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中日友好医院(中日友好临床医学研究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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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科学技术研究所主要职责、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科学技术研究所主要职责、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报2019·02- 13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科学技术研究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卫人发〔2019〕12号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国家中医药局,中国老龄协会:《国家卫生健康委科学技术研究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委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2月1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科学技术研究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国家卫生健康委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8〕90号),设立国家卫生健康委科学技术研究所,为国家卫生健康委直属事业单位。

卫生健康委远程医疗管理与培训中心的体系建设和业务推广工作。

(九)承办国家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中日友好医院(中日友好临床医学研究所)设24个内设管理机构,分别是:院办公室(法务处)、党委办公室、组织处、宣传处(新闻宣传中心)、医务处、门诊部、护理部、保健医疗部(北区综合管理办公室)、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疾病预防控制处)、教育处、科研处、运营与信息部、人事处、财务处、医疗保险办公室、审计处、纪检监察办公室、医学工程处、后勤与安全保卫处、基建处、离退休干部处、工会、西区综合管理办公室、医改和医疗发展办公室。

内设业务机构由中日友好医院(中日友好临床医学研究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主要职责和实际业务工作需要自行设置。

三、人员编制中日友好医院(中日友好临床医学研究所)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编制3065名。

其中,领导班子职数9名;内设管理机构正副领导职数71名。

分类情况为公益二类。

四、其他事项内设管理机构职责由中日友好医院(中日友好临床医学研究所)研究制定,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

五、附则本规定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人事司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人事司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报2019·02- 14 -一、主要职责(一)围绕国家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卫生健康事业的战略目标及重点任务,参与相关发展规划、政策的研究和制定。

中日友好医院(中日友好临床医学研究所)_企业报告(业主版)

中日友好医院(中日友好临床医学研究所)_企业报告(业主版)

1.2 需求趋势
近 3 月(2023-06~2023-08):
近 1 年(2022-09~2023-08):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23 日 生成
1/21
近 3 年(2020-09~2023-08):
1.3 项目规模
1.3.1 规模结构 近 1 年中日友好医院(中日友好临床医学研究所)的项目规模主要分布于 10-100 万区间,占项目总 数的 68.2%。500 万以上大额项目 9 个。 近 1 年(2022-09~2023-08):
北京红杉瑞智医疗 科技有限公司
18.9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2022-12-07 2022-11-29 2022-12-14
(4)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2)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中日友好医院无创心排测量仪采 购项目
北京恒通嘉泰科技 有限公司
1600.0
2022-12-13
TOP4
中日友好医院贴息贷款购置医疗 海王建昌(北京)医 设备第三批第 5 包消化内镜系统 疗器械有限公司 中标公告
800.0
2022-12-13
TOP5
中日友好医院贴息贷款购置医疗 华润普仁鸿(北京) 设备第三批第 9 包全自动整盒发 医药有限公司 药设备中标公告
695.0
(3)信息系统集成和物联网技术服务(3)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中日友好医院无创血流动力学监 测系统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北京滕达科技有限 公司
49.0
TOP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22•【文号】国办发[1998]74号•【施行日期】1998.06.2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22日国办发〔1998〕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卫生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卫生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卫生部。

卫生部是主管卫生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根据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对卫生部的主要职能做以下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交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政、药检职能:(1)制订药品管理法规并监督实施职能;(2)制订和颁布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法定标准职能;(3)审批新药、进口药品;负责药品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职能;(4)核发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生产、经营、医疗制剂的许可证职能;(5)制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职能;2.将国境卫生检疫、进口食品口岸卫生监督检验的职能,交给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口岸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名录的制定、调整职能,委托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拟定以及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名录的发布仍由卫生部负责。

3.医疗保险职能,交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转变的职能。

将卫生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质量控制规范的认证、教材的编写、专业技术培训及考试和卫生机构、科研成果、相关产品的评审等辅助性与技术性及服务性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国家疾控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责任清单》的通知

