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指标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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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一、定量评估???二、定性评估(一)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4-1城市的地域历史环境???市域中能代表本地历史文化特色的古村镇,有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自然景观,以及与古城有重要历史联系的区域环境要素。

4-2古城格局???古城的选址特征,与周边山水自然环境关系延续的情况,古城的街巷肌理、传统格局、城墙城门,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遗存状况,古城在城市规划建设史中的典型性和影响力。

4-3历史风貌???城市整体的风貌特色,及其对历史文化特色的体现;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的保护情况。

(二)城市历史文化特色与价值5-1城市在历史上的地位作用???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军事要地,或发生过重要的历史事件,或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5-2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本地文物古迹遗存具有相当的久远度与丰富性,或是在城市格局、建筑风貌、景观特色等方面具有较为典型或是独特的艺术表达,或是在城市的选址、建设、军事防卫、工程设施或工商业发展等方面体现了历史上重要的技术工艺或科学理念。

5-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状态评估???城市的空间布局、功能组织、产业经济等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之间的关系是否协调,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产生的影响。

新的发展是否保障了历史的延续性。

???标准说明:(一)历史文化街区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公布。

(二)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是指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之内划定的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

(三)历史建筑是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历史建筑以院落为单位计算数量。

(四)不得拆除建筑是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在历史文化街区内,能够反映或衬托街区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采用地方材料、地方工艺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2016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和质量监督,规范文物保护工程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的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工程检查)。

第三条工程检查由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由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工程检查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工程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程序管理情况、工程效果和质量、工程资料、工地安全等。

(一)工程程序管理情况包括:申报审批、招标投标与合同、技术交底、工程组织管理、项目单位及人员资质资格、人员到岗到位和岗前培训情况、工程检查结论、隐蔽工程验收和阶段性验收等。

(二)工程效果和质量包括:技术方案落实情况,文物保护原则遵守情况,传统工艺使用和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情况;施工技术、工艺、做法符合质量要求情况,施工材料和构件检验检测情况,工程各分部分项及重点工序的实体质量评定情况,隐蔽工程质量情况,外部观感效果和工程效果评价等。

(三)工程资料包括:与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如技术方案、施工图、概预算)、施工(如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审批、管理等方面技术类和经济类文件。

施工前的文物保存状况,拆除、更换的构件,重要施工做法,新技术和新材料的试验过程,隐蔽工程等,应保留影像档案资料。

(四)工地安全包括:工程安全规范执行、安全防护设备配置、文物及人员安全防范措施等。

第五条工程检查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一)工程检查部门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组人员。

(二)工程检查部门制订检查计划。

(三)现场查验。

检查组查看工程现场,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提供相关工程资料并接受质询。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 由审批工程技术方案的文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竣工验收部门)组织实施。

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点项目,国家文物局可以自行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第四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督促工程业主单位于工程竣工一年后3 个月内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对于一次勘察设计、分期完成的保护工程,业主单位可以对已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保护工程提出分期竣工验收申请。

第五条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完成立项报告和技术方案批复规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资料要求详见附录一);(三)通过了业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四方验评和工程项目原申报机关组织的初验,并对初验中提出的意见已全部整改完毕。

第六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接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对由本级批复实施的工程项目应尽快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对由国家文物局批复实施的工程项目,应及时上报验收申请,国家文物局根据申请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可由竣工验收部门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内容: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包括工程审批与管理、工程质量与效果、工程档案与资料三部分内容(相关指标详见附录二)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一)根据工程性质和内容,组建验收专家组。

专家组成员应为不少于3人的奇数。

(二)应制订验收计划,并将验收时间、地点、内容、程序等书面通知业主单位,由其协助安排竣工验收事宜。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使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

省级以其以下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责任主体)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涉及国家文化安全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示范价值的重点项目,国家文物局可以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条(验收条件)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完成立项报告和技术方案批复规定的各项内容,工程竣工一年以上。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盒施工管理资料。

资料整理要求详见附录一。

(三)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四)通过了业主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四方验评和工程项目原申报机关组织初验,并对初验中提出的意见已全部整改完毕。

对于一次设计、分期完成的保护工程,业主单位可以对已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保护工程提出分期竣工验收申请。

第五条(验收内容)工程竣工验收内容:工程竣工验收主要针对工程审批与管理、工程质量与效果、工程档案与资料三部分内容进行验收,相关指示详见附录二。

第六条(验收程序)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一)工程通过初验并完成整改后,由业主单位经工程项目原申报机关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尽快直接组织验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验收。

