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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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以及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建设项目优惠政策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以及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建设项目优惠政策的通知

近日,针对宝鸡市区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以及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建设项目,我市新推出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根据前不久发布的《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以及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建设项目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市自2008年10月1日起,对市区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以及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建设项目,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级(含市级)以下土地出让金、人防设施异地建设费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包括: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危旧住房改造项目;纳入计划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建设项目;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公共建设、公益设施项目。

其中,旧城改造项目享受的优惠政策有:1、市级(含市级)以下土地出让金专户储存,先交后返。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墙改费两项费用,12层(含12层)以下建筑减半收取,13层-18层(含18层)建筑按30%比例收取,18层(不含18层)以上建筑全额减免。

3、减半收取人防设施异地建设费。

对基础设施差、改造难度大的旧城改造项目、重大公共设施以及公益项目,由市旧城改造领导小组研究并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免收市级(含市级)以下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设施异地建设费、墙改费、散装水泥费等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劳保统筹费免收返还部分)。

享受减免政策后仍然亏损的项目,由市政府以其他方式予以适当补助。

城中村改造项目享受的优惠政策有:1、用于安置村民的住宅建设用地、“三产”用地及公益设施用地免收市级(含市级)以下土地出让金;用于商品房开发的建设用地,按规定交纳土地出让金,其中市级(含市级)以下土地出让金返还项目单位。

2、安置村民的安置用房、“三产”用房及公益设施用房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墙改费;商品房开发部分上述两项费用,12层(含12层)以下建筑减半收取,13层-18层(含18层)建筑按30%比例收取,18层(不含18层)以上建筑全额减免。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事项的通知-陕政办函〔2015〕296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事项的通知-陕政办函〔2015〕296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事项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事项的通知陕政办函〔2015〕296号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精神,省级部门全面清理规范了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对54项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予以保留,26家中介服务机构需与主管部门脱钩。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级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与省级主管部门脱钩的中介服务机构名单》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省级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只能对清单所列54项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二、26家与省级主管部门脱钩的中介服务机构,由主管部门明确过渡期限,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提出脱钩方案报省编办按程序审定后实施。

三、54项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按照有关规定审定后公布。

四、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中介服务监管,制定完善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压缩服务时限,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附件:1省级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共54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作为行政许可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项目编码项目名称中介服务项目名称设置依据1. 省教育厅(4项)1002003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普通话水平测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八条;《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八条。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宝鸡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宝鸡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宝鸡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26•【字号】宝政办发〔2022〕59号•【施行日期】2022.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宝鸡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陕政办发〔2022〕27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法编制、严格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宝鸡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宝鸡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照清单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严格执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要求,严肃清理整治以各种名义变相设立的许可,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各县(区)、宝鸡高新区、各部门于2022年11月中旬前将清理整治情况报送市职转和营商办备案。

2022年底前,市县两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相关部门确定的实施规范和《宝鸡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逐项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实施要素,及时更新调整办事指南,并汇集至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确保线上线下办事指南内容一致。

办事指南一经公布,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增加行政许可相关要素。

二、持续推进审批服务流程再造按照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要求,统筹网上办事入口,提升网上办事深度,推动关联性强、办事需求量大、企业群众获得感强的跨部门、跨层级行政许可事项集成化办理。

持续加大放权授权、探索容新容缺、优化业务流程,加强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进一步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持续推进“不见面审批”、“一网通办”、跨区通办、告知承诺、行业综合许可证等改革措施,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便利、更满意。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西宝改扩建高速公路宝鸡过境线虢镇东至潘家湾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西宝改扩建高速公路宝鸡过境线虢镇东至潘家湾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西宝改扩建高速公路宝鸡过境线虢镇东至潘家湾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03•【字号】陕政函〔2015〕257号•【施行日期】2015.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西宝改扩建高速公路宝鸡过境线虢镇东至潘家湾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陕政函〔2015〕257号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你们《关于西宝改扩建高速公路宝鸡过境线虢镇东至潘家湾段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陕交字〔2015〕112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在西宝改扩建高速公路宝鸡过境线虢镇东至潘家湾段设立磻溪匝道收费站(K295+200)。

二、收费车辆座位核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行驶证核定的座位数为准;载货类汽车,执行我省计重收费规定。

三、鉴于西宝改扩建高速公路尚未全线建成通车,磻溪收费站收费标准及收费年限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高速连霍线陕西境西安至宝鸡段改扩建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陕政函〔2011〕229号)规定。

四、收费范围:除国家规定免缴通行费的机动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须按规定标准缴纳通行费。

五、通行费收支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收费还贷管理规定,所收资金全额纳入省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路收费站要严格按照《陕西省公路车辆通行费票证管理暂行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省交通运输厅统一发放、管理的陕西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

六、收费站为临时机构,西宝改扩建高速公路宝鸡过境线虢镇东至潘家湾段收费站定员56人。

人员在内部调剂,不足部分面向社会招聘,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管理。

请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开支,降低管理费用,确保公路安全。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03•【字号】宝规〔2020〕009-市政府001•【施行日期】2020.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宝规〔2020〕009-市政府00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第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3日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及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相关批复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宝鸡市城市规划区和各县城以及试点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宝鸡市城市规划区和各县城以及试点建制镇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委托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辖范围内由财政部门委托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征收。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征收。