国家疾控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责任清单》的通知

国家疾控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责任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0.11•【文号】国疾控传防发〔2023〕21号•【施行日期】2023.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责任清单》的通知国疾控传防发〔2023〕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控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职责,推动医疗机构落实传染病预防控制责任,我们制定了《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责任清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疾控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2023年10月11日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责任清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决策部署,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职责,推动医疗机构落实传染病预防控制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制定本清单。

一、传染病预防控制组织管理要求(一)传染病防控工作机制。

医疗机构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岗位职责。

医疗机构接受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组织的对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技术指导、检查考核和业务培训等。

(二)传染病防控工作考核。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机构内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考核机制,定期进行考核评估,并纳入机构内绩效管理。

(三)传染病防控科室设置和人员配备。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的科室并指定专门的人员承担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有专门的科室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临床实验中日友好医院

临床实验中日友好医院

临床实验中日友好医院近年来,随着医学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创新,临床实验在医学领域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作为一家日本和中国友好合作的医院,日友好医院在临床实验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本文将介绍日友好医院在临床实验中所做出的努力和贡献,以及其所面临的挑战。

一、临床实验的重要性临床实验是为了测试新药物、治疗方法、医疗设备等在真实病患身上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通过临床实验,医生和研究人员可以获得更多的数据和信息,从而不断改进医疗技术和治疗方案,提高患者治疗效果和生存率。

因此,临床实验对于医学科研和医疗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二、日友好医院在临床实验中的努力作为一家国际化的医院,在临床实验方面,日友好医院积极与日本的医学研究机构合作,开展多项临床试验。

该医院设有专门的临床实验中心,配备先进的设备和技术,为研究人员和患者提供优质的实验环境。

首先,日友好医院与多家日本大学和医学研究院建立了广泛的合作关系,共同进行临床实验。

通过跨国合作,医院得以扩大其研究的规模和范围,吸引更多的专家和学者参与其中。

这些合作不仅提高了临床实验的水平和质量,同时也促进了日本和中国医学领域的交流和合作。

其次,日友好医院重视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

该医院聘请了一批临床实验方面的专家和研究人员,为实验的设计、实施和数据分析提供支持。

通过建设高水平的临床实验团队,日友好医院能够更好地应对实验中的挑战和问题,并确保实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面临的挑战和问题然而,临床实验仍然面临着许多挑战和问题。

首先,临床实验需要患者的积极参与和配合。

然而,由于临床实验涉及新药物和治疗方法的应用,一些患者对其有效性和安全性表示疑虑,不愿意参与实验。

因此,促进公众对临床实验的理解和认可,是日友好医院在临床实验中面临的重要任务之一。

其次,临床实验需要遵循科学伦理原则和法律法规。

日友好医院在临床实验中注重伦理问题的审慎和合规性,确保实验过程中患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然而,由于不同法律体系和道德标准的存在,跨国临床实验可能面临伦理审查和法律合规的困难。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公布日期】2011.01.30•【文号】卫医政发[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三部后勤部卫生处,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总后直属单位卫生部门:2002年,卫生部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实施8年来,在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合理用药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在总结各地《暂行规定》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国家药物政策以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共同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卫生部医政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和总后卫生部药品器材局。

附件: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卫生部中日友好医院介绍

卫生部中日友好医院介绍

卫生部中日友好医院介绍中日友好医院是由日本国政府提供无偿援助,中日两国政府合作建设的大型现代化综合医院,1984年10月开院,直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领导。

医院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樱花东路,占地面积9.7公倾,建筑面积11万平方米,现有职工两千余人拥有一批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的西医、中医、中西医结合专家,其中副高职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350余名。

