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下面是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全文内容,敬请大家阅读。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做好防火安全的基础工作,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技术改造和内部装修)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及其项目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进行建设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
如因材料、设备等原因需要变更原设计时,施工单位必须及时与设计、建设单位协商,并经原审核批准机关同意。
第五条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实行责任制度,设防火设计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防火设计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计单位在进行防火设计时,须选用经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鉴定认可的消防产品;选用国外的产品,须经国家有关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测试部门检测合格。
第七条设计单位对所设计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建设工程防火设计专篇。
凡不符合消防技术法规要求和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同意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其图纸不得交付施工。
第八条建设工程防火设计应当列为评选优秀工程设计的一项内容。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健全和落实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制度,施工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确保工地安全。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对自动消防系统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主动履行建设工程防火设计的审核手续,并协助施工单位做好基建工地的防火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必须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接收使用,不能参加优良工程评选。
第十三条自动消防系统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维护保养,使用单位应委托经省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认可的单位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的通知公消[2009]2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警官培训基地,昆明消防指挥学校: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配套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以下简称《标准》),已由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批准发布,定于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届时,部局2007年下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公消[2007]479号)将不再执行。
为贯彻执行好此《标准》,各地要认真抓好学习培训,使每名消防验收人员真正掌握《标准》的具体要求,切实做到会操作、会记录、会评定;要按照《标准》的规定,细化工作措施,将各项要求落实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各个具体环节,确保按照《标准》实施消防验收;要加强对《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将执行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内容,并适时进行检查督导。
各地在贯彻执行《标准》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部局。
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公安部消防局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承办人:刘激扬校对:刘激扬ICS 13.220.20C 82 G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36—2009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Criteria for acceptance inspection and assessment of builiding fire protectioninstallation2009-06-25发布2009-08-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目次前言 (Ⅱ)引言 (Ⅲ)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则 (2)5 消防验收的内容 (2)6 消防验收的评定 (2)6.1 一般规定 (3)6.2 子项的验收检查评定 (3)6.3 单项的验收检查评定 (4)6.4 综合评定 (4)7 局部验收 (4)8 档案 (4)附录A(规范性附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 (5)附录B(规范性附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复验记录表 (17)参考文献 (18)前言本标准的第4、5、6章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工作规定-粤公通字[2011]140号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工作规定正文:----------------------------------------------------------------------------------------------------------------------------------------------------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工作规定(广东省公安厅2011年6月16日以粤公通字〔2011〕140号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在当地政府、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依法开展,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应科学配备消防监督检查警力。
社区(驻村)民警负责开展责任区内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派出所民警数30人以下的,指定2名以上(含本数)专(兼)职公安民警负责消防监督检查工作;30人以上的,指定3名以上(含本数)专(兼)职公安民警负责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积极争取当地人民政府支持,根据消防监督检查任务情况,为公安派出所配备消防监督检查协管员协助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
公安派出所应明确一名副所长具体分管消防监督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每年组织辖区公安派出所专(兼)职公安民警和消防监督检查协管员开展一次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专(兼)职公安民警应当在培训后参加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后持《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上岗。
培训的具体内容和办法由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治安局另行规定。
公安部令119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录。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检查不合格的,还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
复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书面复查意见。
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修改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
途变更”。
将第二款中的“其他临时性建筑”修改为“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十二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开展。为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
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
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
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
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
“(三)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
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公布日期】2010.06.29•【字号】粤建质函[2010]273号•【施行日期】201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粤建质函〔2010〕273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公安消防支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06号令)、《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东实际,为更好地做好我省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公安消防总队研究,现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范围1.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一)2024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一)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一)一、总则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建筑物消防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所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三、消防设计审核1.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防火设计规范的要求。