(一)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120元/平方米征收。

(二)凤翔、岐山、扶风、眉县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按40元/平方米征收。

(三)陇县、千阳、麟游、凤县、太白县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按30元/平方米征收。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宝鸡市自来水销售价格的通知-陕价管调发[2001]46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宝鸡市自来水销售价格的通知-陕价管调发[2001]46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宝鸡市自来水销售价格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宝鸡市自来水销售价格的通知(陕价管调发[2001]46号2001年6月15日)宝鸡市物价局:你局《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请示》(宝市价发[2001]083号)收悉。

为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的供应,维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研究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自2001年6月20日起,适当调整宝鸡市自来水的销售价格。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由0.776元调整为0.976元;工业用水每立方米由1.106元调整为1.206元;经营服务业用水每立方米由1.106提高到1.306元;特种行业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106元提高到1.806元。

二、为了减轻自来水调价对特困户、下岗职工户生活的影响,同意你市对特困户、下岗职工户仍实行政策优惠,水价暂不调整。

三、价外收取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供水设施附加、污水处理费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宝鸡市自来水销售用户最终负担价格见附表,除此之外不能向用户收取任何费用。

四、关于你市提出的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问题,这次水价调整时暂不出台,待全省统一调整时一并考虑。

这次价格调整,请你们精心组织,并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价格调整顺利出台。

要督促供水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同时要在全社会大力提倡节约用水的社会公德。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宝鸡市自来水价格构成表(略) ——结束——。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规定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规定

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2005年6月20日)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90号)的规定,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称“城市配套费”)收取标准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城市配套费的收取范围及用途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及试点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和个人均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城市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二、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一)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东到洪庆,西到纪阳,南至长安滈河,北至渭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二)临潼区、阎良区及泾渭新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00元计征。

(三)周至县、户县、高陵县、蓝田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40元计征。

(四)国家及省政府确定的试点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0元计征。

市属建制镇、试点镇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五)对不便于核定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按工程总造价的5%计征。

(六)对未建设天然气或集中供热设施的县(区),在收取或确定城市配套费具体收费标准时,要按10%、12%比例相应扣除天然气或集中供热部分收费。

三、城市配套费管理措施(一)城市配套费的减免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除此之外,城市配套费应足额收缴。

(二)城市配套费属专项收费,征收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建专项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城市配套费专款专用,收费资金的10%用于城市天然气公网建设,12%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公网建设,3%用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其余部分用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配套费收取标准

配套费收取标准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90号二○○五年六月九日时间: 2005-6-16 11:04:37西安市物价局、财政局:你们《关于核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和实施方案的请示》(市物字〔2005〕105号)收悉。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7号)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称“城市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配套费的收取范围及用途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和所辖县城及经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试点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城市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二、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1、西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按最高不超过1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收取。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同区位、不同用途、不同条件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平均增幅(不含天然气、集中供热和消防等新增部分)应控制在原收费标准的25%左右。

2、周至县、户县、高陵县、蓝田县按最高不超过40元/平方米收取。

3、根据省委、省政府陕发〔1996〕5号文件确定的周至县哑柏镇、阎良区关山集镇等11个试点建制镇按最高不超过10元/平方米收取。

4、不宜按建筑面积计收的各类构筑物,按最高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5%收取。

城市配套费中天然气、集中供热、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费所占比例分别为10%、12%和3%,其余部分全部用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三、对未建设天然气或集中供热设施的县(区),在确定或收取城市配套费具体收费标准时,要按10%、12%的比例相应减去天然气或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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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
问题的批复
陕价行发[2006]9号
颁布时间:2006-1-12发文单位: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
宝鸡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请示》(宝市价字[2005]37号)收悉。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7号)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称“城市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
下:
一、城市配套费的收取范围及用途
宝鸡市城市规划区和所辖县城及经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试点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城市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
中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二、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
1、宝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按最高不超过9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收取。

城市
规划区范围内不同区位、不同用途、不同条件建设工程的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凤翔县、岐山县、扶风县、眉县按最高不超过40元/平方米收取;陇县、千阳县、麟游县、凤县、
太白县按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收取。

3、根据省委、省政府陕发[1996]5号文件确定的陇县东风镇等12个试点建制镇按最高不超过10元
/平方米收取。

4、不宜按建筑面积计收的各类构筑物,宝鸡市辖区、各县、12个试点建制镇分别按最高不超过工程
总造价的5%、4%和3%收取。

城市配套费中天然气、集中供热、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费所占比例分别为10%、12%和3%,其余部
分全部用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对未建设天然气或集中供热设施的县,在确定或收取城市配套费具体收费标准时,要按10%、12%
的比例相应减去天然气或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费部分。

四、对城市已建成的建筑物,涉及安装天然气、集中供热时,其补交的城市配套费标准另行制定。

五、城市配套费属专项收费,征收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其中由省消防局监审项目的城市配套费由你市
统一收取后按3%的比例上缴省财政。

六、城市配套费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陕价行发[2005]17号文件执行。

七、请你们根据上述规定及时制定宝鸡市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
住房价格的通知精神,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择机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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