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 上市公司配股业务指南
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_百度
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2007年12月20 日为规范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业务办理行为,明晰业务办理程序,提高工作透明度,做好上市公司服务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制定本业务办理指南。
一、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分配方案后两个月内完成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工作。
二、上市公司办理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的流程1、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公司的要求,上市公司提交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及相关材料, 按照结算公司的审核意见修改公告的电子文件, 并将按结算公司意见修改了的公告最终稿传真给结算公司。
2、上市公司通过深交所网上业务平台上传经结算公司审核通过后的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的电子文件。
3、上市公司应当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并于刊登日核对公告内容, 确认刊登的权益分派比例和时间等参数与向本所提交的公告稿是一致的。
4、按结算公司的要求做好派息金额的划拨等相关工作。
三、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注意事项1、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公告应按格式指引编写。
2、注意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方案与原股东大会通过的方案应当一致。
上市公司分红方案若为派现金或送红股的,应按有关规定正确认算并同时披露含税及税后的分红数据;期间上市公司因发行、可转债转股等发生股本变化的,应当注意相关参数的正确计算;3、上市公司近期如有增发、配股等业务的,应当综合考虑该增发、配股等业务与分红派息、转增股本业务的衔接, 在具体操作时应当完成一项业务后再开始另一项,两种以上业务不应并行。
4、A 、 B 股公司分红派息应同时进行, B 股派息及计税应采用正确的汇率。
5、上市公司如有可转换债券或权证等相关衍生品种,在刊登分红派息实施公告时应当提示相关参数的调整, 调整方案根据原衍生品发行公告中约定的公式计算,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权证的行权价格及行权比率等。
上市公司配股业务指南
上市公司配股业务指南配股是上市公司通过发行新股股份向现有股东配售的一种方式。
它是一种募集资金的手段,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可以增加资本金,提升公司的资本实力,满足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
下面是一个上市公司配股业务的指南。
一、申报配股1.制定配股方案:上市公司应该制定一份详细的配股方案,包括发行股份数量、股票价格、认购比例等内容。
3.公告配股方案:上市公司需要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配股方案,向投资者宣传并吸引股东认购。
二、股东认购1.分配股权登记日:上市公司需要确定一个股权登记日,只有在这个日期前就已经登记为股东的人才有资格进行认购。
2.发放认购权证:上市公司需要向股东发放认购权证,以证明其有权认购新股。
3.询价和认购:认购权证持有人可以在指定的时间内前往所属交易所询价,并根据市场价格进行认购。
三、配售股票1.发行新股:上市公司需要根据股东的认购情况,确定发行新股的数量和价格,并向认购者发放新股。
2.清算和结算:交易所将会对配售股票进行清算和结算,将新股的股权登记和交易完成。
3.上市交易:配售股票在股权登记和结算完成后,即可上市交易,投资者可以在交易所进行买卖。
四、相关法规和政策1.配股政策:上市公司应该了解国家和所属交易所对配股业务的相关政策和法规,确保配股方案的合规性。
2.监管机构审查:上市公司的配股方案可能需要得到监管机构的批准和审查,确保合规性和公平性。
3.信息披露:上市公司需要按照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相关的信息,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
五、风险控制1.市场波动风险:配股是在股票市场中进行的,市场波动可能对公司的配股价格和募集资金产生影响。
上市公司应该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降低市场波动风险。
2.股东认购风险:认购权证持有人可能因为市场价格变动、投资机会等原因决定放弃认购,导致上市公司未能获得预期的募集资金。
3.不当行为风险:在上市公司的配股业务中,可能存在一些不当行为,如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业务指南(2019年修订)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业务指南(2019年修订)修订说明第一章业务概述一、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办理股权激励业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制定本业务指南。
二、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指南的规定。
三、股权激励业务应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发行人E通道办理。
四、上市公司须按本指南要求提供申请文件、数据等材料,应保证提供的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指南的相关业务表格可通过中国结算官网()——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栏目下载。
第二章限制性股票业务对于采用限制性股票进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本公司提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解除限售和注销等服务。
第一节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一、定向发行股份的授予登记(一)上市公司向深交所提交申请上市公司应先向深交所提交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申请,再向本公司申请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业务。
(二)上市公司向本公司提交申请上市公司以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限制性股票方式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向本公司申请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业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申请书》(在线生成);2、《风险承诺书》;3、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明细数据(在线填写,可通过Excel模板上传);4、已发布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公告;5、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6、申报内容与授予公告不一致的,还应出具股票数量调整说明;7、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申报明细确认1、本公司收到深交所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的业务通知书后,受理上市公司申请。
上市公司申请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本公司出具《证券登记申报明细清单》交上市公司确认。
上市公司配股业务指南
上市公司配股业务指南(2008-10-06)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按下列步骤办理配股业务各项事宜:一、配股准备工作在配股工作正式开始之前,上市公司及保荐机构应在配股发行方案基本确定时做出判断,如果拟订的配股发行方案与深圳市场上已实施过的配股发行方式有所不同,上市公司及保荐机构应当至少在正式启动配股发行方案两周之前与本所业务负责人联系,尽早与本所就配股发行方案的要点进行充分沟通,以确保配股发行方案顺利实施。
二、刊登《配股获准公告》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证监会配股发行核准批文后二个交易日内刊登《配股获准公告》。
刊登《配股获准公告》前须向本所报送以下材料:1、证监会配股核准批文复印件(验原件);2、配股获准公告。
三、确定刊登《配股说明书》日期和配股发行日期上市公司取得证监会配股发行核准批文后,应向本所提交《上市公司配股发行安排申请表》(见附表1,需加盖上市公司及保荐机构双方的公章),申请拟刊登《配股说明书》的日期和配股发行日期。
经本所同意后确定《配股说明书》的刊登日期和配股发行时间,并正式列入本所的配股发行计划。
上市公司必须在配股发行核准批文有效期内刊登《配股说明书》,以保证配股顺利实施。
四、刊登《配股说明书》、配股发行等公告在《配股说明书》正式刊登前,上市公司及保荐机构应当与本所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存管部提出申请,确定具体刊登事宜。
本所同意后出具《配股时间安排表》传真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存管部,存管部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后在该表上确认回传给本所。
上市公司申请刊登《配股说明书》时须向本所报送的以下材料:1、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部配股发行申报材料(封卷稿);2、上市公司在当年是否有利润分配方案,该方案是否已实施,如已实施对本次配股的影响的说明;3、刊登《配股说明书》前,上市公司及保荐机构应当对取得证监会配股发行核准批文至本次配股发行前,是否发生重大事项做出说明,如发生重大事项的,还须提交该事项已按证监会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证明文件;4、《配股说明书》、配股发行公告及其它相关公告;5、本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简要说明沪深交易所配股的操作和流程