医院设有医疗、医技科室61个,开放病床1300张,其中西医病床900张,中医病床400张。

日门诊、急诊量3000余人次,年住院人数2万余人次。

医院附设中日友好医院临床医学研究所和卫生学校,是北京医科大学中日友好临床医学院和北京中医药大学中日友好临床医学院,具有医疗、教学、科研、康复和预防保健等多项功能,装备有磁共振扫描仪、螺旋CT、X-CT、E-CT、心血管数字减影造影机、电子直线加速器、彩色超声扫描仪、自动生化分析仪等800多台大型医疗设备和精密仪器。

医院承担干部保健和涉外医疗任务,承担附近居民的计划免疫、妇幼保健、社区传染病管理及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医院坚持实施科教兴院的发展战略,以中西医结合为特色,开展现代医学与中国传统医学相结合的医疗、教学和科学研究,是卫生部指定的全国临床药理实验基地。

1984年开院以来,共有59项科研成果获部级以上成果奖。

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发表论文3000余篇,获国内外科技专利11项。

有15个科室的21项临床科研成果达到或接近国际水平,有11个科室的17项临床技术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经过十余年的不懈努力,医院对神经系统遗传共济失调的研究达到世界领先水平,1999年获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

中西医结合治疗恶性肿瘤和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的预防与治疗,肾病的治疗与研究,冠状动脉搭桥术,电化学治疗恶性肿瘤,CT及MRI影像诊断与介入治疗,MR水成像等临床技术达到先进水平。

同时开展了包括肾、肝、肺大器官移植的研究。

作为我国卫生界对外交流的主要窗口之一,医院多次举办大型国际学术会议,聘请45位外国专家为医院名誉教授、名誉顾问,引进新知识、新技术、新设备,开展中外合作项目。

卫生部中日友好医院简介

卫生部中日友好医院简介

卫生部中日友好医院简介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医院》
【年(卷),期】2005(009)005
【摘要】卫生部中日友好医院是由日本国政府提供无偿援助,中日两国政府合作建设的大型综合性现代化医院。

1984年10月23日开院,直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领导。

医院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樱花东路,占地9.7公顷,目前建筑面积11万平方米,现编制床位1315张,设有53个临床、医技科室,附设中日友好临床医学研究所及培训中心。

医院以疑难疾病、危急重症诊治为重点,以中西医结合为特色,融医疗、教学、
【总页数】1页(P8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
【相关文献】
1.优质医疗服务可以让医生双赢访卫生部中日友好医院胸外科主任刘德若 [J], 孟莛
2."博客专家"黄金昶——访博士生导师、卫生部中日友好医院肿瘤科黄金昶教授[J], 凌寒
3.卫生部中日友好医院:签署协议对口帮扶海南澄迈县人民医院 [J],
4.卫生部中日友好医院 [J],
5.卫生部中日友好医院:组织专家团赴海南省澄迈文昌两地义诊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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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卫生计生委脑卒中防治工程委员会及专家组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卫生计生委脑卒中防治工程委员会及专家组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卫生计生委脑卒中防治工程委员会及专家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6.04•【文号】国卫办医函[2014]505号•【施行日期】2014.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卫生计生委脑卒中防治工程委员会及专家组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4〕5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做好脑卒中筛查与防治工作,降低脑卒中发生率和死亡率,原卫生部于2011年启动脑卒中筛查与防治工程,并成立卫生部脑卒中筛查与防治工程委员会、专家组。

为继续推动脑卒中防治工作顺利开展,我委决定将“卫生部脑卒中筛查与防治工程”更名为“国家卫生计生委脑卒中防治工程”,并成立国家卫生计生委脑卒中防治工程委员会,委员会下设专家组(名单分别见附件1、2)。

原卫生部脑卒中筛查与防治工程委员会及专家组同时撤销。

国家卫生计生委脑卒中防治工程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决定国家卫生计生委脑卒中防治工程的重大策略、事项和工作;审定相关工作计划、报告、方案等;组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机构开展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学术交流、会议研讨等。

