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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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以及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建设项目优惠政策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以及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建设项目优惠政策的通知

近日,针对宝鸡市区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以及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建设项目,我市新推出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根据前不久发布的《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以及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建设项目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市自2008年10月1日起,对市区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以及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建设项目,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级(含市级)以下土地出让金、人防设施异地建设费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包括: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危旧住房改造项目;纳入计划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建设项目;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公共建设、公益设施项目。

其中,旧城改造项目享受的优惠政策有:1、市级(含市级)以下土地出让金专户储存,先交后返。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墙改费两项费用,12层(含12层)以下建筑减半收取,13层-18层(含18层)建筑按30%比例收取,18层(不含18层)以上建筑全额减免。

3、减半收取人防设施异地建设费。

对基础设施差、改造难度大的旧城改造项目、重大公共设施以及公益项目,由市旧城改造领导小组研究并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免收市级(含市级)以下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设施异地建设费、墙改费、散装水泥费等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劳保统筹费免收返还部分)。

享受减免政策后仍然亏损的项目,由市政府以其他方式予以适当补助。

城中村改造项目享受的优惠政策有:1、用于安置村民的住宅建设用地、“三产”用地及公益设施用地免收市级(含市级)以下土地出让金;用于商品房开发的建设用地,按规定交纳土地出让金,其中市级(含市级)以下土地出让金返还项目单位。

2、安置村民的安置用房、“三产”用房及公益设施用房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墙改费;商品房开发部分上述两项费用,12层(含12层)以下建筑减半收取,13层-18层(含18层)建筑按30%比例收取,18层(不含18层)以上建筑全额减免。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事项的通知-陕政办函〔2015〕296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事项的通知-陕政办函〔2015〕296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事项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事项的通知陕政办函〔2015〕296号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精神,省级部门全面清理规范了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对54项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予以保留,26家中介服务机构需与主管部门脱钩。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级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与省级主管部门脱钩的中介服务机构名单》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省级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只能对清单所列54项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二、26家与省级主管部门脱钩的中介服务机构,由主管部门明确过渡期限,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提出脱钩方案报省编办按程序审定后实施。

三、54项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按照有关规定审定后公布。

四、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中介服务监管,制定完善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压缩服务时限,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附件:1省级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共54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作为行政许可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项目编码项目名称中介服务项目名称设置依据1. 省教育厅(4项)1002003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普通话水平测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八条;《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八条。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宝鸡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宝鸡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宝鸡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26•【字号】宝政办发〔2022〕59号•【施行日期】2022.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宝鸡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陕政办发〔2022〕27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法编制、严格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宝鸡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宝鸡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照清单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严格执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要求,严肃清理整治以各种名义变相设立的许可,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各县(区)、宝鸡高新区、各部门于2022年11月中旬前将清理整治情况报送市职转和营商办备案。

2022年底前,市县两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相关部门确定的实施规范和《宝鸡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逐项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实施要素,及时更新调整办事指南,并汇集至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确保线上线下办事指南内容一致。

办事指南一经公布,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增加行政许可相关要素。

二、持续推进审批服务流程再造按照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要求,统筹网上办事入口,提升网上办事深度,推动关联性强、办事需求量大、企业群众获得感强的跨部门、跨层级行政许可事项集成化办理。

持续加大放权授权、探索容新容缺、优化业务流程,加强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进一步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持续推进“不见面审批”、“一网通办”、跨区通办、告知承诺、行业综合许可证等改革措施,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便利、更满意。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西宝改扩建高速公路宝鸡过境线虢镇东至潘家湾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西宝改扩建高速公路宝鸡过境线虢镇东至潘家湾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西宝改扩建高速公路宝鸡过境线虢镇东至潘家湾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03•【字号】陕政函〔2015〕257号•【施行日期】2015.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西宝改扩建高速公路宝鸡过境线虢镇东至潘家湾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陕政函〔2015〕257号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你们《关于西宝改扩建高速公路宝鸡过境线虢镇东至潘家湾段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陕交字〔2015〕112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在西宝改扩建高速公路宝鸡过境线虢镇东至潘家湾段设立磻溪匝道收费站(K295+200)。

二、收费车辆座位核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行驶证核定的座位数为准;载货类汽车,执行我省计重收费规定。

三、鉴于西宝改扩建高速公路尚未全线建成通车,磻溪收费站收费标准及收费年限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高速连霍线陕西境西安至宝鸡段改扩建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陕政函〔2011〕229号)规定。

