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天台县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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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土地管理有关审批权限委托下放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土地管理有关审批权限委托下放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土地管理有关审批权限委托下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20•【字号】台政办函〔2020〕39号•【施行日期】2020.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土地管理有关审批权限委托下放的通知台政办函〔2020〕39号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人民政府:为进一步深化自然资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落实省政府土地审批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20〕20号)精神,省政府已将土地管理有关事项审批权限委托下放给你们。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土地审批权限委托下放的落实工作,具体通知如下:一、关于委托下放审批权限事项范围(一)将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中心城区范围外除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省级规划预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落实外,其他规划修改审批权限分别委托给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政府行使;(二)台州市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包括调整〈撤销〉建设用地批文盘活批而未供土地转用指标)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分别委托给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政府行使。

以上委托审批权限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关于责任承担此次下放的审批权限事项,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由你们承担具体审批责任。

你们要组织相关部门切实做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确保下放事项依法依规行使。

如出现重大问题,将收回委托下放的审批权限。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20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长兴县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的批复(2010)-浙土资函[2010]42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长兴县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的批复(2010)-浙土资函[2010]42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长兴县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的批复(2010)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长兴县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的批复(浙土资函〔2010〕42号)长兴县人民政府:你县《关于公布长兴县基准地价的请示》(长政〔2010〕73号)及有关材料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为进一步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土地市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有关技术规定,你县于2010年10月全面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长兴县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符合要求,予以批准。

请按照有关规定将长兴县基准地价有关内容及时予以公布,并做好成果的应用工作。

附件:《长兴县基准地价一览表》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附件长兴县基准地价一览表一、基准地价内涵和基准条件1.基准地价内涵:基准地价更新期日为2010年8月1日。

土地开发程度按熟地界定,即达到大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要求;其中城区各类用地达到“五通一平”要求(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通讯,宗地红线内土地平整);乡镇各类用地达到“三通一平”要求(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通水,宗地红线内土地平整);地价内涵构成包含国家土地所有权收益、土地取得费用和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土地使用期为国家规定的最高出让年期(即商业40年、住宅70年、工业50年)。

