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职工履职能力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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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华乡干部职工履职能力考核制度
为深入推进基层人才工作健康发展,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进一步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热情,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井乡党委研究,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制度,制定本考核制度。
第一条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年度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进行。
第二条履职能力考核以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三条履职能力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主。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公务员年度考核前进行。
第四条定期考核工作由乡党委指定的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开展,被考核人员要按照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写出书面总结;分管领导在听取其他干部和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后交考核领导小组审核,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后报主要领导批示。
第五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当年公务员考核评优评先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并由被考核人本人签署意见。
第七条被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干部职工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考核等次为差的,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第八条本规定2010年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