2.消防设计文件应包括消防设施布局图、消防设施设计图纸和技术说明书等,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核。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应提交消防部门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查。
4.审核通过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消防设施的安装,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验收。
四、监督检查1.消防部门应定期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制定检查计划,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2.消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设定整改期限。
3.建设单位应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及时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并报告消防部门验收。
五、火灾事故调查处理1.消防部门应对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追究责任。
2.发生火灾事故的建设工程,应及时通知消防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势扩散。
3.消防部门在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有权进入现场进行勘查,并要求相关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六、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维护1.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2.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
3.建设单位应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对维护情况进行记录和备案。
七、违法行为和处罚1.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消防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具体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由消防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决定,并依法告知违法单位或个人。
八、附则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有关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其他规定和办法,不得与本规定相抵触。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抽查有关场所界定和工作量化标准》等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抽查有关场所界定和工作量化标准》等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公布日期】2004.09.28•【字号】广公消[2004]123号•【施行日期】2004.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抽查有关场所界定和工作量化标准》等规定的通知(广公消〔2004〕123号)各市公安消防支队:为全面准确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有效规范我省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总队根据73号令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制定了《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抽查有关场所界定和工作量化标准》、《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确定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期限程序规定》、《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办理规定》和《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法律文书审批程序和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其中,有关“监督抽查有关场所界定”和“监督抽查量化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并报总队确认后实施。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队防火部反映。
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抽查有关场所界定和工作量化标准一、监督抽查有关场所界定(一)“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的界定:1、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或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建筑内和高层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系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所列场所,下同);2、多层或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营业性室内餐馆,30张床位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3、集贸市场(“集贸市场”系指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条所列场所,下同)和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商店、商铺、室内市场);4、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和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会所;5、网吧和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其它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6、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7、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或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建筑内和高层建筑内的茶道、足浴、美容美发、棋牌室等场所。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加强部分场所消防设计和安全防范的若干意见-粤公通字[2014]13号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加强部分场所消防设计和安全防范的若干意见正文:----------------------------------------------------------------------------------------------------------------------------------------------------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加强部分场所消防设计和安全防范的若干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公安厅2014年1月10日以粤公通字〔2014〕1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114号)精神,深刻吸取近年来省内外发生的火灾事故教训,填补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空白,切实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消防安全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就加强部分场所消防设计和安全防范提出若干要求。
其中第一至十条适用于新建建筑(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第十一、十二条适用于已建建筑(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第十三条适用于展览建筑布展设计的消防监督管理。
一、关于大中型商业建筑在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50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中:1.当相邻防火分区分别设有不少于2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并符合双向疏散的要求时,设置在相邻防火分区间的其他疏散楼梯可以合用,如为防烟楼梯间时,应分别设置前室,通向前室及疏散楼梯间的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该楼梯间计入各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宽度应按楼梯间梯段的1/2净宽度、楼梯间门的1/2净宽度和各分区进入前室门的净宽度中最小者取值。
2.营业厅内柜台和货架应合理布置,各疏散通道与营业区之间应在地面上设置明显的界线标识,疏散通道宜采用双向疏散的布置方式,其净宽度应符合《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的相关规定,并至少设置一条净宽度不小于3米、贯通营业区域且连接安全出口的主通道。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 一:概述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
二: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三:消防设计和审查1. 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查(1)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编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方案。
(2)消防设计文件应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交审查,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
(3)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可按照批准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2.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1)建设单位应按照消防设计文件要求,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2)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组织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培训。
四:消防设施和设备1. 消防设施的选择和安装(1)建设单位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和用途,选择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施。
(2)消防设施的安装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2. 消防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检查(1)使用和管理单位应按照规定,定期对消防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检查。
