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重点隐患单位“三追两检一挂牌”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安交办[2012]139号)(1)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专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办发[2006]265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11.09【实施日期】2006.1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6〕265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公安局、市交委、市安监局《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市公安局、市交委、市安监局)为认真汲取“10·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促进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根本好转,决定从2006年11月10日至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以此为突破口,全力以赴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确保实现全年道路交通安全既定目标。
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牵头,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总体要求,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整治公共客运交通安全为突破口,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源头管理,强化路面执法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全力以赴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坚决杜绝10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年道路交通安全既定目标的顺利实现,为2007年元旦、春节和今后一个时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努力实现以下目标:(一)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比去年同期明显减少,杜绝发生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二)客运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有效,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进一步加强,客运车辆及驾驶人户籍化管理率达到100%,客运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检验率达到100%,客运从业人员安全教育率达到100%;(三)路面交通秩序根本好转,超速行驶发生率不超过10%,客车超员发生率不超过2%;(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建立健全,发挥有效作用,所有区县(自治县、市)、镇(乡)交通安全办公室建成率达100%。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行业特殊时段安全工作规范的通知-渝交委安[2012]16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行业特殊时段安全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行业特殊时段安全工作规范的通知(渝交委安〔2012〕16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渝中区建交委,市公路局、市运管局、市港航局、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委质监站:现将《重庆市交通行业特殊时段安全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十六日重庆市交通行业特殊时段安全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交通行业安全监管,提高特殊时段安全监督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港航管理机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在特殊时段的安全监督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特殊时段是指:暴雨汛期、冰雪及浓雾等恶劣天气时段;“春节”(含春运)、“五一”、“十一”黄金周、清明节、端午节等法定节假日时段;“两会”等重要会议活动时段。
第四条特殊时段安全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大力整治安全隐患,完善交通应急预案,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切实减少一般事故。
第五条各单位应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通报协调机制,加强与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收集、分析和传递暴雨、大雪等极端天气和汛情等信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媒介,及时通报气息、水文状况和交通通行情况,对严重积雪、积水、浓雾天气和其它达不到安全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停运停航。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排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排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01•【字号】渝交委安[2011]10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排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10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渝中区建交委,市运管局、市公路局、交通执法总队:2011年3月份以来,全国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4起,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决定从4月1日至6月30日,在全国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排查专项行动。
根据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交安监发〔2011〕108号)的要求,为防范我市道路运输重大事故的发生,现就我市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排查专项行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的管理各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把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排查专项工作与落实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起来,按照“A级要坚决抓巩固,B级要重点抓提升,C级要进行限期整改,D级坚决实施挂牌督办”的要求,抓好对安全评估等级低的客运企业的整改工作。
对评估为C级的道路客运企业,纳入重点监管范围,责令限期改正,整改不合格的责令停业整顿或降低资质。
对评估为D级的道路运输企业,暂扣有关证照,责令其全部或局部停业整顿,对从业人员进行强制培训;停业整顿验收不合格且仍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注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其相应经营范围。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渝交委安〔2011〕5号)的要求,监督客运企业将承包经营车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将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承包经营者、承包经营车辆及从业人员。
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17•【字号】渝安办[2009]27号•【施行日期】2009.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工作的通知(渝安办〔2009〕2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1-3月,全市道路交通事故343起,死亡377人,同比分别上升28.9%和20.4%,发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就有13起、死亡47人(基本情况见附件)。
特别是进入3月份以来,已经连续发生了5起较大事故,涪陵“2.12”道路交通事故超载15人,造成3人死亡、31人受伤,合川“3.13”道路交通事故超载29人,造成1人死亡、47人受伤的重大未遂事故。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3.27”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尽快扭转当前道路交通事故高发的势头,实现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工作市政府刘学普副市长在“3.27”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强调指出:“凡是已发生的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都要一件一件清理、一件一件倒查,该追究责任要追究责任,该进行处罚要进行处罚,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度,要让安全监管干部头悬利剑,心系百姓,如临深渊,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能职责。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此应高度重视,以责任倒查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开展。
