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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量业务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2017 年 9月

流量业务合作协议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邮箱: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邮箱:

甲乙双方均是各自所在领域的优势企业,拥有良好的行业信誉和丰富的客户资源,同时双方在产品和用户上有很强的互补性。为充分发挥各自产业优势,加强在移动互联网领域的交流合作,双方本着友好务实、协商合作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合作内容

甲乙双方同意在后向通用流量业务方面展开合作,乙方为甲方提供后向通用流量包的流量统付业务,甲方根据乙方流量包价格体系向乙方采购流量统付服务,为甲方用户提供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以下简称为:三网运营商)的后向通用流量包数据服务。

第二条合作方式

乙方向甲方提供标准的流量订购接口和规范文档,甲方按照乙方的接口文档进行技术对接,调用乙方的接口对其最终用户进行充值。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持续使用乙方流量业务,并应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各项费用。

3.2 甲方保证从乙方采购的后向流量产品的终端销售价格不得低于运营商规定的流量标准价。

3.3 甲方自行负责其终端业务产品及应用系统的开发调试、系统数据的管理、更新、维护工作,并保证所开发产品及应用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3.4 甲方应自行承担用户的一线客服工作,面向用户提供其业务宣传、业务申领、业务提醒及咨询投诉等服务。

3.5 甲方承诺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不以任何方式非法经营业务。

3.6 甲方不得将乙方业务代码用于本协议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违法活动,否则乙方有权终止或部分终止本协议项下的业务,相应的责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3.7甲方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经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终止本协议。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乙方有权依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流量费用,流量费用的统计标准以三网运营商推送的状态报告为准。乙方根据三网运营商资费变化保留资费调整的权利,并承诺在调整前与甲方协商。

4.2 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流量充值服务及实时充值技术接口,充值接口功能包括:流量充值、查询充值是否成功等,并提供相关接口规范。

4.3 乙方负责本业务范围内乙方侧的基础网络建设、软件开发、硬件安装部署,由此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乙方协助甲方进行业务验收测试。

4.4 乙方可根据甲方的需求,开放相关业务系统接口、分配业务代码、协助甲方进行应用系统开发、提供系统联调支持、向甲方提供业务订购/退订等服务。

4.5 乙方有权对流量统付业务进行调测、优化、升级,因系统调整或网络升级等影响协议范围内的甲方业务,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并应尽可能减少对甲方使用业务的影响。在此期间造成协议范围内的甲方业务不稳定或无法正常使用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4.6 乙方将向甲方提供与流量业务相关的远程技术响应、软件维护、故障排查等服务。

第五条计费和结算

5.1 产品资费和结算标准详见合同附件一:产品及折扣明细,如发生变动以正式邮件为准。

5.2 计费依据:根据甲方所选择的业务类型和资费模式,由乙方根据三网运营商提供的流量统计结果,作为本协议规定的流量计量、计费基本依据。

5.3 计费账期:为每个自然月1日至该自然月最后一日(即一个自然月)。

5.4业务对账:每月10日前乙方向甲方提供上月结算周期的账单,账单由乙方平台出具,包含每个计费账期内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金额以及其它对账所需的业务信息。甲方

在5个工作日内核对上月结算周期的账单,确认该账期的结算总金额并以邮件的方式通知乙方指定联系人,逾期视甲方确认。

5.5若甲乙双方对账

出现误差,当误差金额不超过乙方账单所列结算总金额的3%时,则甲乙双方按照乙方出具的账单所列结算总金额作为结算依据;当甲乙双方对账误差超过(含)乙方账单所列结算总金额的3%时,甲乙双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对账并确定应结算金额,最终结果以运营商IT系统为准。

5.6 甲乙双方进行的重新对账不影响资金结算的正常进行。资金结算仍按照乙方出具的账单中所列金额进行结算,对账差异的调整在下一个结算周期内进行。对于最后一个结算周期出现的对账差异,双方多退少补。

5.7甲乙双方账户信息:

甲方开票信息:

公司名称:

注册地址:

公司税号:

电话:

开户行:

银行账号:

乙方账户信息:

公司名称:

注册地址:

公司税号:

电话:

开户行:

银行账号:

发票类型为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的税率为6%增值税税款。

5.8 任何一方如需变更上述账户,应提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未及时通知方予以赔偿。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视为违约。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在收到另一方发出的具体说明违约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则应在10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收到违约通知的一方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10日内向违约通知发出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况下,双方可以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解决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6.2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条保密条款

7.1“保密信息”是指本协议拥有信息的一方(“提供方”)根据本协议向另一方(“接受方”)提供的信息,或接受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从提供方处获知的信息。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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