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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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03•【文号】银监发[2010]105号•【施行日期】2010.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0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一0年十二月三日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的可靠性和可比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和计量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本指引为保证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的可靠性、可比性及信息披露透明度提供原则性规范。

第四条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应当遵守审慎和充分披露的原则。

第二章内部控制第五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建立完善的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内部控制制度,并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充分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第六条商业银行公允价值估值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与其金融工具的重要性和复杂程度相匹配。

第七条商业银行公允价值估值的内控制度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一)制定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估值政策,并经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审核批准;(二)根据金融工具的性质和估值参数来源,制定盯市或盯模、参数的可观察性和可靠性标准;(三)确定估值模型需要进行修正或变更的情形和标准。

合规岗位资格考试题库-合规风险

合规岗位资格考试题库-合规风险

(1)商业银行应建立合规管理部门与()在合规管理方面的协作机制。

A、内部审计部门B、风险管理部门C、信贷管理部门D、人力资源部门答案: B(2)检查和评价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有效性的部门是()。

A、商业银行上级管理部门B、人民银行相关管理部门C、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答案: C(3)下列不属于合规负责人职责的是()A、全面协调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的识别和管理B、监督合规管理部门根据合规风险管理计划履行职责C、定期向高级管理层提交合规风险评估报告D、按照高级管理层要求分管业务条线工作答案: D(4)以下哪个选项不属于合规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匹配的要件()A、资质B、经验C、专业技能D、个人关系网答案: D(5)在金融创新过程中,负责对制定恰当的风险管理程序和风险控制措施,清楚地界定各业务条线和相关部门的具体责任的部门是()A、董事会B、高级管理层C、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D、风险管理部门答案: C(6)在合规管理建设中,商业银行建立的用以鼓励员工举报违法、违反职业操守或可疑行为,并充分保护举报人的制度是()。

A、责任追究制度B、诚信举报制度C、激励约束制度D、重要岗位轮换制度答案: B(7) 银行()应对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负最终责任。

A、高级管理层B、全体员工C、合规管理部门D、董事会答案: D(8)商业银行应及时将合规政策、合规管理程序和合规指南等内部制度向()备案。

A、上级管理部门B、人民银行C、银监会D、工商管理部门答案: C(9)“不要将所有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这一投资格言说明的风险管理策略是:()A、风险分散B、风险对冲C、风险转移D、风险补偿答案: A(10)下列关于信用风险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相比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数据更容易获得B、信用风险范围不仅限于贷款业务C、只有违约才能导致信用风险D、信息不对称可以引发信用风险答案: C(11)下列会对银行造成损失,而不属于操作风险的是:()A、违法监管规定B、动力输送中断C、声誉受损D、黑客攻击答案: C(12)资金业务的最主要风险是:()A、信用风险B、市场风险C、操作风险D、流动性风险答案: B(13)下列不属于操作风险事件的是:()A、外部欺诈B、内部欺诈C、经营中断和系统瘫痪D、本币汇率短期剧烈波动答案: D(14)中国商业银行计算风险经济资本的方法有:()A、基本指标法B、标准法C、高级计量法D、 A和B 答案: D(15)2003年2月,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关于操作风险管理与监管的()项原则。

商业银行压力测试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压力测试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压力测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风险管理能力,及时识别和计量在极端不利情况下可能发生的损失,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压力测试是一种以定量分析为主的风险分析方法,通过测算银行在遇到假定的小概率事件等极端不利情况下可能发生的损失,分析这些损失对银行盈利能力和资本金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而对银行的脆弱性做出评估和判断,并采取必要措施。

第三条压力测试能够帮助本行充分了解潜在风险因素与本行财务状况之间的关系,深入分析本行的风险状况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形成供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讨论并决定实施的应对措施,预防极端事件可能对本行带来的冲击。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本行风险管理部牵头负责管理和协调本行的压力测试工作。

并负责本行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压力测试组织实施工作。

包括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压力测试方法选择、压力测试情景设定、压力测试程序实施等。