简要说明沪深交易所配股的操作和流程
沪深交易所的配股操作和流程大致如下:
1. 发布公告:公司在决定进行配股时,需要发布公告,公告中需明确配股价格、发行数量、认购期限等基本信息。
2. 申购:认购期间,投资者可通过证券营业部、证券公司网站等途径申购配股。
投资者在申购时需要按照规定的价格和数量进行认购。
申购总量大于配售数量时,将进行摇号配售。
3. 缴款:配股成功后,投资者需要按照申购结果进行缴款。
缴款时间限定,逾期未缴款者将被取消配股资格。
4. 配股结果公告:缴款截止后,公司将公布配股结果。
配股结果包括配股比例、缴款比例、实际配股数量等信息。
5. 分配股份:公司将按照投资者认购的股数和缴款金额计算出每位投资者的配股数量,并进行股份划转。
最后,证券公司会将股份划入投资者的账户。
请注意,不同公司的配股细节和流程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在参与配股前需要仔细阅读公司发布的公告和相关文件,并了解具体的配股规则和投资风险。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股份
附件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股份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的信息披露和相关业务办理流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办理指南。
一、发行前的准备工作(一)沟通发行方案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
相关方案实施前,主承销商不得承销发行人发行的证券。
发行工作正式开始前,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在发行方案基本确定时做出基本判断,如果拟定的发行方案与深圳市场上已实施过的发行方式有所不同,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当至少在披露发行公告三个交易日前与本所业务负责人联系,尽早与本所就发行方案的要点进行充分沟通,以确保发行方案顺利实施。
公司管理部门负责创新方案实施的内部协调,并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沟通。
根据方案的不同,在经过充分的内部协调后,告知发行人及保荐机构该方案是否可行,如可行,本所完成系统准备的最后时间。
(二)网上增发业务有关要点1.发行人增发业务流程及时间安排请参见《发行人上网定价增发新股参考流程》(附件1)。
2.增发新股申购代码为“07××××”,其中后四位为上市公司股票代码后四位。
3.增发新股申购简称为“××增发”,其中前四个字节取自上市公司股票简称。
4.网上申购过程中,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新股申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同一证券账户的多次申购委托,除第一次有效申购外,均视为无效申购。
5.如本次发行安排对原股东优先配售,则无限售条件股东需通过网上申购行使优先认购权,原有限售条件股东应当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存管部确认相关股份性质判断能否在网上行使优先认购权,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明确。
印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登记结算业务操作指南通知
印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登记结算业务操作指南通知关于印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登记结算业务操作指南》的通知中国结算深业字〔〕26号各上市公司:为配合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工作,规范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的相关登记结算业务运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两所一司《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业务操作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我分公司业务运作特点,我们制订了《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登记结算业务操作指南》本指南作为办理深市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登记结算业务的指导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特此通知附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登记结算业务操作指南二○○五年七月十一日1附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登记结算业务操作指南以下流程及提交材料只属一般性的要求,不同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上市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的程序及提交的材料有所不同,因此,在上市公司制定方案前,请务必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存管部联系,咨询有关事宜后,再准备相关申请材料我公司实行“一站式服务”,上市公司为实施股权分置改革而申请办理股份变更登记事宜等只需与登记存管部相关联络人联系一、沟通方案的可行性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形成过程中,上市公司需事先与登记存管部就方案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事项进行充分沟通,方案获得我公司认可后,再对外公告二、申请关联人查询上市公司申请查询截止公司董事会公告股权分置改革前一交易日有关非流通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和保荐机构,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需提交如下材料: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份查询申请;因被确定为股权分置改革单位而进行信息披露的公告;登记存管部自受理上述申请传真件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完成查询工作,并出具关联人持股及变更情况表上市公司随后还须补交申请原件,并承诺原件与传真件内容一致三、申领股东名册上市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前,可根据需要,向登记存管部申领有关股东名册四、收回实物*2如非流通股股东持有非流通股实物*,上市公司须于办理股份临时保管冻结前,向其收回非流通股实物*如实物*遗失,股东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上海证券报》任一家报刊上刊登实物*遗失作废声明五、申请注销实物*及冻结临时保管股份上市公司确定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前,申请办理注销实物*及冻结临时保管股份,需提交如下材料:非流通股股东授权上市公司办理股份查询等有关事项的授权委托书;非流通股股东注销实物*及冻结临时保管股份申请;非流通股股东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实物*,或遗失公告;上市公司注销实物*及冻结临时保管股份申请;我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上述材料经形式审核无误后,我公司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注销实物*及冻结临时保管股份如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未通过股东大会表决,上市公司可向我公司申请解冻临时保管股份我公司不再向非流通股股东发放实物*如股东需要,我公司可打印“拥股信息报表”交上市公司转交股东六、申请股权分置改革股份变更登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上市公司确定支付对价股权登记日后,需立即申请办理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份变更登记等,需提交材料如下: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股份变更登记申请;深交所关于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方案的确认函;上市公司根据两所一司《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业务操作指南》第十条规定向深交所提交的全部材料;我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在有权部门对处置相关非流通股股份的批准文件中,涉及国有股的,需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涉及外资股的,需提交商务部的批准文件;涉及银行类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超过总股份5%3的,需提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涉及保险类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超过总股份10%的,需提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等;其他须经行政审批方可处置的股份,还需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上市公司申报的股份变更登记电子数据需符合“股权分置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变更登记接口” 