2.基准地价“基准条件”的界定表1 基准地价“基准条件”界定一览表区域用地类型容积率建筑密度宗地进深交易年限备注城区商业2.045%50m40规划地块住宅1.530%--70规划地块工业1.030%--50规划地块乡镇商业1.550%30m40规划地块住宅1.240%--70规划地块工业1.030%--50规划地块3.基准地价表达方式表2 基准地价表达方式用地类型表达方式商业路线价级别价住宅级别价工业级别价二、长兴县基准地价表表3 长兴县城区级别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级别范围商业基准地价住宅基准地价工业基准地价Ⅰ级104国道--经一路--海兴路--长安路--长海路--紫金路--菱山路--双拥路--龙山大道--画溪大道--忻湖路48302650380Ⅱ级Ⅰ级地以外,经二路--河流--长兴港--宣杭铁路--紫金路--长兴港--画溪大道--县前西街--山脊线--忻湖路--合溪新港31702490Ⅲ级Ⅰ至Ⅱ级地以外,经四路--318国道--宣杭铁路--新长铁路--规划道路19501620270Ⅳ级Ⅰ至Ⅲ地以外,新长铁路--规划道路--杭宁城际铁路--太湖大道--杭宁高速公路--规划道路--河流--长和公路--河流;1130830240Ⅴ级牛合公路--夹水公路--杭宁城际铁路--规划道路--太湖--杭宁城际铁路--规划道路-河流--规划道路870700210Ⅵ级Ⅰ至Ⅴ级地以外的规划建设区范围内其余区域700630200Ⅶ级Ⅰ至Ⅵ级地以外,中心城区规划区及雉城镇行政区范围内的其余区域630190表4 长兴县乡镇级别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乡镇名级别范围商业基准地价住宅基准地价工业基准地价泗安镇Ⅰ级规划路--新河坝路--公园路--东阳路900620220Ⅱ级Ⅰ级地外,绿荫大道--环城河--12道道--申苏浙皖高速580520210Ⅲ级Ⅰ至Ⅱ级地以外的城镇规划建设区范围内其余区域390190Ⅳ级Ⅰ至Ⅲ地以外的其余区域330310170煤山镇Ⅰ级合溪路--合溪--镇前路--公园路--院前路--环城北路930650225Ⅱ级Ⅰ级地外,环镇东路--环镇南路--环镇西路--宣杭铁路610530210Ⅲ级Ⅰ至Ⅱ级地以外的规划建设区范围内其余区域;400360200Ⅳ级Ⅰ至Ⅲ地以外的其余区域340310180和平镇Ⅰ级规划道路--镇前街--老街路--和平港--规划路--和兴路900620220Ⅱ级Ⅰ级地外,规划道路--工业大道--和平港--纬一路580520210Ⅲ级Ⅰ至Ⅱ级地以外的规划建设区范围内其余区域390360190Ⅳ级Ⅰ至Ⅲ地以外的其余区域330310170李家巷镇Ⅰ级中心区的规划路--拥军路--广兴路--广福路--老街--104国道--广福路,以及许家浜、章浜区块的规划路--农晨大道--杭宁高速--河流1010670225Ⅱ级Ⅰ级地以外,104国道东侧河流--规划道路--东升路东侧规划道路--李洪公路北侧规划道路--河流--杭宁高速公路--中心城区规划边界--洪长公路620530210Ⅲ级Ⅰ至Ⅱ级地以外的规划建设区范围内其余区域410360190Ⅳ级Ⅰ至Ⅲ级地以外的其余区域340320170表4 长兴县乡镇级别基准地价表(续上表)单位:元/平方米乡镇名级别范围商业基准地价住宅基准地价工业基准地价夹浦镇Ⅰ级河流--夹水公路--河流--104国道800575220Ⅱ级Ⅰ级地以外,高速公路连接线--河流东侧规划道路--夹水公路--河流--规划道路500430210Ⅲ级Ⅰ至Ⅱ级地以外,杭宁高速公路--夹水公路--规划公路--长达公路370330190Ⅳ级Ⅰ至Ⅲ级地以外的其余区域330300170洪桥镇Ⅰ-1级洪桥镇中心区域的规划道路--长洪路--河滨路--河流800600220Ⅰ-2级环太湖图影旅游度假区核心区块;1420950220Ⅱ级Ⅰ级地以外,河流--杭宁城际铁路--河流--镇区边界--规划道路450210Ⅲ级Ⅰ至Ⅱ级地以外,杭宁城际铁路--申苏浙皖高速公路--镇区边界--河流370340195Ⅳ级Ⅰ至Ⅲ级地以外的其余区域330310170小浦镇Ⅰ级河流--规划道路--兴浦路--河流--规划道路--小八公路770580210Ⅱ级Ⅰ级地以外,规划道路--宣杭铁路--规划道路--河流510430Ⅲ级Ⅰ至Ⅱ级地以外,新长铁路--长兴港--规划道路--宣杭铁路--规划道路--牛合公路--规划道路370330190Ⅳ级Ⅰ至Ⅲ级地以外的其余区域320300170林城镇Ⅰ级规划路--向阳路--新林北路--规划路--鼎兴路--林畎北路710550220Ⅱ级规划路--申苏浙皖高速连接线--申苏浙皖高速--规划路--申苏浙皖高速510415200Ⅰ至Ⅱ级地以外的规划建设区范围内其余区域370330190Ⅳ级Ⅰ至Ⅲ地以外的其余区域320300170表4 长兴县乡镇级别基准地价表(续上表)单位:元/平方米乡镇名级别范围商业基准地价住宅基准地价工业基准地价虹星桥镇Ⅰ级长和公路--规划道路--虹林线--规划道路700550210Ⅰ级地外,规划连紫金路--规划道路--中心城区规划边界430350190Ⅲ级Ⅰ至Ⅱ级地以外的其余区域320300170水口乡Ⅰ级集镇规划建设区范围内区域630530180Ⅱ级Ⅰ级地外的其余区域320300150槐坎乡Ⅰ级集镇规划建设区范围内区域400350180Ⅱ级Ⅰ级地外的其余区域310290150白岘乡Ⅰ级集镇规划建设区范围内区域400350180Ⅱ级Ⅰ级地外的其余区域310290150吕山乡Ⅰ级规划建设区范围内区域350180Ⅱ级Ⅰ级地外的其余区域310290150吴山乡Ⅰ级集镇中心区以及城南工业功能区块400350190Ⅱ级Ⅰ级地外的其余区域310290160二界岭乡Ⅰ级集镇规划建设区范围内区域360320Ⅱ级Ⅰ级地外的其余区域310290150——结束——。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天台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天台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天台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10.18
•【字号】浙政函〔2021〕102号
•【施行日期】2021.10.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天台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
置规划大纲的批复
天台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要求审查浙江天台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请示》(天政〔2021〕20号)收悉。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浙江天台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报批稿)》(以下简称《规划大纲》)提出的项目建设征地处理及影响范围,实物指标调查成果,移民安置规划指导思想、依据、原则、内容和要求,移民安置任务、安置标准、安置去向、后期扶持方案及移民生产生活水平预测评价。