第五条本行财务会计部负责本行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组织实施工作。

包括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方法选择、压力测试情景设定、压力测试程序实施等。

第三章压力测试方法第六条压力测试包括敏感性测试和情景测试等具体方法。

敏感性测试旨在测量单个重要风险因素或少数几项关系密切的因素,由于假设变动对银行风险暴露和银行承受风险能力的影响。

情景测试是假设分析多个风险因素同时发生变化以及某些极端不利事件发生对银行风险暴露和银行承受风险能力的影响。

第七条根据本行业务发展、风险状况和某项压力测试具体内容的复杂程度,确定不同的测试方法,包括选择复杂模型、根据经验做出合理的判断。

本行应采取措施,不断改善压力测试技术手段,提高压力测试结果的可靠性。

第四章压力测试情景第八条压力测试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方面内容。

压力测试中,应考虑不同风险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共同影响。

第九条针对信用风险采取的压力情景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一)国内及国际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出现衰退;(二)房地产价格出现较大幅度向下波动;(三)贷款质量恶化;(四)授信较为集中的企业和同业交易对手出现支付困难;(五)其他对本行信用风险带来重大影响的情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91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不断完善银监会监管技术和手段,银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报告银监会。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不断完善银监会监管技术和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压力测试是一种以定量分析为主的风险分析方法,通过测算银行在遇到假定的小概率事件等极端不利情况下可能发生的损失,分析这些损失对银行盈利能力和资本金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而对单家银行、银行集团和银行体系的脆弱性做出评估和判断,并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条压力测试能够帮助商业银行充分了解潜在风险因素与银行财务状况之间的关系,深入分析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形成供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讨论并决定实施的应对措施,预防极端事件可能对银行带来的冲击。

对于日常管理中广泛应用各类风险计量模型的银行,压力测试应成为模型方法的重要补充。

压力测试也能够帮助银监会充分了解单家银行和银行业体系的风险状况和风险抵御能力。

第五条压力测试包括敏感性测试和情景测试等具体方法。

敏感性测试旨在测量单个重要风险因素或少数几项关系密切的因素由于假设变动对银行风险暴露和银行承受风险能力的影响。

情景测试是假设分析多个风险因素同时发生变化以及某些极端不利事件发生对银行风险暴露和银行承受风险能力的影响。

压力测试在银行风险管理中的应用_巴曙松

压力测试在银行风险管理中的应用_巴曙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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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中、 建及广东发展银行在银监会组织下, 对所在行的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 汇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四 银监会向广东、 江苏、 浙江、 上海、 北京、 深圳和宁波等 个方面进行了第一次压力测试。 $%%& 年 & 月中旬, 《关于开展重点地区房地产贷款压力测试的通知》 七省市银监局发出 , 随后开展了上述 " 个银监局辖内 《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 也为我国商业银行 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房地产贷款压力测试。 $%%" 年颁布的 实施压力测试给出了政策指导, 但是从目前来看, 国内对于压力测试的研究和应用还处于起步阶段。
HIJ (#’’’) “尾部” 。 但是考虑到压力测试 将压力测试视为关注于 事件的一类特殊的风险模型, 如 B,-F0G/+4 HLJ ($%%#) “艺术” “科学” 。 更愿意将压力测试比喻为 而非 中情景设定的特殊性, 另一部分学者, 如 K8@/,7
二、 压力测试的国际实践规范
(B:CD6) 根据国际清算银行全球金融体系委员会 全球 #% 个国家的 LI 个主要金 $%%# 年度的调查, 融机构共开发出 $’I 个压力测试情景和 #I# 个敏感性压力测试实验,是银行从事风险管理不可或缺的 重要工具 H ( J 。而在 $%%L 年度的调查中, 全球 #M 个国家的 ML 个银行及金融机构报告了大约 ’M% 个压力 测试, 列出了多于 (%%% 个风险因子, 压力测试在银行风险管理中的实践更加广泛 H M J 。 对于各国监管当局 ($%%L) 给出了较好的总结 H " J , 结合他们的思路和总结, 我们在补充了近年 对压力测试的规范, 杨军、 朱怡 来实践规范逐步推进的基础上, 总结压力测试的国际实践规范如下: #N 欧盟 (O:B) 在对银行的监管方面基本依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条款: 采用 )PB 法的银行必须 欧洲央行 要建立合理的压力测试过程,银行和监管当局要利用测试结果作为确保银行持有一定量超额资本的一 项手段。 按照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要求, 由银行选择使用的测试情形, 采用的测试必须合理, 并且保守。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1.26•【文号】银监会公告[2014]第2号•【施行日期】2014.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银监会公告[2014]第2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要求,中国银监会对成立以来截至2012年末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等39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继续有效。