登记存管部形式审核上述申请材料,出具《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股份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审核情况反馈意见表》交上市公司确认登记存管部于支付对价登记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完成股份变更登记,并将处理结果交上市公司确认后,向上市公司出具《股份变更登记证明书》如需求,我公司还可向持有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的股东出具“拥股信息报表”,交上市公司转交持有人七、解除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锁定部分或全部股份限售期届满,上市公司需向深交所申请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上市申请登记存管部根据深交所《股份上市通知》,解除相关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的锁定咨询电话:-、、、传真:-、附件: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份查询申请;2、关联人持股及变更情况表;3、遗失作废声明;4、非流通股股东授权上市公司办理股份查询等有关事宜的授权委托书;5、非流通股股东注销实物*及冻结临时保管股份申请;6、上市公司注销实物*及冻结临时保管股份申请;47、上市公司解冻临时保管股份申请;8、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股份变更登记申请; 9、股权分置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变更登记接口;10、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股份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审核情况反馈意见表; 11、股份变更登记证明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5附件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份查询申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我公司将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需贵公司协助查询截止年月日有关非流通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和保荐机构持有股份情况及以前六个月买卖我公司流通股股份情况如因此产生任何纠纷,由我公司承担一切责任,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无关我公司承诺申请查询的原件与传真件内容一致,如因不一致而导致的一切责任由我公司承担特此申请附表: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涉及的关联人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上市公司全称及公章年月日6附表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涉及的关联人名单截止时间:年月日序号关联人名称证券账户号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关联人身份上市公司全称及公章年月日注:①关联人身份栏目根据实际情况可填写非流通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和保荐机构等;②纸不够可另附7附件2关联人持股及变更情况表证券简称:证券代码:截止拥股时间:年月日变更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序号关联人名称证券账户号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持股数量股份性质变更行为注:1、本表中所列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为申请人向我公司申报的证件号,我公司不判断证件号的真实性2、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本表,并在法律法规范围内使用3、因申请人不当使用本表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8附件3遗失作废声明我公司不慎遗失实物*/证券登记证明书共计张,号码分别为、、,对应的股数分别为股、股、股现声明作废年月日 9附件4授权委托书为配合实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兹授权代表我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有关股份查询、注销实物*、冻结、解冻临时保管和股份变更登记等事宜有效期限:至年月日签发日期:年月日联系人姓名:电话:授权方:法定代表人签名:年月日附件510非流通股股东注销实物*及冻结临时保管股份申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我方持有非流通股共计股为配合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我方交回并申请注销实物*,实物*打印号码、、申请冻结的临时保管股份数量为股,冻结期限为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并承诺在此期间不对此部分保管股份进行转让和质押等如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未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我方申请解冻同等数量的临时保管股份特此申请申请方联系人姓名:电话:申请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年月日11附件6上市公司注销实物*及冻结临时保管股份申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为顺利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我公司接受非流通股股东委托,申请注销实物*和冻结临时保管股份,请按照下表所列注销实物*及冻结临时保管股份,注销实物*共计张,临时保管股份共计股,冻结股份起止日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冻结方式为:仅冻结原股证券简称:证券代码:日期:序号非流通股股东名称证券账户号持股总量实物*打印号码实物*打印号码冻结股份数量注:如非流通股股东位未曾申请打印实物*,“实物*打印号码”栏无需填写如非流通股持有多张实物*,需在同一栏中将打印号码分别列示特此申请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上市公司全称及公章年月日附件712上市公司解冻临时保管股份申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因等原因,我公司暂不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为此,特申请解冻以下临时保管股份,解冻股份共计股,解冻日期为:年月日证券简称:证券代码:日期:序号特此申请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上市公司全称及公章年月日附件8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股份变更登记申请非流通股股东名称证券账户号持股总量解冻股份数量1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我公司申请相关股份变更登记,有关方案及变更登记申请如下:一、股权分置方案要点1、缩股或支付获权对价的主体、比例及数量2、对流通股股东的补偿比例及数量3、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份变更登记日4、其他二、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的锁定根据非流通股东申请,请贵公司协助锁定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附:1、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信息一览表;2、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涉及原非流通股股东持股变更登记申请表及电子数据;3、公司股份结构变更申请表特此申请司全称及公章年月日附表1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信息一览表14上市公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单位:股上市公司信息股份变更登记日送股比例派现比例支付对价数量支付对价现金数量派认沽权证比例认沽权证代码非流通股转流通股比例限售条件上市公司联系人及电话非流通股股东信息股东名称证券账户号原持股数量A=B+C本页纸不够可另附非流通股转流通股数量B支付获权对价股数C保荐机构保荐机构联系人及电话派认购权证比例非流通股转流通股数量认购权证代码限售起止日15附表2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涉及原非流通股股东持股变更登记申请表申请时间:年月日单位:股序号非流通股股东名称证券账户号股东性质托管席位名称及代号变更前持股数量占总股份%股份性质本次变更支付获权对价数量变更后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占总股份比例%注:1、有限售条件股份的限售条件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2、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性质分为六类:国家及国有法人、境内一般法人、境内自然人、境外法人、境外自然人和其他16附表3公司股份结构变动申请表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单位:股一、未上市流通股发起人股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境内法人股外资法人股自然人股其他定向法人股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境内法人股外资法人股自然人股其他未上市流通股合计二、已上市流通股份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股权分置改革变更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其中:国家及国有法人持股境内一般法人持股境内自然人持股境外法人、自然人持股其他2、内部职工股3、机构投资者配售股份4、高管股份5、其他小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人民币普通股 