国家卫生计生委脑卒中防治工程专家组主要职责是:为国家卫生计生委脑卒中防治工程提供政策建议和技术支持;配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研究制订相关诊疗规范和技术标准;参与有关活动的组织、考核、验收、督导等工作;承担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卫生计生委脑卒中防治工程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附件:1.国家卫生计生委脑卒中防治工程委员会名单2.国家卫生计生委脑卒中防治工程专家组名单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4年6月4日附件1国家卫生计生委脑卒中防治工程委员会名单主任:马晓伟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副主任:王陇德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华预防医学会会长徐科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李清杰总后勤部卫生部副部长委员:王羽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局长于竞进国家卫生计生委疾控局局长秦怀金国家卫生计生委科教司司长杨建立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监察专员(正司局长级)何锦国国家卫生计生委财务司国家卫生计生监察专员(正司局长级)常继乐国家卫生计生委疾控局国家卫生计生监察专员(正司局长级)周军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国家卫生计生监察专员(正司局长级)陈守龙总后勤部卫生部医疗管理局副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王陇德副主任:王羽、于竞进、秦怀金秘书工作处:巢宝华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秘书联络处处长吴良有国家卫生计生委疾控局慢病处处长李大川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医疗与护理处处长刘阳总后勤部卫生部医疗管理局助理员附件2。

中日友好临床医学研究所

中日友好临床医学研究所

中日友好临床医学研究所中日友好临床医学研究所(简称“研究所”)是中日两国合作成立的一所专门研究临床医学的机构。

研究所的成立旨在促进中日两国在医学领域的友好交流与合作,通过共同研究和交流经验,提高临床医学水平,为两国人民的健康福祉做出贡献。

一、研究所的背景与目标研究所的成立源于中日两国医学界的共同愿望。

经过多年的协商与努力,研究所于XXXX年正式成立,并得到了中日两国政府的大力支持。

研究所的目标是为中日两国的医疗工作者提供一个学术交流的平台,推动临床医学的发展与进步。

二、研究所的组织结构与管理研究所设有主席团、秘书处、专家委员会等部门,实行主席负责制与专家委员会决策制。

主席团由中方和日方各派代表组成,负责研究所的日常工作和决策。

秘书处负责协调研究所各部门的工作,并为专家委员会提供必要的支持与服务。

专家委员会则由中日两国的医学专家组成,主要负责研究所项目的评审与监督。

三、研究所的研究项目与成果研究所致力于开展与临床医学相关的研究项目,包括临床试验、疾病诊断与治疗、医疗技术研究等。

研究所的研究成果将通过学术期刊、学术会议等方式进行发布与交流,以便让更多的医疗工作者受益。

同时,研究所还将与相关的医疗机构合作,将研究成果转化为实际的临床应用,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四、研究所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研究所积极与其他国家的医学研究机构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通过与国际上优秀的医学机构合作,研究所能够进一步拓宽研究领域,提高研究水平,促进国际医学界的共同发展。

同时,研究所欢迎来自世界各国的专家学者前来交流访问,并举办国际学术研讨会,促进中日友好医学合作的深入发展。

五、研究所的未来展望研究所将继续致力于推动中日两国之间在临床医学领域的友好交流与合作。

通过不断的研究与创新,研究所希望能够为人类的健康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与此同时,研究所也将积极拓展与其他国家的合作,为全球范围内的医学研究与发展做出努力。

总结:中日友好临床医学研究所的成立标志着中日两国在医学领域的合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7.30•【文号】厅字〔2018〕59号•【施行日期】2018.07.30•【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编制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7月3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拟订国民健康政策,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

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公布日期】2023.12.04•【文号】国卫医急发〔2023〕35号•【施行日期】2023.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关于印发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急发〔2023〕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主管部门、疾控主管部门:为规范医疗监督执法工作,维护医疗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和国家疾控局联合制定了《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2023年12月4日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监督执法工作,维护医疗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医疗监督执法,指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医疗机构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开展诊疗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全国医疗监督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医疗监督执法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在开展医疗监督执法时,适用本规范。

