委托律师参与补偿和安置事宜,拆迁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拆迁管理部门应定期公开拆迁工作的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确保公众知情权。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00一年六月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保障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经有关部门研究决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全过程,包括拆迁前、拆迁中和拆迁后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应坚持“安全、有序、公开、合法”的原则,尊重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条拆迁工作责任单位应加强协作配合,做到信息共享、责任厘清、工作规范,共同推进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准备工作第五条拆迁准备工作应从规划、设计、审批、补偿等环节着手,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公平性。
第六条拆迁前,责任单位应与拆迁户进行沟通,了解其基本情况,并通知其相关权益,如安置政策、经济补偿政策等。
第七条拆迁准备工作应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拆迁目标、拆迁时间、拆迁经费等,确保拆迁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八条拆迁准备工作应落实相关证照的办理,如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在拆迁工作前应做到证照齐全。
第三章拆迁程序第九条拆迁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划和政策的要求,按照程序进行,逐一报批、逐级审批,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条拆迁程序包括拆迁计划的编制、公告的发布、补偿协议的签订、动迁的安置等环节,各环节应按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拆迁程序中涉及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的调查和认定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确保拆迁户的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二条拆迁程序中的各个环节需要征得拆迁户的同意时,应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确保拆迁户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四章拆迁补偿第十三条拆迁补偿应按照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进行,保障拆迁户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四条对于被拆迁户的住房、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应按照相关政策进行评估,并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应注重合理安置,对于因拆迁而需要搬迁的拆迁户应提供合适的居住条件,并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
第十六条拆迁补偿过程中涉及的争议应及时处理,妥善解决,确保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确保拆迁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维护拆迁方与居民的合法权益。
在拆迁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注重与居民的沟通与协商,以达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2. 拆迁准备工作2.1 拆迁计划编制在拆迁项目启动前,拆迁单位应编制详细的拆迁计划,明确拆迁范围、拆迁目标、拆迁方式及时间进度等信息。
拆迁计划应经相关部门审核并公示,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2.2 安全评估与风险分析拆迁单位应在拆迁项目启动前进行安全评估与风险分析,确保拆迁过程中不会对周边环境和居民造成安全隐患。
如有必要,可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并及时向居民进行说明。
2.3 相关资料整理拆迁单位需收集整理相关的资料,包括权属证明、居民身份证明、房屋评估报告等。
这些资料将用于后续的拆迁补偿与安置工作。
3. 拆迁程序与补偿安置3.1 拆迁通知拆迁单位应提前向受影响的居民发出拆迁通知,并说明拆迁的原因、范围、方式以及居民的权益保护。
拆迁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送,并在明显位置张贴,确保居民充分了解拆迁事宜。
3.2 居民签约与补偿拆迁单位与居民进行协商,在双方达成共识后,签订拆迁协议。
拆迁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规定,对居民进行合理、公正的补偿。
补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补偿、临时安置、住房安置等。
3.3 拆迁施工拆迁单位应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拆迁施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与效率。
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采取相应的噪音、尘土控制措施。
3.4 安置与后续服务拆迁单位应及时安置被拆迁居民,提供基本的生活设施与服务。
对于特殊群体,如老年人、残疾人等,拆迁单位应加强关怀与照顾,确保他们能够顺利适应新的生活环境。
4. 拆迁后续管理4.1 施工区管理拆迁单位应加强对拆迁后的施工区进行管理,确保施工区内的环境卫生和安全。
定期进行巡查,及时清理垃圾和危险物品,并加强安全教育与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__2001年6月国务院令第305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2001年6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2010年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2010年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房屋拆迁,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并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等行为。
本细则所称房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管线、设备。
本细则所称房屋附属物,是指房屋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有价值的附着物。
第三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四条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条例》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其中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明确下列事项:(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二)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搬迁所需时间、拆迁期限;(三)被拆迁房屋状况;(四)预计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补偿的面积,补偿安置资金概算;(五)可提供的拆迁安置周转用房的数量、标准和地点;(六)拆迁范围内按规定应予保留的房屋、绿地及其他设施的保护措施。
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专户存储。
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协议。
支付协议应当载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支付补偿安置资金负有监督职责。
第五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和批准的搬迁期限、拆迁期限、拆迁许可证号等。
房屋拆迁公告应当在被拆迁区域内张贴;延长拆迁期限的项目,应当重新发布拆迁公告。