你县要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规划大纲》认真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同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落实好“即征即保、先保后征、人地对应”要求,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切实保障移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2021年10月18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景宁畲族自治县实施更新后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景政发[2011]11号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景宁畲族自治县实施更新后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景政发[2011]11号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景宁畲族自治县实施更新后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正文:----------------------------------------------------------------------------------------------------------------------------------------------------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景宁畲族自治县实施更新后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景政发〔2011〕1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我县现行基准地价执行的是2003年的地价标准,与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已不相适应。

为进一步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土地市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按照有关规定,我县于2010年开展了新一轮基准地价更新工作。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景宁畲族自治县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的批复》(浙土资函〔2011〕6号),现将更新后的基准地价成果予以公布,并自2011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景宁畲族自治县基准地价一览表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附件:景宁畲族自治县基准地价一览表一、基准条件(一)基准地价内涵。

1.基准地价更新期日:2010年7月1日;2.土地开发程度:按熟地界定,即达到大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的“五通一平”要求(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通讯,宗地红线内土地平整);3.地价内涵构成:包含国家土地所有权收益、土地取得费用和土地前期开发费用;4.土地使用年期:为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即商业40年、住宅70年、工业50年)。

(二)基准地价“基准条件”的界定。

表1 基准地价“基准条件”界定一览表区域用地类型容积率建筑密度宗地进深土地使用年期备注城区商业2.050%30m40规划地块住宅1.530%--70规划地块工业1.040%--50规划地块乡镇商业1.550%24m40规划地块住宅1.240%--70规划地块工业1.040%--50规划地块(三)基准地价表达方式。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年商业用地楼面土地收益金标准的通知-衢政办发[2010]133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年商业用地楼面土地收益金标准的通知-衢政办发[2010]133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年商业用地楼面土地收益金标准的通知正文:----------------------------------------------------------------------------------------------------------------------------------------------------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年商业用地楼面土地收益金标准的通知(衢政办发〔2010〕133号)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衢州市区基准地价的通知》(衢政发〔2009〕68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资产管理,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城市拆迁秩序,经研究,市政府决定调整市区年商业用地楼面土地收益金标准。

现将调整后的市区年商业用地楼面土地收益金标准予以公布。

调整后,土地收益金收缴办法仍按《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房屋拆迁土地收益金收缴办法(试行)的通知》(衢政发〔2002〕52号)执行,其公布的市区年商业用地级别楼面土地收益金标准停止执行。

