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教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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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教育规定

5.2.1三级安全教育按照公司级安全教育、项目级安全教育、班组级安全教育依次进行。

5.2.2 新入场工人三级安全教育的总学时不得少于24学时。其中公司级安全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项目级安全教育不得少于12学时;班组级安全教育不得少于4学时。

5.2.3 三级安全教育授课人员应符合本规范第4.0.6条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级授课人员应了解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熟悉企业规章制度以及建筑施工特点;

2、项目级授课人员应熟悉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本项目规章制度和施工特点,对工程项目的危险源、重大危险源具有辨识能力和安全事故防范知识;

3、班组级授课人员应掌握相应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方法,对危险性较大的部位和环节具有辨识能力和安全事故防范知识。

5.2.4 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安全教育机构组织实施。

零星新入场工人(5人及以下)的公司级安全教育可由安全教育机构委托工程项目部组织实施。

5.2.5 公司级安全教育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

2、建筑行业施工特点及施工安全生产的目的和重要意义;

3、施工安全、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的基本知识;

4、建筑施工工人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5、本企业的施工生产特点及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劳动纪律。

5.2.6 建筑施工工人已接受过本企业三级安全教育的,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时,可不再进行公司级安全教育。

5.2.7 项目级安全教育由工程项目部负责组织实施。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分包单位在进行项目级安全教育时,必须提前书面通知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必须派人参加,共同开展项目级安全教育。

5.2.8 项目级安全教育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规章制度;

2、工程概况、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和施工安全特点;

3、机械设备、电气安全及高处作业的安全基本知识;

4、防火、防毒、防尘、防爆基本知识;

5、常用劳动防护用品佩戴、使用的基本知识;

6、危险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安全防范措施;

7、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自救、排险、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和及时报告等应急措施;

8、紧急情况和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9、典型安全事故案例。

5.2.9 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负责组织实施,工程项目部对其

进行指导和监督。

5.2.10 班组级安全教育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本班组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

2、本班组作业环境、作业特点和危险源;

3、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基本安全知识;

4、本工种涉及的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及施工机具的正确使用和安全防护要求;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施工的安全生产知识;

6、本工种职业健康要求及劳动防护用品的主要功能、正确佩戴和使用方法;

7、本班组施工过程中易发事故的自救、排险、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和及时报告等应急措施

8、本工种典型安全事故案例。

5.2.11班组级安全教育完成后,由项目部组织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并保存相关考核记录。

5.2.12 三级安全教育考核以笔试为主,可根据实际情况,辅之以其他考核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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