2、境内上市外资股 3、境外上市外资股 4、其他小计已上市可流通股份合计三、股份总数变动前股数变动股数±变动后股数17附件9股权分置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变更登记接口序号 1 2原来席位C6无则填“”3 4 5席位代码股东代码身份证号/注册号码原股份性质变更后性质股东性质原股数转流通股数支付股数申报日期处理标志保留字段C C C C C C N N ND C C6 10 30 2 2 2 120 120 120 1 10填托管席位原股份性质变更后股份性质字段名字段描述证券代码类型 C长度 6备注原来有席位则填该席位6 7 8 9 10 11 12 13 14注:1)数据库名:2)+++为唯一索引关键字 3) 数据项“”为投资者在开立股东代码时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信息,其中个人是——身份证号,一般法人是——注册号,证券投资基金是——基金公司简称+“证基”+证监会同意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批文号码,全国社保基金基金是——“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号码,企业年金基金是——劳动保障部门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机构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中的登记号4)需特别注意:限售流通股(个人)、限售流通股股份性质代号分别为05、 065)股东性质分为六类:国家及国有法人、境内一般法人、境内自然人、境外法人、境外自然人和其他18附件10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股份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审核情况反馈意见表上市公司全称保荐机构全称证券简称申报人证券代码手机申报材料目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申请预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人填写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说明书有权部门对处置相关非流通股股份的批准文件非流通股股东同意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文件和持股证明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指定联络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他材料□ □ □ □ □ □ □ □深交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确认函申报材料预审情况是否齐全□ □备注登记存管部预审人:年月日复审人填写申报人填写说明:1、预审人职责:对照申请材料目录,检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以及每项材料的完整性2、复审人职责:形式审查申报材料的有效性、一致性、完整性等附件11申报人意见经办人:年月日复审反馈意见□ □登记存管部复审人:联系电话:年月日19股份变更登记证明书:根据贵公司提交的有关实施股权分置改革股份变更登记申请材料,我司已为贵公司办理股份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总股份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股附表:1、上市公司股份结构表;2、上市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明细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存管部年月日上市公司签收:20附表1上市公司股份结构表截止时间:上市公司全称证券简称总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股权分置改革变更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其中:国家持及国有法人持股境内一般法人持股境内自然人持股境外法人、自然人持股其他证券代码股数比例2、内部职工股3、机构投资者配售股份4、高管股份5、其他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合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1附表2上市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明细表证券简称:证券代码:截止时间:年月日单位:股序号股东名称合计证券账户号股份数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份性质2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指南
四、增加上市公司提交承诺的要求。为防范代派现金红利 资金不足的风险,若上市公司选择自行向部分股东派发现金红 利,需提交相关承诺。
五、增加债券回购质押库中质押券利息(本金)到账日的 规定。
二○一三年九月四日
2
附件
证券发行人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指南
(2013 年版)
第一章 业务概述.........................................................................................................................4 第二章 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6
第一节 上市公司送转股及分派现金红利.........................................................................6 一、办理流程 ......................................................................................................................... 6 二、注意事项 ......................................................................................................................... 8 三、收费标准 ......................................................................................................................... 9 第二节 上市公司配股登记...............................................................................................11 一、办理流程....................................................................................................................... 11 二、注意事项 ....................................................................................................................... 12 三、收费标准 ....................................................................................................................... 13 第三章 基金管理人分派现金红利...........................................................................................14 一、办理流程 ....................................................................................................................... 14 二、注意事项 ....................................................................................................................... 15 三、收费标准 ....................................................................................................................... 16 第四章 债券发行人派息及兑付.................................................................................................17 一、办理流程 ....................................................................................................................... 17 二、注意事项 ....................................................................................................................... 18 三、收费标准 ....................................................................................................................... 18 第五章 咨询电话及附件...........................................................................................................19 一、咨询电话 ....................................................................................................................... 