附件:市区年商业用地楼面土地收益金标准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附件:市区年商业用地楼面土地收益金标准表序号路线段名称范围底层楼面土地收益金(元/平方米)1书院路衢江北路-府东街2612紫荆西路衢江北路-浮石路4263紫荆东路浮石路-府东街4004太真路新安路-浮石路2955西安路西安门大桥-北门街4886西安路浮石路-府东街3537夕阳红路衢江中路-斗潭路5248朝阳路斗潭路-北门街3879新河沿衢江中路-北门街45410讲舍街化龙巷-府东街33411水亭街衢江中路-县西街32612县学街县西街-下街45813钟楼底下街-化龙巷35814迎和路新马路-府东街26515杨家巷县西街-下街44716三桥街下街-化龙巷36817后街巷天宁巷-下街32518道前街衢江中路-坊门街67019南街坊门街-上街105820新桥街上街-新马路70421新桥街新马路-府东街45722西河沿五圣街-坊门街44923中河沿坊门街-上街86824东河沿上街-体育场路51025小西门衢江中路-天官桥33326小西门天官桥-坊门街46727蛟池街坊门街-上街82328长竿街上街-体育场路53529衣锦坊天官桥-坊门街31730百岁坊坊门街-道贯巷49431仁德路道贯巷-上街45032狮桥街上街-人防路45033南湖西路衢江南路-南湖二桥28934南湖中路南湖二桥-南湖桥37035南湖东路上街-体育场路30536衢江北路府东街-西安路19537衢江中路西安路-南湖22338新安路书院西路-紫荆西路38239新安路紫荆西路-西安路55240斗潭路西安路-新河沿72041下街新河沿-南街97442上街南街-南湖桥114943县西街新河沿-道前街62844五圣街道前街-南湖西路54545天官桥道前街-南湖西路29946坊门街道前街-南湖西路74547天宁巷县学街-南街42148忠烈庙前钟楼底-新桥街31449道贯巷蛟池街-百岁坊29450浮石路衢江北路-书院西路24451浮石路书院西路-紫荆西路33252浮石路紫荆西路-西安路42653北门街西安路-新河沿35554化龙巷新河沿-新桥街34055马站底新桥街-狮桥街36956体育场路东河沿-蝴蝶路34657新马路迎和路-新安路29858府东街浮石二桥-西安路23159府东街西安路-新桥街30260府东街新桥街-蝴蝶路33061劳动路双港东路-蝴蝶路59662蝴蝶路劳动路-府东街50263荷一路衢江南路-通荷路27564荷一路通荷路-荷花中路42665荷一路荷花中路-衢化路31066农市路衢化路-三衢路29567兴华路双港东路-通荷路26868双港西路双港东路-立交桥22269三衢路双港东路-荷花西路34170三衢路荷花西路-衢化路47271三衢路衢化路-农市路33372三衢路农市路-彩虹路23173荷二路水利局-衢化路32874百汇路衢化路-龙化路26675百汇路龙化路-彩虹路19476荷三路双港东路-衢化路29977世纪大道衢化路-龙化路24978世纪大道龙化路-彩虹路19279广场路龙化路-思源路17180荷四路双港西路-荷花西路21081荷四路荷花西路-衢化路25382艺苑路龙化路-彩虹路14883荷五路双港西路-衢化路17584衢江南路南湖-双港口大桥18585礼贤街南湖-锦绣家园27586双港路锦绣家园-双港口大桥17187双港中路双港西路-浙西大道23988双港东路双港西路-浙西大道17589通荷路南湖二桥-荷一路42990通荷路荷一路-三衢路34491荷花西路三衢路-荷五路28692松园路荷一路-三衢路26893荷花中路南湖桥-三衢路47294荷花中路三衢路-荷三路35395荷花中路荷三路-荷五路41196清莲里荷一路-三衢路23997荷花东路三衢路-荷三路35398荷花东路荷三路-荷五路24499衢化路蝴蝶路-三衢路394100衢化路三衢路-浙西大道299101凤起路百汇路-世纪大道194102龙化路三衢路-世纪大道213103龙化路世纪大道-衢化路152104五环路三衢路-乐园路171105思源路三衢路-艺苑路148106彩虹路三衢路-乐园路133107北一道厂前路-文昌路146108通江路衢化路-滨江路140109中央道厂前路-滨江路385110南一道文昌路-学院路266111厂前路衢化路-南一路112112衢化路厂前路-中央道156113文昌路衢化路-南一道468114学院路中央道-七溪路195——结束——。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城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辽府发〔2016〕28号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城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辽府发〔2016〕28号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城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正文:----------------------------------------------------------------------------------------------------------------------------------------------------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城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辽府发〔2016〕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实施全省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更新与平衡结果的通知》(吉国土资发〔2016〕110号)要求,我市更新后的城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经省政府批准从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地价的定义及内涵。