必须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按照职责分工,深入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工作。
二、深入调查,切实做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工作各区县(自治县)要对生产经营单位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认真清理,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进行排查,认真组织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经过、找准事故原因、查清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查实相关部门履行政府监管责任情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1•【字号】渝办发[2007]29号•【施行日期】2007.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通知(渝办发[2007]29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汲取石门大桥“10·1”、九龙坡“1·1”等道路交通事故教训,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严防道路交通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的意见》(渝府发 [2006]11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发[2007]2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客运企业安全监管(一)严格客运车辆市场准入。
新投入运营的客运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条件。
加强对事故车型统计分析,对事故多发、安全性能差的车辆制造企业,由公安交管、运管部门定期通报给客运企业,建议客运企业在投放车辆时择优选择。
(二)加强客运车辆维护保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要求,市、区县(自治县、市)运管部门要加强对汽车维修企业的日常监管;按照《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厅公路发[2002]14号)要求,对汽车维修企业执行《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和监督检查。
汽车维修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规定,认真开展客车二级维护保养,对每一个维修保养项目都要明确责任人,实施签字审核,严禁随意减少保养项目,对维护保养和维修质量负责。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07•【字号】渝府发[2006]118号•【施行日期】2006.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6〕11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2006年10月1日,重庆公路运输集团利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711路一辆车牌号为渝B41067的客运班车在石门大桥发生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0人死亡、20人受伤。
事故伤亡惨重,教训极为深刻。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举一反三,以此为戒,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整顿公共交通和道路运输市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为实现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重庆市“10·1”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通报》(安监总明电〔2006〕7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现就深入开展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道路交通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安全出行问题,关系到千家万户,是我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平安重庆的一件大事,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长期以来,道路交通事故一直占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的70%左右,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
我市是大城市与大农村并存,幅员辽阔,地理环境特殊,山区占78%,山高路险,道路危险路段众多。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采取了整治危险路段的“安保工程”,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等一系列标本兼治措施,防范道路交通事故,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道路交通重特大事故还没有得到根本遏制,我市道路交通安全任务十分艰巨。
2004年石柱县“9·25”和今年石门大桥“10·1”道路交通特别重大事故,暴露出我市城乡道路客运体制、机制的安全保障功能还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4.27•【字号】渝交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规〔2023〕5号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为加强全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防控和减少道路运输事故,现将《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2023年4月27日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系统建设第三章车辆监控第四章监管执法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防控和减少道路运输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市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市道路运输机构承担本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事务性工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1•【字号】渝办发[2008]42号•【施行日期】2008.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8〕4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全国、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工作要求,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工作目标在2007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基础上,全面排查各区县(自治县)、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狠抓隐患治理整改,推进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效率,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为实现我市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排查治理范围、内容和方式(一)排查治理范围:各区县(自治县)、各行业(领域)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包括:1.煤矿、非煤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2.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3.渔业、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4.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6.易受暴雨、洪水、暴雪、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7.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公路长大隧道和钢管拱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公路长大隧道和钢管拱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24•【字号】渝交管养[2011]18号•【施行日期】2011.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公路长大隧道和钢管拱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交管养〔2011〕18号)公路局、高速集团,各有关单位: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长大隧道和钢管拱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11〕5号),我委制定了《公路长大隧道和钢管拱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公路长大隧道和钢管拱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公路长大隧道和钢管拱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进一步规范公路隧道和桥梁养护领域安全管理措施,及时发现、治理安全隐患,杜绝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大型桥隧安全运营。