(2)消防设备出现故障或失效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五:消防宣传和培训1. 消防宣传工作的组织和开展(1)消防宣传工作应得到建设单位的支持和配合。
(2)公安消防机构应开展定期的消防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2. 消防培训的开展(1)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应组织消防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2)公安消防机构应提供专业的消防培训服务,并监督和指导培训工作。
六:违法行为处理1. 违法行为的立案和处理(1)公安消防机构发现建设工程存在违法行为时,应及时立案并进行调查处理。
(2)对于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公安消防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等措施。
2. 违法行为的处罚(1)违法行为严重的,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暂停建设工程施工并进行整改。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内部装修防火材料见证取样和抽样检验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内部装修防火材料见证取样和抽样检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0.06.12•【字号】粤公通字[2010]177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内部装修防火材料见证取样和抽样检验工作的通知(2010年6月12日粤公通字〔2010〕177号)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根据2009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内部装修防火施工、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确保建设工程内部装修防火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和抽样检验(以下简称“见证检验”)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见证检验的对象(一)见证取样检验的对象:指不需进行现场防火处理的B1级或B2级装修防火材料以及现场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的阻燃剂及防火涂料,包括:1、B1、B2级纺织织物(如难燃、阻燃窗帘布、幕布、沙发布、装饰布、墙布、地毯等);2、B1级木质材料(如难燃护墙板、装饰板、木地板等);3、B1、B2级高分子合成材料(如难燃、阻燃泡沫塑料、高分子材料地板、塑料电工套管、塑料墙纸等);4、B1、B2级复合材料(如难燃、阻燃橡塑保温材料、泡沫夹芯板材等);5、B1、B2级其他材料,包括防火封堵材料和涉及电气设备、灯具、防火门窗、钢结构装修的材料等;6、现场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的阻燃剂及防火涂料。
(二)抽样检验的对象:现场经过防火处理后的装修防火材料,包括:1、现场阻燃处理后的纺织织物(如用阻燃剂现场处理后的窗帘布等),施工过程中受湿浸、燃烧性能可能受影响的纺织织物(如不耐洗涤窗帘布等);2、现场阻燃处理后的木质材料(如用阻燃剂现场处理后的木板等)和表面进行加工后的木质B1级材料(如用饰面型防火涂料涂刷后的胶合板等);3、现场阻燃处理后的泡沫塑料;4、现场阻燃处理后的复合材料。
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内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
第四条主管部门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广东省内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
第五条监督责任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规定,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
第六条专业队伍建设公安机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应当加强消防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其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二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第一节建设工程分类与重要性级别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和功能,将其分为不同类型,并确定其消防重要性级别。
第二节消防设计的基本要求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和功能,确定消防设计的基本要求,并确保建筑物的消防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节消防设计文件的审查和验收消防设计文件的审查和验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并确保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四节消防设施的安装与调试消防设施的安装与调试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其正常工作。
第三章建设工程消防施工第一节施工前的消防准备工作施工前应进行消防准备工作,包括消防设施的材料准备、施工方案的制定等。
第二节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措施施工过程中应加强消防安全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第三节施工完工后的消防验收施工完工后应进行消防验收,确保建设工程符合消防设施的要求,达到消防要求。
第四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检查第一节监督检查的对象和内容进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检查的对象和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第二节监督检查的程序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监督检查的公正、公开。
第五章建设工程消防检测与验收第一节消防设施的检测与验收消防设施的检测与验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消防设施正常工作。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完整版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公安部119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公安部关于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公消[1999]290号
公安部关于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公安部关于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公消[1999]290号1999年9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规范消防监督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6号),现将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需要明确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消防法》实施之前公安部发布的有关消防监督管理的规章的效力问题。
公安部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制定的规章,在《消防法》实施之后,凡与《消防法》不抵触的条文仍然有效;规章中的个别条文与《消防法》有抵触的,该条文不再执行。
如责令停产停业,过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规定是强制性措施,现在按照《消防法》规定是行政处罚。
因此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中设定责令停产停业作为强制性措施的条款和法律文书应当停止使用。
二、关于“责令停止举办”的性质。
《消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举办”,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解释,“责令停止举办”不是行政处罚,是公安消防机构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因此,“责令停止举办”的性质,应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三、关于消防监督执法主体的称谓。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和消防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不得将公安消防总队、支队、大队和消防局、分局、科两种称谓混用,只能使用其中一种称谓;也不得使用各类专用章或者带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字样的印章。
四、关于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问题。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切实加强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验收前检验工作的通知-广公消[2006]188号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切实加强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验收前检验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切实加强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验收前检验工作的通知(广公消〔2006〕188号)各市公安消防支队:为认真贯彻实施新颁布的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保证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施工质量,预防和减少建筑火灾先天性火灾隐患,总队先后下发了《关于开展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工作的通知》(广公消〔2006〕139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见证取样检验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公消〔2006〕141号)。
从目前全省贯彻落实情况看,各地对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验收前检验工作还存在认识不统一、对工作程序和要求不明确、执行力度不大的问题。
为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验收前检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见证取样检验和抽样检验1、见证取样检验是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所进行的检验。
见证取样检验的对象一般是指成品装修材料,即不需进行现场防火处理的装修材料。
见证取样检验应在建筑装修工程材料进场时实施。