第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拆迁当事人指定拆迁代理、房屋拆除和拆迁评估单位。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全文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全文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拆迁安置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拆迁建设项目范围内的房屋拆迁管理。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坚持依法拆迁、保护合法权益、优先安置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实行合理征收、公平补偿、合理安置。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分期实施、依法公开、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征求居民意见,居民意见的征集和听取程序,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坚持公平补偿的原则,实行拆迁安置费和若干费用补偿、搬迁费以及过渡费的合理补偿办法。
第八条征地征收报批程序和征收决定公告应当在各级政府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公开。
第九条征收决定公告应当明确拆迁用地的规划、建筑控制要求和条件。
第十条征收决定公告的起拆日期应当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不早于七十五日。
第十一条征收决定公告的起拆日期应当在满足下列条件的前提下确定:(一)标的建筑物无法居住、继续使用或严重影响人身安全;(二)完成拆迁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居民因征收需搬迁时,由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居民实际情况提供临时安置。
第十三条征收决定公告所列明的征收单位应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刻组织实施征收任务。
第十四条在天然气、电力、自来水、通信等公用事业单位迁移、改建时,有关部门按照征地征收程序成立以有关公用事业单位改建后恢复供应能力为标准的估算工作组,责令公用事业单位恢复供应能力。
第十五条户外占道经营者迁移时,应当按照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和规划实施,通过招投标、协商或者历史继续存在的原则进行合理安置,并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农村经营单位依法占用农用地经营,属于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属于拆迁范围;占用农用地超过农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市场经济发展需要,需要变更用地手续的,应当按照《杭州市农用地变更协调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城市发展需要,对城市中的房屋拆迁进行管理的一项法规。
该条例主要从拆迁的程序、补偿安置、监督管理等方面加强了对城市房屋拆迁的规范与监管。
一、拆迁程序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拆迁的程序。
首先,进行拆迁前,拆迁单位需要向被拆迁人进行公告或发出通知,重大决策需要进行公示,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同时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有权利提出异议和进行申诉。
其次,拆迁单位需要制定拆迁方案并报批,保证拆迁工作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最后,拆迁过程中需要严格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拆迁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保护被拆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
二、补偿安置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补偿安置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拆迁需要,拆迁单位需要与被拆迁人进行协商,确定合理的补偿方式,包括经济补偿、房屋安置或建设项目配建等。
条例还规定了补偿标准和补偿支付方式,保证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针对特殊群体,如低收入者、老弱病残及孤寡老人等,条例还规定了特殊补偿政策,确保这些人群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三、监督管理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拆迁工作进行了监督管理。
首先,条例规定了拆迁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要加强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其次,拆迁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规章,完善内部管理机构,确保拆迁工作的正常运行。
最后,条例还规定了对违反拆迁管理规定的责任追究,加强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城市中的房屋拆迁工作,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该条例在执行中还需要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与监督,确保条例的贯彻执行,实现拆迁过程中的公平公正。
在未来的发展中,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与农村城市化的推进,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也需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与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需要。
总的来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于推动城市发展,保障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一、概述城市房屋拆迁是城市更新及城市建设中的重要一环,涉及众多利益关系和法律规定,因此,拆迁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工作规程,保障拆迁工作的公正、透明和平稳进行。
本文旨在制定一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以便拆迁工作的有序推进。
二、基本要求1. 依法进行:拆迁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确保所有拆迁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2. 公开、公正:拆迁应公开透明,所有与拆迁有关的信息均应及时公开,确保所有拆迁补偿计划和方案均符合公正、合理和可行的原则。
3. 保障居民利益:拆迁应优先考虑原住民利益,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4. 环境保护:拆迁应注意保护环境,特别是生态环境、文化遗产和历史遗迹等重要资源。
5. 安全第一:拆迁应优先考虑安全风险,确保拆迁过程中不产生任何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拆迁程序1. 调查研究:在拆迁前,应进行必要的调查和研究工作,确定拆迁区域的面积、数量以及拆迁方案等。
2. 征收告知:拆迁前,应将拆迁决定通知居民,并详细向他们介绍拆迁的目的、方法、时间、要求和补偿等细节。
3. 签订协议:如需要拆迁,居民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签订拆迁协议,并按国家法律规定进行必要的手续。
4. 执行拆迁:拆迁过程中,应先搬运附属设备和物品,然后逐步拆除建筑,确保拆迁过程安全、平稳进行。
5. 拆迁复核:拆迁后,应进行拆迁复核工作,认真核实拆迁情况和补偿业务,确保所有居民的权利得到保护和落实。
四、补偿安置1. 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根据不同情况和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和优化。
2. 安置方式:拆迁后,应为受影响的居民提供合适的安置措施,包括网络、水、电、燃气、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服务设施。
3. 安置优先:对于需要注重保障的对象,如老年人、病人、残疾人、妇女和儿童等,应优先安置在适合其生活的地方。
4. 救济政策:在拆迁过程中,必要时可以提供救济政策,为受影响的居民提供必要的生活和经济支持。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一、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上海市房屋拆迁作为城市发展的重要一环,对于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城市拆迁工作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二、背景介绍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的行政法规性文件。
此细则旨在明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的政策原则、程序要求,确保拆迁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进行,为城市建设提供合法、有序的土地资源。
三、政策原则1. 公平公正: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补偿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2. 合法合规:拆迁工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不得违法乱纪,确保拆迁程序的合法合规。