19 二、附件...............................................................................................................................20 附件 1 上市公司承诺...........................................................................................................20 附件 2 权益分派申请表.......................................................................................................21 附件 3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2 附件 4 关于权益分派退款账户的通知...............................................................................24 附件 5 配股发行失败应退利息支付承诺函.......................................................................25 附件 6 配股网上认购资金划款申请...................................................................................26 附件 7 配股网下认购股份登记申请表...............................................................................27 附件 8 封闭式基金现金红利分派申请表...........................................................................28 附件 9 开放式基金现金红利分派申请表...........................................................................29 附件 10 创新型封闭式基金场内份额现金红利分派申请表 .............................................30 附件 11 企业债券派息(兑付)申请表 .............................................................................31 附件 12 公司(私募)债券派息(兑付)申请表.............................................................32
上市公司配股业务指南
上市公司配股业务指南一、配股业务概述配股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向现有股东发行新股份,增加股本的行为。
上市公司通过配股业务可以筹集资金,增加公司的资本实力,满足公司的发展需要。
配股业务是上市公司的重要融资方式之一二、配股的原则和条件1.配股原则(1)保护现有股东的权益:配股应优先向现有股东发行新股份,保护现有股东的权益。
(2)公平合理原则:配股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不得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3)市场化定价原则:配股价格应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定价,确保股东的投资回报和公司的融资效果。
2.配股条件(1)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2)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公司有充足的发展项目和资金需求。
(4)公司有明确的配股用途和募集资金计划。
三、配股的程序和流程1.决策程序(1)董事会决议: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决定是否进行配股,并确定配股的基本条件和方案。
(2)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对配股方案进行审议和决策。
2.配股流程(1)发行公告:公司应发布配股公告,公告中应包括配股的基本情况、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配股比例等信息。
(2)股东认购:现有股东按照配股比例和发行价格认购新股份。
(3)缴款认购:认购成功的股东应按照规定时间和金额缴纳认购款项。
(4)配股结果公告: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公布配股结果,公告中应包括认购股东名单、认购股数、配股金额等信息。
(5)股份登记:认购成功的股东应办理股份登记手续,将新股份纳入股东名册。
四、配股的注意事项1.配股价格应合理:公司应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公司实际情况确定配股价格,确保股东的投资回报和公司的融资效果。
2.配股比例应公平:公司应根据股东持股比例和公司的融资需求确定配股比例,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3.配股用途应明确:公司应明确配股的用途和募集资金计划,确保配股资金用于公司的发展项目和经营需要。
4.配股公告应及时:公司应及时发布配股公告,提醒股东按时认购和缴款。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运作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运作办法正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运作办法(1999年10月28日)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的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根据本所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权益分派,包括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对其股东派发股份股利、现金股利和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而增加的股份称为红股。
第三条上市公司办理权益分派及配股,股权登记日(以下简称“R”日)由本所安排。
第四条上市公司办理权益分派,应当在刊登权益分派公告前的两个工作日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一)股东大会决议;(二)股份结构表;(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明细表;(四)实施权益分派公告;(五)本所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五条国有股、法人股、职工股、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红股,由本所于R+2日直接记入各相应股东的证券账户。
第六条公众股及转配股的红股按下列程序记入各股东证券账户;(一)R+1日收市后,证券营业部通过结算通讯系统接收结算数据包中的红股明细数据;(二)R+2日,红股到账,可流通红股上市交易。
第七条公众股、转配股的现金股利由本所派发;职工股的现金股利由本所或由上市公司派发;国有股、法人股、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现金股利由上市公司派发。
第八条通过本所派发的现金股利,R-1日由上市公司划至本所指定账户,R+1日由本所划至证券营业部清算头寸,R+2日由证券营业部记入股东资金账户。
第九条上市公司办理配股,应当在刊登《配股说明书》前的两个工作日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一)中国证监会的批文;(二)股东大会决议;(三)股份结构表;(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明细表;(五)配股说明书;(六)配售新股承销协议书;(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 第 6 号—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附件6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6号——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以下简称配股)业务的信息披露和相关业务办理流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办理指南。
一、配股发行前的准备工作(一)沟通发行方案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
相关方案实施前,主承销商不得承销发行人发行的证券。
配股发行工作正式开始前(披露发行公告之前),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在发行方案基本确定时做出基本判断,如果拟定的发行方案与深圳市场上已实施过的发行方式有所不同,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当至少在披露发行公告三个交易日前与本所业务负责人联系,尽早与本所就发行方案的要点进行充分沟通,以确保发行方案顺利实施。
公司管理部门负责创新方案实施的内部协调,并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沟通。
根据方案的不同,在经过充分的内部协调后,告知发行人及保荐机构该方案是否可行,如可行,本所完成系统准备的最后时间。
(二)网上配股发行业务有关要点1.发行人配股发行上市业务流程及时间安排请参见《发行人配股发行上市参考流程》(附件1)。
2.发行人配股代码为“08××××”,其中“××××”为上市公司股票代码后四位;简称为“××A1配”,其中“××”取自上市公司股票简称。
3.配股缴款时,如投资者在多个证券营业部开户并持有该公司股票的,应到各个相应的营业部进行配股认购。
4.投资者在配股缴款时可以多次申报,在申报当日可以撤单。
5.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可通过网上或网下方式认购配股,认购方式须在《配股说明书》中予以明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
附件9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业务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业务办理指南。
