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的格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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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的格式的要求

题目:(宋体小三)

系别:宋体小三居中

专业:

班级:

学号:

姓名:

同组人:

指导教师:宋体小三居中教师职称:

协助指导/联系教师:教师职称: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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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题目背景和意义(宋体小三加粗缩进2字符)

(内容宋体小四

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应列示毕业设计(论文)的题目和选题的背景、意义和题目理论研究价值或应用价值。)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

(应充分搜集国内外研究的最新资料,全面反映国内外研究的最新成果。论述中应列示所选资料的出处、书刊的版本、期号等。)

三、主要内容与待解决的问题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应列示毕业设计(论文)的主要内容和预期解决的问题。)

四、设计方法与实施方案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对于毕业设计,应列出使用的设计方法和预期的实施方案;对于毕业论文,将题目改为“实施方案”,应列出预期的研究实施方案。)

五、进度计划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应根据指导教师在任务书中写明的建议进度计划安排,制定个

人具体的时间计划。)

六、参考资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应列出开题阶段所用到的参考资料,并写明所选资料的出处、

书刊的版本、期号等。)

开题报告填写说明

一、开题报告撰写格式按照学校规定模版填写,所有页面的页边距设置为上:3cm、下:2.5cm、左:3cm、右:2.5cm,装订线在左侧,开题报告正文的行距为20磅。

二、开题报告封面上的一些栏目内容如果为空,可以不填,但不能将空栏删去。

三、对于开题报告封面上“协助指导/联系教师”一栏,若填写

协助指导教师姓名,将该栏改成“协助指导教师”;若填写联系教师

姓名,将该栏改成“联系教师”,并且将宽度调整为与上一行“指

导教师”对齐。

四、开题报告封面上的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数字字体为TimesNewRoman,例如“2005年12月31日”,字号为小三号。

五、开题报告封面上填写学院名称时,学院名称前后各空一个汉字符。

六、本填写说明只供学生撰写开题报告时使用,不要装订在开题报告或毕业设计(论文)中。模版中红色字是对字体、格式和填写内

容的说明,开题报告撰写完毕后,应将红色字删去。

论格式条款之解释

摘要:格式条款减化了交易过程,降低了交易成本,同时也剥夺了相对人主要是广大消费者平等协商的权利,使合同公平原则受到

极大挑战。对格式条款解释的性质探讨、主体的界定、对象的明确

以及具体规则的阐述,有助于使交易天平重新平衡。对格式合同的

解释应坚持客观、公平、诚实信用总的指导思想,尽可能地保护相

对人主要是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主义。

关键词:格式条款;解释;规则

作者简介:邢培泉(1962―),男,河南杞县人,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法律系副主任,副教授,主要从事经济法学与民商法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F4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06)06-0150―03

一、关于格式条款解释性质的辨析

关于格式条款解释的性质,我们首先要讨论格式条款解释是法律解释还是合同解释。理论上有两种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格式

条款是企业自立之法,是一种交易制度或规范,应采用与解释法规

相类似的方法,即法律解释。也有学者主张,格式条款的解释应依

据法律行为或契约的解释原则,须顾及各个交易当事人的具体意见

探求各当事人的真意,考虑当事人对于约定条款的理解,进行合同

解释。学界的通说认为,不能因为格式条款与一般合同条款有所不

同而否认格式条款的合同性质,格式条款解释应该划入合同解释的范畴。

既然认为格式条款解释为合同解释,那么与合同解释性质的认定相似,关于格式条款的解释属于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问题,以及如果解释错误,是否可以提起上诉,学者们之间的认识也很不一致。合同解释的性质,大陆法上有三种学说:一是“事实问题说”。事实说认为,证书文字的解释是法律问题,除此之外的合同解释均为对事实的确定,因此,合同解释是事实问题。日本的司法实践中多持此说。依事实问题说,当事人使用的语言、文字,采取的行动,周围的情形,当事人的经济或社会目的,何种交易习惯等,都是事实问题,均应依证据确定此种事实并得出解释结果。二是“法律问题说”。法律说认为,合同解释不是对事实的确定,而是运用解释规则,对事实进行法律判断和价值判断,并且对合同的解释,关系到诉讼上的争执是否妥当,涉及到法律适用是否妥当、判决有无违背法律规定等,因而是法律问题。目前,法律说是多数说,三是“折衷说”。折衷说主张将合同的解释分为两类:一类是就合同意思表示的事实的客观性进行判定,是事实问题;另一类是对合同意思表示的法律价值作出判断,以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救济,是法律问题。英美法系在理论上认为,合同是明确当事人赋予合同的合理意思,因此是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但在审判职能划分上,陪审团负责审理事实,法官则负责对法律的审理,上诉法院一般只就后者进行复审。有趣的是,陪审团是事实问题的审理者,但书面合同的阐释及推定却在法官的专有管辖范围内,这经常被称为“法律问题”。笔者对此的看法是:一般的合同解释首先是事实问题,在事实问题的基础上也存在法律问题。对于格式条款而言,兼具合同条款与规范条款双重性质的特点,决定了其在解释性质上与普通合同相比,更应当属于法律问题。而且格式条款多是由经济上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起草,产生不公平条款的可能性较大,其解释要遵循某些特定的规则,以谋求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故其法律问题的色彩较一般合同更为浓烈一些。

二、格式条款解释主体和对象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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