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执行董事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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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执行董事、监事一人有限公司章程

设执行董事、监事一人有限公司章程

设执行董事、监事一人章程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XXX(指一个自然人股东姓名或者法人股东名称)一人出资设立(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工程,经相关部门批准前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 第六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工程,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七条公司资本: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九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注: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该一人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

) 第十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身份证(或者证件)号码股东 XXXXXXXXXXXXX第十一条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三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章程(设执行董事)(一式两份)

公司章程(设执行董事)(一式两份)

仅供参考有限公司章程(公司设执行董事)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住所:。

第四条申报的经营场所:1、。

第五条主营项目类别(请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定的主营项目类别填写)第六条经营范围(请在完成具体经营项目生成操作后,按手机收到的确认信息填写):一般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注:1、工商部门不再登记企业经营范围,从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经营范围由商事主体通过章程或者协议等文件记载,用语表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商事登记机关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际惯例、行业标准适时更新发布。

(申请人应登陆广州市工商红盾网网站(/),按照其指引确定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

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的表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_-2011))第七条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八条股东姓名(名称,不填写证件号码)、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注:如属分期缴资,还需填写缴资期数:第一期、第二期……)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股东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应当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

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重新评估作价。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一、股东的权利:1.按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2.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3.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4.有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经营的权利;5.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公司新增资本的权利;6.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权利;7.有参与修改章程的权利。

设执行董事-公司章程范本

设执行董事-公司章程范本

设执行董事- 公司章程范本第一条: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做出贡献。

依照《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_____________ 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 _____________ 。

第四条:公司由__________ 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经营范围: _______________ 。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为本公司成立之日。

营业期限: _______ 年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 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股东:_______ ,出资额: _______ 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__________ %,出资方式:_______ 。

股东: _______ ,出资额: ________ 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__________ %出资方式: _______ 。

第九条: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条:股东的权利: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I II I 风险提示:I >I II I■■公司的出资情况千差万别,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况不能完全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者股份出资比例特殊,比如各占 50%各导致表决权无法行使。

如果有这些情况,股东出资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赋予某些特定股东特别表决权,或者在无; 法表决时按照特定比例通过表决或者特定股东直接决定。

1I I> ■比如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由一方持有较多表决权”或者“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权通过”来解决。

执行董事公司章程(3篇)

执行董事公司章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与运营,明确公司内部管理关系,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名称:[公司全称]。

第三条本公司住所:[公司住所地址]。

第四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注册资本金额]元。

第五条本公司的经营期限为[经营期限],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公司执行董事为公司最高管理机构,负责公司重大决策和日常经营管理。

第二章股东第八条本公司股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 按时足额缴纳出资;4. 遵守公司章程;5. 承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股东出资方式:1. 货币出资;2. 实物出资;3. 工业产权出资;4. 非专利技术出资;5. 其他可以用于出资的财产。

第十条股东出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并报股东会确认。

第十一条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 审议和批准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审议和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3. 审议和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4.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5.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6.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7.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8.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9. 审议公司的中期报告;10. 对公司给予董事、监事的报酬和其他待遇作出决议;11. 审议批准公司的其他重大事项;1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召开。

第三章执行董事第十三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

设执行董事有限公司章程范本工商局提供

设执行董事有限公司章程范本工商局提供

XX有限公司章程(设执行董事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一)名称:XX有限公司(二)住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二、经营范围:XXX、XXX的销售(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写)。

三、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和出资时间:股东:张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以货币认缴出资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约定于公司注册之日起XXX(时间)内缴足。

股东:王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以货币认缴出资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约定于公司注册之日起XXX(时间)内缴足。

五、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设股东会、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一)股东会1、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2、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⑴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⑵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⑶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⑷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⑸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⑹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⑺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⑻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⑼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⑽修改公司章程;⑾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以上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3、股东会议事规则:(1)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每年X月X日为股东会定期会议日期,定期会议应按章程规定召开。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执行董事企业的公司章程(3篇)

执行董事企业的公司章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名称为“执行董事企业”(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地为:_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股东第七条公司股东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股东大会第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全资子公司章程(设执行董事版本新)

全资子公司章程(设执行董事版本新)

全资子公司章程(设执行董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其他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实维护股东的利益,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

公司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三条公司依法设立,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是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

公司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在境内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公司以资产为纽带,与子公司建立母子公司体制。

公司通过其产权代表或者以股东身份参与子公司和其他参股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

公司对其子公司履行股东职责,子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接受公司的监管。

第五条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兼任职务。

经批准任职或兼职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有关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对公司、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具有约束力。

设执行董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设执行董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设执行董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出资设立限责任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经营范围: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数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时间(验资报告出具的时间)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股东作出的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第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执行股东的决定;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设执行董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设执行董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清远市章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条本人包管在申请设立本公司前,在中国境内不曾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承诺在本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前,不再在中国境内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五条公司名称:清远市〔以下简称公司〕。

第六条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各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本钱第八条公司注册本钱为人民币万元。