依法承接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开展医疗监督执法时,可以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五条医疗监督执法工作任务的来源包括随机抽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和其他部门移交等。

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避免行政执法主体对检查对象重复检查。

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同一时间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8.28•【文号】国卫科教发[2014]52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4〕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直属联系单位: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卫生计生领域广大医学科研人员提高诚信意识,遵守诚信原则,养成良好科研行为习惯,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可从下载),已经第34次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4年8月28日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医学科研诚信建设和职业道德修养,预防科研不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的医学科研包括: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中医学、药学、护理学、计划生育等领域所开展的研究。

第三条医学科研人员应当遵守本规范,追求真理、实事求是,遵循科研伦理准则,尊重同行及其劳动,防止急功近利、浮躁浮夸,自觉抵制科研不端行为。

所有开展医学科研工作的机构均应当遵守本规范,加强教育培训和制度建设,倡导学术民主,净化学术环境。

第四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本规范,加强对医学科研诚信建设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医学科研人员诚信行为规范第五条医学科研人员在科研活动中要遵循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相关规定,自觉接受伦理审查和监督,切实保障受试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卫生健康委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卫生健康委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卫生健康委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01•【文号】国卫办医函〔2022〕59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卫生健康委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2〕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发挥专家技术支持作用,我委决定成立国家卫生健康委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现将委员会名单印发给你们,请在相关工作中予以支持。

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研究我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发展现状,提出政策建议;围绕建立完善医疗机构的药品遴选、采购、使用、评价等制度提供技术支持;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实施;促进建立完善我国药学服务体系,加强药师队伍建设,规范并发展药学服务;调查处理重大的群体性药害事件;承担国家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负责日常工作。

委员会成员任期为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满3年。

附件:国家卫生健康委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名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2年3月1日附件国家卫生健康委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序)一、顾问宁光国家代谢性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尚红国家医学检验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赵玉沛北京协和医院钟南山国家呼吸医学中心高润霖国家心血管病中心蒋建东中国医学科学院赫捷国家癌症中心二、主任委员张抒扬北京协和医院三、副主任委员史录文北京大学药学院李为民四川大学华西医院郑军华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倪鑫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甄健存北京积水潭医院颜青国家卫生健康委医院管理研究所四、委员(一)临床医学组于凯江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万军武汉大学人民医院马小军北京协和医院马晓春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王行环武汉大学中南医院王贵强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文飞球深圳市儿童医院方力争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石远凯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冉献贵阜阳市人民医院毕宇芳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吕传柱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朱鹏立福建省立医院刘薇天津市儿童医院杜兆辉上海市浦东新区上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李小兵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李桂梅山东省立医院肖永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吴一龙广东省人民医院余昌胤遵义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沈琳北京大学肿瘤医院张伟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陆前进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陈江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岳寿伟山东大学齐鲁医院赵增仁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胡必杰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顾民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党爱民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黄宇光北京协和医院黄国英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黄晓军北京大学人民医院龚四堂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董强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程剑剑河南省人民医院(二)临床药学组丁玉峰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于倩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于鲁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王亚峰青海省人民医院王晓玲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尹桃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卢晓阳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伍俊妍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刘丽宏中日友好医院刘茂柏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刘滔滔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李国辉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吴晖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旷南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院张玉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张波北京协和医院张文周河南省肿瘤医院张抗怀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张志清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陈楠郑州人民医院泽碧西藏自治区人民医院封宇飞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赵志刚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赵荣生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胡欣北京医院胡建新江西省人民医院俞淑文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黄品芳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葛卫红南京鼓楼医院董亚琳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熊爱珍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三)药事管理组王春革天津市眼科医院吕富荣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刘世坤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杜光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杨宏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吴玉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宋燕青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张伶俐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张幸国宁波市北仑区人民医院张晓坚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张淑慧河北省人民医院陈孝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陈晓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钟明康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侯锐钢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姜玲安徽省立医院费广鹤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贾乐川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葛斌甘肃省人民医院童荣生四川省人民医院缪丽燕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四)政策研究组丁锦希中国药科大学付强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孙利华沈阳药科大学李思进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林丽开武汉大学医院管理研究所岳小林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徐英春北京协和医院崔一民北京大学医学部翟晓辉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