基准地价是指在辽源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区可建设用地范围内,对平均开发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建设用地,按照商服、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以2015年10月8日为估价基准日,法定最高年期平均容积率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和土地出让纯收益(不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出让最高年限为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

平均容积率为商服用地2.0、住宅用地2.0、工业用地1.0;土地还原率统一为6%。

土地出让纯收益是指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受让人,并向受让人收取的政府土地纯收益。

土地年租金价格是指土地出让最高年期的基准地价或土地出让纯收益贴现到一定年期的地租标准。

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是指国家根据城市等别和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确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控制标准。

二、本次公布的城区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纯收益等土地价格,是在2010年公布实施基准地价基础上,以近期土地市场资料为依据,采用分类定级方法确定的商服、住宅、工业等用途的土地价格。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试行)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试行)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9.07•【字号】台政办发〔2009〕93号•【施行日期】2009.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试行)的通知台政办发〔2009〕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第7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台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试行)总则一、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工作,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机关。

协调机关设立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公室),其日常工作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具体负责征地补偿标准的争议协调事宜。

三、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遵循合法、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争议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平等、行使权利上平等。

四、为做好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工作,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财政、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农业、统计等相关职能部门应给予密切配合,做好有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工作。

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组织征地方案时,应当告知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征地补偿是否符合标准有争议的,有申请协调和裁决的权利。

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六、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协调四个环节。

七、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德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宁政〔2020〕11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德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宁政〔2020〕11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德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德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宁政〔2020〕11号蕉城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合理配置和利用土地资源,充分发挥基准地价的杠杆作用,根据《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以及《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19〕177号),结合宁德市中心城区实际情况,我市开展了中心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更新工作,制定了宁德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表,并经福建省自然资源厅验收合格,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准地价估价期日:2019年7月1日。

二、基准地价开发程度:“五通一平”。

三、基准地价容积率:商服用地2.5、住宅用地2.5、工矿仓储用地1.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2.0。

四、本次更新的中心城区基准地价仅适用中心城区覆盖范围内的区域(或路段)。

五、本次更新的基准地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德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修编成果的通知》(宁政〔2017〕26号)同时废止。

六、本次更新成果由宁德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宁德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表宁德市人民政府2020年10月30日——结束——。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启用渭南市中心城区基准地价更新与调整成果的通告(2020)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启用渭南市中心城区基准地价更新与调整成果的通告(2020)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启用渭南市中心城区基准地价更新与调整成果的通告(2020)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渭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4.02
•【字号】渭政发〔2020〕9号
•【施行日期】2020.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启用渭南市中心城区基准地价更新与调
整成果的通告
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建立健全城市地价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全省基准地价制订和更新工作的通知》(陕国土资用发〔2017〕25号)要求,现将更新调整后的渭南市中心城区城镇基准地价(2017年12月31日)予以公布,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渭南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
渭南市中心城区城镇基准地价表(2017年12月31日)
单位:元/㎡(万元/亩)
基准地价内涵:
①估价期日:2017年12月31日。