第五章股东姓名〔或名称〕第九条股东姓名:,住所〔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十条,以货币出资万元,以〔非货币财富〕作价出资万元,实缴出资万元,占注册本钱100%,于年月日。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打点者等权利;〔二〕按有关规定转让和典质所持有的股权;〔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政打点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政会计陈述;〔五〕在公司打点清算完毕后,分享残剩资产。

第十二条股东履行以下义务:〔一〕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二〕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富出资的,应当依法打点其财富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三〕能证明公司财富独立于股东本身的财富,否那么,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公司经工商行政打点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不得抽逃出资;〔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奥秘。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发生方法、职权、议事规那么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作出决按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股东签字后公司归档保留。

第十四条股东行使以下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二〕选择和更换公司打点者,决定有关公司打点者的报答事项;〔三〕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陈述;〔四〕批准监事的工作陈述;〔五〕批准公司的年度财政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吃亏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本钱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闭幕、清算或者变动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点窜公司章程;〔十一〕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决定。

设执行董事公司章程通用版

设执行董事公司章程通用版

设执行董事公司章程通用版前言执行董事是公司中非常重要的角色。

他们决定了公司的核心战略,制定了业务计划并协调公司的管理。

因此,执行董事的角色在公司的成功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执行董事团队的有效运作,公司必须制定一部详细的章程,以规定执行董事的职责和权利。

本文将提供一份执行董事公司章程通用版,以便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必要修改和调整。

第一章:执行董事第一条:执行董事的职责1.执行董事是公司法定机构的成员,负责全面监督公司的运作;2.执行董事应制定公司的业务计划、财务计划、投资计划等,提出战略和管理建议,并协调公司内的管理和决策;3.执行董事应确保公司遵守法律、规定、内部制度和决策,并对公司的经营绩效和风险负责;4.执行董事应向董事会提交重大经营决策,并对公司的投资、资产、财务、内部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5.执行董事应负责制定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规划,及时发布重要信息并进行公开披露。

第二条:执行董事的任命和辞职1.执行董事由董事会任命;2.执行董事的任期为一年,连任不超过两次;3.执行董事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4.执行董事应根据规定提交担任职务的书面申请,辞职应提前30天报董事会批准。

第三条:执行董事的报酬1.执行董事的报酬应该由董事会决定。

2.执行董事的报酬应根据公司的业绩和规模等因素进行判断。

第四条:执行董事的权利1.执行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出关于公司发展的建议和管理决策;2.执行董事有权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派驻跨部门或跨机构的人员参与公司的重要经营决策;3.执行董事有权参加公司的重要会议,包括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

第五条:执行董事的福利待遇1.执行董事应享受和公司员工一致的福利待遇;2.执行董事因为公司的工作出差,由公司支付差旅费。

第二章:董事会第六条:董事会的职责1.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经营战略,指导和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2.董事会应当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总体规划、财务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等; 3.董事会应当定期监督公司的经营状况,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信息,并及时决策。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设执行董事、不设监理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设执行董事、不设监理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设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之日起计。

第八条第九条公司名称为:公司住所: ; 邮政编码: .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 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公司可以增加注册资本和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

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章公司的股东第十条公司股东共个,分别是:1、姓名(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住所: ;2、姓名(名称) :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住所: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记载信息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更新。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的记载事项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预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三)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分取红利。

(四)有依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股权、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优先认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权利;(五)按有关规定质押所持有的股权;(六)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七) 在公司清算完毕并清偿公司债务后,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分配剩余财产。

(八) 参加股东会,并按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行使表决权;(九)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者监事的权利;(十)股东会的决议内容或者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十四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载明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三)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四)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五)不得抽逃出资;(六)不得滥用股东权利伤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七)不得滥用股东权利伤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七)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伤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只设执行董事的公司章程(参考格式)

只设执行董事的公司章程(参考格式)

只设执行董事的公司章程(参考格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出贡献。

依照《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第四条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经营范围: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为本公司成立之日。

营业期限:年第二章注册资本、出资额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在验资时,由股东一次性缴纳认缴的出资。

第八条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一览表股东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住所第九条各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金应在设立公司申办过程中,委托会计(审计)师事务所验证时向验证部门提交有关的凭证和实物。

第十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为股东缴纳出资额,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书面证明。

出资证明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

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股东会审核同意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二条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股东的权利: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四、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五、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股份时有优先认购权;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四条股东的义务:一、缴足所认缴的出资额;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

设执行董事监事的一人有限公司章程

设执行董事监事的一人有限公司章程

设执行董事监事的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运作,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提高公司整体经营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一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公司住所:XXXXXXXXX。

注册资本:XXXXXXXXX元人民币。

公司经营范围:XXXXXXXXX。

公司成立日期:XXXXXXXXX。

第三条公司章程的修订权归公司股东所有,任何股东在没有得到全体股东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单独修改章程。

第四条公司以董事、监事制度管理,设有执行董事1名,监事1名。

第二章董事会第五条董事会是本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行使对公司的全面管理和决策权。

第六条董事会由执行董事组成,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的选举程序和任期由股东会决定。

第七条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1.制定公司的经营方针、策略与业务计划;2.决定公司的重大投资、融资和业务扩展方案;3.审核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和经营情况报告;4.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5.签署公司重要合同和文件;6.处理公司的重大纠纷和事故。