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闻发言人回应中日友好医院简称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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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导读
国卫生计生委新闻发言人回应中日友好医院简称一事
2015 年 2 月 18 日, 据国 家卫计委网站消息,应媒体问 询,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闻发言 人毛群安就中日友好医院简称 一事作出回应称,中日友好医 院是国家卫生计生委的直属单 位。“中日医院”是中日友好 医院的简称,简称主要用于行 业系统规范称呼和公文统一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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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中日友好医院(中日友好临床医学研究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中日友好医院(中日友好临床医学研究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家卫⽣计⽣委关于印发中⽇友好医院(中⽇友好临床医学研究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号:国卫⼈发[2017]65号颁布⽇期:2017-12-26执⾏⽇期:2017-12-26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卫⽣计⽣委,新疆⽣产建设兵团卫⽣局、⼈⼝计⽣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友好医院(中⽇友好临床医学研究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员编制规定》已经委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国家卫⽣计⽣委2017年12⽉26⽇中⽇友好医院(中⽇友好临床医学研究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国家卫⽣计⽣委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4〕68号)和《中央编办关于北京协和医院、中⽇友好医院加挂牌⼦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6〕123号),设⽴中⽇友好医院(中⽇友好临床医学研究所),为国家卫⽣计⽣委直属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贯彻执⾏党和国家医疗卫⽣⽅针政策,坚持公益性,保障⼈民⾝体健康,推动卫⽣事业健康发展。

(⼆)履⾏公共服务职能,为⼈民群众提供基本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等医疗和公共卫⽣服务。

(三)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应急救援,⽀边、扶贫、对⼝⽀援基层医疗卫⽣机构等⼯作任务。

(四)承担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等教育教学⼯作,促进医学⼈才能⼒和⽔平的提升。

(五)开展临床医学和基础医学研究,推动医学科研成果转化。

(六)承担⼲部医疗保健⼯作和重要医疗保障任务。

(七)贯彻落实中医发展政策,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作。

(⼋)承担国家紧急医学救援队建设和国家卫⽣计⽣委远程医疗管理与培训中⼼的体系建设和业务推⼴⼯作。

(九)承办国家卫⽣计⽣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中⽇友好医院(中⽇友好临床医学研究所)设22个内设管理机构。

内设业务机构由中⽇友好医院(中⽇友好临床医学研究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主要职责和实际业务⼯作需要⾃⾏设置。

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常用临床医学名词(2023 年版)

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常用临床医学名词(2023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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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乡村医药》
【年(卷),期】2024(31)7
【摘要】为进一步提升医疗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推进医学名词术语统一和规范使用,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对《常用临床医学名词(2019年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常用临床医学名词(2023年版)》(可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医政司”栏目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供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关医疗卫生机构等在相关工作中参考
使用。

【总页数】1页(P25-2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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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意中日友好医院等4家医疗机构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意中日友好医院等4家医疗机构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意中日友好医院等4家医疗机构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16•【字号】•【施行日期】2016.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意中日友好医院等4家医疗机构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通知各有关区卫生计生委,各有关医疗机构:根据原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技术审核相关文件的通知》(京卫医字〔2012〕160号),我委委托北京市医学检验质量控制与改进中心组织专家对我市申请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医疗机构进行了技术审核和现场评估。

经审核研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同意给予中日友好医院等4家医疗机构开展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登记备案(机构名单和检验项目见附件)。