验收组织方根据工程性质和内容,组成验收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应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其中至少应有2名国家文物局专家库专家。

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指标及解释

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指标及解释

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指标及解释
一、文物保护工程检查指标
1、文物建筑结构的检查
(1)建筑材料的检查,检查建筑材料是否符合文物保护要求,能否确保文物保护的历史价值;
(2)构造检查,检查建筑的支撑杆、梁、楼梯、地板、屋面构造是否安全稳定,是否存在裂痕,损坏是否严重;
(3)建筑固有安全性能的检查,检查建筑的抗震、耐火、抗风、抗雨等固有安全性能是否具备正常的可持续使用要求;
2、修缮维护工程的检查
(1)维护计划的检查,检查保护工程的维护计划、施工过程、施工结果等,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执行;
(2)保护工程质量的检查,检查保护工程是否具有良好的抗风、水雨、震动和温湿度变化等抗性;
(3)保护工程完成程度的检查,检查保护工程是否完成,是否按照文物保护要求,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3、文物保护结果的检查
(1)文物状态的检查,检查文物是否已恢复历史原貌,是否保持原有的价值;
(2)文物搬运、移动工程是否安全及其过程;
(3)文物保护重点试验和安装工程是否符合文物保护要求,是否安全;
(4)文物参观活动是否开展得当,是否安全。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一、定量评估二、定性评估一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4-1城市的地域历史环境市域中能代表本地历史文化特色的古村镇,有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自然景观,以及与古城有重要历史联系的区域环境要素;4-2古城格局古城的选址特征,与周边山水自然环境关系延续的情况,古城的街巷肌理、传统格局、城墙城门,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遗存状况,古城在城市规划建设史中的典型性和影响力;4-3历史风貌城市整体的风貌特色,及其对历史文化特色的体现;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的保护情况;二城市历史文化特色与价值5-1城市在历史上的地位作用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军事要地,或发生过重要的历史事件,或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5-2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本地文物古迹遗存具有相当的久远度与丰富性,或是在城市格局、建筑风貌、景观特色等方面具有较为典型或是独特的艺术表达,或是在城市的选址、建设、军事防卫、工程设施或工商业发展等方面体现了历史上重要的技术工艺或科学理念;5-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状态评估城市的空间布局、功能组织、产业经济等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之间的关系是否协调,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产生的影响;新的发展是否保障了历史的延续性;标准说明:一历史文化街区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公布;二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是指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之内划定的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三历史建筑是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历史建筑以院落为单位计算数量;四不得拆除建筑是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在历史文化街区内,能够反映或衬托街区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采用地方材料、地方工艺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包括仿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五附表中的“2-2历史文化街区的完整性”是评估城市中全部历史文化街区的总体情况;。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附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由审批工程技术方案的文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竣工验收部门)组织实施。

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点项目,国家文物局可以自行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第四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督促工程业主单位于工程竣工一年后3个月内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对于一次勘察设计、分期完成的保护工程,业主单位可以对已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保护工程提出分期竣工验收申请。

第五条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完成立项报告和技术方案批复规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资料要求详见附录一);(三)通过了业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四方验评和工程项目原申报机关组织的初验,并对初验中提出的意见已全部整改完毕。

第六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接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对由本级批复实施的工程项目应尽快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对由国家文物局批复实施的工程项目,应及时上报验收申请,国家文物局根据申请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可由竣工验收部门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内容: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包括工程审批与管理、工程质量与效果、工程档案与资料三部分内容(相关指标详见附录二)。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05328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05328

附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由审批工程技术方案的文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竣工验收部门)组织实施。

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点项目,国家文物局可以自行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第四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督促工程业主单位于工程竣工一年后3个月内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对于一次勘察设计、分期完成的保护工程,业主单位可以对已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保护工程提出分期竣工验收申请。

第五条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完成立项报告和技术方案批复规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资料要求详见附录一);(三)通过了业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四方验评和工程项目原申报机关组织的初验,并对初验中提出的意见已全部整改完毕。

第六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接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对由本级批复实施的工程项目应尽快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对由国家文物局批复实施的工程项目,应及时上报验收申请,国家文物局根据申请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可由竣工验收部门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内容: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包括工程审批与管理、工程质量与效果、工程档案与资料三部分内容(相关指标详见附录二)。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一)根据工程性质和内容,组建验收专家组。