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涉及政策性银行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等139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2014年9月28日印发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11月26日附件1: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银监发〔2006〕95号)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政策性银行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6〕257号)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软贷款清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39号)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52号)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报送监管信息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50号)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资商业银行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06〕68号)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8〕5号)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通银行上市后机构性质问题的批复(银监复〔2005〕115号)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意见(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43号)1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大型银行异地离行式专营机构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340号)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许可证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银监办通〔2006〕233号)1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305号)1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60号)1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属地监管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程序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13号)1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15号)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金融从业经历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245号)17.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中消防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8号)18.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2〕27号)1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92号)2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06号)2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82号)2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91号)2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贷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通〔2004〕75号)2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4〕57号)2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大学城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发〔2004〕53号)2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7〕63号)2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28.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授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8〕42号)2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汽车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号)3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用卡套现活跃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74号)31.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3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4号)3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下一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09号)3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台账调查统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38号)35.中国银监会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风险管理计量参考基准的通知(银监发〔2007〕48号)3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类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3〕145号)37.中国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银监发〔2007〕75号)3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6〕16号)3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6〕89号)4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相关风险的通知(银监发〔2006〕97号)4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63号)4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银监发〔2005〕17号)4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紧急通知(银监通〔2006〕10号)4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假按揭”个人住房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71号)45.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42号)4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房抵押贷款管理防范有证无房贷款诈骗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314号)4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电话银行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42号)48.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9〕83号)4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111号)5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76号)5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45号)5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44号)53.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2〕57号)5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31号)55.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5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加强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55号)5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87号)5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61号)59.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2号)6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离辞职后流向借款企业有关问题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3号)6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转发深化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23号)6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4号)6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13号)6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51号)6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大案件责任追究力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63号)6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9〕85号)6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银监发〔2009〕115号)6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73号)69.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沟通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29号)70.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通知(银监发〔2011〕10号)71.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7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34号)7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4号)7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证业务准入有关问题的意见(银监办发〔2005〕258号)75.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3号)7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35号)7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理销售基金和保险产品相关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74号)7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9〕98号)79.中国银监会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监发〔2009〕62号)80.中国银监会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业务范围的通知(银监发〔2009〕102号)8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82.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号)8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监办发〔2009〕3号)8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29号)85.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86.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8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投资参股非金融企(事)业或项目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34号)8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存款实名制有效证件中临时身份证问题的批复(银监复〔2005〕250号)89.中国银行业监督监管委员会关于禁止银行与商业机构发放联名储值卡的通知(银监发〔2006〕60号)9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市场竞争、严禁高息揽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8号)9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4〕51号)9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51号)9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解除特种金融债券抵(质)押资产登记的批复(银监办发〔2004〕231号)9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6〕69号)9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27号)9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审批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主合同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6〕64号)9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7〕83号)9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7〕53号)9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集团客户授信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7〕219号)10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4号)101.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8〕75号)10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8〕49号)10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典当机构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87号)10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00号)10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81号)10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建立助学贷款违约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4号)10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创新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6号)10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21号)109.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7号)110.关于选聘科技专家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64号)11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71号)112.关于开展工会创业小额贷款试点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9〕89号)113.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35号)11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3号)115.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1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96号)11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企业贷款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95号)11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开办国际汇款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6〕15号)11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64号)12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有关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97号)12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14号)12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7号)12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59号)12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125.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12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70号)127.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1〕91号)12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4号)12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3号)130.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银监发〔2011〕22号)13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13号)13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60号)13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60号)13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服务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17号)13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9号)13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网上银行风险管理和服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4号)13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87号)13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建立银行业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联系机制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3号)13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22号)140.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56号)14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3号)142.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14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14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修订)的通知(银监发〔2011〕85号)14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外部营销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5〕20号)14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统计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号)147.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银监通〔2007〕22号)14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客户风险统计数据报送规程(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53号)149.关于加强银行档案工作的意见(银监发〔2007〕45号)15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客户风险信息异议查询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3号)15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05号)15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及实施方案的通知(银监发〔2011〕63号)153.关于印发银行监管报表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扩展分类标准的通知(银监发〔2011〕100号)15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息科技风险评价审计内部意见说明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56号)155.关于印发《银行、证券跨行业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50号)15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53号)15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维持现行自助设备标识规范的批复(银监办发〔2008〕155号)15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问责方案》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42号)15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9号)16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37号)16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码信息共享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59号)16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14号)16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转发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安全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94号)16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104号)16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防范注吊销企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55号)166.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72号)167.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大额不良贷款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7〕66号)16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6〕94号)16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开展代理业务的意见(银监发〔2006〕91号)17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防范和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61号)17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防范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2号)17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15号)17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银监办发〔2007〕252号)174.中国银监会关于认真落实“有保有压”政策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08〕62号)175.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号)17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有效执行联合国相关制裁决议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2号)17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6号)178.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179.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18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号)181.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2〕13号)18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残疾人客户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44号)18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通知(银监通〔2003〕22号)18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境外金融机构在华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查处力度的通知(银监通〔2004〕81号)18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国银行母行支持度评估体系》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71号)18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国银行管理行职能定位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47号)18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进一步对外开放银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57号)18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进一步对外开放银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58号)18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开展债券担保业务有关事项的意见(银监办发〔2008〕250号)19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327号)19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两岸银行业相互开放水平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99号)19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对澳门开放银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8.07•【文号】银监发[2006]63号•【施行日期】2006.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3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3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63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建银投资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六年八月七日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信息系统进行业务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促进我国银行业安全、持续、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要求和信息系统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规定。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系统,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现代信息、通信技术集成的处理业务、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系统。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4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开发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一○年六月八日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国别风险,是指由于某一国家或地区经济、政治、社会变化及事件,导致该国家或地区借款人或债务人没有能力或者拒绝偿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务,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该国家或地区的商业存在遭受损失,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其他损失的风险。