第八条董事会会议按照需求召开,由执行董事主持。

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表决通过,表决结果以简明扼要的形式记录,并由董事长签署。

董事会会议决议的通过需要得到公司半数以上的董事一致同意。

第九条董事会会议可以通知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专家出席,但无表决权。

第十条董事会的相关事项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和备案工作。

第三章监事会第十一条监事会是监督公司经营活动的机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1.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2.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审计;3.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监督和评估;4.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提出合理建议;5.向股东会提出关于公司运营情况的报告。

第十三条监事会会议按照需求召开,由监事长主持。

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表决通过,并由监事长签署。

监事会会议决议的通过需要得到公司半数以上的监事一致同意。

设执行董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设执行董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设执行董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一、公司名称及注册地执行董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根据《公司法》设立的一种特殊类型的公司。

公司的名称为XXX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为XXX市。

二、公司的目的和业务范围公司的目的是为股东提供投资机会,并通过投资和管理各种项目来实现股东的利益最大化。

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市场分析、项目开发等。

三、公司的股东和股权公司的股东由投资者组成,每个股东的股权比例与其投资金额成正比。

股东可以通过增资、减资或转让股权的方式改变其在公司中的股权比例。

股东享有根据其所持股权比例分享公司利润的权益。

四、公司的执行董事公司设有执行董事,其职责是管理和运营公司的日常业务。

执行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的人数由股东大会决定,但至少应有一名执行董事。

执行董事的权力和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公司的战略计划、决策公司的投资项目、管理公司的资金和财务、招聘和管理员工、与外部合作伙伴进行谈判等。

执行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的财务管理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司应定期进行财务报告,向股东和监管机构公开财务信息。

六、公司的决策机构公司设有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作为决策机构。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所有股东组成,决策股东大会事项的表决权按照股东的股权比例分配。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由执行董事组成,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七、公司的章程修订对于公司章程的修订,应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公告和备案。

修订后的章程应对所有股东具有约束力。

八、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在解散和清算过程中,执行董事应积极配合清算人员的工作,并保障股东的利益。

九、公司的附则公司的其他事项,可根据需要在章程中进行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设执行董事版本)精选全文完整版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设执行董事版本)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设执行董事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股东和债权人和合法权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据《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公司名称:第四条公司住所:第五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1、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3、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第三章股东第八条股东的名称(姓名):住所:某某区某某街某某号住所:某某区某某街某某号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i、股东,出资额为万人民币,占总资本%2、股东,出资额为万人民币,占总资本%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说明下列事项:第十条股东权利1、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出资额享有表决权;2、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4、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5、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6、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意见;7、认公司依法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8、参加制定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股东的义务1、进守公司章程;2、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公司在银行开设的暂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的转移手续;4、不按照前款规定输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5、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其出资;6、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7、有义务为公司的各种经营提供必要的方便。

执行董事的章程模板

执行董事的章程模板

第一条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明确执行董事的职责和权利,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公司设立执行董事的组织形式,对执行董事的职责、权利、义务及公司治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第三条执行董事在公司中具有决策权,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二章执行董事的产生与任免第四条公司设立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人数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条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股东会选举执行董事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执行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后,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执行董事在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严重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可予以罢免。

第三章执行董事的职责与权利第八条执行董事应履行以下职责:(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二)参加股东会,对股东会决议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执行股东会决议,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四)监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维护公司利益;(五)维护公司商业秘密,保守公司商业机密;(六)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执行董事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股东会,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二)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查阅公司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四)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执行董事的义务与责任第十条执行董事应履行以下义务:(一)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密;(二)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三)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四)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执行董事因违反本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章程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对公司及执行董事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需经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设置执行董事的章程模板

设置执行董事的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股东名称)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四条公司名称:______有限公司第五条公司住所:______市(区、县)______街道______号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具体经营范围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填写,应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如需变更,应修改本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公司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第八条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万元,由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合法方式出资。

第五章股东第十条公司股东共______名,股东名单如下:1. 股东姓名(名称):______,出资额:人民币______万元,出资方式:______。

2. 股东姓名(名称):______,出资额:人民币______万元,出资方式:______。

(以此类推)第十一条股东出资应当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出资义务。

第六章执行董事第十二条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执行董事的任期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的职权:1.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2. 提出董事会会议议题;3. 拟定公司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4. 依法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合同、协议;5.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监事第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监事的任期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监事的职权:1. 监督公司财务;2. 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3.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4. 提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5.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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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出贡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四川省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成都市第四条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营业期限:永久第二章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实缴资本额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八条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行验证。

第十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

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二条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股东的权利: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五、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股份时有优先认购权;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四条股东的义务: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五条出资的转让: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公司的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十六条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七条本公司设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八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未满逾五年者;(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二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股东会第二十六条公司设股东会。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

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以后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7、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8、修改公司的章程;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经理;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一)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

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二)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三)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六章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第二十八条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

执行董事由股东代表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三、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决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五、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七、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设经理一名,公司经理由股东会代表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二、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三、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五、向股东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七、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代表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财务、会计第三十四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六条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不足用于弥补上一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七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八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第三十九条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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