四、收费范围:除国家规定免缴通行费的机动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须按规定标准缴纳通行费。

五、通行费收支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收费还贷管理规定,所收资金全额纳入省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路收费站要严格按照《陕西省公路车辆通行费票证管理暂行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省交通运输厅统一发放、管理的陕西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

六、收费站为临时机构,西宝改扩建高速公路宝鸡过境线虢镇东至潘家湾段收费站定员56人。

人员在内部调剂,不足部分面向社会招聘,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管理。

请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开支,降低管理费用,确保公路安全。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03•【字号】宝规〔2020〕009-市政府001•【施行日期】2020.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宝规〔2020〕009-市政府00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第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3日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及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相关批复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宝鸡市城市规划区和各县城以及试点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宝鸡市城市规划区和各县城以及试点建制镇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委托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辖范围内由财政部门委托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征收。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征收。

(一)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120元/平方米征收。

(二)凤翔、岐山、扶风、眉县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按40元/平方米征收。

(三)陇县、千阳、麟游、凤县、太白县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按30元/平方米征收。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宝鸡市自来水销售价格的通知-陕价管调发[2001]46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宝鸡市自来水销售价格的通知-陕价管调发[2001]46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宝鸡市自来水销售价格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宝鸡市自来水销售价格的通知(陕价管调发[2001]46号2001年6月15日)宝鸡市物价局:你局《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请示》(宝市价发[2001]083号)收悉。

为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的供应,维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研究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自2001年6月20日起,适当调整宝鸡市自来水的销售价格。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由0.776元调整为0.976元;工业用水每立方米由1.106元调整为1.206元;经营服务业用水每立方米由1.106提高到1.306元;特种行业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106元提高到1.806元。

二、为了减轻自来水调价对特困户、下岗职工户生活的影响,同意你市对特困户、下岗职工户仍实行政策优惠,水价暂不调整。

三、价外收取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供水设施附加、污水处理费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宝鸡市自来水销售用户最终负担价格见附表,除此之外不能向用户收取任何费用。

四、关于你市提出的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问题,这次水价调整时暂不出台,待全省统一调整时一并考虑。

这次价格调整,请你们精心组织,并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价格调整顺利出台。

要督促供水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同时要在全社会大力提倡节约用水的社会公德。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宝鸡市自来水价格构成表(略) ——结束——。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规定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规定

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2005年6月20日)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90号)的规定,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称“城市配套费”)收取标准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城市配套费的收取范围及用途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及试点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和个人均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城市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二、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一)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东到洪庆,西到纪阳,南至长安滈河,北至渭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二)临潼区、阎良区及泾渭新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00元计征。

(三)周至县、户县、高陵县、蓝田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40元计征。

(四)国家及省政府确定的试点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0元计征。

市属建制镇、试点镇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五)对不便于核定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按工程总造价的5%计征。

(六)对未建设天然气或集中供热设施的县(区),在收取或确定城市配套费具体收费标准时,要按10%、12%比例相应扣除天然气或集中供热部分收费。

三、城市配套费管理措施(一)城市配套费的减免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除此之外,城市配套费应足额收缴。

(二)城市配套费属专项收费,征收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建专项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城市配套费专款专用,收费资金的10%用于城市天然气公网建设,12%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公网建设,3%用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其余部分用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配套费收取标准

配套费收取标准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90号二○○五年六月九日时间: 2005-6-16 11:04:37西安市物价局、财政局:你们《关于核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和实施方案的请示》(市物字〔2005〕105号)收悉。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7号)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称“城市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配套费的收取范围及用途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和所辖县城及经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试点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城市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二、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1、西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按最高不超过1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收取。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同区位、不同用途、不同条件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平均增幅(不含天然气、集中供热和消防等新增部分)应控制在原收费标准的25%左右。