国别风险可能由一国或地区经济状况恶化、政治和社会动荡、资产被国有化或被征用、政府拒付对外债务、外汇管制或货币贬值等情况引发。

转移风险是国别风险的主要类型之一,是指借款人或债务人由于本国外汇储备不足或外汇管制等原因,无法获得所需外汇偿还其境外债务的风险。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国家或地区,是指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或经济体。

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国别风险管理时,应当视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为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或经济体。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重大国别风险暴露,是指对单一国家或地区超过银行业金融机构净资本25%的风险暴露。

第六条本指引所称国别风险准备金,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吸收国别风险导致的潜在损失计提的准备金。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国别风险,在计提准备金时充分考虑国别风险。

关于商业银行压力测试结果的风险提示

关于商业银行压力测试结果的风险提示

关于商业银行压力测试结果的风险提示一、引言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健康稳定的运营对于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监管机构需要进行压力测试,以评估商业银行在不同市场环境下的风险承受能力。

然而,压力测试结果也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和局限性,需要投资者和监管机构注意。

二、商业银行压力测试简介1. 压力测试定义及目的压力测试是指通过模拟不同市场环境下各种风险因素对商业银行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产生影响的程度进行评估。

其目的是确定商业银行在面临极端情况下是否具备足够弹性和抵御能力,以及评估其资本充足率是否满足监管要求。

2. 压力测试方法一般采用宏观经济情景分析法、历史模拟法和混合模拟法等方法进行压力测试。

其中宏观经济情景分析法是最常用的方法之一,通过构建多种不同宏观经济情景,对商业银行在不同环境下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3. 压力测试结果商业银行压力测试结果主要包括资本充足率、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等指标。

监管机构会根据这些指标来评估商业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资本充足情况,并要求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监管。

三、商业银行压力测试存在的风险1. 模型假设不准确商业银行压力测试需要基于一定的假设和模型来进行,但这些假设可能存在不准确或者过于理想化的情况。

如果模型假设不准确,可能导致压力测试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从而影响投资者和监管机构对于商业银行的判断和决策。

2. 压力测试覆盖范围有限商业银行压力测试主要关注于市场环境下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但忽略了其他因素对于商业银行运营的影响。

例如,管理层失误、企业文化等因素也可能对商业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资本充足率产生影响,但这些因素并未被纳入压力测试范围之内。

3. 压力测试结果过于理想化商业银行压力测试结果可能存在过于理想化的情况。

例如,在历史模拟法中,如果历史数据中不存在类似于当前市场环境的情况,那么压力测试结果就可能过于理想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操作说明》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操作说明》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操作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2.30•【文号】银监办发[2004]370号•【施行日期】2004.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操作说明》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70号2004年12月30日)各银监局:为便于理解和运用《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9号),指导和规范各地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评价活动,现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试行办法操作说明》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操作说明第一部分内部控制评价的常用方法第二部分内部控制评价计分方法表第三部分过程评价问题要点第四部分商业银行主要业务和管理活动内部控制评价要点第五部分过程评价示例(授信业务)第一部分内部控制评价的常用方法一、询问法询问法主要包括调查问卷和现场访谈两种方式。

(一)调查问卷评价人员针对评价目的,结合评价对象的具体特点,设计一套调查问卷,明确查什么,如何查。

对于问卷中的各个问题,评价人员可以根据需要,灵活采用多种方法如访谈、观察、抽样验证等作出结论。

(二)现场访谈评价人员到现场向相关人员了解内部控制体系建立、执行和监督情况是收集信息的一个重要手段,应当在条件许可并以适合被访谈人的方式进行。

为此,评价人员应当考虑:1.被访谈人员应与被评价的内容相关,并承担相应职责;2.应当尽可能在被访谈人正常工作时间和正常工作地点进行;3.在访谈前和访谈过程中应当努力使被访谈人放松;4.应当解释访谈和作记录的原因;5.可通过请被访谈人描述其工作开始;6.应当避免提出有倾向性答案的问题(即引导性提问);7.应当与被访谈人沟通评审访谈的结果,应当感谢被访谈人的参与和合作。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的通知(一)对于自行开发模型的商业银行,模型开发团队应提交开发过程文档,具体包括:模型理论推导、编码说明、程序源代码、开发过程测试及验证文档、使用说明等;应确保独立的模型验证主体可根据文档完成模型验证工作。

(二)对于采用外购模型的商业银行,模型采购部门应要求系统提供商提供充分的模型使用手册及技术文档,以确保模型验证主体可根据文档完成模型验证工作。

(三)模型验证主体需提供完整、充分的验证文档,包括模型理论说明、定价算式推导、数据来源、平行模型结果对比等。

模型验证人员还需在验证报告中对模型的有效性及局限性进行评估,并说明原因。

第二节对市场风险内部模型输入数据的验证第一百零一条商业银行需确保其市场风险内部模型输入数据准确、完整、及时。

模型输入数据可分为交易及头寸数据、市场数据及模型的假设和参数。

第一百零二条交易及头寸数据包括手工输入或由系统接口导入的数据。

商业银行应确保其市场风险内部模型中的交易及头寸数据传输顺畅、准确有效。

模型初建时,商业银行应选取验证时点,对该日的新增交易数据及持仓数据与其他来源的交易数据进行核对;对于模型变更等其他类型验证,商业银行可采取抽样方式进行输入数据的验证。