二、各医疗机构应按照《北京市卫生局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2013版)的通知》(京卫医字〔2013〕156号,以下简称《目录》)要求认真核查准予开展的检验项目。

涉及因《目录》调整等而导致检验项目超出已登记的诊疗科目专业范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先行办理相关诊疗科目的变更登记手续。

三、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到准予登记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登记手续。

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在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予以登记“允许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

四、完成相关诊疗科目及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登记后的医疗机构可在备案项目范围内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

请各有关区卫生计生委将本文转发至辖区有关医疗机构。

附件:准予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医疗机构名单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12月16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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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中日友好医院(中日友好临床医学研究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12.26
•【文号】国卫人发〔2017〕65号
•【施行日期】2017.12.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中日友好医院
(中日友好临床医学研究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
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卫人发〔2017〕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日友好医院(中日友好临床医学研究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委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7年12月26日中日友好医院(中日友好临床医学研究所)主要职责内设机
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4〕68号)和《中央编办关于北京协和医院、中日友好医院加挂牌子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6〕123号),设立中日友好医院(中日友好临床医学研究所),为国家卫生计生委直属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医疗卫生方针政策,坚持公益性,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推动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等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三)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支边、扶贫、对口支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工作任务。

(四)承担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等教育教学工作,促进医学人才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五)开展临床医学和基础医学研究,推动医学科研成果转化。

(六)承担干部医疗保健工作和重要医疗保障任务。

(七)贯彻落实中医发展政策,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工作。

(八)承担国家紧急医学救援队建设和国家卫生计生委远程医疗管理与培训中心的体系建设和业务推广工作。

(九)承办国家卫生计生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中日友好医院(中日友好临床医学研究所)设22个内设管理机构。

内设业务机构由中日友好医院(中日友好临床医学研究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主要职责和实际业务工作需要自行设置。

(一)院办公室(法务处)。

负责文电档案、机要保密、会务、督查等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和院务公开等;负责医院外事工作;负责牵头实施法律顾问制度、牵头医院法务和法制培训工作。

(二)党委办公室(新闻宣传中心)。

负责医院党建、党务、宣传、统战、精神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承担医院宣传、媒体及各类宣传载体管理工作。

团委与党委办公室合署办公,团委负责开展共青团和青年工作。

(三)医务处。

负责医院医政、医疗管理工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医院医疗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并落实;负责医疗质量监管和安全管理;负责医师、医技人员资质及技术准入审核;负责医务人员的考核和管理工作;负责疑难危重患者的会诊组织抢救工作;负责医疗救援工作;负责病案管理;负责医疗信息统计、数据管理等相关工作;负责医患关系管理。

(四)门诊部。

负责医院普通门急诊医疗管理工作。

负责医师出诊及专科、专病门诊的管理工作;负责普通门诊区域内临床、医辅科室及相关部门间协调;负责普通门急诊区域就医环境和就医流程的优化;负责急诊绿色通道的建设;负责普通门诊咨询、门诊健康宣教;负责门诊挂号及分时段就诊管理工作;负责门诊患者“麻醉药品使用登记卡”的办理及信息上报工作;负责院医务室管理。

(五)护理部。

负责医院护理业务和护理行政管理。

拟定医院护理工作发展规划;组织制定临床护理制度与规范;负责护理质量与安全管理;承担临床护理教育与培训管理,及护理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和护理岗位调配等工作,协助做好护理人才梯队建设工作。

(六)保健医疗部(北区综合管理办公室)。

负责医院干部保健工作,承担医疗保健任务。

统筹落实医院北区的发展规划;负责医院北区日常运营管理与协调工作;负责医院北区各科室(病区)的行政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医院北区工作人员考核工作。

(七)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疾病预防控制处)。

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负责医院感染管理的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并监督改进措施的落实与实施;负责对医院感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负责医院感染管理知识的培训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处负责医院传染病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控工作;负责传染病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与落实;负责传染病疫情和传染病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上报、信息收集统计等工作;负责医务人员传染病相关知识培训;组织慢性病防控及传染病的健康教育等工作。