一、股权激励方案的制定(一)上市公司筹划股权激励,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股权激励有关各方对所知悉的股权激励相关信息,在依法依规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二)上市公司在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发布提示性公告的,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股权激励的形式(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2.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上限)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上限);3.激励对象是否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4.股权激励尚需履行的程序、存在的不确定性及相关风险提示;5.预计披露激励草案的时间(自披露提示性公告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6.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三)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同时披露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股权激励自查表(见附件1)。
(四)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就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董事会应当将该事项直接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上市公司制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应当确保激励计划要素的完备性、激励方案的可实施性,草案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对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逐条说明是否存在上市公司不得实行股权激励、激励对象不得参与股权激励的情形;2.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将导致或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如是,还应披露解决措施;3.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4.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设置预留权益的,拟预留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总额的比例;所有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及其计算过程的说明;5.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披露其姓名、职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比例;单个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预留股份的激励对象情况应在股权激励计划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经董事会确认,并参照上述要求披露;6.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股票期权的授权日或授权日的确定方式、可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和行权安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等;7.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股东大会
附件8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股东大会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相关业务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办理指南。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一)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在收到召开股东大会的提案时,应当充分保障相关主体提议或请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职责:1.上市公司董事会在收到独立董事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提议时,应当及时公告,并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公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2.上市公司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召开股东大会的提议时,应当及时公告,并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如通知中对原提议进行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理由,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同时,董事会应当配合监事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3.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在收到股东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时,应当及时公告,并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如通知中对原提议进行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现行有效丨2020年02月28日颁布丨深证上〔2020〕125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进行了修改,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适用于股票在本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深证上〔2015〕6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深证上〔2015〕65号)、《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变更公司名称(2017年10月修订)》《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2019年3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2017年2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6号:变更公司名称(2017年10月修订)》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2月28日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推动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1.2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本所监督管理。
深圳市值配售规则
深圳市值配售规则
深圳市值配售规则是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根据其市值大小进行配售股票的规则。
具体规则如下:
1.市值配售的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2.市值配售的股票数量根据公司市值大小和发行股票的数量来确定,具体以发行股票计划书为准。
3.市值配售的价格以公司发行股票的价格为基础,根据市场需求和供给情况进行调整。
4.市值配售的时间一般在公司上市后的一个月内进行,具体时间由公司决定。
5.市值配售的投资者必须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包括投资者资格、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
6.市值配售的投资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款,并按照规定的比例分配股票。
总之,深圳市值配售规则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公平、公正的原则而设立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一、引言股份协议转让是指作为股权转让的一种形式,通过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将上市公司的股权进行转移,并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与挂牌交易。
为了规范和简化这一过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了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以提供合规的指导和操作流程。
本文将介绍该指引的主要内容,并指导相关机构和个人正确办理股份协议转让。
二、准备工作在进行股份协议转让前,参与方应完成以下准备工作:1. 股权调查:卖方应对公司的股权状况进行全面调查,确认其合法拥有权益。
2. 可行性研究:买方应对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进行充分调查,并评估交易的可行性和风险。
3. 披露信息准备:卖方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准备并提交相关信息文件,包括股权转让提议书、交易意向书、股权转让协议等。
三、申请审批与挂牌1. 提交申请:卖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股份协议转让的申请文件,包括协议转让申请书、协议转让补充材料等。
2. 审核程序: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核,包括对相关文件的初步审查、公告及挂牌程序的指导等。
3. 信息披露:卖方应在指引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相应的披露要求,将相关信息进行及时披露。
4. 审核结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根据审核结果向申请方进行回复,并指导后续的挂牌流程。