第一百零三条市场数据是指由第三方外部机构提供的、用于产品估值及风险价值计算的收益率曲线和汇率等数据。

商业银行可通过选取时点,比照多个外部机构提供的数据进行交叉验证,或者可以通过自行编程、EXCEL计算表等方式处理原始数据并与之前加工后的数据进行比较,以确保市场数据的准确性。

第一百零四条商业银行采用自行采集或计算所获得的投资组合、交易对手等市场数据作为内部模型输入数据时,须经监管部门批准并向监管部门提供自行采集或计算市场数据的方法说明及技术文档,并说明其选择的合理性。

第一百零五条商业银行应采取基于理论损益的返回检验验证内部模型的主要假设和参数。

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自身风险和组合结构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若干种验证方法作为补充。

国内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

国内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

国内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作者:李皖宁来源:《世界家苑》2018年第01期摘要: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作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是银行风险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立足国内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的现状,旨在为银行未来进一步完善其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的情景设计和参数测算方法提供框架性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压力测试2008年的金融危机引发剧烈的市场动荡和2013年中国银行界先后经历了贷款利率市场化及“钱荒”所引致的流动性枯竭,这些动荡向我们强调了流动性管理的重要性。

在危机中,拥有良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银行成功赢得生存下来的机会。

危机开始前,有些机构未认真思考他们的流动性管理,审视极端情况的影响,评估负债出现小概率、大幅度流失的可能性。

这些机构将这些极端情况视为不可能,未認真执行压力测试,也未针对压力测试的结果完善他们的流动性应急计划,最终使自己面临艰难的局面,反面展示了流动性压力管理的重要性。

本文的其中一个目的是对国内商业银行可能经历的流动性压力进行分析,增强银行进行流动性压力管理的能力。

了解到国内外各监管机构对于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压力测试管理也有相关要求,各家商业银行也都在进行自身的流动性压力测试,但在压力情景设置、参数假设等方面尚待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基于监管机构对流动性管理流程的要求,结合国内商业银行的同业实践,在以下两方面为银行提出设计建议:流动性压力测试情景框架流动性压力测试参数设计1.流动性压力测试概述1.1流动性压力测试定义对于压力测试,业界和监管机构的定义不尽相同。

在国内,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各地方监管机构也都有对商业银行压力测试的具体定义和要求。

综合来看,压力测试是模拟银行在遇到一定小概率事件等不利情况下可能发生的损失,分析这些损失带来的现金流缺口和负面影响。

并通过分析自身流动性储备情况,判断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是否足够弥补可能发生的不同压力下的现金流缺口,从而提高银行的风险抵御能力。

压力测试管理办法

压力测试管理办法

压力测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公司压力测试机制,明确职责分工,提高压力测试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压力测试是一种以定量分析为主的风险分析方法,它是通过测算公司遇到假定的压力事件时可能发生的损失,分析这些损失对公司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和资本金带来的负面影响,并采取必要措施的过程。

第三条压力测试可以分为信用风险压力测试、市场风险压力测试、操作风险压力测试以及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等。

信用风险压力测试是指对由于经济周期、重大事件和集中度变化导致各种压力因素极端变动造成的客户违约风险的分析过程。

市场风险压力测试是指各类压力因素在极端情景下对各资产组合交易性市场风险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的过程。

操作风险压力测试是指对假定的内部程序、员工、信息科技系统发生重大事件或其他外部事件导致可能的损失进行分析的过程。

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是指资产负债假定发生极端情景下,从而可能导致损失风险的分析过程。

第四条压力测试的目的与作用(一)压力测试作为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有助于分析— 1 —潜在的压力因素及对业务的敏感性,量化分析压力情景下压力因素变化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评估在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类压力情景下的风险承担水平,提前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以减少可能的损失。

(二)压力测试作为有效的沟通工具,为董事会和高管层提供更全面的风险信息以及决策依据,帮助董事会和高管层理解压力事件对其经营产生的潜在威胁,形成供董事会和高管层讨论并决定实施的应对措施,建立一整套基于压力测试的应对机制,提高公司应对极端事件的风险抵御能力。

(三)压力测试作为一项重要的诊断工具,有助于评估公司盈利及资本充足性方面抵御受压情况的能力,验证风险限额和资本分配的有效性,从而优化并检验经济资本配置第二章压力测试职责第五条高级管理层职责(一)审议压力测试管理制度;(二)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压力测试开展情况;(三)组织实施压力测试,并跟踪实施效果;(四)与监管机构沟通压力测试方面的重大问题。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2.08•【文号】银监发〔2014〕49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4〕49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修订后的《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8日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加强系统性风险防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依据本指引健全压力测试体系,提升压力测试能力,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并确保压力测试结果得到有效应用。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压力测试是一种银行风险管理和监管分析工具,用于分析假定的、极端但可能发生的不利情景对银行整体或资产组合的冲击程度,进而评估其对银行资产质量、盈利能力、资本水平和流动性的负面影响。