(八)教育处。

负责教学基地和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实施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的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中日友好医院培训中心的管理工作。

(九)科研处。

负责拟订医院科研工作发展规划、管理制度,组织各类科研项目申报、管理、考核与评估及科研成果转化;负责学科建设工作;负责科研基地、平台建设及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承担医院学术委员会、伦理委员会等相关工作。

(十)运营与信息部。

负责基于医疗质量、效率和成本核算基础上的医院精细化运营管理及绩效管理工作;负责医疗及管理流程优化、人财物等资源配置、项目开展和执行的评估提出工作建议;负责医院管理目标推进、落实;负责医院信息化及网络开发维护;负责医院信息和数据分析运用、安全等工作;协助做好医疗信息统计工作。

(十一)人事处。

负责拟定医院人才规划;负责人才和干部队伍建设;负责机构编制、岗位设置工作;负责人员招聘、调配、退休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负责薪酬福利管理;负责劳动关系管理;负责人力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完善等工作。

(十二)财务处。

负责医院资金统筹,全面预算管理的编制、执行、分析、调整、反馈等,财政资金的申报、执行,经济合同及政府采购管理,会计核算,成本核算,会计档案管理,物价管理、检查、反馈等,固定资产账务管理、实物监督等,院属企业财务管理,医疗收费与结算,接受捐赠,财务内控控制以及与财务管理相关的税务、统计工作等。

(十三)医疗保险办公室。

负责医疗保险及公费医疗工作,拟订医院医保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医疗保险各项指标的考核与管理;负责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培训;负责医院商业保险相关工作。

(十四)审计处。

负责医院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对医院及所属机构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独立监督评价。

(十五)纪检监察办公室。

协助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各项廉洁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医院纪检监察和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工作;负责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负责受理纪检监察范围的信访举报;按照管理权限查处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

(十六)医学工程处。

负责医院医疗器械的配置与管理工作。

制定购置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负责仪器设备的验收、监管、维护维修、计量及全寿命管理等工作;负责设备
使用培训工作;负责功能开发与反馈、协助做好协同创新转化工作。

(十七)后勤与安全保卫处。

负责医院动力设施运行及维修、物业服务、环境设施维护、非医疗物资供应、房产管理、公务车辆管理、园林绿化等后勤服务保障工作;负责医院消防、治安、交通、食品安全的组织、协调、管理及监督。

(十八)基建处。

按照医院事业发展规划及基本建设规划,负责医院基本建设项目的组织、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十九)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医院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落实党和政府关于离退休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二十)工会。

依法组织职工参与医院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组织召开医院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开展职工文体活动;做好工会组织推优评先工作,培育树立职业典型;参与医院文化建设。

(二十一)西区综合管理办公室。

统筹落实医院西区发展规划;负责医院西区日常运营管理与协调工作;负责医院西区各科室(病区)的行政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医院西区工作人员考核工作。

(二十二)医改和医疗发展办公室。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医改政策,充分体现公立医院公益性;根据国家卫生发展规划和医院发展需要,开拓院外事业发展空间,扩大医院品牌影响力;负责扶贫、对口支援相关工作;负责远程医疗管理等工作。

三、人员编制
中日友好医院(中日友好临床医学研究所)财政补助事业编制3065名。


中,领导班子职数9名;内设管理机构正副职领导职数67名。

四、其他事项
(一)《中老年保健》杂志社、中日友好医院培训中心、中日友好临床职业培训学校为中日友好医院(中日友好临床医学研究所)主办的二级法人事业单位。

(二)北京科兆医学技术开发公司、北京和平医学科学技术开发公司、北京樱花制药厂、北京宏泰服务公司为中日友好医院(中日友好临床医学研究所)主办的二级法人企业。

五、附则
本规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人事司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人事司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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