四、挂牌交易1. 挂牌申请:卖方在审核通过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挂牌申请。
2. 定价方式:根据协议转让的市场交易规则,卖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股份转让的定价方式,包括一口价、竞价等不同方式。
3. 组织竞价:若采用竞价方式进行转让,深圳证券交易所将组织相关竞价活动,并确保转让交易的公平、公正。
4. 结算与交割:成交后,卖方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将股份过户至买方名下,并办理相关结算手续。
五、风险提示1. 交易风险:股份协议转让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参与方需充分了解并承担自身的风险。
2. 信息披露:卖方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如实披露与交易相关的信息,以保证交易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6.21•【文号】深证上〔2020〕543号•【施行日期】2020.06.2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的通知深证上〔2020〕54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减少规则层级、精简规则数量、完善规则内容,不断提升规则适应性,本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至第11号,适用于本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本次业务办理指南施行前本所发布的其他规定与本次发布的指南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次发布的为准。
同时,废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等17件制度文件、《上市公司配股业务指南》等17件业务办理指南。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股份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4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5.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6.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6号——向原股东配售股份7.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7号——限售股份解除限售8.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股东大会9.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10.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0号——要约收购1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1号——信息披露公告格式12.深圳证券交易所废止规则文件目录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6月21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指南
三、证券发行人的权益分派和配股登记业务由本公司登记存管部统 一受理。
证券发行人的权益分派业务包括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登记(以 下统称“送转股”)、现金红利派发及派息兑付。
四、权益分派前,A 股、基金和债券发行人需申请权益登记日(以 下简称“R 日”),B 股发行人需申请最后交易日(以下简称“T 日”)。 如遇到 R 日或 T 日与相关规则或业务安排有冲突,本公司与发行人协商 后确定;若协商未果,本公司有权不接受发行人的权益分派申请。
六、明确冻结股份可参与配股。股份冻结不影响股东认购 配股,其可通过托管券商参与认购。
七、明确其他业务处理方式。包括 B 股自派范围的选择、 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调整、零碎息处理、QDII 型 LOF 场内份 额的现金红利派发等内容。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发行人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指南(2013 年版)》
二○一三年九月四日
2
附件
证券发行人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指南
(2013 年版)
第一章 业务概述.........................................................................................................................4 第二章 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6
第一节 上市公司送转股及分派现金红利.........................................................................6 一、办理流程 ......................................................................................................................... 6 二、注意事项 ......................................................................................................................... 8 三、收费标准 ......................................................................................................................... 9 第二节 上市公司配股登记...............................................................................................11 一、办理流程....................................................................................................................... 11 二、注意事项 ....................................................................................................................... 12 三、收费标准 ....................................................................................................................... 13 第三章 基金管理人分派现金红利...........................................................................................14 一、办理流程 ....................................................................................................................... 14 二、注意事项 ....................................................................................................................... 15 三、收费标准 ....................................................................................................................... 16 第四章 债券发行人派息及兑付.................................................................................................17 一、办理流程 ....................................................................................................................... 17 二、注意事项 ....................................................................................................................... 18 三、收费标准 ....................................................................................................................... 18 第五章 咨询电话及附件...........................................................................................................19 一、咨询电话 ....................................................................................................................... 