3. 社会稳定:拆迁工作需要综合考虑社会稳定因素,减少不必要的社会矛盾和冲突。
四、拆迁程序1. 拆迁准备:拆迁工作前必须进行准备工作,包括制定拆迁计划、征收土地、评估房屋等。
2. 拆迁公告:在拆迁前,应当通过媒体公告等途径向拆迁户公告拆迁计划、补偿政策等内容,确保信息对外公开透明。
3. 协商协议:在公告期内,拆迁管理部门与拆迁户进行协商,共同商定拆迁补偿方案。
4. 确定补偿:经过协商之后,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拆迁补偿政策,确定拆迁补偿金额。
5. 补偿支付:拆迁户有权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收到拆迁补偿款。
五、拆迁补偿1. 财产补偿:包括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的补偿、迁居费、过渡费等。
2. 生活补偿:包括搬迁补助、住房安置、就业安置等。
3. 精神补偿:对受到精神损害的拆迁户,应当给予适当的精神补偿。
六、监督机制为了保证拆迁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上海市设立了拆迁工作监督机构,负责对拆迁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处理拆迁过程中的问题和纠纷。
七、法律责任任何违反拆迁管理规定,损害拆迁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等。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一)建设工程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方案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八日国务院第七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1991]第78号令发布1991年3月22日颁布1991年6月1日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第九条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国务院最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国务院最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第九条 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内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9年3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二)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三)“拆一还一”与改善居住条件相结合;(四)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五)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六)被拆迁人按期完成搬迁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补偿和安置。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为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并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建设、土地、规划、公安、市政、工商等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配合协助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负责对房屋拆迁被委托人的资质审查、人员培训,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三)制定房屋评估标准;(四)审查批准房屋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通告;(五)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六)裁决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纠纷;(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八)对下级拆迁主管部门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九)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305号令)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一、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已成为城市进展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是为了更好地调整城市土地利用结构,提升城市进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不仅涉及拆迁程序和安置问题,还涉及到拆迁补偿和协商等方面。
二、拆迁程序(一)程序城市房屋拆迁的程序重要包括:1.立项:以城市规划等相关文件为基础,确定拆迁范围、计划、程序、拆迁方法等。
2.协商:政府和拆迁对象进行协商,确定拆迁补偿,达成协议。
3.公示:依据相关规定,对拆迁计划进行公示,听取社会各界看法。
4.拆除:拆迁对象搬离后,进行拆除、清理等工作。
5.验收:由相关部门组织验收,确认拆迁工作合格。
(二)安置当涉及到大面积拆迁时,政府需要关注的居民安置问题。
政府需要订立合理的安置方案和支出相关费用,例如搬家补贴、租金补贴、住房补贴等。
三、拆迁补偿(一)补偿方式城市房屋拆迁补偿重要包括货币补偿和实物补偿,其中货币补偿是重要方式,实物补偿是相应补充。
(二)补偿标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应当依据拆迁对象在城市人口流动、房地产市场等方面的贡献大小、居住情况、物品价值等进行合理的评估,采纳快捷多样的补偿方式和标准来应对各种情况。
四、协商(一)参加方城市房屋拆迁的协商重要涉及政府、拆迁对象、社会各方代表等。
(二)内容城市房屋拆迁的协商内容重要包括拆迁家庭的搬迁、补偿、安置等事项的协商,尽量达成双方可以接受或者更优的协议。
五、调查(一)调查对象城市房屋拆迁调查的对象包括拆迁对象、拆迁环境、拆迁补偿等方面。
(二)作用城市房屋拆迁调查作为城市房屋拆迁的紧要环节,能够为政府的部署和决策供给精准科学的数据,并为相关部门订立合适的政策供给参考。
六、法律法规城市房屋拆迁事项受到民事法律的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等法律条文规定市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程序,依据国家、城市的规划实现对房屋、土地等财产权的征收及惩罚。
七、总结城市房屋拆迁是一个特别多而杂的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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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原则
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条文规定:“拆迁人应根据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所谓拆迁人,是指获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所谓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城市房屋的拆迁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的原则
城市规划是国家对城市近期和远期的建设、发展目标的实现所作出的总体设计。
其任务是:根据国家城市发展和建设的方针、经济技术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计划,区域规划以及城市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和建设条件布置城镇体系,合理地确定城市在规划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布局,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城市的土地,综合部署城市经济、文化、公共事业等各项建设,促进城市建设有序、协调地发展。
所以,房屋的拆迁的选择和实施,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房屋拆迁行为的实施,应着眼于对城市危旧房屋多,公共设施简陋,居住环境污染严重,交通不便利的重点城市旧区的拆迁与改造,以促进《城市规划法》第27条所确定的“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并逐步改善居住和交通运输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目标的实现。
2.改善生态环境和保护文物古迹的原则
在城市房屋拆迁中,需保证改善生态环境,并保护那些具有重要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
确实需要拆迁的,应通过有关部门的严格审批,按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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