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电气安全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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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一般电气安全注意事项
2.6.1 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使用中不准拆除接地装置或对其进行任何工作。
2.6.2 设置在电气设备上的标志牌,除原来设置人员或负责的运行值班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准移动。
2.6.3不准靠近或接触任何有电设备的带电部分,特殊许可的工作,必须做好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应遵守有关规定。
2.6.4 湿手不准触摸电灯开关以及其他电气设备。
2.6.5 电源开关外壳和电缆、电线绝缘必须保持完好,有缺陷时禁止使用。
2.6.6 发现有人触电,应首先切断电源,使触电人脱离电源,并进行急救。如在高空工作,抢救时必须注意防止高空坠落。
2.6.7 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灭火。对可能带电的电气设备以及发电机、电动机等,应使用干式灭火器、CO2灭火器等灭火;对油断路器、变压器(已隔绝电源)可使用干式灭火器等灭火,不能扑灭时再用泡沫式灭火器灭火,不得已时可用干砂灭火;地面上的绝缘油着火,应用干砂灭火。
2.6.8 扑救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火灾(如电缆着火等)时,扑救人员应使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2.6.9 任何电气设备在未验明无电之前,应视为带电设备。
2.7 临时用电安全规定
2.7.1 接、拆临时电源的工作应由具有电工资质的人员进行。
2.7.2 临时电源线应正确接线,压接牢固。严禁将电源线直接勾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2.7.3连接电动机械与电动工具的电气回路应设开关或插座,并应有保护装置。移动式电动机械应使用橡胶软电缆。严禁一个开关接两台及以上电动设备。
2.7.4 现场的临时照明线路应经常检查、维护。照明灯具的悬挂高度应离工作面2.5m以上,低于2.5m时应设保护罩。
2.7.5 电源线不得接近热源或直接绑挂在金属构件上,不得直接架设在脚手架上。
2.7.6 临时电源线必须使用橡胶护套电缆,严禁使用花线或塑料线。
2.7.7 临时电源线一般应架空布置,室内架空高度大于2.5m,室外大于4m,跨越道路时大于6m。若需放在地面上,应做好防止碾压的措施;对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2.7.8 配电箱及其附件必须保持完好,不得有破损。相关电器元件检验合格,临时用电回路应装设合适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应定期检验合格。配电箱的金属框架必须接地。
2.7.9 现场检修箱、临时电源箱必须上锁,并能在箱外实现紧急断电。临时电源用电负荷应合理分配,禁止超负荷使用。
2.7.10 严禁用铜丝、铁丝等代替熔体,熔体容量应与熔断器、被保护的线路(设备)的规格容量相匹配。
在坑井、沟道、沉箱内及独立高层构筑物上的警示灯应使用独立的电源。
3.7 设备停送电制度
3.7.1 设备需停(送)电时,若工作许可人所在班组不具备相应的停(送)电工作资格,应
使用停(送)电申请单。停(送)电申请单(见附录7和附录8)。
3.7.2 停(送)电申请单由工作许可人填写,经申请停(送)电的值班负责人审核,送交负责停(送)电工作的值班负责人。
3.7.3 负责停(送)电工作的负责人接受申请单,审核无误、签名后,方可交操作执行人执行停(送)电工作。
3.7.4 停(送)电措施执行完毕后,操作执行人在申请单相应栏内签字并填写执行时间,向值班负责人汇报,该值班负责人应通知申请停(送)电的值班负责人,并填写通知时间。3.7.5停(送)电工作应有书面依据,并应做好记录,严禁约时停送电。
3.7.6停(送)电申请单应保存在执行停(送)电措施的班组,保存期为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