二、职责分工市交委负责指导全市公路长大隧道和钢管拱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市公路局负责地方公路长大隧道和钢管拱桥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高速集团负责高速公路长大隧道和钢管拱桥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三、排查整治范围和内容(一)排查整治范围。
大于一千米的长隧道或隧道群,交通繁忙或危险化学品车辆行驶较为集中的隧道;所有钢管拱桥。
(二)排查整治主要工作内容。
一是长大隧道方面:排查运营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和相关部门或单位建立突发事件处置联动机制;核查隧道技术状况评定等级以及各类技术参数指标;是否按规范开展养护工作;通风、照明和监控等机电设施运行是否正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是否完善。
二是钢管拱桥方面:排查养护管理制度是否落实;核查桥梁技术状况评定以及各类技术参数指标;重点检查拱桥吊杆的防腐措施是否到位;是否按规范要求的频率和内容开展检测、检查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是否完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重庆道路交通安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重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做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发文字号】安监总管二[2003]66号【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发布日期】2013.06.05【实施日期】2013.06.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重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做法的通知(安监总管二[2003]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近年来,重庆市将道路交通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构建党政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明确工作的关键因素和着力点;强化监管能力,创新监管体制,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加大事故预防和隐患排查力度,加强基层基础建设,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成效显著,从全国道路交通事故的“重灾区”,跨入道路交通安全综合考评先进行列。
对此,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要求在全国推广重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组成专题调研组,对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做法进行了总结,形成了《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发展战略》的经验材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学习借鉴,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一要认真学习把握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做法的实质。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最宝贵的经验是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真正重视到位、投入保障到位。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根据本地区实际,构建强有力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体系,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深入分析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特点,理清当前影响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稳定最主要的因素,找准薄弱环节,研究方案并加以落实;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 号)精神,加大宣传力度,在已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抓好落实,力求实效。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办发[2009]85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4.04【实施日期】2009.04.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9〕8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四月四日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按照全国、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渝府发〔2009〕1、2号、渝办发〔2009〕45号文件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4月10日至7月31日,在全市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为确保专项工作取得实效,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基层基础强化年”各项工作全面落实,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监管责任的全面落实,立足于治隐患、抓整治、打非法、压事故,全面加强事故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强化基层,打牢基础,着力构建道路交通安全长效机制,实现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集中整治,重点消除一批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一批交通违法行为突出、秩序混乱、事故隐患多的地区和路段,依法查处一批道路交通安全严重违法从业单位和人员,扭转当前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高发态势。
三、组织领导此次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市公安交管局牵头,市交委、市监察局、市市政委、市农委、市质监局、市安监局等部门参与。
在市公安交管局设立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道路交通整治办),工作人员由市公安交管局、市运管局、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各抽调1人组成。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09•【字号】渝文备〔2018〕1133号•【施行日期】2018.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水运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委(局),市公路局、委质监局,有关单位:《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试行)》已经2018年第7次委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10月10日起施行。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8年9月9日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实效,根据《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暂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简称市交委)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负责挂牌督办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委属单位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认为应当直接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简称委质监局)负责督办直接安全监管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各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督办本地区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督查、巡视等检查工作中应当依据《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辨识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并根据重大事故隐患的危险程度和整改难度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对于问题单一、能够立即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整改,已完成整改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可不进行挂牌督办,需记录备查。