②平均容积率:中心城区商服用地2.5、住宅用地3.0、工矿仓储用地1.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2.0;
③土地平均开发程度:城区商服、住宅用地宗地红线外“六通”(通路、通电、通讯、供水、排水、通气),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工矿仓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宗地红线外“五通”(通路、通电、通讯、供水、排水),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

④土地使用年期: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矿仓储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50年。

⑤土地使用权性质:完整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常州市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常州市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常州市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正文:
----------------------------------------------------------------------------------------------------------------------------------------------------
市政府关于公布常州市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各辖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地价杠杆的重要作用,有效维护土地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51号)和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建立全省城镇地价季度动态监测与基准地价更新制度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7〕146号)等文件要求,我市完成了2014年度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现将更新成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准地价是各级人民政府规范土地交易行为,调控土地市场价格的基础,也是制定有关土地税费政策,进行评估宗地地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本次基准地价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1月1日,其土地使用年限按法定最高土地出让年限(即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来设定。

三、本次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自本通知颁发之日起施行。

以上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4年度常州市市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6日
——结束——。

基准地价制定更新公布工作情况明细表xls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基准地价制定更新公布工作情况明细表xls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_____________市基准地价制定更新公布工作情况明细表
最近一次更新情况
是否 基准地
2001年以 基准地 现行基
公布内 现行基准地 更新后
更新经
序 号
已价
所覆盖 所覆盖 来
地区 制定 覆盖县 县级单 县级单


主要公 容
更新频 地价是


公布文件 费
是否已在省 基准地 名称、文 (万
基级


基准地价 率

否更新以 是否下发 、公布政 府或政府 部门文件 为准。 7. 8栏, 基准地价 已经公布 的填1, 尚未公布 的填0。 以前曾公 布基准地 价目前正 在更新中 的视为已 经公布。 8. 9栏, 填列社会 公众获知 基准地价 信息的方 式,如报 纸、网站 、电视、 广播等, 采取多种 形式的, 在同一单 元格中依 次填列。 9. 10栏, 公布内容 含修正体 系的填 1,不含 修正体系 的 10.填101。 栏,已经 备案的填 1,未进 行备案的 填0。
填列调查 涉及的城 市名称,本 表填报范 围为县级 及县级以 上城市, 包括县级 市、地级 市、副省 级市和直 辖市等。 上级城市 基准地价 覆盖到县 的,相关 县基准地 价的有关 情况按本 表要求据 实 2. 填 2栏列,。 已制定基 准地价的 填1,未 制定基准 地价的填 0。 3. 3栏, 据实填列 基准地价 覆盖的县 级单元个 数,其 中,县级 市基准地 价覆盖的 县级单元 数填1。 4. 4栏,5 栏,据实 填列相关 县级单元 的名称和 行政编 码,涉及 多个县级 单元的分 行填列。 5. 6栏, 填列《关 于整顿和 规范土地 市场秩序 的通知》 (国土资 发〔2001 〕174 号)印发 后,基准 地价更新 工作开展 次数。 6. 7栏, 填列按照 以往制定 和更新情 况,基准 地价更新 一次的平 均年数。 基准地价 更新包括 等级、价 格水平、 用途等全 面重新制 定、全面 更新、局 部更新。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益阳市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益阳市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益阳市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11.13•【字号】益政发〔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益阳市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益政发〔2019〕11号资阳区、赫山区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为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强化土地资产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2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7号)精神,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益阳市市区原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成果进行了更新,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自然资源厅验收合格。

现将更新调整后的益阳市城镇基准地价成果予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益阳市市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的通知》(益政发〔2016〕16号)同时废止。

附件:益阳市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一览表益阳市人民政府2019年11月13日附件益阳市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一览表一、基准地价内涵注:一类用地包括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教育用地、科研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二类用地包括公用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地。

注:益阳市东部片区(益阳市高新区东部产业园、益阳东部新区、沧水铺镇、衡龙桥镇、龙岭工业集中区)。

一类用地包括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教育用地、科研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二类用地包括公用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地。