专家组成员应为不少于3人的奇数。

(二)应制订验收计划,并将验收时间、地点、内容、程序等书面通知业主单位,由其协助安排竣工验收事宜。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由审批工程技术方案的文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竣工验收部门)组织实施。

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点项目,国家文物局可以自行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第四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督促工程业主单位于工程竣工一年后3个月内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对于一次勘察设计、分期完成的保护工程,业主单位可以对已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保护工程提出分期竣工验收申请。

第五条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完成立项报告和技术方案批复规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资料要求详见附录一);(三)通过了业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四方验评和工程项目原申报机关组织的初验,并对初验中提出的意见已全部整改完毕。

第六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接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对由本级批复实施的工程项目应尽快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对由国家文物局批复实施的工程项目,应及时上报验收申请,国家文物局根据申请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可由竣工验收部门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内容: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包括工程审批与管理、工程质量与效果、工程档案与资料三部分内容(相关指标详见附录二)。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一)根据工程性质和内容,组建验收专家组。

专家组成员应为不少于3人的奇数。

(二)应制订验收计划,并将验收时间、地点、内容、程序等书面通知业主单位,由其协助安排竣工验收事宜。

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局、文管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及与之配套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著录说明》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卷盒、卷内表格、专用纸规范》已经国家文物局第3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著录说明》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卷盒、卷内表格、专用纸规范》2003年11月24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以下简称:记录档案)的编制和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记录档案包括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本身的记录和有关文献。

内容分为科学技术资料和行政管理文件。

形式有文字、图纸、照片、拓片、摹本、电子文件等。

第三条记录档案必须科学、准确、翔实。

记录档案分为主卷、副卷、备考卷。

主卷以保护管理工作记录和科学资料为主。

副卷收载有关行政管理文件及日常工作情况。

备考卷收载与本处文物保护单位有关、可供参考的论著及资料。

第二章主卷第四条主卷包括:文字、图纸、照片、拓片及摹本、保护规划及保护工程方案、文物调查及考古发掘资料、文物保护工程及防治监测、文物展示、电子文件、续补等十种案卷。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一、定量评估二、定性评估(一)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4-1城市的地域历史环境市域中能代表本地历史文化特色的古村镇,有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自然景观,以及与古城有重要历史联系的区域环境要素。

4-2古城格局古城的选址特征,与周边山水自然环境关系延续的情况,古城的街巷肌理、传统格局、城墙城门,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遗存状况,古城在城市规划建设史中的典型性和影响力。

4-3历史风貌城市整体的风貌特色,及其对历史文化特色的体现;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的保护情况。

(二)城市历史文化特色与价值5-1城市在历史上的地位作用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军事要地,或发生过重要的历史事件,或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5-2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本地文物古迹遗存具有相当的久远度与丰富性,或是在城市格局、建筑风貌、景观特色等方面具有较为典型或是独特的艺术表达,或是在城市的选址、建设、军事防卫、工程设施或工商业发展等方面体现了历史上重要的技术工艺或科学理念。

5-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状态评估城市的空间布局、功能组织、产业经济等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之间的关系是否协调,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产生的影响。

新的发展是否保障了历史的延续性。

标准说明:(一)历史文化街区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公布。

(二)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是指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之内划定的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

(三)历史建筑是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历史建筑以院落为单位计算数量。

(四)不得拆除建筑是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在历史文化街区内,能够反映或衬托街区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采用地方材料、地方工艺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文物普查绩效指标

文物普查绩效指标

文物普查绩效指标
文物普查绩效指标是评估文物普查工作效果的重要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普查覆盖率:评估普查工作对目标区域内文物的覆盖程
度,确保尽可能多的文物被纳入普查范围。

2.文物认定准确性:确保普查中认定的文物真实可靠,符
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3.文物保护效果:评估普查工作对文物保护的促进作用,
如提升文物保护意识、加强文物保护措施等。

4.普查工作效率:关注普查工作的进度和效率,确保普查
任务按时完成。

5.普查工作满意度:评估相关利益方对普查工作的满意度,
包括政府部门、文物保护机构、社区居民等。

这些指标有助于全面评估文物普查工作的绩效,为优化普查工作提供依据。

如需更多信息,建议咨询文物普查专家。

一级博物馆运行评估指标的分析与利用

一级博物馆运行评估指标的分析与利用

一级博物馆运行评估指标的分析与利用一级博物馆是国家级博物馆,是中国博物馆体系中最高级别的博物馆,也是国家重点保护的文物单位。

一级博物馆的运行评估是非常重要的,它能够帮助博物馆了解自身的运行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并制定改进措施。