三追两检一挂牌交通安全重点隐患单位挂牌整治实施意见
交通安全重点隐患单位挂牌整治实施意见(试行)为切实加强交通安全重点隐患单位挂牌整治工作,全面落实企业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按照市政府“6.20”专题行政办公会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交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交安办)成立全市交通安全重点隐患单位挂牌整治领导小组,由市交安办主任任组长,市安监局二处、市运管局和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以下简称交巡警总队)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加强挂牌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挂牌整治办公室”),专门负责挂牌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统筹。
二、挂牌整治对象全市客运企业、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
三、挂牌整治范围(一)客运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挂牌整治:1.每季度交通事故率排名前10名;2.每季度交通违法率排名前5名;3.每季度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率未达95%;4.客运车辆发生造成人员死亡负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客运车辆发生社会影响大的群伤责任交通事故。
5.(二)危化品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挂牌整治:1.危化品运输车辆发生社会影响大的责任交通事故;2.危化品运输车辆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责任交通事故。
四、挂牌整治周期及挂牌方式挂牌整治以季度为周期,其中,交通事故率、交通违法率、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率统计周期为每季度3个自然月,每季度第一月5日前,按主城区和远郊区县分类排名通报挂牌整治;发生其他因交通事故被挂牌整治情形的,事故发生后5日内挂牌。
由市交安办统一制发“交通安全重点隐患单位”警示牌和《挂牌整治通知书》,企业所在地交巡警支(大)队将警示牌挂于企业大门显眼位置,并通过媒体曝光。
五、挂牌整治程序和内容挂牌整治期限为3个月,整治期间,区县运管、安监和交巡警部门要成立联合整治组,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对企业进行整治:(一)召集企业法人代表和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召开警示谈话会,并督促企业组织全体安全管理人员和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警示教育。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交委路[2007]117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08.22【实施日期】2007.08.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交委路〔2007〕117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市公路局、市港航局、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委质监站、重庆高发公司、重庆交旅集团、航发公司、港务物流集团,各有关单位:我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正处于历史最高峰,年度投资规模超过300亿元,同时我市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桥梁数量多、设计荷载低、超限超载比较严重,安全形势非常严峻。
8月13日,湖南凤凰县堤溪大桥垮塌致64人死亡,为近年来一次死亡最多的建设施工安全事故,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作出了重要批示。
为落实中央领导指示精神,进一步吸取教训,防患于未然,按照交通部紧急部署,我委已于8月17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桥梁为重点的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安全隐患排查专项行动”),全面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安全工作,现将委研究制定的《重庆市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迅速遵照执。
附件:重庆市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实施方案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附件:重庆市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实施方案一、排查目的据统计,截止2006年底重庆市已建成桥梁8567座,累计长364公里,在建桥梁超过1200余座,其中,跨越长江、嘉陵江、乌江和深谷的各类特大型交通桥梁就有数十座。
全市现有码头1172座,泊位2068个,其中生产用码头1030座,泊位1813个,闸坝46座,在建闸坝、港口和渡口等水运基础设施项目53个。
我市正在开展城乡统筹试验,为改善“一小时经济圈”的交通状况、加快经济发展,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将进一步加快,设施维护管理工作更加繁重,我市以桥梁、隧道、航电枢纽、直立式码头为重点的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监管任务将更加艰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2.17•【字号】渝府办发〔2014〕161号•【施行日期】2014.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渝府办发〔2014〕16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促进全市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按照深化平安重庆建设总体部署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意见》(渝委发〔2014〕22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标准化。
到2017年,农村道路重大隐患限期整治率100%,摩托车守法率达90%,安全带使用率达90%,全市农村道路交通事故起数与2013年相比下降20%。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化。
农村道路执法管控、隐患排查整治、车辆及驾驶人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办公室、农村交通安全劝导队(站)规范设置,农村专兼职安全员、协管员、劝导员标准配置。
到2017年,达标率100%。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手段科技化。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安全研判预警和预防能力得到加强。
到2017年,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和“一台两网三级控”农村道路防控体系基本建成,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乡镇使用率达100%。
二、工作任务(一)建立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
1.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按照《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意见》(渝委发〔2014〕22号)要求,各区县(自治县)要建立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五部门关于预防道路交通事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五部门关于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发文字号】渝办发[2004]247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08.10【实施日期】2004.08.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五部门关于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4]24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公安局、市经委、市交委、市农机局、市安监局《关于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四年八月十日按照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农业部、国家安监局下发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实施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4〕33号)的精神,为切实加强对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落实交通安全监管责任,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明显好转,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要求目标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实施“五整顿”“三加强”(即:整顿驾驶员队伍、整顿路面行车秩序、整顿交通运输企业、整顿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整顿危险路段,加强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执法检查)工作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改进社会管理、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