表6 益阳市乡镇商服、住宅和工矿仓储用地基准地价内涵注:一类用地包括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教育用地、科研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二类用地包括公用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地。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宁波市区土地房屋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6]90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宁波市区土地房屋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6]90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宁波市区土地房屋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方案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宁波市区土地房屋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6]9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三江片土地房屋级别和市区基准地价调整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公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二00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宁波市三江片土地房屋级别和市区基准地价调整方案一、宁波市区土地定级成果表表1.1 海曙区城市土地定级的级别范围┌────┬────────────────────────┬──────┬─────┐│级别│区域范围│面积(公顷)│比例(%)│├────┼────────────────────────┼──────┼─────┤│一级│西以护城河为界,南沿长春路往东达兴宁桥头,北界和│ 449.22 │ 15.33 │││东界分别为余姚江南岸和奉化江西岸。

│││├────┼────────────────────────┼──────┼─────┤│二级│东以奉化江、护城河和余姚江为界,南界和西界均为铁│ 421.97 │ 14.40 │││路,北至环城北路。

│││├────┼────────────────────────┼──────┼─────┤│三级│东与二级地为邻。

北界东起姚江大桥,向西沿余姚江至│1503.01 │ 51.28 │││新星村村道;西界沿新星村村道往南经新星路连接机场│││││公路,再沿机场公路南下经环城南路至启运路,并穿过│││││环城西路经段塘中路直达奉化江。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盐城市区2014年度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盐政办发〔2015〕56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盐城市区2014年度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盐政办发〔2015〕56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盐城市区2014年度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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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盐城市区2014年度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盐政办发〔2015〕56号
盐都、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我市市区基准地价于2013年进行评定,为土地市场的地价定位和科学评判提供了依据。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建设规模的扩大,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原有市区地价区段划分和基准地价水平与实际情况已有一定的差距。

为此,根据省国土资源厅要求,对盐城市区东至沈海高速公路、南至盐淮高速公路、西至盐锡高速公路、北至盐锡高速公路计393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原有基准地价进行了更新,其工作成果已于今年4月通过省国土资源厅验收。

基准地价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1月1日。

现予以公布。

附件:盐城市区商业住宅工业用地各地价区段基准地价表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31日
——结束——。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茂名市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茂名市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茂名市城市规划区基
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11.10
•【字号】
•【施行日期】2017.1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茂名市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
更新成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使我市基准地价适应土地市场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强化土地资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地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3〕123号)等有关规定,我市编制了新一轮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经市政府十二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
通过,现予以公布。

更新的茂名市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公布茂名市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茂府办〔2012〕89号)同时废止。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茂名市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0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天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浙政函[2014]3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天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浙政函[2014]3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天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天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浙政函〔2014〕32号)台州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要求审批天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3-2020年)的请示》(台政〔2013〕61号)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修改后的《天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3-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天台县必须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保护耕地,合理开发利用低丘缓坡未利用地试点范围土地,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

到2020年,天台县耕地保有量不少于24353.33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23953.51公顷,标准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8426.67公顷。

三、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原则同意到2020年,天台县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7398.35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4507.49公顷以内。

原则同意天台县中心城区(包括赤城街道、始丰街道、福溪街道和白鹤镇)规划范围为358.79平方公里,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控制范围为49.90平方公里。

四、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天台县土地利用要以调整、改造、挖潜为主,建设用地扩展应优先利用闲置地、空闲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促进各项建设节约集约用地。

到2020年,天台县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08.00平方米以内,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控制在56.40平方米以内。

五、强化土地用途管制。

认真做好与土地调查数据的衔接,严格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禁止擅自改变已建成标准农田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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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天台县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直属各单位:天台县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已根据地价管理的规定,经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土资函〔2011〕40号文件)批复同意,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原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天台县2002年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的通知》(天政发〔2002〕45号)及《关于调整天台县城区部分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天政发〔2004〕33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台县基准地价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
天台县基准地价表
表1 天台县城区级别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表2 天台县乡镇级别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主题词:城乡建设土地价格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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