压力测试有助于监管部门或银行对单家银行、银行集团和银行体系的脆弱性做出评估判断,并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指引对商业银行压力测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二章压力测试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建立与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和风险状况相适应的压力测试体系,并将其纳入各个层次的风险管理活动,成为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商业银行压力测试体系应包含以下基本要素:治理结构、政策文档、方法流程、情景设计、保障支持以及验证评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2.21•【文号】银监发[2010]14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4号)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一0年二月二十一日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薪酬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和风险管控中的导向作用,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促进银行业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参照金融稳定理事会《稳健薪酬实践的原则》等国际准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薪酬,是指商业银行为获得员工提供的服务和贡献而给予的报酬及其相关支出,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福利性收入等项下的货币和非现金的各种权益性支出。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制定有利于本行战略目标实施和竞争力提升与人才培养、风险控制相适应的薪酬机制,并作为公司治理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

薪酬机制一般应坚持以下原则:(一)薪酬机制与银行公司治理要求相统一。

(二)薪酬激励与银行竞争能力及银行持续能力建设相兼顾。

(三)薪酬水平与风险成本调整后的经营业绩相适应。

(四)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协调。

银监发[2010]105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0]105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0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一0年十二月三日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的可靠性和可比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和计量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本指引为保证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的可靠性、可比性及信息披露透明度提供原则性规范。

第四条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应当遵守审慎和充分披露的原则。

第二章内部控制第五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建立完善的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内部控制制度,并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充分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第六条商业银行公允价值估值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与其金融工具的重要性和复杂程度相匹配。

第七条商业银行公允价值估值的内控制度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一)制定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估值政策,并经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审核批准;(二)根据金融工具的性质和估值参数来源,制定盯市或盯模、参数的可观察性和可靠性标准;(三)确定估值模型需要进行修正或变更的情形和标准。

第八条商业银行在进行公允价值估值时,其前台交易、后台估值、风险管理等部门应当相互独立。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持续识别、监测并记录风险管理和会计处理之间产生的重大公允价值估值差异。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对公允价值估值的内控制度、估值模型、参数及信息披露等进行内部稽核。

银监发[2010]45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0]45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4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开发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一○年六月八日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国别风险,是指由于某一国家或地区经济、政治、社会变化及事件,导致该国家或地区借款人或债务人没有能力或者拒绝偿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务,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该国家或地区的商业存在遭受损失,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其他损失的风险。

国别风险可能由一国或地区经济状况恶化、政治和社会动荡、资产被国有化或被征用、政府拒付对外债务、外汇管制或货币贬值等情况引发。

转移风险是国别风险的主要类型之一,是指借款人或债务人由于本国外汇储备不足或外汇管制等原因,无法获得所需外汇偿还其境外债务的风险。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国家或地区,是指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或经济体。

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国别风险管理时,应当视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为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或经济体。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重大国别风险暴露,是指对单一国家或地区超过银行业金融机构净资本25%的风险暴露。

第六条本指引所称国别风险准备金,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吸收国别风险导致的潜在损失计提的准备金。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国别风险,在计提准备金时充分考虑国别风险。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7〕16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7〕16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7〕16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现将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4月26日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押品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为担保商业银行相关债权实现,抵押或质押给商业银行,用于缓释信用风险的财产或权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将押品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完善与押品管理相关的治理架构、管理制度、业务流程、信息系统等。

第五条商业银行押品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押品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

抵质押担保手续完备,押品估值合理并易于处置变现,具有较好的债权保障作用。

(三)审慎性原则。

充分考虑押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审慎制定押品管理政策,动态评估押品价值及风险缓释作用。

(四)从属性原则。

商业银行使用押品缓释信用风险应以全面评估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为前提。

第六条中国银监会对商业银行押品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能满足本指引要求的商业银行,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二章管理体系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健全押品管理的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的押品管理职责。

财务公司政策法规

财务公司政策法规

财务公司政策法规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05月14日10:5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05月14日10:5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05月14日10:53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修订后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05月14日10:52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促进银行业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所承担的各类风险。

各类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信息科技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考虑风险之间的关联性,审慎评估各类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防范跨境、跨业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匹配性原则。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与风险状况和系统重要性等相适应,并根据环境变化进行调整。

(二)全覆盖原则。

全面风险管理应当覆盖各个业务条线,包括本外币、表内外、境内外业务;覆盖所有分支机构、附属机构,部门、岗位和人员;覆盖所有风险种类和不同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部管理环节。