各级政府及部门要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和作风,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和实施“五整顿”“三加强”电视电话会议和市政府“2.12”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持从源头抓起,综合治理,把“五整顿”“三加强”工作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主要内容,坚决遏制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上升的势头,为实现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根本好转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追两检一挂牌)交通安全重点隐患单位挂牌整治实施意见
交通安全重点隐患单位挂牌整治实施意见(试行)为切实加强交通安全重点隐患单位挂牌整治工作,全面落实企业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按照市政府“6.20”专题行政办公会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交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交安办)成立全市交通安全重点隐患单位挂牌整治领导小组,由市交安办主任任组长,市安监局二处、市运管局和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以下简称交巡警总队)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加强挂牌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挂牌整治办公室”),专门负责挂牌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统筹。
二、挂牌整治对象全市客运企业、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
三、挂牌整治范围(一)客运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挂牌整治:1.每季度交通事故率排名前10名;2.每季度交通违法率排名前5名;3.每季度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率未达95%;4.客运车辆发生造成人员死亡负主要责任交通事故;5.客运车辆发生社会影响大的群伤责任交通事故。
(二)危化品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挂牌整治:1.危化品运输车辆发生社会影响大的责任交通事故;2.危化品运输车辆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责任交通事故。
四、挂牌整治周期及挂牌方式挂牌整治以季度为周期,其中,交通事故率、交通违法率、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率统计周期为每季度3个自然月,每季度第一月5日前,按主城区和远郊区县分类排名通报挂牌整治;发生其他因交通事故被挂牌整治情形的,事故发生后5日内挂牌。
由市交安办统一制发“交通安全重点隐患单位”警示牌和《挂牌整治通知书》,企业所在地交巡警支(大)队将警示牌挂于企业大门显眼位置,并通过媒体曝光。
五、挂牌整治程序和内容挂牌整治期限为3个月,整治期间,区县运管、安监和交巡警部门要成立联合整治组,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对企业进行整治:(一)召集企业法人代表和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召开警示谈话会,并督促企业组织全体安全管理人员和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警示教育。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8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8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渝中区建设交委,市公路局、委质监站、交通设计院:现将《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二○一一年三月九日附件: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农村公路的通行条件,切实保障农村客运安全,根据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的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对农村公路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采取合理规划、适度超前、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快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建设的步伐,推动全市农村公路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进一步改善我市农村公路的通行条件,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更好的服务于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领导,确保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市交委成立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路局,负责此次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指导、检查和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由市交委陈孝来副主任任组长,市公路局岳顺局长为副组长,成员由市公路局、委质监站、交通设计院及委养护处、规划处、安监处等有关负责人组成。
三、排查治理范围及重点此次排查范围为全市农村公路,以通客车的县、乡、村道为重点,逐段逐点提出针对性强且易于操作的整治措施,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确保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
重点隐患路段为:(一)急弯、陡坡、连续下坡、视距不良和路侧临水的路段;(二)六米以上路堤且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路段;(三)3年内2km范围内发生过1起死亡3人以上事故或500m范围内发生过3起以上死亡事故的路段;(四)原有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有缺损、毁坏的路段。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源头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源头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4.30•【字号】渝交委法[2007]11号•【施行日期】2007.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源头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渝交委法[2007]11号)委属行业管理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为配合近期道路交通事故整治行动,我委按照交通管理部门“三关一监督”职责,结合贯彻《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部令规定,对有关制度进一步规范、细化、明确,制定了《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源头管理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附件: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源头管理的若干措施为配合近期道路交通事故整治行动,我委按照交通管理部门“三关一监督”职责,结合贯彻《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部令规定,对有关制度进一步规范、细化、明确,出台加强道路运输安全源头管理的若干措施。
一、道路运输客运企业一年内发生两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事故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道路运输客运企业对其发生事故的客运线路停业整顿,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二、对于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客运企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当年不得审批该企业新增线路,不得邀请或同意该企业参加客运线路招投标。