本文将围绕一级博物馆运行评估指标的分析与利用展开阐述。

一、一级博物馆运行评估指标的分析1. 文物保护工作文物保护是一级博物馆的首要任务,评估指标包括文物损毁率、文物修复率、文物保护设施完好率等。

文物损毁率反映了文物的保护状况,文物修复率反映了文物修复工作的完成情况,文物保护设施完好率则反映了文物保护设施的使用情况。

2. 展览和教育工作展览和教育是一级博物馆的重要职能,评估指标包括展览数量、展览质量、参观人数、教育活动开展情况等。

展览数量和质量反映了博物馆的展览能力,参观人数反映了博物馆的吸引力,教育活动开展情况则反映了博物馆的教育工作情况。

3. 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工作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是一级博物馆的重要工作内容,评估指标包括学术研究成果数量、学术交流活动开展情况、学术影响力等。

学术研究成果数量反映了博物馆的学术研究水平,学术交流活动开展情况反映了博物馆的学术交流能力,学术影响力则反映了博物馆在学术界的地位和影响力。

4. 组织管理和服务质量组织管理和服务质量是一级博物馆的基础工作,评估指标包括组织机构设置和分工情况、工作效率、服务满意度等。

组织机构设置和分工情况反映了博物馆的管理能力,工作效率反映了博物馆的工作效率,服务满意度则反映了博物馆的服务质量。

二、一级博物馆运行评估指标的利用1. 发现问题、弥补短板通过对一级博物馆运行评估指标的分析,可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短板。

如果文物损毁率较高,就需要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如果展览质量不尽如人意,就需要提升展览能力。

一级博物馆可以根据评估结果,有针对性地制定改进措施,以弥补存在的短板。

2. 指导决策、提升水平一级博物馆可以根据运行评估指标的结果,对各项工作进行适当调整和改进,指导决策、提升水平。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2016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和质量监督,规范文物保护工程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的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工程检查)。

第三条工程检查由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由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工程检查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工程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程序管理情况、工程效果和质量、工程资料、工地安全等。

(一)工程程序管理情况包括:申报审批、招标投标与合同、技术交底、工程组织管理、项目单位及人员资质资格、人员到岗到位和岗前培训情况、工程检查结论、隐蔽工程验收和阶段性验收等。

(二)工程效果和质量包括:技术方案落实情况,文物保护原则遵守情况,传统工艺使用和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情况;施工技术、工艺、做法符合质量要求情况,施工材料和构件检验检测情况,工程各分部分项及重点工序的实体质量评定情况,隐蔽工程质量情况,外部观感效果和工程效果评价等。

(三)工程资料包括:与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如技术方案、施工图、概预算)、施工(如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审批、管理等方面技术类和经济类文件。

施工前的文物保存状况,拆除、更换的构件,重要施工做法,新技术和新材料的试验过程,隐蔽工程等,应保留影像档案资料。

(四)工地安全包括:工程安全规范执行、安全防护设备配置、文物及人员安全防范措施等。

第五条工程检查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一)工程检查部门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组人员。

(二)工程检查部门制订检查计划。

(三)现场查验。

检查组查看工程现场,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提供相关工程资料并接受质询。

(四)召开检查工作会议。

检查组听取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情况汇报;检查工程档案资料,开展工程技术、程序的合规性核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集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集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集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集中成片传统村落整体保护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发文字号】文物保函[2014]651号【发布部门】国家文物局【发布日期】2014.05.09【实施日期】2014.05.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集中成片传统村落整体保护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物保函〔2014〕651号)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我局2014年5月8日召开会议,部署270个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集中成片传统村落整体保护利用工作,正式启动其中首批50个传统村落整体保护利用工作。

为指导各相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更好地开展这项工作,我局在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集中成片传统村落整体保护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各地,请你局根据方案要求,督促指导辖区内相关县(市)在未来三年做好上述270个中国传统村落的整体保护利用工作。

2014年各地应重点推进首批50个传统村落的整体保护利用工作,为此,应在2014年5月31日前抓紧组织落实以下工作:一、编制并上报首批50个传统村落2014年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总体方案,内容包括文物本体保护修缮、安防消防、展示利用和文物环境整治等方面及相应的资金预(概)算。

我局将另文印发方案编制要求,指导各地编制总体方案。

二、督促辖区内首批50个传统村落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并将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上报我局。

三、270个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集中成片传统村落名单原则上不作改动,如有特殊情况和充分理由需要在省内进行微调的,请于5月31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