19 二、附件...............................................................................................................................20 附件 1 上市公司承诺...........................................................................................................20 附件 2 权益分派申请表.......................................................................................................21 附件 3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2 附件 4 关于权益分派退款账户的通知...............................................................................24 附件 5 配股发行失败应退利息支付承诺函.......................................................................25 附件 6 配股网上认购资金划款申请...................................................................................26 附件 7 配股网下认购股份登记申请表...............................................................................27 附件 8 封闭式基金现金红利分派申请表...........................................................................28 附件 9 开放式基金现金红利分派申请表...........................................................................29 附件 10 创新型封闭式基金场内份额现金红利分派申请表 .............................................30 附件 11 企业债券派息(兑付)申请表 .............................................................................31 附件 12 公司(私募)债券派息(兑付)申请表.............................................................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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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2:
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总体业务时间表
(注:R 为股权登记日,T 为获配股份上市日)
序号
阶段
时间 (计算单位均 为交易日)来自具体工作内容1
刊登《配 股获准公
获取证监会核 --获取证监会核准批文,按本指南要求办理刊登 准批文后两个 《配股获准公告》的有关事宜
交易日内
告》
--次日,刊登《配股获准公告》
--在公司管理部办理配股上市申请相关手续
上市公司 (或保荐机
构)
T-3 日内 --刊登股份变动及获配股票上市公告
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证监会配股发行核准批文后二个交易日内刊 登《配股获准公告》。
刊登《配股获准公告》前须向本所报送以下材料: 1、证监会配股核准批文复印件(验原件); 2、配股获准公告。 三、 确定刊登《配股说明书》日期和配股发行日期 上市公司取得证监会配股发行核准批文后,应向本所提交《上市 公司配股发行安排申请表》(见附表 1,需加盖上市公司及保荐机构双 方的公章),申请拟刊登《配股说明书》的日期和配股发行日期。 经本所同意后确定《配股说明书》的刊登日期和配股发行时间, 并正式列入本所的配股发行计划。上市公司必须在配股发行核准批文
附表 1:
上市公司配股发行安排申请表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董事会秘书
联系电话
保荐机构
保荐代表人
联系电话
中国证监会配股核准批文号
拟申请的配股说明书刊登日期
拟申请的配股发行股权登记日
配股比例
配股价格
拟配股数量
拟筹资金额
本次配股发行方案简介(应当重点讲述创新内容)
上市公司(加盖公章) 年月日
保荐机构(加盖公章) 年月日
先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然后到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存管部按其相关规定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九、 申请配股可流通部分上市和刊登相关公告
上市公司及其保荐机构申请配股可流通部分上市,应当向本所提 交以下文件:
1、配股上市申请书; 2、 配股完成后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验资报告; 3、保荐协议和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4、募集资金专项帐户开户行和帐号等;
5、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变动的报告; 6、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增股份登记托管情况的书面证明; 7、配股上市公告书; 8、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应当在获配的无限售条件股份上市流通前三个交易日内 (T-3 日内)刊登《股份变动及获配股票上市公告》。 十、 配股发行业务其它注意事项 1、上市公司配股业务流程及时间安排请参见《上市公司配股工作 总体业务时间表》(见附表 2)。 2、配股代码为“08****”,配股简称为“**A1 配”。 3、配股缴款时,如投资者在多个证券营业部开户并持有该公司股 票的,应到各个相应的营业部进行配股认购。 4、投资者在配股缴款时可以多次申报,可以撤单。 5、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可通过网上或网下方式认购配股,认 购方式须在《配股说明书》中予以明确。 6、配股发行不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 7、如配股发行成功,按实际配股认购比例除权。
配股提示性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本次配股方案、配股说 明书刊登日,股权登记日(R)、配股缴款期(R+1—R+5)、配股代码 (08****)及配股简称,配股认购办法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 R+1—R+6 日期间停牌。 七、 刊登配股结果公告
配股缴款结束后(即 R+7 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恢复交易。 如配股发行成功,结算公司在恢复交易的首日(R+7 日)进行除权, 并根据配股结果办理资金划拨,将配股认购资金划入主承销商结算备 付金账户;如配股发行失败,结算公司在恢复交易的首日(R+7 日) 不进行除权,并将配股认购本金及利息退还到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 账户。 八、 验资、股份登记等有关事宜
R+7 日
--股票恢复交易;如配股成功则进行除权,将配 股认购资金划入主承销商结算备付金账户;如配 股发行失败,不进行除权,将配股认购本金及利 息退还到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
上市公司 (或保荐机
构)
上市公司
--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余股认购、验资,
(或保荐机
股份登记等相关手续
构)
T-4 日内
6 配股上市 申请
股说明
交易日
构)
书》
上市公司
--办理上网披露、报刊刊登的相关事宜
(或保荐机
构)
R-2 日
--刊登《配股说明书》、《路演、推介公告》等公 告
上市公司 (或保荐机
构)
上市公司
配股发行 R+1 日至 --配股缴款期内应至少刊登三次《配股提示性公
4
(或保荐机
缴款期间 R+5 日 告》
构)
备注
刊登配股 5
结果公告
上市公司配股业务指南
(2008-10-06)
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按下列步骤办理配股业务各项事宜: 一、 配股准备工作
在配股工作正式开始之前,上市公司及保荐机构应在配股发行方 案基本确定时做出判断,如果拟订的配股发行方案与深圳市场上已实 施过的配股发行方式有所不同,上市公司及保荐机构应当至少在正式 启动配股发行方案两周之前与本所业务负责人联系,尽早与本所就配 股发行方案的要点进行充分沟通,以确保配股发行方案顺利实施。 二、 刊登《配股获准公告》
上市公司申请刊登《配股说明书》时须向本所报送的以下材料: 1、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部配股发行申报材料(封卷稿); 2、上市公司在当年是否有利润分配方案,该方案是否已实施,如 已实施对本次配股的影响的说明; 3、刊登《配股说明书》前,上市公司及保荐机构应当对取得证监 会配股发行核准批文至本次配股发行前,是否发生重大事项做出说明, 如发生重大事项的,还须提交该事项已按证监会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的证明文件; 4、《配股说明书》、配股发行公告及其它相关公告; 5、本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五、 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配股前的相关手续 上市公司应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有关配股业务的要求办理配股 前的相关手续。 六、 刊登配股提示性公告 《配股说明书》刊登后,配股缴款首日需刊登配股提示性公告, 缴款期内上市公司需就配股事项至少再作三次提示性公告。
有效期内刊登《配股说明书》,以保证配股顺利实施。 四、 刊登《配股说明书》、配股发行等公告
在《配股说明书》正式刊登前,上市公司及保荐机构应当与本所 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存管部提出申请,确定具体刊登事宜。本所同 意后出具《配股时间安排表》传真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存管部,存 管部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后在该表上确认回传给本所。
责任方
上市公司 (或保荐机
构)
上市公司
获取证监会核 --配股发行方案若有创新,上市公司(或保荐机
准批文后至刊 构)应按本指南要求提前与公司管理部沟通,公 上市公司
司管理部负责创新方案实施的内部协调。根据情
配股发行
登《配股说明 况不同,告知上市公司(或保荐机构)该方案是
(或保荐机 构)
2
安排 书》前一个交 否可行、本所完成系统准备的最后时间
易日(可与步
骤 1 同时进 行)
--配股发行时间预约,提交《上市公司配股发行 安排申请表》
上市公司 (或保荐机
构)
上市公司
--按本指南要求报送申请刊登《配股说明书》的 (或保荐机
有关材料
构)
R-3 日前至
刊登《配股说 --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有关配股业务的要求
上市公司 (或保荐机
3
刊登《配 明书》前一个 在存管部办理配股的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