三、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经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后,依法吊销客运线路牌、营运证等相关证件。
四、经营性道路客运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发生一次死亡1-2人的重特大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证,3年内不得对其发放从业资格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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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重点隐患单位“三追两检一挂牌”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新城、风景区)管委会,各道路运输企业: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重点隐患单位“三追两检一挂牌”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安办…2012‟48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渝安办〔2012〕4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印发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重点隐患单位“三追两检一挂牌”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重点隐患单位“三追两检一挂牌”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重点隐患单位
“三追两检一挂牌”实施意见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落实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重庆市交通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评估细则(行业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牵头,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国资委、市保监局、市运管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参加,成立全市道路交通安全重点隐患单位“三追两检一挂牌”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安委会交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交安办”)内,负责挂牌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统筹。
二、挂牌整治对象
全市道路交通客运企业。
三、“三追两检一挂牌”范围
(一)“三追”范围
1.凡客运企业1月内连续发生2起1次死亡1人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
2.客运车辆发生死亡2人(含2人)以上交通事故负主要
责任的;
3.客运车辆发生影响恶劣和未遂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的。
凡满足以上3项任何1项的,一律依法追究驾驶人的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以及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交通肇事罪等,对行业主管部门、企业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等问责处理;对企业及相关人员给予罚款,对驾驶人给予罚款、暂扣驾驶证、吊销驾驶证、行政拘留等处罚。
(二)“两检”范围
凡适用“三追”范围的客运企业,其所有车辆一律进行安全技术状况检查,所有驾驶员一律重新参照交通安全法规(科目一)考试。
(三)“挂牌”范围
1.凡适用于“三追”范围内的客运企业一律挂牌;
2.每季度客运企业交通事故率排名全市前10名的;
3.每季度客运企业交通违法率排名全市前5名的;
4.每季度客运企业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率未达95%的。
四、挂牌方式
挂牌整治以季度为周期,其中交通事故率、交通违法率、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率统计周期为每季度3个自然月,每季度第一月10日前,完成上一季度排名通报并挂牌;发生其他因交通事故被
挂牌整治情形的,事故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挂牌。
由“市交安办”牵头,对挂牌企业下达《挂牌整治通知书》。
统一制作“交通安全重点隐患单位”警示牌,由企业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警示牌挂于企业大门显眼位置,并在媒体公布。
五、挂牌整治程序和内容
挂牌整治期限为3个月。
期间,由企业所在区县“交安办”组织公安交通管理、运管、安监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对企业进行整治:
(一)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评估等级实施降级;
(二)召集企业法人代表和领导班子全体成员警示谈话,督促企业对全体安全管理人员和驾驶员进行安全警示教育;
(三)督促企业组织所有安全管理人员和营运车辆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学习,参照交通安全法规(科目一)进行考试;
(四)督促企业对所有营运车辆进行安全技术状况检测;
(五)按《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交通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评估细则》要求,对照检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情况,限期整改安全隐患。
六、摘牌标准及程序
(一)摘牌标准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准予挂牌企业摘牌:
1.安全隐患整改验收合格;
2.安全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受到安全警示教育;
3.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评估等级达到原评定的对应级别;
4.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理。
(二)摘牌程序
由企业所在区县“交安办”组织公安交通管理、运管、安监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按下列程序进行摘牌:1.按照摘牌标准,对企业进行考核验收;
2.验收合格后,由企业填写《交通安全重点隐患单位摘牌申请表》,经联合工作组审核同意报“市交安办”核准后,下发《交通安全重点隐患单位摘牌通知书》并摘牌;
3.安全隐患整治验收不合格或挂牌整治期间又发生其他被挂牌情形的,不予摘牌,并再记挂牌整治1次。
七、结果运用
凡一年内被挂牌整治2次的企业,实施以下制约措施:
(一)降低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评估级别,一年内,客运企业不新增营运线路、出租企业不新增指标;
(二)属国有企业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督促其控股公司依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属民营企业的,由区县政府依法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和处罚;
(三)抄告市保监局,依法上浮企业车辆保险费率。
八、职责分工
监察部门:依法对“三追两检一挂牌”落实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安监部门:对“三追两检一挂牌”实施综合监督,依法对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企业进行查处。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被两次挂牌的国有客运企业的主要领导,督促其控股公司进行责任追究。
公安交管部门:牵头实施“三追两检一挂牌”工作,并对“三追”工作依法进行立案侦查。
运管部门: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对“三追两检一挂牌”企业依法实施发展制约。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督促有关部门实施“三追两检一挂牌”制度。
九、工作要求
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挂牌整治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全面落实“三追两检一挂牌”各项工作,对工作推诿扯皮,措施落实不到位、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具有30台货运车辆的货运企业发生事故符合“三追两检一挂牌”条件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附件:1.驾驶员和管理人员考试及车辆安全检查要求
2.交通安全重点隐患单位摘牌申请表
3.车辆安全技术检查项目表
4.安全知识考试及车辆检查进展情况表
5.重庆市交通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评估细则
6.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主题词: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2年5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