2、周至县、户县、高陵县、蓝田县按最高不超过40元/平方米收取。

3、根据省委、省政府陕发〔1996〕5号文件确定的周至县哑柏镇、阎良区关山集镇等11个试点建制镇按最高不超过10元/平方米收取。

4、不宜按建筑面积计收的各类构筑物,按最高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5%收取。

城市配套费中天然气、集中供热、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费所占比例分别为10%、12%和3%,其余部分全部用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三、对未建设天然气或集中供热设施的县(区),在确定或收取城市配套费具体收费标准时,要按10%、12%的比例相应减去天然气或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费部分。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三批行政许可事项及关联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三批行政许可事项及关联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三批行政许可事项及关联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23•【字号】宝政办发〔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三批行政许可事项及关联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持续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进一步扩大“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成效,持续优化提升全市营商环境,有效降低实体经济制度性交易成本,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市县两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通知》(陕政办函〔2019〕16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划转工作的通知》(陕审改办函〔2021〕13号)、《关于贯彻落实全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有关事宜的通知》(陕审改办函〔2021〕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市级第三批行政许可事项及关联事项划转移交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持续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要求的重大举措,也是进一步深化全市“放管服”改革、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有力抓手。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行政许可事项及关联事项划转移交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将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改革部署上来,紧扣时间节点,规范、有序、高效推进事项划转移交工作。

二、明确划转事项,加快事权集中市级第三批行政许可事项及关联事项划转移交工作以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为主,具体将涉及市市场监管管理局、市金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市档案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防办等18个部门90项事项(见附件1)划转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集中办理。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8.22•【字号】宝规〔2024〕003-市政府003•【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宝政发〔202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宝鸡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2024年8月22日宝鸡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优化集中供热能源结构,加快行业转型提升,进一步提高供热服务质量,规范集中供热服务和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发展集中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监管、企业经营;规划引领、安全发展;清洁替代、减污降碳;多元保障、公平竞争;统一标准、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执法、应急、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集中供热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并会同住建部门协调集中供热煤炭、天然气等能源供应。

(二)公安部门负责查处窃热等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财政部门负责完善落实财税政策,支持集中供热事业发展。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热源厂(站)及其他供热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工作。

(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供热企业排放的污染物类别、浓度指标等事项的监督管理。

各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汇总

各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汇总

各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汇总篇一: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2000 年 6 月28 日市人民政府第6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0 年7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含建制镇)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城区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

主城区外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碚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五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主城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4.28 元计征;主城区外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每平方米20 元以上44.28 元以下的规定自行确定。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

凡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建设配套费缴纳手续的,一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一)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二)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三)享受免收“三税”的聋、哑等残疾人员生产、生活用房;(四)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生产性建设用房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缴范围。

第八条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减缴城市建设配套费:(一)改、扩建工程,抵减拆除旧房面积,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二)学校的教师住宅、学生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房减按50%计缴;(三)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减按50%计缴;(四)经济适用房减按50%计缴;(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减缴范围。

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价行发〔2005〕90号《关于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市配套费是指政府为建设和维护管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征收的城市建设费用。

第三条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其下属的西安市城建费用征收管理处(以下简称收费处)具体负责城郊6区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其辖区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及西安浐灞河流域综合治理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接受市建委委托负责其辖区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规划、财政、物价、国土、房屋、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城市配套费。

缴纳城市配套费时应提交具有核准职权的部门核准的建审平面图、建筑面积、投资概算等相关资料,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收费处应当认真核验缴费人提交的材料,按照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时限要求办理相关征收事项。

第七条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或工程概算计征。

具体征收标准如下:(一)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东到洪庆、西到纪阳、南至长安滈河,北至渭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3.11.12
•【字号】陕价综发[2013]114号
•【施行日期】2013.1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陕价综发〔2013〕114号2013年11月12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物价局、各扩权县物价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了深入推进我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4号令)和《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19号令)要求,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决定废止《转发〈关于发布烟草专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陕价涉发〔1992〕12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灌溉供水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陕价农发〔1997〕65号)等14件规范性文件。

附件:。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10•【字号】宝规〔2021〕009-政府办004•【施行日期】2021.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宝政办发〔2021〕16号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使用与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宝鸡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宝鸡市市区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管理,科学配置停车资源,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停车需求,改善市区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及室内停车场所。

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建筑物配套建设以及在道路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单位、住宅小区内部使用,不向社会开放或者有条件向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

包括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泊位等。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包括道沿石上下临时停车泊位。

