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的上诉和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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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上诉的裁定:1、不予受理2、驳回起诉3、管辖异议4、不予受理的破产申请裁定
5、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五个)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裁定。破产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可复议的裁定:1、财产保全2、先予执行的裁定3、还有申请调查证据不予准许的
裁定
此外还有三个决定也可以复议:拘留的决定罚款的决定回避的决定
其他还有复议的情形:案外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申请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的裁定对法庭调查取证不予准许的通知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