(三)独立性原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独立的全面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赋予风险管理条线足够的授权、人力资源及其他资源配置,建立科学合理的报告渠道,与业务条线之间形成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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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修订后的《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8日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加强系统性风险防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依据本指引健全压力测试体系,提升压力测试能力,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并确保压力测试结果得到有效应用。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压力测试是一种银行风险管理和监管分析工具,用于分析假定的、极端但可能发生的不利情景对银行整体或资产组合的冲击程度,进而评估其对银行资产质量、盈利能力、资本水平和流动性的负面影响。

压力测试有助于监管部门或银行对单家银行、银行集团和银行体系的脆弱性做出评估判断,并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指引对商业银行压力测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二章压力测试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建立与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和风险状况相适应的压力测试体系,并将其纳入各个层次的风险管理活动,成为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商业银行压力测试体系应包含以下基本要素:治理结构、政策文档、方法流程、情景设计、保障支持以及验证评估。

第七条压力测试应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中发挥以下作用:(一)前瞻性评估压力情景下风险暴露,识别定位业务的脆弱环节,改进对风险状况的理解,监测风险的变动。

(二)对基于历史数据的计量模型进行补充,识别和管理“尾部”风险,对模型假设进行评估。

(三)关注新产品和新业务带来的潜在风险。

(四)评估银行资产质量、盈利能力、资本水平和流动性承受压力事件的能力,为银行设定风险偏好、制定资本和流动性规划提供依据。

(五)协助银行制定改进措施。

(六)支持银行内外部对风险偏好和改进措施的沟通交流。

第二节治理结构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压力测试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在压力测试管理中的职责及报告路线。

第九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承担压力测试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核并批准压力测试政策。

(二)监督高级管理层对压力测试进行有效管理。

(三)审阅经高管层审定有重大影响的压力测试报告,了解压力测试的关键假设,关注压力测试的结果及其影响,审议后续的重大改进措施,了解改进措施的风险缓释效果,在确定银行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目标时考虑压力测试的结果。

(四)其他有关职责。

董事会可以授权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履行部分职责。

第十条商业银行的监事会(监事)应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在压力测试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至少每年向股东大会(股东)报告一次。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外部监管和董事会要求,制定并修订压力测试政策,提交董事会审核批准。

(二)确定压力测试组织结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建立保障支持体系,保证银行压力测试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审议压力情景设定,定期组织开展压力测试,评估压力测试结果对银行的影响,制定和落实风险改进措施,将压力测试结果运用到银行的各项经营管理决策中。

(四)向董事会报告压力测试开展情况。

(五)其他有关职责。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门的部门或团队负责压力测试管理,压力测试的管理职能应当相对独立于业务条线。

负责压力测试管理的部门(团队)应具备以下职能:(一)拟定压力测试政策,提交高级管理层审核批准。

(二)组织和协调各部门设计压力情景,实施压力测试,汇总并提交压力测试报告。

(三)推进全行压力测试体系建设,定期维护和更新压力测试体系。

(四)做好压力测试文档管理,保证文档结果的完备性。

(五)其他有关职责。

第三节政策文档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制定完备的压力测试政策。

压力测试政策包含但不限于:(一)压力测试的管理目标。

(二)压力测试的主要类型。

(三)压力测试的组织结构。

(四)压力测试的方法。

(五)压力测试的流程与频度。

(六)压力测试的情景假设。

(七)压力测试结果的报告要求及运用。

(八)压力情况下可能采取的改进措施或应急计划。

(九)压力测试体系的定期评估与重检。

第十四条压力测试政策应根据经营环境变化和业务发展及时进行修订。

任何重大的实质性调整应及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通过完备文档记录每一轮压力测试过程,确保压力测试可追溯和复制。

文档记录应包括压力测试的目标、风险因素、压力情景、基本假设、方法论、传导机制、数据来源、压力测试的结果及相关管理措施等。

第四节方法流程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完整的压力测试流程,包括以下步骤:定义测试目标,确定风险因素,设计压力情景,收集测试数据,设定假设条件,确定测试方法,进行压力测试,分析测试结果,确定潜在风险和脆弱环节,汇报测试结果,采取改进措施等。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开展全面的压力测试,总体涵盖各类主要风险和表内外各个主要业务领域,充分考虑各项业务间的相互作用和反馈效应以及风险因子与承压指标间可能存在的非线性关系,有效整合各类风险的压力测试,反映银行及银行集团风险的整体情况。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对快速发展的新产品和新业务以及存在潜在重大风险的业务领域进行专项压力测试。

此外,从事复杂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在压力测试中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充分考虑资产证券化和包销等复杂业务以及高杠杆交易对手违约的影响。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定期开展压力测试。

压力测试的频度应根据测试目的、风险类型、风险水平、外部环境以及监管要求合理确定,并及时进行调整。

在必要情况下,商业银行应对特定领域和风险及时开展专项压力测试。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尽可能以定量方法来确定压力情景参数、风险因子相关性以及具体传导过程。