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是指供人力三轮车、自行车、共享单车等非机动车停放的泊位,包括城市公共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和建筑物配建的非机动车停车泊位。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宝鸡市大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宝鸡市大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宝鸡市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
展规划的批复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发改农经[2009]1355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9.02
【实施日期】2009.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宝鸡市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的批复
(陕发改农经[2009]1355号)
宝鸡市发展改革委、水务局、财政局:
你市政府《关于呈报宝鸡市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的请示》(宝政字[2008]43号),省政府批转我们办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陕西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复函》(发改农经[2008]1357号)和《陕西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
纲要》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基本同意该规划,并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基本同意规划范围为宝鸡市11个区县、 66个乡(镇)的212个行政村,涉及冯家山等8座水库的移民,覆盖总人口6.35万人,其中移民人口2.45万人,各。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转发《陕西省人民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转发《陕西省人民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陇县至宝鸡高速公路千阳至千河口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陕交发[2012]12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2.02.16
【实施日期】2012.0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陇县至宝鸡高速公路千阳至千河口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陕交发〔2012〕12号)
陕西宝汉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现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陇县至宝鸡高速公路千阳至千河口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陕政函〔2011〕209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陇县(火烧寨)至宝鸡高速公路除省际接线方案未定暂未实施外,其余路段已开通。

全线应按照省政府批准的费(率)额标准、载货类机动车辆计重收费有关规定和省
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核定的《联网高速公路收费费额标准》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

费率标准如下:。

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

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

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2005年6月20日)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90号)的规定,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称“城市配套费”)收取标准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城市配套费的收取范围及用途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及试点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和个人均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城市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二、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一)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东到洪庆,西到纪阳,南至长安滈河,北至渭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二)临潼区、阎良区及泾渭新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00元计征。

(三)周至县、户县、高陵县、蓝田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40元计征。

(四)国家及省政府确定的试点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0元计征。

市属建制镇、试点镇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五)对不便于核定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按工程总造价的5%计征。

(六)对未建设天然气或集中供热设施的县(区),在收取或确定城市配套费具体收费标准时,要按10%、12%比例相应扣除天然气或集中供热部分收费。

三、城市配套费管理措施(一)城市配套费的减免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除此之外,城市配套费应足额收缴。

(二)城市配套费属专项收费,征收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建专项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城市配套费专款专用,收费资金的10%用于城市天然气公网建设,12%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公网建设,3%用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其余部分用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我省第二批16项行政事业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我省第二批16项行政事业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我省第二批16项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陕财办综[2009]83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12.30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我省第二批1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陕财办综〔2009〕83号)
省级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理顺政府收入分配关系,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依法行政,支持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财政部和省政府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的有关要求,经对我省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并报省政府同意,决定公布取消第二批省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取消1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取消上述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省政府规
定,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确需的经费。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2.22
•【字号】宝政函〔2018〕10号
•【施行日期】201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建设
正文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
准的通知
宝政函〔2018〕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计划的通知》(陕政发〔2016〕38号)和我市《关于印发宝鸡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方案的通知》(宝政发〔2017〕16号)文件有关要求,结合宝鸡实际,现就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分配问题通知如下:
1.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120元/平方米;不宜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各类建筑物,按工程总造价的4%收取。

2.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分配标准仍执行(宝政发〔2011〕43
号)规定。

即:天然气、集中供热、消防和其他公用设施分别按:8%、30%、2%和60%的比例进行分配,使用分配标准分别是每平方米9.6元、36元、2.4元和72元。

3.调整后的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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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
问题的批复
陕价行发[2006]9号
颁布时间:2006-1-12发文单位: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
宝鸡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请示》(宝市价字[2005]37号)收悉。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7号)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称“城市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
下:
一、城市配套费的收取范围及用途
宝鸡市城市规划区和所辖县城及经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试点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城市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
中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二、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
1、宝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按最高不超过9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收取。

城市
规划区范围内不同区位、不同用途、不同条件建设工程的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凤翔县、岐山县、扶风县、眉县按最高不超过40元/平方米收取;陇县、千阳县、麟游县、凤县、
太白县按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收取。

3、根据省委、省政府陕发[1996]5号文件确定的陇县东风镇等12个试点建制镇按最高不超过10元
/平方米收取。

4、不宜按建筑面积计收的各类构筑物,宝鸡市辖区、各县、12个试点建制镇分别按最高不超过工程
总造价的5%、4%和3%收取。

城市配套费中天然气、集中供热、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费所占比例分别为10%、12%和3%,其余部
分全部用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对未建设天然气或集中供热设施的县,在确定或收取城市配套费具体收费标准时,要按10%、12%
的比例相应减去天然气或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费部分。

四、对城市已建成的建筑物,涉及安装天然气、集中供热时,其补交的城市配套费标准另行制定。

五、城市配套费属专项收费,征收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其中由省消防局监审项目的城市配套费由你市
统一收取后按3%的比例上缴省财政。

六、城市配套费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陕价行发[2005]17号文件执行。

七、请你们根据上述规定及时制定宝鸡市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
住房价格的通知精神,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择机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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