《全国重要资料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

《全国重要资料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草案)国家文物局2017.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要求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

第三条指导思想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本体及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第四条基本要求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和要求:(一)做好前期调研和评估工作,充分研究文物价值、明确文物本体的组成要素,分析历史环境的整体格局,依据评估结论,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保护、管理、利用与研究措施,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二)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本体的干预,确保文物本体的真实性;注重文物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确保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完整性。

(三)以整体保护、和谐发展为规划目标,编制重点应立足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理利用,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构建中长期保护管理制度保障。

第五条技术路线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以文物的价值研究和要素辨认为前提,明确规划的时空范围,依据完整保护的要求设计保护对象的保护区划层级、划定各区边界,制定管理规定;针对综合现状评估结论的主要问题,分别制定保护、利用、管理、研究等规划的重点措施与分期实施计划。

第六条理论创新与技术创新鼓励加强文物保护规划理论和技术研究、创新与运用。

编制过程中提倡多学科结合,并广泛征求利益相关者与公众意见。

第七条规划衔接1、与地方相关规划的衔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与措施应当与所在地相关规划良好衔接,其中:(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划与管理规定应纳入所在地的城市空间管制措施,其中建设强度控制要求应纳入城市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05328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05328

附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由审批工程技术方案的文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竣工验收部门)组织实施。

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点项目,国家文物局可以自行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第四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督促工程业主单位于工程竣工一年后3个月内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对于一次勘察设计、分期完成的保护工程,业主单位可以对已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保护工程提出分期竣工验收申请。

第五条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完成立项报告和技术方案批复规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资料要求详见附录一);(三)通过了业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四方验评和工程项目原申报机关组织的初验,并对初验中提出的意见已全部整改完毕。

第六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接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对由本级批复实施的工程项目应尽快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对由国家文物局批复实施的工程项目,应及时上报验收申请,国家文物局根据申请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可由竣工验收部门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内容: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包括工程审批与管理、工程质量与效果、工程档案与资料三部分内容(相关指标详见附录二)。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一)根据工程性质和内容,组建验收专家组。

专家组成员应为不少于3人的奇数。

(二)应制订验收计划,并将验收时间、地点、内容、程序等书面通知业主单位,由其协助安排竣工验收事宜。

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预警指标体系

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预警指标体系

附件: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预警指标体系
说明
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分为两大部分:
1、遗产本体监测预警指标:按照遗产类型分类设定监测指标,各项指标的监测频度根据各遗产具体情况在系统建设时研究设定。

2、影响因素、保护管理行为、安全保障监测预警指标:统一设定监测指标和各项指标的监测频度,监测频度包括 1 日、1 月、1 年、记录性监测、实时监测 5 种。

其中,“1 日”、“1 月”、“1 年”属周期性监测,“记录性监测”指针对监测事项的发生过程、结果以及响应进行工作记录和对策响应,属不定期监测;“实时监测” 指通过监测设备对重要对象的实时状况进行同步记录和响应,属不间断监测。

1、遗产本体监测预警指标
2、影响因素、保护管理行为、安全保障监测预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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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指标及解释
文物保护工程资料核查内容表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表
文物保护工程专家检查评分汇总及结论表工程名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实施条例》,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文物保护工程相关规范、标准,并参照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等工程项目评价管理方法,确定文物保护工程检查指标及评定标准如下:
一、检查指标
分为三级:
一级指标:1.工程程序管理
2.工程效果和质量
3.工程资料
二级指标:1.1申报审批
1.2合同
1.3工程组织管理
1.4阶段性验收情况
2.1工程效果
2.2工程质量
3.1业主
3.2施工
3.3监理
三级指标:1.1.1工程立项、方案审批的规范性
1.1.2审批意见的落实情况
1.1.3方案变更手续的规范性
1.2.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签订情况
1.3.1工程开工许可(备案)
1.3.2技术服务
1.3.3施工组织设计的科学性
……
二、检查评定标准
根据分值权重及打分结果,评定标准分为基本合格、不合格。

基本合格:综合得分在70分(含,满分100分)且工程程序管理得分30分(含,满分40分)以上、工程效果和质量得分30分(含,满分45分)以上;
不合格:综合得分在0-69分。

三、说明:
1、指标1.1.1如不合格,即立项、方案未经上报和批准,则此工程不合格。

2、《文物保护工程资料核查内容表》应据实填写,专家根据资料情况确定“工程资料”部分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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