此外,压力测试工作中应运用定性方法作为补充,通过合理的流程和方法,综合反映各个条线、领域专家意见,以拓展压力测试的适用范围并提高其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根据所考虑因素的复杂性,压力测试方法可分为敏感性分析和情景分析。

商业银行应结合使用敏感性分析和情景分析进行压力测试。

敏感性分析旨在测量单个重要风险因子或少数几项关系密切的因子在假设变动情况下对银行风险暴露和银行承受风险能力的影响。

在进行敏感性分析时,假设的变动程度应达到足够的波动幅度,以反映极端情况对银行的影响。

情景分析旨在测量多个风险因子同时发生变化以及某些极端不利事件发生对银行风险暴露和银行承受风险能力的影响。

在进行情景分析时,应考虑不同风险因子之间的相关性。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以一个或多个承压指标来反映压力测试的结果和对银行稳健程度的影响。

常用承压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资产价值、资产质量、会计利润、经济利润、监管资本、经济资本和有关流动性指标。

商业银行应根据压力测试的目的、风险类型、业务种类以及特定要求来选取合适的承压指标。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可采用反向压力测试来识别可能对银行持续经营带来重大影响的压力情景。

反向压力测试是从已知的压力测试结果出发,反向寻找银行资产质量、盈利、资本和流动性可能承受的极端压力情景。

适于开展反向压力测试的领域包括高风险业务线、未经历过严重压力的新产品和新业务等。

规模较大且从事复杂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开展反向压力测试。

第二十四条压力测试的结果应向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报告。

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压力情景下承压指标的变动、结果所反映的银行潜在风险点以及改进措施。

商业银行应每年向监管机构提交压力测试开展情况报告。

如果压力测试的结果显示银行可能面临重大风险,应及时报告监管机构。

第二十五条压力测试结果应运用于商业银行的各项管理决策中,包括但不限于:制定战略性业务决策、编制经营规划、设定风险偏好、调整风险限额、开展内部资本充足和流动性评估、实施风险改进措施以及应急计划等。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遵循清晰的、预先设置的原则,针对压力测试结果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并确保得到有效实施。

改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重组、变现、终止和对冲风险头寸。

(二)增加风险缓释。

(三)提高信贷审批标准。

(四)调整风险限额。

(五)压缩资产负债规模,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包括增加拨备、留存收益、补充资本和增加流动性储备等。

(六)调整业务发展策略和定价策略。

(七)启动应急计划。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有关信息披露要求向社会公众公开压力测试的相关情况。

第五节情景设计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在充分识别风险特征的基础上进行情景设计。

压力情景应反映银行主要风险因素,不同业务条线情况,外部环境冲击的影响变化;考虑各风险因子在一系列宏观经济和金融冲击下的相互作用和反馈效应。

压力情景一般分为轻度压力、中度压力以及重度压力。

三种压力情景按照顺序不断增强,其中轻度压力应比基准情况更为严峻,重度压力应反映极端但可能发生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压力情景设计应综合考虑历史性情景和假设性情景。

历史性情景设计可参考区域性、系统性金融危机等事件。

商业银行还应从前瞻性视角出发,分析潜在风险,设计假设性情景。

压力情景的设计应得到相关业务条线专家的广泛参与,并按照事先确定的流程开展。

第三十条压力情景设计涵盖的风险类型应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含集中度风险、国别风险)、市场风险(含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等,并考虑不同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

第三十一条针对信用风险的压力情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国内及国际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增长下滑,房地产价格出现较大幅度向下波动,贷款质量和抵押品质量恶化,授信较为集中的企业和主要交易对手信用等级下降乃至违约,部分行业出现集中违约,部分国际业务敞口面临国别风险或转移风险,其他对银行信用风险带来重大影响的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针对市场风险的压力情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利率重新定价、基准利率不同步以及收益率曲线出现大幅变动、期权行使带来的损失,主要货币汇率出现大的变化,信用价差出现不利走势,商品价格出现大幅波动,股票市场大幅下跌以及货币市场大幅波动等。

具体压力情景的选择应考虑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的差异。

第三十三条针对流动性风险的压力情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流动性资产变现能力大幅下降,批发和零售存款大量流失,批发和零售融资的可获得性下降,交易对手要求追加抵(质)押品或减少融资金额,主要交易对手违约或破产,信用评级下调或声誉风险上升,市场流动性状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化,表外业务、复杂产品和交易对流动性造成损耗,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突然中断运行等。

具体压力情景的设定应充分考虑针对单个银行的特定冲击、影响整个市场的系统性冲击和两者相结合的情景。

第三十四条针对操作风险的压力情景包括但不限于受到以下重大操作事件影响:内部欺诈事件,外部欺诈事件,就业制度和工作场所安全事件,客户、产品和业务活动事件,实物资产的损坏,信息科技系统事件,执行、交割和流程管理事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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