须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的材料包括:纺织织物、木质材料、高分子合成材料、复合材料和其他材料以及现场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的阻燃剂及防火涂料。
2、抽样检验的对象一般是指在现场经过防火处理的装修材料。
抽样检验应在施工过程中或施工完工后进行。
抽样检验也采取见证取样的方法,对国家、省级重点工程以及其他重要工程,由建设单位通知,公安消防机构派消防验收人员参加。
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坚持防灾减灾的原则,按照科学、合理、审慎的原则,确保建设工程安全、可靠、经济、环保。
第二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第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建造物用途和规模的不同,确定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系统。
(二)根据建造物的功能分区,合理布置消防设施和设备。
(三)采用先进的消防技术和设备,确保消防系统高效、稳定、可靠。
(四)根据消防设计指标和要求进行布局和设计,防止火灾蔓延和扩大。
第五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消防设计方案书。
(二)消防设施和系统设置图纸。
(三)消防设备、器材、材料技术规格和选型表。
第三章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消防监督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按照消防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严格按照像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操作。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保障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做到消防器材齐全、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设备正常运行。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消防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随时保持与消防监督机构的沟通和配合,接受消防监督机构的检查和指导。
第四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第十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消防验收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和业主应提供竣工验收所需的消防资料和证明材料,如消防设计文件、消防设备安装调试记录等。
第十二条消防监督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验收,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和系统进行检查和测试。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消防监督机构应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书》。
附件: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方案书模板2. 建设工程消防设施和系统设置图纸样本3. 消防设备、器材、材料技术规格和选型表范例4.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书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指明了消防工作的法律依据和基本要求。
广东省消防总队有关移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通知,(1)
广东省消防总队有关移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
查验收职责通知,(1)
广东省消防总队广东省消防总队关于移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各市消防支队:为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顺利移交承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XXX 年4月2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正案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的要求,经研究,现就具体移交工作事项明确如下:一、 XXX年5月13日起,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不再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含备案)业务。
XXX年5月13日前,已申报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含备案)业务,仍由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在现行法定期限内办结。
6月30日后,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不再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含备案)相关法律文书。
二、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将所有已办结的审查验收(含备案)业务档案点齐封存。
要以建筑或建筑群为单元,对消防监督管理系统中已验收(含备案)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立健全档案
台账,并以之为基础,全面启动本地消防监督检查对象库建设工作。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后,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主动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接,加强沟通协作,全力配合做好承接工作,进一步明确措施落实共享建筑总平面、建筑平面、消防设施系统图等与消防安全检查和灭火救援有关的图纸、资料以及移交消防验收结果等信息。
广东省消防总队
XXX年4月28日(联系人:冯敏莹电话:020-********)(信息公开形式:不公开)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广东省消防总队
XXX年4月28日印发经办人:冯敏莹电话:020-******** 共印3份。
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消[2007]479号
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11月22日公消[2007]4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为规范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行为,统一消防验收的程序、内容和方法,确保消防验收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我局制定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切实加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办法》的各项规定。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是《消防法》规定的一项行政许可事项。
《办法》明确了消防验收的内容和方法,对于规范消防验收行为,确保消防验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杜绝消防验收工作内容不统一、方法不科学、行为不规范的现象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把贯彻执行《办法》作为推进“三基”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将《办法》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各个具体环节。
要组织学习培训,使每名消防验收人员真正掌握《办法》的具体要求,切实做到会操作,会记录,会评定;要按照《办法》的规定,细化工作措施,切实按照《办法》实施消防验收。
要加强对《办法》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将《办法》的执行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内容,并适时对《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二、切实规范消防验收程序,实行审批流程公开制度。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认真依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方法实施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加大警务公开力度,不仅公布消防验收的范围、依据、办理程序和时限,提供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格消防产品名录的查询服务,而且要将消防行政审批全过程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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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
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广公消[2009]17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发布日期】2009.08.13
【实施日期】2009.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9年8月13日广公消〔2009〕172号)
各市公安消防支队:
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已于5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各地顺利开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经省公安厅同意,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管辖分工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原则上由支队负责,备案抽查原则上由大队负责。
其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场所及其所在的建设工程和第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建设工程必须由支队负责消防设计审核
和消防验收。
各支队应根据这一原则,从便民利民的层面出发,结合地方实际,尽快明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支队、大队的职责分工,报总队备案并审查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二、备案抽查
(一)备案办法: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的备案可由管辖地消防业务窗口受理,或登陆“广东消防网”(网址:http://)“广东消防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系统”在线办理。
(二)备案抽查比例:人员密集场所和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为50%,其他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为10%。
(三)备案凭证:在建设单位依法进行网上备案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由网上备案受理系统自动生成,无需加盖公安机。